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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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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zh-TW</language>
<Copyright>正聲廣播公司 Chengsheng Broadcasting Corp.版權所有</Copy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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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author>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itunes:author>
<itunes:summary>YOYO Live Show -- 生活法律與法庭&#13;
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13;
生活法律便利通（生活法庭）&#13;
本節目結合技訓成果及辦理「家庭支持方案」，對象包含毒品施用者家庭成員、高風險家庭及弱勢子女，現今擴大納入非毒品及長刑期收容人，透過一系列的支持團體、家庭日、家庭關懷活動，協助家庭關係探索，學習溝通技巧及親職教育，發展良性親子溝通，促使家人接納與支持，重建因監禁隔離而中斷的親職角色，建構回歸社會的橋梁。&#13;
讓收容人出監前能與家庭建立關係，對將來復歸社會、就業、就學等皆有很大助益。屏監表示，會持續結合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等團體，努力推動家庭支持方案，配合深入的家庭關懷尋求解決方法，讓收容人產生「我的改變可以被看見」的信念。&#13;
正聲廣播台北調頻台（FM104.1）&#13;
http://www.csbc.com.tw/yoyoliveshow/</itunes:summary>
<description>YOYO Live Show -- 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生活法律便利通（生活法庭）
本節目結合技訓成果及辦理「家庭支持方案」，對象包含毒品施用者家庭成員、高風險家庭及弱勢子女，現今擴大納入非毒品及長刑期收容人，透過一系列的支持團體、家庭日、家庭關懷活動，協助家庭關係探索，學習溝通技巧及親職教育，發展良性親子溝通，促使家人接納與支持，重建因監禁隔離而中斷的親職角色，建構回歸社會的橋梁。
讓收容人出監前能與家庭建立關係，對將來復歸社會、就業、就學等皆有很大助益。屏監表示，會持續結合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等團體，努力推動家庭支持方案，配合深入的家庭關懷尋求解決方法，讓收容人產生「我的改變可以被看見」的信念。
正聲廣播台北調頻台（FM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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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Wed, 07 Oct 2026 06:24:16 +0000</pubDate>       
  <Webmaster>cpu@csbc.com.tw</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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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生活法律與法庭  LOGO</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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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正聲廣播公司</copyright><itunes:category text="Society &amp; Culture"/><itunes:owner><itunes:email>cpu@csbc.com.tw</itunes:email><itunes:name>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itunes:name></itunes:owner><item>
<title>115年09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9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羅嘉薇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欠錢沒還被提告詐欺罪，會成立嗎？「欠錢沒還＝詐欺？借錢不還到底會不會坐牢？」從「借款」到「詐欺」只差一線？破解民眾最常誤解的法律紅線——關鍵不是「錢有沒有還」，而是「借錢當下有沒有騙！「朋友跟我借錢，結果一直拖、一直躲，最後乾脆不接電話，我可以告他詐欺嗎？」「我當初真的有打算還，只是後來失業、做生意失敗，真的還不出來，結果對方告我詐欺，我是不是就要坐牢？」這些問題在生活中非常常見，而且也是民眾很容易誤解的法律問題。很多人直覺會認為：「借錢不還就是騙錢！」但法律上並不是只看最後有沒有還錢，而是要回頭檢視一個非常重要的時間點「借錢的那一刻，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如果當時是真實借款，雙方也知道借款原因，只是後來因為失業、生意失敗、家庭變故或其他經濟因素，導致沒有辦法依約還錢，原則上比較接近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但是，如果借錢當下就已經設計好一套謊言，例如虛構生病、虛構投資、偽造財力證明，讓對方因為相信這些假資訊而交付金錢，那就可能跨進刑事詐欺的範圍。
<br>臺灣高等檢察署羅嘉薇檢察官，從檢察實務角度，帶大家一次破解「欠錢不還是不是詐欺？」這個生活中非常容易踩到法律誤區的問題！
<br>引言：向朋友借錢無力償還，朋友告我詐欺罪，會成立嗎？事實上很多人對詐欺罪的內涵有所誤解，以為欠債不還就等於詐欺，但其實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在法律上很嚴格，並不是那麼容易構成。刑法詐欺罪的規範目的雖然在於保障個人財產法益，但刑事處罰更側重在行為人手段的不法性，單純的債務糾紛，並不等同於「刑事不法」，混淆民事、刑事救濟的區分，除讓個人權益保障的實現迂迴曲折耗時耗力外，也虛耗檢察機關的辦案能量。
<br>刑法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刑法採取無罪推定、罪疑為輕原則且遵循嚴格的證據法則。債務糾紛「可以」提告詐欺，但非常難成立。單純的欠錢不還屬於民事案件，只有當債務人在借錢當下就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從頭到尾都沒打算還）並「施用詐術」（如捏造假的財力證明或虛構投資理由），導致債權人誤信才給錢，才會構成刑法的詐欺罪。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為：
<br>1. 行為人有主觀的不法所有意圖：意圖透過施詐，來謀取他人財物或獲得利益。
<br>2. 行為人有主觀的詐欺故意：知道自己施詐會造成他人財產損害，又故意為之。
<br>3. 行為人有實施詐術之客觀行為：積極或消極的扭曲或傳遞不實資訊，包含有  告知義務卻不告知之事實。
<br>4. 被害人誤信不實資訊而為變動財產之行為：被害人是基於加害人的詐術，而做了不當的財產處分。
<br>5. 財產的變動損失必須與詐術行為有因果關係：加害者獲得不法財產或利益，與被害者損失財產有關。
<br>要成立詐欺罪，檢察官和法院主要看以下兩大關鍵要件：
<br>1. 什麼情況下「不會」成立詐欺？（民事糾紛）
<br>如果你在借錢的當下，符合以下狀況，通常只屬於民事糾紛，檢察官會做出不起訴處分：有還款意願與能力： 借錢時名下有財產、有穩定工作，且原本打算要還。因不可抗力倒閉或失業： 借錢後因為經商失敗、突然被裁員、生病等突發狀況，導致後來「無力償還」。曾有還款紀錄： 借款後陸續有還過一部分的錢（即便後來沒還完），這能證明你一開始並沒有騙人的意圖。
<br>2什麼情況下「會」成立詐欺？（刑事犯罪）債權人（告你的人）必須拿出證據，證明你在「借錢的那一刻」就在設局騙他。例如：虛構借錢理由（施用詐術）： 謊稱要開刀、父母住院、公司週轉，但實際上把錢拿去賭博、揮霍或還別人的債務。一開始就打算賴帳（不法所有意圖）： 借錢時已經嚴重負債、根本沒有任何還款能力，卻隱瞞事實繼續借錢，且拿到錢後立刻封鎖對方、人間蒸發。提供假擔保： 拿假的本票、假的地契或別人的財物抵押給對方。
<br>為什麼債權人明知是債務糾紛，仍要提告詐欺？在實務上，債權人很常將民事糾紛包裝成刑事案件提告（法律上稱為「假性財產犯罪」），其核心動機主要有以下三點：
<br>1. 以刑逼民（最主要原因）
<br>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往往曠日廢時，且就算勝訴，若債務人名下沒財產也拿他沒轍。但刑事詐欺罪一經判定可能面臨有期徒刑，債權人希望利用坐牢的恐懼與留前科的壓力，迫使債務人主動現身、吐出錢來和解。
<br>2. 利用國家公權力尋人或發掘證據民事?訟中「誰主張誰舉證」，債權人必須自己找證據、查地址。但如果提告刑事詐欺，警察與檢察官就會介入調查，國家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債務人、調閱銀行帳戶走向，債權人便能「免費」利用公共資源來找人或索取資料。
<br>3. 節省民事裁判費直接打民事官司需要依比例向法院繳納裁判費（俗稱規費）。如果先提告刑事，一旦檢察官認定詐欺罪並提起公訴，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時可以免繳民事裁判費，降低討債的成本。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羅嘉薇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欠錢沒還被提告詐欺罪，會成立嗎？「欠錢沒還＝詐欺？借錢不還到底會不會坐牢？」從「借款」到「詐欺」只差一線？破解民眾最常誤解的法律紅線——關鍵不是「錢有沒有還」，而是「借錢當下有沒有騙！「朋友跟我借錢，結果一直拖、一直躲，最後乾脆不接電話，我可以告他詐欺嗎？」「我當初真的有打算還，只是後來失業、做生意失敗，真的還不出來，結果對方告我詐欺，我是不是就要坐牢？」這些問題在生活中非常常見，而且也是民眾很容易誤解的法律問題。很多人直覺會認為：「借錢不還就是騙錢！」但法律上並不是只看最後有沒有還錢，而是要回頭檢視一個非常重要的時間點「借錢的那一刻，到底發生了什麼事情？」如果當時是真實借款，雙方也知道借款原因，只是後來因為失業、生意失敗、家庭變故或其他經濟因素，導致沒有辦法依約還錢，原則上比較接近民事上的債務不履行。但是，如果借錢當下就已經設計好一套謊言，例如虛構生病、虛構投資、偽造財力證明，讓對方因為相信這些假資訊而交付金錢，那就可能跨進刑事詐欺的範圍。
<br>臺灣高等檢察署羅嘉薇檢察官，從檢察實務角度，帶大家一次破解「欠錢不還是不是詐欺？」這個生活中非常容易踩到法律誤區的問題！
<br>引言：向朋友借錢無力償還，朋友告我詐欺罪，會成立嗎？事實上很多人對詐欺罪的內涵有所誤解，以為欠債不還就等於詐欺，但其實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在法律上很嚴格，並不是那麼容易構成。刑法詐欺罪的規範目的雖然在於保障個人財產法益，但刑事處罰更側重在行為人手段的不法性，單純的債務糾紛，並不等同於「刑事不法」，混淆民事、刑事救濟的區分，除讓個人權益保障的實現迂迴曲折耗時耗力外，也虛耗檢察機關的辦案能量。
<br>刑法詐欺罪的構成要件：刑法採取無罪推定、罪疑為輕原則且遵循嚴格的證據法則。債務糾紛「可以」提告詐欺，但非常難成立。單純的欠錢不還屬於民事案件，只有當債務人在借錢當下就具備「不法所有意圖」（從頭到尾都沒打算還）並「施用詐術」（如捏造假的財力證明或虛構投資理由），導致債權人誤信才給錢，才會構成刑法的詐欺罪。刑法第339條詐欺罪的構成要件為：
<br>1. 行為人有主觀的不法所有意圖：意圖透過施詐，來謀取他人財物或獲得利益。
<br>2. 行為人有主觀的詐欺故意：知道自己施詐會造成他人財產損害，又故意為之。
<br>3. 行為人有實施詐術之客觀行為：積極或消極的扭曲或傳遞不實資訊，包含有  告知義務卻不告知之事實。
<br>4. 被害人誤信不實資訊而為變動財產之行為：被害人是基於加害人的詐術，而做了不當的財產處分。
<br>5. 財產的變動損失必須與詐術行為有因果關係：加害者獲得不法財產或利益，與被害者損失財產有關。
<br>要成立詐欺罪，檢察官和法院主要看以下兩大關鍵要件：
<br>1. 什麼情況下「不會」成立詐欺？（民事糾紛）
<br>如果你在借錢的當下，符合以下狀況，通常只屬於民事糾紛，檢察官會做出不起訴處分：有還款意願與能力： 借錢時名下有財產、有穩定工作，且原本打算要還。因不可抗力倒閉或失業： 借錢後因為經商失敗、突然被裁員、生病等突發狀況，導致後來「無力償還」。曾有還款紀錄： 借款後陸續有還過一部分的錢（即便後來沒還完），這能證明你一開始並沒有騙人的意圖。
<br>2什麼情況下「會」成立詐欺？（刑事犯罪）債權人（告你的人）必須拿出證據，證明你在「借錢的那一刻」就在設局騙他。例如：虛構借錢理由（施用詐術）： 謊稱要開刀、父母住院、公司週轉，但實際上把錢拿去賭博、揮霍或還別人的債務。一開始就打算賴帳（不法所有意圖）： 借錢時已經嚴重負債、根本沒有任何還款能力，卻隱瞞事實繼續借錢，且拿到錢後立刻封鎖對方、人間蒸發。提供假擔保： 拿假的本票、假的地契或別人的財物抵押給對方。
<br>為什麼債權人明知是債務糾紛，仍要提告詐欺？在實務上，債權人很常將民事糾紛包裝成刑事案件提告（法律上稱為「假性財產犯罪」），其核心動機主要有以下三點：
<br>1. 以刑逼民（最主要原因）
<br>民事訴訟或強制執行往往曠日廢時，且就算勝訴，若債務人名下沒財產也拿他沒轍。但刑事詐欺罪一經判定可能面臨有期徒刑，債權人希望利用坐牢的恐懼與留前科的壓力，迫使債務人主動現身、吐出錢來和解。
<br>2. 利用國家公權力尋人或發掘證據民事?訟中「誰主張誰舉證」，債權人必須自己找證據、查地址。但如果提告刑事詐欺，警察與檢察官就會介入調查，國家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債務人、調閱銀行帳戶走向，債權人便能「免費」利用公共資源來找人或索取資料。
<br>3. 節省民事裁判費直接打民事官司需要依比例向法院繳納裁判費（俗稱規費）。如果先提告刑事，一旦檢察官認定詐欺罪並提起公訴，債權人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此時可以免繳民事裁判費，降低討債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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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30 Sep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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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9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9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1.法務部保護司
<br>2.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 吳瑜助理研究員
<br>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楊承浩專案研究人員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保護司保護您與民有約節目！】
<br>直播
<br>主題：毒品多元處遇 在社群媒體進行詐欺犯罪預測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1.法務部保護司
<br>2.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 吳瑜助理研究員
<br>3.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楊承浩專案研究人員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保護司保護您與民有約節目！】
<br>直播
<br>主題：毒品多元處遇 在社群媒體進行詐欺犯罪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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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9 Sep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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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9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9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周奕右毒品個管師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輔導「不是替你做決定，而是陪你走出下一步」
<br>從「協助、引導到指導」看更生輔導：給迷惘的人一個重新開始的力量「輔導」的基本意思是協助、引導與指導，指透過專業或有計畫的互動，幫助對方解決困難、適應環境並發揮潛能。「協助」、「引導」與「指導」並非同義詞，而是代表了三種不同層次、不同主導權的助人方法。一個優秀的輔導者，會根據當事人的「心智成熟度」以及「問題的緊急程度」，動態調整這三者的比例。今天我們要談一個看起來很簡單，實際上卻非常有學問的兩個字「輔導」。很多人以為輔導就是「告訴你應該怎麼做」，但真正專業的輔導，其實不是替一個人做決定，而是要看他的狀況，在不同時候給予不同程度的支持。尤其面對更生人，重新回到家庭、職場與社會，可能會遇到工作、人際、家庭、情緒，甚至重新建立生活規律等各種挑戰。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毒品個管師周奕右，帶我們了解「協助、引導、指導」到底有什麼不同？面對更生人時，什麼時候需要陪伴？什麼時候要透過提問讓他自己找到答案？又在什麼情況下，專業人員必須給出比較明確的方向？
<br>更重要的是，如果一般民眾、家人，甚至正在重新適應生活的人遇到困難，到底可以向誰求助？今天就請周老師用最生活化的方式，帶大家一步一步認識「輔導」真正的力量！
<br>「協助、引導、指導」三種方式，到底有什麼不同？輔導人員在其中扮演什麼角色？其實「協助、引導、指導」都是助人的方法，但最大的不同在於介入程度與主導權。所謂「協助」，比較像是陪伴者，當一個人正在經歷重大挫折、情緒低落或生活陷入困境時，先讓他知道「你不是一個人」，同時協助連結醫療、社福、就業或其他資源。「引導」則是透過提問、傾聽與討論，幫助當事人看見自己的想法與問題，最後由他自己做決定；輔導者比較像催化者。「指導」則是在當事人缺乏資訊、技能，或事情具有急迫性時，由專業人員提供比較明確的方法與方向。三者沒有絕對的高低之分，而是要看當事人當下真正需要什麼，再調整介入方式。
<br>一、 協助—「我陪你，建立支持的力量」「協助」在輔導中偏向提供情感支持、環境資源與建立安全感。此時輔導者的角色是「陪伴者」與「支持者」，核心在於降低當事人的焦慮，讓他們有力量面對問題。核心定義：提供情感上的同理心，或實質上的資源連結，幫助當事人度過難關。輔導者角色：陪伴者、資源連結者、傾聽者。主導權歸屬：當事人主導，輔導者在後方提供後援。適用時機：當事人遭遇重大危機、創傷或情緒極度崩潰時（例如：突逢家庭巨變、遭受霸凌）。此時當事人缺乏理性思考能力，最需要的是情感協助與安全感。弱勢族群需要社會福利、醫療或法律資源轉介時。
<br>「協助＜引導＜指導」代表什麼？是不是指導越多就越有效？這裡的「協助＜引導＜指導」，比較適合理解成介入程度與主導性的增加，並不是說「指導最多，所以效果最好」。專業輔導最重要的是「適切」，而不是「越多越好」。例如一個人剛離開矯正機關，面對家庭、人際與工作壓力，甚至不知道下一餐、下一份工作在哪裡，這個時候可能需要比較多的協助，包括資源連結與生活支持；當生活逐漸穩定，就可以慢慢透過引導，讓他思考自己真正想改變的是什麼、未來希望過什麼樣的生活。至於涉及法律、安全或急迫危機時，專業人員就可能必須給予明確指導。因此，真正專業的輔導不是一直告訴對方「你應該怎麼做」，而是讓支持程度隨著需要逐步調整。
<br>引導—「我問你，啟發你內在的潛能」輔導者不直接給答案，而是透過晤談技術（如：開放式提問、澄清、面質），像一面鏡子一樣，幫助當事人看清自己的盲點，自己找出解決辦法。核心定義：透過啟發式的互動，激發當事人的自我覺察，培養其獨立思考與解決問題的能力。輔導者角色：催化者。主導權歸屬：雙方平衡。輔導者主導「提問的方向」，當事人主導「思考與決策」。適用時機：當事人面臨生涯抉擇、人際衝突、內在價值觀混淆時（例如：不知道該選什麼科系、跟朋友吵架不知道該怎麼辦）。旨在培養當事人的長遠適應能力，避免對方產生依賴心理。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周奕右毒品個管師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輔導「不是替你做決定，而是陪你走出下一步」
<br>從「協助、引導到指導」看更生輔導：給迷惘的人一個重新開始的力量「輔導」的基本意思是協助、引導與指導，指透過專業或有計畫的互動，幫助對方解決困難、適應環境並發揮潛能。「協助」、「引導」與「指導」並非同義詞，而是代表了三種不同層次、不同主導權的助人方法。一個優秀的輔導者，會根據當事人的「心智成熟度」以及「問題的緊急程度」，動態調整這三者的比例。今天我們要談一個看起來很簡單，實際上卻非常有學問的兩個字「輔導」。很多人以為輔導就是「告訴你應該怎麼做」，但真正專業的輔導，其實不是替一個人做決定，而是要看他的狀況，在不同時候給予不同程度的支持。尤其面對更生人，重新回到家庭、職場與社會，可能會遇到工作、人際、家庭、情緒，甚至重新建立生活規律等各種挑戰。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毒品個管師周奕右，帶我們了解「協助、引導、指導」到底有什麼不同？面對更生人時，什麼時候需要陪伴？什麼時候要透過提問讓他自己找到答案？又在什麼情況下，專業人員必須給出比較明確的方向？
<br>更重要的是，如果一般民眾、家人，甚至正在重新適應生活的人遇到困難，到底可以向誰求助？今天就請周老師用最生活化的方式，帶大家一步一步認識「輔導」真正的力量！
<br>「協助、引導、指導」三種方式，到底有什麼不同？輔導人員在其中扮演什麼角色？其實「協助、引導、指導」都是助人的方法，但最大的不同在於介入程度與主導權。所謂「協助」，比較像是陪伴者，當一個人正在經歷重大挫折、情緒低落或生活陷入困境時，先讓他知道「你不是一個人」，同時協助連結醫療、社福、就業或其他資源。「引導」則是透過提問、傾聽與討論，幫助當事人看見自己的想法與問題，最後由他自己做決定；輔導者比較像催化者。「指導」則是在當事人缺乏資訊、技能，或事情具有急迫性時，由專業人員提供比較明確的方法與方向。三者沒有絕對的高低之分，而是要看當事人當下真正需要什麼，再調整介入方式。
<br>一、 協助—「我陪你，建立支持的力量」「協助」在輔導中偏向提供情感支持、環境資源與建立安全感。此時輔導者的角色是「陪伴者」與「支持者」，核心在於降低當事人的焦慮，讓他們有力量面對問題。核心定義：提供情感上的同理心，或實質上的資源連結，幫助當事人度過難關。輔導者角色：陪伴者、資源連結者、傾聽者。主導權歸屬：當事人主導，輔導者在後方提供後援。適用時機：當事人遭遇重大危機、創傷或情緒極度崩潰時（例如：突逢家庭巨變、遭受霸凌）。此時當事人缺乏理性思考能力，最需要的是情感協助與安全感。弱勢族群需要社會福利、醫療或法律資源轉介時。
<br>「協助＜引導＜指導」代表什麼？是不是指導越多就越有效？這裡的「協助＜引導＜指導」，比較適合理解成介入程度與主導性的增加，並不是說「指導最多，所以效果最好」。專業輔導最重要的是「適切」，而不是「越多越好」。例如一個人剛離開矯正機關，面對家庭、人際與工作壓力，甚至不知道下一餐、下一份工作在哪裡，這個時候可能需要比較多的協助，包括資源連結與生活支持；當生活逐漸穩定，就可以慢慢透過引導，讓他思考自己真正想改變的是什麼、未來希望過什麼樣的生活。至於涉及法律、安全或急迫危機時，專業人員就可能必須給予明確指導。因此，真正專業的輔導不是一直告訴對方「你應該怎麼做」，而是讓支持程度隨著需要逐步調整。
<br>引導—「我問你，啟發你內在的潛能」輔導者不直接給答案，而是透過晤談技術（如：開放式提問、澄清、面質），像一面鏡子一樣，幫助當事人看清自己的盲點，自己找出解決辦法。核心定義：透過啟發式的互動，激發當事人的自我覺察，培養其獨立思考與解決問題的能力。輔導者角色：催化者。主導權歸屬：雙方平衡。輔導者主導「提問的方向」，當事人主導「思考與決策」。適用時機：當事人面臨生涯抉擇、人際衝突、內在價值觀混淆時（例如：不知道該選什麼科系、跟朋友吵架不知道該怎麼辦）。旨在培養當事人的長遠適應能力，避免對方產生依賴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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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9 Sep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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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9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9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林仁德組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當國民走進法庭，誰陪被害人走完這條路？
<br>國民法官審判下，看見被害人家屬的傷痛、權益與陪伴犯保協會在國審案件似乎與檢察官的合作非常密切。一般民眾可能會很好奇，案件進入法院以後，犯保人員到底能做什麼？為什麼被害人家屬開庭時，還需要有人陪在身邊？
<br>從庭前準備、準備程序到正式審理，只要被害人家屬有需要，我們合作的檢察官都非常願意協助。例如有些程序是不公開審理，我們希望犯保人員能繼續留在法庭陪著家屬；或者希望我們在法庭裡能有比較大的活動空間，萬一家屬情緒或身體狀況出現變化，可以立即協助，檢察官都會幫忙向法院爭取。而為什麼這對協會與被害人來說是這麼重要？因為法庭對一般人來說，其實是一個非常陌生，而且壓力非常大的地方。尤其重大案件的家屬，坐在那裡可能會聽到非常殘酷的犯罪細節，也可能看到照片、證據，甚至直接面對被告。外面的人可能覺得「就是坐著聽開庭」，但對家屬而言，有時候每一分鐘都很難熬。庭審過程中，就曾經有家屬情緒崩潰、哭到幾乎沒有辦法支撐自己的身體，我們的志工立刻進到被害人席攙扶、安撫；也有家屬因為情緒太激動，向法官下跪，志工也立即上前協助。休庭時，我們也不是坐在旁邊等而已，而是會去看看家屬現在身體還好嗎？情緒撐不撐得住？需不需要說說話？下一個程序要開始了，有沒有什麼事情需要先準備？所以我自己覺得，犯保出現在法庭裡，有一個很重要的意義，就是讓被害人家屬知道，他不是一個人坐在這裡面對。他的身旁有人理解他、有人陪他，當他真的撐不住的時候，也有人可以立刻接住他。
<br>所以您認為犯保在法庭裡的角色是不是還有進一步制度化的空間？另外，國民法官案件中，被害人或家屬的律師又可以發揮什麼作用？目前法院對犯保其實都相當友善，也理解我們是來協助被害人家屬。但是像剛剛談到的，犯保人員能不能留在法庭、可以坐在哪裡、能不能在家屬身旁協助，有些時候還是需要視個案情況跟法院溝通。所以我會期待，未來可以更進一步思考，犯罪被害人保護人員在法庭裡陪伴被害人的角色，能不能更加明確、制度化？因為犯保不是一般的旁聽民眾，我們是正在提供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的人。如果這個角色能夠更明確，第一線工作人員就不需要每一次遇到狀況才臨時爭取，也可以讓被害人家屬更安心地知道，犯保可以一直在這裡陪著我。另外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就是被害人訴訟參與的代理律師。現在重大刑事案件裡，被害人或家屬可以透過訴訟參與制度，更深入了解案件、表示意見，也可以由律師擔任代理人。從我們的角度來看，這位律師其實非常重要。
<br>尤其國民法官案件，檢察官必須處理整個犯罪事實與法律攻防，而被害人代理律師則可以花更多時間整理和被害人家屬有關的資料，包括犯罪造成什麼傷害、家庭發生什麼改變，以及家屬對案件有哪些想法。如果檢察官、被害人代理律師與犯保團隊彼此合作得好，就可以讓法庭在審理「犯罪」的同時，也更完整地看見犯罪究竟對一個人、一個家庭造成了什麼影響。我覺得這也是未來非常值得持續精進的地方。
<br>不久之前在土城姊妹兇殺案宣判之後，被害人家屬對判決結果有很強烈的情緒反應。您一路陪伴在旁，對於「司法判決」與「被害人家屬期待」之間可能存在的落差，有什麼樣的觀察？我想，對被害人家屬來說，等待判決的過程，其實承載了非常多複雜的情緒。
<br>法院必須依據法律、證據及相關程序作成判決，而被害人家屬則是從自己親身經歷的傷痛出發，期待司法能夠回應他們對公平與正義的感受。這兩個角度並不完全相同，因此判決結果有時可能會和家屬原本的期待產生落差。以這次陪伴經驗來說，宣判之後，我們確實看到家屬非常震驚、難過，也需要一段時間理解及消化判決的結果。這時候我更深刻感受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就是在司法程序與被害人家屬之間，提供持續而穩定的支持。
<br>因為對法律專業工作者而言，判決有它的法律理由與制度脈絡；但是對被害人家屬來說，他們面對的是一個真實發生在自己生命裡、而且很可能永遠無法完全復原的事件。
<br>因此，我認為一個完善的司法制度，除了依法保障各方程序權利之外，也需要讓被害人及家屬充分了解程序、表達意見，並且在整個司法過程中感受到自己的聲音有被聽見、遭遇有被理解。對犯保協會來說，我們的角色並不是評論個案判決是否正確，而是陪伴被害人及家屬走過司法程序。當判決符合家屬期待時，我們陪伴他們面對案件告一段落後的生活；當判決與期待有所落差時，我們同樣要陪著他們理解程序、整理情緒，並持續提供需要的法律、心理及生活支持。這次參與國民法官案件，讓我很深的一個體會就是，一場審判的結束，不一定代表被害人家屬的傷痛就此結束。
<br>司法制度如何在依法審判之外，也讓被害人及家屬感受到尊重、理解與支持，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值得持續努力的重要方向。
<br>很多家屬會擔心，自己沒有法律背景，到了國民法官法庭，是不是只能坐在旁邊聽？其實被害人或家屬到底有哪些權利？這是很多被害人家屬一開始最容易產生的疑問。其實，被害人並不是案件進入法院之後就只能坐在旁邊「等判決」。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及程序的情況下，被害人可以透過訴訟參與制度，更積極地參與刑事程序，包括了解案件進度、陳述意見，以及在一定程序中表達自己因犯罪所受到的影響。司法院也設有「被害人訴訟參與」專區，提供相關權益資訊及文件。更重要的是，如果家屬不知道自己可以做什麼，也不用因為「不懂法律」而不敢詢問。犯保協會可以協助被害人及家屬了解相關法律權益、訴訟程序，必要時也可以提供法律諮詢、律師協助及陪同出庭等服務。
<br>所以我很鼓勵家屬，不要等到開庭當天才開始問。收到法院、地檢署相關文書時，如果看不懂、不知道下一步怎麼辦，可以先拿著文件尋求專業協助。因為很多時候，知道自己的權利，就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林仁德組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當國民走進法庭，誰陪被害人走完這條路？
<br>國民法官審判下，看見被害人家屬的傷痛、權益與陪伴犯保協會在國審案件似乎與檢察官的合作非常密切。一般民眾可能會很好奇，案件進入法院以後，犯保人員到底能做什麼？為什麼被害人家屬開庭時，還需要有人陪在身邊？
<br>從庭前準備、準備程序到正式審理，只要被害人家屬有需要，我們合作的檢察官都非常願意協助。例如有些程序是不公開審理，我們希望犯保人員能繼續留在法庭陪著家屬；或者希望我們在法庭裡能有比較大的活動空間，萬一家屬情緒或身體狀況出現變化，可以立即協助，檢察官都會幫忙向法院爭取。而為什麼這對協會與被害人來說是這麼重要？因為法庭對一般人來說，其實是一個非常陌生，而且壓力非常大的地方。尤其重大案件的家屬，坐在那裡可能會聽到非常殘酷的犯罪細節，也可能看到照片、證據，甚至直接面對被告。外面的人可能覺得「就是坐著聽開庭」，但對家屬而言，有時候每一分鐘都很難熬。庭審過程中，就曾經有家屬情緒崩潰、哭到幾乎沒有辦法支撐自己的身體，我們的志工立刻進到被害人席攙扶、安撫；也有家屬因為情緒太激動，向法官下跪，志工也立即上前協助。休庭時，我們也不是坐在旁邊等而已，而是會去看看家屬現在身體還好嗎？情緒撐不撐得住？需不需要說說話？下一個程序要開始了，有沒有什麼事情需要先準備？所以我自己覺得，犯保出現在法庭裡，有一個很重要的意義，就是讓被害人家屬知道，他不是一個人坐在這裡面對。他的身旁有人理解他、有人陪他，當他真的撐不住的時候，也有人可以立刻接住他。
<br>所以您認為犯保在法庭裡的角色是不是還有進一步制度化的空間？另外，國民法官案件中，被害人或家屬的律師又可以發揮什麼作用？目前法院對犯保其實都相當友善，也理解我們是來協助被害人家屬。但是像剛剛談到的，犯保人員能不能留在法庭、可以坐在哪裡、能不能在家屬身旁協助，有些時候還是需要視個案情況跟法院溝通。所以我會期待，未來可以更進一步思考，犯罪被害人保護人員在法庭裡陪伴被害人的角色，能不能更加明確、制度化？因為犯保不是一般的旁聽民眾，我們是正在提供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的人。如果這個角色能夠更明確，第一線工作人員就不需要每一次遇到狀況才臨時爭取，也可以讓被害人家屬更安心地知道，犯保可以一直在這裡陪著我。另外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就是被害人訴訟參與的代理律師。現在重大刑事案件裡，被害人或家屬可以透過訴訟參與制度，更深入了解案件、表示意見，也可以由律師擔任代理人。從我們的角度來看，這位律師其實非常重要。
<br>尤其國民法官案件，檢察官必須處理整個犯罪事實與法律攻防，而被害人代理律師則可以花更多時間整理和被害人家屬有關的資料，包括犯罪造成什麼傷害、家庭發生什麼改變，以及家屬對案件有哪些想法。如果檢察官、被害人代理律師與犯保團隊彼此合作得好，就可以讓法庭在審理「犯罪」的同時，也更完整地看見犯罪究竟對一個人、一個家庭造成了什麼影響。我覺得這也是未來非常值得持續精進的地方。
<br>不久之前在土城姊妹兇殺案宣判之後，被害人家屬對判決結果有很強烈的情緒反應。您一路陪伴在旁，對於「司法判決」與「被害人家屬期待」之間可能存在的落差，有什麼樣的觀察？我想，對被害人家屬來說，等待判決的過程，其實承載了非常多複雜的情緒。
<br>法院必須依據法律、證據及相關程序作成判決，而被害人家屬則是從自己親身經歷的傷痛出發，期待司法能夠回應他們對公平與正義的感受。這兩個角度並不完全相同，因此判決結果有時可能會和家屬原本的期待產生落差。以這次陪伴經驗來說，宣判之後，我們確實看到家屬非常震驚、難過，也需要一段時間理解及消化判決的結果。這時候我更深刻感受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就是在司法程序與被害人家屬之間，提供持續而穩定的支持。
<br>因為對法律專業工作者而言，判決有它的法律理由與制度脈絡；但是對被害人家屬來說，他們面對的是一個真實發生在自己生命裡、而且很可能永遠無法完全復原的事件。
<br>因此，我認為一個完善的司法制度，除了依法保障各方程序權利之外，也需要讓被害人及家屬充分了解程序、表達意見，並且在整個司法過程中感受到自己的聲音有被聽見、遭遇有被理解。對犯保協會來說，我們的角色並不是評論個案判決是否正確，而是陪伴被害人及家屬走過司法程序。當判決符合家屬期待時，我們陪伴他們面對案件告一段落後的生活；當判決與期待有所落差時，我們同樣要陪著他們理解程序、整理情緒，並持續提供需要的法律、心理及生活支持。這次參與國民法官案件，讓我很深的一個體會就是，一場審判的結束，不一定代表被害人家屬的傷痛就此結束。
<br>司法制度如何在依法審判之外，也讓被害人及家屬感受到尊重、理解與支持，是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工作值得持續努力的重要方向。
<br>很多家屬會擔心，自己沒有法律背景，到了國民法官法庭，是不是只能坐在旁邊聽？其實被害人或家屬到底有哪些權利？這是很多被害人家屬一開始最容易產生的疑問。其實，被害人並不是案件進入法院之後就只能坐在旁邊「等判決」。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及程序的情況下，被害人可以透過訴訟參與制度，更積極地參與刑事程序，包括了解案件進度、陳述意見，以及在一定程序中表達自己因犯罪所受到的影響。司法院也設有「被害人訴訟參與」專區，提供相關權益資訊及文件。更重要的是，如果家屬不知道自己可以做什麼，也不用因為「不懂法律」而不敢詢問。犯保協會可以協助被害人及家屬了解相關法律權益、訴訟程序，必要時也可以提供法律諮詢、律師協助及陪同出庭等服務。
<br>所以我很鼓勵家屬，不要等到開庭當天才開始問。收到法院、地檢署相關文書時，如果看不懂、不知道下一步怎麼辦，可以先拿著文件尋求專業協助。因為很多時候，知道自己的權利，就是保護自己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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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8 Sep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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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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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9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9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馬中人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醫療暴力零容忍-淺談防制醫療暴力之相關法律
<br>從「情緒失控」到「刑事責任」只有一線之隔，不滿可以申訴，不能動手、恐嚇、辱罵！解析醫療暴力法律紅線、刑責與最新修法一時衝動，可能留下刑事紀錄，也可能讓別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今天要談一個跟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有關，而且真的非常重要的議題「醫療暴力！」大家都有去醫院看病的經驗，掛號、候診、檢查、等待報告，有時候可能真的會等得很焦急；遇到家人生病，更可能因為擔心、害怕、心急而情緒升高。但是我要提醒大家：不滿意醫療，可以申訴；覺得權益受損，可以救濟；但是絕對不能把情緒變成拳頭、恐嚇、辱罵或破壞。因為醫院不是一般的消費場所，醫師、護理師、藥師、救護人員以及其他醫療現場工作人員，正在處理的是人的生命與健康。而且今年8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醫療安全與醫療暴力相關規定進一步強化，其中包括提高妨害醫療業務的刑責，並將保障範圍擴大到醫療機構所屬人員。
<br>臺灣高等檢察署馬中人檢察官，跟我們一起來搞清楚：
<br>什麼叫醫療暴力？罵人會不會犯法？拍桌、推人、堵住醫師不讓離開，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家屬拿手機直播、公布醫護姓名，會不會又衍生其他法律問題？以及今年最新修法之後，民眾最需要注意哪些法律紅線？我國醫療品質優良，專業水準卓越，世界有目共睹。生活在其中的我們，對於就醫的便利、處理流程快速、治療照顧完善，應有深刻的體會。珍惜且感恩醫療人員對全民健康的守護，而保護他們有安全的工作環境，順利執行醫療業務，是我們大家共同的責任。今天要來談談防制醫療暴力相關之法律規定，讓民眾更多的了解，避免誤觸法網。
<br>一．	現行法律：醫療法第24條
<br>2.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
<br>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
<br>療業務之執行。
<br>4.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br>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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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馬中人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醫療暴力零容忍-淺談防制醫療暴力之相關法律
<br>從「情緒失控」到「刑事責任」只有一線之隔，不滿可以申訴，不能動手、恐嚇、辱罵！解析醫療暴力法律紅線、刑責與最新修法一時衝動，可能留下刑事紀錄，也可能讓別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今天要談一個跟我們每個人都可能有關，而且真的非常重要的議題「醫療暴力！」大家都有去醫院看病的經驗，掛號、候診、檢查、等待報告，有時候可能真的會等得很焦急；遇到家人生病，更可能因為擔心、害怕、心急而情緒升高。但是我要提醒大家：不滿意醫療，可以申訴；覺得權益受損，可以救濟；但是絕對不能把情緒變成拳頭、恐嚇、辱罵或破壞。因為醫院不是一般的消費場所，醫師、護理師、藥師、救護人員以及其他醫療現場工作人員，正在處理的是人的生命與健康。而且今年8月25日，立法院三讀通過《醫療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醫療安全與醫療暴力相關規定進一步強化，其中包括提高妨害醫療業務的刑責，並將保障範圍擴大到醫療機構所屬人員。
<br>臺灣高等檢察署馬中人檢察官，跟我們一起來搞清楚：
<br>什麼叫醫療暴力？罵人會不會犯法？拍桌、推人、堵住醫師不讓離開，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家屬拿手機直播、公布醫護姓名，會不會又衍生其他法律問題？以及今年最新修法之後，民眾最需要注意哪些法律紅線？我國醫療品質優良，專業水準卓越，世界有目共睹。生活在其中的我們，對於就醫的便利、處理流程快速、治療照顧完善，應有深刻的體會。珍惜且感恩醫療人員對全民健康的守護，而保護他們有安全的工作環境，順利執行醫療業務，是我們大家共同的責任。今天要來談談防制醫療暴力相關之法律規定，讓民眾更多的了解，避免誤觸法網。
<br>一．	現行法律：醫療法第24條
<br>2.為保障就醫安全，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
<br>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醫
<br>療業務之執行。
<br>4.違反第二項規定者，警察機關應排除或制止之；如涉及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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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3 Sep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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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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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9月22日 刑事伯來開講、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9月22日 刑事伯來開講、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1、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
<br>2、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預防科張佳勳警務正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刑事伯來開講與民有約節目】
<br>直播
<br>主題：錢是怎麼被騙走的？破解常見的金融詐騙套路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1、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
<br>2、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預防科張佳勳警務正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刑事伯來開講與民有約節目】
<br>直播
<br>主題：錢是怎麼被騙走的？破解常見的金融詐騙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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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2 Sep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922-7935</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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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9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9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直播
<br>來賓：
<br>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br>2.臺北市刑大偵查組詹秀娟組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一票的價值，不只是一張選票！2026 反賄選最新招式全解析
<br>臺北地檢署張靜薰主任檢察官（法律認定與檢舉獎金）、
<br>臺北市刑大偵查組詹秀娟組長（第一線查緝與新型手法）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直播
<br>來賓：
<br>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br>2.臺北市刑大偵查組詹秀娟組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一票的價值，不只是一張選票！2026 反賄選最新招式全解析
<br>臺北地檢署張靜薰主任檢察官（法律認定與檢舉獎金）、
<br>臺北市刑大偵查組詹秀娟組長（第一線查緝與新型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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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1 Sep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921-7934</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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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9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9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王士榮毒品個管師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給一個陪伴的機會，讓家庭重新走在一起」用一天的體驗，為更生家庭累積一輩子的支持力量！每一個家庭，都值得被好好理解與陪伴，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一場不只是活動，而是一段「重新連結」的旅程。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為了陪伴正在努力復歸社會的更生人家庭，特別規劃「家支家庭聯誼－AI繪動 玩轉未來」暖心親子活動，讓孩子被看見、讓家長被支持，也讓家庭重新找到彼此靠近的勇氣。活動意義：這場活動的核心，不只是「帶孩子出門玩」，而是在更生家庭復歸社會的關鍵歷程中，補上最容易被忽略的那一塊家庭支持與親子關係。透過攀岩的挑戰與藝術展的沉浸體驗，讓家長學習用陪伴取代說教，用支持取代指責；也讓孩子在安全環境中建立自信，重新相信「家是可以被依靠的」。這些微小但真實的互動，正是家庭重新站穩的開始。為什麼特別邀請四組「弱勢更生家庭」參與團體活動？更生家庭往往同時承受經濟壓力、社會標籤與親職不安，尤其有未成年孩子的家庭，更容易在成長過程中出現斷裂與孤立。透過小規模、具安全感的團體活動，讓家庭在不被評價的環境中重新被看見，讓家長理解「不是只有我在努力」，這正是重建家庭信任與穩定的重要起點。為什麼選擇「攀岩＋藝術展」作為活動核心？攀岩代表挑戰、突破與信任，孩子在專業引導下嘗試跨越恐懼，家長則學習在旁支持而非控制；藝術展則提供非語言的情緒出口，透過光影與沉浸體驗，讓家庭成員能安全地感受、表達與交流內在情緒。動靜結合，有助於關係自然修復。家庭一開始對活動的反應是什麼？多數家庭在一開始其實帶著緊張與防備，擔心被貼標籤、被比較。但在活動過程中，隨著互動累積，家長與孩子逐漸放鬆，發現這是一個「不用解釋過去、只需要好好相處的空間」，這份安心感，是他們少有的經驗。孩子在活動中最明顯的改變是什麼？孩子在攀岩時展現出超乎預期的專注與勇氣，也在藝術展中更願意表達感受。許多孩子第一次被大人肯定「你做得到」，這樣的經驗能有效累積自信，讓孩子重新相信自己值得被期待，這對弱勢家庭孩子的成長尤為關鍵。家長在陪伴孩子的過程中有哪些轉變？不少家長在活動中重新看見孩子的能力，也反思過去過度責備或忽略陪伴的模式。當家長學會用鼓勵取代指責、用陪伴取代命令，親子互動自然變得柔軟，這份轉變往往會延續到日常生活中。這樣的活動為家庭「真正帶來了什麼」？不只是一次出遊，而是一段正向互動的成功經驗。家庭成員共同完成挑戰、分享感受，累積「我們可以一起做到」的記憶，這對正在努力復歸社會的家庭來說，是重新站穩的重要心理資本。社會大眾看到這樣的活動，可能產生什麼共鳴？許多民眾會發現，更生家庭其實和一般家庭一樣，有愛、有努力、有想要把孩子照顧好的心。當社會開始用「理解」取代「標籤」，就能意識到：支持這些家庭，其實是在為整個社會創造更穩定的未來。社會大眾可以如何實際幫助這些家庭？不一定要做很大的事，從理解、不歧視開始，就是最大的支持。也可以透過志工參與、資源捐助、轉發正確資訊，或在生活中給予善意互動，讓更生家庭感受到「社會願意給我一次機會」。弱勢更生家庭最需要的協助是什麼？除了經濟支持，更重要的是穩定的陪伴與社會連結。當家庭有人願意傾聽、有人能協助銜接資源，他們就不必獨自承受壓力，也更有能力為孩子創造安全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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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王士榮毒品個管師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給一個陪伴的機會，讓家庭重新走在一起」用一天的體驗，為更生家庭累積一輩子的支持力量！每一個家庭，都值得被好好理解與陪伴，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一場不只是活動，而是一段「重新連結」的旅程。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為了陪伴正在努力復歸社會的更生人家庭，特別規劃「家支家庭聯誼－AI繪動 玩轉未來」暖心親子活動，讓孩子被看見、讓家長被支持，也讓家庭重新找到彼此靠近的勇氣。活動意義：這場活動的核心，不只是「帶孩子出門玩」，而是在更生家庭復歸社會的關鍵歷程中，補上最容易被忽略的那一塊家庭支持與親子關係。透過攀岩的挑戰與藝術展的沉浸體驗，讓家長學習用陪伴取代說教，用支持取代指責；也讓孩子在安全環境中建立自信，重新相信「家是可以被依靠的」。這些微小但真實的互動，正是家庭重新站穩的開始。為什麼特別邀請四組「弱勢更生家庭」參與團體活動？更生家庭往往同時承受經濟壓力、社會標籤與親職不安，尤其有未成年孩子的家庭，更容易在成長過程中出現斷裂與孤立。透過小規模、具安全感的團體活動，讓家庭在不被評價的環境中重新被看見，讓家長理解「不是只有我在努力」，這正是重建家庭信任與穩定的重要起點。為什麼選擇「攀岩＋藝術展」作為活動核心？攀岩代表挑戰、突破與信任，孩子在專業引導下嘗試跨越恐懼，家長則學習在旁支持而非控制；藝術展則提供非語言的情緒出口，透過光影與沉浸體驗，讓家庭成員能安全地感受、表達與交流內在情緒。動靜結合，有助於關係自然修復。家庭一開始對活動的反應是什麼？多數家庭在一開始其實帶著緊張與防備，擔心被貼標籤、被比較。但在活動過程中，隨著互動累積，家長與孩子逐漸放鬆，發現這是一個「不用解釋過去、只需要好好相處的空間」，這份安心感，是他們少有的經驗。孩子在活動中最明顯的改變是什麼？孩子在攀岩時展現出超乎預期的專注與勇氣，也在藝術展中更願意表達感受。許多孩子第一次被大人肯定「你做得到」，這樣的經驗能有效累積自信，讓孩子重新相信自己值得被期待，這對弱勢家庭孩子的成長尤為關鍵。家長在陪伴孩子的過程中有哪些轉變？不少家長在活動中重新看見孩子的能力，也反思過去過度責備或忽略陪伴的模式。當家長學會用鼓勵取代指責、用陪伴取代命令，親子互動自然變得柔軟，這份轉變往往會延續到日常生活中。這樣的活動為家庭「真正帶來了什麼」？不只是一次出遊，而是一段正向互動的成功經驗。家庭成員共同完成挑戰、分享感受，累積「我們可以一起做到」的記憶，這對正在努力復歸社會的家庭來說，是重新站穩的重要心理資本。社會大眾看到這樣的活動，可能產生什麼共鳴？許多民眾會發現，更生家庭其實和一般家庭一樣，有愛、有努力、有想要把孩子照顧好的心。當社會開始用「理解」取代「標籤」，就能意識到：支持這些家庭，其實是在為整個社會創造更穩定的未來。社會大眾可以如何實際幫助這些家庭？不一定要做很大的事，從理解、不歧視開始，就是最大的支持。也可以透過志工參與、資源捐助、轉發正確資訊，或在生活中給予善意互動，讓更生家庭感受到「社會願意給我一次機會」。弱勢更生家庭最需要的協助是什麼？除了經濟支持，更重要的是穩定的陪伴與社會連結。當家庭有人願意傾聽、有人能協助銜接資源，他們就不必獨自承受壓力，也更有能力為孩子創造安全的成長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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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6 Sep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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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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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9月1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9月1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吳啟維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免費的最貴！」
<br>免費補助、贈品、工作機會別亂點、別亂給！一張提款卡、一個帳戶，可能讓你從「想賺錢」變成「涉詐被告」！
<br>今天要跟大家談一個非常生活化、但是一不小心可能付出很大代價的法律問題，就是「免費的最貴」！現在詐騙集團的話術真的越來越會包裝，不一定一開始就跟你要錢，有可能先送你免費的護手霜、香水、刮鬍刀，也可能跟你說「政府補助可以申請」、「基金會有福利」、「居家兼職、代領補助就可以賺錢」，甚至告訴你只要提供提款卡，就可以協助你領款。
<br>很多人心裡想的是：「我又沒有騙人，我只是幫忙領東西」、「我只是找工作」、「我只是把帳戶借給別人」、「對方說是合法補助，我怎麼會知道？」可是法律真正要看的，是你的行為到底造成什麼結果，以及你是否明知、是否具有幫助犯罪的故意或可預見性。臺北地檢署吳啟維檢察官，從最近常見的免費贈品、補助申請、網路徵才，到交付提款卡、帳戶等情境，一起告訴大家：哪些行為已經踩到法律紅線？如果不小心成為詐騙集團的一環，可能面臨什麼刑責？也提醒大家，遇到「免費好康」之前，先停一下、查一下，千萬不要因為貪小便宜，最後付出人生很大的代價！
<br>此類案型犯罪手法為何？詐欺集團會假冒男性、女性之帳號透過抖音、臉書、IG各種社交平台與被害人成為好友，經過幾日噓寒問暖後，詐欺集團成員會向被害人謊稱自己為基金會成員，因此可以提供免費之護手霜、香水或電動刮鬍刀等產品予被害人進行申請，待被害人申請後，詐欺集團成員再將被害人申請之產品透過i郵箱無記名之特點寄送予被害人，使被害人誤信此些基金會真的存在。隨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便繼續向被害人謊稱基金會有提供各種保健基金予被害人申請，要求被害人上指定之網頁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及供匯款之帳戶，填寫完畢後再要求被害人加入基金會之群組內，接著於群組內不斷以不同帳號謊稱自身已收到款項，使被害人主動詢問自身款項發放之進度，待被害人前來詢問後，再向被害人謊稱因帳戶填寫有誤導至款項遭凍結，進而要求被害人透過匯款或交付提款卡之方式以將款項解凍，透過前開手法騙取被害人之財物及帳戶。
<br>交付帳戶後所生之什麼事？
<br>當被害人將帳戶之提款卡交予詐欺集團後，如帳戶內仍有餘額，詐欺集團便會將該帳戶內之款項全數提出，並且為確認該帳戶仍然可以正常使用，便指派特定成員利用該帳戶網路轉帳之功能進行小額捐款至隨意之公益團體，藉以測試該帳戶內之款項仍能正常流動。待確認此些帳戶仍可順利運作後，便會將這些帳戶提供給其他詐欺案件之被害人進行匯款，供詐欺集團詐得更多之詐欺款項。待檢警追查後若發現有詐欺款項流入此些被害人帳戶後，除會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告誡外，更會將此些帳戶之申設人列為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案件之被告進行後續之偵辦，導致此些帳戶遭詐騙之人除自身受有財產上損失外，更會面臨刑事責任之追訴，形同一隻牛被剝兩層皮。
<br>如何預防此類詐騙？要預防自身遭到詐欺集團以此類型之手法行騙，最重要的就是切記「免費的最貴」，任何來路不明之人士、網友絕不可能一味地無償給予毫不熟識之人沒有對價之好處，因此在網路上看見免費抽獎、贈品時，自己內心應該就要有所警覺，遑論是對方毫無來由地要贈送金錢給你，尤其是當對方要求你提供帳戶之密碼、提款卡時，便應直接拒絕對方，因你無從控制對方將前開帳戶資料取走後會收受什麼款項。但若不幸已經將自身帳戶資料提供給對方時，第一步驟便是馬上通知銀行將該帳戶進行停用或更改帳戶之密碼，以避免該帳戶持續遭詐欺集團進行利用，此外絕對不要因為一時害怕、緊張就將自身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全數刪除，並且要即時將對話紀錄予以擷圖、保存，以避免日後自身遭到刑事調查時無從提出任何證據以佐證自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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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吳啟維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免費的最貴！」
<br>免費補助、贈品、工作機會別亂點、別亂給！一張提款卡、一個帳戶，可能讓你從「想賺錢」變成「涉詐被告」！
<br>今天要跟大家談一個非常生活化、但是一不小心可能付出很大代價的法律問題，就是「免費的最貴」！現在詐騙集團的話術真的越來越會包裝，不一定一開始就跟你要錢，有可能先送你免費的護手霜、香水、刮鬍刀，也可能跟你說「政府補助可以申請」、「基金會有福利」、「居家兼職、代領補助就可以賺錢」，甚至告訴你只要提供提款卡，就可以協助你領款。
<br>很多人心裡想的是：「我又沒有騙人，我只是幫忙領東西」、「我只是找工作」、「我只是把帳戶借給別人」、「對方說是合法補助，我怎麼會知道？」可是法律真正要看的，是你的行為到底造成什麼結果，以及你是否明知、是否具有幫助犯罪的故意或可預見性。臺北地檢署吳啟維檢察官，從最近常見的免費贈品、補助申請、網路徵才，到交付提款卡、帳戶等情境，一起告訴大家：哪些行為已經踩到法律紅線？如果不小心成為詐騙集團的一環，可能面臨什麼刑責？也提醒大家，遇到「免費好康」之前，先停一下、查一下，千萬不要因為貪小便宜，最後付出人生很大的代價！
<br>此類案型犯罪手法為何？詐欺集團會假冒男性、女性之帳號透過抖音、臉書、IG各種社交平台與被害人成為好友，經過幾日噓寒問暖後，詐欺集團成員會向被害人謊稱自己為基金會成員，因此可以提供免費之護手霜、香水或電動刮鬍刀等產品予被害人進行申請，待被害人申請後，詐欺集團成員再將被害人申請之產品透過i郵箱無記名之特點寄送予被害人，使被害人誤信此些基金會真的存在。隨後，本案詐欺集團成員便繼續向被害人謊稱基金會有提供各種保健基金予被害人申請，要求被害人上指定之網頁填寫個人基本資料及供匯款之帳戶，填寫完畢後再要求被害人加入基金會之群組內，接著於群組內不斷以不同帳號謊稱自身已收到款項，使被害人主動詢問自身款項發放之進度，待被害人前來詢問後，再向被害人謊稱因帳戶填寫有誤導至款項遭凍結，進而要求被害人透過匯款或交付提款卡之方式以將款項解凍，透過前開手法騙取被害人之財物及帳戶。
<br>交付帳戶後所生之什麼事？
<br>當被害人將帳戶之提款卡交予詐欺集團後，如帳戶內仍有餘額，詐欺集團便會將該帳戶內之款項全數提出，並且為確認該帳戶仍然可以正常使用，便指派特定成員利用該帳戶網路轉帳之功能進行小額捐款至隨意之公益團體，藉以測試該帳戶內之款項仍能正常流動。待確認此些帳戶仍可順利運作後，便會將這些帳戶提供給其他詐欺案件之被害人進行匯款，供詐欺集團詐得更多之詐欺款項。待檢警追查後若發現有詐欺款項流入此些被害人帳戶後，除會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2項之規定予以告誡外，更會將此些帳戶之申設人列為幫助詐欺、幫助洗錢案件之被告進行後續之偵辦，導致此些帳戶遭詐騙之人除自身受有財產上損失外，更會面臨刑事責任之追訴，形同一隻牛被剝兩層皮。
<br>如何預防此類詐騙？要預防自身遭到詐欺集團以此類型之手法行騙，最重要的就是切記「免費的最貴」，任何來路不明之人士、網友絕不可能一味地無償給予毫不熟識之人沒有對價之好處，因此在網路上看見免費抽獎、贈品時，自己內心應該就要有所警覺，遑論是對方毫無來由地要贈送金錢給你，尤其是當對方要求你提供帳戶之密碼、提款卡時，便應直接拒絕對方，因你無從控制對方將前開帳戶資料取走後會收受什麼款項。但若不幸已經將自身帳戶資料提供給對方時，第一步驟便是馬上通知銀行將該帳戶進行停用或更改帳戶之密碼，以避免該帳戶持續遭詐欺集團進行利用，此外絕對不要因為一時害怕、緊張就將自身與詐欺集團之對話紀錄全數刪除，並且要即時將對話紀錄予以擷圖、保存，以避免日後自身遭到刑事調查時無從提出任何證據以佐證自身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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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5 Sep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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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9月1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9月1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	犯罪害保護協會
<br>臺北分會洪允芃專員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諮商輔導專案
<br>「犯罪發生後，我不是一個人！」——從創傷到重建，犯保陪馨生人走過最難的一段！事件發生不是人生的終點！心理師陪你整理傷痛，犯保陪你處理生活、法律與重建；給被害人與家屬一個安心求助的出口！今天這一集，我想先跟所有正在經歷傷痛的被害人、家屬，以及馨生人說一句話：「你不需要一個人撐過去。」犯罪事件發生的那一刻，很多人第一時間想到的可能是報警、就醫、做筆錄、打官司，但是案件往往不會在警察做完筆錄、法院判決之後就完全結束。對被害人及家屬來說，真正漫長的可能是後面的生活失去親人的悲傷、身體受傷後的改變、害怕再次遇到加害人的恐懼、睡不著、反覆想起案發畫面，甚至不知道該怎麼跟孩子、家人說明。
<br>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洪允芃專員，跟大家談談「諮商輔導專案」。犯保不只是協助法律程序，也提供心理、醫療、經濟、生活重建、安置等不同面向的支持；依現行規定，犯保機構及分會可以依被害人及家屬需求，提供心理諮商、生活扶助、醫療及照護、訴訟協助、安全保護等服務。今天我們就從民眾最真實的疑問開始——如果今天事情真的發生在自己或家人身上，第一步可以做什麼？心理師可以怎麼幫忙？家屬又該怎麼陪？什麼時候應該求助？目擊者受到創傷又怎麼辦？希望今天的節目，能成為一張「求助地圖」，讓大家知道，遇到人生最艱難的時刻，真的有人願意陪你一起走。
<br>諮商輔導方案 犯罪被害事件發生後，馨生人除了需要面對司法程序、醫 療或生活上的改變，心理上的衝擊也可能持續很長一段時間。 為了陪伴馨生人面對創傷、失落與案發後的生活變動，才有了諮商輔導服務的產生。我們希望透過與心理師的配合，讓 馨生人在需要的時候，有一個可以安心說話、整理心情的地方。
<br>為什麼馨生人會需要諮商輔導服務？ 犯罪被害帶來的影響不一定會隨著案件結束而消失。有些 馨生人需要面對親人突然離世，有些則因為受傷而必須重新適 應生活，家屬也可能長期承擔照顧及家庭責任。 每個人面對重大事件的反應都不同，可能有悲傷、憤怒、焦慮、睡不好等情形，也有人過了一段時間才慢慢感受到情緒上的影響。 我們也希望能夠傳達求助心理資源、身心科並不代表你生病了、沒有能力，而是在面對這麼多足以壓垮人的壓力時，有 專業的人能陪你一起找方法照顧自己。 
<br>犯保的諮商輔導服務是怎麼進行的？ 當馨生人有心理支持的需求與意願時，分會會先了解目前 的狀況，再協助媒合適合的心理師。 因為每個人經歷的事情不同，需要的陪伴也不一樣，所以 我們會盡量考量個案的需求、地點以及心理師的專長。正式開 始前，也會先安排初步會談，讓馨生人與心理師彼此了解，再 依實際需求開案進行後續諮商。 
<br>在提供心理服務時，有哪些特別的考量？ 我們很重視每個馨生人自己的意願跟步調。不是每個人在 犯罪被害事件後都必需進行輔導服務，也沒有規定多久就應該恢復到原本的生活。 因此，服務過程會以馨生人自己的需求與意願為主，也會透過督導制度讓心理師在面對創傷、失落或家庭議題時，可以有更多專業上的支持。與此同時我們也很重視隱私及保密，希 望讓馨生人可以在安心、受到尊重的環境裡談自己的事情。 最重要的是，這個方案並不是要求馨生人趕快「走出來」，而是在有需要的時候，多一個專業的人陪著自己整理這些感受。 
<br>除了馨生人之外，「目睹之人」也可以獲得心理支持嗎？ 
<br>可以。實際目睹重大犯罪事件的人，即使自己沒有直接受 到傷害，也可能因為看到暴力、死亡或嚴重傷害的場景而受到 心理衝擊。有些人在事後可能會一直想起當時的畫面、睡不好，或遇到類似情境時特別緊張、不安。因此，目前針對符合 條件的犯罪事件目睹之人，分會也有提供三次的心理輔導及支持。依現行規定，這個方案主要服務因為目睹了犯罪被害死亡 或是致重傷的案件，且有至警局進行筆錄程序的目擊者。我們會需要請目擊者提供我們相對應的警局通知書(做筆錄的通知) 或是手開證明；若都無法提供，也請記下前往派出所的日期時間、案件類型，我們會再進行確認。希望讓這些容易被忽略、但同樣受到事件影響的人，在需 要的時候也知道自己可以尋求協助。 
<br>希望透過諮商輔導，帶給馨生人什麼樣的感受與支持？ 我們並不是希望馨生人一定要忘記事件，或要求自己趕快變好。案件發生之後，我們的生活可能不再與以前完全一樣，因此會需要找到一個全新的方式繼續生活。這個過程可能不太 舒服甚至很有壓力。分會希望能在最辛苦的這段時間裡，提供 一個管道讓馨生人們知道自己可以求助，不需要什麼事情都一 個人承擔。 有些話可能很難對家人朋友說，有些情緒也需要時間慢慢 整理。諮商輔導方案會透媒合心理師的專業陪伴，讓馨生人有一個可以安心說話的空間，也讓他們知道當自己需要幫忙的時 候，有人願意聽，也有資源可以陪著他們。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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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	犯罪害保護協會
<br>臺北分會洪允芃專員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諮商輔導專案
<br>「犯罪發生後，我不是一個人！」——從創傷到重建，犯保陪馨生人走過最難的一段！事件發生不是人生的終點！心理師陪你整理傷痛，犯保陪你處理生活、法律與重建；給被害人與家屬一個安心求助的出口！今天這一集，我想先跟所有正在經歷傷痛的被害人、家屬，以及馨生人說一句話：「你不需要一個人撐過去。」犯罪事件發生的那一刻，很多人第一時間想到的可能是報警、就醫、做筆錄、打官司，但是案件往往不會在警察做完筆錄、法院判決之後就完全結束。對被害人及家屬來說，真正漫長的可能是後面的生活失去親人的悲傷、身體受傷後的改變、害怕再次遇到加害人的恐懼、睡不著、反覆想起案發畫面，甚至不知道該怎麼跟孩子、家人說明。
<br>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洪允芃專員，跟大家談談「諮商輔導專案」。犯保不只是協助法律程序，也提供心理、醫療、經濟、生活重建、安置等不同面向的支持；依現行規定，犯保機構及分會可以依被害人及家屬需求，提供心理諮商、生活扶助、醫療及照護、訴訟協助、安全保護等服務。今天我們就從民眾最真實的疑問開始——如果今天事情真的發生在自己或家人身上，第一步可以做什麼？心理師可以怎麼幫忙？家屬又該怎麼陪？什麼時候應該求助？目擊者受到創傷又怎麼辦？希望今天的節目，能成為一張「求助地圖」，讓大家知道，遇到人生最艱難的時刻，真的有人願意陪你一起走。
<br>諮商輔導方案 犯罪被害事件發生後，馨生人除了需要面對司法程序、醫 療或生活上的改變，心理上的衝擊也可能持續很長一段時間。 為了陪伴馨生人面對創傷、失落與案發後的生活變動，才有了諮商輔導服務的產生。我們希望透過與心理師的配合，讓 馨生人在需要的時候，有一個可以安心說話、整理心情的地方。
<br>為什麼馨生人會需要諮商輔導服務？ 犯罪被害帶來的影響不一定會隨著案件結束而消失。有些 馨生人需要面對親人突然離世，有些則因為受傷而必須重新適 應生活，家屬也可能長期承擔照顧及家庭責任。 每個人面對重大事件的反應都不同，可能有悲傷、憤怒、焦慮、睡不好等情形，也有人過了一段時間才慢慢感受到情緒上的影響。 我們也希望能夠傳達求助心理資源、身心科並不代表你生病了、沒有能力，而是在面對這麼多足以壓垮人的壓力時，有 專業的人能陪你一起找方法照顧自己。 
<br>犯保的諮商輔導服務是怎麼進行的？ 當馨生人有心理支持的需求與意願時，分會會先了解目前 的狀況，再協助媒合適合的心理師。 因為每個人經歷的事情不同，需要的陪伴也不一樣，所以 我們會盡量考量個案的需求、地點以及心理師的專長。正式開 始前，也會先安排初步會談，讓馨生人與心理師彼此了解，再 依實際需求開案進行後續諮商。 
<br>在提供心理服務時，有哪些特別的考量？ 我們很重視每個馨生人自己的意願跟步調。不是每個人在 犯罪被害事件後都必需進行輔導服務，也沒有規定多久就應該恢復到原本的生活。 因此，服務過程會以馨生人自己的需求與意願為主，也會透過督導制度讓心理師在面對創傷、失落或家庭議題時，可以有更多專業上的支持。與此同時我們也很重視隱私及保密，希 望讓馨生人可以在安心、受到尊重的環境裡談自己的事情。 最重要的是，這個方案並不是要求馨生人趕快「走出來」，而是在有需要的時候，多一個專業的人陪著自己整理這些感受。 
<br>除了馨生人之外，「目睹之人」也可以獲得心理支持嗎？ 
<br>可以。實際目睹重大犯罪事件的人，即使自己沒有直接受 到傷害，也可能因為看到暴力、死亡或嚴重傷害的場景而受到 心理衝擊。有些人在事後可能會一直想起當時的畫面、睡不好，或遇到類似情境時特別緊張、不安。因此，目前針對符合 條件的犯罪事件目睹之人，分會也有提供三次的心理輔導及支持。依現行規定，這個方案主要服務因為目睹了犯罪被害死亡 或是致重傷的案件，且有至警局進行筆錄程序的目擊者。我們會需要請目擊者提供我們相對應的警局通知書(做筆錄的通知) 或是手開證明；若都無法提供，也請記下前往派出所的日期時間、案件類型，我們會再進行確認。希望讓這些容易被忽略、但同樣受到事件影響的人，在需 要的時候也知道自己可以尋求協助。 
<br>希望透過諮商輔導，帶給馨生人什麼樣的感受與支持？ 我們並不是希望馨生人一定要忘記事件，或要求自己趕快變好。案件發生之後，我們的生活可能不再與以前完全一樣，因此會需要找到一個全新的方式繼續生活。這個過程可能不太 舒服甚至很有壓力。分會希望能在最辛苦的這段時間裡，提供 一個管道讓馨生人們知道自己可以求助，不需要什麼事情都一 個人承擔。 有些話可能很難對家人朋友說，有些情緒也需要時間慢慢 整理。諮商輔導方案會透媒合心理師的專業陪伴，讓馨生人有一個可以安心說話的空間，也讓他們知道當自己需要幫忙的時 候，有人願意聽，也有資源可以陪著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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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4 Sep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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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9月0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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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btitle>115年09月0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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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康惠龍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幫忙跑腿送錢，賺跑腿小費，小心淪為「地下匯兌」重罪共犯！ 天啊~~「幫忙拿錢」竟可能變重罪？一趟2,000元跑腿費，別把自己送進地下匯兌集團！「不是你的錢、不是你騙的，就沒事？」錯！幫忙收錢、送錢、代付、換匯，都可能成為犯罪鏈的一環！
