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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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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zh-TW</language>
<Copyright>正聲廣播公司 Chengsheng Broadcasting Corp.版權所有</Copyright>
<itunes:subtitle>生活法律gogogo</itunes:subtitle>
<itunes:author>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itunes:author>
<itunes:summary>YOYO Live Show -- 生活法律與法庭&#13;
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13;
生活法律便利通（生活法庭）&#13;
本節目結合技訓成果及辦理「家庭支持方案」，對象包含毒品施用者家庭成員、高風險家庭及弱勢子女，現今擴大納入非毒品及長刑期收容人，透過一系列的支持團體、家庭日、家庭關懷活動，協助家庭關係探索，學習溝通技巧及親職教育，發展良性親子溝通，促使家人接納與支持，重建因監禁隔離而中斷的親職角色，建構回歸社會的橋梁。&#13;
讓收容人出監前能與家庭建立關係，對將來復歸社會、就業、就學等皆有很大助益。屏監表示，會持續結合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等團體，努力推動家庭支持方案，配合深入的家庭關懷尋求解決方法，讓收容人產生「我的改變可以被看見」的信念。&#13;
正聲廣播台北調頻台（FM104.1）&#13;
http://www.csbc.com.tw/yoyoliveshow/</itunes:summary>
<description>YOYO Live Show -- 生活法律與法庭
生活法律gogogo 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生活法律便利通（生活法庭）
本節目結合技訓成果及辦理「家庭支持方案」，對象包含毒品施用者家庭成員、高風險家庭及弱勢子女，現今擴大納入非毒品及長刑期收容人，透過一系列的支持團體、家庭日、家庭關懷活動，協助家庭關係探索，學習溝通技巧及親職教育，發展良性親子溝通，促使家人接納與支持，重建因監禁隔離而中斷的親職角色，建構回歸社會的橋梁。
讓收容人出監前能與家庭建立關係，對將來復歸社會、就業、就學等皆有很大助益。屏監表示，會持續結合屏東縣社會工作者協會等團體，努力推動家庭支持方案，配合深入的家庭關懷尋求解決方法，讓收容人產生「我的改變可以被看見」的信念。
正聲廣播台北調頻台（FM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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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Fri, 24 Apr 2026 02:52:33 +0000</pubDate>       
  <Webmaster>cpu@csbc.com.tw</Webmas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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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生活法律與法庭  LOGO</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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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正聲廣播公司</copyright><itunes:category text="Society &amp; Culture"/><itunes:owner><itunes:email>cpu@csbc.com.tw</itunes:email><itunes:name>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itunes:name></itunes:owner><item>
<title>115年03月3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3月3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有人鼓吹投資「虛擬貨幣」民眾要投資前，先認清，台灣目前只有８家是合規虛擬資產業！！
<br>虛擬資產業者提供服務法律依據為何？依照洗錢防制法第 6 條第１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br>第２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前項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br>第3項，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第一項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br>第4項，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br>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有人鼓吹投資「虛擬貨幣」民眾要投資前，先認清，台灣目前只有８家是合規虛擬資產業！！
<br>虛擬資產業者提供服務法律依據為何？依照洗錢防制法第 6 條第１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
<br>第２項，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前項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br>第3項，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第一項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br>第4項，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br>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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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1 Ma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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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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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3月3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3月3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台灣高等檢察署
<br>李豫雙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淺談保險詐欺
<br>「看不見的犯罪」—揭開保險詐欺的真相不是騙保險公司那麼簡單！一念之差，可能換來刑責與人生代價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台灣高等檢察署
<br>李豫雙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淺談保險詐欺
<br>「看不見的犯罪」—揭開保險詐欺的真相不是騙保險公司那麼簡單！一念之差，可能換來刑責與人生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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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1 Ma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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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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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3月3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3月3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	法務部保護司
<br>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br>綜合規劃組江佳蓉主任行政執行官兼組長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執行有愛 公義無礙-剛柔並濟的行政執行思維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	法務部保護司
<br>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br>綜合規劃組江佳蓉主任行政執行官兼組長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執行有愛 公義無礙-剛柔並濟的行政執行思維
]]></itunes: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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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1 Ma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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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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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3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3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br>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經濟組胡淙惟專員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 網路求職陷阱多，小心淪為詐騙幫兇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br>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經濟組胡淙惟專員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 網路求職陷阱多，小心淪為詐騙幫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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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30 Ma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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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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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3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3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李安蕣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用火用電別大意、火災風險與責任「用火用電別大意！安全祭祀與居家防火全攻略從清明祭祀到日常生活的防火守則」清明將至，祭祀活動與居家用火用電需求增加，稍不留意，就可能釀成火災事故。今天我們邀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安蕣檢察官，帶大家深入了解日常用火、用電的潛在危險、火災常見情形，以及違法放火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透過這次節目，我們將學會如何安全祭祀、合理用電，也希望每位民眾都能平安、安心過節。家庭使用高功率電器（電暖器、烘衣機等）最常見的危險有哪些？高功率電器若直接接入老舊插座、延長線過長或同時使用多台設備，容易導致插座過熱、電線老化甚至短路，引發火災。特別是夜間或長時間無人看管時，火勢可瞬間蔓延至整個居家空間，造成重大財產與生命威脅。正確做法包括使用自動斷電插座、定期檢查電線狀態、保持周邊空間無可燃物。安全用電，是避免家庭火災的第一步，每一次插上插座，都要對自己與家人負責。燃燒芳香精油蠟燭時，應注意哪些安全細節？答：燃燒蠟燭時，火源應置於穩固容器內，避免靠近窗簾、紙張、衣物或易燃物。切勿離開現場，並保持空間通風但無強風。燃燒後務必確認火焰完全熄滅，避免餘火復燃。最好在旁準備水盆或滅火器以防意外。民眾常忽視小小火苗的危險，一旦火勢蔓延，後果嚴重。提醒大家，香氛與溫馨的環境固然美好，但安全永遠是第一優先，點燃前先想後果，熄滅後再安心離開。在森林或山區拾木生火，會面臨什麼法律與刑事責任？依《森林法》第53條，任何人在森林或山區引火燒毀樹木或林地，可能觸犯刑責，並面臨最高刑期與12萬至60萬元不等罰鍰。如果火勢蔓延至民宅或公共設施，還可能構成《刑法》失火罪，責任更嚴重。火災不僅破壞自然環境，也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財產，民眾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切勿冒險生火。安全觀念要從「不隨意用火」開始，每一次生火都等於承擔風險。即將來到清明時節，民俗焚香焚燒金紙等行為有一定危險，近日天冷民眾使用電暖器、燃燒芳香精油蠟燭等行為亦有一定風險，列舉可能涉犯刑責行政責任，並提供相關建議。常見態樣（一）	燒金紙或草類等其他物品未注意撲滅：燒燬建築物、物品、森林（二）	同時使用高功率電器：電暖器、吹風機、電磁爐、烘衣機、熱水器（三）	燃燒芳香精油蠟燭等（四）	森林拾木生火
<br>可能法律責任（一）	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之失火罪（建築物、一般物品）（二）	森林法第50、52條（竊取森林/保安林主、副產物）（三）	森林法第53條之失火燒燬森林罪（同法第56、34條引火行為處12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四）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32條處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避免違犯方法（一）	確認完全撲滅火苗（二）	高功率電器直接使用牆壁上插座或過載自動斷電插座；注意插座及延長線溫度與老化情形適時更換
<br>（三）	使用之電熱器或燃燒中之芳香蠟燭等物品周邊淨空，避免延燒（四）	隨時注意芳香蠟燭燃燒情形，完全撲滅才離開（五）	勿取森林竹木生火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李安蕣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用火用電別大意、火災風險與責任「用火用電別大意！安全祭祀與居家防火全攻略從清明祭祀到日常生活的防火守則」清明將至，祭祀活動與居家用火用電需求增加，稍不留意，就可能釀成火災事故。今天我們邀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安蕣檢察官，帶大家深入了解日常用火、用電的潛在危險、火災常見情形，以及違法放火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透過這次節目，我們將學會如何安全祭祀、合理用電，也希望每位民眾都能平安、安心過節。家庭使用高功率電器（電暖器、烘衣機等）最常見的危險有哪些？高功率電器若直接接入老舊插座、延長線過長或同時使用多台設備，容易導致插座過熱、電線老化甚至短路，引發火災。特別是夜間或長時間無人看管時，火勢可瞬間蔓延至整個居家空間，造成重大財產與生命威脅。正確做法包括使用自動斷電插座、定期檢查電線狀態、保持周邊空間無可燃物。安全用電，是避免家庭火災的第一步，每一次插上插座，都要對自己與家人負責。燃燒芳香精油蠟燭時，應注意哪些安全細節？答：燃燒蠟燭時，火源應置於穩固容器內，避免靠近窗簾、紙張、衣物或易燃物。切勿離開現場，並保持空間通風但無強風。燃燒後務必確認火焰完全熄滅，避免餘火復燃。最好在旁準備水盆或滅火器以防意外。民眾常忽視小小火苗的危險，一旦火勢蔓延，後果嚴重。提醒大家，香氛與溫馨的環境固然美好，但安全永遠是第一優先，點燃前先想後果，熄滅後再安心離開。在森林或山區拾木生火，會面臨什麼法律與刑事責任？依《森林法》第53條，任何人在森林或山區引火燒毀樹木或林地，可能觸犯刑責，並面臨最高刑期與12萬至60萬元不等罰鍰。如果火勢蔓延至民宅或公共設施，還可能構成《刑法》失火罪，責任更嚴重。火災不僅破壞自然環境，也可能危及他人生命財產，民眾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切勿冒險生火。安全觀念要從「不隨意用火」開始，每一次生火都等於承擔風險。即將來到清明時節，民俗焚香焚燒金紙等行為有一定危險，近日天冷民眾使用電暖器、燃燒芳香精油蠟燭等行為亦有一定風險，列舉可能涉犯刑責行政責任，並提供相關建議。常見態樣（一）	燒金紙或草類等其他物品未注意撲滅：燒燬建築物、物品、森林（二）	同時使用高功率電器：電暖器、吹風機、電磁爐、烘衣機、熱水器（三）	燃燒芳香精油蠟燭等（四）	森林拾木生火