<br>今天要談的法律問題，非常貼近現在年輕人、外送員、接案族、網路打工族，甚至只是想「幫朋友一個忙」的民眾。你有沒有看過網路上這種工作？「不用經驗、日領現金、一天幾千元，只要幫忙拿東西、收現金、跑一趟就有錢！」看起來輕鬆又好賺，但如果對方交給你的不是普通包裹，而是一大袋現金；如果要求你到指定地點交錢，再用暗號確認身分，甚至把新臺幣交給你，再由境外的人在韓國、香港或中國大陸交付當地貨幣，這時候你可能已經不是「跑腿」，而是踩進地下匯兌、洗錢甚至詐欺犯罪的鏈條！更危險的是，很多人不是一開始就想犯罪，而是抱著「我只是幫忙」、「我沒有抽成」、「我不知道錢哪裡來」的想法，最後才發現法律責任可能遠比想像中嚴重。
<br>臺灣高等檢察署康惠龍檢察官，從實際犯罪模式帶大家看懂：什麼是地下匯兌？「代購代付」跟地下匯兌怎麼區分？跑腿、車手、收款人可能涉及什麼刑責？如果已經不小心參與了，又該怎麼辦？今天一次說清楚！天上掉下來的高薪打工 小豪在社群軟體（IG）上看到一則打工訊息：「誠徵跑腿小幫手！只要幫 忙在臺北市區開車或搭捷運或在高鐵站，把一個裝有現金的袋子送給指定客 人，碰面時對一下鈔票末三碼當暗號，一趟現領 2,000 元零用錢！」。小豪心想：「不用打卡、不用流汗，只要送個袋子就能賺兩千，也太輕鬆了吧！」。但他不知道的是，這個袋子裡裝的是別人要匯到韓國買衣服的貨款，甚至可能是 境外詐騙集團剛騙到手的贓款。
<br>小豪以為自己只是個單純的「跑腿工」，但在 院的判決中，他很有可能已經成為「地下匯兌集團」或「跨國洗錢」的刑事共犯！ 
<br>地下匯兌的定義 在國內，只有政府核准立案的銀行，才可以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br>什麼叫地下匯兌？ 地下匯兌俗稱「黑市換錢」或「水房」。它的運作模式很像空中對帳，例如：住在臺灣的甲想匯新臺幣100 萬元給在韓國的廠商乙。而合法管道為：甲去臺灣的銀行填表申請外匯，銀行透過跨國連線，把美金或韓圜 匯入乙的韓國銀行帳戶。
<br>但，地下匯兌管道為甲把新臺幣現金交給臺灣的地下業者，地下業者用 LINE 通知在韓國的同業，直接在韓國拿韓圜現金給乙。關鍵在於：資金根本沒有真正跨國飛行，而是利用兩地的現 金互相沖抵。
<br>為什麼政府要嚴格禁止？ 地下通匯不用審查身分、不會留下正式交易紀錄，成了跨國詐騙、網路賭博、貪污黑錢洗白（洗錢）的最佳管道，還會破壞國家的外匯管理秩序。 
<br>地下匯兌集團的常見辯解！ 
<br>（一）很多地下匯兌犯罪集團都試圖用各種合法外衣來掩飾地下匯兌，仍遭法 院認定違反銀行法從事地下匯兌行為： 常見偽裝手法 常見辯解理由 法院認定 黃金買賣 「我們不是匯錢，是客人跟我買黃 金出口到國外，收的是買金條的貨 款！」根本拿不出真正的出貨 訂單與報關憑證，被抓 時雙方交接只有現金、 沒有金條，甚至連暗號都是「鈔票流水號」，
<br>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官一眼看穿金條買賣只是藉口。 虛擬通貨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康惠龍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幫忙跑腿送錢，賺跑腿小費，小心淪為「地下匯兌」重罪共犯！ 天啊~~「幫忙拿錢」竟可能變重罪？一趟2,000元跑腿費，別把自己送進地下匯兌集團！「不是你的錢、不是你騙的，就沒事？」錯！幫忙收錢、送錢、代付、換匯，都可能成為犯罪鏈的一環！
<br>今天要談的法律問題，非常貼近現在年輕人、外送員、接案族、網路打工族，甚至只是想「幫朋友一個忙」的民眾。你有沒有看過網路上這種工作？「不用經驗、日領現金、一天幾千元，只要幫忙拿東西、收現金、跑一趟就有錢！」看起來輕鬆又好賺，但如果對方交給你的不是普通包裹，而是一大袋現金；如果要求你到指定地點交錢，再用暗號確認身分，甚至把新臺幣交給你，再由境外的人在韓國、香港或中國大陸交付當地貨幣，這時候你可能已經不是「跑腿」，而是踩進地下匯兌、洗錢甚至詐欺犯罪的鏈條！更危險的是，很多人不是一開始就想犯罪，而是抱著「我只是幫忙」、「我沒有抽成」、「我不知道錢哪裡來」的想法，最後才發現法律責任可能遠比想像中嚴重。
<br>臺灣高等檢察署康惠龍檢察官，從實際犯罪模式帶大家看懂：什麼是地下匯兌？「代購代付」跟地下匯兌怎麼區分？跑腿、車手、收款人可能涉及什麼刑責？如果已經不小心參與了，又該怎麼辦？今天一次說清楚！天上掉下來的高薪打工 小豪在社群軟體（IG）上看到一則打工訊息：「誠徵跑腿小幫手！只要幫 忙在臺北市區開車或搭捷運或在高鐵站，把一個裝有現金的袋子送給指定客 人，碰面時對一下鈔票末三碼當暗號，一趟現領 2,000 元零用錢！」。小豪心想：「不用打卡、不用流汗，只要送個袋子就能賺兩千，也太輕鬆了吧！」。但他不知道的是，這個袋子裡裝的是別人要匯到韓國買衣服的貨款，甚至可能是 境外詐騙集團剛騙到手的贓款。
<br>小豪以為自己只是個單純的「跑腿工」，但在 院的判決中，他很有可能已經成為「地下匯兌集團」或「跨國洗錢」的刑事共犯！ 
<br>地下匯兌的定義 在國內，只有政府核准立案的銀行，才可以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br>什麼叫地下匯兌？ 地下匯兌俗稱「黑市換錢」或「水房」。它的運作模式很像空中對帳，例如：住在臺灣的甲想匯新臺幣100 萬元給在韓國的廠商乙。而合法管道為：甲去臺灣的銀行填表申請外匯，銀行透過跨國連線，把美金或韓圜 匯入乙的韓國銀行帳戶。
<br>但，地下匯兌管道為甲把新臺幣現金交給臺灣的地下業者，地下業者用 LINE 通知在韓國的同業，直接在韓國拿韓圜現金給乙。關鍵在於：資金根本沒有真正跨國飛行，而是利用兩地的現 金互相沖抵。
<br>為什麼政府要嚴格禁止？ 地下通匯不用審查身分、不會留下正式交易紀錄，成了跨國詐騙、網路賭博、貪污黑錢洗白（洗錢）的最佳管道，還會破壞國家的外匯管理秩序。 
<br>地下匯兌集團的常見辯解！ 
<br>（一）很多地下匯兌犯罪集團都試圖用各種合法外衣來掩飾地下匯兌，仍遭法 院認定違反銀行法從事地下匯兌行為： 常見偽裝手法 常見辯解理由 法院認定 黃金買賣 「我們不是匯錢，是客人跟我買黃 金出口到國外，收的是買金條的貨 款！」根本拿不出真正的出貨 訂單與報關憑證，被抓 時雙方交接只有現金、 沒有金條，甚至連暗號都是「鈔票流水號」，
<br>銀行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官一眼看穿金條買賣只是藉口。 虛擬通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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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9 Sep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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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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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9月0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9月0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林仁德組長
<br>節目內容：
<br>議題：當國民走進法庭-從被害人家屬身旁，看見國民法官審判當國民走進法庭，誰陪被害人走完這條路？國民法官審判下，看見被害人家屬的傷痛、權益與陪伴6位國民法官＋3位職業法官，共同審判重大刑案；但法庭之外，被害人家屬需要的，不只是一紙判決，而是一段有人陪伴的司法之路。當我們在新聞上看到「國民法官宣判」、「國民法官參與重大刑案審理」時，很多人第一個想到的，可能是：「這些一般民眾怎麼判斷有罪無罪？」「他們真的有能力判這麼重大的案件嗎？」
<br>但今天，我想帶大家換一個角度。如果你是被害人的爸爸、媽媽、先生、太太、孩子，當親人突然遭遇重大犯罪，從偵查、起訴，到走進法庭、面對證據、面對被告，再等待最後判決，這一路到底有多辛苦？
<br>國民法官制度從112年開始實施，由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共同審理特定重大刑事案件；而從115年1月1日起，適用案件範圍也進一步擴大。
<br>但是，一場審判對司法來說可能是一個案件，對被害人家屬來說，卻可能是人生完全被改變的分水嶺。今天非常特別，我們要從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第一線陪伴的角度，來認識國民法官，也讓大家知道，當被害人家屬真的走進法庭，他們有哪些權益？誰可以陪他們？遇到法律問題怎麼辦？心理創傷又該找誰？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林仁德組長，跟我們一起深入談談「當國民走進法庭，我們如何讓被害人家屬不再孤單？」這幾年「國民法官」這四個字，相信大家已經不陌生。從112年開始，我國正式實施國民法官制度，由6位來自一般民眾的國民法官，和3位職業法官一起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共同決定被告有沒有罪，以及應該受到什麼樣的刑罰。到了今年，也就是115年，適用案件的範圍又進一步擴大。不過，當我們從新聞上看到國民法官開庭、判決與量刑時，比較少被看見的，是坐在法庭另一端的被害人家屬。
<br>一場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對家屬而言，不只是法律程序。他們可能必須一次又一次聽見親人被害的過程、面對被告、觀看證據，也等待法院最後給出一個答案。犯保協會林仁德組長，長期陪伴被害人家屬，也實際參與過國民法官案件的庭審過程。今天我們就邀請林組長，從陪伴被害人家屬的第一線角度，帶我們認識國民法官制度，也談談在一場重大刑事審判裡，被害人家屬真正經歷的是什麼。
<br>林組長，您可不可以先用一般民眾比較容易理解的方式，跟大家介紹一下，什麼是「國民法官」？實際進到法庭之後，和大家過去想像的刑事審判有什麼不同？ 國民法官制度最簡單的說法，就是讓一般人民真正走進法庭，和職業法官一起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
<br>一個國民法官法庭，是由6位國民法官和3位職業法官組成。國民法官不是坐在旁邊「看看而已」，而是真的會聽檢察官、辯護人提出證據、詢問證人、聽取雙方主張，最後再和職業法官一起討論被告有沒有犯罪、應該判多重。所以它跟我們傳統印象中「法官自己做決定」很不一樣。從被害人家屬的角度來看，也會感覺到這是一個非常密集、非常講究攻防的程序。檢察官和辯護人要把案件整理得很清楚，讓沒有法律背景的國民法官也能理解。可是對家屬來說，每一項證據、每一次證人的陳述，可能都是在重新面對一次被害事件。所以我們在旁邊陪伴時，看見的不只是「一個案件正在審理」，而是家屬必須一邊承受自己的情緒，一邊努力去理解法律程序正在做什麼。這也是我自己參與之後很深的一個感受，司法程序對法律人來說是審判，但對被害人家屬來說，那其實是他們人生中一段非常沉重的歷程。
<br>犯保協會在國審案件似乎與檢察官的合作非常密切。一般民眾可能會很好奇，案件進入法院以後，犯保人員到底能做什麼？為什麼被害人家屬開庭時，還需要有人陪在身邊？
<br>從庭前準備、準備程序到正式審理，只要被害人家屬有需要，我們合作的檢察官都非常願意協助。例如有些程序是不公開審理，我們希望犯保人員能繼續留在法庭陪著家屬；或者希望我們在法庭裡能有比較大的活動空間，萬一家屬情緒或身體狀況出現變化，可以立即協助，檢察官都會幫忙向法院爭取。而為什麼這對協會與被害人來說是這麼重要？因為法庭對一般人來說，其實是一個非常陌生，而且壓力非常大的地方。尤其重大案件的家屬，坐在那裡可能會聽到非常殘酷的犯罪細節，也可能看到照片、證據，甚至直接面對被告。外面的人可能覺得「就是坐著聽開庭」，但對家屬而言，有時候每一分鐘都很難熬。
<br>庭審過程中，就曾經有家屬情緒崩潰、哭到幾乎沒有辦法支撐自己的身體，我們的志工立刻進到被害人席攙扶、安撫；也有家屬因為情緒太激動，向法官下跪，志工也立即上前協助。休庭時，我們也不是坐在旁邊等而已，而是會去看看家屬現在身體還好嗎？情緒撐不撐得住？需不需要說說話？下一個程序要開始了，有沒有什麼事情需要先準備？所以我自己覺得，犯保出現在法庭裡，有一個很重要的意義，就是讓被害人家屬知道，他不是一個人坐在這裡面對。他的身旁有人理解他、有人陪他，當他真的撐不住的時候，也有人可以立刻接住他。
<br>所以您認為犯保在法庭裡的角色是不是還有進一步制度化的空間？另外，國民法官案件中，被害人或家屬的律師又可以發揮什麼作用？目前法院對犯保其實都相當友善，也理解我們是來協助被害人家屬。但是像剛剛談到的，犯保人員能不能留在法庭、可以坐在哪裡、能不能在家屬身旁協助，有些時候還是需要視個案情況跟法院溝通。所以我會期待，未來可以更進一步思考，犯罪被害人保護人員在法庭裡陪伴被害人的角色，能不能更加明確、制度化？因為犯保不是一般的旁聽民眾，我們是正在提供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的人。如果這個角色能夠更明確，第一線工作人員就不需要每一次遇到狀況才臨時爭取，也可以讓被害人家屬更安心地知道，犯保可以一直在這裡陪著我。
<br>另外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就是被害人訴訟參與的代理律師。現在重大刑事案件裡，被害人或家屬可以透過訴訟參與制度，更深入了解案件、表示意見，也可以由律師擔任代理人。從我們的角度來看，這位律師其實非常重要。尤其國民法官案件，檢察官必須處理整個犯罪事實與法律攻防，而被害人代理律師則可以花更多時間整理和被害人家屬有關的資料，包括犯罪造成什麼傷害、家庭發生什麼改變，以及家屬對案件有哪些想法。如果檢察官、被害人代理律師與犯保團隊彼此合作得好，就可以讓法庭在審理「犯罪」的同時，也更完整地看見犯罪究竟對一個人、一個家庭造成了什麼影響。我覺得這也是未來非常值得持續精進的地方。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林仁德組長
<br>節目內容：
<br>議題：當國民走進法庭-從被害人家屬身旁，看見國民法官審判當國民走進法庭，誰陪被害人走完這條路？國民法官審判下，看見被害人家屬的傷痛、權益與陪伴6位國民法官＋3位職業法官，共同審判重大刑案；但法庭之外，被害人家屬需要的，不只是一紙判決，而是一段有人陪伴的司法之路。當我們在新聞上看到「國民法官宣判」、「國民法官參與重大刑案審理」時，很多人第一個想到的，可能是：「這些一般民眾怎麼判斷有罪無罪？」「他們真的有能力判這麼重大的案件嗎？」
<br>但今天，我想帶大家換一個角度。如果你是被害人的爸爸、媽媽、先生、太太、孩子，當親人突然遭遇重大犯罪，從偵查、起訴，到走進法庭、面對證據、面對被告，再等待最後判決，這一路到底有多辛苦？
<br>國民法官制度從112年開始實施，由6位國民法官與3位職業法官共同審理特定重大刑事案件；而從115年1月1日起，適用案件範圍也進一步擴大。
<br>但是，一場審判對司法來說可能是一個案件，對被害人家屬來說，卻可能是人生完全被改變的分水嶺。今天非常特別，我們要從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第一線陪伴的角度，來認識國民法官，也讓大家知道，當被害人家屬真的走進法庭，他們有哪些權益？誰可以陪他們？遇到法律問題怎麼辦？心理創傷又該找誰？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林仁德組長，跟我們一起深入談談「當國民走進法庭，我們如何讓被害人家屬不再孤單？」這幾年「國民法官」這四個字，相信大家已經不陌生。從112年開始，我國正式實施國民法官制度，由6位來自一般民眾的國民法官，和3位職業法官一起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共同決定被告有沒有罪，以及應該受到什麼樣的刑罰。到了今年，也就是115年，適用案件的範圍又進一步擴大。不過，當我們從新聞上看到國民法官開庭、判決與量刑時，比較少被看見的，是坐在法庭另一端的被害人家屬。
<br>一場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對家屬而言，不只是法律程序。他們可能必須一次又一次聽見親人被害的過程、面對被告、觀看證據，也等待法院最後給出一個答案。犯保協會林仁德組長，長期陪伴被害人家屬，也實際參與過國民法官案件的庭審過程。今天我們就邀請林組長，從陪伴被害人家屬的第一線角度，帶我們認識國民法官制度，也談談在一場重大刑事審判裡，被害人家屬真正經歷的是什麼。
<br>林組長，您可不可以先用一般民眾比較容易理解的方式，跟大家介紹一下，什麼是「國民法官」？實際進到法庭之後，和大家過去想像的刑事審判有什麼不同？ 國民法官制度最簡單的說法，就是讓一般人民真正走進法庭，和職業法官一起參與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
<br>一個國民法官法庭，是由6位國民法官和3位職業法官組成。國民法官不是坐在旁邊「看看而已」，而是真的會聽檢察官、辯護人提出證據、詢問證人、聽取雙方主張，最後再和職業法官一起討論被告有沒有犯罪、應該判多重。所以它跟我們傳統印象中「法官自己做決定」很不一樣。從被害人家屬的角度來看，也會感覺到這是一個非常密集、非常講究攻防的程序。檢察官和辯護人要把案件整理得很清楚，讓沒有法律背景的國民法官也能理解。可是對家屬來說，每一項證據、每一次證人的陳述，可能都是在重新面對一次被害事件。所以我們在旁邊陪伴時，看見的不只是「一個案件正在審理」，而是家屬必須一邊承受自己的情緒，一邊努力去理解法律程序正在做什麼。這也是我自己參與之後很深的一個感受，司法程序對法律人來說是審判，但對被害人家屬來說，那其實是他們人生中一段非常沉重的歷程。
<br>犯保協會在國審案件似乎與檢察官的合作非常密切。一般民眾可能會很好奇，案件進入法院以後，犯保人員到底能做什麼？為什麼被害人家屬開庭時，還需要有人陪在身邊？
<br>從庭前準備、準備程序到正式審理，只要被害人家屬有需要，我們合作的檢察官都非常願意協助。例如有些程序是不公開審理，我們希望犯保人員能繼續留在法庭陪著家屬；或者希望我們在法庭裡能有比較大的活動空間，萬一家屬情緒或身體狀況出現變化，可以立即協助，檢察官都會幫忙向法院爭取。而為什麼這對協會與被害人來說是這麼重要？因為法庭對一般人來說，其實是一個非常陌生，而且壓力非常大的地方。尤其重大案件的家屬，坐在那裡可能會聽到非常殘酷的犯罪細節，也可能看到照片、證據，甚至直接面對被告。外面的人可能覺得「就是坐著聽開庭」，但對家屬而言，有時候每一分鐘都很難熬。
<br>庭審過程中，就曾經有家屬情緒崩潰、哭到幾乎沒有辦法支撐自己的身體，我們的志工立刻進到被害人席攙扶、安撫；也有家屬因為情緒太激動，向法官下跪，志工也立即上前協助。休庭時，我們也不是坐在旁邊等而已，而是會去看看家屬現在身體還好嗎？情緒撐不撐得住？需不需要說說話？下一個程序要開始了，有沒有什麼事情需要先準備？所以我自己覺得，犯保出現在法庭裡，有一個很重要的意義，就是讓被害人家屬知道，他不是一個人坐在這裡面對。他的身旁有人理解他、有人陪他，當他真的撐不住的時候，也有人可以立刻接住他。
<br>所以您認為犯保在法庭裡的角色是不是還有進一步制度化的空間？另外，國民法官案件中，被害人或家屬的律師又可以發揮什麼作用？目前法院對犯保其實都相當友善，也理解我們是來協助被害人家屬。但是像剛剛談到的，犯保人員能不能留在法庭、可以坐在哪裡、能不能在家屬身旁協助，有些時候還是需要視個案情況跟法院溝通。所以我會期待，未來可以更進一步思考，犯罪被害人保護人員在法庭裡陪伴被害人的角色，能不能更加明確、制度化？因為犯保不是一般的旁聽民眾，我們是正在提供犯罪被害人保護服務的人。如果這個角色能夠更明確，第一線工作人員就不需要每一次遇到狀況才臨時爭取，也可以讓被害人家屬更安心地知道，犯保可以一直在這裡陪著我。
<br>另外一個很重要的角色，就是被害人訴訟參與的代理律師。現在重大刑事案件裡，被害人或家屬可以透過訴訟參與制度，更深入了解案件、表示意見，也可以由律師擔任代理人。從我們的角度來看，這位律師其實非常重要。尤其國民法官案件，檢察官必須處理整個犯罪事實與法律攻防，而被害人代理律師則可以花更多時間整理和被害人家屬有關的資料，包括犯罪造成什麼傷害、家庭發生什麼改變，以及家屬對案件有哪些想法。如果檢察官、被害人代理律師與犯保團隊彼此合作得好，就可以讓法庭在審理「犯罪」的同時，也更完整地看見犯罪究竟對一個人、一個家庭造成了什麼影響。我覺得這也是未來非常值得持續精進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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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8 Sep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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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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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9月0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9月0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淺談跟蹤騷擾防制法——從法律規範談被害人之保護跟蹤騷擾行為近年來逐漸受到社會高度重視。隨著社會型態及通訊科技快速發展，跟蹤騷擾已不再侷限於傳統的尾隨、盯梢或守候等行為，透過電話、簡訊、社群媒體、電子通訊及網際網路等方式進行之騷擾行為亦日益普遍。部分跟蹤騷擾行為更可能由最初的追求、聯絡或情感糾葛，逐步升高為威脅、恐嚇，甚至進一步發展為暴力犯罪，對被害人的身心安全、生活安寧及人格尊嚴造成重大影響。過去我國對於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等侵害人身安全之行為，已有相關法律予以規範。然而，對於部分尚未達到其他犯罪構成要件，卻已經反覆或持續侵擾特定人，並造成被害人恐懼及生活不安的行為，過去在法律規範上確實存在不足。為強化對人民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之保障，我國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並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公佈，於1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該法除將特定類型之跟蹤騷擾行為明文化為犯罪外，亦建立警察書面告誡及法院保護令等制度，形成由警察機關至司法機關之多層次保護機制。本次將透過問答方式，介紹跟蹤騷擾行為之法律定義、構成要件、常見行為態樣、刑事責任、警察機關之處理方式、書面告誡及保護令制度，並藉由實際案例說明，使大家對於本法有更具體的認識。什麼是《跟蹤騷擾防制法》？《跟蹤騷擾防制法》是一部以防止跟蹤騷擾行為、保障人民身心安全及生活安寧為主要目的之法律。該法主要是針對某些具有反覆性、持續性，且違反被害人意願的跟蹤騷擾行為加以規範。當行為已經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懼，並足以影響其正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時，即可能進入法律介入的範圍。因此，這部法律所保護的不只是「女性」，而是所有符合本法要件而遭受跟蹤騷擾的人。其核心目的，在於避免個人受到持續性的侵擾，進而保障個人的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人格尊嚴。什麼樣的行為才算是法律上的「跟蹤騷擾行為」？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跟蹤騷擾行為必須同時符合幾項重要條件。第一，行為必須是反覆或持續的。第二，必須是違反被害人意願的行為。第三，行為必須與性或性別有關。第四，行為必須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因此，並不是任何令人感到不舒服的行為，都一定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上的跟蹤騷擾。必須綜合觀察行為發生的次數、持續時間、行為方式、雙方關係、行為人的目的，以及被害人受到的實際影響等因素，才能判斷是否符合本法規定。
<br>「反覆或持續」是什麼意思？所謂「反覆或持續」，依立法理由的說明，主要是指行為並非偶然一次發生。例如，一名男子遭女子拒絕追求之後，每天持續打電話給女子要求復合；或者行為人連續數日在被害人住家、學校或工作場所附近守候、尾隨。這些情況都可能符合「反覆或持續」的要件。換句話說，法律所要處理的並不是單純偶發性的接觸，而是行為人一再或持續侵入被害人的生活領域，使被害人無法正常生活。
<br>如果只是向對方提出一次約會邀請，對方拒絕後就沒有再聯絡，是否屬於跟蹤騷擾？通常不會僅因為拋棄式的邀約，就直接認定為本法上的跟蹤騷擾。因為本法要求行為必須具備「反覆或持續」的特性。例如，甲向乙表示希望約會，乙明確拒絕後，甲即停止聯絡，這種拋棄式的邀約，通常不符合反覆或持續的要求。但是，如果甲在遭到拒絕之後，仍然每天傳送海量訊息、到乙的住家或工作場所守候多月，甚至尾隨乙回家，情況就可能完全不同。其實法律最重要的目的，不只是告訴我們「違法會受到什麼處罰」，更重要的是讓每一個人知道：你的安全、你的生活安寧、你的私人空間以及拒絕他人的權利，都值得被尊重與保護。
<br>我們也要記住，跟蹤騷擾不一定發生在大馬路上，也可能發生在手機裡、社群平台上，甚至發生在每天上下班、上下課的生活路線中。
<br>如果你已經明確拒絕對方，對方仍然反覆或持續透過電話、訊息、社群、尾隨、守候等方式侵擾你，而且已經讓你感到害怕，甚至影響正常生活，不要因為害怕麻煩、害怕被說小題大作，就選擇默默忍受。
<br>請記得幾個重要原則：
<br>第一，先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
<br>第二，保留完整證據，不要急著刪除訊息或相關紀錄。
<br>第三，必要時立即向警方求助。
<br>第四，了解書面告誡與法院保護令等法律保護機制。
<br>同時，我們也要從另一個角度提醒每一個人：喜歡一個人，要懂得尊重；想挽回一段感情，也要接受對方說「不」的權利。真正的愛，不是一直追著對方不放；真正的關心，也不是用自己的想法去限制另一個人的自由。一句「我不願意」，就應該被聽見；一條人生界線，就應該被尊重。如果你或身邊的親友正在面對跟蹤騷擾，不要獨自承受，也不要等到事情變得更嚴重才尋求協助。法律，是保護人民的最後一道安全網；而提高警覺、保留證據、勇敢求助，就是替自己撐起的第一道防線。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淺談跟蹤騷擾防制法——從法律規範談被害人之保護跟蹤騷擾行為近年來逐漸受到社會高度重視。隨著社會型態及通訊科技快速發展，跟蹤騷擾已不再侷限於傳統的尾隨、盯梢或守候等行為，透過電話、簡訊、社群媒體、電子通訊及網際網路等方式進行之騷擾行為亦日益普遍。部分跟蹤騷擾行為更可能由最初的追求、聯絡或情感糾葛，逐步升高為威脅、恐嚇，甚至進一步發展為暴力犯罪，對被害人的身心安全、生活安寧及人格尊嚴造成重大影響。過去我國對於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等侵害人身安全之行為，已有相關法律予以規範。然而，對於部分尚未達到其他犯罪構成要件，卻已經反覆或持續侵擾特定人，並造成被害人恐懼及生活不安的行為，過去在法律規範上確實存在不足。為強化對人民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資訊隱私之保障，我國制定《跟蹤騷擾防制法》，並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公佈，於111年6月1日正式施行。該法除將特定類型之跟蹤騷擾行為明文化為犯罪外，亦建立警察書面告誡及法院保護令等制度，形成由警察機關至司法機關之多層次保護機制。本次將透過問答方式，介紹跟蹤騷擾行為之法律定義、構成要件、常見行為態樣、刑事責任、警察機關之處理方式、書面告誡及保護令制度，並藉由實際案例說明，使大家對於本法有更具體的認識。什麼是《跟蹤騷擾防制法》？《跟蹤騷擾防制法》是一部以防止跟蹤騷擾行為、保障人民身心安全及生活安寧為主要目的之法律。該法主要是針對某些具有反覆性、持續性，且違反被害人意願的跟蹤騷擾行為加以規範。當行為已經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懼，並足以影響其正常生活或社會活動時，即可能進入法律介入的範圍。因此，這部法律所保護的不只是「女性」，而是所有符合本法要件而遭受跟蹤騷擾的人。其核心目的，在於避免個人受到持續性的侵擾，進而保障個人的身心安全、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及人格尊嚴。什麼樣的行為才算是法律上的「跟蹤騷擾行為」？依《跟蹤騷擾防制法》第3條第1項規定，跟蹤騷擾行為必須同時符合幾項重要條件。第一，行為必須是反覆或持續的。第二，必須是違反被害人意願的行為。第三，行為必須與性或性別有關。第四，行為必須使被害人心生畏怖，並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因此，並不是任何令人感到不舒服的行為，都一定構成《跟蹤騷擾防制法》上的跟蹤騷擾。必須綜合觀察行為發生的次數、持續時間、行為方式、雙方關係、行為人的目的，以及被害人受到的實際影響等因素，才能判斷是否符合本法規定。
<br>「反覆或持續」是什麼意思？所謂「反覆或持續」，依立法理由的說明，主要是指行為並非偶然一次發生。例如，一名男子遭女子拒絕追求之後，每天持續打電話給女子要求復合；或者行為人連續數日在被害人住家、學校或工作場所附近守候、尾隨。這些情況都可能符合「反覆或持續」的要件。換句話說，法律所要處理的並不是單純偶發性的接觸，而是行為人一再或持續侵入被害人的生活領域，使被害人無法正常生活。
<br>如果只是向對方提出一次約會邀請，對方拒絕後就沒有再聯絡，是否屬於跟蹤騷擾？通常不會僅因為拋棄式的邀約，就直接認定為本法上的跟蹤騷擾。因為本法要求行為必須具備「反覆或持續」的特性。例如，甲向乙表示希望約會，乙明確拒絕後，甲即停止聯絡，這種拋棄式的邀約，通常不符合反覆或持續的要求。但是，如果甲在遭到拒絕之後，仍然每天傳送海量訊息、到乙的住家或工作場所守候多月，甚至尾隨乙回家，情況就可能完全不同。其實法律最重要的目的，不只是告訴我們「違法會受到什麼處罰」，更重要的是讓每一個人知道：你的安全、你的生活安寧、你的私人空間以及拒絕他人的權利，都值得被尊重與保護。
<br>我們也要記住，跟蹤騷擾不一定發生在大馬路上，也可能發生在手機裡、社群平台上，甚至發生在每天上下班、上下課的生活路線中。
<br>如果你已經明確拒絕對方，對方仍然反覆或持續透過電話、訊息、社群、尾隨、守候等方式侵擾你，而且已經讓你感到害怕，甚至影響正常生活，不要因為害怕麻煩、害怕被說小題大作，就選擇默默忍受。
<br>請記得幾個重要原則：
<br>第一，先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
<br>第二，保留完整證據，不要急著刪除訊息或相關紀錄。
<br>第三，必要時立即向警方求助。
<br>第四，了解書面告誡與法院保護令等法律保護機制。
<br>同時，我們也要從另一個角度提醒每一個人：喜歡一個人，要懂得尊重；想挽回一段感情，也要接受對方說「不」的權利。真正的愛，不是一直追著對方不放；真正的關心，也不是用自己的想法去限制另一個人的自由。一句「我不願意」，就應該被聽見；一條人生界線，就應該被尊重。如果你或身邊的親友正在面對跟蹤騷擾，不要獨自承受，也不要等到事情變得更嚴重才尋求協助。法律，是保護人民的最後一道安全網；而提高警覺、保留證據、勇敢求助，就是替自己撐起的第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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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7 Sep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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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9月0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9月0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	臺灣高等檢察署
<br>劉俊良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你以為只是分裝，其實你已經在「製造毒品」了！》《你以為只是「加一點、分一分、裝一裝」？小心一個動作，從幫忙變成重罪！》毒品不是「換包裝」就沒事！從彩虹菸、毒咖啡包到電子煙，破解「製造毒品」法律紅線！
<br>今天這一集真的要請大家「提高警覺」！因為有些事情，大家第一眼看起來可能覺得「這有什麼？不就是幫忙混一混、裝一裝、包一包嗎？」但是我要告訴大家，毒品犯罪的法律風險，可能就藏在這個「只是」裡面！你可能沒有自己製造毒品，卻幫忙把毒品混進其他粉末；你可能沒有自己吸食，只是幫忙調配、充填；甚至有人會認為：「我只是負責包裝，我又不知道這是什麼！」問題來了法律真的會接受「我只是幫忙」這個理由嗎？臺灣高等檢察署劉俊良檢察官，帶大家破解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觀念：什麼叫做「製造毒品」？
<br>是不是一定要有化學反應才叫製造？把毒品混進果汁粉、咖啡粉、香料，甚至改變成方便吸食的型態，法律怎麼看？
<br>更重要的是，如果一個人真的誤觸法律，可能面臨什麼刑責？今天我們不只是談法律條文，而是要用大家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情境，一個一個拆解！
<br>因為毒品犯罪最可怕的地方，就是很多人真正出事之前，都以為「應該沒那麼嚴重吧？」今天就讓檢察官告訴大家，到底哪一條線，千萬不能踩！
<br>破除大家對「製造」的迷思：
<br>在現在的法律裡面，你就算只是把毒品加進香料捲成彩虹菸、調成電子煙油、混進果汁粉，或是把大麻葉拿去烘乾，通通都算「製造毒品」！
<br>為什麼法律的標準變了？早期的毒品都是什麼型態？結晶狀的安非他命、一顆顆的搖頭丸、FM2。那時候的毒品純度高，確實很多都需要經過繁複的化學提煉。但是時代變了！現在的新型態毒品（也就是所謂的新興毒品）包裝成鮮艷好看、帶有甜味的「彩虹菸」。包裝漂亮的「毒咖啡包」、「毒奶茶包」。帶有水果香味的「喪屍煙彈」、「電子煙油」。這些毒品的做法，不需要大費周章去搞化學提煉，大部分都是拿現成的毒品粉末，混入香精、草藥、果汁粉、甘油，用物理方式「混合」或「調配」出來的。如果法院還堅持「一定要有化學結構改變」才叫製造，那這些千變萬化的新興毒品不就抓不勝抓了嗎？所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1號裁判意旨）現在非常明確地告訴大家：法律必須與時俱進！只要你的行為變更了毒品的使用型態，讓毒品變得更容易擴散、更容易讓人誤食或吸食，就算只是單純的物理混合，也通通算「製造」！
<br>這 4 種常見行為，都是「製造」！案例 1：將新興毒品混入草料、捲成「彩虹菸」 --成立製造毒品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06號刑事判決）現在市面上有一種專門吸引年輕人的「彩虹菸」，有些人以為自己只是把毒品粉末（例如 α-PiHP 這類第三級新興毒品）連同香草粉、香精混入菸草裡，再用捲菸器填充進空菸管、加上濾嘴，包裝成看起來很炫、像普通香菸一樣的彩虹菸。
<br>案例 2：把毒品混入果汁粉、包成「毒咖啡包」 ---成立製造毒品罪！有把毒品偽裝成食品、飲料或感冒藥！
<br>案例 3：把毒品調成液體充填進「電子煙彈」成立製造毒品罪！把一級毒品（像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等）加上甘油、丙二醇和香精，加熱攪拌調成溶液，再注入煙彈裡面（也就是俗稱的「喪屍煙彈」）。把原本固體或粉末的毒品「溶液化」（變成液體），轉化成方便大家吸食的型態，同樣構成製造毒品罪！（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判決意旨參照）
<br>案例 4：把大麻葉採下來「風乾、烘乾」成立製造毒品罪！
<br>大麻植株是大麻毒品的原料，只要你用人工方式把葉子、花採下來，經過天然風乾或機器烘乾，讓它達到「方便拿來吸食」的程度，製造大麻毒品了！（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刑事判決）
<br>什麼情況下不算是製造？
<br>如果完全沒有改變毒品的成分、效果或使用型態，只是純粹做最後的外盒包裝、印圖案，或是為了增加重量摻雜雜質，又或是你自己要吸食而單純分裝這些情況法律會綜合整個過程來看，不一定會直接認定為「製造」，但依然可能會構成販賣、運輸、持有或施用等其他重罪！
<br>最實用的「防誤觸法網守則」：遇到有人找我們幫忙處理不明粉末、煙油、咖啡包，到底該怎麼辦？最簡單的原則就是四個字：「不碰、不拿、不做、不轉。」不碰來源不明的粉末、液體或煙彈；不替別人拿、不替別人保管；不依照指示進行混合、調配、分裝或加工；更不要幫忙把東西轉交給第三人。如果對方跟你說「只是幫忙一下」「不會有事」「這不是毒品」「你只要幫忙裝袋」，都不要因為朋友、同事或金錢利益就降低戒心。因為一旦進入刑事程序，真正被調查的不是一句「我只是幫忙」，而是你實際做了什麼、知道什麼，以及在整個犯罪流程中扮演什麼角色。尤其毒品犯罪刑責非常重，製造第二級毒品依法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製造第三級毒品也可能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最好的自保方式，就是不替別人碰不明物品、不參與任何毒品加工流程；真的遇到可疑情況，立即停止並尋求警方或法律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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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	臺灣高等檢察署
<br>劉俊良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你以為只是分裝，其實你已經在「製造毒品」了！》《你以為只是「加一點、分一分、裝一裝」？小心一個動作，從幫忙變成重罪！》毒品不是「換包裝」就沒事！從彩虹菸、毒咖啡包到電子煙，破解「製造毒品」法律紅線！
<br>今天這一集真的要請大家「提高警覺」！因為有些事情，大家第一眼看起來可能覺得「這有什麼？不就是幫忙混一混、裝一裝、包一包嗎？」但是我要告訴大家，毒品犯罪的法律風險，可能就藏在這個「只是」裡面！你可能沒有自己製造毒品，卻幫忙把毒品混進其他粉末；你可能沒有自己吸食，只是幫忙調配、充填；甚至有人會認為：「我只是負責包裝，我又不知道這是什麼！」問題來了法律真的會接受「我只是幫忙」這個理由嗎？臺灣高等檢察署劉俊良檢察官，帶大家破解一個非常重要的法律觀念：什麼叫做「製造毒品」？
<br>是不是一定要有化學反應才叫製造？把毒品混進果汁粉、咖啡粉、香料，甚至改變成方便吸食的型態，法律怎麼看？
<br>更重要的是，如果一個人真的誤觸法律，可能面臨什麼刑責？今天我們不只是談法律條文，而是要用大家生活中可能遇到的情境，一個一個拆解！
<br>因為毒品犯罪最可怕的地方，就是很多人真正出事之前，都以為「應該沒那麼嚴重吧？」今天就讓檢察官告訴大家，到底哪一條線，千萬不能踩！
<br>破除大家對「製造」的迷思：
<br>在現在的法律裡面，你就算只是把毒品加進香料捲成彩虹菸、調成電子煙油、混進果汁粉，或是把大麻葉拿去烘乾，通通都算「製造毒品」！
<br>為什麼法律的標準變了？早期的毒品都是什麼型態？結晶狀的安非他命、一顆顆的搖頭丸、FM2。那時候的毒品純度高，確實很多都需要經過繁複的化學提煉。但是時代變了！現在的新型態毒品（也就是所謂的新興毒品）包裝成鮮艷好看、帶有甜味的「彩虹菸」。包裝漂亮的「毒咖啡包」、「毒奶茶包」。帶有水果香味的「喪屍煙彈」、「電子煙油」。這些毒品的做法，不需要大費周章去搞化學提煉，大部分都是拿現成的毒品粉末，混入香精、草藥、果汁粉、甘油，用物理方式「混合」或「調配」出來的。如果法院還堅持「一定要有化學結構改變」才叫製造，那這些千變萬化的新興毒品不就抓不勝抓了嗎？所以最高法院（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21號裁判意旨）現在非常明確地告訴大家：法律必須與時俱進！只要你的行為變更了毒品的使用型態，讓毒品變得更容易擴散、更容易讓人誤食或吸食，就算只是單純的物理混合，也通通算「製造」！
<br>這 4 種常見行為，都是「製造」！案例 1：將新興毒品混入草料、捲成「彩虹菸」 --成立製造毒品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06號刑事判決）現在市面上有一種專門吸引年輕人的「彩虹菸」，有些人以為自己只是把毒品粉末（例如 α-PiHP 這類第三級新興毒品）連同香草粉、香精混入菸草裡，再用捲菸器填充進空菸管、加上濾嘴，包裝成看起來很炫、像普通香菸一樣的彩虹菸。
<br>案例 2：把毒品混入果汁粉、包成「毒咖啡包」 ---成立製造毒品罪！有把毒品偽裝成食品、飲料或感冒藥！
<br>案例 3：把毒品調成液體充填進「電子煙彈」成立製造毒品罪！把一級毒品（像依托咪酯、異丙帕酯等）加上甘油、丙二醇和香精，加熱攪拌調成溶液，再注入煙彈裡面（也就是俗稱的「喪屍煙彈」）。把原本固體或粉末的毒品「溶液化」（變成液體），轉化成方便大家吸食的型態，同樣構成製造毒品罪！（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490號判決意旨參照）
<br>案例 4：把大麻葉採下來「風乾、烘乾」成立製造毒品罪！
<br>大麻植株是大麻毒品的原料，只要你用人工方式把葉子、花採下來，經過天然風乾或機器烘乾，讓它達到「方便拿來吸食」的程度，製造大麻毒品了！（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1991號刑事判決）
<br>什麼情況下不算是製造？
<br>如果完全沒有改變毒品的成分、效果或使用型態，只是純粹做最後的外盒包裝、印圖案，或是為了增加重量摻雜雜質，又或是你自己要吸食而單純分裝這些情況法律會綜合整個過程來看，不一定會直接認定為「製造」，但依然可能會構成販賣、運輸、持有或施用等其他重罪！
<br>最實用的「防誤觸法網守則」：遇到有人找我們幫忙處理不明粉末、煙油、咖啡包，到底該怎麼辦？最簡單的原則就是四個字：「不碰、不拿、不做、不轉。」不碰來源不明的粉末、液體或煙彈；不替別人拿、不替別人保管；不依照指示進行混合、調配、分裝或加工；更不要幫忙把東西轉交給第三人。如果對方跟你說「只是幫忙一下」「不會有事」「這不是毒品」「你只要幫忙裝袋」，都不要因為朋友、同事或金錢利益就降低戒心。因為一旦進入刑事程序，真正被調查的不是一句「我只是幫忙」，而是你實際做了什麼、知道什麼，以及在整個犯罪流程中扮演什麼角色。尤其毒品犯罪刑責非常重，製造第二級毒品依法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製造第三級毒品也可能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最好的自保方式，就是不替別人碰不明物品、不參與任何毒品加工流程；真的遇到可疑情況，立即停止並尋求警方或法律專業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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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2 Sep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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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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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9月0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9月0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	臺北地檢署
<br>蕭永昌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網路噁人退散 ！從女議員被騷擾案談法律責任】
<br>網路噁人退散！一句「開玩笑」可能變成法律責任—從女議員遭網路性騷擾事件，看懂留言、私訊、照片與AI合成的法律紅線？不知道大家有沒有使用FACEBOOK、IG、THREADS等社群軟體，分享自己生活的點點滴滴，也跟數不盡的網友們交流互動呢？在社群軟體上，常常可以看到很多帥哥、美女分享自己的照片或是影片，不過總會有一些網路噁人，會以留言或是私訊的方式，以「玩笑」的名義進行性騷擾。這種網路困境，有時就連民意代表也難以倖免。有些人可能會想：「我只是留言開個玩笑而已」、「照片本來就是她自己放在網路上的，我拿來用有什麼關係？」「我又沒有碰她，我只是傳訊息而已，怎麼會犯法？」問題就在這裡！很多網路性騷擾，最開始真的只是一則留言、一張照片、一段私訊，但當內容涉及性意味、羞辱、冒犯，甚至進一步恐嚇、散布、合成或持續騷擾，就可能從「不好笑的玩笑」，一路走到行政責任、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br>而且現在AI換臉、Deepfake、照片合成越來越容易，更讓「照片可以怎麼用」成為大家一定要知道的法律課題。臺北地檢署蕭永昌檢察官，陪我們從近期受到關注的女性民意代表遭網路性騷擾事件出發，告訴大家：哪些行為已經踩線？被害人該怎麼保存證據？網友又有哪些事情千萬不要做？前陣子，有位女性市議員就在議會質詢時，公開自己遭到性騷擾的經過：涉案男網友不但透過臉書私訊功能傳送自己性器官與議員照片的合照外，還以文字訊息表示：「我愛妳」、「當選後可以幫我生孩子嗎？親力親為，服務地方」。經女議員提告後，前陣子這位男網友就被地檢署提起公訴。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這個新聞事件。
<br>遇到網路噁人，該怎麼給對方教訓？沒學過法律的人、跟學過法律的人，在面對爭議事件時，思考的切入點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沒學過法律的人，會下意識地去主動往「犯罪」的方向切入。所以，遇到欠錢不還會告詐欺、網路上感覺被冒犯就會提告公然侮辱。學過法律的人甚至有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思考上的習慣就會針對「民事賠償」、「行政裁罰」跟「刑事告訴（告發）」三大面向分別主張可能可以適用的法條規定。民事部分，重點往往是損害填補，所以多半會考慮有沒有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空間，要求對方「用錢撫平我受到的傷害」（欠錢不還，很多是走債務不履行的相關規定，這裡先不贅述）；行政裁罰，雖然對方不會有前科、自己也拿不到錢，但至少可以讓國家給對方教訓（多半是罰錢，有的有撤照或其他），且相對於刑事，行政裁罰成功率更高。重要的是：民事/刑事/行政三大領域的法律主張可以「同時併行」，不必擇一喔！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如果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而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時，就有可能會構成性騷擾，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喔！所以之後如果在網路上遇到噁人性騷擾，也許在提告成罪難度比較高的刑事告訴之餘，可以考慮改用提起性騷擾的行政申訴提告妨害秘密或妨害性隱私有難度，就可以搭配性騷擾申訴或個資法的行政裁罰、侵權行為民事賠償與回復原狀等一起招待對方。當然如果能扣到妨害性隱私或個資法等的刑事責任，那就更「全餐」了。
<br>議員的照片新聞都有啊，那為什麼使用她的照片還會違反個資法？在網路時代，很多人都有社群帳號、會公開分享自己的生活照；但有的網友卻會拿別人的照片來「創作」，有些是拿來KUSO惡搞、有些是拿來反諷。但有些卻選擇了使用別人公開的照片或影片來傷害別人，這樣就會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疑慮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的行為類型，主要分為「蒐集」、「處理」與「利用」三大面向，即使是透過公開、合法的方法而「蒐集」到別人的照片、影片等個人資料，在「處理」及「利用」上，也各自有應該遵循的法律規範，而不能理所當然地濫用、亂用於改作合成照片或AI生成影片喔！所以在這個新聞事件裡，涉案男網友透過臉書私訊功能傳送自己性器官與議員照片的合照給議員本人觀看，相信大家都能理解，這個男網友就是蓄意要用這樣的方式性騷擾、噁心這位女議員，這樣濫用別人照片的行為，就有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而可能會因此背負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同時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喔！
<br>《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
<br>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br>一、法律明文規定。
<br>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br>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br>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br>五、經當事人同意。
<br>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br>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br>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br>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br>一、法律明文規定。
<br>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br>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br>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br>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br>六、經當事人同意。
<br>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br>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br>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br>《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br>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br>「網路不是法外之地，玩笑也不能踩過別人的尊嚴；尊重界線，是給別人最基本的安全，也是給自己最重要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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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	臺北地檢署
<br>蕭永昌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網路噁人退散 ！從女議員被騷擾案談法律責任】
<br>網路噁人退散！一句「開玩笑」可能變成法律責任—從女議員遭網路性騷擾事件，看懂留言、私訊、照片與AI合成的法律紅線？不知道大家有沒有使用FACEBOOK、IG、THREADS等社群軟體，分享自己生活的點點滴滴，也跟數不盡的網友們交流互動呢？在社群軟體上，常常可以看到很多帥哥、美女分享自己的照片或是影片，不過總會有一些網路噁人，會以留言或是私訊的方式，以「玩笑」的名義進行性騷擾。這種網路困境，有時就連民意代表也難以倖免。有些人可能會想：「我只是留言開個玩笑而已」、「照片本來就是她自己放在網路上的，我拿來用有什麼關係？」「我又沒有碰她，我只是傳訊息而已，怎麼會犯法？」問題就在這裡！很多網路性騷擾，最開始真的只是一則留言、一張照片、一段私訊，但當內容涉及性意味、羞辱、冒犯，甚至進一步恐嚇、散布、合成或持續騷擾，就可能從「不好笑的玩笑」，一路走到行政責任、民事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br>而且現在AI換臉、Deepfake、照片合成越來越容易，更讓「照片可以怎麼用」成為大家一定要知道的法律課題。臺北地檢署蕭永昌檢察官，陪我們從近期受到關注的女性民意代表遭網路性騷擾事件出發，告訴大家：哪些行為已經踩線？被害人該怎麼保存證據？網友又有哪些事情千萬不要做？前陣子，有位女性市議員就在議會質詢時，公開自己遭到性騷擾的經過：涉案男網友不但透過臉書私訊功能傳送自己性器官與議員照片的合照外，還以文字訊息表示：「我愛妳」、「當選後可以幫我生孩子嗎？親力親為，服務地方」。經女議員提告後，前陣子這位男網友就被地檢署提起公訴。今天就來跟大家聊聊這個新聞事件。
<br>遇到網路噁人，該怎麼給對方教訓？沒學過法律的人、跟學過法律的人，在面對爭議事件時，思考的切入點有一個很大的不同。沒學過法律的人，會下意識地去主動往「犯罪」的方向切入。所以，遇到欠錢不還會告詐欺、網路上感覺被冒犯就會提告公然侮辱。學過法律的人甚至有從事法律工作的人，思考上的習慣就會針對「民事賠償」、「行政裁罰」跟「刑事告訴（告發）」三大面向分別主張可能可以適用的法條規定。民事部分，重點往往是損害填補，所以多半會考慮有沒有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空間，要求對方「用錢撫平我受到的傷害」（欠錢不還，很多是走債務不履行的相關規定，這裡先不贅述）；行政裁罰，雖然對方不會有前科、自己也拿不到錢，但至少可以讓國家給對方教訓（多半是罰錢，有的有撤照或其他），且相對於刑事，行政裁罰成功率更高。重要的是：民事/刑事/行政三大領域的法律主張可以「同時併行」，不必擇一喔！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如果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而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時，就有可能會構成性騷擾，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第2項之規定，可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喔！所以之後如果在網路上遇到噁人性騷擾，也許在提告成罪難度比較高的刑事告訴之餘，可以考慮改用提起性騷擾的行政申訴提告妨害秘密或妨害性隱私有難度，就可以搭配性騷擾申訴或個資法的行政裁罰、侵權行為民事賠償與回復原狀等一起招待對方。當然如果能扣到妨害性隱私或個資法等的刑事責任，那就更「全餐」了。
<br>議員的照片新聞都有啊，那為什麼使用她的照片還會違反個資法？在網路時代，很多人都有社群帳號、會公開分享自己的生活照；但有的網友卻會拿別人的照片來「創作」，有些是拿來KUSO惡搞、有些是拿來反諷。但有些卻選擇了使用別人公開的照片或影片來傷害別人，這樣就會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疑慮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的行為類型，主要分為「蒐集」、「處理」與「利用」三大面向，即使是透過公開、合法的方法而「蒐集」到別人的照片、影片等個人資料，在「處理」及「利用」上，也各自有應該遵循的法律規範，而不能理所當然地濫用、亂用於改作合成照片或AI生成影片喔！所以在這個新聞事件裡，涉案男網友透過臉書私訊功能傳送自己性器官與議員照片的合照給議員本人觀看，相信大家都能理解，這個男網友就是蓄意要用這樣的方式性騷擾、噁心這位女議員，這樣濫用別人照片的行為，就有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相關規定，而可能會因此背負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同時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的刑事責任喔！
<br>《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
<br>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br>一、法律明文規定。
<br>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且已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
<br>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br>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br>五、經當事人同意。
<br>六、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br>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br>八、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
<br>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br>一、法律明文規定。
<br>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br>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br>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br>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br>六、經當事人同意。
<br>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br>非公務機關依前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行銷者，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應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
<br>非公務機關於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用。
<br>《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br>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br>「網路不是法外之地，玩笑也不能踩過別人的尊嚴；尊重界線，是給別人最基本的安全，也是給自己最重要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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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1 Sep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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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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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8月3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8月3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杜靜怡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你的網銀真的被凍結了嗎？——假檢警先鎖網銀、再騙你『帳戶遭監管』」
<br>「網銀被鎖別急著信！假檢警設局再升級——小心一個動作，從被害人變成涉案人」「帳戶不能登入不代表遭凍結；電話叫你交錢更不是司法程序！3大法律紅線一次搞懂，別讓恐慌成為詐騙集團的提款機！」
<br>現在的詐騙真的越來越會演了！以前接到電話，對方說『你的帳戶遭到凍結』，我們可能還會提醒自己：假的啦！但是現在詐騙集團竟然可能先讓你的網路銀行真的登不進去，再打電話告訴你：『你看吧！我們沒有騙你，你的帳戶真的被司法機關監管了！』
<br>這一招最可怕的地方，就是它不是只有『說』，而是先製造一個讓你眼睛看得到的現象，再利用你的恐慌，讓你一步一步照著他的指示操作。更重要的是，詐騙過程裡還有一些法律紅線，民眾可能原本只是想幫忙、只是借個帳戶、只是代收一筆錢，最後卻可能因為自己的行為，從被害人變成刑事案件的關係人。
<br>臺北地檢署杜靜怡檢察事務官，除了破解『網銀遭鎖』的新型假檢警手法，也要進一步提醒大家：哪些事情千萬不能做？哪些看似幫忙的行為，可能已經踩到法律紅線？如果真的不小心涉入，又該怎麼辦？」
<br>新聞切入——「你不相信？自己登入網銀看看」最近看到一種新的假檢警詐騙手法，跟以前不太一樣。以前我們都會告訴民眾，接到電話說「你的帳戶被凍結」、「你的帳戶被監管」，不要相信。
<br>可是現在詐騙集團好像進化了，他甚至可以讓你的網路銀行真的不能登入。這是真的嗎？
<br>確實有這樣的案例。
<br>今年1月有媒體報導，臺中一名33歲孕婦遭到假檢警詐騙，損失177萬元。
<br>這個案件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詐騙集團不是只有在電話裡告訴她：「妳的帳戶被凍結了。」
<br>而是疑似先掌握她的身分證字號，以及她使用哪一家銀行的網路銀行，再利用銀行的安全機制，故意連續輸入錯誤的登入資料，讓她的網路銀行登入功能被鎖住。接著詐騙集團再告訴她：「妳涉嫌刑事案件，妳的銀行帳戶已經被凍結了。」甚至叫她：「不相信的話，妳現在自己登入網路銀行看看。」結果被害人一登入，發現真的進不去。這時候一般人的第一個反應很可能就是：「天啊，是真的。」這也是這種新型態手法最可怕的地方。
<br>詐騙集團利用的，其實是銀行的「安全機制」可是一般人可能會覺得很奇怪，詐騙集團又不知道我的網銀密碼，怎麼有辦法把我的網銀鎖住？
<br>這正是這個案件最值得宣導的地方。他可能根本不需要知道你的正確密碼。很多銀行為了保護客戶，如果有人連續多次輸入錯誤的密碼、使用者代號或驗證資料，系統就會暫時停止網銀登入，或者把登入功能鎖定，之後必須透過銀行的程序才能解鎖。
<br>這原本是一個「保護帳戶」的安全設計，但是詐騙集團反過來利用這個機制。假設他已經透過個資外洩、釣魚網站、過去的詐騙資料，知道你的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甚至知道你使用哪一家銀行。他就可能嘗試登入你的網銀，故意一直輸入錯誤資料。
<br>系統偵測到異常，自然啟動安全機制，把網銀登入鎖住。
<br>所以這裡一定要提醒大家：「網銀不能登入」，不等於「你的銀行帳戶被司法機關凍結」。這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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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杜靜怡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你的網銀真的被凍結了嗎？——假檢警先鎖網銀、再騙你『帳戶遭監管』」
<br>「網銀被鎖別急著信！假檢警設局再升級——小心一個動作，從被害人變成涉案人」「帳戶不能登入不代表遭凍結；電話叫你交錢更不是司法程序！3大法律紅線一次搞懂，別讓恐慌成為詐騙集團的提款機！」
<br>現在的詐騙真的越來越會演了！以前接到電話，對方說『你的帳戶遭到凍結』，我們可能還會提醒自己：假的啦！但是現在詐騙集團竟然可能先讓你的網路銀行真的登不進去，再打電話告訴你：『你看吧！我們沒有騙你，你的帳戶真的被司法機關監管了！』
<br>這一招最可怕的地方，就是它不是只有『說』，而是先製造一個讓你眼睛看得到的現象，再利用你的恐慌，讓你一步一步照著他的指示操作。更重要的是，詐騙過程裡還有一些法律紅線，民眾可能原本只是想幫忙、只是借個帳戶、只是代收一筆錢，最後卻可能因為自己的行為，從被害人變成刑事案件的關係人。
<br>臺北地檢署杜靜怡檢察事務官，除了破解『網銀遭鎖』的新型假檢警手法，也要進一步提醒大家：哪些事情千萬不能做？哪些看似幫忙的行為，可能已經踩到法律紅線？如果真的不小心涉入，又該怎麼辦？」
<br>新聞切入——「你不相信？自己登入網銀看看」最近看到一種新的假檢警詐騙手法，跟以前不太一樣。以前我們都會告訴民眾，接到電話說「你的帳戶被凍結」、「你的帳戶被監管」，不要相信。
<br>可是現在詐騙集團好像進化了，他甚至可以讓你的網路銀行真的不能登入。這是真的嗎？
<br>確實有這樣的案例。
<br>今年1月有媒體報導，臺中一名33歲孕婦遭到假檢警詐騙，損失177萬元。
<br>這個案件值得注意的地方，就是詐騙集團不是只有在電話裡告訴她：「妳的帳戶被凍結了。」
<br>而是疑似先掌握她的身分證字號，以及她使用哪一家銀行的網路銀行，再利用銀行的安全機制，故意連續輸入錯誤的登入資料，讓她的網路銀行登入功能被鎖住。接著詐騙集團再告訴她：「妳涉嫌刑事案件，妳的銀行帳戶已經被凍結了。」甚至叫她：「不相信的話，妳現在自己登入網路銀行看看。」結果被害人一登入，發現真的進不去。這時候一般人的第一個反應很可能就是：「天啊，是真的。」這也是這種新型態手法最可怕的地方。
<br>詐騙集團利用的，其實是銀行的「安全機制」可是一般人可能會覺得很奇怪，詐騙集團又不知道我的網銀密碼，怎麼有辦法把我的網銀鎖住？
<br>這正是這個案件最值得宣導的地方。他可能根本不需要知道你的正確密碼。很多銀行為了保護客戶，如果有人連續多次輸入錯誤的密碼、使用者代號或驗證資料，系統就會暫時停止網銀登入，或者把登入功能鎖定，之後必須透過銀行的程序才能解鎖。
<br>這原本是一個「保護帳戶」的安全設計，但是詐騙集團反過來利用這個機制。假設他已經透過個資外洩、釣魚網站、過去的詐騙資料，知道你的姓名、身分證字號、電話，甚至知道你使用哪一家銀行。他就可能嘗試登入你的網銀，故意一直輸入錯誤資料。
<br>系統偵測到異常，自然啟動安全機制，把網銀登入鎖住。
<br>所以這裡一定要提醒大家：「網銀不能登入」，不等於「你的銀行帳戶被司法機關凍結」。這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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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31 Aug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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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8月3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8月3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1.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br>2.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黃中麟律師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重大兇殺案件—加害者違反保護令殺人案分享
<br>重大兇殺案件——加害者違反保護令殺人案
<br>「保護令不是一張紙！當威脅升高、保護失靈，誰能接住被害人與家屬？」從違反保護令到重大暴力犯罪——看見危險警訊、司法保護與犯罪被害人重建之路
<br>今天我們要談一個非常沉重，但是社會絕對不能迴避的議題——
<br>「重大兇殺案件：加害者違反保護令殺人案」。當一個人已經受到威脅、恐嚇、跟蹤，甚至需要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我們一般人的直覺可能會認為：「既然有保護令，應該就安全了吧？」
<br>可是現實世界裡，危險有時候不會因為一張法律文件就自動消失。當加害者明知有保護令，卻仍然接近、騷擾、威脅，甚至進一步升高成為暴力犯罪時，真正需要被討論的就不只是「有沒有違反保護令」，而是——危險到底有沒有被及時辨識？被害人有沒有安全計畫？家屬怎麼辦？孩子怎麼辦？案發之後，被害家屬又要怎麼走過失去親人的漫長道路？
<br>今天我們邀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以及黃中麟律師，從法律、被害人保護與實務服務的角度，帶大家深入了解。
<br>我們不談獵奇、不渲染暴力，更不希望把被害人的傷痛再次攤開。我們真正要談的是：如果危險正在發生，我們怎麼辦？
<br>如果身邊的人正在被威脅，我們怎麼幫？如果不幸發生重大犯罪，被害家屬又有哪些權利與資源可以求助？
<br>希望讓大家多懂一點法律，也多知道一條可以救人的路。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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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1.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br>2.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黃中麟律師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重大兇殺案件—加害者違反保護令殺人案分享
<br>重大兇殺案件——加害者違反保護令殺人案
<br>「保護令不是一張紙！當威脅升高、保護失靈，誰能接住被害人與家屬？」從違反保護令到重大暴力犯罪——看見危險警訊、司法保護與犯罪被害人重建之路
<br>今天我們要談一個非常沉重，但是社會絕對不能迴避的議題——
<br>「重大兇殺案件：加害者違反保護令殺人案」。當一個人已經受到威脅、恐嚇、跟蹤，甚至需要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我們一般人的直覺可能會認為：「既然有保護令，應該就安全了吧？」
<br>可是現實世界裡，危險有時候不會因為一張法律文件就自動消失。當加害者明知有保護令，卻仍然接近、騷擾、威脅，甚至進一步升高成為暴力犯罪時，真正需要被討論的就不只是「有沒有違反保護令」，而是——危險到底有沒有被及時辨識？被害人有沒有安全計畫？家屬怎麼辦？孩子怎麼辦？案發之後，被害家屬又要怎麼走過失去親人的漫長道路？
<br>今天我們邀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以及黃中麟律師，從法律、被害人保護與實務服務的角度，帶大家深入了解。
<br>我們不談獵奇、不渲染暴力，更不希望把被害人的傷痛再次攤開。我們真正要談的是：如果危險正在發生，我們怎麼辦？
<br>如果身邊的人正在被威脅，我們怎麼幫？如果不幸發生重大犯罪，被害家屬又有哪些權利與資源可以求助？
<br>希望讓大家多懂一點法律，也多知道一條可以救人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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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31 Aug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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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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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8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8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沈念祖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保持鎮靜，多方查證，才能避免財產損失
<br>守住你的錢與房產—破解投資詐騙、假冒金融通知與不動產詐騙陷阱「別讓一通電話、一個LINE群組，騙走一輩子的積蓄！從投資群組到房產防護，沈念祖檢察官帶你看懂詐騙套路、避免誤觸法網！」現在的詐騙真的越來越「會演」！可能是一個看起來很專業的投資群組、一位自稱老師或專家的網友，也可能是一封寫著「您的信用卡遭盜刷」、「您的分期付款有問題」的簡訊，甚至當我們以為自己很小心，詐騙集團已經把目標瞄準到我們最重要的不動產。更值得注意的是，詐騙不只是讓人損失金錢，有些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提供帳戶、代收款項、協助轉帳，甚至可能從「被害人」變成警方偵辦案件中的關係人，法律風險完全不能輕忽。臺灣高等檢察署沈念祖檢察官，從實務角度告訴大家：哪些情況看起來很正常，其實已經是詐騙警訊？如果真的收到可疑訊息，第一時間應該怎麼辦？又有哪些行為可能從單純「幫忙」變成刑事責任？
<br>今天我們就用最生活化的案例，把「詐騙、查證與刑責」一次說清楚！
<br>網路上的投資群組：誘騙加入→不會主動邀約投資，而是以詐騙集團扮演的群組成員偽裝屢屢獲利，使被害人心動而主動詢問投資方式→被害人投入投資成本→群組操盤者會讓被害人看見帳務紀錄，且會極有耐心的佈局，在過程中會虛構漲跌互見的情況，但一段時間後帳面上絕對是賺錢，使被害人相信此乃投資正常狀況→然後就會出現一波被害人大賺的假象→當被害人要獲利了結時，詐騙集團就會以手續費等各種名目要求被害人出金（當然，帳面上的假獲利絕對遠超出詐團所稱手續費）→結果就是被害人又再度匯出手續費，到頭來根本沒有投資這件事，當然本金及手續費也無法取回。
<br>切記：投資一定要找合法正當設立的金融機構或投信公司，將款項交給日後無從查知其真實身分、行號者，絕對是詐騙；縱使是名人，也不可能在網路上成立投資群組，這些都是騙局。
<br>如何查證：當你要把錢交出之前，一定要再想想，日後我要去哪裡拿回這些錢→如果你還是半信半疑，建議你在交出錢之前，可以到就近的派出所問問警察，波力士大人絕對會給你正確的答案→反之，如果連警察都不相信，而只相信網路上來路不明的訊息，日後就會後悔莫及。
<br>收到簡訊或電子郵件告知不明信用卡刷卡款項、分期帳款有誤        等訊息：一般此種詐騙手法會在電子郵件以與金融機構相似之LOGO留下內容不實之刷卡或消費訊息，並留下聯絡方式供被害人回覆。待被害人回覆後，詐騙集團即以一連串之方式要求被害人需將帳戶內之資金轉移。切記：若接受此種簡訊，而本身亦確曾有刷卡消費之紀錄，此時接受訊息之人確實一時會思考是否卡片遭盜刷之問題，而下意識立即回撥電話。但建議此時應自行到網路或查閱自己的信用卡上的金融機構電話再行回撥，而非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所留電話回撥，因為該電話必然為詐騙集團事先備妥者。另外：如果你還是半信半疑，建議你可以立即到就近的派出所問問警察，波力士大人絕對會給你正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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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沈念祖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保持鎮靜，多方查證，才能避免財產損失
<br>守住你的錢與房產—破解投資詐騙、假冒金融通知與不動產詐騙陷阱「別讓一通電話、一個LINE群組，騙走一輩子的積蓄！從投資群組到房產防護，沈念祖檢察官帶你看懂詐騙套路、避免誤觸法網！」現在的詐騙真的越來越「會演」！可能是一個看起來很專業的投資群組、一位自稱老師或專家的網友，也可能是一封寫著「您的信用卡遭盜刷」、「您的分期付款有問題」的簡訊，甚至當我們以為自己很小心，詐騙集團已經把目標瞄準到我們最重要的不動產。更值得注意的是，詐騙不只是讓人損失金錢，有些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提供帳戶、代收款項、協助轉帳，甚至可能從「被害人」變成警方偵辦案件中的關係人，法律風險完全不能輕忽。臺灣高等檢察署沈念祖檢察官，從實務角度告訴大家：哪些情況看起來很正常，其實已經是詐騙警訊？如果真的收到可疑訊息，第一時間應該怎麼辦？又有哪些行為可能從單純「幫忙」變成刑事責任？
<br>今天我們就用最生活化的案例，把「詐騙、查證與刑責」一次說清楚！