<br>可能法律責任（一）	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之失火罪（建築物、一般物品）（二）	森林法第50、52條（竊取森林/保安林主、副產物）（三）	森林法第53條之失火燒燬森林罪（同法第56、34條引火行為處12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四）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32條處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避免違犯方法（一）	確認完全撲滅火苗（二）	高功率電器直接使用牆壁上插座或過載自動斷電插座；注意插座及延長線溫度與老化情形適時更換
<br>（三）	使用之電熱器或燃燒中之芳香蠟燭等物品周邊淨空，避免延燒（四）	隨時注意芳香蠟燭燃燒情形，完全撲滅才離開（五）	勿取森林竹木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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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5 Ma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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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3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3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交易虛擬資產前先等等！不是不能買，是不能亂買一不小心，你可能已經踩線投資還沒賺到，先變成洗錢共犯？你不能不知道的關鍵！合法只有 8 家，其他是風險還是陷阱？「我只是幫忙換幣」為什麼檢察官不這樣看？最近有一則新聞引起很多法律圈與金融圈的關注：台灣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虛擬資產業者，只剩下 8 家。很多人聽到這裡會想說：「啊我只是買個幣，又不是開交易所，跟我有什麼關係？」但我要先跟大家說一句很重要的話：現在詐騙案件裡，最常出現的角色之一，不是詐騙首腦，而是『自以為沒事的中間人』。如果某一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未經通過洗錢防制登記，我還可以用它買賣加密貨幣嗎？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規定，此一平臺即不能合法提供相關服務，若其仍經營，將面臨法律責任。且對消費者而言，非合規業者屬於「灰色或黑市交易」，若遇消費糾紛，甚至詐騙事件，將可能增加法律救濟之難度。法律上非常清楚：不行。未完成登記卻仍提供服務的業者，本身就已經違法；而使用這類平台的民眾，也會面臨三大風險：資金安全完全沒有保障、發生糾紛時，求助無門，最嚴重的是你可能被認定為「協助洗錢流程的一環」！「我只是幫朋友把台幣換成虛擬資產」也會有事嗎？會，而且這正是檢警近年最常看到、也最難防的風險行為之一。很多人會覺得：「我又沒騙人，只是幫忙跑個流程，怎麼會變成犯罪？」但在洗錢防制法的思維裡，犯罪不只看你是不是主謀，而是看你有沒有「讓不法資金更難被追查」。只要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就可能構成刑責：你知道這筆錢來源怪怪的，或你雖然沒明說知道，但依經驗判斷「應該知道」（例如金額異常、對方說不清來源、急著要你換幣），卻仍然幫忙換幣、轉帳、交付錢包，在法律上，就會被認定為「可得而知仍然協助」。為什麼刑責不輕？因為你的這個動作，剛好切斷了金流追查最重要的一環。詐騙款一旦被換成虛擬資產、再層層轉移，追查難度會瞬間倍增！所以法律不是在懲罰「幫忙」，而是在阻斷「洗錢鏈條」。自稱「個人幣商」現在還站得住腳嗎？幾乎已經站不住腳了，而且這正是新制上路要處理的核心問題。過去確實有人鑽漏洞說：「我只是個人對個人換幣，不是公司、不是平台。」但現在法律看的是**「你在做什麼行為」**，而不是你怎麼稱呼自己。只要出現這些行為，就高度接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持續幫不同人換幣、收新台幣、再轉虛擬資產、從中收取手續費或價差、有固定帳戶、錢包在運作，這已經不是單純的私人交易，而是具備服務性質。為什麼一定要登記？因為登記制的本質，是要你：做 KYC（確認客戶身分）、留金流紀錄、接受洗錢防制監管、沒有登記，就沒有這些機制，自然也就沒有合法空間。幫忙「借帳戶、借錢包」會怎樣？這是所有詐騙案件中，比例最高、後果也最重的一種錯誤行為。很多人一開始只是覺得：「借一下而已，又不是我的錢。」但在法律上，你提供的不是帳戶，而是犯罪工具。可能涉及的刑責包括：詐欺罪的幫助犯洗錢防制法，若金額龐大或多次協助，甚至可能構成 加重詐欺為什麼刑責會這麼重？因為沒有你提供帳戶或錢包，詐騙集團「根本無法運作」。所以法律對這類行為的態度是：不是不小心，是關鍵角色。而且一旦成立，前科紀錄會實實在在留下來。用國外平台就不受台灣法律管嗎？這是非常常見、也非常危險的誤解。法律看的不是平台在哪裡，而是三個關鍵連結點：人在不在台灣，錢從哪裡來，行為在哪裡發生？只要這三者與台灣有實質關聯，台灣司法就有管轄權。「伺服器在國外」並不是免責金牌。合規名單會不會變？怎麼查？會，而且一定會變。因為登記制不是終身制，業者可能因為：結束營業、違規、登記被撤銷、而被移出名單。唯一正確的做法：交易前，親自到金管會官網查最新名單。不要只相信廣告、社群、朋友推薦。被要求先換幣再交付，是不是一定有問題？這在實務上，幾乎已經是「詐騙標準流程」。目的只有一個：讓金流變得難以追蹤、責任被切割。檢警看到這種流程，第一個懷疑的不是你「投資眼光好不好」，而是你有沒有被捲入洗錢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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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交易虛擬資產前先等等！不是不能買，是不能亂買一不小心，你可能已經踩線投資還沒賺到，先變成洗錢共犯？你不能不知道的關鍵！合法只有 8 家，其他是風險還是陷阱？「我只是幫忙換幣」為什麼檢察官不這樣看？最近有一則新聞引起很多法律圈與金融圈的關注：台灣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虛擬資產業者，只剩下 8 家。很多人聽到這裡會想說：「啊我只是買個幣，又不是開交易所，跟我有什麼關係？」但我要先跟大家說一句很重要的話：現在詐騙案件裡，最常出現的角色之一，不是詐騙首腦，而是『自以為沒事的中間人』。如果某一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未經通過洗錢防制登記，我還可以用它買賣加密貨幣嗎？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規定，此一平臺即不能合法提供相關服務，若其仍經營，將面臨法律責任。且對消費者而言，非合規業者屬於「灰色或黑市交易」，若遇消費糾紛，甚至詐騙事件，將可能增加法律救濟之難度。法律上非常清楚：不行。未完成登記卻仍提供服務的業者，本身就已經違法；而使用這類平台的民眾，也會面臨三大風險：資金安全完全沒有保障、發生糾紛時，求助無門，最嚴重的是你可能被認定為「協助洗錢流程的一環」！「我只是幫朋友把台幣換成虛擬資產」也會有事嗎？會，而且這正是檢警近年最常看到、也最難防的風險行為之一。很多人會覺得：「我又沒騙人，只是幫忙跑個流程，怎麼會變成犯罪？」但在洗錢防制法的思維裡，犯罪不只看你是不是主謀，而是看你有沒有「讓不法資金更難被追查」。只要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就可能構成刑責：你知道這筆錢來源怪怪的，或你雖然沒明說知道，但依經驗判斷「應該知道」（例如金額異常、對方說不清來源、急著要你換幣），卻仍然幫忙換幣、轉帳、交付錢包，在法律上，就會被認定為「可得而知仍然協助」。為什麼刑責不輕？因為你的這個動作，剛好切斷了金流追查最重要的一環。詐騙款一旦被換成虛擬資產、再層層轉移，追查難度會瞬間倍增！所以法律不是在懲罰「幫忙」，而是在阻斷「洗錢鏈條」。自稱「個人幣商」現在還站得住腳嗎？幾乎已經站不住腳了，而且這正是新制上路要處理的核心問題。過去確實有人鑽漏洞說：「我只是個人對個人換幣，不是公司、不是平台。」但現在法律看的是**「你在做什麼行為」**，而不是你怎麼稱呼自己。只要出現這些行為，就高度接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持續幫不同人換幣、收新台幣、再轉虛擬資產、從中收取手續費或價差、有固定帳戶、錢包在運作，這已經不是單純的私人交易，而是具備服務性質。為什麼一定要登記？因為登記制的本質，是要你：做 KYC（確認客戶身分）、留金流紀錄、接受洗錢防制監管、沒有登記，就沒有這些機制，自然也就沒有合法空間。幫忙「借帳戶、借錢包」會怎樣？這是所有詐騙案件中，比例最高、後果也最重的一種錯誤行為。很多人一開始只是覺得：「借一下而已，又不是我的錢。」但在法律上，你提供的不是帳戶，而是犯罪工具。可能涉及的刑責包括：詐欺罪的幫助犯洗錢防制法，若金額龐大或多次協助，甚至可能構成 加重詐欺為什麼刑責會這麼重？因為沒有你提供帳戶或錢包，詐騙集團「根本無法運作」。所以法律對這類行為的態度是：不是不小心，是關鍵角色。而且一旦成立，前科紀錄會實實在在留下來。用國外平台就不受台灣法律管嗎？這是非常常見、也非常危險的誤解。法律看的不是平台在哪裡，而是三個關鍵連結點：人在不在台灣，錢從哪裡來，行為在哪裡發生？只要這三者與台灣有實質關聯，台灣司法就有管轄權。「伺服器在國外」並不是免責金牌。合規名單會不會變？怎麼查？會，而且一定會變。因為登記制不是終身制，業者可能因為：結束營業、違規、登記被撤銷、而被移出名單。唯一正確的做法：交易前，親自到金管會官網查最新名單。不要只相信廣告、社群、朋友推薦。被要求先換幣再交付，是不是一定有問題？這在實務上，幾乎已經是「詐騙標準流程」。目的只有一個：讓金流變得難以追蹤、責任被切割。檢警看到這種流程，第一個懷疑的不是你「投資眼光好不好」，而是你有沒有被捲入洗錢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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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4 Ma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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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3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3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br>林晏如中級專員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就業不孤單，職涯更「馨」安》主題引言： 在人生的某些時刻，突如其來的事件可能改變?個家庭原本穩 定的生活節奏。當家庭因為被害事件而頓失經濟來源，重新回到職 場，不只是為了維持生計，更是?段重新站起來、重新規劃未來的 開始。然而，對許多人而言，無論是因離開職場?段時間而缺乏專 業技能，或因被害事件而必須改變原有的就業型態，甚至對未來方 向感到迷惘，都可能讓求職之路顯得格外艱難。 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業協助」成為許多家庭重要的支持力量。 透過政府機構與相關協會所提供的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及創業貸 款資源，不僅能幫助求職者重新建立信心，也能逐步找到適合自己 的工作方向，為生活開啟新的可能。協會針對「就業協助」可以提供哪些服務呢？ 
<br>目前提供的服務包括轉介或媒合就業機會、協助參加政府辦理 的職業訓練、補助職業訓練費用，以及規劃技藝訓練課程。此外， 若有創業需求，也提供營銷管道媒合，以及創業補助與貸款等相關 資源，協助馨生人逐步建立經濟能力。轉介或媒合就業，?定可以找到工作嗎？ 不?定，就業媒合仍需視實際職缺情形而定，包括工作內容是 否符合個人需求、勞動環境、薪資待遇、工作地點及所需技能等多 項因素。因此，媒合服務無法保證?定可以找到工作。不過，透過 持續媒合與提升自身技能，仍能增加找到合適工作的機會。 各單位辦理的職業訓練課程都可以免費參加或申請補助嗎？ 並非所有課程都適用補助。符合補助條件的課程，必須是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的失業者職業 訓練計畫。 此外，參訓者需符合特定資格，例如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的配 偶或直系親屬、重傷者本人或其配偶與直系親屬或被害案件未成年 子女的監護人，且須在犯罪事實發生後六年內報名參訓。 申請時需準備國民身分證影本，以及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的 「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那麼，該如何申請開立身分證明書呢？ 申請人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職訓課程簡章或報名網頁截 3 圖，向所在地分會提出申請。分會會依據被害案件相關資料進行內 部審核，評估是否出具受保護人身分證明，審核通過後即可核發。 建議若對職業訓練課程有興趣，可以先到台灣就業通職業訓練整合 網站搜尋有興趣的課程，再與承辦專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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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br>林晏如中級專員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就業不孤單，職涯更「馨」安》主題引言： 在人生的某些時刻，突如其來的事件可能改變?個家庭原本穩 定的生活節奏。當家庭因為被害事件而頓失經濟來源，重新回到職 場，不只是為了維持生計，更是?段重新站起來、重新規劃未來的 開始。然而，對許多人而言，無論是因離開職場?段時間而缺乏專 業技能，或因被害事件而必須改變原有的就業型態，甚至對未來方 向感到迷惘，都可能讓求職之路顯得格外艱難。 在這樣的情況下，「就業協助」成為許多家庭重要的支持力量。 透過政府機構與相關協會所提供的就業服務、職業訓練以及創業貸 款資源，不僅能幫助求職者重新建立信心，也能逐步找到適合自己 的工作方向，為生活開啟新的可能。協會針對「就業協助」可以提供哪些服務呢？ 