<br>網路上的投資群組：誘騙加入→不會主動邀約投資，而是以詐騙集團扮演的群組成員偽裝屢屢獲利，使被害人心動而主動詢問投資方式→被害人投入投資成本→群組操盤者會讓被害人看見帳務紀錄，且會極有耐心的佈局，在過程中會虛構漲跌互見的情況，但一段時間後帳面上絕對是賺錢，使被害人相信此乃投資正常狀況→然後就會出現一波被害人大賺的假象→當被害人要獲利了結時，詐騙集團就會以手續費等各種名目要求被害人出金（當然，帳面上的假獲利絕對遠超出詐團所稱手續費）→結果就是被害人又再度匯出手續費，到頭來根本沒有投資這件事，當然本金及手續費也無法取回。
<br>切記：投資一定要找合法正當設立的金融機構或投信公司，將款項交給日後無從查知其真實身分、行號者，絕對是詐騙；縱使是名人，也不可能在網路上成立投資群組，這些都是騙局。
<br>如何查證：當你要把錢交出之前，一定要再想想，日後我要去哪裡拿回這些錢→如果你還是半信半疑，建議你在交出錢之前，可以到就近的派出所問問警察，波力士大人絕對會給你正確的答案→反之，如果連警察都不相信，而只相信網路上來路不明的訊息，日後就會後悔莫及。
<br>收到簡訊或電子郵件告知不明信用卡刷卡款項、分期帳款有誤        等訊息：一般此種詐騙手法會在電子郵件以與金融機構相似之LOGO留下內容不實之刷卡或消費訊息，並留下聯絡方式供被害人回覆。待被害人回覆後，詐騙集團即以一連串之方式要求被害人需將帳戶內之資金轉移。切記：若接受此種簡訊，而本身亦確曾有刷卡消費之紀錄，此時接受訊息之人確實一時會思考是否卡片遭盜刷之問題，而下意識立即回撥電話。但建議此時應自行到網路或查閱自己的信用卡上的金融機構電話再行回撥，而非以簡訊或電子郵件所留電話回撥，因為該電話必然為詐騙集團事先備妥者。另外：如果你還是半信半疑，建議你可以立即到就近的派出所問問警察，波力士大人絕對會給你正確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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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6 Aug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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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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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8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8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直播【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br>法務部保護司賴玥蓉科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之現在與未來
<br>「一場犯罪改變一個家庭，法律不能只追究加害人，更要陪被害人走完重建人生的路！」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直播【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br>法務部保護司賴玥蓉科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之現在與未來
<br>「一場犯罪改變一個家庭，法律不能只追究加害人，更要陪被害人走完重建人生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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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5 Aug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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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8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8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毛小孩不是只要愛他就好--「飼養寵物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法律責任。」
<br>前言：近年來，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狗狗、貓咪，甚至兔子、鳥類等動物，都逐漸成為許多家庭的重要成員。我們常說「毛小孩是家人」，但是，當寵物成為家庭成員的同時，飼主也必須承擔相對應的法律責任。例如：撿到一隻狗，可以直接帶回家嗎？自己的狗咬傷別人，飼主要不要負責？寵物沒有繫牽繩，發生事故會不會違法？如果不想養了，可以把狗貓放到路邊嗎？看到有人虐待動物，可以怎麼辦？如果故意傷害自己的寵物，會不會犯罪？今天我們就透過「一問一答」的方式，從日常生活最容易遇到的情況出發，了解《動物保護法》以及相關刑事責任。
<br>什麼是《動物保護法》？為什麼我們需要這部法律？《動物保護法》的核心目的，是尊重動物生命、保護動物並增進動物福利。
<br>也就是說，法律並不是單純在規定「不能虐待狗貓」，而是希望建立一套完整的動物保護制度，包括：
<br>1. 飼主應該如何照顧動物。
<br>2. 什麼行為屬於虐待、傷害動物。
<br>3. 動物遭受傷害時，違法者可能受到什麼處罰。
<br>4.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等產業如何管理。
<br>5. 動物實驗如何進行。
<br>6. 遇到動物保護案件時，民眾可以向哪個單位通報。
<br>是不是所有動物都受到《動物保護法》保護？不完全是。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法律上的「動物」，主要是指：
<br>犬、貓以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而「寵物」則是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因此，法律上的「寵物」並不是隻有狗和貓。例如有人飼養兔子、鳥類作為陪伴動物，也可能屬於法律所稱的寵物。但是，如果是水母、蝦子、昆蟲等無脊椎動物，是否適用《動物保護法》，就必須另外判斷，不能看到「動物」兩個字就認為所有生物都受到同一部法律保護。
<br>當我養了一隻寵物，我有哪些基本法律責任？《動物保護法》第5條對飼主的責任有相當詳細的規定。例如飼主必須：第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的食物。第二，提供24小時充足、乾淨的飲水。第三，提供安全、乾淨、通風、適當的生活環境。第四，避免動物受到騷擾、虐待或傷害。第五，如果用籠子飼養，要讓動物有充分伸展及活動的空間。第六，如果用繩子或鍊子限制寵物，也必須符合安全、舒適及活動的要求。此外，還有其他妥善照顧的義務。
<br>所以，法律上的「養寵物」，並不是隻要每天餵飯就可以。真正的飼主責任，是要確保動物在基本生活、安全與健康上得到妥善照顧。
<br>如果我把狗狗或貓咪長時間關在很小的籠子裡，只要每天餵牠吃飯，可以嗎？《動物保護法》第5條要求飼主提供適當的生活環境。如果是以籠子飼養寵物，籠內空間必須足夠讓寵物充分伸展，而且還應提供充分的籠外活動時間。因此「有餵飯」不等於「已經盡到飼主義務」。法律保護的不只是動物「活著」，也包括牠的基本生活與動物福利。如果長期將動物關在狹小、不通風、不衛生的空間，甚至因此造成動物受傷或健康受損，就可能產生動物保護法上的責任。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毛小孩不是只要愛他就好--「飼養寵物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法律責任。」
<br>前言：近年來，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狗狗、貓咪，甚至兔子、鳥類等動物，都逐漸成為許多家庭的重要成員。我們常說「毛小孩是家人」，但是，當寵物成為家庭成員的同時，飼主也必須承擔相對應的法律責任。例如：撿到一隻狗，可以直接帶回家嗎？自己的狗咬傷別人，飼主要不要負責？寵物沒有繫牽繩，發生事故會不會違法？如果不想養了，可以把狗貓放到路邊嗎？看到有人虐待動物，可以怎麼辦？如果故意傷害自己的寵物，會不會犯罪？今天我們就透過「一問一答」的方式，從日常生活最容易遇到的情況出發，了解《動物保護法》以及相關刑事責任。
<br>什麼是《動物保護法》？為什麼我們需要這部法律？《動物保護法》的核心目的，是尊重動物生命、保護動物並增進動物福利。
<br>也就是說，法律並不是單純在規定「不能虐待狗貓」，而是希望建立一套完整的動物保護制度，包括：
<br>1. 飼主應該如何照顧動物。
<br>2. 什麼行為屬於虐待、傷害動物。
<br>3. 動物遭受傷害時，違法者可能受到什麼處罰。
<br>4.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等產業如何管理。
<br>5. 動物實驗如何進行。
<br>6. 遇到動物保護案件時，民眾可以向哪個單位通報。
<br>是不是所有動物都受到《動物保護法》保護？不完全是。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法律上的「動物」，主要是指：
<br>犬、貓以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而「寵物」則是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目的而飼養或管領的動物。因此，法律上的「寵物」並不是隻有狗和貓。例如有人飼養兔子、鳥類作為陪伴動物，也可能屬於法律所稱的寵物。但是，如果是水母、蝦子、昆蟲等無脊椎動物，是否適用《動物保護法》，就必須另外判斷，不能看到「動物」兩個字就認為所有生物都受到同一部法律保護。
<br>當我養了一隻寵物，我有哪些基本法律責任？《動物保護法》第5條對飼主的責任有相當詳細的規定。例如飼主必須：第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的食物。第二，提供24小時充足、乾淨的飲水。第三，提供安全、乾淨、通風、適當的生活環境。第四，避免動物受到騷擾、虐待或傷害。第五，如果用籠子飼養，要讓動物有充分伸展及活動的空間。第六，如果用繩子或鍊子限制寵物，也必須符合安全、舒適及活動的要求。此外，還有其他妥善照顧的義務。
<br>所以，法律上的「養寵物」，並不是隻要每天餵飯就可以。真正的飼主責任，是要確保動物在基本生活、安全與健康上得到妥善照顧。
<br>如果我把狗狗或貓咪長時間關在很小的籠子裡，只要每天餵牠吃飯，可以嗎？《動物保護法》第5條要求飼主提供適當的生活環境。如果是以籠子飼養寵物，籠內空間必須足夠讓寵物充分伸展，而且還應提供充分的籠外活動時間。因此「有餵飯」不等於「已經盡到飼主義務」。法律保護的不只是動物「活著」，也包括牠的基本生活與動物福利。如果長期將動物關在狹小、不通風、不衛生的空間，甚至因此造成動物受傷或健康受損，就可能產生動物保護法上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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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5 Aug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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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8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8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林岫璁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管我怎麼判! 國民法官的權力有多少不是來「陪審」而已！從投票、有罪、量刑到終身保密，8個最容易踩雷的國民法官法律關鍵一次搞懂
<br>你有沒有想過，有一天法院寄來通知，告訴你：「恭喜您，您可能成為國民法官！」你會不會第一個反應就是：「我又不懂法律，我真的可以判一個人有罪、無罪，甚至決定刑度嗎？」其實，國民法官制度從112年1月1日正式上路後，已經逐步成為臺灣刑事司法的重要一環。國民法官不是來法庭「旁聽」，更不是坐在旁邊看熱鬧，而是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在法律規範下參與事實認定、有罪無罪及量刑的討論與決定。司法院也明確說明，國民法官有宣誓、保密、全程到庭、公正獨立、參與審判及評議等義務。但是，權力越大，責任也越大。尤其現在社群媒體發達，一個不小心在LINE群組講一句、在Facebook發一篇、跟朋友透露一點「法庭裡面的事情」，都可能碰到法律紅線。
<br>臺北地檢署林岫璁檢察官，陪大家把國民法官制度裡最容易誤會、最容易犯錯，也最需要知道的法律問題，一次講清楚！
<br>議題發想：國民法官從112年1月1日施行到現在已經4年半，陸續審結很多重大刑事案件，目前看來還是會持續的實施下去，未來可預期還是會有更多矚目重大案件會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前次跟大家報告是關於「收到選任通知書」的程序，近日因新北地方法院審結謝文雄當街殺死妻子與小姨子，被國民法官法庭宣告判處無期徒刑，家屬當庭表示無法接受，又引起輿論高度關注，故此次針對正式擔任國民法官後的議題，提出新的實務上常見疑問進行說明。
<br>選任都沒問到問題就叫我回家，跟美國電影演的不一樣，這樣對嗎？屬於正常程序範圍。這個問題是目前檢察官觀察到在選任期日比較常見的。目前實務操作上，可能會出現幾種狀況，「填了問卷到了法庭，沒有被詢問就回家」、「成功被抽中，留下來拿到自己的編號，沒有被詢問就回家」、「成功被抽中，也被叫進小房間回答問題，最後還是回家」，第三種就是因故被淘汰，這裡我們不細說。針對前兩種狀況，需要知道的是法院在選任國民法官時，可能會採用「先抽籤再詢問」(本法30條)或「先詢問再抽籤」(本法29條)方式，如果是採用前者，就是會對依法到庭的民眾進行第一次篩選，讓被抽中的民眾接受法官還有檢察官、辯護律師後續的詢問，這麼做的目的是加快選任程序，避免花太多時間在詢問民眾問題，結果其實大部分的民眾不會被選中，反而更加耽誤程序的進行。至於「成功被抽中，留下來拿到自己的編號，沒有被詢問就回家」狀況，則是因為候選者會被分成小組依序詢問，一旦前面幾組沒有什麼候選者被淘汰，選滿了10位正選跟替補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就會直接結束。事實上法院或檢察官、辯護律師，都可以了解依法到庭的民眾希望參與程序的想法，但無奈基於程序規定還有效率的考量，不見得能每次滿足人人參與，也希望民眾能夠了解，沒有被詢問或汰除並沒有帶有針對性，都是隨機或者檢、辯訴訟策略的考量，不要過於介懷。
<br>選上國民法官後，權力跟穿法袍的法官一樣大？差不多，除了訴訟指揮及專涉程序的議題外，在調查證據、決定有罪與否、判刑輕重的議題，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有相同權力。國民法官完成選任，開始審理之前，我們可以把案件稱為「審前準備」。審前程序中，有關於案件要爭執什麼、要調查什麼證據、程序怎麼進行，都是由職業法官與檢、辯討論或法官裁定決定。審理開始之後，除了程序議題，譬如說檢、辯對彼此提出程序異議、法庭對被告戒護或證人保護手段、證據有沒有違反審前證據裁定這些事項，是由職業法官決定外，基本上大部分事項國民法官都有參與討論、表決的權力。當然不一樣的地方也是有，國民法官不會穿象徵職業法官身分的法袍，國民法官如果在審理中有嚴重不洽當情況，也可能被解任。而備位的國民法官，因為是替補的身分，在正式對有罪與否、判多重的評議中，是沒有發言或表決權限的。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林岫璁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管我怎麼判! 國民法官的權力有多少不是來「陪審」而已！從投票、有罪、量刑到終身保密，8個最容易踩雷的國民法官法律關鍵一次搞懂
<br>你有沒有想過，有一天法院寄來通知，告訴你：「恭喜您，您可能成為國民法官！」你會不會第一個反應就是：「我又不懂法律，我真的可以判一個人有罪、無罪，甚至決定刑度嗎？」其實，國民法官制度從112年1月1日正式上路後，已經逐步成為臺灣刑事司法的重要一環。國民法官不是來法庭「旁聽」，更不是坐在旁邊看熱鬧，而是與職業法官共同審理重大刑事案件，在法律規範下參與事實認定、有罪無罪及量刑的討論與決定。司法院也明確說明，國民法官有宣誓、保密、全程到庭、公正獨立、參與審判及評議等義務。但是，權力越大，責任也越大。尤其現在社群媒體發達，一個不小心在LINE群組講一句、在Facebook發一篇、跟朋友透露一點「法庭裡面的事情」，都可能碰到法律紅線。
<br>臺北地檢署林岫璁檢察官，陪大家把國民法官制度裡最容易誤會、最容易犯錯，也最需要知道的法律問題，一次講清楚！
<br>議題發想：國民法官從112年1月1日施行到現在已經4年半，陸續審結很多重大刑事案件，目前看來還是會持續的實施下去，未來可預期還是會有更多矚目重大案件會由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前次跟大家報告是關於「收到選任通知書」的程序，近日因新北地方法院審結謝文雄當街殺死妻子與小姨子，被國民法官法庭宣告判處無期徒刑，家屬當庭表示無法接受，又引起輿論高度關注，故此次針對正式擔任國民法官後的議題，提出新的實務上常見疑問進行說明。
<br>選任都沒問到問題就叫我回家，跟美國電影演的不一樣，這樣對嗎？屬於正常程序範圍。這個問題是目前檢察官觀察到在選任期日比較常見的。目前實務操作上，可能會出現幾種狀況，「填了問卷到了法庭，沒有被詢問就回家」、「成功被抽中，留下來拿到自己的編號，沒有被詢問就回家」、「成功被抽中，也被叫進小房間回答問題，最後還是回家」，第三種就是因故被淘汰，這裡我們不細說。針對前兩種狀況，需要知道的是法院在選任國民法官時，可能會採用「先抽籤再詢問」(本法30條)或「先詢問再抽籤」(本法29條)方式，如果是採用前者，就是會對依法到庭的民眾進行第一次篩選，讓被抽中的民眾接受法官還有檢察官、辯護律師後續的詢問，這麼做的目的是加快選任程序，避免花太多時間在詢問民眾問題，結果其實大部分的民眾不會被選中，反而更加耽誤程序的進行。至於「成功被抽中，留下來拿到自己的編號，沒有被詢問就回家」狀況，則是因為候選者會被分成小組依序詢問，一旦前面幾組沒有什麼候選者被淘汰，選滿了10位正選跟替補國民法官，選任程序就會直接結束。事實上法院或檢察官、辯護律師，都可以了解依法到庭的民眾希望參與程序的想法，但無奈基於程序規定還有效率的考量，不見得能每次滿足人人參與，也希望民眾能夠了解，沒有被詢問或汰除並沒有帶有針對性，都是隨機或者檢、辯訴訟策略的考量，不要過於介懷。
<br>選上國民法官後，權力跟穿法袍的法官一樣大？差不多，除了訴訟指揮及專涉程序的議題外，在調查證據、決定有罪與否、判刑輕重的議題，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有相同權力。國民法官完成選任，開始審理之前，我們可以把案件稱為「審前準備」。審前程序中，有關於案件要爭執什麼、要調查什麼證據、程序怎麼進行，都是由職業法官與檢、辯討論或法官裁定決定。審理開始之後，除了程序議題，譬如說檢、辯對彼此提出程序異議、法庭對被告戒護或證人保護手段、證據有沒有違反審前證據裁定這些事項，是由職業法官決定外，基本上大部分事項國民法官都有參與討論、表決的權力。當然不一樣的地方也是有，國民法官不會穿象徵職業法官身分的法袍，國民法官如果在審理中有嚴重不洽當情況，也可能被解任。而備位的國民法官，因為是替補的身分，在正式對有罪與否、判多重的評議中，是沒有發言或表決權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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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4 Aug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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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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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8月1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8月1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謝雯磯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守護錢包防詐騙
<br>「你的錢包不是詐騙集團的提款機！從假客服、假檢警到AI深偽，8大陷阱一次破解」
<br>科技越進步，詐騙越會演！別讓一個連結、一個驗證碼、一場「螢幕分享」，變成一生辛苦錢的破口！今天我們要談一個跟每一個家庭、每一個人的荷包都息息相關，而且真的不能只說「我不會被騙」就算了的議題—詐騙！
<br>現在的詐騙，早就不是以前那種單純打電話說「恭喜中獎」的老招數了。現在可能是一個你正在購物的平台、一則朋友傳來的訊息、一個看起來很像官方的網站，甚至是一段AI生成的名人影片或聲音。詐騙集團先取得你的信任，再製造緊張、恐慌或貪心，最後讓你自己一步一步把錢交出去。更可怕的是，有些民眾明明平常非常有警覺，卻可能因為「對方知道我的姓名」、「他講得出我的交易資料」、「電話顯示看起來像政府機關」，就降低戒心。
<br>臺灣高等檢察署謝雯磯檢察官，陪我們從法律及實務角度，把大家最容易遇到的詐騙情境一次拆解。今天我們不只要教大家「怎麼防」，還要告訴大家——哪些行為可能讓自己從被害人變成犯罪鏈的一環？被騙之後第一時間到底該做什麼？以及為什麼有些看似只是「幫忙領錢、借帳戶」的行為，最後竟然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br>近數十年來，詐騙犯罪層出不窮，與日遽增，隨著資通訊的迅速發展，詐騙型態從以往的假冒親友電話詐騙到現在的網路交友或投資詐騙，手法不斷翻新。甚而因應人工智慧、虛擬資產的發展，詐騙集團更是不當利用科技工具，從事詐騙行為。目前常見的詐騙手法如下：
<br>1.	社群平台的螢幕分享詐騙：在社群或拍賣平台誘騙民眾加入假客服，要求開啟「派對模式」（螢幕分享功能）分享手機螢幕，趁機竊取網銀密碼與驗證碼或付款條碼。
<br>2.	假買家釣魚與分期付款：假冒拍賣平台買家或客服，發送釣魚連結稱需「實名認證」或「簽署金流協定」，接著以解除遭凍結之帳戶凍結為由詐財或解除分期付款詐財。
<br>3.	篡改號碼假冒檢警調：利用境外電話顯示「+886」或偽造政府機關（如：地檢署）來電，謊稱個資外洩或涉及刑案，誘導轉帳至所謂的監管帳戶。
<br>4.	在社群平台上以「免費送……」吸引被害人，傳送虛假之網址，隨後跳出「需實名認證」或「金流簽署」的假網頁，假賣家開始瘋狂哭訴，指責因為被害人操作錯誤害他帳戶凍結，甚至利用各種情勒話術讓被害人內疚、恐慌，並且要求被害人聯繫假客服，假客服進而誘導被害人開啟社群平台的「分享螢幕畫面」以偷看網銀密碼，或騙取「無卡提款 QR Code」截圖。
<br>5.	以AI模擬名人或財經專家的聲音或影像，投放推薦投資廣告與投資訊息或販賣商品，進而引導點選假網站，誘騙民眾加入社交平台群組或與詐騙客服連線，進行下一步的虛擬貨幣或股票詐騙。
<br>6.	戀愛詐騙：利用在社交平台上與被害人加入好友後，每日噓寒問暖聊天之方式，讓被害人誤以為與對方在交往中，進而編造各種急需用錢事由致使被害人信以為真，依指示匯款予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
<br>防範詐騙方式：
<br>1.	拒絕螢幕分享：絕不聽從指示開啟任何通訊軟體的螢幕分享、視訊錄影或遠端桌面功能。
<br>2.		不點未知連結：不點擊簡訊、社群或非官方管道傳來的陌生網址。
<br>3.	不聽從指示去自動櫃員機（ATM）解除分期付款或轉帳。
<br>4.	如有任何疑問，撥打 165
<br>在詐欺犯罪手法不斷翻新的情況下，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政府藉由跨部門、跨層級及跨領域之公私協力合作，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之防詐作為，以預防及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以達嚴懲詐欺集團及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因而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詐防條例」）。該條例於民國113年8月2日施行，另因應實務所需，於114年進行修正，新修法條於115年1月23日施行。
<br>詐防條例之重點：
<br>1.	詐欺犯罪定義（第2條）：詐防條例所稱的「詐欺犯罪」，係指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的行為 ，以及觸犯本條例第43條（高額詐欺） 、第44條（複合型態加重詐欺） 之罪，還有與前述犯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的其他犯罪。至於普通詐欺罪（即刑法第339條）則不適用本條例。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謝雯磯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守護錢包防詐騙
<br>「你的錢包不是詐騙集團的提款機！從假客服、假檢警到AI深偽，8大陷阱一次破解」
<br>科技越進步，詐騙越會演！別讓一個連結、一個驗證碼、一場「螢幕分享」，變成一生辛苦錢的破口！今天我們要談一個跟每一個家庭、每一個人的荷包都息息相關，而且真的不能只說「我不會被騙」就算了的議題—詐騙！
<br>現在的詐騙，早就不是以前那種單純打電話說「恭喜中獎」的老招數了。現在可能是一個你正在購物的平台、一則朋友傳來的訊息、一個看起來很像官方的網站，甚至是一段AI生成的名人影片或聲音。詐騙集團先取得你的信任，再製造緊張、恐慌或貪心，最後讓你自己一步一步把錢交出去。更可怕的是，有些民眾明明平常非常有警覺，卻可能因為「對方知道我的姓名」、「他講得出我的交易資料」、「電話顯示看起來像政府機關」，就降低戒心。
<br>臺灣高等檢察署謝雯磯檢察官，陪我們從法律及實務角度，把大家最容易遇到的詐騙情境一次拆解。今天我們不只要教大家「怎麼防」，還要告訴大家——哪些行為可能讓自己從被害人變成犯罪鏈的一環？被騙之後第一時間到底該做什麼？以及為什麼有些看似只是「幫忙領錢、借帳戶」的行為，最後竟然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br>近數十年來，詐騙犯罪層出不窮，與日遽增，隨著資通訊的迅速發展，詐騙型態從以往的假冒親友電話詐騙到現在的網路交友或投資詐騙，手法不斷翻新。甚而因應人工智慧、虛擬資產的發展，詐騙集團更是不當利用科技工具，從事詐騙行為。目前常見的詐騙手法如下：
<br>1.	社群平台的螢幕分享詐騙：在社群或拍賣平台誘騙民眾加入假客服，要求開啟「派對模式」（螢幕分享功能）分享手機螢幕，趁機竊取網銀密碼與驗證碼或付款條碼。
<br>2.	假買家釣魚與分期付款：假冒拍賣平台買家或客服，發送釣魚連結稱需「實名認證」或「簽署金流協定」，接著以解除遭凍結之帳戶凍結為由詐財或解除分期付款詐財。
<br>3.	篡改號碼假冒檢警調：利用境外電話顯示「+886」或偽造政府機關（如：地檢署）來電，謊稱個資外洩或涉及刑案，誘導轉帳至所謂的監管帳戶。
<br>4.	在社群平台上以「免費送……」吸引被害人，傳送虛假之網址，隨後跳出「需實名認證」或「金流簽署」的假網頁，假賣家開始瘋狂哭訴，指責因為被害人操作錯誤害他帳戶凍結，甚至利用各種情勒話術讓被害人內疚、恐慌，並且要求被害人聯繫假客服，假客服進而誘導被害人開啟社群平台的「分享螢幕畫面」以偷看網銀密碼，或騙取「無卡提款 QR Code」截圖。
<br>5.	以AI模擬名人或財經專家的聲音或影像，投放推薦投資廣告與投資訊息或販賣商品，進而引導點選假網站，誘騙民眾加入社交平台群組或與詐騙客服連線，進行下一步的虛擬貨幣或股票詐騙。
<br>6.	戀愛詐騙：利用在社交平台上與被害人加入好友後，每日噓寒問暖聊天之方式，讓被害人誤以為與對方在交往中，進而編造各種急需用錢事由致使被害人信以為真，依指示匯款予詐騙集團指定之帳戶。
<br>防範詐騙方式：
<br>1.	拒絕螢幕分享：絕不聽從指示開啟任何通訊軟體的螢幕分享、視訊錄影或遠端桌面功能。
<br>2.		不點未知連結：不點擊簡訊、社群或非官方管道傳來的陌生網址。
<br>3.	不聽從指示去自動櫃員機（ATM）解除分期付款或轉帳。
<br>4.	如有任何疑問，撥打 165
<br>在詐欺犯罪手法不斷翻新的情況下，為防制及打擊詐騙危害，政府藉由跨部門、跨層級及跨領域之公私協力合作，強化金融、電信及網路各面向之防詐作為，以預防及遏止不當利用金融、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以達嚴懲詐欺集團及保護被害人，保障人民權益之目的，因而制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詐防條例」）。該條例於民國113年8月2日施行，另因應實務所需，於114年進行修正，新修法條於115年1月23日施行。
<br>詐防條例之重點：
<br>1.	詐欺犯罪定義（第2條）：詐防條例所稱的「詐欺犯罪」，係指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的行為 ，以及觸犯本條例第43條（高額詐欺） 、第44條（複合型態加重詐欺） 之罪，還有與前述犯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的其他犯罪。至於普通詐欺罪（即刑法第339條）則不適用本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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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9 Aug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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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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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8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8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財團法人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br>何品臻毒品個管師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一場對話，成為新的開始：入監個輔—建立信任與了解的第一步
<br>不是一次犯錯，就決定一生的標籤—從入監輔導、家庭陪伴到社會接住每一個重新出發的人！今天YOYO要帶大家談一個非常重要、也非常需要社會多一點理解的主題——更生人的復歸與陪伴。
<br>我們常常聽到「更生人」三個字，第一個想到的可能是「曾經犯過錯」、「坐過牢」，甚至有人會因此產生距離感。但是，如果我們願意換一個角度想想看，一個人刑期結束、走出監所的那一天，真的代表故事結束了嗎？其實不是，那可能才是人生重新開始、也是最需要支持的時候。
<br>財團法人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何品臻毒品個管師，長期透過入監個別輔導，提前與受刑人建立關係，了解他們的家庭、工作、生活與未來規劃，更重要的是讓他們知道：「出監之後，你不是沒有人可以求助。」從就業、職業訓練、家庭支持，到社會福利與相關服務的連結，都是協助一個人重新站穩的重要力量。
<br>今天我們也不只談更保做了什麼，更希望讓一般民眾、家屬，甚至家中正有更生人的朋友都知道：面對曾經犯錯的人，我們可以有界線，但不必只有排斥；可以提醒責任，也可以給他重新生活的機會。因為真正的復歸，不只是讓一個人離開監所，而是讓他有能力重新回到家庭、工作與社會。而社會願不願意接住他，有時候就是避免他再次走回原來道路的重要關鍵。
<br>今天就讓我們透過何品臻毒品個管師的第一線經驗，一起了解：一場願意傾聽的對話，究竟可以為一個人的人生帶來什麼樣的改變？在輔導工作的過程中，最重要的不是立即改變一個人、也不是讓個案遵循著他人期待的樣貌前進，而是讓對方知道，在人生低谷，仍有人願意傾聽、理解與陪伴。有時一句真誠的關心、一段耐心的傾聽，看似平凡，卻可能成為他們重新思考未來的重要契機。今天想和大家分享我在入監輔導時所感受到的大小事。提到監獄，多數人的想法或許認為那就是一個執行刑罰，以及讓犯罪者為自己行為負責的地方，焦點多半集中在針對受刑人的管理與戒護。事實上，在高牆和鐵窗內，除了紀律、秩序，還有為了同學們將來出監能夠順利復歸社會，而一同陪伴著執行輔導及教化的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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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財團法人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br>何品臻毒品個管師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一場對話，成為新的開始：入監個輔—建立信任與了解的第一步
<br>不是一次犯錯，就決定一生的標籤—從入監輔導、家庭陪伴到社會接住每一個重新出發的人！今天YOYO要帶大家談一個非常重要、也非常需要社會多一點理解的主題——更生人的復歸與陪伴。
<br>我們常常聽到「更生人」三個字，第一個想到的可能是「曾經犯過錯」、「坐過牢」，甚至有人會因此產生距離感。但是，如果我們願意換一個角度想想看，一個人刑期結束、走出監所的那一天，真的代表故事結束了嗎？其實不是，那可能才是人生重新開始、也是最需要支持的時候。
<br>財團法人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何品臻毒品個管師，長期透過入監個別輔導，提前與受刑人建立關係，了解他們的家庭、工作、生活與未來規劃，更重要的是讓他們知道：「出監之後，你不是沒有人可以求助。」從就業、職業訓練、家庭支持，到社會福利與相關服務的連結，都是協助一個人重新站穩的重要力量。
<br>今天我們也不只談更保做了什麼，更希望讓一般民眾、家屬，甚至家中正有更生人的朋友都知道：面對曾經犯錯的人，我們可以有界線，但不必只有排斥；可以提醒責任，也可以給他重新生活的機會。因為真正的復歸，不只是讓一個人離開監所，而是讓他有能力重新回到家庭、工作與社會。而社會願不願意接住他，有時候就是避免他再次走回原來道路的重要關鍵。
<br>今天就讓我們透過何品臻毒品個管師的第一線經驗，一起了解：一場願意傾聽的對話，究竟可以為一個人的人生帶來什麼樣的改變？在輔導工作的過程中，最重要的不是立即改變一個人、也不是讓個案遵循著他人期待的樣貌前進，而是讓對方知道，在人生低谷，仍有人願意傾聽、理解與陪伴。有時一句真誠的關心、一段耐心的傾聽，看似平凡，卻可能成為他們重新思考未來的重要契機。今天想和大家分享我在入監輔導時所感受到的大小事。提到監獄，多數人的想法或許認為那就是一個執行刑罰，以及讓犯罪者為自己行為負責的地方，焦點多半集中在針對受刑人的管理與戒護。事實上，在高牆和鐵窗內，除了紀律、秩序，還有為了同學們將來出監能夠順利復歸社會，而一同陪伴著執行輔導及教化的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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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8 Aug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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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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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8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8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直播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br>1、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
<br>2、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蔡孟宏隊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 「我的名字，怎麼變成別人的犯罪工具？」莫名成為公司負責人或詐欺犯！勿隨意提供證件，防範身分遭濫用
<br>一張身分證、一個帳戶、一個LINE連結，都可能成為詐團拼湊犯罪版圖的「最後一塊拼圖」！
<br>保護個人資料，就是守住自己免於捲入詐騙案件的第一道防線。
<br>近期我們偵辦多起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公司戶」收受及轉移詐騙款項的案件。部分民眾因求職、貸款或代辦公司等原因，隨意將身分證件、存摺、印章或網路銀行資料交給他人，或輕信「協助成立公司、提供帳戶就能領取報酬」等說法，最後遭不法集團冒用名義設立公司、申辦帳戶、信用卡、電信門號或其他非法活動，甚至成為詐騙金流工具。
<br>保護個人資料，就是守住自己免於捲入詐騙案件的第一道防線，若發現證件遺失、遭冒用，或名下出現不明公司及帳戶、信用卡，應立即向相關機關查詢並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直播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br>1、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
<br>2、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一大隊蔡孟宏隊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 「我的名字，怎麼變成別人的犯罪工具？」莫名成為公司負責人或詐欺犯！勿隨意提供證件，防範身分遭濫用
<br>一張身分證、一個帳戶、一個LINE連結，都可能成為詐團拼湊犯罪版圖的「最後一塊拼圖」！
<br>保護個人資料，就是守住自己免於捲入詐騙案件的第一道防線。
<br>近期我們偵辦多起詐騙集團利用「人頭公司戶」收受及轉移詐騙款項的案件。部分民眾因求職、貸款或代辦公司等原因，隨意將身分證件、存摺、印章或網路銀行資料交給他人，或輕信「協助成立公司、提供帳戶就能領取報酬」等說法，最後遭不法集團冒用名義設立公司、申辦帳戶、信用卡、電信門號或其他非法活動，甚至成為詐騙金流工具。
<br>保護個人資料，就是守住自己免於捲入詐騙案件的第一道防線，若發現證件遺失、遭冒用，或名下出現不明公司及帳戶、信用卡，應立即向相關機關查詢並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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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7 Aug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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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8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8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朋友欠錢不是你出手的理由！陪討債一不小心，從「講義氣」變成刑事被告「錢可以依法討，人不能用暴力逼！」從合法催討、法院強制執行，到三人聚眾、恐嚇、拘禁與擄人勒贖，一次看懂討債的法律紅線！朋友之間遇到債務糾紛，最常聽到一句話：「兄弟，陪我去討個錢就好！」聽起來好像只是幫朋友一個忙，但大家千萬不要小看這句話！因為原本只是朋友欠錢的民事糾紛，如果有人一時講義氣，陪朋友到現場嗆聲、堵人、拉人、限制行動，甚至帶著球棒、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助陣，事情很可能瞬間從「討債」變成刑事案件。更重要的是，很多人會以為：「我又沒有打人，我只是站在旁邊。」「我沒有拿錢，我只是陪朋友去。」「他欠錢本來就該還，我嚇他一下有什麼關係？」這些想法可能都非常危險。
<br>臺北地檢署蔡育珊檢察事務官，從法律角度帶大家一次搞懂：什麼叫合法討債？三個人以上一起去討錢為什麼可能觸法？如果把債務人帶走「談一談」會發生什麼事？恐嚇、傷害、拘禁甚至擄人勒贖，刑責到底有多重？也提醒所有民眾，朋友可以陪，但不要陪到自己一起成為被告！
<br>朋友有債務糾紛，拜託你一同前往討債，可以嗎?
<br>1.	文明的討錢方法，民事訴訟:
<br>(1)	依照民事訴訟法，起訴前可向法院申請調解，成立調解前提為兩造合意。此向法院申請之原告，不用向法院繳納裁判費
<br>(2)	調解不成立，可能會進入民事訴訟程序。
<br>(3)	進入民事訴訟程序之原告需要先繳納裁判費，
<br>民事訴訟進行中，隨時依照兩造合意，進行和解。在民事訴訟中達成和解，原告可在和解成立之日起 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納 裁判費的三分之二。若是在開庭當場達成和解，可以直接請書記官記錄在筆錄中當庭聲請退費。
<br>(4)	不可以毆打債務人之方式，主張可以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可以主張抵銷者為債務人，不可以為債權人
<br>(5)	若為有違反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侵權行為，如刑法等保護他人之法律，更有可能債務人對債權人(原告)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br>(6)	給付判決、勝訴終局判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凍債務人之結薪資所得、有價值之動產(如汽機車、船舶、航空器)、不動產(土地、房屋)、有價證券(股票、存款)來清償債權人之欠款、不要用私刑之方式來討錢，否則討不到錢，還有可能有坐牢、有犯罪前科(若為易刑為勞動、罰金等)仍然會有前科紀錄!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朋友欠錢不是你出手的理由！陪討債一不小心，從「講義氣」變成刑事被告「錢可以依法討，人不能用暴力逼！」從合法催討、法院強制執行，到三人聚眾、恐嚇、拘禁與擄人勒贖，一次看懂討債的法律紅線！朋友之間遇到債務糾紛，最常聽到一句話：「兄弟，陪我去討個錢就好！」聽起來好像只是幫朋友一個忙，但大家千萬不要小看這句話！因為原本只是朋友欠錢的民事糾紛，如果有人一時講義氣，陪朋友到現場嗆聲、堵人、拉人、限制行動，甚至帶著球棒、刀械或其他危險物品助陣，事情很可能瞬間從「討債」變成刑事案件。更重要的是，很多人會以為：「我又沒有打人，我只是站在旁邊。」「我沒有拿錢，我只是陪朋友去。」「他欠錢本來就該還，我嚇他一下有什麼關係？」這些想法可能都非常危險。
<br>臺北地檢署蔡育珊檢察事務官，從法律角度帶大家一次搞懂：什麼叫合法討債？三個人以上一起去討錢為什麼可能觸法？如果把債務人帶走「談一談」會發生什麼事？恐嚇、傷害、拘禁甚至擄人勒贖，刑責到底有多重？也提醒所有民眾，朋友可以陪，但不要陪到自己一起成為被告！
<br>朋友有債務糾紛，拜託你一同前往討債，可以嗎?
<br>1.	文明的討錢方法，民事訴訟:
<br>(1)	依照民事訴訟法，起訴前可向法院申請調解，成立調解前提為兩造合意。此向法院申請之原告，不用向法院繳納裁判費
<br>(2)	調解不成立，可能會進入民事訴訟程序。
<br>(3)	進入民事訴訟程序之原告需要先繳納裁判費，
<br>民事訴訟進行中，隨時依照兩造合意，進行和解。在民事訴訟中達成和解，原告可在和解成立之日起 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納 裁判費的三分之二。若是在開庭當場達成和解，可以直接請書記官記錄在筆錄中當庭聲請退費。
<br>(4)	不可以毆打債務人之方式，主張可以免除債務人之債務，可以主張抵銷者為債務人，不可以為債權人
<br>(5)	若為有違反民法第184條第2項之侵權行為，如刑法等保護他人之法律，更有可能債務人對債權人(原告)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
<br>(6)	給付判決、勝訴終局判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凍債務人之結薪資所得、有價值之動產(如汽機車、船舶、航空器)、不動產(土地、房屋)、有價證券(股票、存款)來清償債權人之欠款、不要用私刑之方式來討錢，否則討不到錢，還有可能有坐牢、有犯罪前科(若為易刑為勞動、罰金等)仍然會有前科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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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7 Aug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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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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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8月1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8月1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王聖涵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115年地方選舉防幽靈人口！一張票不能靠「假戶籍」換來選舉是人民行使公民權利的重要時刻，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在地方型選舉裡，尤其是村里長這種選區比較小、票數差距可能只有幾票的選舉，「幽靈人口」問題往往特別容易受到關注！有些人可能會想：「我只是幫朋友一個忙，把戶籍遷過去而已啊！」、「又沒有拿錢，應該不算賄選吧？」、「戶籍遷了但我最後沒有去投票，應該就沒事吧？」甚至有人認為：「親朋好友支持某個候選人，大家一起遷戶籍，這只是人情，怎麼會犯法？」但法律真正關注的，不只是「有沒有拿錢」，而是你為什麼遷戶籍？有沒有實際遷徙？是不是為了讓特定候選人當選？最後有沒有取得並行使投票權？更重要的是，2026年地方選舉即將到來，選舉公平不是只有候選臺灣高等檢察署王聖涵檢察官，帶大家一次搞懂什麼是幽靈人口、哪些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146條、哪些只是一般合法遷戶籍，還有大家最容易踩到的法律紅線！今天就請您幫我們把這些「看起來只是小事，其實可能是刑事案件」的模糊地帶，一次說清楚！115年大選將在115年11月28日舉辦。今年舉辦的是地方級的九合一選舉，包括（直轄市）縣市長選舉、（直轄市）縣市議員選舉、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等。這些民意代表都是代表基層的民意，決定地方之建設及施政方向，對人民權利影響重大，絕對不能讓運用不法手段的人當選。其中有關村里長之選舉牽涉不法之案件中，除了大家所熟知賄選，還有一種俗稱幽靈人口之案件，這類型案件往往發生在小區域之選舉，因為村里長之選舉，得票數往往僅有幾張選票之差距，在這種地方選舉，很容易出現幽靈人口案件。依照戶籍法規定，基於國家管理人口政策所需，對於在臺灣居住者，有戶籍登記制度。依照規定，一人一戶籍，不得同時有二個戶籍，遷居搬家，必須辦理遷出、遷入登記。而戶政機關會定期辦理稽查，調查戶籍登記是否屬實。依照規定及法院判決，有實際遷徙之事實，才可辦理遷徙登記，如果事實上沒有遷徙，辦理登記的話，依照戶籍法第76條規定，會有罰鍰。換句話，沒有居住在遷徙處所，而辦理遷徙登記，將戶籍登記在未居住處所，原則上屬於幽靈人口。
<br>依刑法第146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換言之，以虛偽遷移戶籍的方式，取得投票權，進而行使投票，就會構成刑法第146條第2項詐術妨害投票罪。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王聖涵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115年地方選舉防幽靈人口！一張票不能靠「假戶籍」換來選舉是人民行使公民權利的重要時刻，但是大家可能不知道，在地方型選舉裡，尤其是村里長這種選區比較小、票數差距可能只有幾票的選舉，「幽靈人口」問題往往特別容易受到關注！有些人可能會想：「我只是幫朋友一個忙，把戶籍遷過去而已啊！」、「又沒有拿錢，應該不算賄選吧？」、「戶籍遷了但我最後沒有去投票，應該就沒事吧？」甚至有人認為：「親朋好友支持某個候選人，大家一起遷戶籍，這只是人情，怎麼會犯法？」但法律真正關注的，不只是「有沒有拿錢」，而是你為什麼遷戶籍？有沒有實際遷徙？是不是為了讓特定候選人當選？最後有沒有取得並行使投票權？更重要的是，2026年地方選舉即將到來，選舉公平不是只有候選臺灣高等檢察署王聖涵檢察官，帶大家一次搞懂什麼是幽靈人口、哪些行為可能觸犯刑法第146條、哪些只是一般合法遷戶籍，還有大家最容易踩到的法律紅線！今天就請您幫我們把這些「看起來只是小事，其實可能是刑事案件」的模糊地帶，一次說清楚！115年大選將在115年11月28日舉辦。今年舉辦的是地方級的九合一選舉，包括（直轄市）縣市長選舉、（直轄市）縣市議員選舉、鄉鎮市民代表及村里長等。這些民意代表都是代表基層的民意，決定地方之建設及施政方向，對人民權利影響重大，絕對不能讓運用不法手段的人當選。其中有關村里長之選舉牽涉不法之案件中，除了大家所熟知賄選，還有一種俗稱幽靈人口之案件，這類型案件往往發生在小區域之選舉，因為村里長之選舉，得票數往往僅有幾張選票之差距，在這種地方選舉，很容易出現幽靈人口案件。依照戶籍法規定，基於國家管理人口政策所需，對於在臺灣居住者，有戶籍登記制度。依照規定，一人一戶籍，不得同時有二個戶籍，遷居搬家，必須辦理遷出、遷入登記。而戶政機關會定期辦理稽查，調查戶籍登記是否屬實。依照規定及法院判決，有實際遷徙之事實，才可辦理遷徙登記，如果事實上沒有遷徙，辦理登記的話，依照戶籍法第76條規定，會有罰鍰。換句話，沒有居住在遷徙處所，而辦理遷徙登記，將戶籍登記在未居住處所，原則上屬於幽靈人口。
<br>依刑法第146條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投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或變造投票之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換言之，以虛偽遷移戶籍的方式，取得投票權，進而行使投票，就會構成刑法第146條第2項詐術妨害投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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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2 Aug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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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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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8月1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8月1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1.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br>2.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彰化分會 盧冠宇主任
<br>節目內容：
<br>訪談議題：從市集走向馨生-中區馨生市集的陪伴、自立與社會支持
<br>今年犯保協會首度將馨生公益市集擴大為北、中、南分區辦理，中區馨生市集在7月31日至8月1日於彰化和美熱鬧登場。這場市集集結來自苗栗、臺中、彰化、南投、雲林、花蓮及金門等地共21戶馨生商家，不僅有美食、手作、芳療、蜂蜜及茶葉等多元商品，現場更吸引近千名民眾參與，晚間還結合《超級夜總會》節目錄影，讓更多人有機會認識馨生朋友一路走來的努力。
<br>中區馨生市集承辦單位-犯保彰化分會盧冠宇主任，帶大家從第一線的角度，一起回顧這兩天市集裡看見的溫暖與感動。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1.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br>2.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彰化分會 盧冠宇主任
<br>節目內容：
<br>訪談議題：從市集走向馨生-中區馨生市集的陪伴、自立與社會支持
<br>今年犯保協會首度將馨生公益市集擴大為北、中、南分區辦理，中區馨生市集在7月31日至8月1日於彰化和美熱鬧登場。這場市集集結來自苗栗、臺中、彰化、南投、雲林、花蓮及金門等地共21戶馨生商家，不僅有美食、手作、芳療、蜂蜜及茶葉等多元商品，現場更吸引近千名民眾參與，晚間還結合《超級夜總會》節目錄影，讓更多人有機會認識馨生朋友一路走來的努力。
<br>中區馨生市集承辦單位-犯保彰化分會盧冠宇主任，帶大家從第一線的角度，一起回顧這兩天市集裡看見的溫暖與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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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1 Aug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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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8月1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8月1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陳品妤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養寵物你一定要知道的法律大小事 養寵物不只要有愛，更要懂法！毛孩是家人，飼主責任不能少
<br>從撿到毛孩、外出牽繩，到虐待、棄養與咬傷他人，一次搞懂飼主不能不知道的法律責任！
<br>現在很多人家裡都有「毛小孩」，狗狗、貓咪、兔子、鳥兒，甚至有些人把牠們當成真正的家人，生活裡有牠們陪伴，真的多了很多幸福與療癒。
<br>但是我要提醒大家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養寵物除了有愛，還要懂法律！
<br>因為很多飼主可能不是故意違法，而是根本不知道「原來這個行為有法律責任」！例如，路上看到一隻很可愛的狗狗，覺得牠好可憐就帶回家，這樣可以嗎？如果毛孩突然衝出去咬傷路人，飼主要負什麼責任？如果真的養不下去了，可以偷偷把牠放在路邊嗎？還有，看到有人虐待動物，我們到底應該怎麼蒐證、怎麼檢舉？
<br>臺北地檢署陳品妤檢察官，跟我們從法律角度，把「養寵物」這件看似日常的小事，一題一題說清楚。因為愛牠，不只是餵牠吃飯、帶牠散步，更重要的是——知道怎麼合法、負責任地照顧牠！
<br>說明：近年來，養毛小孩的人越來越多，無論是狗狗、貓咪，甚至兔子、鳥類，都成為許多人重要的家庭成員。不過，當我們享受毛小孩陪伴的同時，也常常忽略，其實飼養寵物更伴隨著法律上的責任。以下分享飼主最容易忽略的法律問題：
<br>撿到走失的寵物，可以直接帶回家養嗎？許多人看到流浪狗、流浪貓，第一個反應都是想救牠，但如果這隻動物其實是有人飼養，只是不小心走失，而我們沒有積極尋找飼主，甚至直接占為己有，就可能衍生法律上的問題。因此，建議大家可以先帶到動物醫院或收容單位掃描晶片，也可以透過相關協尋平台協助尋找主人。如果在知道有飼主的情況下，仍拒絕返還，甚至據為己有，就可能涉及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等法律責任。
<br>寵物造成他人受傷，飼主需要負責嗎？實務上寵物經常因沒有使用牽繩，導致突然衝出去咬傷路人，或造成交通事故，因此造成他人受傷情況可能嚴重。除了可能要負擔民事損害賠償，還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等刑事責任。所以帶寵物外出時，使用牽繩、注意周遭環境，不只是保護別人，也是保護自己的毛小孩。
<br>虐待動物法律責任首先，我國針對動物保護定有「動物保護法」，該法所保護之動物包含：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第3條第1款）。其中的「寵物」限定在狗、貓，或者其他為了賞玩或陪伴而飼養或管理的動物（第3條第5款）。所以，如果有人飼養水母、蝦子為寵物，因為不是脊椎動物，並無動物保護法之適用。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陳品妤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養寵物你一定要知道的法律大小事 養寵物不只要有愛，更要懂法！毛孩是家人，飼主責任不能少
<br>從撿到毛孩、外出牽繩，到虐待、棄養與咬傷他人，一次搞懂飼主不能不知道的法律責任！
<br>現在很多人家裡都有「毛小孩」，狗狗、貓咪、兔子、鳥兒，甚至有些人把牠們當成真正的家人，生活裡有牠們陪伴，真的多了很多幸福與療癒。
<br>但是我要提醒大家一件很重要的事情：養寵物除了有愛，還要懂法律！
<br>因為很多飼主可能不是故意違法，而是根本不知道「原來這個行為有法律責任」！例如，路上看到一隻很可愛的狗狗，覺得牠好可憐就帶回家，這樣可以嗎？如果毛孩突然衝出去咬傷路人，飼主要負什麼責任？如果真的養不下去了，可以偷偷把牠放在路邊嗎？還有，看到有人虐待動物，我們到底應該怎麼蒐證、怎麼檢舉？
<br>臺北地檢署陳品妤檢察官，跟我們從法律角度，把「養寵物」這件看似日常的小事，一題一題說清楚。因為愛牠，不只是餵牠吃飯、帶牠散步，更重要的是——知道怎麼合法、負責任地照顧牠！
<br>說明：近年來，養毛小孩的人越來越多，無論是狗狗、貓咪，甚至兔子、鳥類，都成為許多人重要的家庭成員。不過，當我們享受毛小孩陪伴的同時，也常常忽略，其實飼養寵物更伴隨著法律上的責任。以下分享飼主最容易忽略的法律問題：
<br>撿到走失的寵物，可以直接帶回家養嗎？許多人看到流浪狗、流浪貓，第一個反應都是想救牠，但如果這隻動物其實是有人飼養，只是不小心走失，而我們沒有積極尋找飼主，甚至直接占為己有，就可能衍生法律上的問題。因此，建議大家可以先帶到動物醫院或收容單位掃描晶片，也可以透過相關協尋平台協助尋找主人。如果在知道有飼主的情況下，仍拒絕返還，甚至據為己有，就可能涉及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等法律責任。
<br>寵物造成他人受傷，飼主需要負責嗎？實務上寵物經常因沒有使用牽繩，導致突然衝出去咬傷路人，或造成交通事故，因此造成他人受傷情況可能嚴重。除了可能要負擔民事損害賠償，還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等刑事責任。所以帶寵物外出時，使用牽繩、注意周遭環境，不只是保護別人，也是保護自己的毛小孩。
<br>虐待動物法律責任首先，我國針對動物保護定有「動物保護法」，該法所保護之動物包含：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第3條第1款）。其中的「寵物」限定在狗、貓，或者其他為了賞玩或陪伴而飼養或管理的動物（第3條第5款）。所以，如果有人飼養水母、蝦子為寵物，因為不是脊椎動物，並無動物保護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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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0 Aug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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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8月0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8月0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康惠龍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從真實案例認識文化資產保存法，守護歷史、文化與自然，共同避免誤觸法網。
<br>許多人因為不知道《文化資產保存法》，原本只是想留下紀念、表達意見、整理自己的土地，最後卻變成刑事案件，甚至被判刑、留下前科。
<br>文化資產保存法保護的不只是古蹟，更包含古物、自然保留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以及具有文化價值的重要場所。它保護的是全民共同擁有的歷史記憶，也是留給下一代最珍貴的文化資產。
<br>高等檢察署康惠龍檢察官，透過真實案例，帶大家破解最容易誤踩的法律地雷，也提醒大家哪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動作，其實可能已經觸犯刑法與文化資產保存法。
<br>為了表達言論自由或政治抗議，古蹟就可以潑漆？有人認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為了表達強烈的政治訴求或宗教理念，到特定的歷史建物上發表意見、潑灑液體，應該受到保障。
<br>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手段絕對不能逾越法律，更不能任意侵害具高度公共利益的公共財。在法律上，只要你從現場的告示、簡介或文物外觀，可以預見它具有歷史文物的價值，卻仍執意破壞，就具備了毀損的「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你大可以採取放置抗議字條等合法管道，一旦採取潑漆等激進手段，就必須面臨刑事責任之追究。
<br>這是我花錢買的土地，上面的老房子我想拆就拆？地主常認為，既然民事法院已經判決土地分割，自己單獨取得了土地所有權，那土地上那棟別人留下來的老三合院，自己當然有
<br>權利請怪手來拆除、重新開發。
<br>如果該棟老屋已經被文史團體提報，且經縣市政府審查認定具文
<br>化資產價值，排入審議程序列為「暫定古蹟」，那它在法律上就受
<br>到跟正式古蹟一模一樣的保護。地主若因為不滿民事官司而深夜
<br>偷拆「暫定古蹟」的一部份（例如兩側的護龍），觸犯文資法第
<br>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毀損暫定古蹟一部罪。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康惠龍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從真實案例認識文化資產保存法，守護歷史、文化與自然，共同避免誤觸法網。
<br>許多人因為不知道《文化資產保存法》，原本只是想留下紀念、表達意見、整理自己的土地，最後卻變成刑事案件，甚至被判刑、留下前科。
<br>文化資產保存法保護的不只是古蹟，更包含古物、自然保留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以及具有文化價值的重要場所。它保護的是全民共同擁有的歷史記憶，也是留給下一代最珍貴的文化資產。
<br>高等檢察署康惠龍檢察官，透過真實案例，帶大家破解最容易誤踩的法律地雷，也提醒大家哪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動作，其實可能已經觸犯刑法與文化資產保存法。
<br>為了表達言論自由或政治抗議，古蹟就可以潑漆？有人認為，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為了表達強烈的政治訴求或宗教理念，到特定的歷史建物上發表意見、潑灑液體，應該受到保障。
<br>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但手段絕對不能逾越法律，更不能任意侵害具高度公共利益的公共財。在法律上，只要你從現場的告示、簡介或文物外觀，可以預見它具有歷史文物的價值，卻仍執意破壞，就具備了毀損的「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你大可以採取放置抗議字條等合法管道，一旦採取潑漆等激進手段，就必須面臨刑事責任之追究。
<br>這是我花錢買的土地，上面的老房子我想拆就拆？地主常認為，既然民事法院已經判決土地分割，自己單獨取得了土地所有權，那土地上那棟別人留下來的老三合院，自己當然有
<br>權利請怪手來拆除、重新開發。
<br>如果該棟老屋已經被文史團體提報，且經縣市政府審查認定具文
<br>化資產價值，排入審議程序列為「暫定古蹟」，那它在法律上就受
<br>到跟正式古蹟一模一樣的保護。地主若因為不滿民事官司而深夜
<br>偷拆「暫定古蹟」的一部份（例如兩側的護龍），觸犯文資法第
<br>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毀損暫定古蹟一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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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5 Aug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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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8月0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8月0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高等檢察署
<br>王正皓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帳戶被騙出借或交付他人之民刑事責任問題帳戶借一下？代價可能是一輩子！別讓一時信任變成一生刑責！破解人頭帳戶陷阱，了解最新《洗錢防制法》修法重點，守住自己的帳戶，也守住自己的未來。
<br>您是否曾經遇過這樣的情況？有人說：「只是借一下帳戶幫忙收款！」、「只是幫公司處理一下金流！」、「只是借提款卡幾天而已！」甚至還有人說：「借一下就有幾千元可以賺，很輕鬆！」
<br>但是您知道嗎？很多人就是因為相信了這一句「借一下沒關係」，最後不但帳戶變成警示帳戶，還收到警察通知書、法院傳票，甚至必須負擔刑事責任與高額民事賠償。尤其113年《洗錢防制法》修正後，即使還沒有證明帳戶真的被拿去詐騙，單純將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就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br>高等檢察署 王正皓檢察官，帶大家深入了解最新法令、解析常見陷阱，也提醒大家如何保護自己的財產與人生，千萬不要讓一時好心，成為詐騙集團利用的工具。
<br>「應徵到一份新工作，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特助，經理說公司的帳戶因為年度做帳問題暫時無法使用，請我先將個人帳戶提供給公司收受貨款之用，公司在借用帳戶期間也會支付借用費，我想說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待遇還不錯的工作，如果拒絕幫忙公司，可能會因此而工作不保，因此就將個人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借給公司使用，結果幾個星期後就變成警示帳戶，還收到警察局的約談通知書！」、「網友說他帳戶有問題無法使用，請我幫他收款，我想說幫助朋友應該沒關係，就把存摺影本跟提款卡借給他，結果幾星期後警察上門，說我是詐欺集團車手！」這類案件近年大幅增加，提供帳戶者往往自稱自己是被害人，一念之仁可能換來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問題。而且民國113年「洗錢防制法」大幅修正後，第22條針對「交付帳戶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高等檢察署
<br>王正皓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帳戶被騙出借或交付他人之民刑事責任問題帳戶借一下？代價可能是一輩子！別讓一時信任變成一生刑責！破解人頭帳戶陷阱，了解最新《洗錢防制法》修法重點，守住自己的帳戶，也守住自己的未來。
<br>您是否曾經遇過這樣的情況？有人說：「只是借一下帳戶幫忙收款！」、「只是幫公司處理一下金流！」、「只是借提款卡幾天而已！」甚至還有人說：「借一下就有幾千元可以賺，很輕鬆！」
<br>但是您知道嗎？很多人就是因為相信了這一句「借一下沒關係」，最後不但帳戶變成警示帳戶，還收到警察通知書、法院傳票，甚至必須負擔刑事責任與高額民事賠償。尤其113年《洗錢防制法》修正後，即使還沒有證明帳戶真的被拿去詐騙，單純將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就可能面臨法律責任。
<br>高等檢察署 王正皓檢察官，帶大家深入了解最新法令、解析常見陷阱，也提醒大家如何保護自己的財產與人生，千萬不要讓一時好心，成為詐騙集團利用的工具。
<br>「應徵到一份新工作，擔任董事長或總經理特助，經理說公司的帳戶因為年度做帳問題暫時無法使用，請我先將個人帳戶提供給公司收受貨款之用，公司在借用帳戶期間也會支付借用費，我想說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待遇還不錯的工作，如果拒絕幫忙公司，可能會因此而工作不保，因此就將個人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及網路銀行帳號密碼借給公司使用，結果幾個星期後就變成警示帳戶，還收到警察局的約談通知書！」、「網友說他帳戶有問題無法使用，請我幫他收款，我想說幫助朋友應該沒關係，就把存摺影本跟提款卡借給他，結果幾星期後警察上門，說我是詐欺集團車手！」這類案件近年大幅增加，提供帳戶者往往自稱自己是被害人，一念之仁可能換來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問題。而且民國113年「洗錢防制法」大幅修正後，第22條針對「交付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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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4 Aug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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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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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8月0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8月0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一口毒煙、一場假愛情，代價可能毀掉一生！」
<br>依託咪酯升列第一級毒品、感情詐騙結合毒品與人頭帳戶新手法全面解析！破解最新犯罪陷阱，守住健康、財產與自由。
<br>近幾年毒品犯罪不斷翻新，尤其俗稱「喪屍煙彈」的依託咪酯，因為容易取得、包裝新穎，不少青少年誤以為只是電子煙，結果一試成癮，不僅危害健康，更可能因此觸犯重罪。
<br>除此之外，詐騙集團也不斷升級犯罪模式，從感情交友、假投資，到要求協助收款、借帳戶、代收貨款，不知不覺就讓民眾變成詐騙集團的幫兇，甚至所有銀行帳戶遭到警示、生活大受影響。
<br>臺北地檢署蔡育珊檢察事務官，帶大家了解最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重點、依託咪酯最新刑責，以及毒品與詐騙結合的新型犯罪手法，提醒大家如何避免誤踩法律紅線，保護自己與家人。
<br>吸食依託咪酯刑責加重，是真的嗎?
<br>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6月27日修法，將依托咪酯改列第一級毒品
<br>2.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br>3.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br>4.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br>以強暴脅迫方式，或是引誘他人吸食毒品，會有刑責嗎?
<br>1.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br>2.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br>3.	常見會有，同學、朋友之間，以「吸一下試試看，不會成癮」，現實狀況是，只要試一下就上癮，或者用「不試一下就不是朋友」情感勒索方式，真正友宜之間不會用「做某一件事情」來表示雙方間之情誼，親密關係之間也是這樣，遇到不對的情況，要勇敢說不!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一口毒煙、一場假愛情，代價可能毀掉一生！」
<br>依託咪酯升列第一級毒品、感情詐騙結合毒品與人頭帳戶新手法全面解析！破解最新犯罪陷阱，守住健康、財產與自由。
<br>近幾年毒品犯罪不斷翻新，尤其俗稱「喪屍煙彈」的依託咪酯，因為容易取得、包裝新穎，不少青少年誤以為只是電子煙，結果一試成癮，不僅危害健康，更可能因此觸犯重罪。
<br>除此之外，詐騙集團也不斷升級犯罪模式，從感情交友、假投資，到要求協助收款、借帳戶、代收貨款，不知不覺就讓民眾變成詐騙集團的幫兇，甚至所有銀行帳戶遭到警示、生活大受影響。
<br>臺北地檢署蔡育珊檢察事務官，帶大家了解最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法重點、依託咪酯最新刑責，以及毒品與詐騙結合的新型犯罪手法，提醒大家如何避免誤踩法律紅線，保護自己與家人。
<br>吸食依託咪酯刑責加重，是真的嗎?
<br>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6月27日修法，將依托咪酯改列第一級毒品
<br>2.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br>3.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br>4.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br>以強暴脅迫方式，或是引誘他人吸食毒品，會有刑責嗎?
<br>1.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br>2.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br>3.	常見會有，同學、朋友之間，以「吸一下試試看，不會成癮」，現實狀況是，只要試一下就上癮，或者用「不試一下就不是朋友」情感勒索方式，真正友宜之間不會用「做某一件事情」來表示雙方間之情誼，親密關係之間也是這樣，遇到不對的情況，要勇敢說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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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4 Aug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804-7902</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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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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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8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8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游欣樺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運輸毒品的常見糖衣包裝手段
<br>高薪代購是假象？一個行李箱毀一生！破解運輸毒品的糖衣陷阱
<br>「幫忙一下」可能就是重罪開始！破解運毒集團最新話術、常見陷阱與自保之道，讓您出國、收包裹、代購不踩法律紅線。
<br>近年來，不少人出國旅遊、打工度假、海外代購越來越普遍，但您知道嗎？一句「可以幫我帶一下嗎？」、「只是幫忙拿個行李」、「代收包裹就有高額酬勞」，背後很可能就是毒品犯罪集團精心設計的陷阱。
<br>最近就有一名男子，只因幫忙從泰國帶回一只行李箱，對方承諾可以領取十萬元報酬，結果一下飛機立刻遭到查獲，行李箱內竟然藏有42包第二級毒品大麻花，最後被法院依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人生因此留下難以抹滅的污點。
<br>臺北地檢署游欣樺檢察官，帶大家深入了解運輸毒品最常見的糖衣包裝手法、最新犯罪模式，以及萬一身邊有人遇到可疑情況，我們又該如何正確協助，避免自己也誤觸法網。
<br>何謂「運輸」毒品？運輸毒品就是指將毒品從一地移動到另一地，包括跨國攜帶、郵寄包裹或替人攜帶行李等。如果明知內容物為毒品仍幫忙運送，就會構成運輸毒品罪，特別是跨境運送時，往往會被視為毒品走私而被處以重罪。
<br>以合法外觀包裝運輸毒品的各種態樣：
<br>1、	國外代購、代運打工
<br>2、	招待國外旅遊
<br>3、	機場找人幫忙拿行李、裝行李、帶行李
<br>4、	人體運毒
<br>5、	借用人頭寄送航空包裹
<br>運輸毒品的刑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br>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br>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br>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br>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br>一般人為何甘冒風險運輸毒品？
<br>大部分被利用於運輸毒品的倒楣人，與參與詐欺集團案或幫助詐欺案相類似，都是起源於自己的貪念！當現在社會的風氣讓人不願多付出勞力及心力，也不願花時間找正當工作，只想發不義之財，不勞而獲時，運毒集團便看上此一特點，只要在網路上對人誘以相當金額的對價，就會有人不顧是否正當合法，貿然參與各種運毒犯行。追根究底為何幫別人帶個毒品出境或入境就可以輕易獲得極高的報酬代價，其實就是因為這些幕後運毒者擔心被檢警調查獲而被處以重刑，所以才會以重金利誘他人來帶貨，對運毒集團而言，如果那個出面帶毒被查獲，反正也只是由他自己承擔罪責，真正的幕後運毒者大不了損失一批貨，也就是把這些出面的人當成免洗筷的方式在犯罪。所以千萬不可因為一時貪念，為了一點小錢，就幫人運毒，否則會被自己的貪念害慘！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游欣樺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運輸毒品的常見糖衣包裝手段
<br>高薪代購是假象？一個行李箱毀一生！破解運輸毒品的糖衣陷阱
<br>「幫忙一下」可能就是重罪開始！破解運毒集團最新話術、常見陷阱與自保之道，讓您出國、收包裹、代購不踩法律紅線。
<br>近年來，不少人出國旅遊、打工度假、海外代購越來越普遍，但您知道嗎？一句「可以幫我帶一下嗎？」、「只是幫忙拿個行李」、「代收包裹就有高額酬勞」，背後很可能就是毒品犯罪集團精心設計的陷阱。
<br>最近就有一名男子，只因幫忙從泰國帶回一只行李箱，對方承諾可以領取十萬元報酬，結果一下飛機立刻遭到查獲，行李箱內竟然藏有42包第二級毒品大麻花，最後被法院依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2個月，人生因此留下難以抹滅的污點。
<br>臺北地檢署游欣樺檢察官，帶大家深入了解運輸毒品最常見的糖衣包裝手法、最新犯罪模式，以及萬一身邊有人遇到可疑情況，我們又該如何正確協助，避免自己也誤觸法網。
<br>何謂「運輸」毒品？運輸毒品就是指將毒品從一地移動到另一地，包括跨國攜帶、郵寄包裹或替人攜帶行李等。如果明知內容物為毒品仍幫忙運送，就會構成運輸毒品罪，特別是跨境運送時，往往會被視為毒品走私而被處以重罪。
<br>以合法外觀包裝運輸毒品的各種態樣：
<br>1、	國外代購、代運打工
<br>2、	招待國外旅遊
<br>3、	機場找人幫忙拿行李、裝行李、帶行李
<br>4、	人體運毒
<br>5、	借用人頭寄送航空包裹
<br>運輸毒品的刑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br>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br>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br>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br>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br>一般人為何甘冒風險運輸毒品？
<br>大部分被利用於運輸毒品的倒楣人，與參與詐欺集團案或幫助詐欺案相類似，都是起源於自己的貪念！當現在社會的風氣讓人不願多付出勞力及心力，也不願花時間找正當工作，只想發不義之財，不勞而獲時，運毒集團便看上此一特點，只要在網路上對人誘以相當金額的對價，就會有人不顧是否正當合法，貿然參與各種運毒犯行。追根究底為何幫別人帶個毒品出境或入境就可以輕易獲得極高的報酬代價，其實就是因為這些幕後運毒者擔心被檢警調查獲而被處以重刑，所以才會以重金利誘他人來帶貨，對運毒集團而言，如果那個出面帶毒被查獲，反正也只是由他自己承擔罪責，真正的幕後運毒者大不了損失一批貨，也就是把這些出面的人當成免洗筷的方式在犯罪。所以千萬不可因為一時貪念，為了一點小錢，就幫人運毒，否則會被自己的貪念害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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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3 Aug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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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7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7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	高檢署
<br>李允煉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非洲豬瘟不可輕忽（二）
<br>暑假出國買伴手禮，小心一塊肉乾就可能吃上20萬元罰單！
<br>暑假到了，不少民眾安排出國旅遊，回國時總想帶些伴手禮送親友。不過您知道嗎？一包看起來再普通不過的肉乾、一個肉包、一碗含肉調理包的泡麵，都可能讓您一下飛機就收到新臺幣20萬元的罰單，甚至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很多人以為只是「帶一點點」、「自己吃沒關係」，但其實非洲豬瘟病毒生命力極強，一旦入侵臺灣，不只是影響養豬產業，更可能衝擊食品供應、物價及國家防疫成果。我國今年才剛獲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認定恢復為非洲豬瘟非疫國，也是亞洲唯一同時維持三大豬病非疫國的國家，這份成果非常珍貴，需要全民一起守護。
<br>李允煉檢察官，和大家深入解析「非洲豬瘟不可輕忽（二）」，提醒大家哪些行為最容易違法？最新案例透露哪些法律警訊？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又有什麼不同？讓大家快快樂樂出國，也能平平安安、守法返國。
<br>暑假是國人出國旅遊旺季，許多人返國時，都會購買當地伴手禮與親友分享。然而，看似再平常不過的伴手禮，如果含有豬肉成分，就可能觸犯我國防疫法令，不但伴手禮會被沒收，還可能面臨新臺幣20萬元以上的高額罰鍰，甚至涉及刑事責任。
<br>根據移民署及海關統計，去年就有542位旅客因違規攜帶豬肉或含豬肉成分製品入境，被裁罰新臺幣20萬元；另有144位外籍旅客因無法當場繳納罰鍰，而遭拒絕入境。這些案例都提醒大家，非洲豬瘟防疫絕非口號，而是真正與每位出國旅客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
<br>更值得珍惜的是，我國已於今年4月6日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正式認定恢復為非洲豬瘟非疫國，更是亞洲唯一同時維持口蹄疫、傳統豬瘟及非洲豬瘟「三大豬病非疫國」地位的國家。這項成果得來不易，更需要全民共同維護。
<br>二、哪些伴手禮最容易違法？
<br>許多人以為只有香腸不能帶，其實這是最常見的誤解。
<br>只要含有豬肉成分，都有可能違法，例如：
<br>（一）香腸、臘肉、火腿。
<br>（二）肉乾、肉鬆、培根。
<br>（三）肉粽、肉包、水餃等熟食。
<br>（四）含有肉類調理包的泡麵。
<br>（五）肉醬、肉罐頭及其他加工食品。
<br>因此，民眾在國外購買食品時，不要只看包裝，更要仔細閱讀商品成分標示。如果無法確認是否含有豬肉成分，最安全的方式就是不要購買、更不要攜帶回國。
<br>政府目前也持續宣導「不攜帶、不購買、不寄送」三項原則，這也是最簡單、最有效避免違法的方法。
<br>一般人為何甘冒風險運輸毒品？
<br>大部分被利用於運輸毒品的倒楣人，與參與詐欺集團案或幫助詐欺案相類似，都是起源於自己的貪念！當現在社會的風氣讓人不願多付出勞力及心力，也不願花時間找正當工作，只想發不義之財，不勞而獲時，運毒集團便看上此一特點，只要在網路上對人誘以相當金額的對價，就會有人不顧是否正當合法，貿然參與各種運毒犯行。追根究底為何幫別人帶個毒品出境或入境就可以輕易獲得極高的報酬代價，其實就是因為這些幕後運毒者擔心被檢警調查獲而被處以重刑，所以才會以重金利誘他人來帶貨，對運毒集團而言，如果那個出面帶毒被查獲，反正也只是由他自己承擔罪責，真正的幕後運毒者大不了損失一批貨，也就是把這些出面的人當成免洗筷的方式在犯罪。所以千萬不可因為一時貪念，為了一點小錢，就幫人運毒，否則會被自己的貪念害慘！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	高檢署
<br>李允煉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非洲豬瘟不可輕忽（二）
<br>暑假出國買伴手禮，小心一塊肉乾就可能吃上20萬元罰單！
<br>暑假到了，不少民眾安排出國旅遊，回國時總想帶些伴手禮送親友。不過您知道嗎？一包看起來再普通不過的肉乾、一個肉包、一碗含肉調理包的泡麵，都可能讓您一下飛機就收到新臺幣20萬元的罰單，甚至還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很多人以為只是「帶一點點」、「自己吃沒關係」，但其實非洲豬瘟病毒生命力極強，一旦入侵臺灣，不只是影響養豬產業，更可能衝擊食品供應、物價及國家防疫成果。我國今年才剛獲世界動物衛生組織認定恢復為非洲豬瘟非疫國，也是亞洲唯一同時維持三大豬病非疫國的國家，這份成果非常珍貴，需要全民一起守護。
<br>李允煉檢察官，和大家深入解析「非洲豬瘟不可輕忽（二）」，提醒大家哪些行為最容易違法？最新案例透露哪些法律警訊？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又有什麼不同？讓大家快快樂樂出國，也能平平安安、守法返國。
<br>暑假是國人出國旅遊旺季，許多人返國時，都會購買當地伴手禮與親友分享。然而，看似再平常不過的伴手禮，如果含有豬肉成分，就可能觸犯我國防疫法令，不但伴手禮會被沒收，還可能面臨新臺幣20萬元以上的高額罰鍰，甚至涉及刑事責任。
<br>根據移民署及海關統計，去年就有542位旅客因違規攜帶豬肉或含豬肉成分製品入境，被裁罰新臺幣20萬元；另有144位外籍旅客因無法當場繳納罰鍰，而遭拒絕入境。這些案例都提醒大家，非洲豬瘟防疫絕非口號，而是真正與每位出國旅客息息相關的法律問題。
<br>更值得珍惜的是，我國已於今年4月6日經世界動物衛生組織（WOAH）正式認定恢復為非洲豬瘟非疫國，更是亞洲唯一同時維持口蹄疫、傳統豬瘟及非洲豬瘟「三大豬病非疫國」地位的國家。這項成果得來不易，更需要全民共同維護。
<br>二、哪些伴手禮最容易違法？
<br>許多人以為只有香腸不能帶，其實這是最常見的誤解。
<br>只要含有豬肉成分，都有可能違法，例如：
<br>（一）香腸、臘肉、火腿。
<br>（二）肉乾、肉鬆、培根。
<br>（三）肉粽、肉包、水餃等熟食。
<br>（四）含有肉類調理包的泡麵。
<br>（五）肉醬、肉罐頭及其他加工食品。
<br>因此，民眾在國外購買食品時，不要只看包裝，更要仔細閱讀商品成分標示。如果無法確認是否含有豬肉成分，最安全的方式就是不要購買、更不要攜帶回國。
<br>政府目前也持續宣導「不攜帶、不購買、不寄送」三項原則，這也是最簡單、最有效避免違法的方法。
<br>一般人為何甘冒風險運輸毒品？
<br>大部分被利用於運輸毒品的倒楣人，與參與詐欺集團案或幫助詐欺案相類似，都是起源於自己的貪念！當現在社會的風氣讓人不願多付出勞力及心力，也不願花時間找正當工作，只想發不義之財，不勞而獲時，運毒集團便看上此一特點，只要在網路上對人誘以相當金額的對價，就會有人不顧是否正當合法，貿然參與各種運毒犯行。追根究底為何幫別人帶個毒品出境或入境就可以輕易獲得極高的報酬代價，其實就是因為這些幕後運毒者擔心被檢警調查獲而被處以重刑，所以才會以重金利誘他人來帶貨，對運毒集團而言，如果那個出面帶毒被查獲，反正也只是由他自己承擔罪責，真正的幕後運毒者大不了損失一批貨，也就是把這些出面的人當成免洗筷的方式在犯罪。所以千萬不可因為一時貪念，為了一點小錢，就幫人運毒，否則會被自己的貪念害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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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9 Jul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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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7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7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法務部保護司
<br>法務部檢察司
<br>白勝文主任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從假病歷、假證明到不實體位申請，逃避兵役不是聰明選擇！YOYO帶您了解閃兵樣態、刑責後果與法律紅線，守護公平義務與社會正義
<br>今天我們要跟大家關心一個近年社會高度關注，也牽涉國家安全與公平正義的重要議題——「閃兵」。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法務部保護司
<br>法務部檢察司
<br>白勝文主任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從假病歷、假證明到不實體位申請，逃避兵役不是聰明選擇！YOYO帶您了解閃兵樣態、刑責後果與法律紅線，守護公平義務與社會正義
<br>今天我們要跟大家關心一個近年社會高度關注，也牽涉國家安全與公平正義的重要議題——「閃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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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8 Jul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728-7898</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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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7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7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杜靜怡
<br>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黃金也會變成投資陷阱？從百億紙上黃金案談違法吸金與假投資」
<br>黃金不一定保值，錯信保本最傷本！揭開「紙上黃金」百億吸金陷阱真相
<br>「有黃金、有契約、有門市，為什麼還是可能違法？臺北地檢署帶您破解假投資、真吸金的法律迷思！」最近刑事局公布一起震驚社會的「百億紙上黃金吸金案」，讓不少民眾相當驚訝。很多人都認為，黃金不是最保值嗎？如果還有實體店面、可以看到黃金、有正式契約，甚至前幾次真的拿得到利息，怎麼還可能涉嫌違法吸金？其實，近年來詐騙與非法吸金手法越來越精緻，從黃金、虛擬貨幣、不動產，到靈骨塔、未上市股票，都可能成為包裝工具。真正危險的，往往不是看起來很假的投資，而是看起來「非常專業、非常合法」的投資。
<br>臺北地檢署杜靜怡檢察事務官，透過最新案例，帶大家了解什麼是違法吸金？什麼又是假投資？民眾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積蓄，避免一生辛苦存下來的財富，一夕之間化為烏有。
<br>刑事局在7月24日公布偵破一件涉嫌以「預購黃金、寄託黃金」包裝的百億吸金案。依刑事局公布內容，業者宣稱投資人可以折扣價預購黃金，期滿取回黃金或按市價回售，並以「折扣」名義提供8％至12％利益；但警方調查認為，絕大部分資金疑似用於「後金補前金」，實際黃金存量也不足。
<br>一般聽眾通常會認為：
<br>有實體門市、看得到黃金，應該是真的。
<br>有簽正式契約，應該合法。
<br>前幾次都有收到利息，應該不是詐騙。只是介紹親友投資，應該不會犯罪。這四個觀念都很值得澄清。新聞切入——為什麼「看得到黃金」仍可能出問題
<br>主持人：最近警方查獲所謂「紙上黃金」吸金案，這究竟是怎麼回事？依刑事局公布的案情，業者涉嫌以預購、寄託黃金的方式向民眾收取資金，並宣稱可以先取得一定比例的利益，期滿後還可以取回黃金或按市價出售。表面看起來是在買黃金，但偵查重點並不只看契約叫什麼名稱，而是看實際上是不是向多數人收錢、承諾保本或高額固定報酬，以及資金有沒有真正用在所宣稱的投資標的。目前案件仍在偵辦中，是否犯罪仍應由法院依法認定；我們今天主要是藉這類新聞，提醒民眾辨識投資風險。
<br>什麼叫違法吸金投資失敗和違法吸金，有什麼不同？正常投資有賺有賠，投資人承擔市場風險；違法吸金常見的特徵，則是非銀行業者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錢，卻承諾保本、固定利息或顯不相當的高額報酬。
<br>銀行法規定，非銀行原則上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即使業者不把它叫作存款，而叫作投資、借款、入股、預購商品、寄託黃金或會員方案，只要實質上是對外吸收資金，並約定顯不相當的報酬，仍可能被認定為違法吸金。
<br>所以有真正的商品，就一定不是吸金嗎？不一定。法律看的是實質，不是名稱。黃金、虛擬貨幣、不動產、靈骨塔、未上市股票甚至養生商品，都可能只是資金募集的包裝。判斷重點是：商品是否真的存在、數量是否足夠、資金是否照契約用途運用，以及報酬究竟來自正常營業獲利，還是拿後來投資人的錢支付前面投資人的利息。
<br>違法吸金的刑責重嗎？相當重。依銀行法第125條，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原則上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利益達1億元以上，法定刑提高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併科高額罰金。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杜靜怡
<br>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黃金也會變成投資陷阱？從百億紙上黃金案談違法吸金與假投資」
<br>黃金不一定保值，錯信保本最傷本！揭開「紙上黃金」百億吸金陷阱真相
<br>「有黃金、有契約、有門市，為什麼還是可能違法？臺北地檢署帶您破解假投資、真吸金的法律迷思！」最近刑事局公布一起震驚社會的「百億紙上黃金吸金案」，讓不少民眾相當驚訝。很多人都認為，黃金不是最保值嗎？如果還有實體店面、可以看到黃金、有正式契約，甚至前幾次真的拿得到利息，怎麼還可能涉嫌違法吸金？其實，近年來詐騙與非法吸金手法越來越精緻，從黃金、虛擬貨幣、不動產，到靈骨塔、未上市股票，都可能成為包裝工具。真正危險的，往往不是看起來很假的投資，而是看起來「非常專業、非常合法」的投資。
<br>臺北地檢署杜靜怡檢察事務官，透過最新案例，帶大家了解什麼是違法吸金？什麼又是假投資？民眾又該如何保護自己的積蓄，避免一生辛苦存下來的財富，一夕之間化為烏有。
<br>刑事局在7月24日公布偵破一件涉嫌以「預購黃金、寄託黃金」包裝的百億吸金案。依刑事局公布內容，業者宣稱投資人可以折扣價預購黃金，期滿取回黃金或按市價回售，並以「折扣」名義提供8％至12％利益；但警方調查認為，絕大部分資金疑似用於「後金補前金」，實際黃金存量也不足。
<br>一般聽眾通常會認為：
<br>有實體門市、看得到黃金，應該是真的。
<br>有簽正式契約，應該合法。
<br>前幾次都有收到利息，應該不是詐騙。只是介紹親友投資，應該不會犯罪。這四個觀念都很值得澄清。新聞切入——為什麼「看得到黃金」仍可能出問題
<br>主持人：最近警方查獲所謂「紙上黃金」吸金案，這究竟是怎麼回事？依刑事局公布的案情，業者涉嫌以預購、寄託黃金的方式向民眾收取資金，並宣稱可以先取得一定比例的利益，期滿後還可以取回黃金或按市價出售。表面看起來是在買黃金，但偵查重點並不只看契約叫什麼名稱，而是看實際上是不是向多數人收錢、承諾保本或高額固定報酬，以及資金有沒有真正用在所宣稱的投資標的。目前案件仍在偵辦中，是否犯罪仍應由法院依法認定；我們今天主要是藉這類新聞，提醒民眾辨識投資風險。
<br>什麼叫違法吸金投資失敗和違法吸金，有什麼不同？正常投資有賺有賠，投資人承擔市場風險；違法吸金常見的特徵，則是非銀行業者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錢，卻承諾保本、固定利息或顯不相當的高額報酬。
<br>銀行法規定，非銀行原則上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即使業者不把它叫作存款，而叫作投資、借款、入股、預購商品、寄託黃金或會員方案，只要實質上是對外吸收資金，並約定顯不相當的報酬，仍可能被認定為違法吸金。
<br>所以有真正的商品，就一定不是吸金嗎？不一定。法律看的是實質，不是名稱。黃金、虛擬貨幣、不動產、靈骨塔、未上市股票甚至養生商品，都可能只是資金募集的包裝。判斷重點是：商品是否真的存在、數量是否足夠、資金是否照契約用途運用，以及報酬究竟來自正常營業獲利，還是拿後來投資人的錢支付前面投資人的利息。
<br>違法吸金的刑責重嗎？相當重。依銀行法第125條，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原則上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獲取的財物或財產利益達1億元以上，法定刑提高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可併科高額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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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8 Jul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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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115年07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7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1.	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灣士林分會 陳昱希主任
<br>2.	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士林分會溫馨專案 蘇子喬心理師
<br>節目內容：
<br>訪談議題：在不可承受之重裡，陪伴被害人慢慢安放傷痛
<br>犯罪被害事件發生後，外界多半關注案件偵辦、司法程序與判決結果，但對被害人及家屬而言，真正漫長的考驗，往往是在事件之後才開始。
<br>傷痛可能停留在每天的生活裡，也可能在一次開庭、一句詢問、一個熟悉的場景中再次被喚起。因此，除了法律與經濟協助，心理支持也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br>今天節目邀請到犯保協會臺灣士林分會陳昱希主任，以及長期陪伴被害人及家屬的蘇子喬心理師，和大家談談被害人及家屬在事件後可能承受的心理衝擊，以及犯保協會如何透過專業服務，陪伴馨生人慢慢安放傷痛、重新面對生活。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1.	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灣士林分會 陳昱希主任
<br>2.	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士林分會溫馨專案 蘇子喬心理師
<br>節目內容：
<br>訪談議題：在不可承受之重裡，陪伴被害人慢慢安放傷痛
<br>犯罪被害事件發生後，外界多半關注案件偵辦、司法程序與判決結果，但對被害人及家屬而言，真正漫長的考驗，往往是在事件之後才開始。
<br>傷痛可能停留在每天的生活裡，也可能在一次開庭、一句詢問、一個熟悉的場景中再次被喚起。因此，除了法律與經濟協助，心理支持也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環。
<br>今天節目邀請到犯保協會臺灣士林分會陳昱希主任，以及長期陪伴被害人及家屬的蘇子喬心理師，和大家談談被害人及家屬在事件後可能承受的心理衝擊，以及犯保協會如何透過專業服務，陪伴馨生人慢慢安放傷痛、重新面對生活。
]]></itunes:summary>
<itunes:image href="http://www.cslive.com.tw/yoyoliveshow/feed01/Law_yoyliveshow.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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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7 Jul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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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7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7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張智怡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毒駕零容忍全民一起守護道路安全新興毒品偽裝無所不在，拒絕毒駕、拒絕僥倖，讓每一趟回家的路都平安。
<br>提到酒駕，相信大家都知道「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但您知道嗎？近年來警方查獲的毒駕案件正逐年增加，而且許多新興毒品偽裝成電子煙彈、咖啡包、糖果、果凍、甚至來路不明的藥物，讓不少人誤以為只是「提神一下」、「朋友分享一下」，卻可能在不知不覺中危害自己與他人的生命安全。
<br>毒駕最大的危險，就是駕駛人往往誤以為自己還很清醒，但實際上反應速度、判斷能力與肢體協調已經受到影響，一旦上路，不只是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更可能危及家人、乘客、行人以及所有用路人。
<br>臺北地方檢察署張智怡檢察事務官，和大家一起深入解析毒駕相關法律、最新執法措施、實際案例，以及民眾最關心的法律疑問，提醒大家遠離毒品、拒絕毒駕，共同守護每一條平安回家的路。
<br>今天想談的是「毒駕」。多數人對酒駕已經相當熟悉，也知道喝酒後不能開車；但談到毒駕，仍有不少人以為只有長期吸毒、神智明顯不清的人才會觸法。事實上，新興毒品的外觀、使用方式與流通管道不斷改變，有些被包裝成煙彈、煙油、咖啡包、糖果或來路不明的藥物，使用者可能在很短時間內就出現反應遲緩、判斷失準、身體失控或意識不清的情形。
<br>毒駕也不只是施用毒品者自己的問題。車輛一旦上路，駕駛人的反應、判斷或身體協調能力受到影響，風險會立刻轉嫁給同車乘客、行人、騎士及其他駕駛人。很多重大事故發生前，駕駛人都可能認為「只有一下」、「路程很短」或「我覺得自己很清醒」，但主觀上的清醒感，並不是安全駕駛的證明。
<br>今天希望釐清三個常見誤解：第一，沒有發生車禍，不代表毒駕不犯罪；第二，唾液快篩陽性不等於法院已經判決有罪，但也絕不是毫無法律效果；第三，拒絕檢測不會比較有利，反而可能立即受到很重的行政處分。以下用八個問題，說明現行規定、最新執法方式、正在審議的修法，以及家長與年輕人遇到實際情況時可以怎麼做。
<br>什麼是毒駕？ 一般人聽到毒駕，可能想到的是吸毒後開汽車。法律上的範圍真的只有這麼窄嗎？不是。最簡單的理解是：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物質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它不只包括開汽車，也可能包括騎機車；刑法使用的是「動力交通工具」這個概念，所以重點不在車輛大小，而在施用物質後仍操控交通工具上路。現在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新興毒品常被包裝成電子煙油、煙彈、咖啡包或看似普通的食品。像含依托咪酯或類似物質的所謂「喪屍煙彈」，可能使人意識不清、身體失去控制或判斷力下降。青少年未必會覺得自己是在碰傳統印象中的毒品，這正是風險所在。至於依法使用醫師開立的藥物，並不當然等於犯罪；但如果藥袋已提醒可能嗜睡、暈眩或影響駕駛，仍勉強上路，並因藥效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仍可能產生法律責任。最安全的原則不是問「這是不是毒品」，而是問「這個物質會不會影響我安全駕駛」。只要答案不確定，就不要開、也不要騎。最新的毒品唾液快篩怎麼做？快篩陽性會有什麼後果？
<br>最近常聽到警方使用毒品唾液快篩。這項新制和過去有什麼不同？過去毒駕執法常遇到一個困難：酒駕可以在路邊立即吹氣，毒品卻往往要採尿送驗，無法快速判斷。自2025年11月20日起，全國正式啟動毒品唾液快篩執法。警方在有客觀情況足以合理懷疑駕駛人施用毒品，並依規定完成告知及程序後，可以使用唾液快篩，約幾分鐘內初步檢出常見毒品。快篩陽性後，警方可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包括罰鍰、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照及吊扣牌照；後續通常還會採集尿液送驗，判斷是否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也就是說，唾液快篩的功能是先把高風險駕駛人攔下來，再進入較完整的檢驗與刑事判斷。拒絕檢測也不是比較安全的選項。依現行規定，拒絕接受毒品測試，可處18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並吊扣車輛牌照2年。若10年內第二次拒測，罰鍰提高到36萬元；第三次以上還會繼續加重。廣播中可以提醒聽眾：不要把拒測誤以為是拖延或逃避證據的方法，現行行政處罰本身已經非常重。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張智怡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毒駕零容忍全民一起守護道路安全新興毒品偽裝無所不在，拒絕毒駕、拒絕僥倖，讓每一趟回家的路都平安。
<br>提到酒駕，相信大家都知道「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但您知道嗎？近年來警方查獲的毒駕案件正逐年增加，而且許多新興毒品偽裝成電子煙彈、咖啡包、糖果、果凍、甚至來路不明的藥物，讓不少人誤以為只是「提神一下」、「朋友分享一下」，卻可能在不知不覺中危害自己與他人的生命安全。
<br>毒駕最大的危險，就是駕駛人往往誤以為自己還很清醒，但實際上反應速度、判斷能力與肢體協調已經受到影響，一旦上路，不只是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更可能危及家人、乘客、行人以及所有用路人。
<br>臺北地方檢察署張智怡檢察事務官，和大家一起深入解析毒駕相關法律、最新執法措施、實際案例，以及民眾最關心的法律疑問，提醒大家遠離毒品、拒絕毒駕，共同守護每一條平安回家的路。
<br>今天想談的是「毒駕」。多數人對酒駕已經相當熟悉，也知道喝酒後不能開車；但談到毒駕，仍有不少人以為只有長期吸毒、神智明顯不清的人才會觸法。事實上，新興毒品的外觀、使用方式與流通管道不斷改變，有些被包裝成煙彈、煙油、咖啡包、糖果或來路不明的藥物，使用者可能在很短時間內就出現反應遲緩、判斷失準、身體失控或意識不清的情形。
<br>毒駕也不只是施用毒品者自己的問題。車輛一旦上路，駕駛人的反應、判斷或身體協調能力受到影響，風險會立刻轉嫁給同車乘客、行人、騎士及其他駕駛人。很多重大事故發生前，駕駛人都可能認為「只有一下」、「路程很短」或「我覺得自己很清醒」，但主觀上的清醒感，並不是安全駕駛的證明。
<br>今天希望釐清三個常見誤解：第一，沒有發生車禍，不代表毒駕不犯罪；第二，唾液快篩陽性不等於法院已經判決有罪，但也絕不是毫無法律效果；第三，拒絕檢測不會比較有利，反而可能立即受到很重的行政處分。以下用八個問題，說明現行規定、最新執法方式、正在審議的修法，以及家長與年輕人遇到實際情況時可以怎麼做。
<br>什麼是毒駕？ 一般人聽到毒駕，可能想到的是吸毒後開汽車。法律上的範圍真的只有這麼窄嗎？不是。最簡單的理解是：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物質後，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它不只包括開汽車，也可能包括騎機車；刑法使用的是「動力交通工具」這個概念，所以重點不在車輛大小，而在施用物質後仍操控交通工具上路。現在特別值得注意的是，新興毒品常被包裝成電子煙油、煙彈、咖啡包或看似普通的食品。像含依托咪酯或類似物質的所謂「喪屍煙彈」，可能使人意識不清、身體失去控制或判斷力下降。青少年未必會覺得自己是在碰傳統印象中的毒品，這正是風險所在。至於依法使用醫師開立的藥物，並不當然等於犯罪；但如果藥袋已提醒可能嗜睡、暈眩或影響駕駛，仍勉強上路，並因藥效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仍可能產生法律責任。最安全的原則不是問「這是不是毒品」，而是問「這個物質會不會影響我安全駕駛」。只要答案不確定，就不要開、也不要騎。最新的毒品唾液快篩怎麼做？快篩陽性會有什麼後果？
<br>最近常聽到警方使用毒品唾液快篩。這項新制和過去有什麼不同？過去毒駕執法常遇到一個困難：酒駕可以在路邊立即吹氣，毒品卻往往要採尿送驗，無法快速判斷。自2025年11月20日起，全國正式啟動毒品唾液快篩執法。警方在有客觀情況足以合理懷疑駕駛人施用毒品，並依規定完成告知及程序後，可以使用唾液快篩，約幾分鐘內初步檢出常見毒品。快篩陽性後，警方可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處理，包括罰鍰、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照及吊扣牌照；後續通常還會採集尿液送驗，判斷是否涉及《刑法》第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也就是說，唾液快篩的功能是先把高風險駕駛人攔下來，再進入較完整的檢驗與刑事判斷。拒絕檢測也不是比較安全的選項。依現行規定，拒絕接受毒品測試，可處18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銷駕照，並吊扣車輛牌照2年。若10年內第二次拒測，罰鍰提高到36萬元；第三次以上還會繼續加重。廣播中可以提醒聽眾：不要把拒測誤以為是拖延或逃避證據的方法，現行行政處罰本身已經非常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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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7 Jul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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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7月2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7月2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黃冠運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毒品不是人生終點！司法如何陪伴戒癮重生？》
<br>從施用毒品案件到毒駕防制，看檢察官如何結合司法與醫療，阻斷毒害、守護家庭與社會安全！談檢察官對於「施用毒品」案件之處理近年來，毒品問題不只是單純的犯罪議題，更牽涉到家庭破裂、青少年保護、交通安全以及整體社會安全。尤其近年毒駕案件頻傳，有些人因為一時好奇接觸毒品，最後不只傷害自己，更可能造成無辜家庭的悲劇。
<br>很多民眾會問：「吸毒是不是一定只能判刑？」、「第一次施用毒品有沒有機會重新開始？」、「政府到底如何幫助吸毒者戒除毒癮？」、「毒駕跟一般酒駕一樣嗎？刑責又有哪些不同？」
<br>臺灣高等檢察署黃冠運檢察官，帶領大家從檢察實務角度了解，國家如何面對施用毒品案件，以及司法如何透過寬嚴並濟的制度，讓真正願意改變的人有機會重新回到正常生活。同時，我們也要提醒大家，毒品絕對不是「嘗試一下沒關係」，尤其新興毒品包裝越來越具有迷惑性，像毒咖啡包、喪屍煙彈等，都可能讓人陷入無法控制的成癮風險。
<br>今天就跟著yoyo一起來了解：「毒品犯罪背後的法律責任，以及司法如何守護我們的安全。」
<br>近來毒駕問題每每造成國民生命財產之損害，施用毒品問題再次成為國民關切的重點，國家對於施用毒品案件究竟是如何處理的呢？處理單純施用毒品的法規與政策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
<br>為我國當前核心毒品防制政策。第三期（114-117年），以「阻絕供需、減少毒害、穩定復歸、抑制再犯」為四大目標。透過跨部會資源整合，強化科技緝毒、新興毒品防制及以家庭為中心的個案輔導網絡。
<br>四大核心策略
<br>1.	防毒監控與拒毒預防：推動校園與社區的反毒宣導，指導民眾辨識並拒絕新興毒品（如毒咖啡包），強化防制毒品入侵校園。
<br>2.	緝毒合作：建構全國性毒品資料庫，運用大數據分析，並強化科技緝毒與國際執法合作，徹底瓦解販毒網絡。
<br>3.	驗毒把關：提升新興毒品的檢驗量能與技術，加速毒品鑑定流程，以利後續司法與醫療處置。
<br>4.	戒毒與抑制再犯：從「以個案為中心」擴展為「提供全家庭服務」，優化戒癮治療、心理輔導與就業轉銜機制，協助涉毒者穩定復歸社會。
<br>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br>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是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依同條例第20條是以「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做為前置醫療程序，醫療行為未能發揮效果才以判刑隔離作為最終手段。
<br>但進入勒戒處所，因觀察勒戒依法不超過2個月，所以研究上顯示並無實際效果，且因為施用毒品個案必須入處所勒戒，中斷個案就學、就業及日常生活，不僅不利於治療，更反讓個案生活遭到破壞，因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尚有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及多元處遇制度，現階段對於單純施用毒品個案，若個案有意願接受治療，且經過醫院評估認為適合醫療之個案，檢察官就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之規定，以緩起訴處分附帶完成戒癮治療的條件，讓個案得以接受治療，而個案如果不能珍惜機會，仍再犯的話，依同條例第24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會審酌撤銷緩起訴，繼續偵查或起訴。利用寬嚴並濟的制度設計，讓單純施用毒品個案在日常生活不中斷，且有司法監督的情形下，完成戒毒療程。
<br>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br>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br>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br>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黃冠運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毒品不是人生終點！司法如何陪伴戒癮重生？》
<br>從施用毒品案件到毒駕防制，看檢察官如何結合司法與醫療，阻斷毒害、守護家庭與社會安全！談檢察官對於「施用毒品」案件之處理近年來，毒品問題不只是單純的犯罪議題，更牽涉到家庭破裂、青少年保護、交通安全以及整體社會安全。尤其近年毒駕案件頻傳，有些人因為一時好奇接觸毒品，最後不只傷害自己，更可能造成無辜家庭的悲劇。
<br>很多民眾會問：「吸毒是不是一定只能判刑？」、「第一次施用毒品有沒有機會重新開始？」、「政府到底如何幫助吸毒者戒除毒癮？」、「毒駕跟一般酒駕一樣嗎？刑責又有哪些不同？」
<br>臺灣高等檢察署黃冠運檢察官，帶領大家從檢察實務角度了解，國家如何面對施用毒品案件，以及司法如何透過寬嚴並濟的制度，讓真正願意改變的人有機會重新回到正常生活。同時，我們也要提醒大家，毒品絕對不是「嘗試一下沒關係」，尤其新興毒品包裝越來越具有迷惑性，像毒咖啡包、喪屍煙彈等，都可能讓人陷入無法控制的成癮風險。
<br>今天就跟著yoyo一起來了解：「毒品犯罪背後的法律責任，以及司法如何守護我們的安全。」
<br>近來毒駕問題每每造成國民生命財產之損害，施用毒品問題再次成為國民關切的重點，國家對於施用毒品案件究竟是如何處理的呢？處理單純施用毒品的法規與政策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
<br>為我國當前核心毒品防制政策。第三期（114-117年），以「阻絕供需、減少毒害、穩定復歸、抑制再犯」為四大目標。透過跨部會資源整合，強化科技緝毒、新興毒品防制及以家庭為中心的個案輔導網絡。
<br>四大核心策略
<br>1.	防毒監控與拒毒預防：推動校園與社區的反毒宣導，指導民眾辨識並拒絕新興毒品（如毒咖啡包），強化防制毒品入侵校園。
<br>2.	緝毒合作：建構全國性毒品資料庫，運用大數據分析，並強化科技緝毒與國際執法合作，徹底瓦解販毒網絡。
<br>3.	驗毒把關：提升新興毒品的檢驗量能與技術，加速毒品鑑定流程，以利後續司法與醫療處置。
<br>4.	戒毒與抑制再犯：從「以個案為中心」擴展為「提供全家庭服務」，優化戒癮治療、心理輔導與就業轉銜機制，協助涉毒者穩定復歸社會。
<br>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br>施用第一級或第二級毒品是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依同條例第20條是以「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做為前置醫療程序，醫療行為未能發揮效果才以判刑隔離作為最終手段。
<br>但進入勒戒處所，因觀察勒戒依法不超過2個月，所以研究上顯示並無實際效果，且因為施用毒品個案必須入處所勒戒，中斷個案就學、就業及日常生活，不僅不利於治療，更反讓個案生活遭到破壞，因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尚有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及多元處遇制度，現階段對於單純施用毒品個案，若個案有意願接受治療，且經過醫院評估認為適合醫療之個案，檢察官就會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及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之規定，以緩起訴處分附帶完成戒癮治療的條件，讓個案得以接受治療，而個案如果不能珍惜機會，仍再犯的話，依同條例第24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會審酌撤銷緩起訴，繼續偵查或起訴。利用寬嚴並濟的制度設計，讓單純施用毒品個案在日常生活不中斷，且有司法監督的情形下，完成戒毒療程。
<br>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br>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br>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br>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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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2 Jul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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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7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7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br>2、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預防科裘雅恬警務正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一封中獎通知，可能讓存款一夕歸零！破解假發票中獎通知詐騙，守住你的荷包與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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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br>2、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預防科裘雅恬警務正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一封中獎通知，可能讓存款一夕歸零！破解假發票中獎通知詐騙，守住你的荷包與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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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1 Jul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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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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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7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7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台北地檢署
<br>林晉毅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看不見的金流陷阱！地下匯兌就在你身邊？一次搞懂刑責與法律風險
<br>幫朋友換錢、借帳戶、代收代付、虛擬貨幣換現金都可能觸法！檢察官帶您破解地下匯兌迷思，守住荷包，更守住人生。現在跨國工作、海外購物、出國旅遊、外籍朋友寄錢回家，都離不開「匯款」這件事。不過您知道嗎？有些看似方便、手續費便宜、速度又快的匯款方式，其實可能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地下匯兌」。新聞就曾報導，一對人力仲介夫妻涉嫌利用東南亞商店長期經營地下匯兌，十二年間經手金額竟高達五十一億元，不法手續費超過兩千五百萬元，最後遭到臺北地檢署依銀行法起訴。很多人會想：「我只是幫朋友換錢而已。」「只是借帳戶收個款。」「只是幫外籍朋友匯回家。」這樣也會犯法嗎？
<br>臺北地方檢察署 林晉毅檢察官，帶大家從真實案例出發，一步步了解什麼是地下匯兌？哪些行為最容易誤觸法網？又該如何合法、安全地進行跨國匯款。
<br>法律規定
<br>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br>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br>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br>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br>什麼叫做地下匯兌？跟一般銀行匯款最大的不同在哪裡？很多民眾以為地下匯兌就是偷偷帶現金出入境，其實不是。地下匯兌最大的特色，是沒有真正跨境運送現金，而是透過境內、境外不同據點互相清算帳務，讓資金看似已經到達另一個國家。例如甲在臺灣交十萬元給地下匯兌業者，合作夥伴便在印尼直接支付等值印尼盾給甲指定的人，整個過程不經銀行，也沒有政府監管。依銀行法規定，只有依法取得資格的銀行才能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他人若反覆、持續替不特定民眾從事這類資金移轉，就可能構成非法經營匯兌業務。這類行為除了影響金融秩序，更容易成為詐欺、洗錢、賭博等犯罪的金流工具，因此法律採取相當嚴格的規範。
<br>新聞中這起台印地下匯兌案件，到底違法在哪裡？本案最大的關鍵不是單純「換錢」，而是長期、反覆、以營利為目的，替不特定對象辦理跨境匯款。檢方調查發現，涉案業者利用外籍商店招攬客戶，十二年間累積通匯金額超過五十一億元，並收取高額手續費。依照銀行法第二十九條，非銀行不得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而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更規定，違法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若犯罪所得或利益達一億元以上，刑度還可能提高至七年以上。這起案件提醒大家，地下匯兌並不是小違規，而是金融犯罪，對整體金融秩序及治安都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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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台北地檢署
<br>林晉毅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看不見的金流陷阱！地下匯兌就在你身邊？一次搞懂刑責與法律風險
<br>幫朋友換錢、借帳戶、代收代付、虛擬貨幣換現金都可能觸法！檢察官帶您破解地下匯兌迷思，守住荷包，更守住人生。現在跨國工作、海外購物、出國旅遊、外籍朋友寄錢回家，都離不開「匯款」這件事。不過您知道嗎？有些看似方便、手續費便宜、速度又快的匯款方式，其實可能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地下匯兌」。新聞就曾報導，一對人力仲介夫妻涉嫌利用東南亞商店長期經營地下匯兌，十二年間經手金額竟高達五十一億元，不法手續費超過兩千五百萬元，最後遭到臺北地檢署依銀行法起訴。很多人會想：「我只是幫朋友換錢而已。」「只是借帳戶收個款。」「只是幫外籍朋友匯回家。」這樣也會犯法嗎？
<br>臺北地方檢察署 林晉毅檢察官，帶大家從真實案例出發，一步步了解什麼是地下匯兌？哪些行為最容易誤觸法網？又該如何合法、安全地進行跨國匯款。
<br>法律規定
<br>銀行法第29條第1項
<br>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br>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
<br>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br>什麼叫做地下匯兌？跟一般銀行匯款最大的不同在哪裡？很多民眾以為地下匯兌就是偷偷帶現金出入境，其實不是。地下匯兌最大的特色，是沒有真正跨境運送現金，而是透過境內、境外不同據點互相清算帳務，讓資金看似已經到達另一個國家。例如甲在臺灣交十萬元給地下匯兌業者，合作夥伴便在印尼直接支付等值印尼盾給甲指定的人，整個過程不經銀行，也沒有政府監管。依銀行法規定，只有依法取得資格的銀行才能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其他人若反覆、持續替不特定民眾從事這類資金移轉，就可能構成非法經營匯兌業務。這類行為除了影響金融秩序，更容易成為詐欺、洗錢、賭博等犯罪的金流工具，因此法律採取相當嚴格的規範。
<br>新聞中這起台印地下匯兌案件，到底違法在哪裡？本案最大的關鍵不是單純「換錢」，而是長期、反覆、以營利為目的，替不特定對象辦理跨境匯款。檢方調查發現，涉案業者利用外籍商店招攬客戶，十二年間累積通匯金額超過五十一億元，並收取高額手續費。依照銀行法第二十九條，非銀行不得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而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更規定，違法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若犯罪所得或利益達一億元以上，刑度還可能提高至七年以上。這起案件提醒大家，地下匯兌並不是小違規，而是金融犯罪，對整體金融秩序及治安都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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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1 Jul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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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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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7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7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林俊宏
<br>毒品個案管理師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毒品警訊—看見徵兆、及早守護」
<br>尤其近年來毒駕案件增加，許多無辜的用路人，只是正常出門，卻因他人的錯誤選擇而承受無法挽回的傷害。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的毒品個案管理師林俊宏，帶大家從第一線經驗出發，了解毒品問題的真實樣貌，也學會如何在生活中保護自己與家人，這不只是知識，更是一份守護彼此的重要力量。
<br>近年來，毒品衍生的社會問題持續受到關注，其中最令人擔憂的就是毒駕案件有增加的趨勢。許多重大交通事故背後，都發現駕駛人曾使用毒品或新興毒品，導致判斷力下降、反應能力減弱，不僅危害自己，更可能危及無辜用路人的生命安全。
<br>事實上，毒品造成的傷害早已不只是個人健康問題，而是直接影響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當一個人因為毒品而失去對自身行為的控制，後果往往波及家庭、社區，甚至整個社會。因此，毒品防制工作不只是為了幫助使用者遠離毒品，更是在守護每一位民眾的安全。「許多受害者其實只是正常行駛在路上，卻因為他人的毒駕行為而失去生命或造成家庭破碎。」
<br>也正因為如此，今天很希望透過節目和大家分享毒品問題的現況，以及第一線陪伴個案復歸社會的工作經驗，讓大家了解毒品問題其實離我們並不遙遠，也讓更多人認識預防的重要性。
<br>我在更保的工作主要是陪伴曾因毒品問題而接受司法處遇或正在復歸社會的個案，協助他們面對戒癮歷程、就業、家庭關係、人際互動以及生活適應等問題。透過資源連結與持續關懷，陪伴他們一步一步重建生活，重新融入社會。
<br>很多人對毒品個案或更生人存有刻板印象，但在工作過程中，我看見許多人其實非常努力地想改變自己，也期待獲得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今天很高興有機會來到節目，和大家分享毒品防制、更生保護以及陪伴個案重建人生的工作經驗。
<br>個案最常遇到的困難是什麼？
<br>除了戒除毒癮本身之外，更大的挑戰往往是工作、家庭關係與社會標籤。有些個案想改變，但找不到工作或不被信任，因此容易感到挫折，所以需要更多支持與陪伴。
<br>戒毒後復發是不是代表失敗？
<br>其實不是。戒癮是一個長期歷程，就像慢性疾病的治療一樣，可能會有反覆情況。重要的是找出復發原因，重新調整支持系統，持續往前走，而不是因此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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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林俊宏
<br>毒品個案管理師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毒品警訊—看見徵兆、及早守護」
<br>尤其近年來毒駕案件增加，許多無辜的用路人，只是正常出門，卻因他人的錯誤選擇而承受無法挽回的傷害。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的毒品個案管理師林俊宏，帶大家從第一線經驗出發，了解毒品問題的真實樣貌，也學會如何在生活中保護自己與家人，這不只是知識，更是一份守護彼此的重要力量。
<br>近年來，毒品衍生的社會問題持續受到關注，其中最令人擔憂的就是毒駕案件有增加的趨勢。許多重大交通事故背後，都發現駕駛人曾使用毒品或新興毒品，導致判斷力下降、反應能力減弱，不僅危害自己，更可能危及無辜用路人的生命安全。
<br>事實上，毒品造成的傷害早已不只是個人健康問題，而是直接影響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當一個人因為毒品而失去對自身行為的控制，後果往往波及家庭、社區，甚至整個社會。因此，毒品防制工作不只是為了幫助使用者遠離毒品，更是在守護每一位民眾的安全。「許多受害者其實只是正常行駛在路上，卻因為他人的毒駕行為而失去生命或造成家庭破碎。」
<br>也正因為如此，今天很希望透過節目和大家分享毒品問題的現況，以及第一線陪伴個案復歸社會的工作經驗，讓大家了解毒品問題其實離我們並不遙遠，也讓更多人認識預防的重要性。
<br>我在更保的工作主要是陪伴曾因毒品問題而接受司法處遇或正在復歸社會的個案，協助他們面對戒癮歷程、就業、家庭關係、人際互動以及生活適應等問題。透過資源連結與持續關懷，陪伴他們一步一步重建生活，重新融入社會。
<br>很多人對毒品個案或更生人存有刻板印象，但在工作過程中，我看見許多人其實非常努力地想改變自己，也期待獲得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今天很高興有機會來到節目，和大家分享毒品防制、更生保護以及陪伴個案重建人生的工作經驗。
<br>個案最常遇到的困難是什麼？
<br>除了戒除毒癮本身之外，更大的挑戰往往是工作、家庭關係與社會標籤。有些個案想改變，但找不到工作或不被信任，因此容易感到挫折，所以需要更多支持與陪伴。
<br>戒毒後復發是不是代表失敗？
<br>其實不是。戒癮是一個長期歷程，就像慢性疾病的治療一樣，可能會有反覆情況。重要的是找出復發原因，重新調整支持系統，持續往前走，而不是因此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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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0 Jul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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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7月1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7月1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蔡偉逸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談檢察官對於「微罪」案件之處理
<br>近來先後有新聞事件：（1）「為失竊25元奶茶包（2包）纏訟4年，法官批檢方『自找過勞』」、（2）「超商店員過勞喝75元燕麥奶拿鐵忘結帳判刑，高院判無罪痛批雇主及一審以刑逼民」，引發輿論熱議，甚至質疑檢察官濫行追訴、浪費司法資源等情，但檢察官對於這些損害金額很少、侵害法益很低的案件，究竟是如何處理的呢？
<br>什麼是「微罪」？「微罪」並非法律用語，實務上通常是指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規定的：（1）依刑度：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例如：一般賭博罪、侵占遺失物罪、公然侮辱罪）、（2）列舉罪名：傷害、普通竊盜、侵占、普通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罪）等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
<br>三、實務上常見「微罪」案例類型
<br>商店內竊取茶葉蛋、飯糰案件、雨傘放在店門口失竊案件、安全帽掛在機車上失竊案件、侵占他人遺失之手機案件、鄰居吵架提告恐嚇案件
<br>檢察官可運用的處理方式
<br>（一）職權不起訴處分
<br>1、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br>2、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br>3、檢察官偵辦屬於上開規定，而且是對個人或財產法益侵害較小的輕微案件，如果認為被告構成犯罪，但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事項（例如：被告有無前科、是否坦承犯行、損害金額、有無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被害人是否追究或原諒等情），認為給予不起訴處分適當的話，就可以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節省司法資源。
<br>（二）緩起訴處分
<br>1、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br>2、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等提供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等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br>3、一樣是對法益侵害輕微的案件，檢察官如果認為不適合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認為需要讓被告負擔一些責任，也可以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履行上列事項（常見者為：向被害人道歉、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提供一定時數的義務勞務等），如此案件也是在檢方終結，不會進到法院。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蔡偉逸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談檢察官對於「微罪」案件之處理
<br>近來先後有新聞事件：（1）「為失竊25元奶茶包（2包）纏訟4年，法官批檢方『自找過勞』」、（2）「超商店員過勞喝75元燕麥奶拿鐵忘結帳判刑，高院判無罪痛批雇主及一審以刑逼民」，引發輿論熱議，甚至質疑檢察官濫行追訴、浪費司法資源等情，但檢察官對於這些損害金額很少、侵害法益很低的案件，究竟是如何處理的呢？
<br>什麼是「微罪」？「微罪」並非法律用語，實務上通常是指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所規定的：（1）依刑度：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例如：一般賭博罪、侵占遺失物罪、公然侮辱罪）、（2）列舉罪名：傷害、普通竊盜、侵占、普通詐欺、背信、恐嚇、贓物等罪）等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的案件。
<br>三、實務上常見「微罪」案例類型
<br>商店內竊取茶葉蛋、飯糰案件、雨傘放在店門口失竊案件、安全帽掛在機車上失竊案件、侵占他人遺失之手機案件、鄰居吵架提告恐嚇案件
<br>檢察官可運用的處理方式
<br>（一）職權不起訴處分
<br>1、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第376條第1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
<br>2、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一、犯罪之動機、目的。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三、犯罪之手段。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十、犯罪後之態度。
<br>3、檢察官偵辦屬於上開規定，而且是對個人或財產法益侵害較小的輕微案件，如果認為被告構成犯罪，但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事項（例如：被告有無前科、是否坦承犯行、損害金額、有無與被害人和解、賠償損失、被害人是否追究或原諒等情），認為給予不起訴處分適當的話，就可以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節省司法資源。
<br>（二）緩起訴處分
<br>1、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57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br>2、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2：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者，得命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下列各款事項：一、向被害人道歉。二、立悔過書。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損害賠償。四、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等提供義務勞務。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等處遇措施。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br>3、一樣是對法益侵害輕微的案件，檢察官如果認為不適合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認為需要讓被告負擔一些責任，也可以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並命被告履行上列事項（常見者為：向被害人道歉、向被害人支付損害賠償、向公庫支付緩起訴處分金、提供一定時數的義務勞務等），如此案件也是在檢方終結，不會進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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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5 Jul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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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7月1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7月1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洪德蒼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破解最新網購詐騙陷阱！從假買家、假客服到三方詐騙，一次看懂不踩雷！「不是只有買家會被騙，現在連賣家都可能變成被告！」解析2026最新網路交易詐騙手法、真實案例、法律責任與自保關鍵，讓您的荷包、帳戶與個資全面守護！
<br>現在不管是買東西、賣二手商品、直播拍賣，甚至在Facebook社團、Threads、LINE群組交易，都已經成為大家的日常。
<br>但是大家知道嗎？現在的詐騙集團早就不是只騙買家，他們甚至專挑「賣家」下手，而且很多受害人直到帳戶被凍結、收到警察通知書，才知道自己掉進了詐騙陷阱。
<br>根據165打詐儀錶板統計，網路購物詐騙仍然高居受理案件前幾名，幾乎每一天都有新的手法出現。假買家、假客服、假物流、假中獎通知、假刷單、假公益贈送，甚至還有讓無辜賣家變成警示帳戶的「三方詐騙」，真的令人防不勝防。
<br>今天特別邀請臺北地方檢察署洪德蒼檢察事務官，要帶大家透過最新案例，深入解析網路交易詐騙的套路、相關法律責任以及如何保護自己。各位朋友，不論您是網購族、直播主、網拍賣家，還是偶爾賣二手商品，今天的節目一定要聽到最後，因為下一個被鎖定的對象，很可能就是你我身邊的人。
<br>[台灣網路交易詐騙現況掃描]
<br>在數位經濟高度發達的台灣，網路購物已成為生活常態，但這也讓詐騙集團有了可乘之機。根據「165 打詐儀錶板」與最新民調數據顯示，網路交易的安全防護已到了刻不容緩的程度：關鍵統計數據摘要
<br>詐騙頻率：高達 67.2% 的民眾表示，每週至少會看到一次假網購詐騙資訊。
<br>受害比例：約有 15% 的民眾曾實際受騙於假網購陷阱。
<br>案件排名：在「165 打詐儀錶板」受理的詐騙案件中，「網購詐騙」數量高居 第一名。
<br>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初次接觸電商平台、對於交易流程尚不熟悉的學生與社會新鮮人，往往是詐騙集團眼中的「高風險族群」。這群人通常具備高度網路使用習慣，但缺乏對金流驗證、物流體系運作細節的實戰警覺，容易在急於成交或恐懼損失的心理下落入陷阱。然而，隨著詐騙手法的進化，現在不只是「買家」會受騙，連「賣家」也成為了獵人眼中的目標。
<br>[賣家變獵物]詐騙核心五步驟：從詢問到轉帳
<br>1.	假冒買家詢問：詐騙者表達購買意願，並指定使用 7-11 賣貨便或交貨便，甚至主動提供假連結。
<br>2.	製造交易阻礙：聲稱付款失敗或帳戶被凍結，隨即傳送「假客服連結」或截圖，指稱賣家帳戶有問題。
<br>3.	假客服介入操縱：假客服引導賣家進行「帳戶虛擬認證」或「開通金流」，要求提供銀行帳號或分享手機螢幕。
<br>4.	心理施壓與恐嚇：利用**「情緒勒索」**手段，威脅賣家「若不於 30 分鐘內處理需賠償 10 倍」或面臨法律責任。
<br>5.	執行非法轉帳：引導賣家操作網路銀行，或透過竊取的 OTP 驗證碼 轉走資金。
<br>核心痛點分析：詐騙者極其擅長利用「恐懼感」來中斷受害者的理性思考。當賣家擔心自己的帳戶受損或面臨高額賠償時，極易落入其設下的圈套。除了利用金流恐懼，詐騙者也常利用「幸運」與「中獎」的假象來蒙蔽受害者的邏輯。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洪德蒼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破解最新網購詐騙陷阱！從假買家、假客服到三方詐騙，一次看懂不踩雷！「不是只有買家會被騙，現在連賣家都可能變成被告！」解析2026最新網路交易詐騙手法、真實案例、法律責任與自保關鍵，讓您的荷包、帳戶與個資全面守護！
<br>現在不管是買東西、賣二手商品、直播拍賣，甚至在Facebook社團、Threads、LINE群組交易，都已經成為大家的日常。
<br>但是大家知道嗎？現在的詐騙集團早就不是只騙買家，他們甚至專挑「賣家」下手，而且很多受害人直到帳戶被凍結、收到警察通知書，才知道自己掉進了詐騙陷阱。
<br>根據165打詐儀錶板統計，網路購物詐騙仍然高居受理案件前幾名，幾乎每一天都有新的手法出現。假買家、假客服、假物流、假中獎通知、假刷單、假公益贈送，甚至還有讓無辜賣家變成警示帳戶的「三方詐騙」，真的令人防不勝防。
<br>今天特別邀請臺北地方檢察署洪德蒼檢察事務官，要帶大家透過最新案例，深入解析網路交易詐騙的套路、相關法律責任以及如何保護自己。各位朋友，不論您是網購族、直播主、網拍賣家，還是偶爾賣二手商品，今天的節目一定要聽到最後，因為下一個被鎖定的對象，很可能就是你我身邊的人。
<br>[台灣網路交易詐騙現況掃描]
<br>在數位經濟高度發達的台灣，網路購物已成為生活常態，但這也讓詐騙集團有了可乘之機。根據「165 打詐儀錶板」與最新民調數據顯示，網路交易的安全防護已到了刻不容緩的程度：關鍵統計數據摘要
<br>詐騙頻率：高達 67.2% 的民眾表示，每週至少會看到一次假網購詐騙資訊。
<br>受害比例：約有 15% 的民眾曾實際受騙於假網購陷阱。
<br>案件排名：在「165 打詐儀錶板」受理的詐騙案件中，「網購詐騙」數量高居 第一名。
<br>特別值得關注的是，初次接觸電商平台、對於交易流程尚不熟悉的學生與社會新鮮人，往往是詐騙集團眼中的「高風險族群」。這群人通常具備高度網路使用習慣，但缺乏對金流驗證、物流體系運作細節的實戰警覺，容易在急於成交或恐懼損失的心理下落入陷阱。然而，隨著詐騙手法的進化，現在不只是「買家」會受騙，連「賣家」也成為了獵人眼中的目標。
<br>[賣家變獵物]詐騙核心五步驟：從詢問到轉帳
<br>1.	假冒買家詢問：詐騙者表達購買意願，並指定使用 7-11 賣貨便或交貨便，甚至主動提供假連結。
<br>2.	製造交易阻礙：聲稱付款失敗或帳戶被凍結，隨即傳送「假客服連結」或截圖，指稱賣家帳戶有問題。
<br>3.	假客服介入操縱：假客服引導賣家進行「帳戶虛擬認證」或「開通金流」，要求提供銀行帳號或分享手機螢幕。
<br>4.	心理施壓與恐嚇：利用**「情緒勒索」**手段，威脅賣家「若不於 30 分鐘內處理需賠償 10 倍」或面臨法律責任。
<br>5.	執行非法轉帳：引導賣家操作網路銀行，或透過竊取的 OTP 驗證碼 轉走資金。
<br>核心痛點分析：詐騙者極其擅長利用「恐懼感」來中斷受害者的理性思考。當賣家擔心自己的帳戶受損或面臨高額賠償時，極易落入其設下的圈套。除了利用金流恐懼，詐騙者也常利用「幸運」與「中獎」的假象來蒙蔽受害者的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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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4 Jul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714-7889</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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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7月1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7月1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林于湄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標題：暑假來了!讓我們過個開心、安全又合法的暑假
<br>暑假High翻天，法律別踩線！YOYO陪你過一個快樂、安全、零觸法的暑假！「一時好奇、一句朋友邀約、一份打工工作，都可能改變人生！暑假防詐、防毒、防暴力、防性犯罪，檢察官帶你一次破解法律地雷！」今天臺北地方檢察署林于湄檢察官，帶大家破解暑假最容易踩到的法律陷阱。不只是告訴大家哪些事情不能做，更重要的是教大家如何保護自己、辨識危險、避免成為被害人，也不要因為一時衝動留下人生的污點！暑假可以瘋、可以玩、可以追夢，但一定要守法、安全又安心。馬上進入今天的精彩內容！
<br>前言：開心的暑假來了！但是，除了享受快樂的假期，也要小心誤觸法網，以下將介紹青少年比較容易遇到的犯罪，以及怎麼保護自己不要成為被害者喔。一年一度最期待的暑假正式來臨啦！有人準備打工賺零用錢，有人安排旅行、演唱會、露營、追星，也有人想利用假期認識新朋友、拓展生活圈。但是大家知道嗎？每年暑假也是青少年誤觸法律最多的時候。根據警政署近年的犯罪統計，青少年最常涉及的案件，包括詐欺車手、提供人頭帳戶、毒品案件、打架傷害、網路交友衍生的性犯罪，以及拍攝、散布私密影像等犯罪，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違法，等到收到警察通知或法院傳票時才驚覺事情大了。
<br>詐欺犯罪篇根據警政署的統計，去年(114年)青少年犯罪最多的就是詐欺了!怎麼會這樣呢？大家心目中的詐欺犯罪或許都是在柬埔寨傳LINE投資訊息騙人對吧，但青少年最常誤觸的卻是成為車手，常見的模式可能是求職打工，而以為代替別人到ATM提領款項是沒有問題的，例如詐欺集團在LINE、Instagram、臉書等網路上張貼求職廣告，一開始甚至是毫無關聯的「網路小編、無經驗可、遠端工作」，讓人放鬆戒心，當上當以後跟對方聯繫，詐欺集團就用你原本找的工作已經額滿了，目前還有其他工作，也是遠端工作，只要在家操作手機就好，而要你交出自己的帳號，但也不跟你要密碼，之後等有被害人款項匯給你的時候，再要你領出來，這是第一種型態。另外一種型態則是詐騙集團要求提供帳戶給他們使用，把提款卡寄給他們，可能用的理由包含之後要匯薪水給你、要檢查看看你的帳戶能否正常使用，但是，卻又同時要求你提供密碼，還安慰求職者說沒關係你可以先把你帳戶內的錢領出來，也請各位小心，只要同時提供帳戶+密碼給陌生人，百分之百都是詐騙，千萬不要不小心觸法了。
<br>毒品
<br>（一）、相信大家對於依托咪酯已經不陌生了，也就是所謂的「喪屍菸彈」，會有這個別名是因為吸食後會出現手抖、全身發抖、無法站穩、說話口齒不清、邏輯混亂，甚至大腦無法控制肉體，宛如電影裡的喪屍一般。
<br>（二）、相信大家都已經知道毒品對身體的危害，也不會主動去吸食的，但除此之外也要小心朋友提供來路不明的電子菸，裡面加上各種水果或甜味（如哈密瓜、薄荷口味）來掩蓋藥味，因為聞起來香香的、有水果味，不自覺吸入後，就陷入肌肉痙攣、意識不清的深淵，等發現時已經嚴重成癮。
<br>（三）、案例分享：男通緝犯謝嫌，涉嫌遞給女子俗稱「喪屍菸彈」的依托咪酯，導致女子吸入後大腦一片空白、癱軟無法反抗，謝嫌進而趁機性侵得逞高達3次；他甚至用同樣手法誘騙、餵食一名年僅16歲的未成年少女，並強行拍下私密性影像，最終被依藥劑強制性交等5項重罪起訴。
<br>（四）、最後小提醒，依托咪酯已經在今年6月變成第一級毒品！這意味著，現在製造、運輸、販賣依托咪酯，最重可以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br>傷害
<br>（一）、另外一個去年警政署統計青少年很常觸犯的犯罪是傷害罪，雖然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的罪沒有錯，但在滿12歲到18歲之間的青少年如果犯了傷害罪，就算跟對方和解，對方不提告，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還是要跑一趟法院，這是因為國家對於少年還是以保護色彩為主，也就是說當少年已經有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為的時候，還是會介入調查少年有沒有需要國家介入保護的情況。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林于湄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標題：暑假來了!讓我們過個開心、安全又合法的暑假
<br>暑假High翻天，法律別踩線！YOYO陪你過一個快樂、安全、零觸法的暑假！「一時好奇、一句朋友邀約、一份打工工作，都可能改變人生！暑假防詐、防毒、防暴力、防性犯罪，檢察官帶你一次破解法律地雷！」今天臺北地方檢察署林于湄檢察官，帶大家破解暑假最容易踩到的法律陷阱。不只是告訴大家哪些事情不能做，更重要的是教大家如何保護自己、辨識危險、避免成為被害人，也不要因為一時衝動留下人生的污點！暑假可以瘋、可以玩、可以追夢，但一定要守法、安全又安心。馬上進入今天的精彩內容！
<br>前言：開心的暑假來了！但是，除了享受快樂的假期，也要小心誤觸法網，以下將介紹青少年比較容易遇到的犯罪，以及怎麼保護自己不要成為被害者喔。一年一度最期待的暑假正式來臨啦！有人準備打工賺零用錢，有人安排旅行、演唱會、露營、追星，也有人想利用假期認識新朋友、拓展生活圈。但是大家知道嗎？每年暑假也是青少年誤觸法律最多的時候。根據警政署近年的犯罪統計，青少年最常涉及的案件，包括詐欺車手、提供人頭帳戶、毒品案件、打架傷害、網路交友衍生的性犯罪，以及拍攝、散布私密影像等犯罪，很多人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為已經違法，等到收到警察通知或法院傳票時才驚覺事情大了。
<br>詐欺犯罪篇根據警政署的統計，去年(114年)青少年犯罪最多的就是詐欺了!怎麼會這樣呢？大家心目中的詐欺犯罪或許都是在柬埔寨傳LINE投資訊息騙人對吧，但青少年最常誤觸的卻是成為車手，常見的模式可能是求職打工，而以為代替別人到ATM提領款項是沒有問題的，例如詐欺集團在LINE、Instagram、臉書等網路上張貼求職廣告，一開始甚至是毫無關聯的「網路小編、無經驗可、遠端工作」，讓人放鬆戒心，當上當以後跟對方聯繫，詐欺集團就用你原本找的工作已經額滿了，目前還有其他工作，也是遠端工作，只要在家操作手機就好，而要你交出自己的帳號，但也不跟你要密碼，之後等有被害人款項匯給你的時候，再要你領出來，這是第一種型態。另外一種型態則是詐騙集團要求提供帳戶給他們使用，把提款卡寄給他們，可能用的理由包含之後要匯薪水給你、要檢查看看你的帳戶能否正常使用，但是，卻又同時要求你提供密碼，還安慰求職者說沒關係你可以先把你帳戶內的錢領出來，也請各位小心，只要同時提供帳戶+密碼給陌生人，百分之百都是詐騙，千萬不要不小心觸法了。
<br>毒品
<br>（一）、相信大家對於依托咪酯已經不陌生了，也就是所謂的「喪屍菸彈」，會有這個別名是因為吸食後會出現手抖、全身發抖、無法站穩、說話口齒不清、邏輯混亂，甚至大腦無法控制肉體，宛如電影裡的喪屍一般。
<br>（二）、相信大家都已經知道毒品對身體的危害，也不會主動去吸食的，但除此之外也要小心朋友提供來路不明的電子菸，裡面加上各種水果或甜味（如哈密瓜、薄荷口味）來掩蓋藥味，因為聞起來香香的、有水果味，不自覺吸入後，就陷入肌肉痙攣、意識不清的深淵，等發現時已經嚴重成癮。
<br>（三）、案例分享：男通緝犯謝嫌，涉嫌遞給女子俗稱「喪屍菸彈」的依托咪酯，導致女子吸入後大腦一片空白、癱軟無法反抗，謝嫌進而趁機性侵得逞高達3次；他甚至用同樣手法誘騙、餵食一名年僅16歲的未成年少女，並強行拍下私密性影像，最終被依藥劑強制性交等5項重罪起訴。
<br>（四）、最後小提醒，依托咪酯已經在今年6月變成第一級毒品！這意味著，現在製造、運輸、販賣依托咪酯，最重可以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br>傷害
<br>（一）、另外一個去年警政署統計青少年很常觸犯的犯罪是傷害罪，雖然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的罪沒有錯，但在滿12歲到18歲之間的青少年如果犯了傷害罪，就算跟對方和解，對方不提告，依照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還是要跑一趟法院，這是因為國家對於少年還是以保護色彩為主，也就是說當少年已經有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為的時候，還是會介入調查少年有沒有需要國家介入保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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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3 Jul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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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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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7月0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7月0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康惠龍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這樣做竟然犯法？不可不知的文化資產保存法！
<br>一時好玩、一時方便，可能換來刑事責任！從真實案例認識文化資產保存法，守護歷史、文化與自然，共同避免誤觸法網。
<br>大家出去旅遊時，看到漂亮的石頭，會不會想帶一顆回家？看到古蹟、老街、廟宇，會不會忍不住想留下自己的名字？如果自己的土地上有一棟百年老屋，是不是就可以自己決定拆掉？
<br>相信很多人都會回答：「應該可以吧？」「又不是偷東西，也沒有破壞很嚴重。」但是今天要告訴大家，答案可能完全相反！許多人因為不知道《文化資產保存法》，原本只是想留下紀念、表達意見、整理自己的土地，最後卻變成刑事案件，甚至被判刑、留下前科。文化資產保存法保護的不只是古蹟，更包含古物、自然保留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以及具有文化價值的重要場所。它保護的是全民共同擁有的歷史記憶，也是留給下一代最珍貴的文化資產。
<br>今天臺灣高等檢察署康惠龍檢察官，透過真實案例，帶大家破解最容易誤踩的法律地雷，也提醒大家哪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動作，其實可能已經觸犯刑法與文化資產保存法。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在大自然裡踏青，或者到古色古香的廟宇、老街、古蹟朝聖。但你知道嗎？有些我們以為「沒什麼大不了」的小動作，像是順手撿顆石頭留念、在斑駁的牆上塗鴉寫字、甚至是在自己的私有土地上拆除老房子，竟然有可能會讓你背上嚴重的刑事責任，甚至面臨「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罰！今天我們就要透過真實案例，帶大家一起來瞭解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
<br>大眾常見的文資法律四大誤區
<br>誤區 1：大自然裡的石頭，喜歡就可以順手撿回家？許多民眾誤以為野外的溪流、山林屬於大自然，撿拾幾顆石頭當紀念品或泡澡用並不違法。如果該區域已被政府公告為自然保留區1（例如特定稀有礦石的保留區），即便你只是「徒手」撿了幾顆石頭，也會同時觸犯刑法的
<br>竊盜罪與文資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7 款改變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
<br>然狀態罪。
<br>只要事後洗得乾淨，噴漆、塗鴉就不算毀損？常有抗議群眾或塗鴉創作者認為：「我用的是水性漆或一般顏料，僱工用清水或去漬油刷一刷就乾淨了，建物本體又沒有壞，怎麼會是毀損？」古蹟與古物重在保持「原有莊嚴外貌與形貌」。法律上對古蹟的「毀損」，不以結構損壞或無法使用為限2。只要你的行為改變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75 年 6 月 27 日起，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先後指定公告了淡水河紅樹林、關渡、坪林臺灣油杉、哈盆、插天山、鴛鴦湖、南澳闊葉樹林、苗栗三義火炎山、澎湖玄武岩、阿里山臺灣一葉蘭、出雲山、臺東紅葉村臺東蘇鐵、高雄烏山頂泥火山、大武山、大武事業區臺灣穗花杉、挖子尾、烏石鼻海岸、墾丁高位珊瑚礁、九九峰等 19 處自然保留區，並指定管理機關管理，以維護及管理臺灣具有代表性的生態體系、或具有獨特地形地質意義、或具有基因保存永久觀察、教育研究價值之區域，並於 110 年 12 月 20 日公告廢止關渡自然保留區，現存 18 處國定自然保留區。澎湖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北市政府及臺南市政府亦分別依法指定「澎湖南海玄武岩自然保留區」、「旭海-觀音鼻自然保留區」、「北投石自然保留區」及「龍崎牛埔惡地自然保留區」等 4 處自然保留區。申請進入林業保育署管轄自然保留區，請使用「自然保護區域進入申請系統」進行線上申請；各地方政府管理之自然保留區，請逕洽縣市政府。引自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網頁 https://www.forest.gov.tw/reserve按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成立毀損古蹟罪。此與刑法第 354 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毀損器物罪，二者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尚有不同。
<br>比較言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毀損」二字，自文義解釋，固可包括毀棄、損壞二種行為態樣，但不含致令不堪用之情形，且不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必要。可知，毀損古蹟罪，構成要件較刑法毀損罪為嚴苛，不以致令不堪用為必要，且法定刑較刑法為重，也非如刑法列為告訴乃論之罪，寓有對古蹟特加保護之意。又本罪之行為客體為「古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第 1 目：一、有形文化資產(一)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 條明定：為保存及活用它的外觀，貶抑了它原有的歷史、文化或藝術價值，或者在清洗過程中可能減損原本的建材材質，就構成文資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毀損古蹟罪。而且，這項處罰不僅限於古蹟本體，連旁邊的廁所、展間牆面或指引牌等「附屬設施」，都算在內。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康惠龍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這樣做竟然犯法？不可不知的文化資產保存法！
<br>一時好玩、一時方便，可能換來刑事責任！從真實案例認識文化資產保存法，守護歷史、文化與自然，共同避免誤觸法網。
<br>大家出去旅遊時，看到漂亮的石頭，會不會想帶一顆回家？看到古蹟、老街、廟宇，會不會忍不住想留下自己的名字？如果自己的土地上有一棟百年老屋，是不是就可以自己決定拆掉？
<br>相信很多人都會回答：「應該可以吧？」「又不是偷東西，也沒有破壞很嚴重。」但是今天要告訴大家，答案可能完全相反！許多人因為不知道《文化資產保存法》，原本只是想留下紀念、表達意見、整理自己的土地，最後卻變成刑事案件，甚至被判刑、留下前科。文化資產保存法保護的不只是古蹟，更包含古物、自然保留區、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以及具有文化價值的重要場所。它保護的是全民共同擁有的歷史記憶，也是留給下一代最珍貴的文化資產。
<br>今天臺灣高等檢察署康惠龍檢察官，透過真實案例，帶大家破解最容易誤踩的法律地雷，也提醒大家哪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動作，其實可能已經觸犯刑法與文化資產保存法。在日常生活中，我們常在大自然裡踏青，或者到古色古香的廟宇、老街、古蹟朝聖。但你知道嗎？有些我們以為「沒什麼大不了」的小動作，像是順手撿顆石頭留念、在斑駁的牆上塗鴉寫字、甚至是在自己的私有土地上拆除老房子，竟然有可能會讓你背上嚴重的刑事責任，甚至面臨「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罰！今天我們就要透過真實案例，帶大家一起來瞭解文化資產保存法（下稱文資法）。
<br>大眾常見的文資法律四大誤區