<br>目前提供的服務包括轉介或媒合就業機會、協助參加政府辦理 的職業訓練、補助職業訓練費用，以及規劃技藝訓練課程。此外， 若有創業需求，也提供營銷管道媒合，以及創業補助與貸款等相關 資源，協助馨生人逐步建立經濟能力。轉介或媒合就業，?定可以找到工作嗎？ 不?定，就業媒合仍需視實際職缺情形而定，包括工作內容是 否符合個人需求、勞動環境、薪資待遇、工作地點及所需技能等多 項因素。因此，媒合服務無法保證?定可以找到工作。不過，透過 持續媒合與提升自身技能，仍能增加找到合適工作的機會。 各單位辦理的職業訓練課程都可以免費參加或申請補助嗎？ 並非所有課程都適用補助。符合補助條件的課程，必須是勞動 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的失業者職業 訓練計畫。 此外，參訓者需符合特定資格，例如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的配 偶或直系親屬、重傷者本人或其配偶與直系親屬或被害案件未成年 子女的監護人，且須在犯罪事實發生後六年內報名參訓。 申請時需準備國民身分證影本，以及由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開立的 「因犯罪被害之身分證明書」。那麼，該如何申請開立身分證明書呢？ 申請人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職訓課程簡章或報名網頁截 3 圖，向所在地分會提出申請。分會會依據被害案件相關資料進行內 部審核，評估是否出具受保護人身分證明，審核通過後即可核發。 建議若對職業訓練課程有興趣，可以先到台灣就業通職業訓練整合 網站搜尋有興趣的課程，再與承辦專員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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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3 Ma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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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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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3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3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解析《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新制重點，打造更溫暖、更即時、更有尊嚴的被害人支持體系當犯罪發生時，我們常把焦點放在「如何制裁加害人」，卻往往忽略了一群更需要被看見的人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這部法律不只是名稱的改變，而是從「補償」思維，走向「保障尊嚴與人權」的全面轉型。它象徵國家正式承認當犯罪發生時，國家不只是裁判者，更是守護者。接下來，讓我們透過專業說明與實務解析，一起了解這場被稱為劃時代的司法改革，如何真正接住每一位需要幫助的人。Q：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有哪些關鍵性的實質變革？本次修法最關鍵的革新之一，便是將補償金的性質完全改變。將性質轉變為「社會福利給付」，新法將犯罪被害補償金定性為「社會福利給付」，而非代位求償。這意味著國家直接承擔對被害人的照顧義務，不再要求國家先代墊賠償後再向加害人追討。被害人領取補償金後，國家並不會向加害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此舉大幅簡化了審議流程，避免了繁瑣的行政程序。實施「單筆定額給付制」： 過去補償金的計算需耗費大量時間蒐集單據，經複雜的審查後方能核定。現在新法簡化為「單筆定額給付制」，例如因犯罪致死案件原則上可領取新臺幣180萬元、重傷案件可領取80萬元至160萬元、性自主權侵害案件可領取10萬元至40萬元。此舉旨在使被害人能在最短時間內獲得基本經濟支持，應急所需。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關係： 領取犯罪被害補償金不影響被害人向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兩者為併行關係，互不排斥，亦無須減除。實例說明： 假設曉明因隨機攻擊而重傷，本次修法前，他可能需要蒐集所有醫療收據、看護費用證明，並等待漫長的審議與核算，國家還可能要向加害人追討求償。但現在，他可依新法迅速申請單筆定額的重傷補償金，例如120萬元，以應付初期緊急開銷，且同時仍可向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全額的損害賠償。國家不會因為支付補償金而阻礙他向加害人求償，使救濟管道更為多元且即時。另外的修正重點為，延長申請時效及與刑事判決脫鉤處理，認定的時間點，改以檢察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提起公訴，或者是完成偵查程序為主，和刑事審判的判決有罪或無罪來分開處理。犯罪被害補償金部份，怎麼申請及申請可獲得多少金額？核發從優－核發方式改為「單筆定額給付制」，遺屬補償金一案為新臺幣180萬元；重傷補償金參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定其重傷程度，分級定額給付發80萬元至16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則依起訴書所載被告所犯法條區分，給付範圍標準為10萬元至40萬元。此外，為避免各類補償金金額追不上物價成長指數，也避免動輒修法、曠日廢時，新法爰明定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之，同時犯保法施行細則第26條亦增訂相關計算方式之配套措施，使相關數額之檢討、調整機制更加具體、明確、迅速，也更貼近犯罪被害人之需求。另新法也增訂了許多更加保障被害人權益之規定，例如擴大「重傷」定義範圍，納入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者；申請時效從2年、5年延長為5年、10年；得開立補償金專戶避免被抵銷或強制執行；增訂補償金黃牛報酬無效條款；補償金不計入社會救助法之家庭總收入，以避免影響原有中低收入戶資格。同時，在犯罪被害補償金核發前，如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有急迫需要，除可由審議會核發「暫時補償金」外，保護機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亦得依需求評估結果，即時核發各項經費補助，包含緊急生活扶助及喪葬費用；非屬全民健保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與身心治療、諮商及輔導費用；訴訟、非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安置費用及房屋租金；生活費用、教育費用、托育及托顧費用；其他必要費用等六大類，透過更多元化、更公平且更符合個案需求之經費補助方式，以避免犯罪被害人及家屬因遭逢變故而頓失所依。建議可至各地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其分會，向志工進行諮商，協會同仁均會協助並輔導當事人如何填寫申請書及提供相關法律問題的答覆，或是也可逕行在網路上搜尋「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該申請書格式可自行下載，再依據申請書內容填寫並提供申請書格式上所載的所需申請文件資料，向犯罪地所屬之地檢署提出或寄出即可。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解析《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新制重點，打造更溫暖、更即時、更有尊嚴的被害人支持體系當犯罪發生時，我們常把焦點放在「如何制裁加害人」，卻往往忽略了一群更需要被看見的人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這部法律不只是名稱的改變，而是從「補償」思維，走向「保障尊嚴與人權」的全面轉型。它象徵國家正式承認當犯罪發生時，國家不只是裁判者，更是守護者。接下來，讓我們透過專業說明與實務解析，一起了解這場被稱為劃時代的司法改革，如何真正接住每一位需要幫助的人。Q：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有哪些關鍵性的實質變革？本次修法最關鍵的革新之一，便是將補償金的性質完全改變。將性質轉變為「社會福利給付」，新法將犯罪被害補償金定性為「社會福利給付」，而非代位求償。這意味著國家直接承擔對被害人的照顧義務，不再要求國家先代墊賠償後再向加害人追討。被害人領取補償金後，國家並不會向加害人行使代位求償權，此舉大幅簡化了審議流程，避免了繁瑣的行政程序。實施「單筆定額給付制」： 過去補償金的計算需耗費大量時間蒐集單據，經複雜的審查後方能核定。現在新法簡化為「單筆定額給付制」，例如因犯罪致死案件原則上可領取新臺幣180萬元、重傷案件可領取80萬元至160萬元、性自主權侵害案件可領取10萬元至40萬元。此舉旨在使被害人能在最短時間內獲得基本經濟支持，應急所需。與民事損害賠償的關係： 領取犯罪被害補償金不影響被害人向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兩者為併行關係，互不排斥，亦無須減除。實例說明： 假設曉明因隨機攻擊而重傷，本次修法前，他可能需要蒐集所有醫療收據、看護費用證明，並等待漫長的審議與核算，國家還可能要向加害人追討求償。但現在，他可依新法迅速申請單筆定額的重傷補償金，例如120萬元，以應付初期緊急開銷，且同時仍可向加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全額的損害賠償。國家不會因為支付補償金而阻礙他向加害人求償，使救濟管道更為多元且即時。另外的修正重點為，延長申請時效及與刑事判決脫鉤處理，認定的時間點，改以檢察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提起公訴，或者是完成偵查程序為主，和刑事審判的判決有罪或無罪來分開處理。犯罪被害補償金部份，怎麼申請及申請可獲得多少金額？核發從優－核發方式改為「單筆定額給付制」，遺屬補償金一案為新臺幣180萬元；重傷補償金參考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定其重傷程度，分級定額給付發80萬元至160萬元；性侵害補償金則依起訴書所載被告所犯法條區分，給付範圍標準為10萬元至40萬元。此外，為避免各類補償金金額追不上物價成長指數，也避免動輒修法、曠日廢時，新法爰明定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核定調整之，同時犯保法施行細則第26條亦增訂相關計算方式之配套措施，使相關數額之檢討、調整機制更加具體、明確、迅速，也更貼近犯罪被害人之需求。另新法也增訂了許多更加保障被害人權益之規定，例如擴大「重傷」定義範圍，納入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者；申請時效從2年、5年延長為5年、10年；得開立補償金專戶避免被抵銷或強制執行；增訂補償金黃牛報酬無效條款；補償金不計入社會救助法之家庭總收入，以避免影響原有中低收入戶資格。同時，在犯罪被害補償金核發前，如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有急迫需要，除可由審議會核發「暫時補償金」外，保護機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亦得依需求評估結果，即時核發各項經費補助，包含緊急生活扶助及喪葬費用；非屬全民健保給付範圍之醫療費用與身心治療、諮商及輔導費用；訴訟、非訟費用及律師費用；安置費用及房屋租金；生活費用、教育費用、托育及托顧費用；其他必要費用等六大類，透過更多元化、更公平且更符合個案需求之經費補助方式，以避免犯罪被害人及家屬因遭逢變故而頓失所依。建議可至各地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及其分會，向志工進行諮商，協會同仁均會協助並輔導當事人如何填寫申請書及提供相關法律問題的答覆，或是也可逕行在網路上搜尋「犯罪被害補償金申請書」，該申請書格式可自行下載，再依據申請書內容填寫並提供申請書格式上所載的所需申請文件資料，向犯罪地所屬之地檢署提出或寄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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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8 Ma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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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115年03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3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侯靜雯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題目：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關於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之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公布，115年1月23日施行三讀通過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簡稱詐防條例）修正案，核心在於「重懲詐欺、精準打擊、保護被害人」。重點包括：提高了特定詐欺行為的刑責（最高可加重至20年併科五億元），並擴大沒收範圍、提高假釋門檻、增訂「禁奢條款」限制被告生活、擴大沒收犯罪所得、加強虛擬貨幣與金融業者聯防責任，並將減刑條件與被害人賠償金額掛鉤，也增列被害人保護相關規定。在在突顯政府詐欺防制部分不僅在於偵查的打擊面，也開始「落實及強化詐欺犯罪被害人之保護」，並建構被害人支援體系。
<br>有關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中關於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之規定有哪些？
<br>若發現該被害人自己匯入未被提領的款項或虛擬資產時，該怎麼做？
<br>發現自己被騙後自保三步驟？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侯靜雯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題目：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關於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之規定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5年1月21日公布，115年1月23日施行三讀通過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簡稱詐防條例）修正案，核心在於「重懲詐欺、精準打擊、保護被害人」。重點包括：提高了特定詐欺行為的刑責（最高可加重至20年併科五億元），並擴大沒收範圍、提高假釋門檻、增訂「禁奢條款」限制被告生活、擴大沒收犯罪所得、加強虛擬貨幣與金融業者聯防責任，並將減刑條件與被害人賠償金額掛鉤，也增列被害人保護相關規定。在在突顯政府詐欺防制部分不僅在於偵查的打擊面，也開始「落實及強化詐欺犯罪被害人之保護」，並建構被害人支援體系。
<br>有關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中關於詐欺犯罪被害人保護之規定有哪些？
<br>若發現該被害人自己匯入未被提領的款項或虛擬資產時，該怎麼做？
<br>發現自己被騙後自保三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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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7 Ma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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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3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3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陳忠德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鄰里髒亂法律維權 
<br>惡鄰不是沒辦法！居家髒亂的法律反擊術從惡臭、蟑螂到老鼠入侵，用法律守住你的居住尊嚴與生活品質！我們要來聊一個很多人「忍很久、卻不知道怎麼處理」的問題，鄰居太髒怎麼辦？當垃圾堆滿屋、惡臭飄進你家，甚至變成蟑螂、老鼠的溫床，這已經不只是生活困擾，而是嚴重影響健康與居住品質的問題！你可能會想：「他在自己家裡，我真的管得到嗎？」、「我可以自己處理嗎？」、「法律到底站在哪一邊？」Q1：鄰居在自家堆置廢棄物發出惡臭，有法律可管嗎？有。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施等處所堆置雜物。此外，若惡臭影響環境衛生，亦涉及《廢棄物清理法》。如果鄰居不是在公共空間，而是在「自己家裡」堆垃圾怎麼辦？若垃圾產生的惡臭、蚊蠅影響到他人，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報請環保局稽查。若是在公寓大廈內，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住戶在使用專有部分時不得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之行為。管委會是否有權進入鄰居家清理？沒有直接處置權。 管委會雖有管理權責，但無權強行進入住戶私宅清理。管委會應先書面通知住戶限期改善，若不履行，可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工務局）依法處理。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陳忠德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鄰里髒亂法律維權 