<br>誤區 1：大自然裡的石頭，喜歡就可以順手撿回家？許多民眾誤以為野外的溪流、山林屬於大自然，撿拾幾顆石頭當紀念品或泡澡用並不違法。如果該區域已被政府公告為自然保留區1（例如特定稀有礦石的保留區），即便你只是「徒手」撿了幾顆石頭，也會同時觸犯刑法的
<br>竊盜罪與文資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7 款改變破壞自然保留區之自
<br>然狀態罪。
<br>只要事後洗得乾淨，噴漆、塗鴉就不算毀損？常有抗議群眾或塗鴉創作者認為：「我用的是水性漆或一般顏料，僱工用清水或去漬油刷一刷就乾淨了，建物本體又沒有壞，怎麼會是毀損？」古蹟與古物重在保持「原有莊嚴外貌與形貌」。法律上對古蹟的「毀損」，不以結構損壞或無法使用為限2。只要你的行為改變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於 75 年 6 月 27 日起，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先後指定公告了淡水河紅樹林、關渡、坪林臺灣油杉、哈盆、插天山、鴛鴦湖、南澳闊葉樹林、苗栗三義火炎山、澎湖玄武岩、阿里山臺灣一葉蘭、出雲山、臺東紅葉村臺東蘇鐵、高雄烏山頂泥火山、大武山、大武事業區臺灣穗花杉、挖子尾、烏石鼻海岸、墾丁高位珊瑚礁、九九峰等 19 處自然保留區，並指定管理機關管理，以維護及管理臺灣具有代表性的生態體系、或具有獨特地形地質意義、或具有基因保存永久觀察、教育研究價值之區域，並於 110 年 12 月 20 日公告廢止關渡自然保留區，現存 18 處國定自然保留區。澎湖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北市政府及臺南市政府亦分別依法指定「澎湖南海玄武岩自然保留區」、「旭海-觀音鼻自然保留區」、「北投石自然保留區」及「龍崎牛埔惡地自然保留區」等 4 處自然保留區。申請進入林業保育署管轄自然保留區，請使用「自然保護區域進入申請系統」進行線上申請；各地方政府管理之自然保留區，請逕洽縣市政府。引自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網頁 https://www.forest.gov.tw/reserve按現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成立毀損古蹟罪。此與刑法第 354 條規定：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成立毀損器物罪，二者客觀構成要件要素尚有不同。
<br>比較言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毀損」二字，自文義解釋，固可包括毀棄、損壞二種行為態樣，但不含致令不堪用之情形，且不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必要。可知，毀損古蹟罪，構成要件較刑法毀損罪為嚴苛，不以致令不堪用為必要，且法定刑較刑法為重，也非如刑法列為告訴乃論之罪，寓有對古蹟特加保護之意。又本罪之行為客體為「古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3 條第 1 目：一、有形文化資產(一)古蹟：指人類為生活需要所營建之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之建造物及附屬設施。又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 條明定：為保存及活用它的外觀，貶抑了它原有的歷史、文化或藝術價值，或者在清洗過程中可能減損原本的建材材質，就構成文資法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毀損古蹟罪。而且，這項處罰不僅限於古蹟本體，連旁邊的廁所、展間牆面或指引牌等「附屬設施」，都算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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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7月0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7月0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台北地檢署
<br>喻靖軒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一時貪念，一生代價！撿到手機、皮夾、現金到底能不能拿？台北地檢署帶您破解侵占遺失物的法律陷阱！」「不是偷，為什麼還會犯法？一支手機、一張百元鈔票，都可能讓你留下刑事紀錄！一次搞懂侵占遺失物罪、最新實務案例與正確處理方式，讓做好事不踩雷、讓善意真正受到法律保障。」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遇過這樣的情況？走在人來人往的街頭、逛百貨公司、搭捷運、到便利商店買東西時，突然看到地上躺著一支最新款手機、一個鼓鼓的皮夾，或是一張百元鈔票。這一瞬間，很多人的腦中可能都會閃過一句話：「既然是我撿到的，是不是就是我的？」
<br>但您知道嗎？就是這短短幾秒鐘的決定，有可能讓您從一位熱心民眾，變成刑事案件的被告。近年來，因為監視器普及、科技辦案進步，許多民眾因為撿走遺失物而遭警方通知到案，甚至留下刑事紀錄。有的人只是拿走100元、有的人只是把手機帶回家「想說晚點再送警局」，最後卻仍然面臨司法程序。很多人都驚訝地說：「我不是偷，也沒有搶，怎麼會犯法？」今天，臺北地方檢察署喻靖軒檢察事務官，透過生活化案例、真實司法實務以及最新法律觀念，帶大家破解「侵占遺失物罪」最常見的迷思，教大家如何在第一時間做出正確選擇，保護別人，也保護自己。相信今天的內容，不只是法律知識，更是每一位民眾一輩子都可能用得到的重要生活常識，千萬不要錯過！
<br>為什麼撿到東西拿回家，不算偷，卻還是可能犯罪？很多民眾最大的誤解，就是認為只有偷偷拿別人的東西才叫竊盜，撿到東西帶回家只是「運氣好」。其實法律保護的是財產所有權，只要物品主人沒有放棄所有權，即使東西掉在地上，它仍然屬於原主人。若撿到的人明知不是自己的，卻沒有依照法律交給管理人或警方，而是決定占為己有，就可能成立侵占遺失物罪。法律判斷的重點不是「怎麼取得」，而是「是否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因此，一個看似不起眼的小動作，可能就讓自己陷入刑事責任，也提醒大家切勿因一時僥倖而誤觸法律。
<br>如果只是撿到100元、50元，也會犯法嗎？很多人認為金額小，警察不會受理，其實完全不是如此。法律並沒有規定侵占遺失物必須達到多少金額才成立，不論是一枚50元硬幣、一張100元鈔票，甚至是一把雨傘，只要屬於他人財物，都受到法律保障。近年因監視器普及，警方透過超商監視器、捷運影像、電子支付紀錄等方式，都有可能找到撿拾人。許多案例就是因為一張百元鈔票，最後必須接受警方調查、到地檢署說明，甚至留下刑事紀錄。為了幾十元或幾百元承擔法律風險，代價實在太高。
<br>怎麼判斷是真的想幫忙保管，還是想侵占？司法機關不只聽當事人口頭怎麼說，更重要的是觀察實際行為。如果撿到手機後立刻交給店員、管理員或派出所，這代表有返還意思；但如果把手機帶回家、關機、拔SIM卡、更換密碼、拖延數天未送交，甚至開始使用裡面的功能，就很容易被認定具有侵占意圖。法律重視的是客觀行為是否符合一般人的合理期待，因此真正想幫忙的人，通常會第一時間尋求合法管道，而不是自行保管數日才辯稱是「好心」。
<br>現在科技辦案真的那麼厲害嗎？現在幾乎每個公共場所都有監視系統，包含便利商店、百貨公司、捷運站、公車、停車場，甚至住宅社區、行車紀錄器，都可能完整拍下整個過程。除此之外，還可能透過會員資料、悠遊卡紀錄、電子支付、手機定位等方式協助釐清案情。許多民眾以為「沒人看到」，其實只是自己不知道科技已經非常發達。警方受理報案後，都會依法蒐證，因此不要抱持僥倖心理，以免為了一時貪念而付出更大的代價。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台北地檢署
<br>喻靖軒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一時貪念，一生代價！撿到手機、皮夾、現金到底能不能拿？台北地檢署帶您破解侵占遺失物的法律陷阱！」「不是偷，為什麼還會犯法？一支手機、一張百元鈔票，都可能讓你留下刑事紀錄！一次搞懂侵占遺失物罪、最新實務案例與正確處理方式，讓做好事不踩雷、讓善意真正受到法律保障。」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遇過這樣的情況？走在人來人往的街頭、逛百貨公司、搭捷運、到便利商店買東西時，突然看到地上躺著一支最新款手機、一個鼓鼓的皮夾，或是一張百元鈔票。這一瞬間，很多人的腦中可能都會閃過一句話：「既然是我撿到的，是不是就是我的？」
<br>但您知道嗎？就是這短短幾秒鐘的決定，有可能讓您從一位熱心民眾，變成刑事案件的被告。近年來，因為監視器普及、科技辦案進步，許多民眾因為撿走遺失物而遭警方通知到案，甚至留下刑事紀錄。有的人只是拿走100元、有的人只是把手機帶回家「想說晚點再送警局」，最後卻仍然面臨司法程序。很多人都驚訝地說：「我不是偷，也沒有搶，怎麼會犯法？」今天，臺北地方檢察署喻靖軒檢察事務官，透過生活化案例、真實司法實務以及最新法律觀念，帶大家破解「侵占遺失物罪」最常見的迷思，教大家如何在第一時間做出正確選擇，保護別人，也保護自己。相信今天的內容，不只是法律知識，更是每一位民眾一輩子都可能用得到的重要生活常識，千萬不要錯過！
<br>為什麼撿到東西拿回家，不算偷，卻還是可能犯罪？很多民眾最大的誤解，就是認為只有偷偷拿別人的東西才叫竊盜，撿到東西帶回家只是「運氣好」。其實法律保護的是財產所有權，只要物品主人沒有放棄所有權，即使東西掉在地上，它仍然屬於原主人。若撿到的人明知不是自己的，卻沒有依照法律交給管理人或警方，而是決定占為己有，就可能成立侵占遺失物罪。法律判斷的重點不是「怎麼取得」，而是「是否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因此，一個看似不起眼的小動作，可能就讓自己陷入刑事責任，也提醒大家切勿因一時僥倖而誤觸法律。
<br>如果只是撿到100元、50元，也會犯法嗎？很多人認為金額小，警察不會受理，其實完全不是如此。法律並沒有規定侵占遺失物必須達到多少金額才成立，不論是一枚50元硬幣、一張100元鈔票，甚至是一把雨傘，只要屬於他人財物，都受到法律保障。近年因監視器普及，警方透過超商監視器、捷運影像、電子支付紀錄等方式，都有可能找到撿拾人。許多案例就是因為一張百元鈔票，最後必須接受警方調查、到地檢署說明，甚至留下刑事紀錄。為了幾十元或幾百元承擔法律風險，代價實在太高。
<br>怎麼判斷是真的想幫忙保管，還是想侵占？司法機關不只聽當事人口頭怎麼說，更重要的是觀察實際行為。如果撿到手機後立刻交給店員、管理員或派出所，這代表有返還意思；但如果把手機帶回家、關機、拔SIM卡、更換密碼、拖延數天未送交，甚至開始使用裡面的功能，就很容易被認定具有侵占意圖。法律重視的是客觀行為是否符合一般人的合理期待，因此真正想幫忙的人，通常會第一時間尋求合法管道，而不是自行保管數日才辯稱是「好心」。
<br>現在科技辦案真的那麼厲害嗎？現在幾乎每個公共場所都有監視系統，包含便利商店、百貨公司、捷運站、公車、停車場，甚至住宅社區、行車紀錄器，都可能完整拍下整個過程。除此之外，還可能透過會員資料、悠遊卡紀錄、電子支付、手機定位等方式協助釐清案情。許多民眾以為「沒人看到」，其實只是自己不知道科技已經非常發達。警方受理報案後，都會依法蒐證，因此不要抱持僥倖心理，以免為了一時貪念而付出更大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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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7 Jul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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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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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7月0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7月0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	臺北地檢署
<br>黃冠傑主任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守住每一份受傷的權利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全面解析/讓司法成為被害人的後盾！不是冷冰冰的法律條文，而是每一個家庭在最困難時刻的依靠補償、保護、陪伴讓司法不只追訴犯罪，也守護受害的人！當社會上發生重大案件時，我們常常會看到新聞焦點放在「加害人」與「刑責」，但其實在事件的背後，還有一群更需要被看見的人那就是被害人及其家屬。在最無助、最混亂、甚至最痛苦的時刻，他們不只是情緒上的受創者，也同時面臨生活、經濟、法律程序等多重壓力。今天我們要深入探討的，就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這部法律在112年修正後，有了很重要的改變，從保護服務、保護命令，到修復式司法，以及今天我們特別要聚焦的「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都讓整體制度更快速、更友善，也更貼近被害人的需求。
<br>今天邀請臺北地檢署黃冠傑主任檢察官，來為我們用最清楚、最生活化的方式，帶大家了解：當不幸真的發生時，國家可以怎麼幫忙？民眾又有哪些權利一定要知道？讓我們一起來關心這個攸關每個家庭的重要議題。司法保護業務—被害人保護。
<br>112年修正要點本次主要討論部分第二章 保護服務
<br>第三章 被害人保護命令
<br>司法部分：第四章 修復式司法
<br>第五章 犯罪被害補償金（今天重點）
<br>在保護服務部分，有哪些具體的保護措施服務？【保護服務部分】擴大保護照顧的對象，除被害人本人外，包括（特定家屬及同居人）—配偶及二等親內之親屬、永久共同生活之人，提供身心輔導及經濟支持。
<br>保護服務對象如下（第13條）：
<br>一、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二、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及其家屬。三、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及其家屬。四、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五、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六、依第五十四條得申請境外補償金之家屬。七、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並經保護機構指定者。
<br>提供急難求助（緊急生活扶助及喪葬費用、安置費用、房屋租金、生活費用、教育費用、托育及托顧費用）與法律諮詢與協助（第23條）提供訴訟協助（委請律師、協助訴訟、免繳費用或擔保）：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者之家屬，與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如寶林茶室案、米醏菌酸）經保護機構指定之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偵查或審判中未選任律師擔任代理人、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代理人者，保護機構或分會應主動徵詢其意願後，委請律師擔任之。（第25條：訴訟協助）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民事訴訟程序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
<br>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br>前項擔保，得由保護機構或分會出具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br>因此，只要被害家屬日後提起民事訴訟，犯保協會依法可為家屬委請律師提告，亦可出具保證書擔保，家屬不必提出擔保金，犯保協會將協助聲請假扣押、假處分，避免對方脫產。
<br>犯罪被害補償金
<br>第50條：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
<br>第52條：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如下：
<br>一、遺屬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
<br>二、重傷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
<br>三、性侵害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
<br>四、境外補償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
<br>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應一次支付。但得因申請人之申請分期支付。
<br>誰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br>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定有明文。所以依該條規定，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前提要件，必須是要先發生「犯罪行為」，因為犯罪行為而受害的下列三者，才可聲請犯罪補償金：
<br>(1)申請人必須是因為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例如殺人罪、車禍之過失致死罪等。因為這類的犯罪被害人已經死亡，所以由他的遺屬來申請犯罪補償金。但如果是自殺或車禍自撞的情形，因為沒有人涉及犯罪，所以無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br>應要注意者，依照現行新法之規定，如果是車禍致死之案件，如果被害人遺屬依汽車強制責任險之規定可以請求保險金的話，就不能再來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主要理由是因為考量該強制保險之設置目的與本法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之立法目的類似，都是用來補償被害人遺屬之損害，所以特別這樣的立法。但如果因為特殊情形而無法依強制汽車責任險獲得保險給付或補償者（如加害人根本沒有保汽車強制責任險的情形），如果符合本法之要件，仍然可以依本法提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br>(2)因「犯罪行為」被害「致重傷者」，不管是因為故意或過失之犯罪行為，例如是故意被打或者不小心發生車禍，只要被害人因為該犯罪行為而導致重傷，受重傷之本人即可來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br>(3)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就是指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也可以來申請犯罪補償金。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	臺北地檢署
<br>黃冠傑主任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守住每一份受傷的權利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全面解析/讓司法成為被害人的後盾！不是冷冰冰的法律條文，而是每一個家庭在最困難時刻的依靠補償、保護、陪伴讓司法不只追訴犯罪，也守護受害的人！當社會上發生重大案件時，我們常常會看到新聞焦點放在「加害人」與「刑責」，但其實在事件的背後，還有一群更需要被看見的人那就是被害人及其家屬。在最無助、最混亂、甚至最痛苦的時刻，他們不只是情緒上的受創者，也同時面臨生活、經濟、法律程序等多重壓力。今天我們要深入探討的，就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這部法律在112年修正後，有了很重要的改變，從保護服務、保護命令，到修復式司法，以及今天我們特別要聚焦的「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都讓整體制度更快速、更友善，也更貼近被害人的需求。
<br>今天邀請臺北地檢署黃冠傑主任檢察官，來為我們用最清楚、最生活化的方式，帶大家了解：當不幸真的發生時，國家可以怎麼幫忙？民眾又有哪些權利一定要知道？讓我們一起來關心這個攸關每個家庭的重要議題。司法保護業務—被害人保護。
<br>112年修正要點本次主要討論部分第二章 保護服務
<br>第三章 被害人保護命令
<br>司法部分：第四章 修復式司法
<br>第五章 犯罪被害補償金（今天重點）
<br>在保護服務部分，有哪些具體的保護措施服務？【保護服務部分】擴大保護照顧的對象，除被害人本人外，包括（特定家屬及同居人）—配偶及二等親內之親屬、永久共同生活之人，提供身心輔導及經濟支持。
<br>保護服務對象如下（第13條）：
<br>一、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家屬。二、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及其家屬。三、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及其家屬。四、家庭暴力或人口販運犯罪行為未死亡或受重傷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五、兒童或少年為第一款至第三款以外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六、依第五十四條得申請境外補償金之家屬。七、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並經保護機構指定者。
<br>提供急難求助（緊急生活扶助及喪葬費用、安置費用、房屋租金、生活費用、教育費用、托育及托顧費用）與法律諮詢與協助（第23條）提供訴訟協助（委請律師、協助訴訟、免繳費用或擔保）：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者之家屬，與其他涉及重大公益或社會矚目案件（如寶林茶室案、米醏菌酸）經保護機構指定之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於偵查或審判中未選任律師擔任代理人、告訴代理人或訴訟參與代理人者，保護機構或分會應主動徵詢其意願後，委請律師擔任之。（第25條：訴訟協助）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依民事訴訟程序向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
<br>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br>前項擔保，得由保護機構或分會出具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br>因此，只要被害家屬日後提起民事訴訟，犯保協會依法可為家屬委請律師提告，亦可出具保證書擔保，家屬不必提出擔保金，犯保協會將協助聲請假扣押、假處分，避免對方脫產。
<br>犯罪被害補償金
<br>第50條：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
<br>第52條：犯罪被害補償金之種類及支付對象如下：
<br>一、遺屬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
<br>二、重傷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重傷者。
<br>三、性侵害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者。
<br>四、境外補償金：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我國國民，於我國領域外因他人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者之遺屬。
<br>前項犯罪被害補償金應一次支付。但得因申請人之申請分期支付。
<br>誰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br>因「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致重傷者」及「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得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但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得請求給付或補償者，不適用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50定有明文。所以依該條規定，可以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之前提要件，必須是要先發生「犯罪行為」，因為犯罪行為而受害的下列三者，才可聲請犯罪補償金：
<br>(1)申請人必須是因為犯罪行為被害致「死亡者」之遺屬，例如殺人罪、車禍之過失致死罪等。因為這類的犯罪被害人已經死亡，所以由他的遺屬來申請犯罪補償金。但如果是自殺或車禍自撞的情形，因為沒有人涉及犯罪，所以無法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br>應要注意者，依照現行新法之規定，如果是車禍致死之案件，如果被害人遺屬依汽車強制責任險之規定可以請求保險金的話，就不能再來申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主要理由是因為考量該強制保險之設置目的與本法之犯罪被害人補償金之立法目的類似，都是用來補償被害人遺屬之損害，所以特別這樣的立法。但如果因為特殊情形而無法依強制汽車責任險獲得保險給付或補償者（如加害人根本沒有保汽車強制責任險的情形），如果符合本法之要件，仍然可以依本法提出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br>(2)因「犯罪行為」被害「致重傷者」，不管是因為故意或過失之犯罪行為，例如是故意被打或者不小心發生車禍，只要被害人因為該犯罪行為而導致重傷，受重傷之本人即可來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br>(3)因「犯罪行為」致「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就是指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遭受性侵害之被害人也可以來申請犯罪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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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6 Jul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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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7月0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7月0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	台灣高等檢察署
<br>曾靖雅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跨境網購、代收包裹小心踩紅線！一包肉乾、一份伴手禮，可能讓你背上刑責──破解動物傳染病防治法與網購違法陷阱「不是故意就沒事？」、「只是幫朋友代收包裹？」、「網路買個零食也犯法？」別讓一時疏忽成為犯罪！高檢署檢察官帶您破解最新違法案例、刑責解析與自保攻略，守護臺灣防疫安全，也守住自己的荷包與自由。
<br>各位聽眾好朋友，我是YOYO！
<br>現在網路購物真的非常方便，只要滑滑手機，全世界的商品都能送到家門口。不過，您知道嗎？有些商品看起來只是肉乾、香腸、月餅、肉鬆蛋捲，甚至朋友從國外寄來的一份伴手禮，卻可能觸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不但商品會被沒收，嚴重甚至可能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罰金。
<br>近年來，因為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傳染病風險，各國對肉品跨境流通都採取更嚴格的檢疫措施。尤其網購盛行，不少民眾誤以為「不是自己帶回來就沒事」、「只是幫朋友代收」、「不知道裡面有肉」，最後還是吃上官司！農業部持續提醒，近期邊境仍查獲多起違規郵包及旅客攜帶肉品案件，違規輸入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醒民眾切勿心存僥倖。
<br>今天特別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曾靖雅檢察官，透過實際案例、法律解析與最新防疫政策，帶大家一次了解哪些行為最容易誤觸法律、如何自保，以及出國、網購、代購、代收包裹時一定要知道的重要觀念。
<br>「我不知道那是海外商品，我以為是台灣賣家。」？
<br>最近很多民眾都喜歡出國旅遊，也很流行跨境網購，甚至請朋友代購各國伴手禮。不過很多人不知道，一包肉乾、一根香腸，甚至一盒含有肉鬆的餅乾，都可能觸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為什麼政府會訂定這麼嚴格的法律？是不是有很多民眾還沒有真正了解呢？請檢察官為大家詳細說明。
<br>A：很多民眾第一次聽到都會很驚訝，認為只是攜帶幾包肉乾、香腸、火腿、臘肉、肉鬆蛋捲或肉鬆月餅，又不是毒品、槍枝，怎麼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其實，《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真正保護的是整個國家的生物安全、農業經濟及全民健康。像非洲豬瘟病毒具有極強傳染力，即使肉品經過醃製、煙燻或加工，病毒仍可能存活，一旦流入養豬場，可能造成大量豬隻撲殺，不僅影響豬農生計，更可能衝擊整個畜牧產業與出口貿易。因此政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公告禁止疫區肉品輸入，若違法輸入，依第41條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這項法律不是為了處罰民眾，而是希望從源頭阻絕疫病，守護臺灣長年努力維持的防疫成果。提醒大家，不要因為一時方便或心存僥倖，而讓自己面臨刑事責任。
<br>主持人：原來一包小小的肉乾，背後可能影響的是整個國家的防疫安全，難怪法律規定如此嚴格。不過現在很多人都是在網路購物，下一題也是大家最常提出的疑問。
<br>很多民眾會說：「我是在網路平台購買的，賣家是中文介面，我真的不知道商品是從國外寄來的。」這樣真的可以免除法律責任嗎？這是司法機關經常遇到的說法，但「不知道」並不一定可以免責。法院會依照個案判斷，是否已盡到一般人應有的注意義務。例如商品頁面是否清楚標示「海外出貨」、「跨境配送」、「國際物流」，付款方式、配送時間是否足以讓消費者知道商品來自境外。如果這些資訊都很明確，卻仍然下單購買，往往難以主張完全不知情。曾有民眾在網路購買中國大陸肉乾禮盒，因價格便宜又標榜熱銷而下單，商品入境時被海關查獲，民眾辯稱不知道是海外寄送，但檢視訂單及物流紀錄後，仍依法進一步調查。提醒大家，現在跨境購物十分方便，但越方便越要提高警覺，購買前務必確認商品來源、出貨國家及內容成分，尤其是含肉食品，更應先查詢是否屬禁止輸入，以免因一時疏忽而觸法。
<br>主持人：除了不知道商品來源之外，也有不少人以為，只要取消訂單，就不用負任何責任，但真的是這樣嗎？
<br>如果我下單後發現商品不能進口，立刻取消訂單，但商品還是寄來臺灣，甚至已經到海關了，我還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br>這類案件近年也時有所聞。首先要提醒大家，若發現自己誤買禁止輸入的商品，應立即取消訂單，並保留取消紀錄、退款證明、與賣家的對話紀錄等資料，以利日後證明自己已經主動終止交易。如果商品仍因物流程序寄達臺灣，也不要抱持僥倖心理前往領取，更不要請親友代領或隱瞞事實。司法機關會依據訂單紀錄、付款情形、取消時間及是否有收受意思等證據綜合判斷。如果仍收受、轉售或故意規避檢疫，就可能涉及法律責任。檢察官提醒，最重要的原則就是「發現有問題就立即停止」，並主動配合海關及檢疫機關調查，切勿因為怕麻煩而做出錯誤決定，反而讓事情更加嚴重。
<br>主持人：有些民眾則認為，自己英文不好、看不懂商品介紹，也不知道裡面到底有沒有肉，是不是就可以不用負責？
<br>如果我看不懂英文，也不知道商品成分，甚至朋友幫我代購，我真的不知道裡面含有肉類，法律會怎麼認定？「看不懂」、「不知道成分」也是常見的說法，但法律通常會要求一般人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不是完全以不知道作為免責理由。現在大部分跨境購物平台都有繁體中文介面，也有翻譯功能，若商品標示有肉類原料，例如豬肉、牛肉、雞肉、肉鬆、火腿、培根等，就應提高警覺。如果真的不確定，應先詢問賣家或直接放棄購買，而不是抱持「應該沒關係」的心態。曾有民眾請親友代購國外零食，結果其中夾帶肉鬆餅乾，入境時遭海關查獲，雖表示不知道成分，但仍需配合調查。檢察官提醒，現在資訊取得非常方便，購買前多花幾分鐘查詢官方公告，不僅可以避免違法，更能保護自己，也共同守護臺灣珍貴的防疫成果。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	台灣高等檢察署
<br>曾靖雅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跨境網購、代收包裹小心踩紅線！一包肉乾、一份伴手禮，可能讓你背上刑責──破解動物傳染病防治法與網購違法陷阱「不是故意就沒事？」、「只是幫朋友代收包裹？」、「網路買個零食也犯法？」別讓一時疏忽成為犯罪！高檢署檢察官帶您破解最新違法案例、刑責解析與自保攻略，守護臺灣防疫安全，也守住自己的荷包與自由。
<br>各位聽眾好朋友，我是YOYO！
<br>現在網路購物真的非常方便，只要滑滑手機，全世界的商品都能送到家門口。不過，您知道嗎？有些商品看起來只是肉乾、香腸、月餅、肉鬆蛋捲，甚至朋友從國外寄來的一份伴手禮，卻可能觸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不但商品會被沒收，嚴重甚至可能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最高新臺幣三百萬元罰金。
<br>近年來，因為非洲豬瘟等重大動物傳染病風險，各國對肉品跨境流通都採取更嚴格的檢疫措施。尤其網購盛行，不少民眾誤以為「不是自己帶回來就沒事」、「只是幫朋友代收」、「不知道裡面有肉」，最後還是吃上官司！農業部持續提醒，近期邊境仍查獲多起違規郵包及旅客攜帶肉品案件，違規輸入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及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提醒民眾切勿心存僥倖。
<br>今天特別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曾靖雅檢察官，透過實際案例、法律解析與最新防疫政策，帶大家一次了解哪些行為最容易誤觸法律、如何自保，以及出國、網購、代購、代收包裹時一定要知道的重要觀念。
<br>「我不知道那是海外商品，我以為是台灣賣家。」？
<br>最近很多民眾都喜歡出國旅遊，也很流行跨境網購，甚至請朋友代購各國伴手禮。不過很多人不知道，一包肉乾、一根香腸，甚至一盒含有肉鬆的餅乾，都可能觸犯《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為什麼政府會訂定這麼嚴格的法律？是不是有很多民眾還沒有真正了解呢？請檢察官為大家詳細說明。
<br>A：很多民眾第一次聽到都會很驚訝，認為只是攜帶幾包肉乾、香腸、火腿、臘肉、肉鬆蛋捲或肉鬆月餅，又不是毒品、槍枝，怎麼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其實，《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真正保護的是整個國家的生物安全、農業經濟及全民健康。像非洲豬瘟病毒具有極強傳染力，即使肉品經過醃製、煙燻或加工，病毒仍可能存活，一旦流入養豬場，可能造成大量豬隻撲殺，不僅影響豬農生計，更可能衝擊整個畜牧產業與出口貿易。因此政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3條公告禁止疫區肉品輸入，若違法輸入，依第41條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這項法律不是為了處罰民眾，而是希望從源頭阻絕疫病，守護臺灣長年努力維持的防疫成果。提醒大家，不要因為一時方便或心存僥倖，而讓自己面臨刑事責任。
<br>主持人：原來一包小小的肉乾，背後可能影響的是整個國家的防疫安全，難怪法律規定如此嚴格。不過現在很多人都是在網路購物，下一題也是大家最常提出的疑問。
<br>很多民眾會說：「我是在網路平台購買的，賣家是中文介面，我真的不知道商品是從國外寄來的。」這樣真的可以免除法律責任嗎？這是司法機關經常遇到的說法，但「不知道」並不一定可以免責。法院會依照個案判斷，是否已盡到一般人應有的注意義務。例如商品頁面是否清楚標示「海外出貨」、「跨境配送」、「國際物流」，付款方式、配送時間是否足以讓消費者知道商品來自境外。如果這些資訊都很明確，卻仍然下單購買，往往難以主張完全不知情。曾有民眾在網路購買中國大陸肉乾禮盒，因價格便宜又標榜熱銷而下單，商品入境時被海關查獲，民眾辯稱不知道是海外寄送，但檢視訂單及物流紀錄後，仍依法進一步調查。提醒大家，現在跨境購物十分方便，但越方便越要提高警覺，購買前務必確認商品來源、出貨國家及內容成分，尤其是含肉食品，更應先查詢是否屬禁止輸入，以免因一時疏忽而觸法。
<br>主持人：除了不知道商品來源之外，也有不少人以為，只要取消訂單，就不用負任何責任，但真的是這樣嗎？
<br>如果我下單後發現商品不能進口，立刻取消訂單，但商品還是寄來臺灣，甚至已經到海關了，我還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br>這類案件近年也時有所聞。首先要提醒大家，若發現自己誤買禁止輸入的商品，應立即取消訂單，並保留取消紀錄、退款證明、與賣家的對話紀錄等資料，以利日後證明自己已經主動終止交易。如果商品仍因物流程序寄達臺灣，也不要抱持僥倖心理前往領取，更不要請親友代領或隱瞞事實。司法機關會依據訂單紀錄、付款情形、取消時間及是否有收受意思等證據綜合判斷。如果仍收受、轉售或故意規避檢疫，就可能涉及法律責任。檢察官提醒，最重要的原則就是「發現有問題就立即停止」，並主動配合海關及檢疫機關調查，切勿因為怕麻煩而做出錯誤決定，反而讓事情更加嚴重。
<br>主持人：有些民眾則認為，自己英文不好、看不懂商品介紹，也不知道裡面到底有沒有肉，是不是就可以不用負責？
<br>如果我看不懂英文，也不知道商品成分，甚至朋友幫我代購，我真的不知道裡面含有肉類，法律會怎麼認定？「看不懂」、「不知道成分」也是常見的說法，但法律通常會要求一般人盡到合理注意義務，而不是完全以不知道作為免責理由。現在大部分跨境購物平台都有繁體中文介面，也有翻譯功能，若商品標示有肉類原料，例如豬肉、牛肉、雞肉、肉鬆、火腿、培根等，就應提高警覺。如果真的不確定，應先詢問賣家或直接放棄購買，而不是抱持「應該沒關係」的心態。曾有民眾請親友代購國外零食，結果其中夾帶肉鬆餅乾，入境時遭海關查獲，雖表示不知道成分，但仍需配合調查。檢察官提醒，現在資訊取得非常方便，購買前多花幾分鐘查詢官方公告，不僅可以避免違法，更能保護自己，也共同守護臺灣珍貴的防疫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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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1 Jul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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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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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6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6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法務部保護司
<br>彭洪麗科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法務部「炎夏『漫』活創意說『畫』」115年全國學生犯罪預防漫畫與創意短片徵件
<br> 當前政府毒品防制作為-「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三期(114-117 年)」介紹 
<br>法務部「炎夏『漫』活創意說『畫』」115年全國學生犯罪預防漫畫與創意短片徵件暨新世代反毒策略第三期「畫出反毒力量．拍出青春正義！」全民一起守護下一代，用創意傳遞法治精神，反毒、反毒駕、反詐騙，讓每一位學生都成為犯罪預防小尖兵！
<br>每到暑假，是孩子最期待的假期，也是家長最重視孩子安全與品格教育的重要時刻。近年來，新興毒品、電子煙、依托咪酯（俗稱喪屍煙彈）、毒駕等議題受到社會高度關注，政府除了積極查緝毒品犯罪，更希望從教育扎根，讓孩子從小建立正確法治觀念。
<br>法務部持續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三期（114－117年）」，同步舉辦深受全國學生喜愛的「炎夏『漫』活創意說『畫』－全國學生犯罪預防漫畫與創意短片徵件活動」，希望透過漫畫、動畫、短影音等創作方式，讓法治教育變得更生活、更有趣，也讓學生透過創作，學習拒絕毒品、遠離毒駕、防制犯罪的重要觀念。
<br>帶大家深入了解最新反毒政策，也分享今年徵件活動有哪些亮點、如何報名，以及家長、老師與學生可以如何一起參與，共同打造無毒、安全、健康的生活環境。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法務部保護司
<br>彭洪麗科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法務部「炎夏『漫』活創意說『畫』」115年全國學生犯罪預防漫畫與創意短片徵件
<br> 當前政府毒品防制作為-「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三期(114-117 年)」介紹 
<br>法務部「炎夏『漫』活創意說『畫』」115年全國學生犯罪預防漫畫與創意短片徵件暨新世代反毒策略第三期「畫出反毒力量．拍出青春正義！」全民一起守護下一代，用創意傳遞法治精神，反毒、反毒駕、反詐騙，讓每一位學生都成為犯罪預防小尖兵！
<br>每到暑假，是孩子最期待的假期，也是家長最重視孩子安全與品格教育的重要時刻。近年來，新興毒品、電子煙、依托咪酯（俗稱喪屍煙彈）、毒駕等議題受到社會高度關注，政府除了積極查緝毒品犯罪，更希望從教育扎根，讓孩子從小建立正確法治觀念。
<br>法務部持續推動「新世代反毒策略行動綱領第三期（114－117年）」，同步舉辦深受全國學生喜愛的「炎夏『漫』活創意說『畫』－全國學生犯罪預防漫畫與創意短片徵件活動」，希望透過漫畫、動畫、短影音等創作方式，讓法治教育變得更生活、更有趣，也讓學生透過創作，學習拒絕毒品、遠離毒駕、防制犯罪的重要觀念。
<br>帶大家深入了解最新反毒政策，也分享今年徵件活動有哪些亮點、如何報名，以及家長、老師與學生可以如何一起參與，共同打造無毒、安全、健康的生活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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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0 Ju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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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6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6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生活法律紅綠燈：從借錢、解雇到糾紛現場，一次看懂你的權益與風險！」生活中最常遇到的法律問題，其實不是重大刑案，而是每天都可能發生的借錢糾紛、工作爭議、街頭衝突，甚至一時誤會就可能變成法律問題。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蔡育珊檢察事務官，帶大家用最生活化的方式，一次搞懂「遇到問題該怎麼合法處理」，避免情緒一來踩到法律紅線。
<br>借錢給朋友、親戚欠錢不還，合法救濟管道有哪些?借錢不還怎麼辦？很多人都有經驗，借錢給朋友或親戚，最後對方不還錢，這時候到底能不能直接報警？還是要怎麼走法律程序？這類案件本質上是民事債務糾紛，不是刑事案件。若對方單純不還錢，通常不構成詐欺罪，因此報警後檢警也只能告知走民事途徑。正確做法有三種：
<br>第一是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依金額繳交裁判費，法院會先進行調解，不成立才進入審理。
<br>第二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免費且速度較快。
<br>第三是可尋求法律扶助或市府免費律師諮詢。
<br>曾有案例民眾誤以為「不還錢就是詐欺」，結果提告後遭不起訴。檢察官提醒，借貸糾紛不是刑案，不要浪費司法資源，也要選對救濟方式。向民事法院起訴，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交裁判費1500元，的金額 10萬元以上依照民事訴訟法繳交裁判費後，法院會依法聲請調 解，調解不成立，若勝訴法院判決敗訴者支付裁判費用。
<br>1.向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市政府有免費律師諮詢。
<br>2.若向檢警提告，為民事財產糾紛，檢警受理後，仍為欠錢者為不起訴處分。
<br>工作遭公司不法辭退，合法救濟管道有哪些?工作被亂開除怎麼辦如果被公司突然解雇，甚至沒拿到資遣費，勞工可以怎麼自保？勞資爭議主要屬於民事或行政救濟。勞工可以先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調解，這是最快方式。若需提起訴訟，法律也有保障：對於「確認僱傭關係、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等案件，裁判費可暫免三分之二，降低勞工訴訟負擔。曾有案例，公司以「試用期不適任」直接解雇，但未依法通知與程序，最後法院判決需補發薪資與資遣費。提醒勞工朋友：不是被開除就一定違法，但若程序不合法，可以透過勞工局與法院保障權益。
<br>1.可向縣市政府勞保局聲請調解
<br>2.勞工起訴或提起上訴時，如該事件為「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給付退休金」及「給付資遣費」等4種常見的勞資紛爭類型的話，可以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也就是只要繳納三分之一的裁判費，就可以合法起訴或提起上訴。至於暫免徵收的裁判費，則是等判決確定後，再由法院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一造徵收。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生活法律紅綠燈：從借錢、解雇到糾紛現場，一次看懂你的權益與風險！」生活中最常遇到的法律問題，其實不是重大刑案，而是每天都可能發生的借錢糾紛、工作爭議、街頭衝突，甚至一時誤會就可能變成法律問題。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蔡育珊檢察事務官，帶大家用最生活化的方式，一次搞懂「遇到問題該怎麼合法處理」，避免情緒一來踩到法律紅線。
<br>借錢給朋友、親戚欠錢不還，合法救濟管道有哪些?借錢不還怎麼辦？很多人都有經驗，借錢給朋友或親戚，最後對方不還錢，這時候到底能不能直接報警？還是要怎麼走法律程序？這類案件本質上是民事債務糾紛，不是刑事案件。若對方單純不還錢，通常不構成詐欺罪，因此報警後檢警也只能告知走民事途徑。正確做法有三種：
<br>第一是向民事法院提起訴訟，依金額繳交裁判費，法院會先進行調解，不成立才進入審理。
<br>第二是向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免費且速度較快。
<br>第三是可尋求法律扶助或市府免費律師諮詢。
<br>曾有案例民眾誤以為「不還錢就是詐欺」，結果提告後遭不起訴。檢察官提醒，借貸糾紛不是刑案，不要浪費司法資源，也要選對救濟方式。向民事法院起訴，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下交裁判費1500元，的金額 10萬元以上依照民事訴訟法繳交裁判費後，法院會依法聲請調 解，調解不成立，若勝訴法院判決敗訴者支付裁判費用。
<br>1.向鄉鎮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調解委員會、市政府有免費律師諮詢。
<br>2.若向檢警提告，為民事財產糾紛，檢警受理後，仍為欠錢者為不起訴處分。
<br>工作遭公司不法辭退，合法救濟管道有哪些?工作被亂開除怎麼辦如果被公司突然解雇，甚至沒拿到資遣費，勞工可以怎麼自保？勞資爭議主要屬於民事或行政救濟。勞工可以先向地方勞工局申請調解，這是最快方式。若需提起訴訟，法律也有保障：對於「確認僱傭關係、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等案件，裁判費可暫免三分之二，降低勞工訴訟負擔。曾有案例，公司以「試用期不適任」直接解雇，但未依法通知與程序，最後法院判決需補發薪資與資遣費。提醒勞工朋友：不是被開除就一定違法，但若程序不合法，可以透過勞工局與法院保障權益。
<br>1.可向縣市政府勞保局聲請調解
<br>2.勞工起訴或提起上訴時，如該事件為「確認僱傭關係」、「給付工資」、「給付退休金」及「給付資遣費」等4種常見的勞資紛爭類型的話，可以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也就是只要繳納三分之一的裁判費，就可以合法起訴或提起上訴。至於暫免徵收的裁判費，則是等判決確定後，再由法院裁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一造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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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0 Ju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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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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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6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6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br>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刑大毒品查緝中心吳宜家隊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反毒、緝毒、防毒~一把抓
<br>毒~就是開上家破人亡的單行道，遠離毒品，拒絕毒駕!
<br>拒絕喪屍煙彈、遠離毒駕危害，守護自己也守護每一個家庭！一口毒煙，可能毀掉一輩子！從喪屍煙彈到毒駕悲劇，帶您看懂最新毒品犯罪與法律重罰！毒品不是一時刺激，而是一條通往家破人亡的不歸路！依托咪酯正式列管重罰、毒駕全面零容忍，檢察官與刑大隊長聯手解析最新修法、第一線查緝實況與全民最容易誤觸的法律陷阱，一起守護生命安全。
<br>最近這幾個月，相信大家只要打開新聞，幾乎每天都能看到令人震驚的毒駕案件。有無辜民眾在人行道散步遭撞擊，也有員警執勤時不幸遭毒駕衝撞，更有不少年輕人因為一顆看似普通的電子煙彈，人生從此完全變了樣。
<br>這些事件背後都有一個共同關鍵字，那就是近來大家常聽到的「依托咪酯」，俗稱「喪屍煙彈」、「太空油」。
<br>很多人會疑惑，它不是原本醫院使用的麻醉藥嗎？為什麼現在卻變成毒品？只是抽一口電子煙真的有這麼嚴重嗎？如果朋友請我幫忙拿煙彈、借車給朋友、搭朋友的車，會不會也可能觸法？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br>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臺北市刑大毒品查緝中心吳宜家隊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反毒、緝毒、防毒~一把抓
<br>毒~就是開上家破人亡的單行道，遠離毒品，拒絕毒駕!
<br>拒絕喪屍煙彈、遠離毒駕危害，守護自己也守護每一個家庭！一口毒煙，可能毀掉一輩子！從喪屍煙彈到毒駕悲劇，帶您看懂最新毒品犯罪與法律重罰！毒品不是一時刺激，而是一條通往家破人亡的不歸路！依托咪酯正式列管重罰、毒駕全面零容忍，檢察官與刑大隊長聯手解析最新修法、第一線查緝實況與全民最容易誤觸的法律陷阱，一起守護生命安全。
<br>最近這幾個月，相信大家只要打開新聞，幾乎每天都能看到令人震驚的毒駕案件。有無辜民眾在人行道散步遭撞擊，也有員警執勤時不幸遭毒駕衝撞，更有不少年輕人因為一顆看似普通的電子煙彈，人生從此完全變了樣。
<br>這些事件背後都有一個共同關鍵字，那就是近來大家常聽到的「依托咪酯」，俗稱「喪屍煙彈」、「太空油」。
<br>很多人會疑惑，它不是原本醫院使用的麻醉藥嗎？為什麼現在卻變成毒品？只是抽一口電子煙真的有這麼嚴重嗎？如果朋友請我幫忙拿煙彈、借車給朋友、搭朋友的車，會不會也可能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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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9 Ju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629-7842</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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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6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6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王仁彥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認識依托咪酯：從醫療麻醉藥到第二級毒品——揭開「太空油」、「喪屍煙彈」的真相！
<br>最近大家打開新聞，不少毒駕案件、青少年誤吸電子煙，甚至校園查獲「喪屍煙彈」的事件層出不窮，而新聞裡最常出現的一個名字，就是「依托咪酯」。不少民眾都很好奇，它原本不是醫療麻醉藥嗎？為什麼現在卻被列為第二級毒品？吸食後到底會對身體造成哪些危害？如果只是借朋友一支電子煙抽，會不會不小心就觸犯法律？今天我們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王仁彥檢察事務官，帶大家深入了解依托咪酯的真相，破解迷思，也提醒大家如何遠離毒品誘惑，保護自己與家人的健康與安全。
<br>最近新聞一直提到依托咪酯，它原本到底是什麼藥？為什麼現在會被列管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原本並不是毒品，而是一種合法且重要的短效靜脈麻醉藥，自1970年代開始廣泛應用於醫療領域。由於它作用速度快、甦醒也快，而且對心臟及血壓的影響相對較小，因此常使用於手術麻醉或急救插管等醫療程序，是許多麻醉科醫師的重要工具。
<br>它的作用原理，是抑制中樞神經系統活動，讓患者短時間失去意識，方便醫療操作。然而近年卻有不法人士將依托咪酯非法加入電子煙油或煙彈販售，讓吸食者產生短暫飄浮感、麻醉感及欣快感，因此遭到濫用。由於已嚴重危害健康及公共安全，我國已正式將依托咪酯列為第二級毒品。這也提醒大家，一種藥物是否安全，關鍵在於是否由專業醫師合法使用，而不是藥物本身的名稱。
<br>依托咪酯為什麼會被稱為「太空油」或「喪屍煙彈」？這些名稱是怎麼來的？不少民眾第一次聽到「太空油」或「喪屍煙彈」時，還以為是新型電子煙，其實它們多半是加入依托咪酯等麻醉藥物後的非法煙彈。吸食後，短時間內可能產生頭暈、飄浮、身體變輕、欣快等感覺，好像人在太空中漂浮，因此被俗稱為「太空油」。但當藥效持續作用後，人體會開始出現反應遲鈍、走路搖晃、眼神呆滯、動作不協調、講話含糊、無法控制身體等情況，看起來就像電影裡的喪屍，因此又被稱為「喪屍煙彈」。
<br>更令人擔心的是，不法業者有時還會混入其他毒品或不明化學物質，吸食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吸進了什麼，因此危險性遠高於一般人想像。
<br>很多人認為只是吸電子煙，不算吸毒，濫用依托咪酯到底有哪些健康危害？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誤解。依托咪酯本來就是麻醉藥，作用就是抑制中樞神經，因此濫用後並不是單純「放鬆」，而是真正影響大腦正常功能。短期可能出現頭暈、嗜睡、反應遲鈍、平衡感變差、判斷能力下降、手腳不自主抖動等情況，容易跌倒受傷，也容易發生交通事故。若長期濫用，更可能導致記憶力衰退、注意力下降、情緒失控、焦慮、幻覺、妄想、認知障礙等問題，甚至造成精神疾病。
<br>如果再與酒精或其他毒品混合使用，可能引發呼吸抑制、昏迷，甚至死亡。因此，依托咪酯並不是娛樂用品，而是一種可能危及生命的藥物。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王仁彥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認識依托咪酯：從醫療麻醉藥到第二級毒品——揭開「太空油」、「喪屍煙彈」的真相！
<br>最近大家打開新聞，不少毒駕案件、青少年誤吸電子煙，甚至校園查獲「喪屍煙彈」的事件層出不窮，而新聞裡最常出現的一個名字，就是「依托咪酯」。不少民眾都很好奇，它原本不是醫療麻醉藥嗎？為什麼現在卻被列為第二級毒品？吸食後到底會對身體造成哪些危害？如果只是借朋友一支電子煙抽，會不會不小心就觸犯法律？今天我們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王仁彥檢察事務官，帶大家深入了解依托咪酯的真相，破解迷思，也提醒大家如何遠離毒品誘惑，保護自己與家人的健康與安全。
<br>最近新聞一直提到依托咪酯，它原本到底是什麼藥？為什麼現在會被列管為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Etomidate）原本並不是毒品，而是一種合法且重要的短效靜脈麻醉藥，自1970年代開始廣泛應用於醫療領域。由於它作用速度快、甦醒也快，而且對心臟及血壓的影響相對較小，因此常使用於手術麻醉或急救插管等醫療程序，是許多麻醉科醫師的重要工具。
<br>它的作用原理，是抑制中樞神經系統活動，讓患者短時間失去意識，方便醫療操作。然而近年卻有不法人士將依托咪酯非法加入電子煙油或煙彈販售，讓吸食者產生短暫飄浮感、麻醉感及欣快感，因此遭到濫用。由於已嚴重危害健康及公共安全，我國已正式將依托咪酯列為第二級毒品。這也提醒大家，一種藥物是否安全，關鍵在於是否由專業醫師合法使用，而不是藥物本身的名稱。
<br>依托咪酯為什麼會被稱為「太空油」或「喪屍煙彈」？這些名稱是怎麼來的？不少民眾第一次聽到「太空油」或「喪屍煙彈」時，還以為是新型電子煙，其實它們多半是加入依托咪酯等麻醉藥物後的非法煙彈。吸食後，短時間內可能產生頭暈、飄浮、身體變輕、欣快等感覺，好像人在太空中漂浮，因此被俗稱為「太空油」。但當藥效持續作用後，人體會開始出現反應遲鈍、走路搖晃、眼神呆滯、動作不協調、講話含糊、無法控制身體等情況，看起來就像電影裡的喪屍，因此又被稱為「喪屍煙彈」。
<br>更令人擔心的是，不法業者有時還會混入其他毒品或不明化學物質，吸食者根本不知道自己吸進了什麼，因此危險性遠高於一般人想像。
<br>很多人認為只是吸電子煙，不算吸毒，濫用依托咪酯到底有哪些健康危害？這是一個非常危險的誤解。依托咪酯本來就是麻醉藥，作用就是抑制中樞神經，因此濫用後並不是單純「放鬆」，而是真正影響大腦正常功能。短期可能出現頭暈、嗜睡、反應遲鈍、平衡感變差、判斷能力下降、手腳不自主抖動等情況，容易跌倒受傷，也容易發生交通事故。若長期濫用，更可能導致記憶力衰退、注意力下降、情緒失控、焦慮、幻覺、妄想、認知障礙等問題，甚至造成精神疾病。
<br>如果再與酒精或其他毒品混合使用，可能引發呼吸抑制、昏迷，甚至死亡。因此，依托咪酯並不是娛樂用品，而是一種可能危及生命的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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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9 Ju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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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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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6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6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唐惠龍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網路世界不是法外之地！ 鄉民必備個人資料保護指南
<br>網路不是發洩情緒的地方！一不小心就觸法，你一定要懂的個資紅線與刑責關鍵！你有沒有想過，我們每天滑手機、發限動、留言、轉貼，看似再平常不過的動作，其實可能已經踩在法律邊緣？
<br>邀請臺灣高等檢察署 唐惠龍檢察官，帶大家一起了解在網路世界裡，「個人資料」到底能不能用？怎麼用？很多人以為「只是發洩情緒」、「只是分享」，但一個不小心，可能就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甚至留下前科！今天這一集，絕對是每一位鄉民都必修的一堂法律課！
<br>什麼是「個人資料」？ 
<br>個人資料1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 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 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 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就是指任何可以讓你「直接」或「間接」認出某個活生 生的人的資訊。 • 
<br>直接識別：一看到這個資料，不需要猜就能馬上知道是誰，例如真實姓 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是拍得很清楚的臉部照片。 • 
<br>間接識別：雖然資料上沒有寫出全名，但只要把電話號碼、通訊軟體帳 號（如 LINE ID）、就讀學校、主修學科、家屬關係或居住大樓名稱等片 段資訊「拼湊、連結」起來，大家就能猜出是指哪一個人。這些在法律 上通通都算受到保護的個資！ 
<br>個人資料的三大法律關卡 當我們在生活中接觸到別人的個人資料
<br>時，法律規範了三個核心行為
<br>蒐集2：指的是用任何方式取得別人的個人資料。 • 
<br>處理3：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 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意指的是為了 建立檔案或使用，把個人資料拿來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或複製。 • 
<br>利用4：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係指的是把蒐集到的個 資拿來使用，例如把資料傳給別人或貼到網路上。 
<br>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我們利用別人的個人資料時，原則上必須在當初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除非有增進公共利益等法律特別允許的例外，否 則不能利用，更不能將蒐集所得個人資料隨便亂貼。 
<br>該定義係規定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第1款2規定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3 款 3 規定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4 款 4 規定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5款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條 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 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br>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br>一、法律明文規定。
<br>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br>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br>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br>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 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br>六、經當事人同意。 
<br>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br>
<br>網路世界容易踩中的個資地雷許多人常常因為一時好玩或跟別人
<br>吵架生氣，就在網路上做出公審、讓大家來評評理的行為。
<br>以下是法院實際判決的真實案例，大家一定要引以為戒： 
<br>（一） 打網遊吵架，公開對方電話或姓名「求整人方法」在線上遊戲或社群軟體跟別的玩家發生爭執，絕對不能因為好玩 或想發洩憤怒，就把對方的真實姓名、手機號碼或臉書對話截圖 貼到網路上。如果發文故意編造故
<br>事、影射對方背景，或是號召網友去打爆對 方電話「求整人方法」，會嚴重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與資訊自決權。 
<br>買賣不爽，賣家公布買家姓名地址到網購黑名單在網路平台購物發生退換貨糾紛時，賣家絕對不能因為覺得買家 很惡意，就把買家的真實姓名、電話與聯絡地址公開在臉書的黑名單社團裡。買家交易時留下的個資，只能用在寄送商品或連繫交易的必要範 圍內，拿去上網發文叫大家「公審慣犯」，就是違法利用個資。 
<br>不滿糾紛結果，上網爆料鄰居的職業與家人店名 o 因為生活或鄰里糾紛（例如懷疑寵物被傷害）而對鄰居不滿，即 使司法機關已經做出處理，也不能私自在社群網站「爆料社團」 或影音軟體上公開鄰居的姓名、住址。更不能連帶公布鄰居家人開的藥局、電腦公司名稱與招牌照片，這種不理性的公審行為，會同時犯下個人資料法第 41 條第 1 項與刑法的加重誹謗罪。 
<br>債務糾紛找錯人，搬出對方無辜小孩的名字與學校如果跟別人有財務或詐騙糾紛，在向對方求償或交涉時，絕對不 能在對方親屬居住的社區大樓外面舉牌示眾。特別是絕對不能把與案件無關的親屬、甚至是他們在學未成年子 女的姓名（或名字最後一個字）、就讀學校公開，這種利用個人資 料逼人出面的手段，會嚴重損害未成年人的人格權與名譽。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唐惠龍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網路世界不是法外之地！ 鄉民必備個人資料保護指南
<br>網路不是發洩情緒的地方！一不小心就觸法，你一定要懂的個資紅線與刑責關鍵！你有沒有想過，我們每天滑手機、發限動、留言、轉貼，看似再平常不過的動作，其實可能已經踩在法律邊緣？
<br>邀請臺灣高等檢察署 唐惠龍檢察官，帶大家一起了解在網路世界裡，「個人資料」到底能不能用？怎麼用？很多人以為「只是發洩情緒」、「只是分享」，但一個不小心，可能就觸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甚至留下前科！今天這一集，絕對是每一位鄉民都必修的一堂法律課！
<br>什麼是「個人資料」？ 
<br>個人資料1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 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 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 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就是指任何可以讓你「直接」或「間接」認出某個活生 生的人的資訊。 • 
<br>直接識別：一看到這個資料，不需要猜就能馬上知道是誰，例如真實姓 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是拍得很清楚的臉部照片。 • 
<br>間接識別：雖然資料上沒有寫出全名，但只要把電話號碼、通訊軟體帳 號（如 LINE ID）、就讀學校、主修學科、家屬關係或居住大樓名稱等片 段資訊「拼湊、連結」起來，大家就能猜出是指哪一個人。這些在法律 上通通都算受到保護的個資！ 
<br>個人資料的三大法律關卡 當我們在生活中接觸到別人的個人資料
<br>時，法律規範了三個核心行為
<br>蒐集2：指的是用任何方式取得別人的個人資料。 • 
<br>處理3：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 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意指的是為了 建立檔案或使用，把個人資料拿來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或複製。 • 
<br>利用4：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係指的是把蒐集到的個 資拿來使用，例如把資料傳給別人或貼到網路上。 
<br>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我們利用別人的個人資料時，原則上必須在當初蒐集的「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除非有增進公共利益等法律特別允許的例外，否 則不能利用，更不能將蒐集所得個人資料隨便亂貼。 
<br>該定義係規定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 條第1款2規定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3 款 3 規定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4 款 4 規定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5款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條 1項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 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
<br>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br>一、法律明文規定。
<br>二、為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br>三、為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之危險。 
<br>四、為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 
<br>五、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 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br>六、經當事人同意。 
<br>七、有利於當事人權益。 
<br>
<br>網路世界容易踩中的個資地雷許多人常常因為一時好玩或跟別人
<br>吵架生氣，就在網路上做出公審、讓大家來評評理的行為。
<br>以下是法院實際判決的真實案例，大家一定要引以為戒： 
<br>（一） 打網遊吵架，公開對方電話或姓名「求整人方法」在線上遊戲或社群軟體跟別的玩家發生爭執，絕對不能因為好玩 或想發洩憤怒，就把對方的真實姓名、手機號碼或臉書對話截圖 貼到網路上。如果發文故意編造故
<br>事、影射對方背景，或是號召網友去打爆對 方電話「求整人方法」，會嚴重侵害他人的隱私權與資訊自決權。 
<br>買賣不爽，賣家公布買家姓名地址到網購黑名單在網路平台購物發生退換貨糾紛時，賣家絕對不能因為覺得買家 很惡意，就把買家的真實姓名、電話與聯絡地址公開在臉書的黑名單社團裡。買家交易時留下的個資，只能用在寄送商品或連繫交易的必要範 圍內，拿去上網發文叫大家「公審慣犯」，就是違法利用個資。 
<br>不滿糾紛結果，上網爆料鄰居的職業與家人店名 o 因為生活或鄰里糾紛（例如懷疑寵物被傷害）而對鄰居不滿，即 使司法機關已經做出處理，也不能私自在社群網站「爆料社團」 或影音軟體上公開鄰居的姓名、住址。更不能連帶公布鄰居家人開的藥局、電腦公司名稱與招牌照片，這種不理性的公審行為，會同時犯下個人資料法第 41 條第 1 項與刑法的加重誹謗罪。 
<br>債務糾紛找錯人，搬出對方無辜小孩的名字與學校如果跟別人有財務或詐騙糾紛，在向對方求償或交涉時，絕對不 能在對方親屬居住的社區大樓外面舉牌示眾。特別是絕對不能把與案件無關的親屬、甚至是他們在學未成年子 女的姓名（或名字最後一個字）、就讀學校公開，這種利用個人資 料逼人出面的手段，會嚴重損害未成年人的人格權與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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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4 Ju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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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6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6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br>林俊宏毒品個案管理師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毒品不只是個人問題而是你我身邊的安全警訊—看見徵兆、及早守護」
<br>YOYO提醒您，今天這一集的內容，可能和你想像的不一樣。很多人以為毒品離我們很遠，但事實上，它可能就在生活周遭，甚至影響你我每天的安全。
<br>尤其近年來毒駕案件增加，許多無辜的用路人，只是正常出門，卻因他人的錯誤選擇而承受無法挽回的傷害。
<br>邀請到來自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的毒品個案管理師林俊宏，帶大家從第一線經驗出發，了解毒品問題的真實樣貌，也學會如何在生活中保護自己與家人，這不只是知識，更是一份守護彼此的重要力量。我是林俊宏，目前任職於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擔任毒品個案管理師。我同時也是一名社工，在這領域十來年了，入監輔導個案邁向第五年。
<br>近年來，毒品衍生的社會問題持續受到關注，其中最令人擔憂的就是毒駕案件有增加的趨勢。許多重大交通事故背後，都發現駕駛人曾使用毒品或新興毒品，導致判斷力下降、反應能力減弱，不僅危害自己，更可能危及無辜用路人的生命安全。事實上，毒品造成的傷害早已不只是個人健康問題，而是直接影響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當一個人因為毒品而失去對自身行為的控制，後果往往波及家庭、社區，甚至整個社會。因此，毒品防制工作不只是為了幫助使用者遠離毒品，更是在守護每一位民眾的安全。「許多受害者其實只是正常行駛在路上，卻因為他人的毒駕行為而失去生命或造成家庭破碎。」
<br>也正因為如此，今天很希望透過節目和大家分享毒品問題的現況，以及第一線陪伴個案復歸社會的工作經驗，讓大家了解毒品問題其實離我們並不遙遠，也讓更多人認識預防的重要性。
<br>我在更保的工作主要是陪伴曾因毒品問題而接受司法處遇或正在復歸社會的個案，協助他們面對戒癮歷程、就業、家庭關係、人際互動以及生活適應等問題。透過資源連結與持續關懷，陪伴他們一步一步重建生活，重新融入社會。
<br>很多人對毒品個案或更生人存有刻板印象，但在工作過程中，我看見許多人其實非常努力地想改變自己，也期待獲得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今天很高興有機會來到節目，和大家分享毒品防制、更生保護以及陪伴個案重建人生的工作經驗。
<br>毒品個案管理師到底在做什麼？
<br>很多人第一次聽到毒品個案管理師這個職稱時，常常會好奇我們到底在做什麼。其實我們的工作並不是單純追蹤個案有沒有再使用毒品，而是陪伴他們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當個案結束司法處遇或接受相關服務後，往往會面臨許多現實問題。例如找工作不順利、家庭關係緊張、經濟壓力沉重，甚至不知道未來的人生方向在哪裡。
<br>這時候個案管理師就像是一個資源整合者。我們會先了解個案目前的需求與困難，再協助連結醫療戒癮服務、心理諮商、就業輔導、社會福利資源等，希望幫助他們一步一步穩定下來。
<br>除了提供資源之外，更重要的是陪伴。有些個案可能長期不被信任，習慣被貼標籤，因此當有人願意傾聽、願意相信他有改變的能力時，對他們來說其實是很重要的支持。
<br>我印象很深刻的是，有些個案一開始對未來完全沒有信心，覺得自己的人生已經沒有希望了。但經過一段時間的陪伴後，他開始穩定工作，重新與家人互動，甚至願意規劃未來的人生目標。看到這些改變，也讓我更肯定這份工作的價值。所以我常說，我們協助的不只是戒除毒品，而是在幫助一個人重新找回生活的方向與希望。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br>林俊宏毒品個案管理師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毒品不只是個人問題而是你我身邊的安全警訊—看見徵兆、及早守護」
<br>YOYO提醒您，今天這一集的內容，可能和你想像的不一樣。很多人以為毒品離我們很遠，但事實上，它可能就在生活周遭，甚至影響你我每天的安全。
<br>尤其近年來毒駕案件增加，許多無辜的用路人，只是正常出門，卻因他人的錯誤選擇而承受無法挽回的傷害。
<br>邀請到來自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的毒品個案管理師林俊宏，帶大家從第一線經驗出發，了解毒品問題的真實樣貌，也學會如何在生活中保護自己與家人，這不只是知識，更是一份守護彼此的重要力量。我是林俊宏，目前任職於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擔任毒品個案管理師。我同時也是一名社工，在這領域十來年了，入監輔導個案邁向第五年。
<br>近年來，毒品衍生的社會問題持續受到關注，其中最令人擔憂的就是毒駕案件有增加的趨勢。許多重大交通事故背後，都發現駕駛人曾使用毒品或新興毒品，導致判斷力下降、反應能力減弱，不僅危害自己，更可能危及無辜用路人的生命安全。事實上，毒品造成的傷害早已不只是個人健康問題，而是直接影響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當一個人因為毒品而失去對自身行為的控制，後果往往波及家庭、社區，甚至整個社會。因此，毒品防制工作不只是為了幫助使用者遠離毒品，更是在守護每一位民眾的安全。「許多受害者其實只是正常行駛在路上，卻因為他人的毒駕行為而失去生命或造成家庭破碎。」
<br>也正因為如此，今天很希望透過節目和大家分享毒品問題的現況，以及第一線陪伴個案復歸社會的工作經驗，讓大家了解毒品問題其實離我們並不遙遠，也讓更多人認識預防的重要性。
<br>我在更保的工作主要是陪伴曾因毒品問題而接受司法處遇或正在復歸社會的個案，協助他們面對戒癮歷程、就業、家庭關係、人際互動以及生活適應等問題。透過資源連結與持續關懷，陪伴他們一步一步重建生活，重新融入社會。
<br>很多人對毒品個案或更生人存有刻板印象，但在工作過程中，我看見許多人其實非常努力地想改變自己，也期待獲得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今天很高興有機會來到節目，和大家分享毒品防制、更生保護以及陪伴個案重建人生的工作經驗。
<br>毒品個案管理師到底在做什麼？
<br>很多人第一次聽到毒品個案管理師這個職稱時，常常會好奇我們到底在做什麼。其實我們的工作並不是單純追蹤個案有沒有再使用毒品，而是陪伴他們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當個案結束司法處遇或接受相關服務後，往往會面臨許多現實問題。例如找工作不順利、家庭關係緊張、經濟壓力沉重，甚至不知道未來的人生方向在哪裡。
<br>這時候個案管理師就像是一個資源整合者。我們會先了解個案目前的需求與困難，再協助連結醫療戒癮服務、心理諮商、就業輔導、社會福利資源等，希望幫助他們一步一步穩定下來。
<br>除了提供資源之外，更重要的是陪伴。有些個案可能長期不被信任，習慣被貼標籤，因此當有人願意傾聽、願意相信他有改變的能力時，對他們來說其實是很重要的支持。
<br>我印象很深刻的是，有些個案一開始對未來完全沒有信心，覺得自己的人生已經沒有希望了。但經過一段時間的陪伴後，他開始穩定工作，重新與家人互動，甚至願意規劃未來的人生目標。看到這些改變，也讓我更肯定這份工作的價值。所以我常說，我們協助的不只是戒除毒品，而是在幫助一個人重新找回生活的方向與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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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3 Ju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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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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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6月2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6月2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王繼瑩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毒品不只是個人問題而是你我身邊的安全警訊—看見徵兆、及早守護」
<br>YOYO提醒您，今天這一集的內容，可能和你想像的不一樣。很多人以為毒品離我們很遠，但事實上，它可能就在生活周遭，甚至影響你我每天的安全。
<br>尤其近年來毒駕案件增加，許多無辜的用路人，只是正常出門，卻因他人的錯誤選擇而承受無法挽回的傷害。
<br>邀請到來自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的毒品個案管理師林俊宏，帶大家從第一線經驗出發，了解毒品問題的真實樣貌，也學會如何在生活中保護自己與家人，這不只是知識，更是一份守護彼此的重要力量。我是林俊宏，目前任職於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擔任毒品個案管理師。我同時也是一名社工，在這領域十來年了，入監輔導個案邁向第五年。
<br>近年來，毒品衍生的社會問題持續受到關注，其中最令人擔憂的就是毒駕案件有增加的趨勢。許多重大交通事故背後，都發現駕駛人曾使用毒品或新興毒品，導致判斷力下降、反應能力減弱，不僅危害自己，更可能危及無辜用路人的生命安全。事實上，毒品造成的傷害早已不只是個人健康問題，而是直接影響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當一個人因為毒品而失去對自身行為的控制，後果往往波及家庭、社區，甚至整個社會。因此，毒品防制工作不只是為了幫助使用者遠離毒品，更是在守護每一位民眾的安全。「許多受害者其實只是正常行駛在路上，卻因為他人的毒駕行為而失去生命或造成家庭破碎。」
<br>也正因為如此，今天很希望透過節目和大家分享毒品問題的現況，以及第一線陪伴個案復歸社會的工作經驗，讓大家了解毒品問題其實離我們並不遙遠，也讓更多人認識預防的重要性。
<br>我在更保的工作主要是陪伴曾因毒品問題而接受司法處遇或正在復歸社會的個案，協助他們面對戒癮歷程、就業、家庭關係、人際互動以及生活適應等問題。透過資源連結與持續關懷，陪伴他們一步一步重建生活，重新融入社會。
<br>很多人對毒品個案或更生人存有刻板印象，但在工作過程中，我看見許多人其實非常努力地想改變自己，也期待獲得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今天很高興有機會來到節目，和大家分享毒品防制、更生保護以及陪伴個案重建人生的工作經驗。
<br>毒品個案管理師到底在做什麼？
<br>很多人第一次聽到毒品個案管理師這個職稱時，常常會好奇我們到底在做什麼。其實我們的工作並不是單純追蹤個案有沒有再使用毒品，而是陪伴他們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當個案結束司法處遇或接受相關服務後，往往會面臨許多現實問題。例如找工作不順利、家庭關係緊張、經濟壓力沉重，甚至不知道未來的人生方向在哪裡。
<br>這時候個案管理師就像是一個資源整合者。我們會先了解個案目前的需求與困難，再協助連結醫療戒癮服務、心理諮商、就業輔導、社會福利資源等，希望幫助他們一步一步穩定下來。
<br>除了提供資源之外，更重要的是陪伴。有些個案可能長期不被信任，習慣被貼標籤，因此當有人願意傾聽、願意相信他有改變的能力時，對他們來說其實是很重要的支持。
<br>我印象很深刻的是，有些個案一開始對未來完全沒有信心，覺得自己的人生已經沒有希望了。但經過一段時間的陪伴後，他開始穩定工作，重新與家人互動，甚至願意規劃未來的人生目標。看到這些改變，也讓我更肯定這份工作的價值。所以我常說，我們協助的不只是戒除毒品，而是在幫助一個人重新找回生活的方向與希望。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王繼瑩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毒品不只是個人問題而是你我身邊的安全警訊—看見徵兆、及早守護」
<br>YOYO提醒您，今天這一集的內容，可能和你想像的不一樣。很多人以為毒品離我們很遠，但事實上，它可能就在生活周遭，甚至影響你我每天的安全。
<br>尤其近年來毒駕案件增加，許多無辜的用路人，只是正常出門，卻因他人的錯誤選擇而承受無法挽回的傷害。
<br>邀請到來自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的毒品個案管理師林俊宏，帶大家從第一線經驗出發，了解毒品問題的真實樣貌，也學會如何在生活中保護自己與家人，這不只是知識，更是一份守護彼此的重要力量。我是林俊宏，目前任職於臺灣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擔任毒品個案管理師。我同時也是一名社工，在這領域十來年了，入監輔導個案邁向第五年。
<br>近年來，毒品衍生的社會問題持續受到關注，其中最令人擔憂的就是毒駕案件有增加的趨勢。許多重大交通事故背後，都發現駕駛人曾使用毒品或新興毒品，導致判斷力下降、反應能力減弱，不僅危害自己，更可能危及無辜用路人的生命安全。事實上，毒品造成的傷害早已不只是個人健康問題，而是直接影響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當一個人因為毒品而失去對自身行為的控制，後果往往波及家庭、社區，甚至整個社會。因此，毒品防制工作不只是為了幫助使用者遠離毒品，更是在守護每一位民眾的安全。「許多受害者其實只是正常行駛在路上，卻因為他人的毒駕行為而失去生命或造成家庭破碎。」
<br>也正因為如此，今天很希望透過節目和大家分享毒品問題的現況，以及第一線陪伴個案復歸社會的工作經驗，讓大家了解毒品問題其實離我們並不遙遠，也讓更多人認識預防的重要性。
<br>我在更保的工作主要是陪伴曾因毒品問題而接受司法處遇或正在復歸社會的個案，協助他們面對戒癮歷程、就業、家庭關係、人際互動以及生活適應等問題。透過資源連結與持續關懷，陪伴他們一步一步重建生活，重新融入社會。
<br>很多人對毒品個案或更生人存有刻板印象，但在工作過程中，我看見許多人其實非常努力地想改變自己，也期待獲得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今天很高興有機會來到節目，和大家分享毒品防制、更生保護以及陪伴個案重建人生的工作經驗。
<br>毒品個案管理師到底在做什麼？
<br>很多人第一次聽到毒品個案管理師這個職稱時，常常會好奇我們到底在做什麼。其實我們的工作並不是單純追蹤個案有沒有再使用毒品，而是陪伴他們重新適應社會生活。當個案結束司法處遇或接受相關服務後，往往會面臨許多現實問題。例如找工作不順利、家庭關係緊張、經濟壓力沉重，甚至不知道未來的人生方向在哪裡。
<br>這時候個案管理師就像是一個資源整合者。我們會先了解個案目前的需求與困難，再協助連結醫療戒癮服務、心理諮商、就業輔導、社會福利資源等，希望幫助他們一步一步穩定下來。
<br>除了提供資源之外，更重要的是陪伴。有些個案可能長期不被信任，習慣被貼標籤，因此當有人願意傾聽、願意相信他有改變的能力時，對他們來說其實是很重要的支持。
<br>我印象很深刻的是，有些個案一開始對未來完全沒有信心，覺得自己的人生已經沒有希望了。但經過一段時間的陪伴後，他開始穩定工作，重新與家人互動，甚至願意規劃未來的人生目標。看到這些改變，也讓我更肯定這份工作的價值。所以我常說，我們協助的不只是戒除毒品，而是在幫助一個人重新找回生活的方向與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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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2 Ju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622-7838</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6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6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江貞諭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容易賺的錢，是最貴的!
<br>快速賺錢的高薪誘惑，卻可能換來數年牢獄人生當媒體或廣告持續放送：「不需應徵即可工作」、「不需抵押即可借款」、「不需查核信用即可放貸」、「不需成本保證獲利」的誘人訊息時，常常使我們心動點入，但只要一時貪心或誤信無本高薪的誘惑，就容易被詐騙集團詐騙或成為詐騙集團利用的人頭，不管是成為被害人或加害人，都會讓我們人生陷入痛苦，代價十分昂貴。
<br>特別邀請到高檢署江貞諭檢察官，以多年偵辦金融案件的經驗，帶大家看清現今金融犯罪之詐欺手法。我們要談的不只是金融詐欺的犯罪手法，更要談人性，要檢討人性中最容易被打動的貪念，避免因為一次錯誤決定，而破壞自己的人生。
<br>詐騙集團為什麼需要「車手」？
<br>詐騙集團經常使用網路投放「假投資」廣告，待被害人瀏覽點擊廣告，詐騙集團成員便將被害人加為通訊軟體好友，邀請被害人加入投資群組，再由詐騙集團佯裝「投資老師」、「會員」、「客服人員」等，誆騙被害人下載使用投資APP，並佯稱投資股票、虛擬貨幣等，穩賺不賠云云，見時機成熟，便誘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或面交現金。被害人受騙後，聽從詐騙集團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或依指示相約面交現金。詐騙集團見被害人上鉤，便派遣「車手」出面，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ATM提款，或到場向被害人收取現金，取得款項後，再層層上繳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利用「車手」企圖形成金流斷點，然而「車手」容易遭警方查獲，成為詐騙集團斷尾求生的「工具」。
<br>詐騙集團如何招募「車手」？ 
<br>詐騙集團常透過成員介紹或刊登廣告，以取件、收款、高薪、兼差為幌子，招攬民眾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寒暑假期間，更常出現以假職缺、假高薪廣告，吸引青少年打工，實則擔任「車手」從事詐騙。常見「車手」被查獲時，辯稱係因應徵工作，受詐欺擔任「車手」云云。然而，應聘「車手」通常未經正式面試、聘僱，工作內容顯與一般社會通念之工作內容不同，且收取顯不相當之高薪，亦與常情不符，一般人對於擔任「車手」係從事與詐騙犯罪相關，均應有所認識。民眾於應徵工作時，如有發現無面試、無入職、無勞健保、工作內容係與取得他人財物相關(例如提領來源不明款項、向民眾收款等)，均應有警覺，勿貪圖高薪，鋌而走險。如有疑義，可就近與所在地之派出所聯繫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以免誤入歧途成為「車手」，害人又害己。
<br>民眾應如何揭穿「車手」真面目？
<br>勿輕信「假投資」話術，網路投資陷阱多，民眾瀏覽網頁看到廣告標榜高投資、高報酬，請務必詳加求證，如有投資需求，建議可向合法設立且具規模之金融機構多方諮詢，避免受騙，亦可就近與所在地之派出所聯繫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br>詐騙集團經常派遣「車手」假冒投資公司「專員」等，於約定時、地到場，向被害人收款，「車手」常配戴偽造之工作證前來，佯裝任職投資公司，收款後交付偽造之收據。然而，民眾只要稍加求證，就可以知道工作證、收據所標榜的投資公司係遭冒名，且「車手」通常無法回答投資相關事宜，只是單純取款即轉交上游，此與常情顯不相符。
<br>民眾如有察覺受騙，請立即保留投資廣告網頁、手機對話紀錄等證據，至所在地之派出所報案，由警察協助查緝「車手」並溯源追查詐騙集團。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江貞諭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容易賺的錢，是最貴的!