<br>惡鄰不是沒辦法！居家髒亂的法律反擊術從惡臭、蟑螂到老鼠入侵，用法律守住你的居住尊嚴與生活品質！我們要來聊一個很多人「忍很久、卻不知道怎麼處理」的問題，鄰居太髒怎麼辦？當垃圾堆滿屋、惡臭飄進你家，甚至變成蟑螂、老鼠的溫床，這已經不只是生活困擾，而是嚴重影響健康與居住品質的問題！你可能會想：「他在自己家裡，我真的管得到嗎？」、「我可以自己處理嗎？」、「法律到底站在哪一邊？」Q1：鄰居在自家堆置廢棄物發出惡臭，有法律可管嗎？有。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施等處所堆置雜物。此外，若惡臭影響環境衛生，亦涉及《廢棄物清理法》。如果鄰居不是在公共空間，而是在「自己家裡」堆垃圾怎麼辦？若垃圾產生的惡臭、蚊蠅影響到他人，可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報請環保局稽查。若是在公寓大廈內，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條，住戶在使用專有部分時不得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共同利益之行為。管委會是否有權進入鄰居家清理？沒有直接處置權。 管委會雖有管理權責，但無權強行進入住戶私宅清理。管委會應先書面通知住戶限期改善，若不履行，可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工務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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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7 Ma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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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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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3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3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br>2.	刑事警察局預防科江配芸偵查員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天下沒有白領的遺產！借錢辦理過戶都是詐騙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br>2.	刑事警察局預防科江配芸偵查員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天下沒有白領的遺產！借錢辦理過戶都是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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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6 Ma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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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3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3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邱稚宸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人死了之後，該怎麼辦？淺談相驗程序死亡是每個人都會遇到的事，而當一個人離開了人世當然也會有很多程序需要進行，而站在司法的角度，以下跟大家簡單說明簡單：原則上依照每個人死因，可以分先成病死或非病死作為大方向的區分如果一個人在醫院久病住院後過往或是自然死亡，經過醫生可以明顯判斷是因病或自然死亡，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醫院或衛生所醫師檢視屍體後確認後開立死亡證明書，家屬即可以該行政相驗之「死亡證明書」處理後事。然而若一個人並非自然死、也不是單純因病死亡，白話來說如果一個人由醫師無法判定是因為自然或是單純病死，屬於死因不單純的情況，這時候則是檢察官開始要介入的程序，也就是開啟司法相驗的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18條:「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司法相驗的程序，過程係由轄區派出所警員接獲通報後，通常會在第一時間確認遺體及死亡現場狀況並拍照，並依照個案的狀況做必要的採證及通知家屬，再向轄區分局偵查隊報告，分局偵查隊再報請遺體所在地進行之地檢署每日輪值外勤的檢察官前往相驗。檢察官前往相驗時，會有地檢署的法醫、派出所及偵查隊警察一同到殯儀館或醫院等遺體停放地進行相驗，法醫於相驗時檢查遺體、確認遺體外觀及過往病歷藥袋，並判斷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死亡原因大致可分為「自然死」、「病死」、「意外」、「他殺」，檢察官在相驗時會製作家屬或關係人筆錄後，若相驗完即可確認死亡原因及方式，就會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家屬，並發交屍體給死者家屬處理後事。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邱稚宸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人死了之後，該怎麼辦？淺談相驗程序死亡是每個人都會遇到的事，而當一個人離開了人世當然也會有很多程序需要進行，而站在司法的角度，以下跟大家簡單說明簡單：原則上依照每個人死因，可以分先成病死或非病死作為大方向的區分如果一個人在醫院久病住院後過往或是自然死亡，經過醫生可以明顯判斷是因病或自然死亡，依照法律的規定，由醫院或衛生所醫師檢視屍體後確認後開立死亡證明書，家屬即可以該行政相驗之「死亡證明書」處理後事。然而若一個人並非自然死、也不是單純因病死亡，白話來說如果一個人由醫師無法判定是因為自然或是單純病死，屬於死因不單純的情況，這時候則是檢察官開始要介入的程序，也就是開啟司法相驗的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18條:「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司法相驗的程序，過程係由轄區派出所警員接獲通報後，通常會在第一時間確認遺體及死亡現場狀況並拍照，並依照個案的狀況做必要的採證及通知家屬，再向轄區分局偵查隊報告，分局偵查隊再報請遺體所在地進行之地檢署每日輪值外勤的檢察官前往相驗。檢察官前往相驗時，會有地檢署的法醫、派出所及偵查隊警察一同到殯儀館或醫院等遺體停放地進行相驗，法醫於相驗時檢查遺體、確認遺體外觀及過往病歷藥袋，並判斷死亡原因及死亡方式，死亡原因大致可分為「自然死」、「病死」、「意外」、「他殺」，檢察官在相驗時會製作家屬或關係人筆錄後，若相驗完即可確認死亡原因及方式，就會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給家屬，並發交屍體給死者家屬處理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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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6 Ma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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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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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3月1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3月1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李安蕣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用火用電別大意、火災風險與責任「用火用電別大意！安全祭祀與居家防火全攻略──從清明祭祀到日常生活的防火守則」清明將至，祭祀活動與居家用火用電需求增加，稍不留意，就可能釀成火災事故。今天我們邀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安蕣檢察官，帶大家深入了解日常用火、用電的潛在危險、火災常見情形，以及違法放火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透過這次節目，我們將學會如何安全祭祀、合理用電，也希望每位民眾都能平安、安心過節。即將來到清明時節，民俗焚香焚燒金紙等行為有一定危險，近日天冷民眾使用電暖器、燃燒芳香精油蠟燭等行為亦有一定風險，列舉可能涉犯刑責行政責任，並提供相關建議。常見態樣（一）	燒金紙或草類等其他物品未注意撲滅：燒燬建築物、物品、森林
<br>（二）	同時使用高功率電器：電暖器、吹風機、電磁爐、烘衣機、熱水器（三）	燃燒芳香精油蠟燭等（四）	森林拾木生火可能法律責任（一）	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之失火罪（建築物、一般物品）
<br>（二）	森林法第50、52條（竊取森林/保安林主、副產物）
<br>（三）森林法第53條之失火燒燬森林罪（同法第56、34條引火行為處12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四）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32條處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避免違犯方法（一）確認完全撲滅火苗（二）高功率電器直接使用牆壁上插座或過載自動斷電插座；注意插座及延長線溫度與老化情形適時更換（三）使用之電熱器或燃燒中之芳香蠟燭等物品周邊淨空，避免延燒（四）隨時注意芳香蠟燭燃燒情形，完全撲滅才離開（五）勿取森林竹木生火鼓勵民眾祭祀以「平安米」、「捐助金」代替傳統金銀紙錢，祭拜後可將白米帶回食用保平安或捐贈予弱勢團體，以減少焚化、大幅減少空氣污染與碳排放。或可預先聯繫清潔隊集中焚化，以避免空污或致生火災危險。另使用高功率電器需注意避免插座或延長線過載或老化情形。務必完全撲滅火源再離開現場。民眾在祭祀或戶外焚燒金紙、香草或其他物品時，最容易引發火災的情形有哪些？祭祀火源常因未完全撲滅而引燃周邊建築物、雜草或乾枯木材，特別在風大或乾燥季節，火勢蔓延速度極快，極易釀成重大火災。戶外焚燒祭品若靠近住宅、倉庫或林地，更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財產損失與人身傷害。曾有案例因小火延燒，燒毀整棟民宅甚至危及鄰居生命，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雙重承擔。民眾祭祀應保持火源可控，並隨時準備滅火器或水源，安全第一，切勿掉以輕心。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李安蕣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用火用電別大意、火災風險與責任「用火用電別大意！安全祭祀與居家防火全攻略──從清明祭祀到日常生活的防火守則」清明將至，祭祀活動與居家用火用電需求增加，稍不留意，就可能釀成火災事故。今天我們邀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 李安蕣檢察官，帶大家深入了解日常用火、用電的潛在危險、火災常見情形，以及違法放火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透過這次節目，我們將學會如何安全祭祀、合理用電，也希望每位民眾都能平安、安心過節。即將來到清明時節，民俗焚香焚燒金紙等行為有一定危險，近日天冷民眾使用電暖器、燃燒芳香精油蠟燭等行為亦有一定風險，列舉可能涉犯刑責行政責任，並提供相關建議。常見態樣（一）	燒金紙或草類等其他物品未注意撲滅：燒燬建築物、物品、森林
<br>（二）	同時使用高功率電器：電暖器、吹風機、電磁爐、烘衣機、熱水器（三）	燃燒芳香精油蠟燭等（四）	森林拾木生火可能法律責任（一）	刑法公共危險罪章之失火罪（建築物、一般物品）
<br>（二）	森林法第50、52條（竊取森林/保安林主、副產物）
<br>（三）森林法第53條之失火燒燬森林罪（同法第56、34條引火行為處12萬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四）空氣污染防制法第67、32條處12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避免違犯方法（一）確認完全撲滅火苗（二）高功率電器直接使用牆壁上插座或過載自動斷電插座；注意插座及延長線溫度與老化情形適時更換（三）使用之電熱器或燃燒中之芳香蠟燭等物品周邊淨空，避免延燒（四）隨時注意芳香蠟燭燃燒情形，完全撲滅才離開（五）勿取森林竹木生火鼓勵民眾祭祀以「平安米」、「捐助金」代替傳統金銀紙錢，祭拜後可將白米帶回食用保平安或捐贈予弱勢團體，以減少焚化、大幅減少空氣污染與碳排放。或可預先聯繫清潔隊集中焚化，以避免空污或致生火災危險。另使用高功率電器需注意避免插座或延長線過載或老化情形。務必完全撲滅火源再離開現場。民眾在祭祀或戶外焚燒金紙、香草或其他物品時，最容易引發火災的情形有哪些？祭祀火源常因未完全撲滅而引燃周邊建築物、雜草或乾枯木材，特別在風大或乾燥季節，火勢蔓延速度極快，極易釀成重大火災。戶外焚燒祭品若靠近住宅、倉庫或林地，更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財產損失與人身傷害。曾有案例因小火延燒，燒毀整棟民宅甚至危及鄰居生命，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雙重承擔。民眾祭祀應保持火源可控，並隨時準備滅火器或水源，安全第一，切勿掉以輕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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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1 Ma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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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3月1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3月1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台北地檢署
<br>吳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司法體系最安靜卻最重要的角色！「不是只在法庭打字！」揭開法院、地檢署書記官忙碌又關鍵的工作日常∼相信大家前陣子都看到一則新聞，引發很多討論。像是士林地方法院書記官開缺42人，卻只有8人報到，新北地方法院開缺71人卻只有2人報到，新北地檢署書記官48個名額也只有2人報到，全國各地法院與檢察署，也都有報到率偏低的情形。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是：「書記官不是公務員嗎？不是大家說的鐵飯碗嗎？薪水穩定、福利也不錯，為什麼考上了卻不去報到呢？」其實書記官在司法體系裡，是一個非常關鍵、卻又常常被忽略的角色。很多人以為書記官只是坐在法庭裡打字，但實際上他們的工作內容遠比大家想像得複雜，也承擔著非常重要的責任。
<br>今天在節目中，我們就邀請到台北地檢署 吳芷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台北地檢署
<br>吳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司法體系最安靜卻最重要的角色！「不是只在法庭打字！」揭開法院、地檢署書記官忙碌又關鍵的工作日常∼相信大家前陣子都看到一則新聞，引發很多討論。像是士林地方法院書記官開缺42人，卻只有8人報到，新北地方法院開缺71人卻只有2人報到，新北地檢署書記官48個名額也只有2人報到，全國各地法院與檢察署，也都有報到率偏低的情形。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是：「書記官不是公務員嗎？不是大家說的鐵飯碗嗎？薪水穩定、福利也不錯，為什麼考上了卻不去報到呢？」其實書記官在司法體系裡，是一個非常關鍵、卻又常常被忽略的角色。很多人以為書記官只是坐在法庭裡打字，但實際上他們的工作內容遠比大家想像得複雜，也承擔著非常重要的責任。
<br>今天在節目中，我們就邀請到台北地檢署 吳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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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0 Ma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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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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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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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3月0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3月0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黃冠運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題目：杜絕數位性暴力，守護隱私與尊嚴，建立安全數位公民社會數位性暴力（Digital Gender-Based Violence）是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參酌 CEDAW 一般性建議第 19 號第 6 段意旨），如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性騷擾、性勒索、肉搜等。我國已修訂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性隱私權保護更為嚴格。數位性暴力的常見類型(一)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持有、製造、販賣與性/性別有關的私密影像（包含 Deepfake 換臉）。(二)網路性騷擾：發送色情訊息、圖像或進行言語性暗示。(三)網路跟蹤：持續監視、肉搜受害者的網路活動。(四)性勒索：以私密影像脅迫提供金錢、更多影像或性行為。(五)不當揭露/威脅：以散布隱私、公審來羞辱受害者。(六)控制或限制表意：限制使用數位設備或限制言論。(七)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對他人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是基於性別，對於他人之行為或遭遇，進行貶抑、侮辱、攻擊或訕笑。受害時的應對策略（五不、四要）(一)五不：不違反意願、不聽從自拍、不倉促傳訊、不轉寄私照、不取笑被害人。(二)四要：要告訴師長、要截圖存證、要記得報警、要檢舉對方。1、以螢幕錄影存取影片，或透過手機或電腦的螢幕截圖，以保全照片或對話紀錄2、記下散布者的帳號，掌握加害人散布的足跡3、蒐證同時向社群平台提出檢舉4、調高自己在社群平台的隱私設定，避免受到騷擾，以及確保資訊安全我要如何求助 (一)影像下架：若性私密影像遭散布，可至「私ME成人遭散布性私密影像申訴服務網」申請刪除。
<br> (二)撥打 113 保護專線、或洽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教育與預防(一)將社群平台的相關隱私權限提高，例如「好友名單設定為不公開」、「不是朋友不能TAG我」、「阻擋陌生訊息」，可初步防止陌生訊息，或使陌生人無法複製朋友名單。(二)家長可以增加孩子對網路安全的認識，與孩子保持開放的溝通，鼓勵他們向信任的大人尋求幫助。(三)家長應建立健康的親子關係，鼓勵孩子隨時表達自己的感受，並對陌生的行為或過度親密的關係保持警覺。受害後應如何蒐證才有效？建議使用螢幕截圖或錄影保全對話紀錄、網址、帳號名稱與時間。不要自行與對方激烈對話，以免刺激對方擴散影像。可向平台檢舉並報警處理。越完整的證據，越能協助檢警迅速追查來源與散布軌跡。溫馨提醒：數位世界的每一次點擊，都可能影響他人一生。請牢記「五不四要」原則：不違反意願、不轉傳私照、不取笑被害人；要蒐證、要檢舉、要報警、要尋求協助。保護他人，也是保護自己。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黃冠運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題目：杜絕數位性暴力，守護隱私與尊嚴，建立安全數位公民社會數位性暴力（Digital Gender-Based Violence）是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參酌 CEDAW 一般性建議第 19 號第 6 段意旨），如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性騷擾、性勒索、肉搜等。我國已修訂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性隱私權保護更為嚴格。數位性暴力的常見類型(一)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持有、製造、販賣與性/性別有關的私密影像（包含 Deepfake 換臉）。(二)網路性騷擾：發送色情訊息、圖像或進行言語性暗示。(三)網路跟蹤：持續監視、肉搜受害者的網路活動。(四)性勒索：以私密影像脅迫提供金錢、更多影像或性行為。(五)不當揭露/威脅：以散布隱私、公審來羞辱受害者。(六)控制或限制表意：限制使用數位設備或限制言論。(七)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對他人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是基於性別，對於他人之行為或遭遇，進行貶抑、侮辱、攻擊或訕笑。受害時的應對策略（五不、四要）(一)五不：不違反意願、不聽從自拍、不倉促傳訊、不轉寄私照、不取笑被害人。(二)四要：要告訴師長、要截圖存證、要記得報警、要檢舉對方。1、以螢幕錄影存取影片，或透過手機或電腦的螢幕截圖，以保全照片或對話紀錄2、記下散布者的帳號，掌握加害人散布的足跡3、蒐證同時向社群平台提出檢舉4、調高自己在社群平台的隱私設定，避免受到騷擾，以及確保資訊安全我要如何求助 (一)影像下架：若性私密影像遭散布，可至「私ME成人遭散布性私密影像申訴服務網」申請刪除。
<br> (二)撥打 113 保護專線、或洽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教育與預防(一)將社群平台的相關隱私權限提高，例如「好友名單設定為不公開」、「不是朋友不能TAG我」、「阻擋陌生訊息」，可初步防止陌生訊息，或使陌生人無法複製朋友名單。(二)家長可以增加孩子對網路安全的認識，與孩子保持開放的溝通，鼓勵他們向信任的大人尋求幫助。(三)家長應建立健康的親子關係，鼓勵孩子隨時表達自己的感受，並對陌生的行為或過度親密的關係保持警覺。受害後應如何蒐證才有效？建議使用螢幕截圖或錄影保全對話紀錄、網址、帳號名稱與時間。不要自行與對方激烈對話，以免刺激對方擴散影像。可向平台檢舉並報警處理。越完整的證據，越能協助檢警迅速追查來源與散布軌跡。溫馨提醒：數位世界的每一次點擊，都可能影響他人一生。請牢記「五不四要」原則：不違反意願、不轉傳私照、不取笑被害人；要蒐證、要檢舉、要報警、要尋求協助。保護他人，也是保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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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9 Ma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309-7579</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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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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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3月0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3月0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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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李安蕣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強制罪的法律界線：強暴、脅迫與社會容忍範圍之淺析，當情緒越界，法律就出手，從日常衝突看強制罪的紅線在日常生活中，無論是情侶爭執、鄰里摩擦、交通糾紛，甚至是親友間的債務往來，我們或多或少都曾聽過「這樣會不會觸法？」的疑問。很多人以為只要沒有動手打人，就不算犯罪；也有人誤認，只要妨礙到自己權利，就一定可以主張對方構成犯罪。其實，法律的界線並非憑感覺判斷，而是有明確要件與社會容忍範圍。
<br>今天非常榮幸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李安蕣檢察官，以深厚的實務經驗，帶我們深入理解「強制罪」的構成要件、常見誤解，以及社會通念如何影響法律判斷。相信今天的分享，能讓大家在面對衝突時，多一分冷靜，少一分風險。妨害自由罪章是在保護個人意思形成、決定及實現之自由，其中強制罪常有被誤認情形，有時是誤認沒那麼嚴重，而有些情形則在刑法上並不會構成強制罪。構成要件：一般提及強制罪，規定於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常有民眾認為妨害行使權利即構成本罪，然本罪以強暴或脅迫為要件。實務上所認「強暴」指對人或物施加不法腕力，至於「脅迫」則為使人心生畏懼之事未來加害通知。程度上，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而足以妨害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實務案例：債務糾紛：押人上車、強簽本票、架住想離開現場之人
<br>情侶吵架：強取手機使無法對外連絡、以繼續交往或不交往要脅行無意願之事交通糾紛：逼車使對方無法正常行駛車輛、故意把停車貼很近讓對方無法上下車常見大樓住戶間電梯使用等爭議，須由行為人行為之原因、目的，對於他人之影響，當時雙方互動情形等綜合判斷。須注意的是，若無強暴脅迫行為，或手段目的合法，例如：不賠錢就告你、再違規就舉發你，抑或非當場，單純超車、合理時間之理論或報警等警察來確認等情形，不構成強制罪。依行為當時之社會倫理觀念，乃屬相當而得受容許，或所侵害之法益極其微小，不足以影響社會之正常運作，而與社會生活相當者，即欠缺違法性，尚難以該罪相繩，亦即對於業已拒絕之持續拍攝，逾越持續注視、監看、蒐證之合理範圍，超過依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界線，欠缺正當理由，達到侵害公開場域隱私權、肖像權及資訊自主權之程度，構成現在不法之侵害者，所為取走手機制止拍攝行為欠缺違法性。民眾QA：債務糾紛中，把欠錢的人「帶上車談一談」會不會構成強制罪？
<br>若以言語邀請對方上車討論，且對方基於自由意志同意，原則上不會構成犯罪。然而若以拉扯、推擠、圍堵、限制行動自由等方式，使對方在不情願情況下被迫上車，這就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甚至涉及妨害自由罪章其他罪名。強制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提醒民眾，債務問題應循民事途徑解決，例如聲請支付命令或訴訟，切勿以「談判」為名行脅迫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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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李安蕣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強制罪的法律界線：強暴、脅迫與社會容忍範圍之淺析，當情緒越界，法律就出手，從日常衝突看強制罪的紅線在日常生活中，無論是情侶爭執、鄰里摩擦、交通糾紛，甚至是親友間的債務往來，我們或多或少都曾聽過「這樣會不會觸法？」的疑問。很多人以為只要沒有動手打人，就不算犯罪；也有人誤認，只要妨礙到自己權利，就一定可以主張對方構成犯罪。其實，法律的界線並非憑感覺判斷，而是有明確要件與社會容忍範圍。
<br>今天非常榮幸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李安蕣檢察官，以深厚的實務經驗，帶我們深入理解「強制罪」的構成要件、常見誤解，以及社會通念如何影響法律判斷。相信今天的分享，能讓大家在面對衝突時，多一分冷靜，少一分風險。妨害自由罪章是在保護個人意思形成、決定及實現之自由，其中強制罪常有被誤認情形，有時是誤認沒那麼嚴重，而有些情形則在刑法上並不會構成強制罪。構成要件：一般提及強制罪，規定於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常有民眾認為妨害行使權利即構成本罪，然本罪以強暴或脅迫為要件。實務上所認「強暴」指對人或物施加不法腕力，至於「脅迫」則為使人心生畏懼之事未來加害通知。程度上，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而足以妨害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實務案例：債務糾紛：押人上車、強簽本票、架住想離開現場之人
<br>情侶吵架：強取手機使無法對外連絡、以繼續交往或不交往要脅行無意願之事交通糾紛：逼車使對方無法正常行駛車輛、故意把停車貼很近讓對方無法上下車常見大樓住戶間電梯使用等爭議，須由行為人行為之原因、目的，對於他人之影響，當時雙方互動情形等綜合判斷。須注意的是，若無強暴脅迫行為，或手段目的合法，例如：不賠錢就告你、再違規就舉發你，抑或非當場，單純超車、合理時間之理論或報警等警察來確認等情形，不構成強制罪。依行為當時之社會倫理觀念，乃屬相當而得受容許，或所侵害之法益極其微小，不足以影響社會之正常運作，而與社會生活相當者，即欠缺違法性，尚難以該罪相繩，亦即對於業已拒絕之持續拍攝，逾越持續注視、監看、蒐證之合理範圍，超過依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的界線，欠缺正當理由，達到侵害公開場域隱私權、肖像權及資訊自主權之程度，構成現在不法之侵害者，所為取走手機制止拍攝行為欠缺違法性。民眾QA：債務糾紛中，把欠錢的人「帶上車談一談」會不會構成強制罪？
<br>若以言語邀請對方上車討論，且對方基於自由意志同意，原則上不會構成犯罪。然而若以拉扯、推擠、圍堵、限制行動自由等方式，使對方在不情願情況下被迫上車，這就可能構成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甚至涉及妨害自由罪章其他罪名。強制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提醒民眾，債務問題應循民事途徑解決，例如聲請支付命令或訴訟，切勿以「談判」為名行脅迫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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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4 Ma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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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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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3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3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許佩霖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Yoyo生活法律gogogo
<br>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br>#臺北地檢署許佩霖檢察官	
<br>主題：從真實案例看懂飼主法律責任與自保之道，誰對寵物應該負責?今天特別邀請許佩霖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帶大家一起了解：當毛小孩闖禍時，法律究竟怎麼看？我們又該如何在愛牠的同時，也守護自己與他人安全？讓我們一起用法律，守護幸福。誰對寵物應該負責?(一)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二)阿花覺得小王的狗狗好可愛，跟他借來玩幾天，沒想到狗狗趁阿花不注意沒關好門時，跑到路上咬人，阿花需要負責嗎?可能要，依據動保法之規定，除了動物所有人外，只要有實際管領占有寵物之人，都是法律上定義之「飼主」，因此只要有實際管領寵物的人，即使只是代為照顧幾天或幫忙遛狗，也必須擔負法律上針對飼主應有的責任。飼主要擔負什麼樣的責任?法律規定:動物保護法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動物保護法第20條：「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帶我的毛小孩在公共場所外出散步要注意什麼?如果不是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具攻擊性之寵物，原則上並無特別之限制，除了需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外，須回歸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認定有無善盡該義務，但原則上如果遛狗時沒有使用適當之狗鍊、嘴套等管束、防護措施，導致寵物攻擊路人、或亂竄引發事故，造成他人受傷，法院可能認為飼主此時未善盡防止義務，飼主可能因此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若造成重傷結果，則負過失致重傷罪；若因此造成死亡結果，則負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另外在民事責任方面，也可能需擔負損害賠償責任。行政責任方面，可能被處以罰鍰或沒入處分。如果是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具攻擊性之寵物（指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則要依據「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規定，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
<br>（一）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且應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或（二）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之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之措施。我的狗很乖，出事一定是受到別人的狗或人挑釁才會亂咬人，飼主也要負責嗎?法律上還是須回歸具體情形認定飼主有無「盡到管理注意義務」，飼主必須證明自己對寵物已經做好防護措施，例如：狗已經有配戴牽繩、口罩、放在籠內等，如果飼主有任何管理不周導致寵物加害他人或造成財產上之損失，飼主均有民刑事之責任，只是如果經認定可能是受他人主動挑釁、逗弄或故意驚嚇為之，可能在民事賠償責任上可以受到部分減免。聽眾問常見不小心觸法實例 × 刑責提醒 × 法規更新，帶狗去公園沒繫牽繩，只是想讓牠自由跑一下，也會違法嗎？很多飼主認為「只是一下下沒關係」，但若未使用牽繩導致狗衝撞行人、自行車或孩童，造成跌倒受傷，就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4條，可處拘役或罰金；若情節重大甚至可能涉及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此外，動保法也要求防止寵物侵害他人，地方政府可開罰並要求改善。即使沒有真正咬人，只要因管理疏失造成事故，飼主仍須負民刑事與行政責任。