<br>快速賺錢的高薪誘惑，卻可能換來數年牢獄人生當媒體或廣告持續放送：「不需應徵即可工作」、「不需抵押即可借款」、「不需查核信用即可放貸」、「不需成本保證獲利」的誘人訊息時，常常使我們心動點入，但只要一時貪心或誤信無本高薪的誘惑，就容易被詐騙集團詐騙或成為詐騙集團利用的人頭，不管是成為被害人或加害人，都會讓我們人生陷入痛苦，代價十分昂貴。
<br>特別邀請到高檢署江貞諭檢察官，以多年偵辦金融案件的經驗，帶大家看清現今金融犯罪之詐欺手法。我們要談的不只是金融詐欺的犯罪手法，更要談人性，要檢討人性中最容易被打動的貪念，避免因為一次錯誤決定，而破壞自己的人生。
<br>詐騙集團為什麼需要「車手」？
<br>詐騙集團經常使用網路投放「假投資」廣告，待被害人瀏覽點擊廣告，詐騙集團成員便將被害人加為通訊軟體好友，邀請被害人加入投資群組，再由詐騙集團佯裝「投資老師」、「會員」、「客服人員」等，誆騙被害人下載使用投資APP，並佯稱投資股票、虛擬貨幣等，穩賺不賠云云，見時機成熟，便誘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或面交現金。被害人受騙後，聽從詐騙集團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或依指示相約面交現金。詐騙集團見被害人上鉤，便派遣「車手」出面，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ATM提款，或到場向被害人收取現金，取得款項後，再層層上繳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利用「車手」企圖形成金流斷點，然而「車手」容易遭警方查獲，成為詐騙集團斷尾求生的「工具」。
<br>詐騙集團如何招募「車手」？ 
<br>詐騙集團常透過成員介紹或刊登廣告，以取件、收款、高薪、兼差為幌子，招攬民眾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寒暑假期間，更常出現以假職缺、假高薪廣告，吸引青少年打工，實則擔任「車手」從事詐騙。常見「車手」被查獲時，辯稱係因應徵工作，受詐欺擔任「車手」云云。然而，應聘「車手」通常未經正式面試、聘僱，工作內容顯與一般社會通念之工作內容不同，且收取顯不相當之高薪，亦與常情不符，一般人對於擔任「車手」係從事與詐騙犯罪相關，均應有所認識。民眾於應徵工作時，如有發現無面試、無入職、無勞健保、工作內容係與取得他人財物相關(例如提領來源不明款項、向民眾收款等)，均應有警覺，勿貪圖高薪，鋌而走險。如有疑義，可就近與所在地之派出所聯繫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以免誤入歧途成為「車手」，害人又害己。
<br>民眾應如何揭穿「車手」真面目？
<br>勿輕信「假投資」話術，網路投資陷阱多，民眾瀏覽網頁看到廣告標榜高投資、高報酬，請務必詳加求證，如有投資需求，建議可向合法設立且具規模之金融機構多方諮詢，避免受騙，亦可就近與所在地之派出所聯繫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
<br>詐騙集團經常派遣「車手」假冒投資公司「專員」等，於約定時、地到場，向被害人收款，「車手」常配戴偽造之工作證前來，佯裝任職投資公司，收款後交付偽造之收據。然而，民眾只要稍加求證，就可以知道工作證、收據所標榜的投資公司係遭冒名，且「車手」通常無法回答投資相關事宜，只是單純取款即轉交上游，此與常情顯不相符。
<br>民眾如有察覺受騙，請立即保留投資廣告網頁、手機對話紀錄等證據，至所在地之派出所報案，由警察協助查緝「車手」並溯源追查詐騙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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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7 Ju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617-7836</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6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6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1、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
<br>2、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蔡柏堅副隊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數位時代的生存必修課：資安與防詐，是現代人必備的「安全素養」
<br>數位陷阱全面來襲：一不小心，你也可能成為下一個目標！
<br>檢察官 × 刑事警察第一線實務揭密——從資安破口到詐騙套路，全解析！在這個人人都離不開手機與網路的時代，我們的生活變得更方便，但同時也更「透明」。你是否曾經接過奇怪電話？點過不明連結？或是在網路購物時覺得哪裡怪怪的？其實，這些都可能是詐騙的起點。今天我們邀請到最前線的檢察官與刑事警察，帶大家用最真實的案例，看懂詐騙如何發生、法律如何處理，以及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1、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
<br>2、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科技犯罪防制中心蔡柏堅副隊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數位時代的生存必修課：資安與防詐，是現代人必備的「安全素養」
<br>數位陷阱全面來襲：一不小心，你也可能成為下一個目標！
<br>檢察官 × 刑事警察第一線實務揭密——從資安破口到詐騙套路，全解析！在這個人人都離不開手機與網路的時代，我們的生活變得更方便，但同時也更「透明」。你是否曾經接過奇怪電話？點過不明連結？或是在網路購物時覺得哪裡怪怪的？其實，這些都可能是詐騙的起點。今天我們邀請到最前線的檢察官與刑事警察，帶大家用最真實的案例，看懂詐騙如何發生、法律如何處理，以及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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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6 Ju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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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6月1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6月1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br>臺北分會陳美清志工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牧野相伴遊憩之旅在傷痛之後，陪你慢慢走回生活的光裡，用陪伴與自然療癒，讓「馨生人」重新感受被理解與被接住的力量！
<br>引言： 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被稱為「馨生人」，在遭逢突如其來的重大事件後，不僅需面對身心創傷，更長期承受照顧、復健及生活重建等沉重壓力。 為陪伴馨生人走出陰霾、舒緩身心負荷，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 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特別於端午節前夕規劃「牧野相伴遊憩之旅」，邀請重傷犯罪被害人家庭前往苗栗飛牛牧場，走進自然懷抱，與可愛動物近距離互動，在綠意環繞中度過溫馨且療癒的一天，這不只是一場旅行，更是一段重新找回笑容、重新連結彼此的療癒過程。讓我們一起走進這段故事，看見陪伴的力量，感受人與人之間最真摯的溫度。
<br>為什麼選擇飛牛牧場作為活動地點？ 重傷犯罪被害人家庭長期承受龐大的身心壓力與情緒負荷，因此特別需要透過環境轉換獲得適度喘息與放鬆。苗栗飛牛牧場擁有遼闊的自然景觀、豐富的生態資源及舒適悠閒的環境，是極具療癒效果的休憩場所。 本次活動以「親近自然、接觸生命」為核心理念，安排多項體驗活動。上午規劃「牛媽媽擠奶體驗」及「鴨寶寶大遊行」，讓馨生人與動物近距離互動，感受生命的活力與溫暖；下午則安排「彩繪肥牛存錢筒 DIY」，透過色彩創作抒發情緒、展現創意。 豐富且步調舒適的活動內容，非常適合平時因照顧責任而鮮少出遊的重傷被害人家庭，讓他們暫時放下生活重擔，在大自然中放鬆身心、累積美好回憶。 
<br>希望透過活動達成哪些目標？ 首先，希望協助馨生人舒緩身心壓力。透過戶外活動及自然環境體驗，讓重傷被害人及其主要照顧者暫時遠離日常生活壓力，獲得喘息與療癒的機會，進而調適身心狀態。 其次，希望提升參與感與成就感。活動中特別安排需親手創作的彩繪存錢筒 DIY 課程，鼓勵馨生人投入創作過程，從完成作品中獲得成就感與自我肯定，同時在輕鬆愉快的氛圍下促進彼 此交流與互動。 此外，也透過委員、專任人員及志工全程陪伴，讓馨生人感受 到來自社會各界的支持與關懷，進一步建立信任感與安全感， 增強面對未來生活的力量。 
<br>本次活動有哪些特別規劃與考量？ 為提供更細緻的陪伴與照顧，本次活動將參與家庭分為三組，每組安排1 至 2 名志工全程陪同，並由專任人員及長官共同參與活動，確保每位重傷馨生人及照顧者在行程中都能獲得即時且適切的協助。 此外，活動特別重視行程安排的彈性。例如擠牛奶體驗、趕鴨子等活動，均採自由參與方式，馨生人可依自身體力與意願選 擇參加，亦可自在地於牧場內散步、休憩或欣賞自然景觀。此項規劃充分考量重傷個案可能存在體力限制，以及照顧者對 於個人休息與獨處空間的需求，不以制式行程綁定參與者，而 是提供更友善、舒適且具尊重性的出遊環境，讓每個家庭都能 依照自己的步調享受難得的相聚時光。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br>臺北分會陳美清志工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牧野相伴遊憩之旅在傷痛之後，陪你慢慢走回生活的光裡，用陪伴與自然療癒，讓「馨生人」重新感受被理解與被接住的力量！
<br>引言： 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被稱為「馨生人」，在遭逢突如其來的重大事件後，不僅需面對身心創傷，更長期承受照顧、復健及生活重建等沉重壓力。 為陪伴馨生人走出陰霾、舒緩身心負荷，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 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特別於端午節前夕規劃「牧野相伴遊憩之旅」，邀請重傷犯罪被害人家庭前往苗栗飛牛牧場，走進自然懷抱，與可愛動物近距離互動，在綠意環繞中度過溫馨且療癒的一天，這不只是一場旅行，更是一段重新找回笑容、重新連結彼此的療癒過程。讓我們一起走進這段故事，看見陪伴的力量，感受人與人之間最真摯的溫度。
<br>為什麼選擇飛牛牧場作為活動地點？ 重傷犯罪被害人家庭長期承受龐大的身心壓力與情緒負荷，因此特別需要透過環境轉換獲得適度喘息與放鬆。苗栗飛牛牧場擁有遼闊的自然景觀、豐富的生態資源及舒適悠閒的環境，是極具療癒效果的休憩場所。 本次活動以「親近自然、接觸生命」為核心理念，安排多項體驗活動。上午規劃「牛媽媽擠奶體驗」及「鴨寶寶大遊行」，讓馨生人與動物近距離互動，感受生命的活力與溫暖；下午則安排「彩繪肥牛存錢筒 DIY」，透過色彩創作抒發情緒、展現創意。 豐富且步調舒適的活動內容，非常適合平時因照顧責任而鮮少出遊的重傷被害人家庭，讓他們暫時放下生活重擔，在大自然中放鬆身心、累積美好回憶。 
<br>希望透過活動達成哪些目標？ 首先，希望協助馨生人舒緩身心壓力。透過戶外活動及自然環境體驗，讓重傷被害人及其主要照顧者暫時遠離日常生活壓力，獲得喘息與療癒的機會，進而調適身心狀態。 其次，希望提升參與感與成就感。活動中特別安排需親手創作的彩繪存錢筒 DIY 課程，鼓勵馨生人投入創作過程，從完成作品中獲得成就感與自我肯定，同時在輕鬆愉快的氛圍下促進彼 此交流與互動。 此外，也透過委員、專任人員及志工全程陪伴，讓馨生人感受 到來自社會各界的支持與關懷，進一步建立信任感與安全感， 增強面對未來生活的力量。 
<br>本次活動有哪些特別規劃與考量？ 為提供更細緻的陪伴與照顧，本次活動將參與家庭分為三組，每組安排1 至 2 名志工全程陪同，並由專任人員及長官共同參與活動，確保每位重傷馨生人及照顧者在行程中都能獲得即時且適切的協助。 此外，活動特別重視行程安排的彈性。例如擠牛奶體驗、趕鴨子等活動，均採自由參與方式，馨生人可依自身體力與意願選 擇參加，亦可自在地於牧場內散步、休憩或欣賞自然景觀。此項規劃充分考量重傷個案可能存在體力限制，以及照顧者對 於個人休息與獨處空間的需求，不以制式行程綁定參與者，而 是提供更友善、舒適且具尊重性的出遊環境，讓每個家庭都能 依照自己的步調享受難得的相聚時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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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5 Ju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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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6月1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6月1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林佩菁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國民法官法之法律宣導
<br>「你也可能坐上法庭的一席之位！—從生活走進審判的國民法官關鍵解密」你有沒有想過，有一天你不只是旁聽新聞，而是親自坐在法庭上，和法官一起決定一個重大案件的判決？今天我們要帶大家深入了解「國民法官制度」，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的 林佩菁檢察官，帶我們揭開這項制度背後的運作關鍵。很多人會覺得法律很難、很遙遠，但其實這是一項讓每一位國民都有機會參與司法的重要制度！今天就跟著YOYO，一起把複雜的法律變成你我都聽得懂、也能參與的公共議題！
<br>國民法官資格篇: (參國民法官法第12條至第15條)問: 誰有機會成為國民法官？ 為民眾關心議題，只要年滿 23 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有完成國民教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連續居住滿 4 個月以上的民眾，皆有機會被抽選為「備選國民法官」
<br>舉例:之前民眾十分關心的剴剴案，是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果是住在桃園地區的民眾，就沒有機會為臺北地法院轄區的備選國民法官，參與該案件之審理。
<br>問:沒有讀過法律，從事過相關法律工作的民眾，是否有辦法成為備選國民法官?國民參審制度，是希望將國民情感、生活經驗與社會價值觀納入審判之中，反而具有法律專長或從事法律工作的人，無法具有備選國民法官的資格，如現任或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大學或專科教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老師等，甚至有通過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但之後沒有從事司法官或律師職務的人都不具資格。另外工作和執法、立法相關的公務員，像是軍人、警察、政務人員、民意代表、黨務工作人員、司法院和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公務員及政府機關首長也都不具資格。
<br>舉例:賴總統和蕭副總統，亦無法成為備選國民法官。
<br>問:民眾沒有研讀過法律，是否會擔心參與審理的過程中覺得十分困難?一般民眾確實會擔心這些問題，在114年司法院針對國民法官法制度，對一般民眾所做之認知調查報告顯示，發現民眾擔心事項前3名就是擔心欠缺法律專業而影響判斷能力，第1名:擔心不瞭解法律專業用語，其次是擔心不能做出妥適的判決而影響他人命運，接下來是擔心不瞭解案情以及證據內容。這樣的調查結果，顯示一般的民眾對於國民參審是抱著謹慎及認真的態度。其實，一旦被抽選為國民法官，只要態度正確，在法庭上認真聆聽及學習，加上職業法官會從審前說明就開始讓國民法官了解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及審理程序，到審理開始後，職業法官也會在審判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法律說明與協助。在司法院所做之114年度對於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問卷調查結果，國民法官對於審理內容及審判進行過程之理解程度，完全理解占約84%，還算理解占約14%，兩者合計高達98%。
<br>舉例:檢察官在參與國民法官法案件時，確實也發現國民法官十分的專心認真聆聽，目前檢察官遇到審理時間最長的一件案件，長達3周，國民法官每天要專注審理的時間可能長達6小時，連續審理3周，對於國民法官之腦力和體力都是一大考驗，但國民法官在法庭上很少有顯現出疲態，多半十分專注聆聽。其實在檢察官參與的諸多案件中，國民法官都十分認真，也會在調查證據的過程中，補充訊問證人及鑑定人，來釐清心中疑點。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林佩菁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國民法官法之法律宣導
<br>「你也可能坐上法庭的一席之位！—從生活走進審判的國民法官關鍵解密」你有沒有想過，有一天你不只是旁聽新聞，而是親自坐在法庭上，和法官一起決定一個重大案件的判決？今天我們要帶大家深入了解「國民法官制度」，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的 林佩菁檢察官，帶我們揭開這項制度背後的運作關鍵。很多人會覺得法律很難、很遙遠，但其實這是一項讓每一位國民都有機會參與司法的重要制度！今天就跟著YOYO，一起把複雜的法律變成你我都聽得懂、也能參與的公共議題！
<br>國民法官資格篇: (參國民法官法第12條至第15條)問: 誰有機會成為國民法官？ 為民眾關心議題，只要年滿 23 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有完成國民教育，且在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內連續居住滿 4 個月以上的民眾，皆有機會被抽選為「備選國民法官」
<br>舉例:之前民眾十分關心的剴剴案，是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的案件，如果是住在桃園地區的民眾，就沒有機會為臺北地法院轄區的備選國民法官，參與該案件之審理。
<br>問:沒有讀過法律，從事過相關法律工作的民眾，是否有辦法成為備選國民法官?國民參審制度，是希望將國民情感、生活經驗與社會價值觀納入審判之中，反而具有法律專長或從事法律工作的人，無法具有備選國民法官的資格，如現任或曾任法官、檢察官、律師、大學或專科教授主要法律科目之老師等，甚至有通過司法官考試、律師考試，但之後沒有從事司法官或律師職務的人都不具資格。另外工作和執法、立法相關的公務員，像是軍人、警察、政務人員、民意代表、黨務工作人員、司法院和法務部及所屬機關公務員及政府機關首長也都不具資格。
<br>舉例:賴總統和蕭副總統，亦無法成為備選國民法官。
<br>問:民眾沒有研讀過法律，是否會擔心參與審理的過程中覺得十分困難?一般民眾確實會擔心這些問題，在114年司法院針對國民法官法制度，對一般民眾所做之認知調查報告顯示，發現民眾擔心事項前3名就是擔心欠缺法律專業而影響判斷能力，第1名:擔心不瞭解法律專業用語，其次是擔心不能做出妥適的判決而影響他人命運，接下來是擔心不瞭解案情以及證據內容。這樣的調查結果，顯示一般的民眾對於國民參審是抱著謹慎及認真的態度。其實，一旦被抽選為國民法官，只要態度正確，在法庭上認真聆聽及學習，加上職業法官會從審前說明就開始讓國民法官了解一些重要的法律概念及審理程序，到審理開始後，職業法官也會在審判過程中提供必要的法律說明與協助。在司法院所做之114年度對於參與審判的國民法官問卷調查結果，國民法官對於審理內容及審判進行過程之理解程度，完全理解占約84%，還算理解占約14%，兩者合計高達98%。
<br>舉例:檢察官在參與國民法官法案件時，確實也發現國民法官十分的專心認真聆聽，目前檢察官遇到審理時間最長的一件案件，長達3周，國民法官每天要專注審理的時間可能長達6小時，連續審理3周，對於國民法官之腦力和體力都是一大考驗，但國民法官在法庭上很少有顯現出疲態，多半十分專注聆聽。其實在檢察官參與的諸多案件中，國民法官都十分認真，也會在調查證據的過程中，補充訊問證人及鑑定人，來釐清心中疑點。
]]></itunes: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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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0 Ju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610-7832</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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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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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6月0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6月0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	臺北地檢署
<br>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從偷拍、錄音到定位追蹤—你以為只是方便，其實可能踩進法律地雷！在智慧手機幾乎人手一機的時代，拍照、錄影、錄音早已成為日常，但你知道嗎？很多我們習以為常的行為，其實可能已經觸碰法律紅線！邀請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從日常生活最常見的「偷拍」、「偷錄」、「追蹤」，到大家常誤以為「沒關係」的小動作，其實都可能涉及刑責。
<br>今天的節目不只是法律說明，而是要讓大家真正聽懂、記住，避免一個不小心，就從滑手機變成上法庭！
<br>為了保障個人隱私權，針對使
<br>用社會上常見的各種電子或光學設備，竊取他人隱私活動的行為，在電子設備或光學設備普及的時代，犯罪者使用工具來窺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及身體隱私部位情形，確實愈來愈發普及，故本條刑法規範日益受到重視，做以下的介紹：
<br>妨害秘密罪是告訴乃論嗎？刑責多重？根據刑法第319條規定，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如果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沒有針對妨害秘密的行為提起告訴，那檢察官就不會主動去偵辦其犯罪。根據刑法第315-1條，窺視、竊聽或竊錄等行為，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法官會視加害人的犯案次數、造成被害人的損失程度等因素，來決定量刑。
<br>要如何合法的蒐證才不會觸犯妨害秘密？法院實務見解認為，為了挽回婚姻、為了調查配偶外遇，甚至執法人員為了犯罪偵查而在無監聽票下自行錄音蒐證，均屬無正當理由，甚至會構成犯罪。不過，如果在錄音的過程中，也包含自己與對方的對話，在法院大多不會認為觸犯妨害秘密罪。但前提是，對話的一方是出自保護自身權益及蒐集他方犯罪之證據，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而無故錄音；並且竊錄對話的一方，並不會因此侵害對方的祕密通訊自由。另已有不少實務見解，承認人民對於不法或暴力行為有蒐證的權利。但是當蒐證權與他人肖像權衝突時，應該如何取捨？法院主要會考量以下3項要件：
<br>1.蒐證手段是否逾越必要範圍
<br>錄影時不得以脅迫或挑釁手段，迫使對方做出特定行為。
<br>有無侵害他人肖像權之意圖
<br>2.錄影蒐證的內容只能作為蒐證用途，不可以隨便發到網路平台或社群媒體上讓大家公審。
<br>3.有無擅自使用他人肖像
<br>指有沒有將所錄影片擅自轉傳、公開、變造或作其他使用。
<br>錄影蒐證切記在行動前要思考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並且在錄製後不要隨意散播，否則可能會引發更多法律糾紛！
<br>幫朋友「抓姦」偷偷錄音或錄影，真的可以當證據嗎？會不會反而違法？這類「幫忙蒐證」其實風險非常高！很多人以為為了抓外遇或蒐集證據，可以合理偷拍或偷錄，但法院實務已多次指出，「抓姦」並不是合法理由。若未經同意錄下他人私下對話或行為，仍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br>除非錄音內容包含「自己參與的對話」，且目的是保護自身權益，而非惡意蒐證，才比較可能被認定為合法。否則，即使出發點是正義，也可能觸法。刑責同樣是三年以下徒刑或罰金。提醒民眾，蒐證一定要合法，否則證據不但無效，還可能讓自己變成被告。
<br>在車上裝GPS追蹤另一半行蹤，很多人覺得很合理，真的違法嗎？
<br>這是近年非常常見的案例！不少人因為懷疑伴侶行蹤，會偷偷在車上裝GPS追蹤器，但這其實已經涉及侵犯隱私權。法院見解認為，即使是在道路上行駛，個人的行蹤仍具有「合理隱私期待」，不應被他人長期追蹤與記錄。因此，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裝設GPS並追蹤位置，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刑責同樣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很多人會鑽「我只是關心」這個漏洞，但法律看的是「是否侵害隱私」，不是你的動機。關心不能變監控，否則就會觸法。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	臺北地檢署
<br>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從偷拍、錄音到定位追蹤—你以為只是方便，其實可能踩進法律地雷！在智慧手機幾乎人手一機的時代，拍照、錄影、錄音早已成為日常，但你知道嗎？很多我們習以為常的行為，其實可能已經觸碰法律紅線！邀請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從日常生活最常見的「偷拍」、「偷錄」、「追蹤」，到大家常誤以為「沒關係」的小動作，其實都可能涉及刑責。
<br>今天的節目不只是法律說明，而是要讓大家真正聽懂、記住，避免一個不小心，就從滑手機變成上法庭！
<br>為了保障個人隱私權，針對使
<br>用社會上常見的各種電子或光學設備，竊取他人隱私活動的行為，在電子設備或光學設備普及的時代，犯罪者使用工具來窺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及身體隱私部位情形，確實愈來愈發普及，故本條刑法規範日益受到重視，做以下的介紹：
<br>妨害秘密罪是告訴乃論嗎？刑責多重？根據刑法第319條規定，妨害秘密罪屬於告訴乃論。如果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沒有針對妨害秘密的行為提起告訴，那檢察官就不會主動去偵辦其犯罪。根據刑法第315-1條，窺視、竊聽或竊錄等行為，可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法官會視加害人的犯案次數、造成被害人的損失程度等因素，來決定量刑。
<br>要如何合法的蒐證才不會觸犯妨害秘密？法院實務見解認為，為了挽回婚姻、為了調查配偶外遇，甚至執法人員為了犯罪偵查而在無監聽票下自行錄音蒐證，均屬無正當理由，甚至會構成犯罪。不過，如果在錄音的過程中，也包含自己與對方的對話，在法院大多不會認為觸犯妨害秘密罪。但前提是，對話的一方是出自保護自身權益及蒐集他方犯罪之證據，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而無故錄音；並且竊錄對話的一方，並不會因此侵害對方的祕密通訊自由。另已有不少實務見解，承認人民對於不法或暴力行為有蒐證的權利。但是當蒐證權與他人肖像權衝突時，應該如何取捨？法院主要會考量以下3項要件：
<br>1.蒐證手段是否逾越必要範圍
<br>錄影時不得以脅迫或挑釁手段，迫使對方做出特定行為。
<br>有無侵害他人肖像權之意圖
<br>2.錄影蒐證的內容只能作為蒐證用途，不可以隨便發到網路平台或社群媒體上讓大家公審。
<br>3.有無擅自使用他人肖像
<br>指有沒有將所錄影片擅自轉傳、公開、變造或作其他使用。
<br>錄影蒐證切記在行動前要思考自己的行為是否合法，並且在錄製後不要隨意散播，否則可能會引發更多法律糾紛！
<br>幫朋友「抓姦」偷偷錄音或錄影，真的可以當證據嗎？會不會反而違法？這類「幫忙蒐證」其實風險非常高！很多人以為為了抓外遇或蒐集證據，可以合理偷拍或偷錄，但法院實務已多次指出，「抓姦」並不是合法理由。若未經同意錄下他人私下對話或行為，仍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br>除非錄音內容包含「自己參與的對話」，且目的是保護自身權益，而非惡意蒐證，才比較可能被認定為合法。否則，即使出發點是正義，也可能觸法。刑責同樣是三年以下徒刑或罰金。提醒民眾，蒐證一定要合法，否則證據不但無效，還可能讓自己變成被告。
<br>在車上裝GPS追蹤另一半行蹤，很多人覺得很合理，真的違法嗎？
<br>這是近年非常常見的案例！不少人因為懷疑伴侶行蹤，會偷偷在車上裝GPS追蹤器，但這其實已經涉及侵犯隱私權。法院見解認為，即使是在道路上行駛，個人的行蹤仍具有「合理隱私期待」，不應被他人長期追蹤與記錄。因此，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裝設GPS並追蹤位置，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刑責同樣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很多人會鑽「我只是關心」這個漏洞，但法律看的是「是否侵害隱私」，不是你的動機。關心不能變監控，否則就會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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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9 Ju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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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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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6月0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6月0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丁煥哲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損人不利己」淺談損罪一時情緒洩，能換來刑責與賠償！從生活案例看懂「毀損罪」紅線，別讓小動作變成大麻煩~今天！生活中你有沒有遇過這種情況？車子被刮、門被亂塗鴉，甚至只是因為一時情緒，就動手破壞東西？最近宜蘭就出現「剪刀怪客」，專門割壞機車坐墊，讓不少民眾氣得跳腳，也讓人開始思考：這樣的行為到底只是惡作劇，還是已經觸法？
<br>今天邀請臺北地檢署的丁煥哲檢察官，帶大家一起深入了解「毀損罪」。到底什麼行為會踩紅線？哪些你以為的小事，其實已經涉及刑責？透過今天的節目，幫助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多一分警覺，少一分風險！
<br>(一)毀損罪的立法目的
<br>1.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
<br>應予保障，一方面是尊重人民能夠
<br>自由使用、收益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丁煥哲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損人不利己」淺談損罪一時情緒洩，能換來刑責與賠償！從生活案例看懂「毀損罪」紅線，別讓小動作變成大麻煩~今天！生活中你有沒有遇過這種情況？車子被刮、門被亂塗鴉，甚至只是因為一時情緒，就動手破壞東西？最近宜蘭就出現「剪刀怪客」，專門割壞機車坐墊，讓不少民眾氣得跳腳，也讓人開始思考：這樣的行為到底只是惡作劇，還是已經觸法？
<br>今天邀請臺北地檢署的丁煥哲檢察官，帶大家一起深入了解「毀損罪」。到底什麼行為會踩紅線？哪些你以為的小事，其實已經涉及刑責？透過今天的節目，幫助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多一分警覺，少一分風險！
<br>(一)毀損罪的立法目的
<br>1.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
<br>應予保障，一方面是尊重人民能夠
<br>自由使用、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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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8 Ju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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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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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6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6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來賓：士林地檢署王以文檢察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一票的力量 vs 一念的違法！選舉紅線你真的懂嗎？從賄選、賭盤到假訊息你以為只是小事，其實已經觸法！守護公正選舉，從懂法開始！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來賓：士林地檢署王以文檢察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一票的力量 vs 一念的違法！選舉紅線你真的懂嗎？從賄選、賭盤到假訊息你以為只是小事，其實已經觸法！守護公正選舉，從懂法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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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3 Ju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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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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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6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6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高等檢察署
<br>謝雯磯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	遠離數位性別暴力與觸法紅線，你以為只是按下分享，其實已經犯法！
<br>從偷拍、外流到AI深偽，一次看懂最容易踩雷的數位犯罪與法律代價！現在的生活幾乎離不開手機與網路，但你知道嗎？很多人每天在做的「一個動作」，可能已經踩在法律紅線上，甚至構成犯罪。像是轉傳影片、截圖分享、網路交友、甚至一時好奇下載某些影像這些看似平常的行為，其實都可能涉及「數位性別暴力」特別邀請謝雯磯檢察官要帶大家一起了解：哪些行為已經違法？刑責有多重？以及最新實務案例中，民眾最常誤踩的地雷到底在哪裡。這一集非常重要，因為你不只是保護自己，更是在避免自己「不小心變成加害人」。
<br>傳統之性別暴力以言語、身體為主，然而，隨著社會變遷，生活形態的改變，性別暴力已不限於傳統之方式，隨之而來的是新型態之數位性別暴力。而在網路與社群媒體發達的今天，訊息傳播迅速，網路交友與線上互動又為日常生活常見的現象。因此，民眾更需要對數位性別暴力有所認識並進而建立自我保護意識。
<br>常見被害類型實務上，常見之犯罪模式包括：偷拍（地點常出現於私密空間，如廁所、更衣室、大眾交通系統、 公共場合）。強拍（以強暴、脅迫、恐嚇之方式，拍攝性影像）。散布性影像（將性影像對外傳播）。深偽不實性影像（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式製作他人不實之性影像）。案例上常見有視訊裸聊勒索，犯罪集團在交友軟體或論壇主動示好，誘騙被害人進行私密視訊，隨後同步錄影側錄，並恐嚇若不支付現金或購買遊戲點數便將私密影像發送給其親友。或是網路感情與求職詐騙，利用虛假帳號營造戀愛氛圍以騙財騙色，或在社群平台以員工招募、高薪代言等名義誘騙民眾傳送私密照片後，將影像外流、販售 。
<br>法律規定：政府已針對數位性影像犯罪修法保護，刑法第28章之1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均有相關之修法用以規範性影像犯罪。針對成年人（滿18歲）：1、無故偷拍、錄製他人性影像，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若是意圖營利或散布而偷拍，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2、強暴、脅迫、恐嚇、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拍攝性影像，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3、若未經同意散布他人性影像，最重可處5年或7年有期徒刑 。4、意圖散布，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其中「偷拍」案件與「散布同意拍攝性影像」之案件，為告訴乃論，被害人須於知悉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針對兒少（未滿18歲）：法律提供更嚴厲的保護。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無正當理由持有未成年的性影像，第一次被查獲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若是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因此，民眾切勿在社交軟體群組上，因好奇而下載或轉傳兒少性影像之照片或影片，以免觸法。
<br>自我防護與危機處理：面對數位性別暴力案件層出不窮的情況，民眾平日須保持危機意識，同時注意網路社交風險，隨時注意保護自己。包括：1、慎重考慮拍攝或分享私密影像，不隨意拍攝與分享，以免日後遭散布於外。2、檢查私密空間是否有針孔設備，以及注意公共場所可能遭偷拍之行為。3、妥善保護個人社群平台上之照片，以免遭盜用製作不實影像。4、使用安全的網路或雲端儲存方式，設定強密碼。如果不幸發生被害事實，可以採取以下措施，包括：1、保存證據（截圖、網址、對話紀錄、通聯紀錄等）。2、向警方報案。3、向網站或平台檢舉要求下架。4、向衛福部之性影像處理中心（衛福部首頁）提出申訴，由中心協助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5、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請求協助。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高等檢察署
<br>謝雯磯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	遠離數位性別暴力與觸法紅線，你以為只是按下分享，其實已經犯法！
<br>從偷拍、外流到AI深偽，一次看懂最容易踩雷的數位犯罪與法律代價！現在的生活幾乎離不開手機與網路，但你知道嗎？很多人每天在做的「一個動作」，可能已經踩在法律紅線上，甚至構成犯罪。像是轉傳影片、截圖分享、網路交友、甚至一時好奇下載某些影像這些看似平常的行為，其實都可能涉及「數位性別暴力」特別邀請謝雯磯檢察官要帶大家一起了解：哪些行為已經違法？刑責有多重？以及最新實務案例中，民眾最常誤踩的地雷到底在哪裡。這一集非常重要，因為你不只是保護自己，更是在避免自己「不小心變成加害人」。
<br>傳統之性別暴力以言語、身體為主，然而，隨著社會變遷，生活形態的改變，性別暴力已不限於傳統之方式，隨之而來的是新型態之數位性別暴力。而在網路與社群媒體發達的今天，訊息傳播迅速，網路交友與線上互動又為日常生活常見的現象。因此，民眾更需要對數位性別暴力有所認識並進而建立自我保護意識。
<br>常見被害類型實務上，常見之犯罪模式包括：偷拍（地點常出現於私密空間，如廁所、更衣室、大眾交通系統、 公共場合）。強拍（以強暴、脅迫、恐嚇之方式，拍攝性影像）。散布性影像（將性影像對外傳播）。深偽不實性影像（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式製作他人不實之性影像）。案例上常見有視訊裸聊勒索，犯罪集團在交友軟體或論壇主動示好，誘騙被害人進行私密視訊，隨後同步錄影側錄，並恐嚇若不支付現金或購買遊戲點數便將私密影像發送給其親友。或是網路感情與求職詐騙，利用虛假帳號營造戀愛氛圍以騙財騙色，或在社群平台以員工招募、高薪代言等名義誘騙民眾傳送私密照片後，將影像外流、販售 。
<br>法律規定：政府已針對數位性影像犯罪修法保護，刑法第28章之1與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均有相關之修法用以規範性影像犯罪。針對成年人（滿18歲）：1、無故偷拍、錄製他人性影像，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若是意圖營利或散布而偷拍，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2、強暴、脅迫、恐嚇、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拍攝性影像，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3、若未經同意散布他人性影像，最重可處5年或7年有期徒刑 。4、意圖散布，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他人不實性影像，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其中「偷拍」案件與「散布同意拍攝性影像」之案件，為告訴乃論，被害人須於知悉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針對兒少（未滿18歲）：法律提供更嚴厲的保護。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拍攝、製造、無故重製兒少性影像，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無正當理由持有未成年的性影像，第一次被查獲即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若是無正當理由支付對價而持有兒少性影像，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因此，民眾切勿在社交軟體群組上，因好奇而下載或轉傳兒少性影像之照片或影片，以免觸法。
<br>自我防護與危機處理：面對數位性別暴力案件層出不窮的情況，民眾平日須保持危機意識，同時注意網路社交風險，隨時注意保護自己。包括：1、慎重考慮拍攝或分享私密影像，不隨意拍攝與分享，以免日後遭散布於外。2、檢查私密空間是否有針孔設備，以及注意公共場所可能遭偷拍之行為。3、妥善保護個人社群平台上之照片，以免遭盜用製作不實影像。4、使用安全的網路或雲端儲存方式，設定強密碼。如果不幸發生被害事實，可以採取以下措施，包括：1、保存證據（截圖、網址、對話紀錄、通聯紀錄等）。2、向警方報案。3、向網站或平台檢舉要求下架。4、向衛福部之性影像處理中心（衛福部首頁）提出申訴，由中心協助通知網際網路平台業者限制瀏覽或移除性影像。5、向法律扶助基金會或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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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3 Ju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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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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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6月0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6月0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綜合推廣組 蔡娜文組長
<br>節目內容：
<br>安薪起步、綻放馨生─從技
<br>藝培力到北中南區馨生市集
<br>《安薪起步?綻放馨生》從傷痛到重生，一份技藝、一個市集，點亮一個家的希望之路
<br>各位聽眾好朋友大家好，在人生的某些時刻，一場突如其來的意外，可能讓一個家庭瞬間失去原本的平衡與依靠。但在這些看似最黑暗的時刻，其實也悄悄種下了重新站起來的力量。今天我們要帶大家認識一群很不一樣的人「馨生人」，以及一路陪伴他們走過低谷的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br>從「安薪專案」到北中南馨生市集，他們不只是幫助重建生活，更是在打造一條可以重新發光的人生道路。邀請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總會綜合推廣組 蔡娜文組長，帶我們一起看見這些故事背後的溫度與力量。在人生的某些時刻，突如其來的事件可能改變一個家庭原本穩定的生活節奏。當家庭因為被害事件而頓失經濟來源，重新回到職場或社會，不只是為了維持生計，更是重新站起來的開始。為了協助這些被稱為「馨生人」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重建生活，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簡稱犯保協會）推出了「安薪專案」與各類技藝學習班，幫助他們培養一技之長，甚至發展出居家就業的可能。而為了給予這些馨生商家更好的展售舞台，除了已經辦理12年的全國性「馨生市集」，各分會也持續推動「馨生小市集」，今年更是擴大開辦了「北中南區馨生市集」，讓各地的馨生商家都能就近展售商品，也讓更多民眾能用實際行動支持他們。今天我們邀請到犯保總會的蔡娜文組長，來和我們聊聊這些充滿溫度與希望的計畫。
<br>我們常聽到犯保協會有「安薪專案」或是各類技藝學習班，想請您先和聽眾朋友介紹一下，什麼是「安薪專案」？這個計畫如何幫助馨生人重新出發？「安薪」這兩個字，其實就是取自「安心」的諧音。我們犯保協會的服務涵蓋很多面向，從事件發生第一時間的即時關懷、法律訴訟輔導、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急難救助，到心理創傷諮商輔導與家庭生活重建等，都有專業人員和保護志工全程陪伴，而且這些服務都是完全免費的。在就業協助這個區塊，我們在第一線服務時發現，很多家庭在經歷變故後，因為心理創傷或需要照顧家庭，很難立刻回到高壓的傳統職場，這讓他們對未來感到非常不安。因此，各分會開辦了許多「安薪專案」或技藝學習班，例如編織班、手工皂班、花葉移印染班、烘焙班等課程。這不只是讓馨生人習得一技之長，更重要的是為他們打造一個「緩衝空間」。
<br>在手作的過程裡，他們能找到久違的平靜，這就是心靈上的「安心」；而當這些作品或美食轉化為實質收入，那就是生活上的「安薪」。我們在挑選課程時，最重要的考量就是「能不能帶回家做」，因為許多馨生人需要兼顧照顧家人或身心調適，像手工皂、編織這類簡易小巧的手作，讓學員能打破空間與時間的限制，真正實現居家自立的可能。此外，也有許多馨生人本身就有在經營生意，例如糕點、茶飲、咖啡等，透過協會的輔導與陪伴，他們不僅提升了技能，也發現原來靠自己的力量，能再次支撐起一個家。
<br>當馨生人透過安薪專案學會了技能，或是他們本身就有優質的產品，協會是如何協助他們將這些心血結晶推廣出去呢？當馨生人做出好產品後，最需要的就是一個被看見的舞台。我們目前有三個層次的展售平台，形成一個完整的成長階梯：
<br>第一個是「分會馨生小市集」。各分會會依據在地資源，在法院、辦公大樓、工業區、醫院、地檢署等地點辦理快閃市集，讓馨生商家有更頻繁的機會接觸消費者，增加收入也曝光品牌。例如我們臺南分會就在5月20日在臺南地檢署辦理「馨意美食 更加好食」馨生小市集，集結了台南郭家豬腳、阿秀古早味肉粽、九湛茶屋、洋森咖啡等在地美食，非常受歡迎。
<br>第二是今年首度開辦的「北中南分區馨生公益市集」，這是介於全國性與地方性之間的區域型中大型展售平台，等一下我會再詳細介紹。
<br>第三就是已經連續辦理12年、每年11月在新竹巨城百貨舉辦的全國性「馨生市集」，這是我們最盛大的年度成果展，讓全國的馨生商家齊聚一堂，也讓社會大眾看見他們的努力與創作。
<br>透過這三個層次，我們希望讓馨生人從小市集練習起步，到區域型市集擴大客群，再到全國性市集展現成果，一步步建立穩定的客源與長遠發展基礎。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綜合推廣組 蔡娜文組長
<br>節目內容：
<br>安薪起步、綻放馨生─從技
<br>藝培力到北中南區馨生市集
<br>《安薪起步?綻放馨生》從傷痛到重生，一份技藝、一個市集，點亮一個家的希望之路
<br>各位聽眾好朋友大家好，在人生的某些時刻，一場突如其來的意外，可能讓一個家庭瞬間失去原本的平衡與依靠。但在這些看似最黑暗的時刻，其實也悄悄種下了重新站起來的力量。今天我們要帶大家認識一群很不一樣的人「馨生人」，以及一路陪伴他們走過低谷的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br>從「安薪專案」到北中南馨生市集，他們不只是幫助重建生活，更是在打造一條可以重新發光的人生道路。邀請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總會綜合推廣組 蔡娜文組長，帶我們一起看見這些故事背後的溫度與力量。在人生的某些時刻，突如其來的事件可能改變一個家庭原本穩定的生活節奏。當家庭因為被害事件而頓失經濟來源，重新回到職場或社會，不只是為了維持生計，更是重新站起來的開始。為了協助這些被稱為「馨生人」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重建生活，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簡稱犯保協會）推出了「安薪專案」與各類技藝學習班，幫助他們培養一技之長，甚至發展出居家就業的可能。而為了給予這些馨生商家更好的展售舞台，除了已經辦理12年的全國性「馨生市集」，各分會也持續推動「馨生小市集」，今年更是擴大開辦了「北中南區馨生市集」，讓各地的馨生商家都能就近展售商品，也讓更多民眾能用實際行動支持他們。今天我們邀請到犯保總會的蔡娜文組長，來和我們聊聊這些充滿溫度與希望的計畫。
<br>我們常聽到犯保協會有「安薪專案」或是各類技藝學習班，想請您先和聽眾朋友介紹一下，什麼是「安薪專案」？這個計畫如何幫助馨生人重新出發？「安薪」這兩個字，其實就是取自「安心」的諧音。我們犯保協會的服務涵蓋很多面向，從事件發生第一時間的即時關懷、法律訴訟輔導、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急難救助，到心理創傷諮商輔導與家庭生活重建等，都有專業人員和保護志工全程陪伴，而且這些服務都是完全免費的。在就業協助這個區塊，我們在第一線服務時發現，很多家庭在經歷變故後，因為心理創傷或需要照顧家庭，很難立刻回到高壓的傳統職場，這讓他們對未來感到非常不安。因此，各分會開辦了許多「安薪專案」或技藝學習班，例如編織班、手工皂班、花葉移印染班、烘焙班等課程。這不只是讓馨生人習得一技之長，更重要的是為他們打造一個「緩衝空間」。
<br>在手作的過程裡，他們能找到久違的平靜，這就是心靈上的「安心」；而當這些作品或美食轉化為實質收入，那就是生活上的「安薪」。我們在挑選課程時，最重要的考量就是「能不能帶回家做」，因為許多馨生人需要兼顧照顧家人或身心調適，像手工皂、編織這類簡易小巧的手作，讓學員能打破空間與時間的限制，真正實現居家自立的可能。此外，也有許多馨生人本身就有在經營生意，例如糕點、茶飲、咖啡等，透過協會的輔導與陪伴，他們不僅提升了技能，也發現原來靠自己的力量，能再次支撐起一個家。
<br>當馨生人透過安薪專案學會了技能，或是他們本身就有優質的產品，協會是如何協助他們將這些心血結晶推廣出去呢？當馨生人做出好產品後，最需要的就是一個被看見的舞台。我們目前有三個層次的展售平台，形成一個完整的成長階梯：
<br>第一個是「分會馨生小市集」。各分會會依據在地資源，在法院、辦公大樓、工業區、醫院、地檢署等地點辦理快閃市集，讓馨生商家有更頻繁的機會接觸消費者，增加收入也曝光品牌。例如我們臺南分會就在5月20日在臺南地檢署辦理「馨意美食 更加好食」馨生小市集，集結了台南郭家豬腳、阿秀古早味肉粽、九湛茶屋、洋森咖啡等在地美食，非常受歡迎。
<br>第二是今年首度開辦的「北中南分區馨生公益市集」，這是介於全國性與地方性之間的區域型中大型展售平台，等一下我會再詳細介紹。
<br>第三就是已經連續辦理12年、每年11月在新竹巨城百貨舉辦的全國性「馨生市集」，這是我們最盛大的年度成果展，讓全國的馨生商家齊聚一堂，也讓社會大眾看見他們的努力與創作。
<br>透過這三個層次，我們希望讓馨生人從小市集練習起步，到區域型市集擴大客群，再到全國性市集展現成果，一步步建立穩定的客源與長遠發展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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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2 Ju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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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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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6月0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6月0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北地檢署南股
<br>陳彥君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人情味變成催淚彈？千萬別當詐騙集團的「替死鬼」
<br>人情味變成催淚彈？別讓一時好心，毀掉一輩子「借帳戶幫詐騙？最新法規×真實案例×刑責一次看懂」別讓你成為下一個替死鬼！台灣最讓人驕傲的是什麼？很多人都會說——人情味。今天，我們要談一件很殘酷的事情：有時候，最傷你的，正是這份人情味。一句「幫個忙」、一個「不好意思拒絕」，竟然可能讓你變成詐騙共犯，甚至背上幾百萬賠償責任！
<br>今天特別邀請到南股陳彥君檢察事務官要帶大家看清楚：那些你以為只是幫忙，其實早已踩進法律紅線的陷阱！
<br>我們台灣人最常被外國人稱讚的就是『很有人情味』，鄰居、朋友互相幫忙是日常。但你知道嗎？有時候你的『熱心』和『不好意思拒絕』，竟然會讓你一覺醒來變成警察局通緝的詐騙犯？今天我們來跟大家聊聊這個最近非常多人都踩雷的真實陷阱。
<br>案例：一位熱心的王先生，因有朋友聲稱「帳戶被凍結、急需發薪水給員工」，請王先生提供銀行帳號幫忙代收一下薪水。王先生覺得只是舉手之勞，把帳號給了對方，甚至還幫忙去 ATM 把現金提領出來交給朋友。兩週後，王先生去刷存摺，發現所有卡片都被吸進 ATM。當他去臨櫃詢問時，行員一臉嚴肅地說：『先生，你的帳戶已經變成警示帳戶，我們已經報警了。』原來，匯款至他帳戶的帳號，都是詐騙集團用來收贓款的人頭戶。
<br>只是幫朋友一個忙，怎麼會變詐騙他人？王先生是否可以主張『我是無辜的、我是被騙的』嗎？以前可能還可以解釋，但現在這招完全行不通了！目前臺灣修正了《洗錢防制法》，多了一條『人頭帳戶罪』。現在司法實務的邏輯是：帳戶號碼及密碼是極度私密且個人的資料，若無正當理由交給別人使用，法律就容易認定你就是要為違法的行為，最高是可以判到有期徒刑3 年有期徒刑。
<br>如果帳戶真的不小心借出去，或者被列為『警示帳戶』，在生活上會遇到什麼最直接、最嚴重的後果？一旦你的帳戶變成警示帳戶，你的所有銀行帳戶會瞬間全部被凍結。這意味著：你沒辦法轉帳、不能用 ATM 領錢、信用卡和行動支付全部不能刷；最慘的是。如果你是上班族，因為帳戶被凍結，公司連薪水都匯不進來。生活會瞬間退回『原始人時代』，只能用現金交易。這種種的不便，必須要等到案件終結，才可以向警察單位申請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br>除了戶頭被凍結，及可能有刑事責任外，聽說後面還有一個『天價賠償』？在民法上這叫做『共同侵權行為』。因為詐騙集團的首腦通常都躲在海外抓不到，被騙了幾百萬的被害人要不到錢，自然就會轉過頭來告你這個『提供帳戶的人』。而如方才的案例，王先生甚至去協助提領款項，這有可能被認定為取款車手，而與詐欺集團有共同正犯關係，民事上法官可能會判你必須跟詐騙集團『連帶賠償』。也就是說，不管你當初有無取得報酬，只要被害人要求你賠償，你就得一個人把幾百萬全部賠出來，一輩子做白工幫詐騙集團還錢。 
<br>剛剛講的都是借給認識的人。現在網路上有很多廣告，像是『家庭代工』、或是『短期租借簿子賺外快』，表示一個帳戶可以給好幾千元，這又是什麼陷阱？聽眾朋友注意了，這群人百分之百是詐騙集團！他們會用很好聽的話術，像是在應徵家庭代工時，叫你『把提款卡和密碼寄過來確認信用、方便寄薪水』。請大家記住一個黃金鐵則：正常的公司、合法的工作，絕對不會跟你要提款卡和密碼！只要對方叫你寄卡片或交出網銀帳密，他就是要把你當成免費的人頭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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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北地檢署南股
<br>陳彥君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人情味變成催淚彈？千萬別當詐騙集團的「替死鬼」
<br>人情味變成催淚彈？別讓一時好心，毀掉一輩子「借帳戶幫詐騙？最新法規×真實案例×刑責一次看懂」別讓你成為下一個替死鬼！台灣最讓人驕傲的是什麼？很多人都會說——人情味。今天，我們要談一件很殘酷的事情：有時候，最傷你的，正是這份人情味。一句「幫個忙」、一個「不好意思拒絕」，竟然可能讓你變成詐騙共犯，甚至背上幾百萬賠償責任！
<br>今天特別邀請到南股陳彥君檢察事務官要帶大家看清楚：那些你以為只是幫忙，其實早已踩進法律紅線的陷阱！
<br>我們台灣人最常被外國人稱讚的就是『很有人情味』，鄰居、朋友互相幫忙是日常。但你知道嗎？有時候你的『熱心』和『不好意思拒絕』，竟然會讓你一覺醒來變成警察局通緝的詐騙犯？今天我們來跟大家聊聊這個最近非常多人都踩雷的真實陷阱。
<br>案例：一位熱心的王先生，因有朋友聲稱「帳戶被凍結、急需發薪水給員工」，請王先生提供銀行帳號幫忙代收一下薪水。王先生覺得只是舉手之勞，把帳號給了對方，甚至還幫忙去 ATM 把現金提領出來交給朋友。兩週後，王先生去刷存摺，發現所有卡片都被吸進 ATM。當他去臨櫃詢問時，行員一臉嚴肅地說：『先生，你的帳戶已經變成警示帳戶，我們已經報警了。』原來，匯款至他帳戶的帳號，都是詐騙集團用來收贓款的人頭戶。
<br>只是幫朋友一個忙，怎麼會變詐騙他人？王先生是否可以主張『我是無辜的、我是被騙的』嗎？以前可能還可以解釋，但現在這招完全行不通了！目前臺灣修正了《洗錢防制法》，多了一條『人頭帳戶罪』。現在司法實務的邏輯是：帳戶號碼及密碼是極度私密且個人的資料，若無正當理由交給別人使用，法律就容易認定你就是要為違法的行為，最高是可以判到有期徒刑3 年有期徒刑。
<br>如果帳戶真的不小心借出去，或者被列為『警示帳戶』，在生活上會遇到什麼最直接、最嚴重的後果？一旦你的帳戶變成警示帳戶，你的所有銀行帳戶會瞬間全部被凍結。這意味著：你沒辦法轉帳、不能用 ATM 領錢、信用卡和行動支付全部不能刷；最慘的是。如果你是上班族，因為帳戶被凍結，公司連薪水都匯不進來。生活會瞬間退回『原始人時代』，只能用現金交易。這種種的不便，必須要等到案件終結，才可以向警察單位申請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br>除了戶頭被凍結，及可能有刑事責任外，聽說後面還有一個『天價賠償』？在民法上這叫做『共同侵權行為』。因為詐騙集團的首腦通常都躲在海外抓不到，被騙了幾百萬的被害人要不到錢，自然就會轉過頭來告你這個『提供帳戶的人』。而如方才的案例，王先生甚至去協助提領款項，這有可能被認定為取款車手，而與詐欺集團有共同正犯關係，民事上法官可能會判你必須跟詐騙集團『連帶賠償』。也就是說，不管你當初有無取得報酬，只要被害人要求你賠償，你就得一個人把幾百萬全部賠出來，一輩子做白工幫詐騙集團還錢。 
<br>剛剛講的都是借給認識的人。現在網路上有很多廣告，像是『家庭代工』、或是『短期租借簿子賺外快』，表示一個帳戶可以給好幾千元，這又是什麼陷阱？聽眾朋友注意了，這群人百分之百是詐騙集團！他們會用很好聽的話術，像是在應徵家庭代工時，叫你『把提款卡和密碼寄過來確認信用、方便寄薪水』。請大家記住一個黃金鐵則：正常的公司、合法的工作，絕對不會跟你要提款卡和密碼！只要對方叫你寄卡片或交出網銀帳密，他就是要把你當成免費的人頭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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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1 Ju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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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5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5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曾靖雅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防患未然的司法防線：預防性羈押新制全面解析》
<br>115年刑訴修法重點一次看懂！哪些行為可能讓你「還沒再犯就先被羈押」？從酒駕、詐騙到性影像犯罪，帶你看懂最新法律紅線與生活風險！今天這一集，我們要談一個「很多人以為離自己很遠，但其實就在生活周邊」的重要法律議題——預防性羈押。
<br>你有沒有想過，有些人「還沒真的再犯」，卻已經被法院裁定羈押？
<br>這不是未審先判，而是為了避免「一再發生的危險行為」，法律提前設下的防線。
<br>尤其在今年4月17日修法後，像是酒駕、詐騙、性影像犯罪、兒少性剝削，甚至槍砲犯罪，都被納入預防性羈押的範圍。
<br>今天帶大家從「法律規定」到「實務案例」，一一拆解哪些情況最容易踩雷？民眾又該如何自保？
<br>115.4.17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預防性羈押修法解析●什麼是預防性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br>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br> 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 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第  三百十九條之一之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二之加重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三之供人觀覽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製作不實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之罪。
<br>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
<br>●本次修法核心：五大新增罪名：不能安全駕駛（酒駕、毒駕）、
<br>殺害 幼童、妨害性影像、兒少性剝削、詐欺及槍砲犯罪
<br>●不能安全駕駛（《刑法》第185條之3）
<br>●妨害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1至之4）
<br>●兒少性剝削（第36條、第38條）
<br>●詐欺犯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br>●殺害幼童（《刑法》第286條、第272條之1）
<br>●槍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之1、第12條、第13條、第13條之1》
<br>什麼是「預防性羈押」？和一般羈押有什麼不同？
<br>預防性羈押，是指法院在審酌被告涉嫌重大犯罪，且有具體事實顯示「可能再犯同類型犯罪」時，即使案件尚未判決，也可先行羈押。與一般羈押（如逃亡、串證）不同，預防性羈押強調的是「未來風險」。例如一名多次酒駕的駕駛，雖本案尚未判決，但若證據顯示其持續飲酒駕車，法院可認為有再犯危險而裁定羈押。這制度的目的，是避免社會危害一再發生，而非懲罰過去行為。
<br>這次修法為何特別擴大預防性羈押範圍？
<br>此次修法的核心，在於回應近年社會高度關注的重複性犯罪問題，例如酒駕致死、詐騙集團反覆犯案、性影像外流等。這些犯罪具有「高度再犯性」與「持續危害性」，若僅依傳統羈押條件，往往難以及時阻止。因此立法者將多項罪名納入，讓司法機關在風險明確時，能提前介入。例如詐騙車手被釋放後立即再犯，就是典型修法背景案例之一。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曾靖雅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防患未然的司法防線：預防性羈押新制全面解析》
<br>115年刑訴修法重點一次看懂！哪些行為可能讓你「還沒再犯就先被羈押」？從酒駕、詐騙到性影像犯罪，帶你看懂最新法律紅線與生活風險！今天這一集，我們要談一個「很多人以為離自己很遠，但其實就在生活周邊」的重要法律議題——預防性羈押。
<br>你有沒有想過，有些人「還沒真的再犯」，卻已經被法院裁定羈押？
<br>這不是未審先判，而是為了避免「一再發生的危險行為」，法律提前設下的防線。
<br>尤其在今年4月17日修法後，像是酒駕、詐騙、性影像犯罪、兒少性剝削，甚至槍砲犯罪，都被納入預防性羈押的範圍。
<br>今天帶大家從「法律規定」到「實務案例」，一一拆解哪些情況最容易踩雷？民眾又該如何自保？
<br>115.4.17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第101條1預防性羈押修法解析●什麼是預防性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
<br>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
<br> 一、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罪。 二、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之凌虐或妨害未成年人健康發育罪、第  三百十九條之一之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二之加重妨害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三之供人觀覽性影像罪、第三百十九條之四之製作不實性影像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項之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之罪。
<br>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前段之罪。
<br>●本次修法核心：五大新增罪名：不能安全駕駛（酒駕、毒駕）、
<br>殺害 幼童、妨害性影像、兒少性剝削、詐欺及槍砲犯罪
<br>●不能安全駕駛（《刑法》第185條之3）
<br>●妨害性影像（《刑法》第319條之1至之4）
<br>●兒少性剝削（第36條、第38條）
<br>●詐欺犯罪（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br>●殺害幼童（《刑法》第286條、第272條之1）
<br>●槍砲（《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9條之1、第12條、第13條、第13條之1》
<br>什麼是「預防性羈押」？和一般羈押有什麼不同？
<br>預防性羈押，是指法院在審酌被告涉嫌重大犯罪，且有具體事實顯示「可能再犯同類型犯罪」時，即使案件尚未判決，也可先行羈押。與一般羈押（如逃亡、串證）不同，預防性羈押強調的是「未來風險」。例如一名多次酒駕的駕駛，雖本案尚未判決，但若證據顯示其持續飲酒駕車，法院可認為有再犯危險而裁定羈押。這制度的目的，是避免社會危害一再發生，而非懲罰過去行為。
<br>這次修法為何特別擴大預防性羈押範圍？
<br>此次修法的核心，在於回應近年社會高度關注的重複性犯罪問題，例如酒駕致死、詐騙集團反覆犯案、性影像外流等。這些犯罪具有「高度再犯性」與「持續危害性」，若僅依傳統羈押條件，往往難以及時阻止。因此立法者將多項罪名納入，讓司法機關在風險明確時，能提前介入。例如詐騙車手被釋放後立即再犯，就是典型修法背景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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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7 May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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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5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5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1.	法務部保護司
<br>2.	法務部矯正署熊建璋編審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br> 主題：當探望不再遙不可及-矯正機關行動接見措施回顧與展望。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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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1.	法務部保護司
<br>2.	法務部矯正署熊建璋編審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br> 主題：當探望不再遙不可及-矯正機關行動接見措施回顧與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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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6 May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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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5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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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劉宇倢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聊聊書記官！你以為在等，其實有人在撐：揭開書記官的真實日常從一通電話到一紙文書，解析司法流程背後最關鍵卻最被誤解的角色！
<br>你有沒有曾經打電話到地檢署卻沒人接？或者查到案件結果了，卻遲遲沒收到通知？甚至心裡想：「司法是不是效率很差？」但今天，我們要帶大家換一個角度來看，在每一件案件背後，其實都有一群人默默撐著整個流程運作，他們不是站在檯面上的主角，卻是讓司法能順利運轉的關鍵人物。今天帶我們深入了解「書記官」這個常被誤解、卻極其重要的角色。從民眾最常遇到的疑問，到實務運作的真相，讓我們一起看懂—司法，其實比你想像中更忙、更細緻，也更需要理解與支持。
<br>其實地檢署中有很多位置是由書記官來擔任的，今天要談的最常跟民眾第一線接觸的偵查書記官。書記官是檢察官最重要的幫手，檢察官和書記官一起組成一個股，負責維持這個股所有案件的運作。
<br>民眾是直接到地檢署書面遞狀、口頭申告，或是去警局報案，案件送到地檢署以後，書記官要將每個案件的資料維護並整理成卷宗，以北檢而言，每天有3、5到10多件的不等的新案。
<br>檢察官看過卷宗之後會批示，比如開庭、調資料、移附調解等等，此時書記官又需要拿著批示去寄發傳票或製作相關的文書；如果有開庭經驗的朋友就會知道，開庭時書記官會坐在檢察官身旁，負責繕打筆錄；如果有拘提、通緝到案需要臨要開庭的狀況，也是由書記官聯繫法警安排開庭；在民眾看不到的地方，像是警察調基地台位置、拘提被告、提訊在監在押的人、對被告做限制出境出海、吸毒的被告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這些程序，也都少不了書記官協助檢察官送件、跑流程。
<br>到了案件可以終結、檢察官寫完書類時，也是由書記官製作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簽呈，寄給相關的當事人，起訴的話要給被告跟法院，扣案物品也要移交，不起訴則要給告訴人和被告，當然也包含律師，而且並不是寄出文書後這個案件就終了，書記官還要整理寄件回證、確認再議期間、檢查有沒有要沒收或廢棄的扣案物、在前案紀錄表上登記結案時間、確定時間等。
<br>除了以上這些文書工作之外，書記官也是開庭通知或函文上面的聯繫窗口，所以很多民眾接到通知，就會開始打電話，不管是請假、問案情、問流程，甚至單純抱怨、謾罵的，這些電話通通都是由書記官來接聽，但書記官其實常常因為開庭、送公文而不在位置上，而且書記官是不能回答任何關於案件內容或法律程序的諮詢問題，也不能擅自答應民眾、律師的請假，或答應做任何的傳喚證人、調資料等作為，所以建議大家，收到傳票以後，請務必仔細看上面的日期、時間和註記，如果確實有事必須請假，最好是檢附相關的證明、日後有空的時間，以請假狀的方式，讓檢察官決定是否改期，如果有想補充的資料，也盡量在開庭日期前先行提出。
<br>至於案件的細節、結案方向，和之後可能面臨的法律流程，這些不是書記官能夠在電話中告知的，建議如果很有疑慮的朋友，可以向專業人士諮詢，如果委任律師，事先請務必上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確認對方確實有律師資格，如果有預算的考量，也可以攜帶相關資料，透過市政府、法扶、法院提供的法律諮詢，來獲得初步但是正確的建議。
<br>最後也要提醒大家，除了執行科依照確定判決通知繳交罰金之外，如果接到自稱書記官、檢察官的人加你LINE、要求提供帳戶或金錢，都不是真的，地檢署不會以任何理由要求民眾提供帳戶、金融卡、密碼給我們，請千萬不要上當了!!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劉宇倢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聊聊書記官！你以為在等，其實有人在撐：揭開書記官的真實日常從一通電話到一紙文書，解析司法流程背後最關鍵卻最被誤解的角色！
<br>你有沒有曾經打電話到地檢署卻沒人接？或者查到案件結果了，卻遲遲沒收到通知？甚至心裡想：「司法是不是效率很差？」但今天，我們要帶大家換一個角度來看，在每一件案件背後，其實都有一群人默默撐著整個流程運作，他們不是站在檯面上的主角，卻是讓司法能順利運轉的關鍵人物。今天帶我們深入了解「書記官」這個常被誤解、卻極其重要的角色。從民眾最常遇到的疑問，到實務運作的真相，讓我們一起看懂—司法，其實比你想像中更忙、更細緻，也更需要理解與支持。
<br>其實地檢署中有很多位置是由書記官來擔任的，今天要談的最常跟民眾第一線接觸的偵查書記官。書記官是檢察官最重要的幫手，檢察官和書記官一起組成一個股，負責維持這個股所有案件的運作。
<br>民眾是直接到地檢署書面遞狀、口頭申告，或是去警局報案，案件送到地檢署以後，書記官要將每個案件的資料維護並整理成卷宗，以北檢而言，每天有3、5到10多件的不等的新案。
<br>檢察官看過卷宗之後會批示，比如開庭、調資料、移附調解等等，此時書記官又需要拿著批示去寄發傳票或製作相關的文書；如果有開庭經驗的朋友就會知道，開庭時書記官會坐在檢察官身旁，負責繕打筆錄；如果有拘提、通緝到案需要臨要開庭的狀況，也是由書記官聯繫法警安排開庭；在民眾看不到的地方，像是警察調基地台位置、拘提被告、提訊在監在押的人、對被告做限制出境出海、吸毒的被告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這些程序，也都少不了書記官協助檢察官送件、跑流程。
<br>到了案件可以終結、檢察官寫完書類時，也是由書記官製作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或簽呈，寄給相關的當事人，起訴的話要給被告跟法院，扣案物品也要移交，不起訴則要給告訴人和被告，當然也包含律師，而且並不是寄出文書後這個案件就終了，書記官還要整理寄件回證、確認再議期間、檢查有沒有要沒收或廢棄的扣案物、在前案紀錄表上登記結案時間、確定時間等。
<br>除了以上這些文書工作之外，書記官也是開庭通知或函文上面的聯繫窗口，所以很多民眾接到通知，就會開始打電話，不管是請假、問案情、問流程，甚至單純抱怨、謾罵的，這些電話通通都是由書記官來接聽，但書記官其實常常因為開庭、送公文而不在位置上，而且書記官是不能回答任何關於案件內容或法律程序的諮詢問題，也不能擅自答應民眾、律師的請假，或答應做任何的傳喚證人、調資料等作為，所以建議大家，收到傳票以後，請務必仔細看上面的日期、時間和註記，如果確實有事必須請假，最好是檢附相關的證明、日後有空的時間，以請假狀的方式，讓檢察官決定是否改期，如果有想補充的資料，也盡量在開庭日期前先行提出。
<br>至於案件的細節、結案方向，和之後可能面臨的法律流程，這些不是書記官能夠在電話中告知的，建議如果很有疑慮的朋友，可以向專業人士諮詢，如果委任律師，事先請務必上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確認對方確實有律師資格，如果有預算的考量，也可以攜帶相關資料，透過市政府、法扶、法院提供的法律諮詢，來獲得初步但是正確的建議。
<br>最後也要提醒大家，除了執行科依照確定判決通知繳交罰金之外，如果接到自稱書記官、檢察官的人加你LINE、要求提供帳戶或金錢，都不是真的，地檢署不會以任何理由要求民眾提供帳戶、金融卡、密碼給我們，請千萬不要上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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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6 May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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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5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5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br>蔡雨霓毒品個管師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一段陪伴，改變一個家庭的未來——更生之路，不再孤單從偏見到理解，從困境到重生——當社會願意伸出手，每一個家庭，都有重新站起來的機會。
<br>今天我們要談的，是一段很多人熟悉、卻很少被理解的故事。當一個人走錯了路，他要面對的，不只是法律責任，更是來自家庭、社會，甚至自己內心的壓力。特別是當「毒品更生人」回到家庭，他不只是重新生活，更是在努力修補關係、撐起責任。
<br>今天我們邀請到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的蔡雨霓個管師，透過她的第一線經驗，帶大家看見——陪伴，真的可以改變一個家庭的未來。
<br>我是臺北更保的蔡雨霓個管師，為北大社工系畢業、曾任社會局社福中心社工，來更保下個月即滿一年，很榮幸為大家服務!
<br>很多人會好奇，這樣的工作壓力不小，也充滿挑戰，您當初是怎麼踏進來的？為何蔡雨霓個管師是什麼原因，讓您選擇投入更生保護工作？
<br>其實我的選擇，來自一段很真實的生命經驗。我來自中南部的城市， 因為我自己的直系家人就是毒品更生人，從小我就看見他想努力改變，但卻因為家族的排斥與社會眼光，逐漸失去信心。那種「想變好卻被否定」的感受，其實非常沉重。因更保近期擴增毒品個管師業務，有幸能到更保服務，希透過陪伴和服務，讓毒品更生人感受到社會的溫暖，給予過渡期的協助和資源連結，最終自立。也因為這樣，我更能理解更生人的處境。他們不是不努力，而是缺少一個願意相信他的人。所以當我有機會進入更保服務時，我希望自己可以成為那個「願意多陪一段路的人」。這份工作對我來說，不只是專業，而是一種回應過去的方式，也是一種對社會的承諾。
<br>案件探討:今天想分享我到臺北分會後、印象深刻並開案服務至今的案件。
<br>(一)案家概況
<br>案主小A為單親媽媽，與前夫育有二子，老大(案長子)歸案前夫、老二(案次子)自己照顧，但老二為特殊兒童、照顧較不容易，而案母已往生多年、案父為分會甫接案不久即往生；小A上有兩個哥哥，兄妹們皆有前科，而大哥因病已被安置。
<br>2案次子跟小A感情融洽，每日會與小A分享在校生活點滴。
<br>3.案二哥住案家附近，故會協助照顧案家。
<br>(二)經濟概況
<br>案家雖有福利身分、但小A有警覺不可皆依賴他人，雖有持續工作、但工作不穩；小A因工作繁忙、甚難兼顧家庭生活和採買，較無時間準備食物給孩子，故有生活相關物資需求。
<br>(三)分會協助
<br>1.分會收集案家資訊、釐清案家需求，了解案家經濟較吃緊，故接案後經評估立即協助轉介民間食物銀行，讓案家可固定前往領取物資，並於三節時亦有提供物資，減緩案家開銷；小A會在小朋友上半天課時，下課後載小朋友前往食物銀行用點數換取小孩喜歡的物資。
<br>2.因案家經濟不佳、較多時間在工作，也很少陪伴子女，故分會辦活動時、會邀請案家共襄盛舉，包含今年2月上電台分享之「家支家庭聯誼－AI繪動 玩轉未來」暖心親子活動，當時案家也有參與；據小A所述，小朋友因玩得太high，回家倒頭就睡，十分難得。
<br>3.陪同小朋友就診，了解現醫療概況。
<br>如果家屬不知道如何幫助更生人，可以怎麼做？很多家屬其實也很無助，該怎麼辦？家屬可以先尋求專業協助，不需要自己承擔全部壓力。
<br>我們會提供諮詢與支持，協助家屬了解如何陪伴、如何設立界線，避免過度壓力或衝突。陪伴不是犧牲，而是一起找到更好的方式。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br>蔡雨霓毒品個管師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一段陪伴，改變一個家庭的未來——更生之路，不再孤單從偏見到理解，從困境到重生——當社會願意伸出手，每一個家庭，都有重新站起來的機會。
<br>今天我們要談的，是一段很多人熟悉、卻很少被理解的故事。當一個人走錯了路，他要面對的，不只是法律責任，更是來自家庭、社會，甚至自己內心的壓力。特別是當「毒品更生人」回到家庭，他不只是重新生活，更是在努力修補關係、撐起責任。
<br>今天我們邀請到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的蔡雨霓個管師，透過她的第一線經驗，帶大家看見——陪伴，真的可以改變一個家庭的未來。
<br>我是臺北更保的蔡雨霓個管師，為北大社工系畢業、曾任社會局社福中心社工，來更保下個月即滿一年，很榮幸為大家服務!
<br>很多人會好奇，這樣的工作壓力不小，也充滿挑戰，您當初是怎麼踏進來的？為何蔡雨霓個管師是什麼原因，讓您選擇投入更生保護工作？
<br>其實我的選擇，來自一段很真實的生命經驗。我來自中南部的城市， 因為我自己的直系家人就是毒品更生人，從小我就看見他想努力改變，但卻因為家族的排斥與社會眼光，逐漸失去信心。那種「想變好卻被否定」的感受，其實非常沉重。因更保近期擴增毒品個管師業務，有幸能到更保服務，希透過陪伴和服務，讓毒品更生人感受到社會的溫暖，給予過渡期的協助和資源連結，最終自立。也因為這樣，我更能理解更生人的處境。他們不是不努力，而是缺少一個願意相信他的人。所以當我有機會進入更保服務時，我希望自己可以成為那個「願意多陪一段路的人」。這份工作對我來說，不只是專業，而是一種回應過去的方式，也是一種對社會的承諾。
<br>案件探討:今天想分享我到臺北分會後、印象深刻並開案服務至今的案件。
<br>(一)案家概況
<br>案主小A為單親媽媽，與前夫育有二子，老大(案長子)歸案前夫、老二(案次子)自己照顧，但老二為特殊兒童、照顧較不容易，而案母已往生多年、案父為分會甫接案不久即往生；小A上有兩個哥哥，兄妹們皆有前科，而大哥因病已被安置。
<br>2案次子跟小A感情融洽，每日會與小A分享在校生活點滴。
<br>3.案二哥住案家附近，故會協助照顧案家。
<br>(二)經濟概況
<br>案家雖有福利身分、但小A有警覺不可皆依賴他人，雖有持續工作、但工作不穩；小A因工作繁忙、甚難兼顧家庭生活和採買，較無時間準備食物給孩子，故有生活相關物資需求。
<br>(三)分會協助
<br>1.分會收集案家資訊、釐清案家需求，了解案家經濟較吃緊，故接案後經評估立即協助轉介民間食物銀行，讓案家可固定前往領取物資，並於三節時亦有提供物資，減緩案家開銷；小A會在小朋友上半天課時，下課後載小朋友前往食物銀行用點數換取小孩喜歡的物資。
<br>2.因案家經濟不佳、較多時間在工作，也很少陪伴子女，故分會辦活動時、會邀請案家共襄盛舉，包含今年2月上電台分享之「家支家庭聯誼－AI繪動 玩轉未來」暖心親子活動，當時案家也有參與；據小A所述，小朋友因玩得太high，回家倒頭就睡，十分難得。
<br>3.陪同小朋友就診，了解現醫療概況。
<br>如果家屬不知道如何幫助更生人，可以怎麼做？很多家屬其實也很無助，該怎麼辦？家屬可以先尋求專業協助，不需要自己承擔全部壓力。
<br>我們會提供諮詢與支持，協助家屬了解如何陪伴、如何設立界線，避免過度壓力或衝突。陪伴不是犧牲，而是一起找到更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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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5 May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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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5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5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一滑就觸法？手機時代的隱私紅線大解析》從偷拍、錄音到定位追蹤—你以為只是方便，其實可能踩進法律地雷！在智慧手機幾乎人手一機的時代，拍照、錄影、錄音早已成為日常，但你知道嗎？很多我們習以為常的行為，其實可能已經觸碰法律紅線！今天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從日常生活最常見的「偷拍」、「偷錄」、「追蹤」，到大家常誤以為「沒關係」的小動作，其實都可能涉及刑責。今天的節目不只是法律說明，而是要讓大家真正聽懂、記住，避免一個不小心，就從滑手機變成上法庭！現代智慧手機普及，手機多具有拍照、攝影的功能，人人都可隨身擁有拍攝工具，在捷運上、電梯間，若成為他人偷拍的對象，刑法第 315 條之 1 規定妨害秘密罪，可用來處罰類似的行為嗎？為了保障個人隱私權，針對使用社會上常見的各種電子或光學設備，竊取他人隱私活動的行為，在電子設備或光學設備普及的時代，犯罪者使用工具來窺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及身體隱私部位情形，確實愈來愈發普及，故本條刑法規範日益受到重視，茲針對該條內容，做以下的介紹： 刑法第315-1條的法律規定內容？
<br>A：刑法第 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br>刑法第315-1條構成要件？
<br>A：其分為「無故窺視竊聽罪」和「無故竊錄罪」兩種類型，並從客觀和主觀層面，討論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
<br>（1）無故窺視竊聽罪定義：刑法第315條-1第一款：「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br>為了保護隱私權空間隱私，指私生活不受干擾，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獨處，保有自我內在空間資訊隱私，指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br>在捷運或公共場所偷拍他人，真的會構成犯罪嗎？很多人以為「公共場所就可以拍」？這是民眾最常誤解的地方之一！即使在捷運、電梯或街頭等公共場所，也不代表可以隨意偷拍他人。法律重點不在「地點是否公開」，而在於「拍攝內容是否涉及他人隱私」。例如偷拍裙底、胸部，或刻意放大拍攝特定身體部位，即使在公開場合，仍屬於對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的侵害，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br>依《刑法第315條之1》，這類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很多人誤以為「只是拍一下沒傳出去」，但只要有竊錄行為就可能成立犯罪。提醒大家，公共場所不是免責區，尊重他人隱私才是基本原則。
<br>幫朋友「抓姦」偷偷錄音或錄影，真的可以當證據嗎？會不會反而違法？這類「幫忙蒐證」其實風險非常高！很多人以為為了抓外遇或蒐集證據，可以合理偷拍或偷錄，但法院實務已多次指出，「抓姦」並不是合法理由。若未經同意錄下他人私下對話或行為，仍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br>除非錄音內容包含「自己參與的對話」，且目的是保護自身權益，而非惡意蒐證，才比較可能被認定為合法。否則，即使出發點是正義，也可能觸法。刑責同樣是三年以下徒刑或罰金。提醒民眾，蒐證一定要合法，否則證據不但無效，還可能讓自己變成被告。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一滑就觸法？手機時代的隱私紅線大解析》從偷拍、錄音到定位追蹤—你以為只是方便，其實可能踩進法律地雷！在智慧手機幾乎人手一機的時代，拍照、錄影、錄音早已成為日常，但你知道嗎？很多我們習以為常的行為，其實可能已經觸碰法律紅線！今天帶大家一起來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從日常生活最常見的「偷拍」、「偷錄」、「追蹤」，到大家常誤以為「沒關係」的小動作，其實都可能涉及刑責。今天的節目不只是法律說明，而是要讓大家真正聽懂、記住，避免一個不小心，就從滑手機變成上法庭！現代智慧手機普及，手機多具有拍照、攝影的功能，人人都可隨身擁有拍攝工具，在捷運上、電梯間，若成為他人偷拍的對象，刑法第 315 條之 1 規定妨害秘密罪，可用來處罰類似的行為嗎？為了保障個人隱私權，針對使用社會上常見的各種電子或光學設備，竊取他人隱私活動的行為，在電子設備或光學設備普及的時代，犯罪者使用工具來窺視、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言論及身體隱私部位情形，確實愈來愈發普及，故本條刑法規範日益受到重視，茲針對該條內容，做以下的介紹： 刑法第315-1條的法律規定內容？
<br>A：刑法第 315-1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br>刑法第315-1條構成要件？
<br>A：其分為「無故窺視竊聽罪」和「無故竊錄罪」兩種類型，並從客觀和主觀層面，討論妨害秘密罪的構成要件。
<br>（1）無故窺視竊聽罪定義：刑法第315條-1第一款：「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br>為了保護隱私權空間隱私，指私生活不受干擾，個人得自主決定是否獨處，保有自我內在空間資訊隱私，指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br>在捷運或公共場所偷拍他人，真的會構成犯罪嗎？很多人以為「公共場所就可以拍」？這是民眾最常誤解的地方之一！即使在捷運、電梯或街頭等公共場所，也不代表可以隨意偷拍他人。法律重點不在「地點是否公開」，而在於「拍攝內容是否涉及他人隱私」。例如偷拍裙底、胸部，或刻意放大拍攝特定身體部位，即使在公開場合，仍屬於對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的侵害，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br>依《刑法第315條之1》，這類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很多人誤以為「只是拍一下沒傳出去」，但只要有竊錄行為就可能成立犯罪。提醒大家，公共場所不是免責區，尊重他人隱私才是基本原則。
<br>幫朋友「抓姦」偷偷錄音或錄影，真的可以當證據嗎？會不會反而違法？這類「幫忙蒐證」其實風險非常高！很多人以為為了抓外遇或蒐集證據，可以合理偷拍或偷錄，但法院實務已多次指出，「抓姦」並不是合法理由。若未經同意錄下他人私下對話或行為，仍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
<br>除非錄音內容包含「自己參與的對話」，且目的是保護自身權益，而非惡意蒐證，才比較可能被認定為合法。否則，即使出發點是正義，也可能觸法。刑責同樣是三年以下徒刑或罰金。提醒民眾，蒐證一定要合法，否則證據不但無效，還可能讓自己變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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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5 May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525-7666</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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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5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5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馬中人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加倍的守護—介紹
<br>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加倍的守護，看不見的保護網，當危險還沒結束，法律如何替你擋在前面？你以為案件結束，傷害就結束了嗎？其實很多被害人最害怕的，不是當下，而是之後—被告出來了、還會不會再找上門？家人會不會被騷擾？那些影像、那些威脅，會不會一直存在？今天我們要談的，是一張很多人不知道、但關鍵時刻可以救命的法律工具「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它不是冷冰冰的法條，而是一張真正為被害人撐起來的安全網。什麼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一) 基於重視被害人需求，因應數位性暴力之議題，架構嚴密防護網絡，避免被害人及其家屬再次遭受來自被告的傷害。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犯保法)於112年2月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名稱及全文103條，其中第3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章，經行政院訂於同年7月1日施行。
<br>(二) 這是一種羈押替代處分之特別規定，賦予檢察官及法院於案件偵審過程中，得視個案情形，並參酌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意見，於必要時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命被告遵守一定事項，如被告無正當理由違反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br>。達到強化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安全維護之重要目標。
<br>核發的時機：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或是法院、檢察官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情形時。
<br>何種案件可以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犯保法第35條)(一) 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二) 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三) 犯刑法第28章之1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條、第305條、第　　346條之罪。
<br>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的內容？(犯保法第35條)檢察官得依職權或向法院聲請、法院得依職權或依檢察官聲請，　　　　定二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一定事項。
<br>(一)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性自主權遭受侵害：
<br>禁止被告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
<br>禁止被告對被害人或其家屬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等行為。禁止被告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特定距離。禁止其他危害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事項。犯刑法第28章之1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之罪。上開１-3點之事項禁止被告重製、散布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命被告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命被告移除或向網際網路業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禁止其他危害被害人之事項。在法條修正之後，和過去相比，最大的制度突破是什麼？最大突破在於「預防性保護」的概念被大幅強化。過去多半是在案件進入一定程度後才有較明確保護措施，但修法後，檢察官與法院可以在偵查或審理初期就介入，依風險評估核發命令。此外，針對數位性暴力，新增命被告交付、刪除或不得散布性影像等具體措施，讓法律可以直接處理數位證據與網路擴散問題。這代表制度已從「事後補救」轉向「事前防堵」，是保障被害人安全的重要進展。
<br>如果被告違反保護命令，實務上會怎麼處理？速度快嗎？
<br>A：一旦被告違反保護命令，例如接觸被害人、持續騷擾或未依規定刪除影像，執法機關可以立即採取行動，包括拘提到案，甚至重新羈押。這類案件通常會優先處理，因為涉及持續風險。除此之外，被告還可能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責。實務上強調「即時反應」，避免違規行為持續發生，因此只要被害人或家屬發現違反情形，應立即報警或通報，讓司法機關能迅速介入處理。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馬中人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加倍的守護—介紹
<br>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加倍的守護，看不見的保護網，當危險還沒結束，法律如何替你擋在前面？你以為案件結束，傷害就結束了嗎？其實很多被害人最害怕的，不是當下，而是之後—被告出來了、還會不會再找上門？家人會不會被騷擾？那些影像、那些威脅，會不會一直存在？今天我們要談的，是一張很多人不知道、但關鍵時刻可以救命的法律工具「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它不是冷冰冰的法條，而是一張真正為被害人撐起來的安全網。什麼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一) 基於重視被害人需求，因應數位性暴力之議題，架構嚴密防護網絡，避免被害人及其家屬再次遭受來自被告的傷害。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下稱犯保法)於112年2月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名稱及全文103條，其中第3章「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章，經行政院訂於同年7月1日施行。
<br>(二) 這是一種羈押替代處分之特別規定，賦予檢察官及法院於案件偵審過程中，得視個案情形，並參酌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意見，於必要時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命被告遵守一定事項，如被告無正當理由違反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最重可處3年有期徒刑
<br>。達到強化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安全維護之重要目標。
<br>核發的時機：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或是法院、檢察官命被告具保、責付、限制住居之情形時。
<br>何種案件可以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犯保法第35條)(一) 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二) 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三) 犯刑法第28章之1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條、第305條、第　　346條之罪。
<br>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的內容？(犯保法第35條)檢察官得依職權或向法院聲請、法院得依職權或依檢察官聲請，　　　　定二年以內之相當期間，命被告應遵守一定事項。
<br>(一)故意犯罪行為致死亡、致重傷，性自主權遭受侵害：
<br>禁止被告對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
<br>禁止被告對被害人或其家屬為恐嚇、騷擾、接觸、跟蹤等行為。禁止被告無正當理由接近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特定距離。禁止其他危害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事項。犯刑法第28章之1或以性影像犯刑法第304條、第305條、第346條之罪。上開１-3點之事項禁止被告重製、散布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命被告提出或交付被害人之性影像命被告移除或向網際網路業者申請刪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禁止其他危害被害人之事項。在法條修正之後，和過去相比，最大的制度突破是什麼？最大突破在於「預防性保護」的概念被大幅強化。過去多半是在案件進入一定程度後才有較明確保護措施，但修法後，檢察官與法院可以在偵查或審理初期就介入，依風險評估核發命令。此外，針對數位性暴力，新增命被告交付、刪除或不得散布性影像等具體措施，讓法律可以直接處理數位證據與網路擴散問題。這代表制度已從「事後補救」轉向「事前防堵」，是保障被害人安全的重要進展。
<br>如果被告違反保護命令，實務上會怎麼處理？速度快嗎？
<br>A：一旦被告違反保護命令，例如接觸被害人、持續騷擾或未依規定刪除影像，執法機關可以立即採取行動，包括拘提到案，甚至重新羈押。這類案件通常會優先處理，因為涉及持續風險。除此之外，被告還可能面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等刑責。實務上強調「即時反應」，避免違規行為持續發生，因此只要被害人或家屬發現違反情形，應立即報警或通報，讓司法機關能迅速介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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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0 May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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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5月1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5月1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	臺北地檢署
<br>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日常一念之差，法律一線之隔》
<br>你以為的小事，可能就是刑責起點—生活法律紅線全解析！生活中很多行為，我們常常會覺得「只是小事」、「大家都這樣」，但其實一個不小心，就可能踩到法律紅線。像是打個麻將、撿到東西沒交、朋友聚會中一時好奇接觸不明物質，甚至酒後開車，這些看似日常的情境，其實都可能涉及刑責。
<br>今天帶大家從實際案例出發，用最生活化的方式，解析「哪些事情不能做」、「怎麼做才安全」，讓大家不只是知道法律，更能真正保護自己與家人。
<br>本節目作為法律宣導，在公園、麻將店，相約打麻將，相約以最輸的請全員吃飯，是否涉犯賭博罪呢? 賭博是以偶然事實之發生來決定輸贏，如檢紅點、玩象棋、麻將、簽六合彩等，都是賭博，因賭博可以使人起僥倖之心，不當貪念，進而影響家庭生計，所以法律特別有禁止規範。 
<br>刑法賭博罪，是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公共場所是很多人可以出入或聚集的場所，如公園、戲院、廣場、雜貨店門口等地方。公園屬於很多人出入或聚集的公共場所，阿國、正雄及建康在公園內賭博輸贏金錢，成立賭博罪。
<br>某甲在超商使用ATM時發現有前一位使用者有遺忘現金拿走、某乙在捷運站椅子上發現不知人遺忘物品拿走物品、某丙在路上掉落錢包，某甲、乙、丙設犯何罪? 甲、乙、丙均以撿到遺失物品後據為己有，均是犯了侵占遺失物罪，可處新臺幣一萬五仟元以下罰金。
<br>侵占與竊盜的差異為何？
<br>侵占遺失物是所有物已經脫離原持有人本人。而竊盜是在未脫離持有者之管領力之下，財物遭竊取。例如離家上班時，家中物品遭竊；放置在上班置物櫃中的財物遭竊等。
<br>侵占為易持有為所有，例如受雇員工、店員監守自盜，將雇主給予員工管領之物據為己有。
<br>飲酒後使用麻醉藥品後或陷於相類似狀況後駕車，犯了甚麼罪?這已經設犯公共危險，現在新聞常聽到吸食電子菸後駕車，精神恍惚因而駕車而撞到人或是未依規定行駛造成他人身體受傷，除了公共危險外，還設犯過失致受傷、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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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	臺北地檢署
<br>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日常一念之差，法律一線之隔》
<br>你以為的小事，可能就是刑責起點—生活法律紅線全解析！生活中很多行為，我們常常會覺得「只是小事」、「大家都這樣」，但其實一個不小心，就可能踩到法律紅線。像是打個麻將、撿到東西沒交、朋友聚會中一時好奇接觸不明物質，甚至酒後開車，這些看似日常的情境，其實都可能涉及刑責。
<br>今天帶大家從實際案例出發，用最生活化的方式，解析「哪些事情不能做」、「怎麼做才安全」，讓大家不只是知道法律，更能真正保護自己與家人。
<br>本節目作為法律宣導，在公園、麻將店，相約打麻將，相約以最輸的請全員吃飯，是否涉犯賭博罪呢? 賭博是以偶然事實之發生來決定輸贏，如檢紅點、玩象棋、麻將、簽六合彩等，都是賭博，因賭博可以使人起僥倖之心，不當貪念，進而影響家庭生計，所以法律特別有禁止規範。 
<br>刑法賭博罪，是指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公共場所是很多人可以出入或聚集的場所，如公園、戲院、廣場、雜貨店門口等地方。公園屬於很多人出入或聚集的公共場所，阿國、正雄及建康在公園內賭博輸贏金錢，成立賭博罪。
<br>某甲在超商使用ATM時發現有前一位使用者有遺忘現金拿走、某乙在捷運站椅子上發現不知人遺忘物品拿走物品、某丙在路上掉落錢包，某甲、乙、丙設犯何罪? 甲、乙、丙均以撿到遺失物品後據為己有，均是犯了侵占遺失物罪，可處新臺幣一萬五仟元以下罰金。
<br>侵占與竊盜的差異為何？
<br>侵占遺失物是所有物已經脫離原持有人本人。而竊盜是在未脫離持有者之管領力之下，財物遭竊取。例如離家上班時，家中物品遭竊；放置在上班置物櫃中的財物遭竊等。
<br>侵占為易持有為所有，例如受雇員工、店員監守自盜，將雇主給予員工管領之物據為己有。
<br>飲酒後使用麻醉藥品後或陷於相類似狀況後駕車，犯了甚麼罪?這已經設犯公共危險，現在新聞常聽到吸食電子菸後駕車，精神恍惚因而駕車而撞到人或是未依規定行駛造成他人身體受傷，除了公共危險外，還設犯過失致受傷、過失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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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9 May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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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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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5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刑事伯來開講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5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刑事伯來開講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1、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
<br>2、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魏培倫偵查員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詐團盯上媽祖繞境！刑事警察局示警：留意假宮廟名義詐騙手法 冷靜查證才能保住財產」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1、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
<br>2、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魏培倫偵查員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詐團盯上媽祖繞境！刑事警察局示警：留意假宮廟名義詐騙手法 冷靜查證才能保住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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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8 May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518-7663</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5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5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br>黃亦靖中級專員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毛茸茸的療癒時
<br>刻—心輔犬與馨生人的相遇》 
<br>在生命的旅途中，有時候我們會遇到一場突如其來的風暴，讓人措手不及。對於許多經歷過犯罪事件的被害人及家屬—也就是我們所稱呼的「馨生人」來說，風暴過後的平靜，往往才是最難熬的修復過程。 那份深藏在心底的驚慌、壓力與不安，有時候很難用言語表達，甚至連身邊的 人也難以完全理解。但您知道嗎？有一群特別的「毛茸茸夥伴」，牠們不用說話，卻能聽懂我們心裡的傷。 今天請到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黃亦靖中級專員，一起來聊聊當毛茸茸的溫度，遇見受傷的心，究竟會發生什麼樣的改變？與我們分享一個非常有溫度的活動—心輔犬輔導團體活動。 
<br>究竟這些受過專業訓練的「心輔犬」，是如何用一個溫暖的眼神、一個靠在腿上 的體溫，帶領大家在創傷中找回內在的穩定與復原力？
<br> 很多人聽過導盲犬，但「心輔犬」有什麼不同？牠們是怎麼被挑選出來的？我們很熟悉的導盲犬是視障朋友的「眼睛」，牠們的任務是功能性的，必須精準執行指令、避開障礙物，工作時不能被外界干擾，甚至「不能隨便被人摸」。
<br>而心輔犬的主要工作是「與人互動」透過眼神交流、溫柔的觸摸，甚至主動撒嬌，促使參與者生成正向情緒。牠們的存在，就是為了讓人觸碰與擁 抱。與我們合作的「台灣心輔犬培育團隊」團隊，他們主要關懷收容所中難以被領養的「邊緣浪浪」（如混種、黑狗、高齡犬），並評估其性格進行心輔犬的培育。以「生命幫助生命」的力量，讓更多需要被幫助的族群重拾對人生的信心與希望。
<br>為什麼今年會特別策劃「心輔犬」團體活動？這跟一般的心理輔導有什麼不同？ 我們過去辦理的輔導團體活動，時常會需要透過言語對話。而在心輔犬活動，是透過「溫柔觸摸與互動」。當馨生人把手放在心輔犬身上，感受狗狗的柔軟及溫暖，那份穩定的力量使情緒的流動就已經開始了，我們相信這股力量的 強大不亞於對話。我們也在今年的 3/28 辦理第一場次的活動。
<br>可以跟我們分享活動是如何進行呢? 