<br>家中門沒關好，狗跑出去咬傷鄰居，是否一定要負責？只要是動物所有人或實際管領人，法律上都屬「飼主」。即使只是疏忽未關門，也屬管理過失。若造成他人受傷，除刑責外，還須負擔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民事賠償。法院通常會審酌是否善盡看管義務，例如是否設置圍欄、是否平時有攻擊紀錄等。疏忽並非藉口，管理責任是飼主不可推卸的法律義務。借朋友的狗幫忙照顧幾天，出事算誰的責任？依動保法規定，「實際管領動物的人」也屬於飼主。因此代為照顧期間，若未善盡管理義務導致咬人或損害他人財產，照顧者同樣須負法律責任。實務上可能與原飼主依情況分擔責任。建議幫忙照顧時要確認犬隻習性、是否具攻擊紀錄，外出務必使用牽繩與防護措施，避免好意變成法律風險。我的狗是公告的具攻擊性犬隻，如果沒戴嘴套會怎樣？主管機關公告的具攻擊性犬隻，依法須由成年人陪同，並以1.5公尺內繩鍊牽引及配戴透氣口罩，或使用堅固箱籠裝載。若未依規定防護，可能面臨高額罰鍰，甚至沒入犬隻。若再發生傷害事故，法院更可能認定飼主重大過失，加重刑責與賠償金額。這類規定屬強制性義務，不是建議，而是法律底線。狗狗在車上掙脫跳出，造成交通事故，也算犯罪嗎？若飼主未妥善固定寵物，導致跳車影響交通安全而釀成事故，可能構成過失傷害或公共危險相關責任。民事上還須賠償車輛損害與人身傷害。現行法規強調飼主應妥善看管，不僅限於步行外出，搭車、騎機車時也屬管理範圍。使用寵物安全籠或固定裝置，是保護牠也是保護自己。寵物抓傷小孩，家長說小孩只是想摸牠，飼主還要賠嗎？法院會綜合判斷是否有挑釁、逗弄情形，但飼主仍須證明已盡管理義務。例如是否有牽繩、是否事先提醒孩童勿靠近、是否明顯可預見動物會緊張。若防護措施不足，仍可能負主要責任。即使對方有部分過失，也通常只是減輕賠償比例，而非完全免責。如何保護寵物也保護自己？怎麼掌握最新法規？第一，外出一定牽繩，必要時加戴嘴套。第二，居家門窗與圍欄要加強管理。第三，為寵物投保責任保險，可降低突發風險負擔。第四，定期關注農業部及地方動保處公告，留意具攻擊性犬隻名單與管理規定更新。第五，參加合法訓練課程，提升社會化程度。法律會修正，但「防範於未然」永遠是最好的自保方式。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許佩霖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Yoyo生活法律gogogo
<br>你我生活中的好朋友
<br>#臺北地檢署許佩霖檢察官	
<br>主題：從真實案例看懂飼主法律責任與自保之道，誰對寵物應該負責?今天特別邀請許佩霖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帶大家一起了解：當毛小孩闖禍時，法律究竟怎麼看？我們又該如何在愛牠的同時，也守護自己與他人安全？讓我們一起用法律，守護幸福。誰對寵物應該負責?(一)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7款:「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二)阿花覺得小王的狗狗好可愛，跟他借來玩幾天，沒想到狗狗趁阿花不注意沒關好門時，跑到路上咬人，阿花需要負責嗎?可能要，依據動保法之規定，除了動物所有人外，只要有實際管領占有寵物之人，都是法律上定義之「飼主」，因此只要有實際管領寵物的人，即使只是代為照顧幾天或幫忙遛狗，也必須擔負法律上針對飼主應有的責任。飼主要擔負什麼樣的責任?法律規定:動物保護法第7條：「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動物保護法第20條：「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帶我的毛小孩在公共場所外出散步要注意什麼?如果不是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具攻擊性之寵物，原則上並無特別之限制，除了需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外，須回歸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認定有無善盡該義務，但原則上如果遛狗時沒有使用適當之狗鍊、嘴套等管束、防護措施，導致寵物攻擊路人、或亂竄引發事故，造成他人受傷，法院可能認為飼主此時未善盡防止義務，飼主可能因此成立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若造成重傷結果，則負過失致重傷罪；若因此造成死亡結果，則負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另外在民事責任方面，也可能需擔負損害賠償責任。行政責任方面，可能被處以罰鍰或沒入處分。如果是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具攻擊性之寵物（指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則要依據「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規定，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
<br>（一）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且應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或（二）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之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之措施。我的狗很乖，出事一定是受到別人的狗或人挑釁才會亂咬人，飼主也要負責嗎?法律上還是須回歸具體情形認定飼主有無「盡到管理注意義務」，飼主必須證明自己對寵物已經做好防護措施，例如：狗已經有配戴牽繩、口罩、放在籠內等，如果飼主有任何管理不周導致寵物加害他人或造成財產上之損失，飼主均有民刑事之責任，只是如果經認定可能是受他人主動挑釁、逗弄或故意驚嚇為之，可能在民事賠償責任上可以受到部分減免。聽眾問常見不小心觸法實例 × 刑責提醒 × 法規更新，帶狗去公園沒繫牽繩，只是想讓牠自由跑一下，也會違法嗎？很多飼主認為「只是一下下沒關係」，但若未使用牽繩導致狗衝撞行人、自行車或孩童，造成跌倒受傷，就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4條，可處拘役或罰金；若情節重大甚至可能涉及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此外，動保法也要求防止寵物侵害他人，地方政府可開罰並要求改善。即使沒有真正咬人，只要因管理疏失造成事故，飼主仍須負民刑事與行政責任。
<br>家中門沒關好，狗跑出去咬傷鄰居，是否一定要負責？只要是動物所有人或實際管領人，法律上都屬「飼主」。即使只是疏忽未關門，也屬管理過失。若造成他人受傷，除刑責外，還須負擔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民事賠償。法院通常會審酌是否善盡看管義務，例如是否設置圍欄、是否平時有攻擊紀錄等。疏忽並非藉口，管理責任是飼主不可推卸的法律義務。借朋友的狗幫忙照顧幾天，出事算誰的責任？依動保法規定，「實際管領動物的人」也屬於飼主。因此代為照顧期間，若未善盡管理義務導致咬人或損害他人財產，照顧者同樣須負法律責任。實務上可能與原飼主依情況分擔責任。建議幫忙照顧時要確認犬隻習性、是否具攻擊紀錄，外出務必使用牽繩與防護措施，避免好意變成法律風險。我的狗是公告的具攻擊性犬隻，如果沒戴嘴套會怎樣？主管機關公告的具攻擊性犬隻，依法須由成年人陪同，並以1.5公尺內繩鍊牽引及配戴透氣口罩，或使用堅固箱籠裝載。若未依規定防護，可能面臨高額罰鍰，甚至沒入犬隻。若再發生傷害事故，法院更可能認定飼主重大過失，加重刑責與賠償金額。這類規定屬強制性義務，不是建議，而是法律底線。狗狗在車上掙脫跳出，造成交通事故，也算犯罪嗎？若飼主未妥善固定寵物，導致跳車影響交通安全而釀成事故，可能構成過失傷害或公共危險相關責任。民事上還須賠償車輛損害與人身傷害。現行法規強調飼主應妥善看管，不僅限於步行外出，搭車、騎機車時也屬管理範圍。使用寵物安全籠或固定裝置，是保護牠也是保護自己。寵物抓傷小孩，家長說小孩只是想摸牠，飼主還要賠嗎？法院會綜合判斷是否有挑釁、逗弄情形，但飼主仍須證明已盡管理義務。例如是否有牽繩、是否事先提醒孩童勿靠近、是否明顯可預見動物會緊張。若防護措施不足，仍可能負主要責任。即使對方有部分過失，也通常只是減輕賠償比例，而非完全免責。如何保護寵物也保護自己？怎麼掌握最新法規？第一，外出一定牽繩，必要時加戴嘴套。第二，居家門窗與圍欄要加強管理。第三，為寵物投保責任保險，可降低突發風險負擔。第四，定期關注農業部及地方動保處公告，留意具攻擊性犬隻名單與管理規定更新。第五，參加合法訓練課程，提升社會化程度。法律會修正，但「防範於未然」永遠是最好的自保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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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3 Ma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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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3月0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3月0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誤入歧途的「車手」，害人又害己！新聞發想：近年來詐欺犯罪猖獗，詐騙集團為躲避查緝，經常採取分層、分工模式，招募大量人力，擔任第一線持人頭帳戶提款卡領錢或與被害人面交收款等工作，取得款項後，再層層上繳給詐騙集團成員，俗稱「車手」。近期有新聞報導指出，新北市一名被害人因誤信網路投資廣告，慘遭詐騙集團騙走數十萬元。詐欺集團食髓知味，隔日竟又與被害人相約在速食店面交50萬元，警方獲報後，喬裝成顧客在速食店埋伏，趁面交收款車手現身向被害人取款時，當場將該名車手壓制逮捕，及時攔阻被害人再度失血，並依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等移送地檢署偵辦。詐騙集團為什麼需要「車手」？(一)	詐騙集團經常使用網路投放「假投資」廣告，待被害人瀏覽點擊廣告，詐騙集團成員便將被害人加為通訊軟體好友，邀請被害人加入投資群組，再由詐騙集團佯裝「投資老師」、「會員」、「客服人員」等，誆騙被害人下載使用投資APP，並佯稱投資股票、虛擬貨幣等，穩賺不賠云云，見時機成熟，便誘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或面交現金。
<br>(二)被害人受騙後，聽從詐騙集團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或依指示相約面交現金。詐騙集團見被害人上鉤，便派遣「車手」出面，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ATM提款，或到場向被害人收取現金，取得款項後，再層層上繳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利用「車手」企圖形成金流斷點，然而「車手」容易遭警方查獲，成為詐騙集團斷尾求生的「工具」。詐騙集團如何招募「車手」？(一)詐騙集團常透過成員介紹或刊登廣告，以取件、收款、高薪、兼差為幌子，招攬民眾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寒暑假期間，更常出現以假職缺、假高薪廣告，吸引青少年打工，實則擔任「車手」從事詐騙。(二)常見「車手」被查獲時，辯稱係因應徵工作，受詐欺擔任「車手」云云。然而，應聘「車手」通常未經正式面試、聘僱，工作內容顯與一般社會通念之工作內容不同，且收取顯不相當之高薪，亦與常情不符，一般人對於擔任「車手」係從事與詐騙犯罪相關，均應有所認識。(三)民眾於應徵工作時，如有發現無面試、無入職、無勞健保、工作內容係與取得他人財物相關(例如提領來源不明款項、向民眾收款等)，均應有警覺，勿貪圖高薪，鋌而走險。如有疑義，可就近與所在地之派出所聯繫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以免誤入歧途成為「車手」，害人又害己。民眾應如何揭穿「車手」真面目？(一)勿輕信「假投資」話術，網路投資陷阱多，民眾瀏覽網頁看到廣告標榜高投資、高報酬，請務必詳加求證，如有投資需求，建議可向合法設立且具規模之金融機構多方諮詢，避免受騙，亦可就近與所在地之派出所聯繫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詐騙集團經常派遣「車手」假冒投資公司「專員」等，於約定時、地到場，向被害人收款，「車手」常配戴偽造之工作證前來，佯裝任職投資公司，收款後交付偽造之收據。然而，民眾只要稍加求證，就可以知道工作證、收據所標榜的投資公司係遭冒名，且「車手」通常無法回答投資相關事宜，只是單純取款即轉交上游，此與常情顯不相符。(三)民眾如有察覺受騙，請立即保留投資廣告網頁、手機對話紀錄等證據，至所在地之派出所報案，由警察協助查緝「車手」並溯源追查詐騙集團。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誤入歧途的「車手」，害人又害己！新聞發想：近年來詐欺犯罪猖獗，詐騙集團為躲避查緝，經常採取分層、分工模式，招募大量人力，擔任第一線持人頭帳戶提款卡領錢或與被害人面交收款等工作，取得款項後，再層層上繳給詐騙集團成員，俗稱「車手」。近期有新聞報導指出，新北市一名被害人因誤信網路投資廣告，慘遭詐騙集團騙走數十萬元。詐欺集團食髓知味，隔日竟又與被害人相約在速食店面交50萬元，警方獲報後，喬裝成顧客在速食店埋伏，趁面交收款車手現身向被害人取款時，當場將該名車手壓制逮捕，及時攔阻被害人再度失血，並依詐欺取財及洗錢罪等移送地檢署偵辦。詐騙集團為什麼需要「車手」？(一)	詐騙集團經常使用網路投放「假投資」廣告，待被害人瀏覽點擊廣告，詐騙集團成員便將被害人加為通訊軟體好友，邀請被害人加入投資群組，再由詐騙集團佯裝「投資老師」、「會員」、「客服人員」等，誆騙被害人下載使用投資APP，並佯稱投資股票、虛擬貨幣等，穩賺不賠云云，見時機成熟，便誘騙被害人匯款至指定的人頭帳戶，或面交現金。
<br>(二)被害人受騙後，聽從詐騙集團指示匯款至人頭帳戶，或依指示相約面交現金。詐騙集團見被害人上鉤，便派遣「車手」出面，持人頭帳戶提款卡至ATM提款，或到場向被害人收取現金，取得款項後，再層層上繳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利用「車手」企圖形成金流斷點，然而「車手」容易遭警方查獲，成為詐騙集團斷尾求生的「工具」。詐騙集團如何招募「車手」？(一)詐騙集團常透過成員介紹或刊登廣告，以取件、收款、高薪、兼差為幌子，招攬民眾加入詐騙集團擔任「車手」。寒暑假期間，更常出現以假職缺、假高薪廣告，吸引青少年打工，實則擔任「車手」從事詐騙。(二)常見「車手」被查獲時，辯稱係因應徵工作，受詐欺擔任「車手」云云。然而，應聘「車手」通常未經正式面試、聘僱，工作內容顯與一般社會通念之工作內容不同，且收取顯不相當之高薪，亦與常情不符，一般人對於擔任「車手」係從事與詐騙犯罪相關，均應有所認識。(三)民眾於應徵工作時，如有發現無面試、無入職、無勞健保、工作內容係與取得他人財物相關(例如提領來源不明款項、向民眾收款等)，均應有警覺，勿貪圖高薪，鋌而走險。如有疑義，可就近與所在地之派出所聯繫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以免誤入歧途成為「車手」，害人又害己。民眾應如何揭穿「車手」真面目？(一)勿輕信「假投資」話術，網路投資陷阱多，民眾瀏覽網頁看到廣告標榜高投資、高報酬，請務必詳加求證，如有投資需求，建議可向合法設立且具規模之金融機構多方諮詢，避免受騙，亦可就近與所在地之派出所聯繫或撥打165反詐騙專線諮詢。詐騙集團經常派遣「車手」假冒投資公司「專員」等，於約定時、地到場，向被害人收款，「車手」常配戴偽造之工作證前來，佯裝任職投資公司，收款後交付偽造之收據。然而，民眾只要稍加求證，就可以知道工作證、收據所標榜的投資公司係遭冒名，且「車手」通常無法回答投資相關事宜，只是單純取款即轉交上游，此與常情顯不相符。(三)民眾如有察覺受騙，請立即保留投資廣告網頁、手機對話紀錄等證據，至所在地之派出所報案，由警察協助查緝「車手」並溯源追查詐騙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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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2 Ma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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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3月0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3月0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守護尊嚴的力量——從補償到保障的劃時代改革
<br>解析《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新制重點，打造更溫暖、更即時、更有尊嚴的被害人支持體系！當犯罪發生時，我們常把焦點放在「如何制裁加害人」，卻往往忽略了一群更需要被看見的人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來自**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的高永珍檢察事務官，為大家深入解析我國最新修正、於民國112年正式施行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這部法律不只是名稱的改變，而是從「補償」思維，走向「保障尊嚴與人權」的全面轉型。它象徵國家正式承認——當犯罪發生時，國家不只是裁判者，更是守護者。
<br>讓我們透過專業說明與實務解析，一起了解這場被稱為劃時代的司法改革，如何真正接住每一位需要幫助的人。鑑於近年來社會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日益重視，以及為回應國際人權潮流，我國原名稱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已進行修正，並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且於民國112年1月7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於同年2月8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本次修法幅度之大，可謂劃時代變革，此犯罪被害保護的立法、修法內容為何？其內涵做了什麼大幅度的變革？其中，最重要的犯罪補償審議金之賠償、審議過程，有什麼具體改變？，藉由以下說明，期許社會大眾能對此法有更全面的認識，共同構築更完善的被害人友善環境。立法修法過程？立法精神與核心價值有何根本轉變？以往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側重於「補償」與「保護」，但本次修法將立法宗旨提升至強調被害人的「尊嚴」與「人權」，並明確宣示國家對犯罪被害人負有「照顧義務」。這代表國家承認犯罪的發生不僅是對個人權利的侵害，也反映了國家在犯罪預防與社會安全上的責任。依據《保障法》第一條規定，明確指出本法旨在「保障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權益，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以修復因犯罪造成之傷害，促進社會安全」。這不僅是一部金錢補償的法律，更是一部以「人」為核心，強調國家責任的服務型法律，將對被害人的支持視為社會安全與福利制度的一環。實例說明： 過去，當一名被害人因他人犯罪行為受害時，國家提供的補償金常被視為代加害人墊付的賠償。但現在，國家將此視為自身對國民的照顧義務。例如，甲因乙的犯罪行為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國家不再僅是「施予」，而是基於「保障人權」的高度，主動提供協助，確保甲的基本生活權利與尊嚴。因此本次修法重點在於加強被害人尊嚴、人權及同理心，讓被害人從第一個接觸的專業人員起，就能充分的獲得資訊，並著重被害人各面向的需要，修法內容增加了修復式司法之法律明文保障，例如身心醫療、重傷長照、人身安全、訴訟進度獲知內容。所謂犯罪被害人，是因為他人的犯罪行為，可能面臨失去父母、夫妻、子女的損失，或是面臨終身癱瘓的重傷，或是性侵害被害人永遠心理創傷之情形下，國家希望能接住這些被害人，讓國家照顧這些需要幫助的國民，依個案不同需求，補助相關經費，或是協助連結其他政府或是民間機構、資源，讓被害人、被害人家屬知道自己不是孤軍奮戰，由政府及社會共同給予必要的協助。本次修法另個重點，就是要加強協助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提供法律上協助，這次修正也建立了「訴訟權利告知書」，來強化被害人在訴訟上主體的地位，透過第一線人員積極的轉介，讓被害人在第一時間，就得以得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服務。希望被害人的傷痛，能夠在公訴法庭上，被法官看見、聽見，讓這整個訴訟制度，不再是一個傾向被告的訴訟制度，而是公平、衡平的訴訟制度。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守護尊嚴的力量——從補償到保障的劃時代改革
<br>解析《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新制重點，打造更溫暖、更即時、更有尊嚴的被害人支持體系！當犯罪發生時，我們常把焦點放在「如何制裁加害人」，卻往往忽略了一群更需要被看見的人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來自**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的高永珍檢察事務官，為大家深入解析我國最新修正、於民國112年正式施行的《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這部法律不只是名稱的改變，而是從「補償」思維，走向「保障尊嚴與人權」的全面轉型。它象徵國家正式承認——當犯罪發生時，國家不只是裁判者，更是守護者。
<br>讓我們透過專業說明與實務解析，一起了解這場被稱為劃時代的司法改革，如何真正接住每一位需要幫助的人。鑑於近年來社會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日益重視，以及為回應國際人權潮流，我國原名稱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已進行修正，並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且於民國112年1月7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於同年2月8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本次修法幅度之大，可謂劃時代變革，此犯罪被害保護的立法、修法內容為何？其內涵做了什麼大幅度的變革？其中，最重要的犯罪補償審議金之賠償、審議過程，有什麼具體改變？，藉由以下說明，期許社會大眾能對此法有更全面的認識，共同構築更完善的被害人友善環境。立法修法過程？立法精神與核心價值有何根本轉變？以往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側重於「補償」與「保護」，但本次修法將立法宗旨提升至強調被害人的「尊嚴」與「人權」，並明確宣示國家對犯罪被害人負有「照顧義務」。這代表國家承認犯罪的發生不僅是對個人權利的侵害，也反映了國家在犯罪預防與社會安全上的責任。依據《保障法》第一條規定，明確指出本法旨在「保障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權益，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以修復因犯罪造成之傷害，促進社會安全」。這不僅是一部金錢補償的法律，更是一部以「人」為核心，強調國家責任的服務型法律，將對被害人的支持視為社會安全與福利制度的一環。實例說明： 過去，當一名被害人因他人犯罪行為受害時，國家提供的補償金常被視為代加害人墊付的賠償。但現在，國家將此視為自身對國民的照顧義務。例如，甲因乙的犯罪行為導致生活陷入困境，國家不再僅是「施予」，而是基於「保障人權」的高度，主動提供協助，確保甲的基本生活權利與尊嚴。因此本次修法重點在於加強被害人尊嚴、人權及同理心，讓被害人從第一個接觸的專業人員起，就能充分的獲得資訊，並著重被害人各面向的需要，修法內容增加了修復式司法之法律明文保障，例如身心醫療、重傷長照、人身安全、訴訟進度獲知內容。所謂犯罪被害人，是因為他人的犯罪行為，可能面臨失去父母、夫妻、子女的損失，或是面臨終身癱瘓的重傷，或是性侵害被害人永遠心理創傷之情形下，國家希望能接住這些被害人，讓國家照顧這些需要幫助的國民，依個案不同需求，補助相關經費，或是協助連結其他政府或是民間機構、資源，讓被害人、被害人家屬知道自己不是孤軍奮戰，由政府及社會共同給予必要的協助。本次修法另個重點，就是要加強協助被害人的訴訟參與，提供法律上協助，這次修正也建立了「訴訟權利告知書」，來強化被害人在訴訟上主體的地位，透過第一線人員積極的轉介，讓被害人在第一時間，就得以得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服務。希望被害人的傷痛，能夠在公訴法庭上，被法官看見、聽見，讓這整個訴訟制度，不再是一個傾向被告的訴訟制度，而是公平、衡平的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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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2 Mar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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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2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2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黃冠運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題目：杜絕數位性暴力，從你我做起！守護隱私與尊嚴，建立安全數位公民社會在數位科技高度發展的今天，手機與網路讓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更近，卻也可能讓傷害無聲蔓延。數位性暴力不再只是新聞標題，而是真實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案件。今天特別邀請黃冠運檢察官（任職於臺灣高等檢察署），帶領大家深入了解數位性暴力的樣態、法律責任與自我保護方法。透過真實案例與法律說明，我們不僅要知道「什麼是犯罪」，更要理解「為何不要成為幫兇」，以及「當事情發生時，如何保護自己與他人」。讓我們一起正視問題，從你我做起，守護每一份尊嚴與安全。
<br>前言：數位性暴力（Digital Gender-Based Violence）是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參酌 CEDAW 一般性建議第 19 號第 6 段意旨），如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性騷擾、性勒索、肉搜等。我國已修訂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性隱私權保護更為嚴格。數位性暴力的常見類型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持有、製造、販賣與性/性別有關的私密影像（包含 Deepfake 換臉）。網路性騷擾：發送色情訊息、圖像或進行言語性暗示。
<br>網路跟蹤：持續監視、肉搜受害者的網路活動。性勒索：以私密影像脅迫提供金錢、更多影像或性行為。不當揭露/威脅：以散布隱私、公審來羞辱受害者。控制或限制表意：限制使用數位設備或限制言論。
<br>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對他人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是基於性別，對於他人之行為或遭遇，進行貶抑、侮辱、攻擊或訕笑。受害時的應對策略（五不、四要）
<br>五不：不違反意願、不聽從自拍、不倉促傳訊、不轉寄私照、不取笑被害人。
<br>四要：要告訴師長、要截圖存證、要記得報警、要檢舉對方。
<br>1、以螢幕錄影存取影片，或透過手機或電腦的螢幕截圖，以保全照片或對話紀錄2、記下散布者的帳號，掌握加害人散布的足跡3、蒐證同時向社群平台提出檢舉4、調高自己在社群平台的隱私設定，避免受到騷擾，以及確保資訊安全
<br>我要如何求助影像下架：若性私密影像遭散布，可至「私ME成人遭散布性私密影像申訴服務網」申請刪除。撥打 113 保護專線、或洽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br>教育與預防：將社群平台的相關隱私權限提高，例如「好友名單設定為不公開」、「不是朋友不能TAG我」、「阻擋陌生訊息」，可初步防止陌生訊息，或使陌生人無法複製朋友名單。
<br>家長可以增加孩子對網路安全的認識，與孩子保持開放的溝通，鼓勵他們向信任的大人尋求幫助。家長應建立健康的親子關係，鼓勵孩子隨時表達自己的感受，並對陌生的行為或過度親密的關係保持警覺。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黃冠運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題目：杜絕數位性暴力，從你我做起！守護隱私與尊嚴，建立安全數位公民社會在數位科技高度發展的今天，手機與網路讓人與人之間的距離更近，卻也可能讓傷害無聲蔓延。數位性暴力不再只是新聞標題，而是真實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案件。今天特別邀請黃冠運檢察官（任職於臺灣高等檢察署），帶領大家深入了解數位性暴力的樣態、法律責任與自我保護方法。透過真實案例與法律說明，我們不僅要知道「什麼是犯罪」，更要理解「為何不要成為幫兇」，以及「當事情發生時，如何保護自己與他人」。讓我們一起正視問題，從你我做起，守護每一份尊嚴與安全。
<br>前言：數位性暴力（Digital Gender-Based Violence）是指「透過網路或數位方式，基於性別之暴力行為。即針對性別而施加他人之暴力或不成比例地影響他人，包括身體、心理或性之傷害、痛苦、施加威脅、壓制和剝奪其他行動自由等。」（參酌 CEDAW 一般性建議第 19 號第 6 段意旨），如未經同意散布私密影像、性騷擾、性勒索、肉搜等。我國已修訂刑法、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性隱私權保護更為嚴格。數位性暴力的常見類型惡意或未經同意散布、持有、製造、販賣與性/性別有關的私密影像（包含 Deepfake 換臉）。網路性騷擾：發送色情訊息、圖像或進行言語性暗示。
<br>網路跟蹤：持續監視、肉搜受害者的網路活動。性勒索：以私密影像脅迫提供金錢、更多影像或性行為。不當揭露/威脅：以散布隱私、公審來羞辱受害者。控制或限制表意：限制使用數位設備或限制言論。
<br>基於性別貶抑或仇恨之言論或行為：對他人之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或是基於性別，對於他人之行為或遭遇，進行貶抑、侮辱、攻擊或訕笑。受害時的應對策略（五不、四要）
<br>五不：不違反意願、不聽從自拍、不倉促傳訊、不轉寄私照、不取笑被害人。
<br>四要：要告訴師長、要截圖存證、要記得報警、要檢舉對方。
<br>1、以螢幕錄影存取影片，或透過手機或電腦的螢幕截圖，以保全照片或對話紀錄2、記下散布者的帳號，掌握加害人散布的足跡3、蒐證同時向社群平台提出檢舉4、調高自己在社群平台的隱私設定，避免受到騷擾，以及確保資訊安全
<br>我要如何求助影像下架：若性私密影像遭散布，可至「私ME成人遭散布性私密影像申訴服務網」申請刪除。撥打 113 保護專線、或洽各縣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
<br>教育與預防：將社群平台的相關隱私權限提高，例如「好友名單設定為不公開」、「不是朋友不能TAG我」、「阻擋陌生訊息」，可初步防止陌生訊息，或使陌生人無法複製朋友名單。
<br>家長可以增加孩子對網路安全的認識，與孩子保持開放的溝通，鼓勵他們向信任的大人尋求幫助。家長應建立健康的親子關係，鼓勵孩子隨時表達自己的感受，並對陌生的行為或過度親密的關係保持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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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5 Feb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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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2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2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1.	法務部保護司	新北地檢署?婉鈺主任觀護人
<br>2.	新北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張來煌榮譽理事長(中華民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聯合會輔導理事長)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陪伴迷途者走回正軌：認識榮譽觀護人》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1.	法務部保護司	新北地檢署?婉鈺主任觀護人
<br>2.	新北市榮譽觀護人協進會張來煌榮譽理事長(中華民國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聯合會輔導理事長)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陪伴迷途者走回正軌：認識榮譽觀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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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4 Feb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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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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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2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2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許佩霖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我家毛小孩好可愛，怎麼會讓我吃上官司?從真實案例看懂飼主法律責任與自保之道現在幾乎家家戶戶都有毛小孩陪伴，牠們撒嬌的模樣，真的療癒人心。但您知道嗎？一條沒有牽好的狗繩、一扇沒關緊的門，都可能讓飼主從幸福主人，變成被告身分。今天邀請到 許佩霖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帶大家一起了解：當毛小孩闖禍時，法律究竟怎麼看？我們又該如何在愛牠的同時，也守護自己與他人安全？讓我們一起用法律，守護幸福。議題發想：現在很多人都喜歡在家飼養寵物，享受毛小孩帶給人類的溫暖和陪伴，但除了要好好照顧這些寵物生活外，很多人也忽略了動物不管如何訓練，其本質上仍然具有其不可控制之獸性，因此飼主對於寵物就負有看管責任及義務，如果飼主沒有盡到看管、防護義務，導致自己飼養寵物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這些可愛的毛小孩本身是無法負責的，而是要由飼主擔負法律責任，各位飼主請千萬要注意。