<br>一剛開始心輔犬老師會先介紹心輔犬的來由、以及與心輔犬互動的注意事項，例如說要輕聲細語、不隨意觸碰狗狗夥伴、觸碰時要輕柔等事項。接著會 循序漸進，先從簡單與心輔犬打招呼開始，再來用零食跟狗狗夥伴互動，從握握手、摸摸頭，到狗狗的前腳輕輕撲上參與者的腿，使狗狗夥伴更靠近馨生人。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br>黃亦靖中級專員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毛茸茸的療癒時
<br>刻—心輔犬與馨生人的相遇》 
<br>在生命的旅途中，有時候我們會遇到一場突如其來的風暴，讓人措手不及。對於許多經歷過犯罪事件的被害人及家屬—也就是我們所稱呼的「馨生人」來說，風暴過後的平靜，往往才是最難熬的修復過程。 那份深藏在心底的驚慌、壓力與不安，有時候很難用言語表達，甚至連身邊的 人也難以完全理解。但您知道嗎？有一群特別的「毛茸茸夥伴」，牠們不用說話，卻能聽懂我們心裡的傷。 今天請到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黃亦靖中級專員，一起來聊聊當毛茸茸的溫度，遇見受傷的心，究竟會發生什麼樣的改變？與我們分享一個非常有溫度的活動—心輔犬輔導團體活動。 
<br>究竟這些受過專業訓練的「心輔犬」，是如何用一個溫暖的眼神、一個靠在腿上 的體溫，帶領大家在創傷中找回內在的穩定與復原力？
<br> 很多人聽過導盲犬，但「心輔犬」有什麼不同？牠們是怎麼被挑選出來的？我們很熟悉的導盲犬是視障朋友的「眼睛」，牠們的任務是功能性的，必須精準執行指令、避開障礙物，工作時不能被外界干擾，甚至「不能隨便被人摸」。
<br>而心輔犬的主要工作是「與人互動」透過眼神交流、溫柔的觸摸，甚至主動撒嬌，促使參與者生成正向情緒。牠們的存在，就是為了讓人觸碰與擁 抱。與我們合作的「台灣心輔犬培育團隊」團隊，他們主要關懷收容所中難以被領養的「邊緣浪浪」（如混種、黑狗、高齡犬），並評估其性格進行心輔犬的培育。以「生命幫助生命」的力量，讓更多需要被幫助的族群重拾對人生的信心與希望。
<br>為什麼今年會特別策劃「心輔犬」團體活動？這跟一般的心理輔導有什麼不同？ 我們過去辦理的輔導團體活動，時常會需要透過言語對話。而在心輔犬活動，是透過「溫柔觸摸與互動」。當馨生人把手放在心輔犬身上，感受狗狗的柔軟及溫暖，那份穩定的力量使情緒的流動就已經開始了，我們相信這股力量的 強大不亞於對話。我們也在今年的 3/28 辦理第一場次的活動。
<br>可以跟我們分享活動是如何進行呢? 
<br>一剛開始心輔犬老師會先介紹心輔犬的來由、以及與心輔犬互動的注意事項，例如說要輕聲細語、不隨意觸碰狗狗夥伴、觸碰時要輕柔等事項。接著會 循序漸進，先從簡單與心輔犬打招呼開始，再來用零食跟狗狗夥伴互動，從握握手、摸摸頭，到狗狗的前腳輕輕撲上參與者的腿，使狗狗夥伴更靠近馨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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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8 May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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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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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5月1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5月1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br>林晏如中級專員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就業不孤單職涯更馨安~轉介或媒合就業
<br>在人生的某些時刻，突如其來的事件可能改變?個家庭原本穩 定的生活節奏。當家庭因為被害事件而頓失經濟來源，重新回到職 場，不只是為了維持生計，更是?段重新站起來、重新規劃未來的 開始。然而，對許多人而言，無論是因離開職場?段時間而缺乏專 業技能，或因被害事件而必須改變原有的就業型態，甚至對未來方 向感到迷惘，都可能讓求職之路顯得格外艱難。 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業協助」成為許多家庭重要的支持力量。 透過政府機構與相關協會所提供的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及創業貸 款資源，不僅能幫助求職者重新建立信心，也能逐步找到適合自己 的工作方向，為生活開啟新的可能。Q3：各單位辦理的職業訓練課程都可以免費參加或申請補助嗎？ 並非所有課程都適用補助。符合補助條件的課程，必須是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的失業者職業 訓練計畫。 此外，參訓者需符合特定資格，例如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的配 偶或直系親屬、重傷者本人或其配偶與直系親屬或被害案件未成年 子女的監護人，且須在犯罪事實發生後六年內報名參訓。 申請時需準備國民身分證影本，以及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的 「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那麼，該如何申請開立身分證明書呢？ 申請人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職訓課程簡章或報名網頁截 3 圖，向所在地分會提出申請。分會會依據被害案件相關資料進行內 部審核，評估是否出具受保護人身分證明，審核通過後即可核發。 建議若對職業訓練課程有興趣，可以先到台灣就業通職業訓練整合 網站搜尋有興趣的課程，再與承辦專員討論。 
<br>協會目前有哪些自辦的技藝訓練課程呢？需要報名費用嗎？目前臺北分會開辦的技藝訓練課程包括編織班、手工皂班以及 花葉移印染班等。各地分會也會依照當年度服務對象需求與經費情 形，不定期規劃開班。若有興趣，建議多留意分會公告資訊，或直 接致電各地分會詢問。 
<br>協會提到的「媒合營銷管道」是什麼意思？若馨生人目前沒有就業或職訓需求，但有自行經營或製作的產 品，協會可視情況協助提供銷售機會，例如在協會活動或會議中設 置攤位、協助採購產品，或透過網站與分會 Line 群組協助推廣產品 資訊。 不過，是否能提供相關營銷機會，仍需視產品類型並經各地分會評 估，因此無法保證?定可以提供。 協會分享 每年 11 月都會在新竹遠東巨城購物中心舉辦「馨生市 4 集」，展示馨生人參與訓練後的成果，同時也提供產品販售的機會。 活動不僅讓更多民眾看見他們的努力與創作，也成為?個彼此支持 與鼓勵的平台。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br>林晏如中級專員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就業不孤單職涯更馨安~轉介或媒合就業
<br>在人生的某些時刻，突如其來的事件可能改變?個家庭原本穩 定的生活節奏。當家庭因為被害事件而頓失經濟來源，重新回到職 場，不只是為了維持生計，更是?段重新站起來、重新規劃未來的 開始。然而，對許多人而言，無論是因離開職場?段時間而缺乏專 業技能，或因被害事件而必須改變原有的就業型態，甚至對未來方 向感到迷惘，都可能讓求職之路顯得格外艱難。 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業協助」成為許多家庭重要的支持力量。 透過政府機構與相關協會所提供的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及創業貸 款資源，不僅能幫助求職者重新建立信心，也能逐步找到適合自己 的工作方向，為生活開啟新的可能。Q3：各單位辦理的職業訓練課程都可以免費參加或申請補助嗎？ 並非所有課程都適用補助。符合補助條件的課程，必須是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的失業者職業 訓練計畫。 此外，參訓者需符合特定資格，例如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的配 偶或直系親屬、重傷者本人或其配偶與直系親屬或被害案件未成年 子女的監護人，且須在犯罪事實發生後六年內報名參訓。 申請時需準備國民身分證影本，以及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的 「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那麼，該如何申請開立身分證明書呢？ 申請人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職訓課程簡章或報名網頁截 3 圖，向所在地分會提出申請。分會會依據被害案件相關資料進行內 部審核，評估是否出具受保護人身分證明，審核通過後即可核發。 建議若對職業訓練課程有興趣，可以先到台灣就業通職業訓練整合 網站搜尋有興趣的課程，再與承辦專員討論。 
<br>協會目前有哪些自辦的技藝訓練課程呢？需要報名費用嗎？目前臺北分會開辦的技藝訓練課程包括編織班、手工皂班以及 花葉移印染班等。各地分會也會依照當年度服務對象需求與經費情 形，不定期規劃開班。若有興趣，建議多留意分會公告資訊，或直 接致電各地分會詢問。 
<br>協會提到的「媒合營銷管道」是什麼意思？若馨生人目前沒有就業或職訓需求，但有自行經營或製作的產 品，協會可視情況協助提供銷售機會，例如在協會活動或會議中設 置攤位、協助採購產品，或透過網站與分會 Line 群組協助推廣產品 資訊。 不過，是否能提供相關營銷機會，仍需視產品類型並經各地分會評 估，因此無法保證?定可以提供。 協會分享 每年 11 月都會在新竹遠東巨城購物中心舉辦「馨生市 4 集」，展示馨生人參與訓練後的成果，同時也提供產品販售的機會。 活動不僅讓更多民眾看見他們的努力與創作，也成為?個彼此支持 與鼓勵的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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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3 May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513-7661</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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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5月1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5月1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總會)
<br>馨生人 白嘉華先生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財團法人犯罪被害
<br>人保護協會 從人生低谷到手作糕點的馨生力量！重傷被害人的重建之路~
<br>柔性司法的光：陪伴馨生人走過傷痕，重建人生的溫暖力量
<br>當制度遇見人心——讓被害不只是結束，而是重生的起點
<br>今天，我們要談一個既沉重卻充滿希望的主題「犯罪被害人重建之路」。當一場意外或犯罪發生，受傷的不只是身體，更是整個人生的節奏與方向。而在這條艱難的路上，有一群人選擇不放手，陪伴他們慢慢走回生活，那就是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br>今天，我們邀請到一位用雙手重新站起來的馨生人白嘉華先生。他的故事，不只是從低谷到重生，更是一段讓人重新理解「人可以多堅強」的生命歷程。讓我們一起用傾聽與理解，走進他的世界。
<br>這幾年我們談過許多犯罪被害人保護的議題，也希望透過空中的聲音，讓社會大眾更理解被害人在事件之後所面臨的困境與重建歷程。今天很高興邀請到來自南投分會的馨生人白嘉華先生。首先想請問嘉華，當年是因為什麼樣的事件，讓您開始認識犯保協會？那段時間對您的生活造成了哪些影響？ 2021年的6月21日，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後來因為重傷，犯保協會得知我的情況之後，開始給予關懷與協助，車禍發生之後，除了身上的傷之外，大約有近兩年的時間，都是在進行眼睛的開刀治療與休養，這段時間頻繁進出醫院開刀住院治療以及眼睛的疼痛，還有對於未來的徬徨，身心狀況處於非常糟的狀態，吃也吃不下，睡也睡不好，一直惡性循環，就算有時候累到睡著，也常常會被車禍時的畫面驚醒。我們知道嘉華原本是一位電腦繪圖師，車禍造成視力的喪失後，不只身體受到重創，也讓原本熟悉的工作與生活被迫中斷。想請您和聽眾朋友分享，剛受傷後那段時間，您心裡最大的衝擊是什麼？有沒有曾經覺得自己很難再重新開始？心理最大的衝擊當然是對於未來的擔憂，畢竟原本從事的工作是需要長時間使用眼睛的，尤其在第四次開完刀之後，醫生幫我把紗布拆下來，我左眼重新看這個世界的時候，是一片模糊與扭曲，我問醫生：「我現在看東西很模糊與扭曲是因為紗布包太久的關係嗎，我是不是一段時間之後重新適應就好了」，但醫生說：「因為你受傷比較嚴重的關係，所以視力有減損」，我接著問：「那之後會慢慢恢復或變好嗎」，醫生說：「不會」，當時聽到這兩個字的時候，我覺得我的人生完了，我把自己關在房間大概三個月，那段時間我非常的消沉。
<br>在這段低潮期間，犯保南投分會慢慢與您接觸、陪伴您走出家門。想請問嘉華，犯保同仁當時提供了哪些協助？有沒有哪一次關懷、哪一句話，或哪一個陪伴的過程，讓您特別印象深刻？南投犯保一路以來給予許多的幫助，包含協助申請重傷補償金及法律方面的協助，還有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在我重傷期間，那個時候我左眼還包著，南投犯保這邊幫我安排心理諮商，我覺得這是在我心理方面的重建上，有非常大的幫助，還有剛剛題目有提到，哪一句話讓我覺得印象特別深刻，就是去年我創業之後，南投犯保安排我參加每年一次的馨生市集，活動中不僅認識了不同縣市的犯保夥伴及馨生人朋友，也讓我學到很多東西，市集結束後，我有寫感謝卡給在這次活動當中協助我的所有人，我們南投犯保的吳主委也有詢問我參加這次市集活動的感想，那次活動對我來說真的有許多特別的意義，有溫暖、有鼓舞、有惺惺相惜、還有對未來的希望，最後吳主委有跟我說：「南投犯保永遠是你的家，希望有一天你能從重傷者的身分變成志工」，當時聽到這句話真的非常感動。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總會)
<br>馨生人 白嘉華先生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財團法人犯罪被害
<br>人保護協會 從人生低谷到手作糕點的馨生力量！重傷被害人的重建之路~
<br>柔性司法的光：陪伴馨生人走過傷痕，重建人生的溫暖力量
<br>當制度遇見人心——讓被害不只是結束，而是重生的起點
<br>今天，我們要談一個既沉重卻充滿希望的主題「犯罪被害人重建之路」。當一場意外或犯罪發生，受傷的不只是身體，更是整個人生的節奏與方向。而在這條艱難的路上，有一群人選擇不放手，陪伴他們慢慢走回生活，那就是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br>今天，我們邀請到一位用雙手重新站起來的馨生人白嘉華先生。他的故事，不只是從低谷到重生，更是一段讓人重新理解「人可以多堅強」的生命歷程。讓我們一起用傾聽與理解，走進他的世界。
<br>這幾年我們談過許多犯罪被害人保護的議題，也希望透過空中的聲音，讓社會大眾更理解被害人在事件之後所面臨的困境與重建歷程。今天很高興邀請到來自南投分會的馨生人白嘉華先生。首先想請問嘉華，當年是因為什麼樣的事件，讓您開始認識犯保協會？那段時間對您的生活造成了哪些影響？ 2021年的6月21日，上班途中遭遇車禍，後來因為重傷，犯保協會得知我的情況之後，開始給予關懷與協助，車禍發生之後，除了身上的傷之外，大約有近兩年的時間，都是在進行眼睛的開刀治療與休養，這段時間頻繁進出醫院開刀住院治療以及眼睛的疼痛，還有對於未來的徬徨，身心狀況處於非常糟的狀態，吃也吃不下，睡也睡不好，一直惡性循環，就算有時候累到睡著，也常常會被車禍時的畫面驚醒。我們知道嘉華原本是一位電腦繪圖師，車禍造成視力的喪失後，不只身體受到重創，也讓原本熟悉的工作與生活被迫中斷。想請您和聽眾朋友分享，剛受傷後那段時間，您心裡最大的衝擊是什麼？有沒有曾經覺得自己很難再重新開始？心理最大的衝擊當然是對於未來的擔憂，畢竟原本從事的工作是需要長時間使用眼睛的，尤其在第四次開完刀之後，醫生幫我把紗布拆下來，我左眼重新看這個世界的時候，是一片模糊與扭曲，我問醫生：「我現在看東西很模糊與扭曲是因為紗布包太久的關係嗎，我是不是一段時間之後重新適應就好了」，但醫生說：「因為你受傷比較嚴重的關係，所以視力有減損」，我接著問：「那之後會慢慢恢復或變好嗎」，醫生說：「不會」，當時聽到這兩個字的時候，我覺得我的人生完了，我把自己關在房間大概三個月，那段時間我非常的消沉。
<br>在這段低潮期間，犯保南投分會慢慢與您接觸、陪伴您走出家門。想請問嘉華，犯保同仁當時提供了哪些協助？有沒有哪一次關懷、哪一句話，或哪一個陪伴的過程，讓您特別印象深刻？南投犯保一路以來給予許多的幫助，包含協助申請重傷補償金及法律方面的協助，還有最讓我印象深刻的是，在我重傷期間，那個時候我左眼還包著，南投犯保這邊幫我安排心理諮商，我覺得這是在我心理方面的重建上，有非常大的幫助，還有剛剛題目有提到，哪一句話讓我覺得印象特別深刻，就是去年我創業之後，南投犯保安排我參加每年一次的馨生市集，活動中不僅認識了不同縣市的犯保夥伴及馨生人朋友，也讓我學到很多東西，市集結束後，我有寫感謝卡給在這次活動當中協助我的所有人，我們南投犯保的吳主委也有詢問我參加這次市集活動的感想，那次活動對我來說真的有許多特別的意義，有溫暖、有鼓舞、有惺惺相惜、還有對未來的希望，最後吳主委有跟我說：「南投犯保永遠是你的家，希望有一天你能從重傷者的身分變成志工」，當時聽到這句話真的非常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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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2 May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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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5月1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5月1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李安兒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	新型詐騙手法全面解析 
<br>一通電話、一筆轉帳，人生可能瞬間翻盤！你不可不知的最新詐騙陷阱！
<br>今天這一集，請你一定要聽完，因為現在的詐騙，早就不只是「騙你錢」這麼簡單，而是讓你在不知不覺中，自己把錢送出去，甚至變成共犯。
<br>從假冒客服的支付詐騙、到出國旅遊好心幫忙卻變警示帳戶，甚至一段甜蜜的「跨國戀情」，最後卻是千萬損失……
<br>今天帶大家深入解析「最新詐騙手法」，讓你不只知道怎麼防，更知道法律界線在哪裡！
<br>一、相關法律
<br>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
<br>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br>2.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br>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br>3.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
<br>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br>4.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
<br>義犯之。3人以上共同犯之。
<br>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br>5.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
<br>第30條（幫助犯）：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br>(2)	破詐方式：網路交友詐騙常用套路
<br>A.自稱是投資高手，教你投資一起共創未來
<br>B.每天噓寒問暖、甜言蜜語不間斷
<br>C.盜用帥哥美女之照片及身分（請善用以圖搜圖功能確認）
<br>D.聊沒多久就要求交換Line
<br>E.在社群網站炫耀個人財富
<br>F.謊稱家人生病、財務困難，急需用錢
<br>G.要求互傳私密照片或影片（可能會有性影像恐嚇問題）
<br>H.關係進展快速，認識不久就論及婚嫁
<br>I.相約見面找各種理由推託、或見面後表示應與「經理」、「主管」會談
<br>J.假借異國戀要飛來台灣找你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李安兒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	新型詐騙手法全面解析 
<br>一通電話、一筆轉帳，人生可能瞬間翻盤！你不可不知的最新詐騙陷阱！
<br>今天這一集，請你一定要聽完，因為現在的詐騙，早就不只是「騙你錢」這麼簡單，而是讓你在不知不覺中，自己把錢送出去，甚至變成共犯。
<br>從假冒客服的支付詐騙、到出國旅遊好心幫忙卻變警示帳戶，甚至一段甜蜜的「跨國戀情」，最後卻是千萬損失……
<br>今天帶大家深入解析「最新詐騙手法」，讓你不只知道怎麼防，更知道法律界線在哪裡！
<br>一、相關法律
<br>洗錢防制法第19條（洗錢）：
<br>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br>2.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
<br>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br>3.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
<br>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br>4.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
<br>義犯之。3人以上共同犯之。
<br>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br>5.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
<br>第30條（幫助犯）：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br>(2)	破詐方式：網路交友詐騙常用套路
<br>A.自稱是投資高手，教你投資一起共創未來
<br>B.每天噓寒問暖、甜言蜜語不間斷
<br>C.盜用帥哥美女之照片及身分（請善用以圖搜圖功能確認）
<br>D.聊沒多久就要求交換Line
<br>E.在社群網站炫耀個人財富
<br>F.謊稱家人生病、財務困難，急需用錢
<br>G.要求互傳私密照片或影片（可能會有性影像恐嚇問題）
<br>H.關係進展快速，認識不久就論及婚嫁
<br>I.相約見面找各種理由推託、或見面後表示應與「經理」、「主管」會談
<br>J.假借異國戀要飛來台灣找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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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1 May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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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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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5月0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5月0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劉仕國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前情提要： 115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九合一選舉）即將於今年11月28日投開票，時間緊迫，選情逐漸升溫緊繃。
<br>查賄之原因為何？
<br>『選前來買票，選後A鈔票』
<br>賄選與黑金是一體兩面相互掛勾的，賄選恐將造成日後公共工程品質低落，賄選亦恐將嚴重影響未來政府施政效能，查察賄選是推動廉能政治之根本作為，唯有使各項查賄作為能廣獲民眾認同、支持及肯定，方能遏止賄選等不法犯行，達成選賢與能之目標，藉以奠定廉能政府之基礎。事實上，要根絕賄選犯行，除了積極執行查察賄選工作以外，最澈底的方式，仍是從改變民眾的觀念做起，若民眾都有厭惡賄選、拒絕賄選的共識與認知，則賄選犯行勢必因無法產生任何實益而根絕。也因此法務部近年來持續推動的反賄選宣導工作，在各媒體以貼近基層民眾語言及生活習性的廣告文宣及活動內容，使國內最基層的民眾均產生反賄選的認識。
<br>查賄所面臨的挑戰為何？
<br>民眾檢舉意願仍有待提升
<br>依據法務部過往所作之民意調查結果，發覺曾遭遇賄選者，有高達九成九以上之民眾未提出檢舉，其主要原因包括自認證據不足（39.3％）、行賄者為熟識者之人情壓力（14.8％）、擔心有安全顧慮（10.4％）、對司法沒有信心（5.2％）及不想惹麻煩（4.5％）。故而選舉查察工作上，我?將針對上開不願意提出檢舉原因加以因應，以有效提升民眾檢舉意願。
<br>法務部在選舉期間之重點工作任務為何？
<br>過去選舉期間曾發生幾次重大暴力案件，使社會民眾感到不安，讓我國民主政治蒙上陰影，各地檢、警、調及政風人員整體選舉查察工作努力之成效，也因重大暴力案件發生而大打折扣，所以防制暴力介入選舉絕對是本次選舉之重要工作，其重要性不亞於查察賄選工作。我們絕不容許發生任何重大選舉暴力事件，務必讓本次選舉能夠順利和平落幕。所以查賄制暴是我們此次的工作核心。
<br>近年來由於政府嚴密查賄，賄選手法已更趨隱密，且提早進行佈局；而在選情緊繃之下，各候選人陣營易常發生彼此攻訐，或有按鈴控告或文宣抹黑等情事，甚或還會利用執法機關之查辦作為進行造勢，而選舉賭盤更常利用選舉熱潮，以可獲取暴利為誘因，使民眾參與選舉賭盤簽注，然此卻極有可能遭有心人士藉此影響選舉結果，甚或造成暴力介入等情事，凡此種種我們所有檢警調機關在選舉查察時都會留心注意。另外防制幽靈人口、假訊息及境外資金介入選舉等各項議題，更是近來各界關注之重點，我們也會嚴加防範，絕不讓不法之徒有機可趁。
<br>甚至是在選舉投票結束之後，如有相關事證認當選人係因賄選、暴力脅迫或票數不實等違法行為，影響選舉結果，各地檢察機關也會依法在當選名單公告之日起 30 日內，立即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訴訟，以維護選舉公平性。
<br>檢舉獎金？  
<br>檢舉賄選人人有責，只要檢舉人有具體情資並能因此循線查獲賄選情事，檢舉獎金發放絕對不是問題。此次選舉的檢舉獎金部分，檢舉境外敵對勢力介入選舉獎金最高有2000萬元，選舉賭盤介入選舉獎金最高也有500萬元，直轄市長選舉有1000萬元、縣市長、直轄市議員部分也有500萬，縣市議員、鄉鎮市長有200萬元，村里長50萬元，且受理檢舉機關一定會依規定保密檢舉人之身份。獎金部分，如果檢察官有起訴就可以先發四分之一的獎金，如若一審判決有罪將再發四分之一，有罪判決定讞後，會將剩餘部分全部發放。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劉仕國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前情提要： 115年度地方公職人員選舉（九合一選舉）即將於今年11月28日投開票，時間緊迫，選情逐漸升溫緊繃。
<br>查賄之原因為何？
<br>『選前來買票，選後A鈔票』
<br>賄選與黑金是一體兩面相互掛勾的，賄選恐將造成日後公共工程品質低落，賄選亦恐將嚴重影響未來政府施政效能，查察賄選是推動廉能政治之根本作為，唯有使各項查賄作為能廣獲民眾認同、支持及肯定，方能遏止賄選等不法犯行，達成選賢與能之目標，藉以奠定廉能政府之基礎。事實上，要根絕賄選犯行，除了積極執行查察賄選工作以外，最澈底的方式，仍是從改變民眾的觀念做起，若民眾都有厭惡賄選、拒絕賄選的共識與認知，則賄選犯行勢必因無法產生任何實益而根絕。也因此法務部近年來持續推動的反賄選宣導工作，在各媒體以貼近基層民眾語言及生活習性的廣告文宣及活動內容，使國內最基層的民眾均產生反賄選的認識。
<br>查賄所面臨的挑戰為何？
<br>民眾檢舉意願仍有待提升
<br>依據法務部過往所作之民意調查結果，發覺曾遭遇賄選者，有高達九成九以上之民眾未提出檢舉，其主要原因包括自認證據不足（39.3％）、行賄者為熟識者之人情壓力（14.8％）、擔心有安全顧慮（10.4％）、對司法沒有信心（5.2％）及不想惹麻煩（4.5％）。故而選舉查察工作上，我?將針對上開不願意提出檢舉原因加以因應，以有效提升民眾檢舉意願。
<br>法務部在選舉期間之重點工作任務為何？
<br>過去選舉期間曾發生幾次重大暴力案件，使社會民眾感到不安，讓我國民主政治蒙上陰影，各地檢、警、調及政風人員整體選舉查察工作努力之成效，也因重大暴力案件發生而大打折扣，所以防制暴力介入選舉絕對是本次選舉之重要工作，其重要性不亞於查察賄選工作。我們絕不容許發生任何重大選舉暴力事件，務必讓本次選舉能夠順利和平落幕。所以查賄制暴是我們此次的工作核心。
<br>近年來由於政府嚴密查賄，賄選手法已更趨隱密，且提早進行佈局；而在選情緊繃之下，各候選人陣營易常發生彼此攻訐，或有按鈴控告或文宣抹黑等情事，甚或還會利用執法機關之查辦作為進行造勢，而選舉賭盤更常利用選舉熱潮，以可獲取暴利為誘因，使民眾參與選舉賭盤簽注，然此卻極有可能遭有心人士藉此影響選舉結果，甚或造成暴力介入等情事，凡此種種我們所有檢警調機關在選舉查察時都會留心注意。另外防制幽靈人口、假訊息及境外資金介入選舉等各項議題，更是近來各界關注之重點，我們也會嚴加防範，絕不讓不法之徒有機可趁。
<br>甚至是在選舉投票結束之後，如有相關事證認當選人係因賄選、暴力脅迫或票數不實等違法行為，影響選舉結果，各地檢察機關也會依法在當選名單公告之日起 30 日內，立即向法院提起當選無效訴訟，以維護選舉公平性。
<br>檢舉獎金？  
<br>檢舉賄選人人有責，只要檢舉人有具體情資並能因此循線查獲賄選情事，檢舉獎金發放絕對不是問題。此次選舉的檢舉獎金部分，檢舉境外敵對勢力介入選舉獎金最高有2000萬元，選舉賭盤介入選舉獎金最高也有500萬元，直轄市長選舉有1000萬元、縣市長、直轄市議員部分也有500萬，縣市議員、鄉鎮市長有200萬元，村里長50萬元，且受理檢舉機關一定會依規定保密檢舉人之身份。獎金部分，如果檢察官有起訴就可以先發四分之一的獎金，如若一審判決有罪將再發四分之一，有罪判決定讞後，會將剩餘部分全部發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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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6 May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506-7658</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5月0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5月0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莊文琪毒品個管員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當世界暫停了他們
<br>的腳步，我們選擇陪他們重新出發！一堂關於愛、選擇與重生的人生課
<br>當我們談到「少年觀護所」，你腦海中浮現的是什麼？
<br>是犯錯、是偏差、還是無法回頭的人生？但今天，我想帶你看見另一種畫面—在高牆之內，有一群還在學習、還在掙扎、也還在期待被理解的孩子。
<br>他們的人生，也許比同齡人提早遇到風浪，但也正因為如此，他們更需要一堂「有人陪伴的人生課」。
<br>或許你會發現改變，從來不嫌晚；而陪伴，可能就是他們重新出發的起點。
<br>社會大眾對少觀所少年常有刻板印象，實際接觸後最大的落差是什麼？多數人對少觀所少年的印象，往往停留在「問題少年」或「偏差行為者」，甚至帶有距離與防備。然而實際走進課堂後會發現，他們本質上仍然是正在成長的青少年，有情緒、有渴望、有不安，也有對未來的想像。許多孩子其實缺乏的是穩定支持與正確引導，而不是能力或潛力。他們在互動中展現出的純真與脆弱，往往讓人重新思考「錯誤」背後的原因。這樣的落差提醒我們，理解比標籤更重要，也讓教育與陪伴顯得更加關鍵。
<br>第一次走進少觀所授課，內心有哪些深刻感受與觀察？
<br>第一次進入少觀所時，內心難免帶著緊張與未知感，但隨著課程進行，這種距離感逐漸被打破。最深刻的感受是，這些少年其實非常渴望被傾聽與尊重。當有人願意用平等的態度與他們對話，他們會慢慢卸下防備，開始表達真實想法。觀察中也發現，他們對許多生活議題的理解相對薄弱，例如情緒管理、人際互動或未來規劃，這些在一般成長過程中自然習得的能力，對他們來說卻是需要重新學習的課題。
<br>為什麼要開這些課？ 職涯、情緒、人際、性別，這些看似平凡的議題，對他們而言為何是「遲來的必修課」？為什麼要設計這些「看似日常」的課程內容？職涯、情緒、人際關係與性別議題，對多數人而言可能是生活的一部分，但對少觀所少年來說，卻往往是缺席的經驗。他們成長過程中可能缺乏穩定家庭支持或正向榜樣，導致在關鍵發展階段未能建立完整的價值觀與判斷能力。因此這些課程不只是知識傳授，更是補足他們成長缺口的重要機會。透過系統性的引導，幫助他們重新理解自己、學習做選擇，也讓他們有機會重新規劃人生方向，這就是「遲來的必修課」真正的意義。課堂實錄： 分享少年們在課程中的真實互動和反應。
<br>在課堂中，少年們的互動與反應有什麼讓人印象深刻？
<br>課堂中常能看到少年從一開始的冷漠或抗拒，逐漸轉變為願意參與與分享。有些孩子會在討論中提出自己的經歷，有些則在活動中展現團隊合作的能力。特別是在談到情緒或家庭時，能感受到他們內心深處的壓抑與渴望。有時一句簡單的回應，或一次真誠的傾聽，就能讓他們產生改變的動力。這些轉變雖然細微，但卻非常珍貴，也讓人看見教育與陪伴在潛移默化中的力量。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莊文琪毒品個管員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當世界暫停了他們
<br>的腳步，我們選擇陪他們重新出發！一堂關於愛、選擇與重生的人生課
<br>當我們談到「少年觀護所」，你腦海中浮現的是什麼？
<br>是犯錯、是偏差、還是無法回頭的人生？但今天，我想帶你看見另一種畫面—在高牆之內，有一群還在學習、還在掙扎、也還在期待被理解的孩子。
<br>他們的人生，也許比同齡人提早遇到風浪，但也正因為如此，他們更需要一堂「有人陪伴的人生課」。
<br>或許你會發現改變，從來不嫌晚；而陪伴，可能就是他們重新出發的起點。
<br>社會大眾對少觀所少年常有刻板印象，實際接觸後最大的落差是什麼？多數人對少觀所少年的印象，往往停留在「問題少年」或「偏差行為者」，甚至帶有距離與防備。然而實際走進課堂後會發現，他們本質上仍然是正在成長的青少年，有情緒、有渴望、有不安，也有對未來的想像。許多孩子其實缺乏的是穩定支持與正確引導，而不是能力或潛力。他們在互動中展現出的純真與脆弱，往往讓人重新思考「錯誤」背後的原因。這樣的落差提醒我們，理解比標籤更重要，也讓教育與陪伴顯得更加關鍵。
<br>第一次走進少觀所授課，內心有哪些深刻感受與觀察？
<br>第一次進入少觀所時，內心難免帶著緊張與未知感，但隨著課程進行，這種距離感逐漸被打破。最深刻的感受是，這些少年其實非常渴望被傾聽與尊重。當有人願意用平等的態度與他們對話，他們會慢慢卸下防備，開始表達真實想法。觀察中也發現，他們對許多生活議題的理解相對薄弱，例如情緒管理、人際互動或未來規劃，這些在一般成長過程中自然習得的能力，對他們來說卻是需要重新學習的課題。
<br>為什麼要開這些課？ 職涯、情緒、人際、性別，這些看似平凡的議題，對他們而言為何是「遲來的必修課」？為什麼要設計這些「看似日常」的課程內容？職涯、情緒、人際關係與性別議題，對多數人而言可能是生活的一部分，但對少觀所少年來說，卻往往是缺席的經驗。他們成長過程中可能缺乏穩定家庭支持或正向榜樣，導致在關鍵發展階段未能建立完整的價值觀與判斷能力。因此這些課程不只是知識傳授，更是補足他們成長缺口的重要機會。透過系統性的引導，幫助他們重新理解自己、學習做選擇，也讓他們有機會重新規劃人生方向，這就是「遲來的必修課」真正的意義。課堂實錄： 分享少年們在課程中的真實互動和反應。
<br>在課堂中，少年們的互動與反應有什麼讓人印象深刻？
<br>課堂中常能看到少年從一開始的冷漠或抗拒，逐漸轉變為願意參與與分享。有些孩子會在討論中提出自己的經歷，有些則在活動中展現團隊合作的能力。特別是在談到情緒或家庭時，能感受到他們內心深處的壓抑與渴望。有時一句簡單的回應，或一次真誠的傾聽，就能讓他們產生改變的動力。這些轉變雖然細微，但卻非常珍貴，也讓人看見教育與陪伴在潛移默化中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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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5 May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505-7657</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5月0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5月0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	臺北地檢署
<br>楊舒雯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關鍵一眼，可能改
<br>變一生？指認程序背後的法律真相！看似簡單的「認人」，其實攸關人權與冤錯案風險——你不可不知的指認法律關鍵，如果有一天，你目擊一場案件，警方請你「認人」，你會覺得只是幫忙指一下對不對？但你知道嗎？一個錯誤的指認，可能讓無辜的人被起訴甚至入獄，一個被誘導的回答，可能影響整個判決結果？今天帶大家深入了解指認不是「看看像不像」而是一個有嚴格規範、攸關人權與司法正義的程序，一起來看看，我們一般民眾在什麼情況下，最容易不小心「踩到法律紅線」！一、相關法律規範：法務部廉政署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作業規範、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9點。
<br>二、立法目的：為確保被害人、檢舉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指認犯罪嫌疑人之正確性，以期保障人權、勿枉勿縱。此等指認程序之規範要領，旨在袪除指認過程可能發生之誤導情事，提高指認之正確性，以防制指認錯誤發生，影響偵查或判決結果之正確性。三、簡述實施方式：
<br>1.實施地點及設備：原則：於設置單面指認玻璃、單面鏡或雙向視訊系統之詢問室或適當處所進行，並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
<br>2.	例外：有急迫情況且經記
<br>明事由。實施者：原則：指派非承辦本案且不知悉犯罪嫌疑人之偵辦人員辦理。例外：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者。指認程序：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就犯罪嫌疑人特徵進行陳述，並詢問指認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關係、雙方實際接觸之時間、地點，以資認定指認人對於犯罪嫌疑人之知覺記憶，應屬客觀可信。
<br>指認前不得有任何具暗示、誘導之安排、指示或資訊出現。為什麼「指認」需要這麼嚴格的法律規範？指認看似只是辨認嫌疑人，但實際上是刑事案件中非常關鍵的證據來源之一。如果指認過程受到暗示或誘導，很容易產生「錯誤記憶」，導致指錯人。這種錯誤一旦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就可能影響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甚至造成冤案。因此，相關規範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人權、避免錯誤定罪，同時也確保真正的犯罪者不被放過。換句話說，嚴格規範不是為了增加程序，而是為了在「不冤枉好人」與「不放過壞人」之間取得平衡，確保司法的公正性與可信度。原則上是不可以的。依照規範，照片指認必須提供「六人以上」且外型相似的對象，避免讓指認人因為「只有一個選項」而產生心理偏誤。如果只提供單一照片，很容易讓人誤以為警方已經鎖定該人，進而受到暗示影響判斷。若在這樣的情況下進行指認，可能被認為程序違法或證據力降低，甚至影響整體案件的可信度。因此民眾若遇到類似情形，可以主動詢問是否符合程序規定，避免在無意中參與不當指認。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	臺北地檢署
<br>楊舒雯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關鍵一眼，可能改
<br>變一生？指認程序背後的法律真相！看似簡單的「認人」，其實攸關人權與冤錯案風險——你不可不知的指認法律關鍵，如果有一天，你目擊一場案件，警方請你「認人」，你會覺得只是幫忙指一下對不對？但你知道嗎？一個錯誤的指認，可能讓無辜的人被起訴甚至入獄，一個被誘導的回答，可能影響整個判決結果？今天帶大家深入了解指認不是「看看像不像」而是一個有嚴格規範、攸關人權與司法正義的程序，一起來看看，我們一般民眾在什麼情況下，最容易不小心「踩到法律紅線」！一、相關法律規範：法務部廉政署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作業規範、警察機關實施指認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項、檢察機關辦理刑事訴訟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99點。
<br>二、立法目的：為確保被害人、檢舉人、證人或其他關係人指認犯罪嫌疑人之正確性，以期保障人權、勿枉勿縱。此等指認程序之規範要領，旨在袪除指認過程可能發生之誤導情事，提高指認之正確性，以防制指認錯誤發生，影響偵查或判決結果之正確性。三、簡述實施方式：
<br>1.實施地點及設備：原則：於設置單面指認玻璃、單面鏡或雙向視訊系統之詢問室或適當處所進行，並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
<br>2.	例外：有急迫情況且經記
<br>明事由。實施者：原則：指派非承辦本案且不知悉犯罪嫌疑人之偵辦人員辦理。例外：但因情況急迫或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為之，而有全程連續錄音及錄影者。指認程序：指認前應由指認人先就犯罪嫌疑人特徵進行陳述，並詢問指認人與犯罪嫌疑人之關係、雙方實際接觸之時間、地點，以資認定指認人對於犯罪嫌疑人之知覺記憶，應屬客觀可信。
<br>指認前不得有任何具暗示、誘導之安排、指示或資訊出現。為什麼「指認」需要這麼嚴格的法律規範？指認看似只是辨認嫌疑人，但實際上是刑事案件中非常關鍵的證據來源之一。如果指認過程受到暗示或誘導，很容易產生「錯誤記憶」，導致指錯人。這種錯誤一旦進入偵查或審判程序，就可能影響檢察官起訴或法院判決，甚至造成冤案。因此，相關規範的立法目的在於保障人權、避免錯誤定罪，同時也確保真正的犯罪者不被放過。換句話說，嚴格規範不是為了增加程序，而是為了在「不冤枉好人」與「不放過壞人」之間取得平衡，確保司法的公正性與可信度。原則上是不可以的。依照規範，照片指認必須提供「六人以上」且外型相似的對象，避免讓指認人因為「只有一個選項」而產生心理偏誤。如果只提供單一照片，很容易讓人誤以為警方已經鎖定該人，進而受到暗示影響判斷。若在這樣的情況下進行指認，可能被認為程序違法或證據力降低，甚至影響整體案件的可信度。因此民眾若遇到類似情形，可以主動詢問是否符合程序規定，避免在無意中參與不當指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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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4 May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504-7656</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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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4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4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台灣高等檢察署
<br>吳宇軒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打擊詐騙  加重懲詐~ 詐騙排行榜~請看！
<br>「一念之差，可能是犯罪的開始！全民識詐、防詐、懲詐的關鍵時刻」
<br>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從網路購物、假投資，到感情詐騙，幾乎無所不在。更可怕的是，有些人不是被騙，而是在不知不覺中「成為詐騙的一環」！今天帶大家深入解析最新詐騙手法與法律修正重點，讓你不只是「不被騙」，更能避免誤觸法網。一起守住財產，也守住人生的底線！
<br>詐欺犯罪橫行，政府各部門均集中全力聯手打擊詐騙，打擊詐欺策略行動區分為五大面向，包含有1.識詐-教導民眾認識這是詐騙，2.堵詐-防堵詐騙集團可能利用來實施詐騙的管道，3.防詐-防止詐騙訊息散布，4.阻詐-防制人頭制帳戶、一頁式廣告詐騙，使詐欺集團的詐騙無法獲取財物等等，5.懲詐-偵辦詐欺犯罪等五大面向。
<br>1.	經過這1、2年，政府各部門及公私機構協力合作的共同努力之下，從警政署打詐儀表板上的數據資料顯示，115年1、2月的電信詐欺案件受理案件數，從3萬075件，減少為2萬7307件，降低百分之9.2；被告人數也從3萬6201人，減少為3萬3566人，減少百分之7.3。顯示政府與全民共同努力打詐有取得一定的成效。另外，提供人頭帳戶的幫助詐欺案件類型，更是從1萬8537件，減少為1萬3904件，減少百分之25。
<br>2.	但是上面案件總數雖然有所減少，然而分析後我們也發現擔任詐欺集團車手，負責出面收取被害人受騙款項的車手案件數，卻是呈現正成長的狀況，顯見詐欺犯罪為了取得詐騙贓款，因人頭帳戶取得困難，大量利用車手收取贓款仍是詐欺集團車手層出不窮的原因。因此，為了遏止詐欺集團的詐欺犯罪，立法院再次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今年115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施行，針對懲詐面向加重處罰，舉例來說，如詐騙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時，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達1000萬元以上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達1億元以上時，則最輕本來來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希望透過刑法的嚇阻力量，讓詐欺集團有所警惕，以降低詐欺犯罪的發生。
<br>3.	另外，若詐欺犯罪係利用未滿18歲的少年或滿80歲的老人，或與外籍人士共同犯罪時，則均加重其刑2分之1。這裡有一個刑法小常識，所謂加重其刑至2分之1，跟加重其刑2分之1，是不一樣的，加重其刑至2分之1，為得加，則是否加重其刑，法官有裁量空間，但加重其刑2分之1，法官則無裁量空間，必定要加重2分之1。
<br>4.	那目前那些詐騙的招式最流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詐騙手法排行第1名的是網路購物詐騙，由於網路購物的便利性及普及性，使得詐欺集團有機可趁，利用網路購物來詐騙民眾，第2名是假投資詐騙，詐欺集團透過投資獲利的誘因，騙使被害人投入金錢，被害人往往只看到紙上富貴，卻是不斷投錢出去，最後損失慘重，第3名是假交友順帶投資詐騙，先以交友之方式讓民眾卸下心防，之後再假裝有投資好處報你知，讓民眾一步一步走入詐騙陷阱，第4名是假買家騙賣家的三方交易詐騙，假裝是買家讓賣家出貨之後，無法取得貨款，或者利用三方交易的時間差，讓另一位被害人受騙匯款至賣家帳戶，第5名是假交友徵婚詐財，利用感情詐騙之方式，使被害人陷於感情錯誤，誤以為對方身世很可憐或急需用錢或是戰地醫生之類的，博取被害人同情心後，受騙匯款。以上是目前最流行的詐騙手法。希望民眾面對這樣的訊息要多加留心謹慎，不要只是在網路上跟對方互通訊息，卻對於素未謀面之人，甚至不知道對分真實身分，就誤信為真，輕易地相信對方，而受騙匯款。
<br>5.	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詐欺集團無論以何種方式施用詐術來詐騙，大都會出現經典模式，就是會要求跟你個人加LIUNE，或者是其他社群媒體，尋求能夠以單獨對話的聊天模式，誘使你步入詐騙陷阱。總之，不要輕易把個人錢財匯款出去、不要輕易相信不認識的人所提供投資理財獲利管道，避免受害；也不要輕易提供個人金融帳戶金融卡、密碼，不要輕易幫素未謀面的人去提款或收取貨款，以免成為詐欺集團成員的一份子。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台灣高等檢察署
<br>吳宇軒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打擊詐騙  加重懲詐~ 詐騙排行榜~請看！
<br>「一念之差，可能是犯罪的開始！全民識詐、防詐、懲詐的關鍵時刻」
<br>近年來詐騙案件層出不窮，從網路購物、假投資，到感情詐騙，幾乎無所不在。更可怕的是，有些人不是被騙，而是在不知不覺中「成為詐騙的一環」！今天帶大家深入解析最新詐騙手法與法律修正重點，讓你不只是「不被騙」，更能避免誤觸法網。一起守住財產，也守住人生的底線！
<br>詐欺犯罪橫行，政府各部門均集中全力聯手打擊詐騙，打擊詐欺策略行動區分為五大面向，包含有1.識詐-教導民眾認識這是詐騙，2.堵詐-防堵詐騙集團可能利用來實施詐騙的管道，3.防詐-防止詐騙訊息散布，4.阻詐-防制人頭制帳戶、一頁式廣告詐騙，使詐欺集團的詐騙無法獲取財物等等，5.懲詐-偵辦詐欺犯罪等五大面向。
<br>1.	經過這1、2年，政府各部門及公私機構協力合作的共同努力之下，從警政署打詐儀表板上的數據資料顯示，115年1、2月的電信詐欺案件受理案件數，從3萬075件，減少為2萬7307件，降低百分之9.2；被告人數也從3萬6201人，減少為3萬3566人，減少百分之7.3。顯示政府與全民共同努力打詐有取得一定的成效。另外，提供人頭帳戶的幫助詐欺案件類型，更是從1萬8537件，減少為1萬3904件，減少百分之25。
<br>2.	但是上面案件總數雖然有所減少，然而分析後我們也發現擔任詐欺集團車手，負責出面收取被害人受騙款項的車手案件數，卻是呈現正成長的狀況，顯見詐欺犯罪為了取得詐騙贓款，因人頭帳戶取得困難，大量利用車手收取贓款仍是詐欺集團車手層出不窮的原因。因此，為了遏止詐欺集團的詐欺犯罪，立法院再次修正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今年115年1月23日經總統公布施行，針對懲詐面向加重處罰，舉例來說，如詐騙金額達新台幣100萬元以上時，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達1000萬元以上時，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達1億元以上時，則最輕本來來到7年以上有期徒刑，希望透過刑法的嚇阻力量，讓詐欺集團有所警惕，以降低詐欺犯罪的發生。
<br>3.	另外，若詐欺犯罪係利用未滿18歲的少年或滿80歲的老人，或與外籍人士共同犯罪時，則均加重其刑2分之1。這裡有一個刑法小常識，所謂加重其刑至2分之1，跟加重其刑2分之1，是不一樣的，加重其刑至2分之1，為得加，則是否加重其刑，法官有裁量空間，但加重其刑2分之1，法官則無裁量空間，必定要加重2分之1。
<br>4.	那目前那些詐騙的招式最流行，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詐騙手法排行第1名的是網路購物詐騙，由於網路購物的便利性及普及性，使得詐欺集團有機可趁，利用網路購物來詐騙民眾，第2名是假投資詐騙，詐欺集團透過投資獲利的誘因，騙使被害人投入金錢，被害人往往只看到紙上富貴，卻是不斷投錢出去，最後損失慘重，第3名是假交友順帶投資詐騙，先以交友之方式讓民眾卸下心防，之後再假裝有投資好處報你知，讓民眾一步一步走入詐騙陷阱，第4名是假買家騙賣家的三方交易詐騙，假裝是買家讓賣家出貨之後，無法取得貨款，或者利用三方交易的時間差，讓另一位被害人受騙匯款至賣家帳戶，第5名是假交友徵婚詐財，利用感情詐騙之方式，使被害人陷於感情錯誤，誤以為對方身世很可憐或急需用錢或是戰地醫生之類的，博取被害人同情心後，受騙匯款。以上是目前最流行的詐騙手法。希望民眾面對這樣的訊息要多加留心謹慎，不要只是在網路上跟對方互通訊息，卻對於素未謀面之人，甚至不知道對分真實身分，就誤信為真，輕易地相信對方，而受騙匯款。
<br>5.	最後還是要提醒大家，詐欺集團無論以何種方式施用詐術來詐騙，大都會出現經典模式，就是會要求跟你個人加LIUNE，或者是其他社群媒體，尋求能夠以單獨對話的聊天模式，誘使你步入詐騙陷阱。總之，不要輕易把個人錢財匯款出去、不要輕易相信不認識的人所提供投資理財獲利管道，避免受害；也不要輕易提供個人金融帳戶金融卡、密碼，不要輕易幫素未謀面的人去提款或收取貨款，以免成為詐欺集團成員的一份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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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9 Ap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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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4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4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1.	法務部保護司侯淯荏  科長
<br>2.	臺灣更生保護會新北分會陳美霞主任
<br>3.	臺灣更生保護會新北分會黃文智主任更生輔導員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更生輔導員介紹
<br>「在跌倒之後，還有人願意接住你——新北更生支持網的溫柔力量」當一個人犯了錯、或在人生中遭遇重大事件之後，最難的，往往不是法律的處罰，而是「之後怎麼走」。
<br>回到社會，面對的是找工作、被標籤、家庭關係，甚至連重新開始的機會都變得不容易。
<br>但在新北，有一群人默默在做一件很重要的事讓「重新開始」不只是口號，而是真正可以發生的可能。今天的節目，我們要帶大家深入了解新北地區常見的案件樣態、處遇方式，以及在這些過程中，如何透過制度與陪伴，幫助更生人一步一步站穩腳步。
<br>也許你今天聽到的，不只是故事，而是一種「社會如何更溫柔」的答案。
<br>可以先請侯科長跟觀眾朋友介紹一下何謂「更生輔導員」? 
<br>更生輔導員是從事更生保護服務的志願工作，協助陪伴出獄後或需保護的更生人重返社會。所以「更生輔導員」是志工性質，並不支薪，都是充滿熱忱和使命感的社會賢達。
<br>「更生輔導員」其實相當重要，因為每年矯正機關出監的更生人約近2萬人，而臺灣更生保護會專任人員只有60多位，許多更生朋友就需要靠目前1000多位更生輔導員協助訪視、心理輔導與提供情緒支持。我覺得更生輔導員可以說是更生朋友的守護天使，也是改變他們生命的貴人。
<br>只是從事「更生保護工作」不容易，因?服務對象是曾經犯罪者，一般人都會有恐懼之心，加上常常會面臨更生朋友自我放棄或再犯入監，挫折感很大，所以更生輔導員招募上有困難，流失也很快，能長期投入的夥伴的確是俱備相當大的熱忱跟使命感。
<br>因此今天特別邀請到新北分會黃文智主任更生輔導員出席，黃主任更生輔導員109年曾榮獲更生有功人員表揚，還受邀至總統府接受蔡前總統接見；而去年在更生八十週年，也獲選十大傑出更輔員，可見其在更生保護服務的表現非常傑出。年前黃主任更生輔導員不慎腳受傷，還願意抱傷出席節目，實在非常感謝。
<br>而美霞主任是臺灣更生保護會相當資深的同仁，新北分會多次在法務部司法保護評鑑評列「特優」，我想這要歸功於美霞主任的卓越領導和超強協調力，藉由美霞主任跟黃主任更生輔導員相互合作，強強聯手，幫助許多新北地區的更生朋友，讓他們可以順利復歸社會，重新開始自己的人生。
<br>那是否先請美霞主任分享一下從事更生保護服務的感想?還有與黃主任更生輔導員合作的經驗?美霞主任從事更生保護服務工作已經30年，對於有心更生的朋友們，真的在更生的道路上需要拉他們一把，多給他們一次機會。
<br>黃文智更生輔導員對於新北分會協助行前電訪、家訪或是入監個別輔導等案件，皆盡心盡力熱心服務，更生人所需協助事項以全方位關懷給予服務，運用自身社會資源及人脈關係，主動積極結合，將更生人的事看做自己家中的事般，全力以赴，令人感動。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1.	法務部保護司侯淯荏  科長
<br>2.	臺灣更生保護會新北分會陳美霞主任
<br>3.	臺灣更生保護會新北分會黃文智主任更生輔導員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更生輔導員介紹
<br>「在跌倒之後，還有人願意接住你——新北更生支持網的溫柔力量」當一個人犯了錯、或在人生中遭遇重大事件之後，最難的，往往不是法律的處罰，而是「之後怎麼走」。
<br>回到社會，面對的是找工作、被標籤、家庭關係，甚至連重新開始的機會都變得不容易。
<br>但在新北，有一群人默默在做一件很重要的事讓「重新開始」不只是口號，而是真正可以發生的可能。今天的節目，我們要帶大家深入了解新北地區常見的案件樣態、處遇方式，以及在這些過程中，如何透過制度與陪伴，幫助更生人一步一步站穩腳步。
<br>也許你今天聽到的，不只是故事，而是一種「社會如何更溫柔」的答案。
<br>可以先請侯科長跟觀眾朋友介紹一下何謂「更生輔導員」? 
<br>更生輔導員是從事更生保護服務的志願工作，協助陪伴出獄後或需保護的更生人重返社會。所以「更生輔導員」是志工性質，並不支薪，都是充滿熱忱和使命感的社會賢達。
<br>「更生輔導員」其實相當重要，因為每年矯正機關出監的更生人約近2萬人，而臺灣更生保護會專任人員只有60多位，許多更生朋友就需要靠目前1000多位更生輔導員協助訪視、心理輔導與提供情緒支持。我覺得更生輔導員可以說是更生朋友的守護天使，也是改變他們生命的貴人。
<br>只是從事「更生保護工作」不容易，因?服務對象是曾經犯罪者，一般人都會有恐懼之心，加上常常會面臨更生朋友自我放棄或再犯入監，挫折感很大，所以更生輔導員招募上有困難，流失也很快，能長期投入的夥伴的確是俱備相當大的熱忱跟使命感。
<br>因此今天特別邀請到新北分會黃文智主任更生輔導員出席，黃主任更生輔導員109年曾榮獲更生有功人員表揚，還受邀至總統府接受蔡前總統接見；而去年在更生八十週年，也獲選十大傑出更輔員，可見其在更生保護服務的表現非常傑出。年前黃主任更生輔導員不慎腳受傷，還願意抱傷出席節目，實在非常感謝。
<br>而美霞主任是臺灣更生保護會相當資深的同仁，新北分會多次在法務部司法保護評鑑評列「特優」，我想這要歸功於美霞主任的卓越領導和超強協調力，藉由美霞主任跟黃主任更生輔導員相互合作，強強聯手，幫助許多新北地區的更生朋友，讓他們可以順利復歸社會，重新開始自己的人生。
<br>那是否先請美霞主任分享一下從事更生保護服務的感想?還有與黃主任更生輔導員合作的經驗?美霞主任從事更生保護服務工作已經30年，對於有心更生的朋友們，真的在更生的道路上需要拉他們一把，多給他們一次機會。
<br>黃文智更生輔導員對於新北分會協助行前電訪、家訪或是入監個別輔導等案件，皆盡心盡力熱心服務，更生人所需協助事項以全方位關懷給予服務，運用自身社會資源及人脈關係，主動積極結合，將更生人的事看做自己家中的事般，全力以赴，令人感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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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8 Ap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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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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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4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4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羅晏琦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巷口醫生技術很好，竟是密醫!「看似方便，其實危險——揭開密醫陷阱與你我最容易踩到的法律紅線」
<br>你有沒有聽過「巷口神醫」、「朋友介紹技術很好」？
<br>但你知道嗎，有些看似專業的醫療行為，其實背後可能是沒有執照的「密醫」，不只危害健康，還可能讓你在不知情下，走進法律風險之中。
<br>今天特別邀請到臺北地方檢察署羅晏琦檢察事務官，帶大家從真實案例出發，深入了解「密醫問題」背後的法律責任，以及一般民眾最容易誤觸的法律地雷。
<br>這一集，不只是知識，更是保護自己與家人的關鍵資訊。
<br>什麼是密醫？依醫師法規定，須是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領有醫師證書，才能執行醫療業務，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之人，執行醫療業務，也就是俗稱的密醫。
<br>那要如何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呢?由內政部主管之國籍法等規定，認定係中華民國人民，並取得國內大學相關醫學系畢業證書，才能參加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兩階段考試。如果中華民國人民要以國外大學學歷參加考試的話，則須通過教育部學歷甄試後才能報考，除非是自美國、日本、歐盟包含波蘭、西班牙等國家的醫學院畢業，並取得當地醫師資格且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5年以上的人以外，才例外地免除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學歷甄試後，須先通過第一階段筆試，然後每年只有約50至100個名額能到衛服部指定之教學醫院，接受臨床實作適應訓練，當訓練及格，才能報考第二階段筆試，通過後才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所以不論是要在國內考上錄取率極低的醫學系，或是改至國外取得相當學歷回國但因臨床實作訓練名額稀少而無法應考，都可看出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具有相當難度，只要未取得相關科系畢業證書、或未通過國外學歷甄試、兩階段筆試及臨床實作訓練任一要件，就無法取得合法醫師資格。    
<br>密醫可能會面臨什麼刑責?
<br> (一)上述新聞中之密醫，長期替民眾施作侵入性醫療，即犯醫師
<br>法所定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視個案情節輕重，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刑責不可謂不重，除此之外，不法所得也要遭沒收!更嚴重的是，如果就診之民眾因此受到傷害或死亡，則該名密醫就是犯過失傷害罪
<br>、過失致重傷罪、甚至是過失致死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再舉個例子，某甲持國外學歷回國報考第一階段牙醫師筆試通過後，因臨床實作訓練名額稀少，苦等1年仍無法獲得選配分發，自然也無法報考第二階段牙醫師筆試；甲之親戚乙是牙醫並自行開業，見甲苦等下去不是辦法，生計可能會有困難，就邀請甲到自己開立之診所就業，對外謊稱甲是合格牙醫師，並多次安排甲獨自為病人進行治療，因甲細心又有耐心，許多病人指定由甲看診；乙則於甲為病人看診後，在病歷資料上，虛偽記載由乙為病人看診之不實內容，據以向健保署申報保險醫療費用，後來因甲與病人間發生醫療糾紛，病人才知悉甲並非合格牙醫師，隨即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br>。就上述例子來看，甲乙兩人是共同犯醫師法所定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罪、以及刑法之詐欺取財罪，從一重論以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並沒收甲乙之不法所得!    
<br>如何預防密醫?合法醫事人員執業時會配戴執照，民眾可在衛服部網站查詢是否為合法醫事人員，合法醫事人員才有通過完整專業訓練；而合法醫事機構則會在明顯處張貼醫療機構名稱、開業執照，衛生機關也會定期前往品質評核，民眾可以請醫事機構指出藥品及醫療器材標示上的許可證字號，再運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的「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羅晏琦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巷口醫生技術很好，竟是密醫!「看似方便，其實危險——揭開密醫陷阱與你我最容易踩到的法律紅線」
<br>你有沒有聽過「巷口神醫」、「朋友介紹技術很好」？
<br>但你知道嗎，有些看似專業的醫療行為，其實背後可能是沒有執照的「密醫」，不只危害健康，還可能讓你在不知情下，走進法律風險之中。
<br>今天特別邀請到臺北地方檢察署羅晏琦檢察事務官，帶大家從真實案例出發，深入了解「密醫問題」背後的法律責任，以及一般民眾最容易誤觸的法律地雷。
<br>這一集，不只是知識，更是保護自己與家人的關鍵資訊。
<br>什麼是密醫？依醫師法規定，須是中華民國人民經醫師考試及格並領有醫師證書，才能執行醫療業務，而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之人，執行醫療業務，也就是俗稱的密醫。
<br>那要如何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呢?由內政部主管之國籍法等規定，認定係中華民國人民，並取得國內大學相關醫學系畢業證書，才能參加醫師、中醫師或牙醫師兩階段考試。如果中華民國人民要以國外大學學歷參加考試的話，則須通過教育部學歷甄試後才能報考，除非是自美國、日本、歐盟包含波蘭、西班牙等國家的醫學院畢業，並取得當地醫師資格且實際執行臨床醫療業務5年以上的人以外，才例外地免除教育部學歷甄試；通過學歷甄試後，須先通過第一階段筆試，然後每年只有約50至100個名額能到衛服部指定之教學醫院，接受臨床實作適應訓練，當訓練及格，才能報考第二階段筆試，通過後才取得合法醫師資格。所以不論是要在國內考上錄取率極低的醫學系，或是改至國外取得相當學歷回國但因臨床實作訓練名額稀少而無法應考，都可看出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具有相當難度，只要未取得相關科系畢業證書、或未通過國外學歷甄試、兩階段筆試及臨床實作訓練任一要件，就無法取得合法醫師資格。    
<br>密醫可能會面臨什麼刑責?
<br> (一)上述新聞中之密醫，長期替民眾施作侵入性醫療，即犯醫師
<br>法所定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視個案情節輕重，將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金，刑責不可謂不重，除此之外，不法所得也要遭沒收!更嚴重的是，如果就診之民眾因此受到傷害或死亡，則該名密醫就是犯過失傷害罪
<br>、過失致重傷罪、甚至是過失致死罪，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再舉個例子，某甲持國外學歷回國報考第一階段牙醫師筆試通過後，因臨床實作訓練名額稀少，苦等1年仍無法獲得選配分發，自然也無法報考第二階段牙醫師筆試；甲之親戚乙是牙醫並自行開業，見甲苦等下去不是辦法，生計可能會有困難，就邀請甲到自己開立之診所就業，對外謊稱甲是合格牙醫師，並多次安排甲獨自為病人進行治療，因甲細心又有耐心，許多病人指定由甲看診；乙則於甲為病人看診後，在病歷資料上，虛偽記載由乙為病人看診之不實內容，據以向健保署申報保險醫療費用，後來因甲與病人間發生醫療糾紛，病人才知悉甲並非合格牙醫師，隨即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br>。就上述例子來看，甲乙兩人是共同犯醫師法所定之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刑法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準文書罪、以及刑法之詐欺取財罪，從一重論以非法執行醫療業務罪，並沒收甲乙之不法所得!    
<br>如何預防密醫?合法醫事人員執業時會配戴執照，民眾可在衛服部網站查詢是否為合法醫事人員，合法醫事人員才有通過完整專業訓練；而合法醫事機構則會在明顯處張貼醫療機構名稱、開業執照，衛生機關也會定期前往品質評核，民眾可以請醫事機構指出藥品及醫療器材標示上的許可證字號，再運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的「西藥、醫療器材、含藥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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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8 Ap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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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4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4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你以為沒事，其實已觸法生活中最容易忽略的法律紅線」很多時候，我們不是故意違法，而是「不知道已經踩線」。日常生活中，一句氣話、一個轉傳、一筆借貸、一個小動作，都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觸及法律責任。當事情發生後，才發現原來「以為沒關係」，其實後果很嚴重。今天的節目，我們要帶大家用最貼近生活的方式，破解那些「大家最容易誤會」的法律問題。從實際案例出發，告訴你什麼情況可能構成犯罪？會面臨什麼刑責？以及最重要的如何避免自己成為下一個當事人。
<br>一、因應洗錢防制法修改，需要登記才可販賣虛擬貨幣，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款項後，詐騙集團不能自行「養」「幣商」將詐騙款項領走，新型洗錢手法有哪些?
<br>1.常見詐騙手法有「投資」，受「不詳群組」從沒見過面的人鼓吹投資，從沒見過面的「老師」指示向「學員」拿錢，到登記核可實體店家，購買虛擬貨幣，存入「老師」指定之虛擬貨幣帳戶，就會構成詐欺犯、洗錢犯。
<br>2.另一種手法是「借款」，因信用不佳，無法向銀行借款，詐騙集團以製作金流，向借款者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帳戶交越多越可以借得更多款項做金流，其實為做為詐騙集團人頭帳戶
<br>3.另一種常見手法為「求職」提供1日3000元，要求提供存摺、提款卡密碼測試帳戶，或是要求求職者自行列印假名字「工作證」、列印「收款單」、蓋印不是自己名字的私章、公司大小章至「收款單」再交付給交出款項之人，收款後「丟掉」工作手機，收取款項丟包廁所、公園或是上車交付給「上手」，等均不符合一般「工作」
<br>4.有人會質疑，我又沒有詐騙被害人，我沒有把錢交出去，為何是詐欺?受指示向人拿大筆來路不明的錢，買虛擬貨幣到指定電子錢包，就會難以追蹤後續金流，同樣成為詐欺犯、洗錢犯。
<br>5.例如，一群人甲乙丙去搶銀行，甲負責把風、乙負責開車，在車上待命，丙進入銀行下手拿錢，雖然只有丙有進入銀行下手拿錢，但是有甲、乙兩人，仍是丙成功搶銀行不可或缺角色。
<br>6.任何與金錢有關的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險。如何基於風險預期與風險管理，預防或避免可能的交易損失風險 ，是每一位從事交易的現代人應該具備的常識。交易之前諮詢法律專業人員，事先訂立內容公平明確的契約，進行確實的徵信程序，避免進行無政府機關介入管理的地下經濟活動，儘量少從事過分具有風險的交易、借貸或投資行為，才是避險的有效方法。 在網路上轉發未查證的訊息，也可能觸法嗎？是的，有可能構成法律責任。許多人以為「我只是轉傳，不是原創者」，但在法律上，若轉發內容涉及不實訊息、誹謗或影響他人名譽，仍可能觸犯刑責。
<br>例如，有人轉傳某店家「使用黑心食材」的貼文，但事實並不存在，該店因此生意受損。即使不是最初發文者，只要明知或可得而知訊息可能不實，仍可能涉及誹謗罪或民事損害賠償。尤其在社群媒體快速傳播的時代，「按分享」其實就等同於再一次散播訊息。建議民眾在轉傳前應查證來源，避免因一時疏忽而承擔法律風險。
<br>欠錢不還一定是詐欺罪嗎？還是只是民事糾紛？這是民眾最常誤解的問題之一。「欠錢不還」本身通常屬於民事債務糾紛，但若一開始就有詐騙意圖，就可能構成詐欺罪。
<br>例如，若借款人一開始就虛構用途、隱瞞無還款能力，甚至用假身分借錢，這就可能被認定為詐欺。但若是正常借貸後因經濟困難無法償還，通常屬於民事問題，債權人需透過法院訴訟追討，而非刑事責任。
<br>關鍵在於「借款當下的主觀意圖」，這也是司法判斷的重要依據。
<br>情侶或朋友之間傳私密照片，分手後外流會有什麼法律責任？這類情況在法律上可能涉及多項罪責，包括妨害秘密、散布猥褻物品，甚至違反個資法等。即使當初是雙方自願拍攝或傳送，只要未經對方同意散布或公開，就可能構成犯罪。例如，分手後將對方私密照片傳給朋友或上傳網路，不僅會面臨刑事責任，也可能需負擔高額民事賠償。
<br>這類案件近年大幅增加，也提醒大家：任何影像一旦傳出，就存在被濫用的風險，務必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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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你以為沒事，其實已觸法生活中最容易忽略的法律紅線」很多時候，我們不是故意違法，而是「不知道已經踩線」。日常生活中，一句氣話、一個轉傳、一筆借貸、一個小動作，都可能在不知不覺中，觸及法律責任。當事情發生後，才發現原來「以為沒關係」，其實後果很嚴重。今天的節目，我們要帶大家用最貼近生活的方式，破解那些「大家最容易誤會」的法律問題。從實際案例出發，告訴你什麼情況可能構成犯罪？會面臨什麼刑責？以及最重要的如何避免自己成為下一個當事人。
<br>一、因應洗錢防制法修改，需要登記才可販賣虛擬貨幣，詐騙集團詐騙被害人款項後，詐騙集團不能自行「養」「幣商」將詐騙款項領走，新型洗錢手法有哪些?
<br>1.常見詐騙手法有「投資」，受「不詳群組」從沒見過面的人鼓吹投資，從沒見過面的「老師」指示向「學員」拿錢，到登記核可實體店家，購買虛擬貨幣，存入「老師」指定之虛擬貨幣帳戶，就會構成詐欺犯、洗錢犯。
<br>2.另一種手法是「借款」，因信用不佳，無法向銀行借款，詐騙集團以製作金流，向借款者提供帳戶、提款卡及密碼，帳戶交越多越可以借得更多款項做金流，其實為做為詐騙集團人頭帳戶
<br>3.另一種常見手法為「求職」提供1日3000元，要求提供存摺、提款卡密碼測試帳戶，或是要求求職者自行列印假名字「工作證」、列印「收款單」、蓋印不是自己名字的私章、公司大小章至「收款單」再交付給交出款項之人，收款後「丟掉」工作手機，收取款項丟包廁所、公園或是上車交付給「上手」，等均不符合一般「工作」
<br>4.有人會質疑，我又沒有詐騙被害人，我沒有把錢交出去，為何是詐欺?受指示向人拿大筆來路不明的錢，買虛擬貨幣到指定電子錢包，就會難以追蹤後續金流，同樣成為詐欺犯、洗錢犯。
<br>5.例如，一群人甲乙丙去搶銀行，甲負責把風、乙負責開車，在車上待命，丙進入銀行下手拿錢，雖然只有丙有進入銀行下手拿錢，但是有甲、乙兩人，仍是丙成功搶銀行不可或缺角色。
<br>6.任何與金錢有關的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險。如何基於風險預期與風險管理，預防或避免可能的交易損失風險 ，是每一位從事交易的現代人應該具備的常識。交易之前諮詢法律專業人員，事先訂立內容公平明確的契約，進行確實的徵信程序，避免進行無政府機關介入管理的地下經濟活動，儘量少從事過分具有風險的交易、借貸或投資行為，才是避險的有效方法。 在網路上轉發未查證的訊息，也可能觸法嗎？是的，有可能構成法律責任。許多人以為「我只是轉傳，不是原創者」，但在法律上，若轉發內容涉及不實訊息、誹謗或影響他人名譽，仍可能觸犯刑責。
<br>例如，有人轉傳某店家「使用黑心食材」的貼文，但事實並不存在，該店因此生意受損。即使不是最初發文者，只要明知或可得而知訊息可能不實，仍可能涉及誹謗罪或民事損害賠償。尤其在社群媒體快速傳播的時代，「按分享」其實就等同於再一次散播訊息。建議民眾在轉傳前應查證來源，避免因一時疏忽而承擔法律風險。
<br>欠錢不還一定是詐欺罪嗎？還是只是民事糾紛？這是民眾最常誤解的問題之一。「欠錢不還」本身通常屬於民事債務糾紛，但若一開始就有詐騙意圖，就可能構成詐欺罪。
<br>例如，若借款人一開始就虛構用途、隱瞞無還款能力，甚至用假身分借錢，這就可能被認定為詐欺。但若是正常借貸後因經濟困難無法償還，通常屬於民事問題，債權人需透過法院訴訟追討，而非刑事責任。
<br>關鍵在於「借款當下的主觀意圖」，這也是司法判斷的重要依據。
<br>情侶或朋友之間傳私密照片，分手後外流會有什麼法律責任？這類情況在法律上可能涉及多項罪責，包括妨害秘密、散布猥褻物品，甚至違反個資法等。即使當初是雙方自願拍攝或傳送，只要未經對方同意散布或公開，就可能構成犯罪。例如，分手後將對方私密照片傳給朋友或上傳網路，不僅會面臨刑事責任，也可能需負擔高額民事賠償。
<br>這類案件近年大幅增加，也提醒大家：任何影像一旦傳出，就存在被濫用的風險，務必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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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7 Ap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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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4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4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1.	犯保臺北分會郭沛君中級專員
<br>2. 犯保臺北分會鄭淑櫻志工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犯保臺北分會-安薪專案(手作課程)
<br>「在破碎之後，慢慢長出力量——用一雙手，縫回生活的光」在生命遭逢巨變的時候，有些人選擇撐住，有些人選擇沉默，而更多人，其實是在黑暗裡努力找一條回家的路。
<br>今天的節目，我們不只是要談一個「手作課程」，而是要走進一段段真實的人生故事。那些曾經跌倒、受傷，甚至不敢再相信世界的人，如何透過一針一線、一皂一香，慢慢把自己找回來。在「安薪專案」裡，我們看到的不只是技能的學習，而是一種陪伴、一種被理解，更是一份重新站起來的勇氣。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1.	犯保臺北分會郭沛君中級專員
<br>2. 犯保臺北分會鄭淑櫻志工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犯保臺北分會-安薪專案(手作課程)
<br>「在破碎之後，慢慢長出力量——用一雙手，縫回生活的光」在生命遭逢巨變的時候，有些人選擇撐住，有些人選擇沉默，而更多人，其實是在黑暗裡努力找一條回家的路。
<br>今天的節目，我們不只是要談一個「手作課程」，而是要走進一段段真實的人生故事。那些曾經跌倒、受傷，甚至不敢再相信世界的人，如何透過一針一線、一皂一香，慢慢把自己找回來。在「安薪專案」裡，我們看到的不只是技能的學習，而是一種陪伴、一種被理解，更是一份重新站起來的勇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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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7 Ap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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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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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4月2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4月2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	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曾靖雅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植物防疫檢疫法
<br>一念方便變犯罪？你不知道的入境地雷從網購種子到行李夾帶昆蟲，小心觸法還可能吃上刑責！
<br>你知道嗎？有些看似「很無害」的小動作，像是從國外帶回一株植物、網購一包種子，甚至收藏昆蟲標本，都有可能觸犯法律！今天特別邀請到來自 臺灣高等檢察署 的曾靖雅檢察官，帶我們深入了解《植物防疫檢疫法》，透過真實案例告訴大家，一不小心就可能踩到的法律紅線，以及背後其實是在守護臺灣農業與生態安全的重要意義。
<br>為什麼「帶植物入境」這件事，會被法律嚴格規範？很多人會覺得帶一點植物、種子回國只是紀念品，但其實這些物品可能夾帶外來病蟲害，一旦進入臺灣，可能對農業生產與生態系統造成不可逆的損害。例如某些國家常見的線蟲、病菌，在當地或許已經存在，但一旦進入臺灣，可能因缺乏天敵而大量繁殖，造成農作物大規模損失。因此，《植物防疫檢疫法》嚴格規範輸入行為，就是要在「邊境」阻擋風險。違規者若擅自輸入禁止物品，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罰金，絕非小事。
<br>哪些東西是「絕對不能帶」入境的？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規定，有幾類物品是明確禁止輸入的，包括：有害生物（如活體昆蟲）、土壤、附著土壤的植物，以及相關包裝容器等。許多民眾最常忽略的就是「土壤」，例如帶回盆栽、根部還有泥土的植物，或是附著泥土的農產品，都是違法的。曾有案例是旅客從國外帶回帶土植物，結果在機場被查獲，除了物品被沒收外，還面臨刑事責任。這些規範看似嚴格，但其實是防止疫病跨境傳播的重要防線。
<br>網購國外種子或植物，也會觸法嗎？會，而且這是近年非常常見的違規行為。很多人透過網購平台購買種子或植物，認為只是「寄來的小東西」，但這些物品若未經申報與檢疫，就屬於違法輸入。曾有民眾購買帶土辣椒苗或種子寄送來臺，被查獲後依法處理。即使沒有惡意，只要違反規定，就可能面臨刑責。提醒大家，任何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都必須符合檢疫規定，不能因為方便或便宜而忽略法律風險。
<br>如果只是帶「紀念性植物」回國，也算違法嗎？是的，不論用途，只要屬於禁止輸入項目，就不能帶入境。例如有旅客從泰國旅遊回來，帶回當地植物作紀念，甚至用鋁箔紙包裝藏在行李中，但仍被檢疫單位查獲。這樣的行為即屬「擅自輸入」，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並不會因為「只是紀念」而放寬標準，因為風險並不會因用途不同而降低。每一株植物、每一粒種子，都可能是病蟲害的載體。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	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曾靖雅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植物防疫檢疫法
<br>一念方便變犯罪？你不知道的入境地雷從網購種子到行李夾帶昆蟲，小心觸法還可能吃上刑責！
<br>你知道嗎？有些看似「很無害」的小動作，像是從國外帶回一株植物、網購一包種子，甚至收藏昆蟲標本，都有可能觸犯法律！今天特別邀請到來自 臺灣高等檢察署 的曾靖雅檢察官，帶我們深入了解《植物防疫檢疫法》，透過真實案例告訴大家，一不小心就可能踩到的法律紅線，以及背後其實是在守護臺灣農業與生態安全的重要意義。
<br>為什麼「帶植物入境」這件事，會被法律嚴格規範？很多人會覺得帶一點植物、種子回國只是紀念品，但其實這些物品可能夾帶外來病蟲害，一旦進入臺灣，可能對農業生產與生態系統造成不可逆的損害。例如某些國家常見的線蟲、病菌，在當地或許已經存在，但一旦進入臺灣，可能因缺乏天敵而大量繁殖，造成農作物大規模損失。因此，《植物防疫檢疫法》嚴格規範輸入行為，就是要在「邊境」阻擋風險。違規者若擅自輸入禁止物品，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可併科罰金，絕非小事。
<br>哪些東西是「絕對不能帶」入境的？依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15條規定，有幾類物品是明確禁止輸入的，包括：有害生物（如活體昆蟲）、土壤、附著土壤的植物，以及相關包裝容器等。許多民眾最常忽略的就是「土壤」，例如帶回盆栽、根部還有泥土的植物，或是附著泥土的農產品，都是違法的。曾有案例是旅客從國外帶回帶土植物，結果在機場被查獲，除了物品被沒收外，還面臨刑事責任。這些規範看似嚴格，但其實是防止疫病跨境傳播的重要防線。
<br>網購國外種子或植物，也會觸法嗎？會，而且這是近年非常常見的違規行為。很多人透過網購平台購買種子或植物，認為只是「寄來的小東西」，但這些物品若未經申報與檢疫，就屬於違法輸入。曾有民眾購買帶土辣椒苗或種子寄送來臺，被查獲後依法處理。即使沒有惡意，只要違反規定，就可能面臨刑責。提醒大家，任何植物或植物產品輸入，都必須符合檢疫規定，不能因為方便或便宜而忽略法律風險。
<br>如果只是帶「紀念性植物」回國，也算違法嗎？是的，不論用途，只要屬於禁止輸入項目，就不能帶入境。例如有旅客從泰國旅遊回來，帶回當地植物作紀念，甚至用鋁箔紙包裝藏在行李中，但仍被檢疫單位查獲。這樣的行為即屬「擅自輸入」，依法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並不會因為「只是紀念」而放寬標準，因為風險並不會因用途不同而降低。每一株植物、每一粒種子，都可能是病蟲害的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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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2 Ap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422-7650</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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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4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4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李安兒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新型詐騙手法分享。
<br>新型詐騙手法全面解析 + 一通電話、一筆轉帳，人生可能瞬間翻盤！你不可不知的最新詐騙陷阱！今天這一集，請你一定要聽完，因為現在的詐騙，早就不只是「騙你錢」這麼簡單，而是讓你在不知不覺中，自己把錢送出去，甚至變成共犯。從假冒客服的支付詐騙、到出國旅遊好心幫忙卻變警示帳戶，甚至一段甜蜜的「跨國戀情」，最後卻是千萬損失……今天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李安兒檢察官帶我們深入解析「最新詐騙手法」，讓你不只知道怎麼防，更知道法律界線在哪裡！
<br>Q1：為什麼現在的詐騙，越來越讓人「自己也不覺得在被騙」？
<br>A：現代詐騙最大的改變，在於「降低你的戒心」，而不是強迫你交出財物。詐騙集團透過高度擬真的情境，例如假冒銀行、科技公司客服，甚至結合真實交易流程，讓受害者以為自己是在「處理問題」而非「被騙」。例如Apple Pay詐騙，民眾是自己操作付款，因此在心理上會誤認為這是正常交易。這種「自願性錯誤」讓受害者更難察覺，也增加追回款項的困難度。這也提醒我們，當任何情境讓你「急著做決定」時，往往就是風險最高的時刻。
<br>
<br>
<br>Q2：像Apple Pay這類數位支付詐騙，法律上會怎麼認定？
<br>A：這類案件本質上仍屬於詐欺行為，依據刑法第339條，只要詐騙者以虛構情境讓被害人交付財物，即構成犯罪。若是透過網路、通訊軟體散布詐騙訊息，甚至可能構成刑法第339-4條的加重詐欺罪，刑責更重。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受害者自己操作付款」，只要是受到詐術影響，法律仍會認定為被害人。但實務上，因為金流快速轉移，追回難度極高，因此預防遠比事後救濟更重要。
<br>
<br>
<br>Q3：為什麼「幫忙換匯」這種看似善意的行為，會讓人變成警示帳戶？
<br>A：關鍵在於「金流來源不明」。當你接受陌生人的轉帳或金錢交換時，很可能無意中協助詐騙集團處理不法所得。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9條，若涉及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即可能構成洗錢罪。即使你主觀上沒有犯意，也可能因為未盡注意義務而被調查，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影響日常金融使用。這類案件常見於旅遊換匯、代收款項等情境，因此最安全的原則就是：不要處理任何來源不明的金錢往來。
<br>
<br>
<br>Q4：如果只是「借帳戶給朋友」，也會觸法嗎？
<br>A：這是非常常見的誤區。很多人以為只是幫忙，實際上卻可能涉及刑責。依照刑法第30條，只要你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而該帳戶被用於詐騙或洗錢，即可能構成「幫助犯」。即使你不知道對方的犯罪計畫，仍可能因為提供工具而被追究責任。實務上，許多詐騙集團就是透過收購或借用人頭帳戶進行犯罪。因此，帳戶、提款卡、驗證碼等資訊，絕對不能交給他人使用，這不只是安全問題，更是法律風險。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李安兒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新型詐騙手法分享。
<br>新型詐騙手法全面解析 + 一通電話、一筆轉帳，人生可能瞬間翻盤！你不可不知的最新詐騙陷阱！今天這一集，請你一定要聽完，因為現在的詐騙，早就不只是「騙你錢」這麼簡單，而是讓你在不知不覺中，自己把錢送出去，甚至變成共犯。從假冒客服的支付詐騙、到出國旅遊好心幫忙卻變警示帳戶，甚至一段甜蜜的「跨國戀情」，最後卻是千萬損失……今天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李安兒檢察官帶我們深入解析「最新詐騙手法」，讓你不只知道怎麼防，更知道法律界線在哪裡！
<br>Q1：為什麼現在的詐騙，越來越讓人「自己也不覺得在被騙」？
<br>A：現代詐騙最大的改變，在於「降低你的戒心」，而不是強迫你交出財物。詐騙集團透過高度擬真的情境，例如假冒銀行、科技公司客服，甚至結合真實交易流程，讓受害者以為自己是在「處理問題」而非「被騙」。例如Apple Pay詐騙，民眾是自己操作付款，因此在心理上會誤認為這是正常交易。這種「自願性錯誤」讓受害者更難察覺，也增加追回款項的困難度。這也提醒我們，當任何情境讓你「急著做決定」時，往往就是風險最高的時刻。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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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Q2：像Apple Pay這類數位支付詐騙，法律上會怎麼認定？
<br>A：這類案件本質上仍屬於詐欺行為，依據刑法第339條，只要詐騙者以虛構情境讓被害人交付財物，即構成犯罪。若是透過網路、通訊軟體散布詐騙訊息，甚至可能構成刑法第339-4條的加重詐欺罪，刑責更重。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受害者自己操作付款」，只要是受到詐術影響，法律仍會認定為被害人。但實務上，因為金流快速轉移，追回難度極高，因此預防遠比事後救濟更重要。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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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Q3：為什麼「幫忙換匯」這種看似善意的行為，會讓人變成警示帳戶？
<br>A：關鍵在於「金流來源不明」。當你接受陌生人的轉帳或金錢交換時，很可能無意中協助詐騙集團處理不法所得。依據洗錢防制法第19條，若涉及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即可能構成洗錢罪。即使你主觀上沒有犯意，也可能因為未盡注意義務而被調查，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影響日常金融使用。這類案件常見於旅遊換匯、代收款項等情境，因此最安全的原則就是：不要處理任何來源不明的金錢往來。
<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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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Q4：如果只是「借帳戶給朋友」，也會觸法嗎？
<br>A：這是非常常見的誤區。很多人以為只是幫忙，實際上卻可能涉及刑責。依照刑法第30條，只要你提供帳戶給他人使用，而該帳戶被用於詐騙或洗錢，即可能構成「幫助犯」。即使你不知道對方的犯罪計畫，仍可能因為提供工具而被追究責任。實務上，許多詐騙集團就是透過收購或借用人頭帳戶進行犯罪。因此，帳戶、提款卡、驗證碼等資訊，絕對不能交給他人使用，這不只是安全問題，更是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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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1 Ap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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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4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刑事伯來開講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4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刑事伯來開講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br>1、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
<br>2、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三大隊鄭偉豪副大隊長兼任毒品查緝中心執行秘書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br>主題：依托咪酯之害-強查毒駕 安心回家《一口成癮，一路失控？揭開依托咪酯與毒駕的真相》電子煙變毒煙？跨部會強力出擊，守住你我的回家路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br>1、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
<br>2、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三大隊鄭偉豪副大隊長兼任毒品查緝中心執行秘書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br>主題：依托咪酯之害-強查毒駕 安心回家《一口成癮，一路失控？揭開依托咪酯與毒駕的真相》電子煙變毒煙？跨部會強力出擊，守住你我的回家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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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0 Ap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420-7648</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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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4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4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何謂財產犯罪?常見財產犯罪為竊盜、侵占、詐欺、背信
<br>如刑法第320條竊盜為，趁人不注意拿取財物，例如偷拿店家老闆放置在桌上之錢包、進入他人住宅如寺廟、偷香油錢，常見刑法第335條地第1項侵占案件類型有，利用具有保管倉庫鑰匙、使用店內收銀機台之機會，或是有向客戶收款之機會，拿取倉庫物品私自轉賣、趁人不注意拿取收銀機台內之現金，不交出向客戶收取之款項予公司而轉為私用等。
<br>常見詐欺案件有提供銀行帳戶(不論係何種原因而提交個人銀行帳戶，而個人銀行帳戶成為收取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人頭帳戶」、面交收款現金，依指示購買虛擬貨幣後匯入至指定電子錢包、受指示自行操作(提領、轉帳)銀行帳戶，雖然沒有直接向被害人施行詐欺騙術，但仍為遂行詐騙被害人、使被害人財物損失有關，仍會構成詐欺，常會與竊盜搞混為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例如拿取運動公園椅子上之外套、捷運站樓梯之圍巾、捷運車廂內之雨傘、包包等。
<br>什麼是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br>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例如起因於屆期未還款、買賣、租賃房屋、合夥、投資、合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都屬於私法行為，一旦發生財務糾紛，當事人又無法達成和解，縱然一方因此向檢察機關提出詐欺、侵占或背信罪等告訴，如果本質上只是單純民事糾紛案件，並沒有真正的犯罪行為，只是藉刑事程序壓迫債務人償還債務者，自然不能認為債務人有刑責，故可通稱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
<br>遇到假性財產犯罪要如何處理?
<br>假性財產犯罪案件造成以刑逼債的現象 長久以來，由於社會經濟活動活絡，而人民法治觀念普遍不足，預防法律糾紛發生的機制有所欠缺，社會上債權人利用司法機關免費刑事程序索討債款的情形十分普偏。這種金錢糾紛案件，通常是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債權債務糾紛事件。為使刑事偵查機關受理這種案件，並達成迫使債務人出面解決債務的目的，債權人經常逕以債務人作為刑事被告，向警察機關或直接向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詐欺、侵占、背信等事由提出告訴，欲使債務人在面臨刑事程序的心理壓力下，出面解決債務 ，造成以刑逼債的現象，使公權力淪落為討債的工具。 任何與金錢有關的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險。如何基於風險預期與風險管理，預防或避免可能的交易損失風險 ，是每一位從事交易的現代人應該具備的常識。交易之前諮詢法律專業人員，事先訂立內容公平明確的契約，進行確實的徵信程序，避免進行無政府機關介入管理的地下經濟活動，儘量少從事過分具有風險的交易、借貸或投資行為，才是避險的有效方法。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何謂財產犯罪?常見財產犯罪為竊盜、侵占、詐欺、背信
<br>如刑法第320條竊盜為，趁人不注意拿取財物，例如偷拿店家老闆放置在桌上之錢包、進入他人住宅如寺廟、偷香油錢，常見刑法第335條地第1項侵占案件類型有，利用具有保管倉庫鑰匙、使用店內收銀機台之機會，或是有向客戶收款之機會，拿取倉庫物品私自轉賣、趁人不注意拿取收銀機台內之現金，不交出向客戶收取之款項予公司而轉為私用等。
<br>常見詐欺案件有提供銀行帳戶(不論係何種原因而提交個人銀行帳戶，而個人銀行帳戶成為收取被害人遭詐騙款項之「人頭帳戶」、面交收款現金，依指示購買虛擬貨幣後匯入至指定電子錢包、受指示自行操作(提領、轉帳)銀行帳戶，雖然沒有直接向被害人施行詐欺騙術，但仍為遂行詐騙被害人、使被害人財物損失有關，仍會構成詐欺，常會與竊盜搞混為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例如拿取運動公園椅子上之外套、捷運站樓梯之圍巾、捷運車廂內之雨傘、包包等。
<br>什麼是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br>一般的債權債務關係，例如起因於屆期未還款、買賣、租賃房屋、合夥、投資、合會、承攬工程、提供勞務或其他法律行為，性質上都屬於私法行為，一旦發生財務糾紛，當事人又無法達成和解，縱然一方因此向檢察機關提出詐欺、侵占或背信罪等告訴，如果本質上只是單純民事糾紛案件，並沒有真正的犯罪行為，只是藉刑事程序壓迫債務人償還債務者，自然不能認為債務人有刑責，故可通稱為「假性財產犯罪案件」 。
<br>遇到假性財產犯罪要如何處理?
<br>假性財產犯罪案件造成以刑逼債的現象 長久以來，由於社會經濟活動活絡，而人民法治觀念普遍不足，預防法律糾紛發生的機制有所欠缺，社會上債權人利用司法機關免費刑事程序索討債款的情形十分普偏。這種金錢糾紛案件，通常是性質上屬於民事法律關係的債權債務糾紛事件。為使刑事偵查機關受理這種案件，並達成迫使債務人出面解決債務的目的，債權人經常逕以債務人作為刑事被告，向警察機關或直接向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詐欺、侵占、背信等事由提出告訴，欲使債務人在面臨刑事程序的心理壓力下，出面解決債務 ，造成以刑逼債的現象，使公權力淪落為討債的工具。 任何與金錢有關的交易或營利活動，都有正常風險。如何基於風險預期與風險管理，預防或避免可能的交易損失風險 ，是每一位從事交易的現代人應該具備的常識。交易之前諮詢法律專業人員，事先訂立內容公平明確的契約，進行確實的徵信程序，避免進行無政府機關介入管理的地下經濟活動，儘量少從事過分具有風險的交易、借貸或投資行為，才是避險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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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0 Ap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420-7647</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4月1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4月1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李允煉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非洲豬瘟不可輕忽！一不小心就可能違法甚至坐牢」
<br>「一塊肉，最高罰百萬？非洲豬瘟背後你不能不知道的法律風險！」從旅客到業者，一個不小心，可能從違規變成犯罪！今天這個主題，你一定要聽清楚，因為—很多人以為只是「帶個伴手禮」、「幫朋友收個包裹」，但其實，有可能直接觸法，甚至面臨坐牢風險。
<br>我們今天要談的就是—非洲豬瘟防疫與法律責任，這不只是防疫議題，更是每個人都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哪些行為最容易踩雷？為什麼一件小事會變成刑事案件？這一集，請一定要聽到最後。
<br>今天要跟大家談的是一個看似離我們生活有點距離，但其實法律責任非常嚴重的議題，就是「非洲豬瘟」。
<br>非洲豬瘟是一種高度傳染性的動物疾病，對豬隻幾乎是百分之百致死，而且目前沒有疫苗。一旦進入國內，不只是養豬產業會受到重創，整體食品安全、民生經濟都會受到嚴重影響。也因此，我國對非洲豬瘟採取非常嚴格的防疫措施，而這些措施背後，其實都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很多民眾可能不知道，一些看似「小事」，例如帶個肉乾回國，或網購國外食品，都有可能觸法，而且罰則非常重。
<br>最常見違法行為與法律責任
<br>我們先講最常見的情況，就是「旅客違規攜帶肉製品入境」。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及第45條之1的規定，如果從疫區攜帶豬肉製品入境，卻沒有主動申報：第一次被查獲：罰鍰20萬元，第二次以上：最高可罰到100萬元，而且這是「行政罰」，不是刑事案件，但金額已經非常高。
<br>另外，如果是外籍旅客，還有一個重要後果：如果當場繳不出罰款，可能直接被拒絕入境並遣返。所以很多人以為只是「帶個香腸」，其實風險非常高。
<br>三、從「罰錢」到「坐牢」的關鍵差別再來一個更嚴重的情況，就是「郵寄或走私肉品」。
<br>如果不是自己帶，而是透過：
<br>網路購買、國外寄送或刻意規避檢疫那就不只是罰錢，而是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br>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規定：擅自輸入禁止輸入的檢疫物（例如疫區豬肉）最重可處 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 3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如果行為具有「營利」或「走私」性質，還會適用《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同樣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
<br>300萬元以下罰金。簡單講：
<br>自己帶 → 高額罰鍰刻意寄送或販售 → 刑事責任（甚至於可能坐牢）
<br>為什麼法律要這麼嚴？
<br>很多人會問，為什麼只是肉製品，法律要這麼嚴格？
<br>原因其實很簡單：非洲豬瘟一旦進來，是不可逆的災害。
<br>過去其他國家經驗顯示，一旦疫情爆發：整場豬隻必須全面撲殺產業鏈全面停擺
<br>出口貿易受阻，甚至影響整體國家經濟。
<br>因此，法律採取「高罰鍰＋重刑責」，目的不是處罰，而是嚇阻風險發生。延伸法律風險（針對業者部分）除了前面提到的攜帶或走私，其實還有一些進階的法律風險，特別是針對業者：例如：申報不實、隱匿疫情、非法處理廚餘或病死豬、販售可能染疫的豬隻，這些行為，就不只是防疫問題，而會涉及多重犯罪，例如：
<br>刑法第215、216條：業務登載不實、行使不實文書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8條：非法處理及申報不實也就是說，一旦從「違規」變成「造假或營利」，法律責任會大幅升高。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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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李允煉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非洲豬瘟不可輕忽！一不小心就可能違法甚至坐牢」
<br>「一塊肉，最高罰百萬？非洲豬瘟背後你不能不知道的法律風險！」從旅客到業者，一個不小心，可能從違規變成犯罪！今天這個主題，你一定要聽清楚，因為—很多人以為只是「帶個伴手禮」、「幫朋友收個包裹」，但其實，有可能直接觸法，甚至面臨坐牢風險。
<br>我們今天要談的就是—非洲豬瘟防疫與法律責任，這不只是防疫議題，更是每個人都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哪些行為最容易踩雷？為什麼一件小事會變成刑事案件？這一集，請一定要聽到最後。
<br>今天要跟大家談的是一個看似離我們生活有點距離，但其實法律責任非常嚴重的議題，就是「非洲豬瘟」。
<br>非洲豬瘟是一種高度傳染性的動物疾病，對豬隻幾乎是百分之百致死，而且目前沒有疫苗。一旦進入國內，不只是養豬產業會受到重創，整體食品安全、民生經濟都會受到嚴重影響。也因此，我國對非洲豬瘟採取非常嚴格的防疫措施，而這些措施背後，其實都有明確的法律規範。很多民眾可能不知道，一些看似「小事」，例如帶個肉乾回國，或網購國外食品，都有可能觸法，而且罰則非常重。
<br>最常見違法行為與法律責任
<br>我們先講最常見的情況，就是「旅客違規攜帶肉製品入境」。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2項及第45條之1的規定，如果從疫區攜帶豬肉製品入境，卻沒有主動申報：第一次被查獲：罰鍰20萬元，第二次以上：最高可罰到100萬元，而且這是「行政罰」，不是刑事案件，但金額已經非常高。
<br>另外，如果是外籍旅客，還有一個重要後果：如果當場繳不出罰款，可能直接被拒絕入境並遣返。所以很多人以為只是「帶個香腸」，其實風險非常高。
<br>三、從「罰錢」到「坐牢」的關鍵差別再來一個更嚴重的情況，就是「郵寄或走私肉品」。
<br>如果不是自己帶，而是透過：
<br>網路購買、國外寄送或刻意規避檢疫那就不只是罰錢，而是可能涉及刑事犯罪。
<br>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1條規定：擅自輸入禁止輸入的檢疫物（例如疫區豬肉）最重可處 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 300萬元以下罰金。此外，如果行為具有「營利」或「走私」性質，還會適用《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同樣是7年以下有期徒刑
<br>300萬元以下罰金。簡單講：
<br>自己帶 → 高額罰鍰刻意寄送或販售 → 刑事責任（甚至於可能坐牢）
<br>為什麼法律要這麼嚴？
<br>很多人會問，為什麼只是肉製品，法律要這麼嚴格？
<br>原因其實很簡單：非洲豬瘟一旦進來，是不可逆的災害。
<br>過去其他國家經驗顯示，一旦疫情爆發：整場豬隻必須全面撲殺產業鏈全面停擺
<br>出口貿易受阻，甚至影響整體國家經濟。
<br>因此，法律採取「高罰鍰＋重刑責」，目的不是處罰，而是嚇阻風險發生。延伸法律風險（針對業者部分）除了前面提到的攜帶或走私，其實還有一些進階的法律風險，特別是針對業者：例如：申報不實、隱匿疫情、非法處理廚餘或病死豬、販售可能染疫的豬隻，這些行為，就不只是防疫問題，而會涉及多重犯罪，例如：
<br>刑法第215、216條：業務登載不實、行使不實文書刑法第339條：詐欺罪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8條：非法處理及申報不實也就是說，一旦從「違規」變成「造假或營利」，法律責任會大幅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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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5 Ap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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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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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4月1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4月1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br>莊文琪個案管理師
<br>節目內容：
<br>高牆內的少年：遲來的人
<br>生必修課！在青少年犯罪的領域中，不同於成人的嚴懲，更講究的是「矯正」與「教育」。不是所有人都能幸運地在成長路上平安長大、有人一課一課地教，但不代表此時的「補課」為時過晚。在少觀所，能在迷途的終點，預約重生的起點。社會大眾眼中的少觀所少年，可能是凶狠、不羈的。然而在實務現場中，走進高牆後看見的真相卻有所不同——那些刺青與保護色背後，更多的是膽怯與黯然。這群少年在面臨情緒、職涯與人際關係時，往往因為生命地圖中缺乏「替代選項」，而陷入了循環的困局。
<br>為此，更生保護會台北、新北、士林分會與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共同合作，辦理「愛、學習、成長系列講座」。每月邀請不同領域講師進行專題演講，主題涵蓋職涯規劃、自我情緒調節、性別關係與法律衛教等。這些講座看似五花八門，核心皆是以「帶領少年回歸社會」為基礎，讓這群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少年，在回歸家庭與校園前，學習必要的相處方式與心理韌性。
<br>活動當中，透過多元的感官體驗與實務分享，讓少年們從「被動接受」轉向「主動發掘」。我們發現，當少年感覺自己能掌握一點點主導權時，生命力便會重新回到他們身上。這些課程的目的，就是為了創造更多「原來可以這樣」的瞬間，挖掘出那些藏在迷霧後的可能性。
<br>在面對人生的轉捩點時，建立正確的價值觀與自我覺察，是青少年最重要的保護傘：
<br>1. 啟動內心的「緩衝機制」 當面對憤怒或同儕誘惑時，練習延後回應時間，學習不被情緒牽著走，避免做出錯誤的決定。
<br>2. 挖掘多元的「職涯選項」 透過影音製作、職人經驗分享等課程，讓少年看見除了「走捷徑」以外，自己還有更多的潛力與選擇，為自己走出一條更被照亮的路。
<br>3. 練習健康的「人際邊界」 在性別關係與交友中，學習分辨什麼是真正的支持，什麼是隱形的情緒勒索，建立自覺，保護自己得來不易的重生機會。
<br>4. 找尋生命的「陽光縫隙」 鼓勵少年主動思考未來，或許是開一間攤車的平淡夢想，只要給予適當的引導與支持，微光也能成長茁壯。
<br>成長在少觀所內不是停滯的，更像是一個「結束」的「開始」。透過這些遲來的人生必修課，我們陪伴少年學會主動思考、冷靜應對。當他們更有能力看穿生活中的陷阱與騙局，就能保護自己努力累積的未來，讓迷途的結束，成為重生的真正起點。
<br>「愛、學習、成長系列講座」涵蓋的主題有什麼？主題涵蓋職涯規劃、自我情緒調節、性別關係與法律衛教等。在面對人生的轉捩點時，建立正確的價值觀與自我覺察，如何建立青少年最重要的保護傘？
<br>1. 啟動內心的「緩衝機制」
<br>2. 挖掘多元的「職涯選項」 
<br>3. 練習健康的「人際邊界」 
<br>4. 鼓勵少年主動思考未來
<br>青少年犯罪的領域，不同於懲罰，更講求什麼？「矯正」與「教育」！青少年要如何透過「自我覺察」，為自己建立最重要的保護傘？自我覺察其實就是「看見自己正在發生什麼」。當青少年能夠察覺自己的情緒變化，例如焦慮、憤怒或孤單，就比較不會用衝動或偏差行為來宣洩。建立保護傘的關鍵，在於培養四個能力：第一是情緒緩衝，例如遇到壓力先停下來思考，而不是立即反應；第二是探索多元出路，理解人生不只有單一成功標準；第三是建立人際界線，學會說「不」，避免被同儕影響；第四是主動規劃未來，例如設定短期目標。舉例來說，一個學生如果知道自己容易被朋友慫恿，就能提前設下界線，這就是保護自己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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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
<br>莊文琪個案管理師
<br>節目內容：
<br>高牆內的少年：遲來的人
<br>生必修課！在青少年犯罪的領域中，不同於成人的嚴懲，更講究的是「矯正」與「教育」。不是所有人都能幸運地在成長路上平安長大、有人一課一課地教，但不代表此時的「補課」為時過晚。在少觀所，能在迷途的終點，預約重生的起點。社會大眾眼中的少觀所少年，可能是凶狠、不羈的。然而在實務現場中，走進高牆後看見的真相卻有所不同——那些刺青與保護色背後，更多的是膽怯與黯然。這群少年在面臨情緒、職涯與人際關係時，往往因為生命地圖中缺乏「替代選項」，而陷入了循環的困局。
<br>為此，更生保護會台北、新北、士林分會與法務部矯正署臺北少年觀護所共同合作，辦理「愛、學習、成長系列講座」。每月邀請不同領域講師進行專題演講，主題涵蓋職涯規劃、自我情緒調節、性別關係與法律衛教等。這些講座看似五花八門，核心皆是以「帶領少年回歸社會」為基礎，讓這群心智尚未成熟的青少年，在回歸家庭與校園前，學習必要的相處方式與心理韌性。
<br>活動當中，透過多元的感官體驗與實務分享，讓少年們從「被動接受」轉向「主動發掘」。我們發現，當少年感覺自己能掌握一點點主導權時，生命力便會重新回到他們身上。這些課程的目的，就是為了創造更多「原來可以這樣」的瞬間，挖掘出那些藏在迷霧後的可能性。
<br>在面對人生的轉捩點時，建立正確的價值觀與自我覺察，是青少年最重要的保護傘：
<br>1. 啟動內心的「緩衝機制」 當面對憤怒或同儕誘惑時，練習延後回應時間，學習不被情緒牽著走，避免做出錯誤的決定。
<br>2. 挖掘多元的「職涯選項」 透過影音製作、職人經驗分享等課程，讓少年看見除了「走捷徑」以外，自己還有更多的潛力與選擇，為自己走出一條更被照亮的路。
<br>3. 練習健康的「人際邊界」 在性別關係與交友中，學習分辨什麼是真正的支持，什麼是隱形的情緒勒索，建立自覺，保護自己得來不易的重生機會。
<br>4. 找尋生命的「陽光縫隙」 鼓勵少年主動思考未來，或許是開一間攤車的平淡夢想，只要給予適當的引導與支持，微光也能成長茁壯。
<br>成長在少觀所內不是停滯的，更像是一個「結束」的「開始」。透過這些遲來的人生必修課，我們陪伴少年學會主動思考、冷靜應對。當他們更有能力看穿生活中的陷阱與騙局，就能保護自己努力累積的未來，讓迷途的結束，成為重生的真正起點。
<br>「愛、學習、成長系列講座」涵蓋的主題有什麼？主題涵蓋職涯規劃、自我情緒調節、性別關係與法律衛教等。在面對人生的轉捩點時，建立正確的價值觀與自我覺察，如何建立青少年最重要的保護傘？
<br>1. 啟動內心的「緩衝機制」
<br>2. 挖掘多元的「職涯選項」 
<br>3. 練習健康的「人際邊界」 
<br>4. 鼓勵少年主動思考未來
<br>青少年犯罪的領域，不同於懲罰，更講求什麼？「矯正」與「教育」！青少年要如何透過「自我覺察」，為自己建立最重要的保護傘？自我覺察其實就是「看見自己正在發生什麼」。當青少年能夠察覺自己的情緒變化，例如焦慮、憤怒或孤單，就比較不會用衝動或偏差行為來宣洩。建立保護傘的關鍵，在於培養四個能力：第一是情緒緩衝，例如遇到壓力先停下來思考，而不是立即反應；第二是探索多元出路，理解人生不只有單一成功標準；第三是建立人際界線，學會說「不」，避免被同儕影響；第四是主動規劃未來，例如設定短期目標。舉例來說，一個學生如果知道自己容易被朋友慫恿，就能提前設下界線，這就是保護自己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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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4 Ap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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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4月1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4月1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陳雅詩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	主題：淺談房屋買賣AB契
<br>約的法律責任？新聞發想
<br>曾針對「通姦除罪」聲請大法官釋憲成名的「知名假律師」、富邦綜合開發公司負責人周方慰，涉侵占公司款項新臺幣2850萬元，又涉墊高公司房地產價格向銀行詐貸1.6億元，另通緝中的鈞言公司負責人蘇哲彥，再夥同其他共犯，假修繕名義詐得紓困補助2096萬5千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今依背信、銀行法等罪起訴周方慰等5人。
<br>何謂AB契約？
<br>（一）所謂的「AB契約」的意思就是「真假合約」或「陰陽合同」，以房屋買賣為例，買賣雙方會簽訂兩份契約，一份為檯面上向銀行申辦貸款或供政府機關查核之假契約，另一份為雙方真實房屋買賣契約，兩份契約之買賣價格不同。
<br>（二）買賣雙方簽立「AB契約」之動機？
<br>為何實務上會出現真假房屋買賣契約？大抵上有三個可能動機，就買方而言，可以降低買方頭期款壓力以達到「零元購屋」的目的，易言之，實務上銀行審核房屋貸款時，會依照申貸人經濟條件撥予約莫房價八成不等貸款予買方，銀行甚少會核准全額貸款，然若雙方在買賣契約上提高買價取信銀行，將有利於買方可獲得更多款項購屋，藉此減輕買方購屋需準備頭期款之壓力。就稅務方面，賣方以較低價格那份合約申報給地政機關，要轉手時可以減少被課稅金額以達節省房地合一稅。另外，由於不動產交易須完成實價登錄程序，透過真假合約申報，只要買方或賣方將高額房價之假契約向地政機關申報實價登錄後，就可以藉機炒作手上所持有的房屋價格，矇騙不知情消費者以獲得更高利潤。
<br>三、擬造房屋買賣AB契約涉及之法律責任（一）行政責任
<br>就行政責任而言，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的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不實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會被要求限期改正。如果屆期未改正，主管機關可以「按次處罰」，直到改正為止。
<br>（二）刑事責任
<br>買賣雙方以虛假房屋買賣契約藉此取信銀行，使銀行陷於錯誤核撥高額貸款，涉及刑法第216條及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等罪嫌，由於受害者是銀行，依照銀行法125條之3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買賣雙方亦可能構成較重之詐欺銀行罪嫌。再者，房屋買賣完畢後需進行實價登錄程序，亦可能夠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陳雅詩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	主題：淺談房屋買賣AB契
<br>約的法律責任？新聞發想
<br>曾針對「通姦除罪」聲請大法官釋憲成名的「知名假律師」、富邦綜合開發公司負責人周方慰，涉侵占公司款項新臺幣2850萬元，又涉墊高公司房地產價格向銀行詐貸1.6億元，另通緝中的鈞言公司負責人蘇哲彥，再夥同其他共犯，假修繕名義詐得紓困補助2096萬5千元，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今依背信、銀行法等罪起訴周方慰等5人。
<br>何謂AB契約？
<br>（一）所謂的「AB契約」的意思就是「真假合約」或「陰陽合同」，以房屋買賣為例，買賣雙方會簽訂兩份契約，一份為檯面上向銀行申辦貸款或供政府機關查核之假契約，另一份為雙方真實房屋買賣契約，兩份契約之買賣價格不同。
<br>（二）買賣雙方簽立「AB契約」之動機？
<br>為何實務上會出現真假房屋買賣契約？大抵上有三個可能動機，就買方而言，可以降低買方頭期款壓力以達到「零元購屋」的目的，易言之，實務上銀行審核房屋貸款時，會依照申貸人經濟條件撥予約莫房價八成不等貸款予買方，銀行甚少會核准全額貸款，然若雙方在買賣契約上提高買價取信銀行，將有利於買方可獲得更多款項購屋，藉此減輕買方購屋需準備頭期款之壓力。就稅務方面，賣方以較低價格那份合約申報給地政機關，要轉手時可以減少被課稅金額以達節省房地合一稅。另外，由於不動產交易須完成實價登錄程序，透過真假合約申報，只要買方或賣方將高額房價之假契約向地政機關申報實價登錄後，就可以藉機炒作手上所持有的房屋價格，矇騙不知情消費者以獲得更高利潤。
<br>三、擬造房屋買賣AB契約涉及之法律責任（一）行政責任
<br>就行政責任而言，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81條之2的規定，申報登錄價格不實者，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會被要求限期改正。如果屆期未改正，主管機關可以「按次處罰」，直到改正為止。
<br>（二）刑事責任
<br>買賣雙方以虛假房屋買賣契約藉此取信銀行，使銀行陷於錯誤核撥高額貸款，涉及刑法第216條及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等罪嫌，由於受害者是銀行，依照銀行法125條之3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銀行將銀行或第三人之財物交付…，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買賣雙方亦可能構成較重之詐欺銀行罪嫌。再者，房屋買賣完畢後需進行實價登錄程序，亦可能夠成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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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3 Ap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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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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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4月0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4月0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謝雯磯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跟蹤騷擾防制法之介紹：界線之外就是犯罪！一次搞懂跟蹤騷擾的法律紅線
<br>從「我只是關心」到「已經觸法」你不能不知道的跟騷法關鍵真相你有沒有遇過這樣的情況——訊息一直傳、電話一直打，甚至出現在你生活周遭？有人說那是「喜歡」、是「關心」，但你心裡卻越來越不舒服、甚至開始害怕。其實，這些行為很可能早已跨越界線，甚至觸犯法律！自從《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後，臺灣正式為「人身安全」建立更完整的防護網。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 #臺灣高等檢察署謝雯磯檢察官，帶大家一起深入了解什麼是跟蹤騷擾？
<br>哪些行為你以為沒事，其實已經違法？遇到時該怎麼保護自己？這不只是法律議題，而是每一個人都可能遇到的「生活安全課題」。一起來聽懂、記住，也保護自己與他人！
<br>人身安全保護之法律新紀元
<br>跟蹤騷擾行為為影響個人人格尊嚴、身心安全及行動自由的重大威脅。跟蹤騷擾常與家庭暴力、性侵害並列為婦女人身安全的三大危機。臺灣於民國 111 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其立法初衷在於完善社會安全網，填補過去社會秩序維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與刑法在處理非家庭成員間、非實體接觸騷擾行為時的法制空缺 。跟蹤騷擾行為之本質在於對他人生活領域的侵擾與控制，其行為樣態往往由迷戀、權力控制、性別歧視、情感追求挫折或性報復所驅動。不僅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懼與精神壓力，更可能演變為致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因此，建立一套結合行政約制、民事保護令與刑事處罰的多元防制體系，以達保護個人隱私與人身安全之目的。
<br>行為人若使用假帳號且身分不明，報案有用嗎？警察機關在受理報案後有職責介入調查。透過科技偵辦方式鎖定行為人身分。被害人應儘量完整保留遭騷擾之截圖與時間點，以利警方調閱歷程資料。
<br>被害人如果不提告，警察可以處理嗎？視罪名而定。一般的跟蹤騷擾罪屬於「告訴乃論」，若被害人不願提告，警方僅能發動「書面告誡」之行政約制，無法移送刑事起訴 。但若行為人「攜帶凶器」或「違反保護令」，則屬於「非告訴乃論」，即便被害人不提告，警方亦須依法主動偵辦移送。
<br>收到書面告誡後，行為人若變換騷擾方式，是否可以聲請保護令？可以。只要行為人在收到書面告誡後的 2 年內，對同一被害人再次實施 8 大行為樣態中的「任何一種」，即符合聲請保護令的要件，不限於原有的騷擾方式。
<br>與家庭暴力案件的保護令有何不同？依照本法第 5 條規定，若雙方屬於家庭成員或具備現有、曾有之親密關係，應優先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 。但行為人若有跟蹤騷擾之客觀行為，警察機關仍可核發《跟騷法》之書面告誡，提供雙重保障。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謝雯磯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跟蹤騷擾防制法之介紹：界線之外就是犯罪！一次搞懂跟蹤騷擾的法律紅線
<br>從「我只是關心」到「已經觸法」你不能不知道的跟騷法關鍵真相你有沒有遇過這樣的情況——訊息一直傳、電話一直打，甚至出現在你生活周遭？有人說那是「喜歡」、是「關心」，但你心裡卻越來越不舒服、甚至開始害怕。其實，這些行為很可能早已跨越界線，甚至觸犯法律！自從《跟蹤騷擾防制法》上路後，臺灣正式為「人身安全」建立更完整的防護網。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 #臺灣高等檢察署謝雯磯檢察官，帶大家一起深入了解什麼是跟蹤騷擾？
<br>哪些行為你以為沒事，其實已經違法？遇到時該怎麼保護自己？這不只是法律議題，而是每一個人都可能遇到的「生活安全課題」。一起來聽懂、記住，也保護自己與他人！
<br>人身安全保護之法律新紀元
<br>跟蹤騷擾行為為影響個人人格尊嚴、身心安全及行動自由的重大威脅。跟蹤騷擾常與家庭暴力、性侵害並列為婦女人身安全的三大危機。臺灣於民國 111 年 6 月 1 日正式施行《跟蹤騷擾防制法》（以下簡稱「本法」），其立法初衷在於完善社會安全網，填補過去社會秩序維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與刑法在處理非家庭成員間、非實體接觸騷擾行為時的法制空缺 。跟蹤騷擾行為之本質在於對他人生活領域的侵擾與控制，其行為樣態往往由迷戀、權力控制、性別歧視、情感追求挫折或性報復所驅動。不僅造成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懼與精神壓力，更可能演變為致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因此，建立一套結合行政約制、民事保護令與刑事處罰的多元防制體系，以達保護個人隱私與人身安全之目的。
<br>行為人若使用假帳號且身分不明，報案有用嗎？警察機關在受理報案後有職責介入調查。透過科技偵辦方式鎖定行為人身分。被害人應儘量完整保留遭騷擾之截圖與時間點，以利警方調閱歷程資料。
<br>被害人如果不提告，警察可以處理嗎？視罪名而定。一般的跟蹤騷擾罪屬於「告訴乃論」，若被害人不願提告，警方僅能發動「書面告誡」之行政約制，無法移送刑事起訴 。但若行為人「攜帶凶器」或「違反保護令」，則屬於「非告訴乃論」，即便被害人不提告，警方亦須依法主動偵辦移送。
<br>收到書面告誡後，行為人若變換騷擾方式，是否可以聲請保護令？可以。只要行為人在收到書面告誡後的 2 年內，對同一被害人再次實施 8 大行為樣態中的「任何一種」，即符合聲請保護令的要件，不限於原有的騷擾方式。
<br>與家庭暴力案件的保護令有何不同？依照本法第 5 條規定，若雙方屬於家庭成員或具備現有、曾有之親密關係，應優先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民事保護令 。但行為人若有跟蹤騷擾之客觀行為，警察機關仍可核發《跟騷法》之書面告誡，提供雙重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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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8 Ap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408-7643</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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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4月0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4月0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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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總會
<br>馨生人(宜蘭) 林詮盛先生
<br>節目內容：
<br>面對失去的傷痛與向前邁進的勇氣－犯罪被害人的心路歷程，面對失去的傷痛，走向重生的力量從被害到重生，讓陪伴成為力量，在我們的生命裡，或許都曾經歷過失去，但有一種失去，是突如其來、毫無準備，甚至改變整個家庭的命運。當意外或犯罪發生的那一刻，留下的不只是事件本身，而是一段漫長的復原旅程。邀請犯罪被害人也就是馨生人林詮盛先生。到空中的現場！他不只是走過傷痛的人，更是選擇站出來，用自己的經歷，陪伴更多人的一盞光
<br>YOYO Live Show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合作進行法治教育節目，從110年開始持續到了今天也邁入第5個年頭，這5年來我們訪談過各式各樣的犯罪被害主題，但是從來沒有像今天一樣，那是什麼樣的原因讓你今天願意來到空中與大家分享？是因為什麼樣事件認識了犯保協會？線上收聽頻道的聽眾朋友大家好！我是詮盛，正如主持人談到的，我本身是馨生人，在2017年家裡遭逢爸爸因為車禍關係，媽媽本身是越南人所以對台灣的法律條文比較不知道，也不知道在遇到這樣的突發狀況，可以向哪邊尋求資源及協助，所以才進而認識了犯保宜蘭分會。今天非常榮幸能夠獲得節目的邀請到線上跟大家分享，犯保宜蘭分會的鈴慧主任，我都稱呼她鈴慧姐姐，詢問邀請我能否到空中和大家分享，真的非常榮幸也很開心。
<br>這樣聽起來，詮盛與犯保宜蘭分會的接觸其實也8.9年的時間了，那這段期間犯保有沒有讓你最印象深刻或特別感動的時候？其實真的很感謝犯保宜蘭分會的鈴慧姐姐，因為在家裡遭逢變故的時候真的！很不知所措！尤其媽媽在那段時間除了要處理後續的法律程序，跟照顧家裡包含
<br>我在內的三個孩子，弟弟本身是身心障礙同時也是目睹整個車禍過程的當事人，所以媽媽要花更多心力在關心弟弟上面，所以當時真的很感謝鈴慧姐姐的協助，讓我們可以更安心的度過那段艱辛的路程！我記得在大學畢業後，也有跟鈴慧姐姐說我有活動主持的能力，未來如果分會有需要我協助的地方，真的非常樂意貢獻自己的綿薄之力來回饋分會。
<br>有聽說詮盛本身也是活動主持人，主持了多場分會的關懷活動，在活動中一定也接觸到了許多相同的被害家庭(馨生家庭)，不知道這些過程中你有什麼感觸？第一次接觸到犯保相關活動是2023年的犯罪被害保護工作的表揚大會上，也因為這樣的契機才有機會接觸主持更多分會的關懷活動，在這過程中，有遇到像
<br>我一樣的馨生家庭、馨生夥伴，我印象很深刻的是在士林分會的新春關懷餐會上，有遇到重傷的馨生朋友，不會因為生活上的突然變故，而選擇把自己封閉起來，而是用更積極的心態參與各式活動，由衷感到很感動。
<br>在節目的最後，是不是可以請詮盛給現在可能還因為各種人生的意外而受折磨的人們一些什麼建議或是鼓勵的話？答：沒有家庭或是任何人會想要生活遭逢變故或徹底改變生活的方式，但是當真
<br>的遭遇了，可以給自己一小段時間難過跟宣洩情緒，可以哭出來、可以放聲將自己的難過說出來，但真的要永遠記得身邊其實還有很多人、很多資源，一定會在自己最辛苦的時候伸出援手、溫暖的接住我們，傷心的事、難過的事終究會過去，也想邀請目前在收聽節目的聽眾朋友，可以多多關心身邊的親戚、朋友、跟了解
<br>犯保的服務內容，如果真的有親戚、朋友好像遭遇到犯保所服務的變故狀態，不要忘記分享這個資源，讓專業與溫暖的犯保來做協助！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總會
<br>馨生人(宜蘭) 林詮盛先生
<br>節目內容：
<br>面對失去的傷痛與向前邁進的勇氣－犯罪被害人的心路歷程，面對失去的傷痛，走向重生的力量從被害到重生，讓陪伴成為力量，在我們的生命裡，或許都曾經歷過失去，但有一種失去，是突如其來、毫無準備，甚至改變整個家庭的命運。當意外或犯罪發生的那一刻，留下的不只是事件本身，而是一段漫長的復原旅程。邀請犯罪被害人也就是馨生人林詮盛先生。到空中的現場！他不只是走過傷痛的人，更是選擇站出來，用自己的經歷，陪伴更多人的一盞光
<br>YOYO Live Show與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合作進行法治教育節目，從110年開始持續到了今天也邁入第5個年頭，這5年來我們訪談過各式各樣的犯罪被害主題，但是從來沒有像今天一樣，那是什麼樣的原因讓你今天願意來到空中與大家分享？是因為什麼樣事件認識了犯保協會？線上收聽頻道的聽眾朋友大家好！我是詮盛，正如主持人談到的，我本身是馨生人，在2017年家裡遭逢爸爸因為車禍關係，媽媽本身是越南人所以對台灣的法律條文比較不知道，也不知道在遇到這樣的突發狀況，可以向哪邊尋求資源及協助，所以才進而認識了犯保宜蘭分會。今天非常榮幸能夠獲得節目的邀請到線上跟大家分享，犯保宜蘭分會的鈴慧主任，我都稱呼她鈴慧姐姐，詢問邀請我能否到空中和大家分享，真的非常榮幸也很開心。
<br>這樣聽起來，詮盛與犯保宜蘭分會的接觸其實也8.9年的時間了，那這段期間犯保有沒有讓你最印象深刻或特別感動的時候？其實真的很感謝犯保宜蘭分會的鈴慧姐姐，因為在家裡遭逢變故的時候真的！很不知所措！尤其媽媽在那段時間除了要處理後續的法律程序，跟照顧家裡包含
<br>我在內的三個孩子，弟弟本身是身心障礙同時也是目睹整個車禍過程的當事人，所以媽媽要花更多心力在關心弟弟上面，所以當時真的很感謝鈴慧姐姐的協助，讓我們可以更安心的度過那段艱辛的路程！我記得在大學畢業後，也有跟鈴慧姐姐說我有活動主持的能力，未來如果分會有需要我協助的地方，真的非常樂意貢獻自己的綿薄之力來回饋分會。
<br>有聽說詮盛本身也是活動主持人，主持了多場分會的關懷活動，在活動中一定也接觸到了許多相同的被害家庭(馨生家庭)，不知道這些過程中你有什麼感觸？第一次接觸到犯保相關活動是2023年的犯罪被害保護工作的表揚大會上，也因為這樣的契機才有機會接觸主持更多分會的關懷活動，在這過程中，有遇到像
<br>我一樣的馨生家庭、馨生夥伴，我印象很深刻的是在士林分會的新春關懷餐會上，有遇到重傷的馨生朋友，不會因為生活上的突然變故，而選擇把自己封閉起來，而是用更積極的心態參與各式活動，由衷感到很感動。
<br>在節目的最後，是不是可以請詮盛給現在可能還因為各種人生的意外而受折磨的人們一些什麼建議或是鼓勵的話？答：沒有家庭或是任何人會想要生活遭逢變故或徹底改變生活的方式，但是當真
<br>的遭遇了，可以給自己一小段時間難過跟宣洩情緒，可以哭出來、可以放聲將自己的難過說出來，但真的要永遠記得身邊其實還有很多人、很多資源，一定會在自己最辛苦的時候伸出援手、溫暖的接住我們，傷心的事、難過的事終究會過去，也想邀請目前在收聽節目的聽眾朋友，可以多多關心身邊的親戚、朋友、跟了解
<br>犯保的服務內容，如果真的有親戚、朋友好像遭遇到犯保所服務的變故狀態，不要忘記分享這個資源，讓專業與溫暖的犯保來做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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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7 Ap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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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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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4月0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4月0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br>林晏如中級專員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就業不孤單，職涯
<br>更「馨」安！在人生的某些時刻，突如其來的事件可能改變?個家庭原本穩 定的生活節奏。當家庭因為被害事件而頓失經濟來源，重新回到職 場，不只是為了維持生計，更是?段重新站起來、重新規劃未來的 開始。然而，對許多人而言，無論是因離開職場?段時間而缺乏專 業技能，或因被害事件而必須改變原有的就業型態，甚至對未來方 向感到迷惘，都可能讓求職之路顯得格外艱難。 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業協助」成為許多家庭重要的支持力量。 透過政府機構與相關協會所提供的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及創業貸 款資源，不僅能幫助求職者重新建立信心，也能逐步找到適合自己 的工作方向，為生活開啟新的可能。
<br>協會目前有哪些自辦的技藝訓練課程呢？需要報名費用嗎？目前臺北分會開辦的技藝訓練課程包括編織班、手工皂班以及 花葉移印染班等。各地分會也會依照當年度服務對象需求與經費情 形，不定期規劃開班。若有興趣，建議多留意分會公告資訊，或直 接致電各地分會詢問。 
<br>協會提到的「媒合營銷管道」是什麼意思？ 若馨生人目前沒有就業或職訓需求，但有自行經營或製作的產 品，協會可視情況協助提供銷售機會，例如在協會活動或會議中設 置攤位、協助採購產品，或透過網站與分會 Line 群組協助推廣產品 資訊。 不過，是否能提供相關營銷機會，仍需視產品類型並經各地分會評 估，因此無法保證?定可以提供。 協會分享 每年 11 月都會在新竹遠東巨城購物中心舉辦「馨生市 4 集」，展示馨生人參與訓練後的成果，同時也提供產品販售的機會。 活動不僅讓更多民眾看見他們的努力與創作，也成為?個彼此支持 與鼓勵的平台。 
<br>在創業支持方面，不少馨生人也關心申請補助或貸款需要具備 哪些條件？ 若有意申請創業補助或貸款，受保護人可以先向協會提出申 請，開立「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取得相關身分證明後，便可 進?步結合勞動部推動的「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方案。針對具有 「馨生人」身分的申請人，相關計畫提供貸款利息優惠等補助措施，希望能減輕創業初期的資金壓力，讓有心投入創業的人能更安 心起步。 除了資金協助之外，協會也觀察到，有些馨生商家在創業初期其實 已具備?定基礎，只要再多?些專業輔導，就能進?步提升發展空 間。因此，協會也推動「潛力馨生商家升級輔導計畫」，針對具有發 展潛力的馨生商家提供進?步的支持與協助。 
<br>這項計畫的輔導內容相當多元，包含店面場域優化、商品生產流程 5 改善、包裝設計調整，以及商品行銷與廣告推廣等面向，同時也會 協助評估與規劃商品風險保障。
<br>整體計畫最高可提供新臺幣 10 萬元 的資金支持，希望透過專業規劃與設計，協助馨生商店進行優化與 改造，進?步強化品牌的視覺識別形象，並提升消費者的回訪率。 結語在輔導過程中，除了改善店面與商品外，更重要的是協助商家 凸顯產品特色，提升市場競爭力。透過導入品牌經營的概念與行銷 亮點，不僅能帶動消費與營業績效，也有機會吸引更多目標客群，逐步建立穩定的客源與長遠發展基礎。對許多正在努力重新出發的創業者而言，這些支持不僅是資源上的協助，也是?份持續向前的力量。最後希望透過這些就業、職訓資源介紹，讓更多需要幫助的人知 道，在困難時刻，其實並不是孤單?人，社會中仍有許多力量正默 默地提供支持與機會，陪伴每?個人走向新的開始！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br>林晏如中級專員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就業不孤單，職涯
<br>更「馨」安！在人生的某些時刻，突如其來的事件可能改變?個家庭原本穩 定的生活節奏。當家庭因為被害事件而頓失經濟來源，重新回到職 場，不只是為了維持生計，更是?段重新站起來、重新規劃未來的 開始。然而，對許多人而言，無論是因離開職場?段時間而缺乏專 業技能，或因被害事件而必須改變原有的就業型態，甚至對未來方 向感到迷惘，都可能讓求職之路顯得格外艱難。 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業協助」成為許多家庭重要的支持力量。 透過政府機構與相關協會所提供的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及創業貸 款資源，不僅能幫助求職者重新建立信心，也能逐步找到適合自己 的工作方向，為生活開啟新的可能。
<br>協會目前有哪些自辦的技藝訓練課程呢？需要報名費用嗎？目前臺北分會開辦的技藝訓練課程包括編織班、手工皂班以及 花葉移印染班等。各地分會也會依照當年度服務對象需求與經費情 形，不定期規劃開班。若有興趣，建議多留意分會公告資訊，或直 接致電各地分會詢問。 
<br>協會提到的「媒合營銷管道」是什麼意思？ 若馨生人目前沒有就業或職訓需求，但有自行經營或製作的產 品，協會可視情況協助提供銷售機會，例如在協會活動或會議中設 置攤位、協助採購產品，或透過網站與分會 Line 群組協助推廣產品 資訊。 不過，是否能提供相關營銷機會，仍需視產品類型並經各地分會評 估，因此無法保證?定可以提供。 協會分享 每年 11 月都會在新竹遠東巨城購物中心舉辦「馨生市 4 集」，展示馨生人參與訓練後的成果，同時也提供產品販售的機會。 活動不僅讓更多民眾看見他們的努力與創作，也成為?個彼此支持 與鼓勵的平台。 
<br>在創業支持方面，不少馨生人也關心申請補助或貸款需要具備 哪些條件？ 若有意申請創業補助或貸款，受保護人可以先向協會提出申 請，開立「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取得相關身分證明後，便可 進?步結合勞動部推動的「微型創業鳳凰貸款」方案。針對具有 「馨生人」身分的申請人，相關計畫提供貸款利息優惠等補助措施，希望能減輕創業初期的資金壓力，讓有心投入創業的人能更安 心起步。 除了資金協助之外，協會也觀察到，有些馨生商家在創業初期其實 已具備?定基礎，只要再多?些專業輔導，就能進?步提升發展空 間。因此，協會也推動「潛力馨生商家升級輔導計畫」，針對具有發 展潛力的馨生商家提供進?步的支持與協助。 
<br>這項計畫的輔導內容相當多元，包含店面場域優化、商品生產流程 5 改善、包裝設計調整，以及商品行銷與廣告推廣等面向，同時也會 協助評估與規劃商品風險保障。
<br>整體計畫最高可提供新臺幣 10 萬元 的資金支持，希望透過專業規劃與設計，協助馨生商店進行優化與 改造，進?步強化品牌的視覺識別形象，並提升消費者的回訪率。 結語在輔導過程中，除了改善店面與商品外，更重要的是協助商家 凸顯產品特色，提升市場競爭力。透過導入品牌經營的概念與行銷 亮點，不僅能帶動消費與營業績效，也有機會吸引更多目標客群，逐步建立穩定的客源與長遠發展基礎。對許多正在努力重新出發的創業者而言，這些支持不僅是資源上的協助，也是?份持續向前的力量。最後希望透過這些就業、職訓資源介紹，讓更多需要幫助的人知 道，在困難時刻，其實並不是孤單?人，社會中仍有許多力量正默 默地提供支持與機會，陪伴每?個人走向新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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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6 Ap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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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4月0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4月0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	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洪三?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	主題：被害人對於檢察官
<br>不起訴處分有何救濟途徑聲請再議，不起訴不代表沒機會！你的權利你知道嗎？從再議到自訴的關鍵救濟路徑一次搞懂不起訴後的法律翻盤機會！你有沒有遇過這種情況明明覺得自己是被害人，結果卻收到「不起訴處分書」，那一刻是不是又錯愕又無助？很多人以為「不起訴＝案件結束」，但其實法律給了你「再一次爭取正義的機會」！今天特別邀請到洪三?檢察官，帶大家深入了解：當檢察官不起訴時，被害人還有哪些救濟途徑？什麼是「聲請再議」？又該怎麼正確使用？
<br>這一集不只是法律知識，而是每個人都可能用得到的重要權利，請一定要聽清楚！
<br>什麼是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有哪些種類？不起訴處分是指檢察官在偵查後，認為案件不適合進入法院審判，因此決定不提起公訴。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大致分為「絕對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前者是因法律明文規定，例如時效完成、被告死亡或犯罪嫌疑不足等，屬於必須不起訴；後者則是檢察官基於案件情節輕微、犯罪影響不大等理由，行使裁量權決定不起訴。這兩種情況在法律效果上不同，但都會影響被害人的權益，因此了解其差異非常重要，才能判斷後續是否有救濟空間。哪些人可以對不起訴處分提出救濟？依法律規定，能提出救濟的主要是「告訴人」，也就是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並依法提出告訴的人。這裡的「直接被害」非常關鍵，例如公司被竊盜，告訴人應是公司法人，而不是個別員工或股東。很多民眾誤以為只要覺得不公平就可以聲請再議，但實際上若不具備告訴人身分，聲請很可能被駁回。此外，有些犯罪屬於保護國家法益，例如行賄或偽證，一般民眾即使間接受影響，也不一定具備告訴人資格。因此，在採取法律行動前，先確認自身資格，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什麼是「聲請再議」？流程是什麼？聲請再議是當告訴人對不起訴處分不服時，向上級檢察機關請求重新審查的一種法律救濟方式。程序上必須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10日內，以書面提出理由，並透過原檢察官送交上級檢察署。內容必須清楚說明不服的理由，例如偵查不完整或事實認定錯誤。值得注意的是，聲請再議不是重新講故事，而是要針對檢察官判斷提出具體質疑與證據補強。若未在期限內提出或理由不完整，將可能被認定不合法而遭駁回。聲請再議後會有什麼結果？聲請再議後，案件會由上級檢察署進行審查，可能出現幾種結果：第一，認為再議有理由，撤銷原不起訴處分，發回續查或直接起訴；第二，認為無理由，維持原處分並駁回；第三，發現程序問題，要求補正；第四，認定聲請不合法直接駁回。實務上最常見的是「駁回再議」，但並不代表完全沒有機會。關鍵在於聲請理由是否具體、證據是否充分。這也是為什麼很多案件會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提高成功機率。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	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洪三?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	主題：被害人對於檢察官
<br>不起訴處分有何救濟途徑聲請再議，不起訴不代表沒機會！你的權利你知道嗎？從再議到自訴的關鍵救濟路徑一次搞懂不起訴後的法律翻盤機會！你有沒有遇過這種情況明明覺得自己是被害人，結果卻收到「不起訴處分書」，那一刻是不是又錯愕又無助？很多人以為「不起訴＝案件結束」，但其實法律給了你「再一次爭取正義的機會」！今天特別邀請到洪三?檢察官，帶大家深入了解：當檢察官不起訴時，被害人還有哪些救濟途徑？什麼是「聲請再議」？又該怎麼正確使用？
<br>這一集不只是法律知識，而是每個人都可能用得到的重要權利，請一定要聽清楚！
<br>什麼是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有哪些種類？不起訴處分是指檢察官在偵查後，認為案件不適合進入法院審判，因此決定不提起公訴。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大致分為「絕對不起訴」與「相對不起訴」。前者是因法律明文規定，例如時效完成、被告死亡或犯罪嫌疑不足等，屬於必須不起訴；後者則是檢察官基於案件情節輕微、犯罪影響不大等理由，行使裁量權決定不起訴。這兩種情況在法律效果上不同，但都會影響被害人的權益，因此了解其差異非常重要，才能判斷後續是否有救濟空間。哪些人可以對不起訴處分提出救濟？依法律規定，能提出救濟的主要是「告訴人」，也就是因犯罪而直接受害並依法提出告訴的人。這裡的「直接被害」非常關鍵，例如公司被竊盜，告訴人應是公司法人，而不是個別員工或股東。很多民眾誤以為只要覺得不公平就可以聲請再議，但實際上若不具備告訴人身分，聲請很可能被駁回。此外，有些犯罪屬於保護國家法益，例如行賄或偽證，一般民眾即使間接受影響，也不一定具備告訴人資格。因此，在採取法律行動前，先確認自身資格，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什麼是「聲請再議」？流程是什麼？聲請再議是當告訴人對不起訴處分不服時，向上級檢察機關請求重新審查的一種法律救濟方式。程序上必須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10日內，以書面提出理由，並透過原檢察官送交上級檢察署。內容必須清楚說明不服的理由，例如偵查不完整或事實認定錯誤。值得注意的是，聲請再議不是重新講故事，而是要針對檢察官判斷提出具體質疑與證據補強。若未在期限內提出或理由不完整，將可能被認定不合法而遭駁回。聲請再議後會有什麼結果？聲請再議後，案件會由上級檢察署進行審查，可能出現幾種結果：第一，認為再議有理由，撤銷原不起訴處分，發回續查或直接起訴；第二，認為無理由，維持原處分並駁回；第三，發現程序問題，要求補正；第四，認定聲請不合法直接駁回。實務上最常見的是「駁回再議」，但並不代表完全沒有機會。關鍵在於聲請理由是否具體、證據是否充分。這也是為什麼很多案件會建議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提高成功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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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1 Ap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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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3月3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3月3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	法務部保護司
<br>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br>綜合規劃組江佳蓉主任行政執行官兼組長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執行有愛 公義無礙-剛柔並濟的行政執行思維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	法務部保護司
<br>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br>綜合規劃組江佳蓉主任行政執行官兼組長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執行有愛 公義無礙-剛柔並濟的行政執行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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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1 Ma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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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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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3月3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3月3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有人鼓吹投資「虛擬貨幣」民眾要投資前，先認清，台灣目前只有８家是合規虛擬資產業！！
<br>虛擬資產業者提供服務法律依據為何？依照洗錢防制法第 6 條第１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br>第２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前項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br>第3項，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第一項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br>第4項，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br>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有人鼓吹投資「虛擬貨幣」民眾要投資前，先認清，台灣目前只有８家是合規虛擬資產業！！
<br>虛擬資產業者提供服務法律依據為何？依照洗錢防制法第 6 條第１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br>第２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前項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br>第3項，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第一項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br>第4項，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br>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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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1 Ma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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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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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3月3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3月3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台灣高等檢察署
<br>李豫雙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淺談保險詐欺
<br>「看不見的犯罪」—揭開保險詐欺的真相不是騙保險公司那麼簡單！一念之差，可能換來刑責與人生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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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台灣高等檢察署
<br>李豫雙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淺談保險詐欺
<br>「看不見的犯罪」—揭開保險詐欺的真相不是騙保險公司那麼簡單！一念之差，可能換來刑責與人生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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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1 Ma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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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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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3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3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br>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經濟組胡淙惟專員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 網路求職陷阱多，小心淪為詐騙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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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br>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經濟組胡淙惟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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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 網路求職陷阱多，小心淪為詐騙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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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30 Ma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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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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