<br>2.如果是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具攻擊性之寵物（指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則要依據「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規定，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且應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或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之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之措施。我的狗很乖，出事一定是受到別人的狗或人挑釁才會亂咬人，飼主也要負責嗎?法律上還是須回歸具體情形認定飼主有無「盡到管理注意義務」，飼主必須證明自己對寵物已經做好防護措施，例如：狗已經有配戴牽繩、口罩、放在籠內等，如果飼主有任何管理不周導致寵物加害他人或造成財產上之損失，飼主均有民刑事之責任，只是如果經認定可能是受他人主動挑釁、逗弄或故意驚嚇為之，可能在民事賠償責任上可以受到部分減免。帶狗去公園沒繫牽繩，只是想讓牠自由跑一下，也會違法嗎？很多飼主認為「只是一下下沒關係」，但若未使用牽繩導致狗衝撞行人、自行車或孩童，造成跌倒受傷，就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4條，可處拘役或罰金；若情節重大甚至可能涉及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此外，動保法也要求防止寵物侵害他人，地方政府可開罰並要求改善。即使沒有真正咬人，只要因管理疏失造成事故，飼主仍須負民刑事與行政責任。家中門沒關好，狗跑出去咬傷鄰居，是否一定要負責？只要是動物所有人或實際管領人，法律上都屬「飼主」。即使只是疏忽未關門，也屬管理過失。若造成他人受傷，除刑責外，還須負擔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民事賠償。法院通常會審酌是否善盡看管義務，例如是否設置圍欄、是否平時有攻擊紀錄等。疏忽並非藉口，管理責任是飼主不可推卸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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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許佩霖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我家毛小孩好可愛，怎麼會讓我吃上官司?從真實案例看懂飼主法律責任與自保之道現在幾乎家家戶戶都有毛小孩陪伴，牠們撒嬌的模樣，真的療癒人心。但您知道嗎？一條沒有牽好的狗繩、一扇沒關緊的門，都可能讓飼主從幸福主人，變成被告身分。今天邀請到 許佩霖檢察官（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帶大家一起了解：當毛小孩闖禍時，法律究竟怎麼看？我們又該如何在愛牠的同時，也守護自己與他人安全？讓我們一起用法律，守護幸福。議題發想：現在很多人都喜歡在家飼養寵物，享受毛小孩帶給人類的溫暖和陪伴，但除了要好好照顧這些寵物生活外，很多人也忽略了動物不管如何訓練，其本質上仍然具有其不可控制之獸性，因此飼主對於寵物就負有看管責任及義務，如果飼主沒有盡到看管、防護義務，導致自己飼養寵物造成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受到損害，這些可愛的毛小孩本身是無法負責的，而是要由飼主擔負法律責任，各位飼主請千萬要注意。
<br>2.如果是屬於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具攻擊性之寵物（指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則要依據「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規定，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以長度不超過一點五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且應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或以具備防曬及通風功能之金屬製堅固箱籠裝載之措施。我的狗很乖，出事一定是受到別人的狗或人挑釁才會亂咬人，飼主也要負責嗎?法律上還是須回歸具體情形認定飼主有無「盡到管理注意義務」，飼主必須證明自己對寵物已經做好防護措施，例如：狗已經有配戴牽繩、口罩、放在籠內等，如果飼主有任何管理不周導致寵物加害他人或造成財產上之損失，飼主均有民刑事之責任，只是如果經認定可能是受他人主動挑釁、逗弄或故意驚嚇為之，可能在民事賠償責任上可以受到部分減免。帶狗去公園沒繫牽繩，只是想讓牠自由跑一下，也會違法嗎？很多飼主認為「只是一下下沒關係」，但若未使用牽繩導致狗衝撞行人、自行車或孩童，造成跌倒受傷，就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4條，可處拘役或罰金；若情節重大甚至可能涉及過失致重傷或過失致死。此外，動保法也要求防止寵物侵害他人，地方政府可開罰並要求改善。即使沒有真正咬人，只要因管理疏失造成事故，飼主仍須負民刑事與行政責任。家中門沒關好，狗跑出去咬傷鄰居，是否一定要負責？只要是動物所有人或實際管領人，法律上都屬「飼主」。即使只是疏忽未關門，也屬管理過失。若造成他人受傷，除刑責外，還須負擔醫療費、精神慰撫金等民事賠償。法院通常會審酌是否善盡看管義務，例如是否設置圍欄、是否平時有攻擊紀錄等。疏忽並非藉口，管理責任是飼主不可推卸的法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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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4 Feb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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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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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2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2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杜靜怡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你以為在投資，其實可能在觸法 虛擬貨幣法律常識
<br>你以為虛擬貨幣只是投資？
<br>很多人其實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變成詐騙金流的一段。幫忙收幣、代買、轉一下帳號，看起來像舉手之勞，法律上可能已經涉及洗錢。今天節目帶你用最白話的方式了解：什麼情況是正常投資？什麼時候會從玩家變成被告？科技很新，刑法沒有消失。鎖定本集，避免下一個做筆錄的人是你。
<br>這幾年大家一定都有聽過比特幣、USDT，身邊也可能有人賺錢、有人被騙，甚至有人突然就去做筆錄了。很多人心裡都有一個疑問：虛擬貨幣到底是投資？是賭博？還是法律管不到的世界？先問最直白的 — 比特幣算不算錢？生活中不算，法院算。這句很玄，解釋一下。它不是政府發行的法定貨幣，但法律把它當財產。
<br>偷走比特幣是竊盜、騙你轉USDT是詐欺、幫忙轉可能是洗錢。虛擬貨幣沒有離開法律，反而現在很多刑案都跟它有關。為什麼詐騙都用USDT
<br>現在詐騙幾乎最後一步都會叫人買USDT轉出去，為什麼？
<br>來賓靜怡檢察事務官：很多人以為查不到，但區塊鏈是永久紀錄。現金最難追、銀行次之、虛擬貨幣反而最完整，警方現在常畫金流路徑圖辦案。
<br>等於錢會留下腳印？來賓靜怡檢察事務官：而且一輩子都在。收幣打工。現在很多收幣打工，一天一兩千，只負責轉幣？九成是詐騙金流最後一段，也就是幣車手，收到USDT再轉出，看似物流，其實在幫洗錢。但他可能不知道？法院看的是「應不應該懷疑」陌生人給錢、不讓你問用途、一直催轉，已經超過合理打工。
<br>朋友叫我用帳號幫忙買幣再轉給他？那是在借身分逃避監管，你變替身帳戶。刑法不認朋友，只認行為。
<br>愛情投資很多是聊天聊到投資？流程通常是：聊天 → 投資 → 小賺 → 大額 → USDT → 消失，重點不是技術，是信任。冷錢包冷錢包抓不到？
<br>只是藏起來，不是消失。只要用台幣買幣，交易所就有身分紀錄。已經轉了轉了還有救嗎？關鍵是速度，一天內報案可能凍結，拖久就難追回。
<br>收幣打工一天1500會犯法嗎？
<br>高風險幫助洗錢，最常被抓。
<br>幫朋友代買？替身帳戶，責任在你。網友投資小賺後叫加碼？典型詐騙階段。冷錢包安全？查得到，抓人不抓錢包。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杜靜怡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你以為在投資，其實可能在觸法 虛擬貨幣法律常識
<br>你以為虛擬貨幣只是投資？
<br>很多人其實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變成詐騙金流的一段。幫忙收幣、代買、轉一下帳號，看起來像舉手之勞，法律上可能已經涉及洗錢。今天節目帶你用最白話的方式了解：什麼情況是正常投資？什麼時候會從玩家變成被告？科技很新，刑法沒有消失。鎖定本集，避免下一個做筆錄的人是你。
<br>這幾年大家一定都有聽過比特幣、USDT，身邊也可能有人賺錢、有人被騙，甚至有人突然就去做筆錄了。很多人心裡都有一個疑問：虛擬貨幣到底是投資？是賭博？還是法律管不到的世界？先問最直白的 — 比特幣算不算錢？生活中不算，法院算。這句很玄，解釋一下。它不是政府發行的法定貨幣，但法律把它當財產。
<br>偷走比特幣是竊盜、騙你轉USDT是詐欺、幫忙轉可能是洗錢。虛擬貨幣沒有離開法律，反而現在很多刑案都跟它有關。為什麼詐騙都用USDT
<br>現在詐騙幾乎最後一步都會叫人買USDT轉出去，為什麼？
<br>來賓靜怡檢察事務官：很多人以為查不到，但區塊鏈是永久紀錄。現金最難追、銀行次之、虛擬貨幣反而最完整，警方現在常畫金流路徑圖辦案。
<br>等於錢會留下腳印？來賓靜怡檢察事務官：而且一輩子都在。收幣打工。現在很多收幣打工，一天一兩千，只負責轉幣？九成是詐騙金流最後一段，也就是幣車手，收到USDT再轉出，看似物流，其實在幫洗錢。但他可能不知道？法院看的是「應不應該懷疑」陌生人給錢、不讓你問用途、一直催轉，已經超過合理打工。
<br>朋友叫我用帳號幫忙買幣再轉給他？那是在借身分逃避監管，你變替身帳戶。刑法不認朋友，只認行為。
<br>愛情投資很多是聊天聊到投資？流程通常是：聊天 → 投資 → 小賺 → 大額 → USDT → 消失，重點不是技術，是信任。冷錢包冷錢包抓不到？
<br>只是藏起來，不是消失。只要用台幣買幣，交易所就有身分紀錄。已經轉了轉了還有救嗎？關鍵是速度，一天內報案可能凍結，拖久就難追回。
<br>收幣打工一天1500會犯法嗎？
<br>高風險幫助洗錢，最常被抓。
<br>幫朋友代買？替身帳戶，責任在你。網友投資小賺後叫加碼？典型詐騙階段。冷錢包安全？查得到，抓人不抓錢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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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3 Feb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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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2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2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詹常輝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車禍發生後「一定要知道的十大法律重點」，少一步就可能變被告！ 責任判定與賠償觀念，初判表不是最終責任比例，警方提供之「初步分析研判表」僅為初步意見，不具責任比例效力。若對研判結果有疑義，可自費約新臺幣3,000元申請事故鑑定報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車鑑會）為台灣車禍鑑定主管單位，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各縣市政府交通局設置，依轄區受理聲請。為何我受傷，仍須賠對方？車禍損害賠償係依雙方過失比例分擔：例如你被判定負7成過失，對方財物受損部分，你仍須賠償其中3成，自己是否受傷，與是否需負民事上財物的賠償責任，法律上為不同概念。驗傷要即時，才能保障權利事故後應立即就醫驗傷，並保留診斷證明，即便當下無明顯不適，也建議驗傷，可避免日後因後遺症產生「無法證明因果關係」之爭議和解、保險與法律責任，現場和解風險高，應謹慎事故現場立即和解，常因：傷勢尚未顯現修車費用尚未確認，建議待「初判表出爐」後，再透過調解或法律途徑處理。私下和解必須「白紙黑字」和解須製作書面協議、且須全額給付完成，否則仍可能被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請求，僅口頭和解，法律保障極低。另需注意：「刑事的告訴期間」只有6個月肇事逃逸的法律認定只要符合以下要件，即可能成立肇事逃逸：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知悉有人受傷卻未報警、未救助即離開現場，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常為關鍵證據車子可以移動嗎？會不會被說破壞現場？檢察官專業解析：法律允許移車，但前提是——證據已經被完整保留下來。在「無人受傷、僅財損」的情況下：? 可以移車? 甚至應該移車，避免妨礙交通，但移車前，請務必完成「證據三件套」：車輛相對位置、碰撞點、輪胎位置、標線、號誌、路況，很多案件輸在「照片沒拍清楚」，導致鑑定時無法還原事故樣貌，責任比例自然吃虧。警方給的初判表，是不是就等於責任比例？檢察官專業解析：初判表的法律性質是「行政機關的初步意見」，不是最終裁決。初判表：不具拘束力法院不一定採信檢察官也不會只看這一張，若雙方爭議大，可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報告由專業委員依： 車速 煞車痕 撞擊角度 路權判斷這份鑑定，才是法院最重視的依據。我明明受傷，為什麼還要賠對方？檢察官專業解析：這是民眾最容易誤解的一點。刑事責任：看你有沒有犯罪民事賠償：看雙方「過失比例」受傷是「結果」，賠不賠錢是「責任分配」。舉例：你未保持安全距離（70%過失）對方突然煞車（30%過失）即便你受傷，你仍需依比例賠償對方財損， 法律不看可憐，只看責任。「現場私下說好，怎麼還被告？」檢察官：因為刑事責任，不是當事人說了算，很多人以為一句「我們私下處理」就結束，但在法律上，刑事告訴權是法律賦予被害人的權利，不是一句話、甚至一張便條就能放棄。實務上常見狀況：當下說好，回家後傷勢加重，家人或朋友提醒可以提告，六個月內依法提起告訴，若沒有正式、完整的書面和解，刑事責任仍然存在。「修車錢付了就沒事？」檢察官：修車錢處理的是「民事財產損害」，但車禍往往同時涉及「刑事過失傷害」。也就是說： 你賠了車   不代表刑事責任自動消失。檢察官在辦案時會分開看：民事：錢賠得合不合理刑事：有沒有過失、有沒有傷害，很多人就是「錢賠了，卻還收到傳票」，因為這是兩條完全不同的法律路線。「對方亂開價怎麼辦？」檢察官：亂開價，通常不是法律問題，是情緒問題，如果現場爭執、吵架，只會讓事情從交通事故，變成衝突事件，正確作法是： 報警 走調解委員會 申請行車事故鑑定，鑑定報告會從專業角度判斷責任，比任何「你覺得不合理」都更有說服力，法律不怕你不服，只怕你沒有證據。「保險會幫我擺平？」檢察官：保險公司的角色，是賠錢，不是處理刑責。保險可以： 協助理賠 協商金額，但保險不能： 幫你撤告 幫你免責 幫你面對刑事審判。實務上常看到：當事人以為「保險在處理」，結果傳票來了，才發現事情不是這麼簡單。「倒車輕碰也算肇逃？」檢察官：肇事逃逸，不看「撞得多嚴重」，而是看「你知不知道發生事故，卻選擇離開」只要： 你知道有碰撞 你沒有確認傷勢 你沒有留下資料或報警，即使只是倒車輕碰，事後對方驗傷成立，法律一樣會介入。關鍵不是「輕不輕」，而是「你怎麼做」。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詹常輝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車禍發生後「一定要知道的十大法律重點」，少一步就可能變被告！ 責任判定與賠償觀念，初判表不是最終責任比例，警方提供之「初步分析研判表」僅為初步意見，不具責任比例效力。若對研判結果有疑義，可自費約新臺幣3,000元申請事故鑑定報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車鑑會）為台灣車禍鑑定主管單位，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各縣市政府交通局設置，依轄區受理聲請。為何我受傷，仍須賠對方？車禍損害賠償係依雙方過失比例分擔：例如你被判定負7成過失，對方財物受損部分，你仍須賠償其中3成，自己是否受傷，與是否需負民事上財物的賠償責任，法律上為不同概念。驗傷要即時，才能保障權利事故後應立即就醫驗傷，並保留診斷證明，即便當下無明顯不適，也建議驗傷，可避免日後因後遺症產生「無法證明因果關係」之爭議和解、保險與法律責任，現場和解風險高，應謹慎事故現場立即和解，常因：傷勢尚未顯現修車費用尚未確認，建議待「初判表出爐」後，再透過調解或法律途徑處理。私下和解必須「白紙黑字」和解須製作書面協議、且須全額給付完成，否則仍可能被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請求，僅口頭和解，法律保障極低。另需注意：「刑事的告訴期間」只有6個月肇事逃逸的法律認定只要符合以下要件，即可能成立肇事逃逸：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知悉有人受傷卻未報警、未救助即離開現場，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常為關鍵證據車子可以移動嗎？會不會被說破壞現場？檢察官專業解析：法律允許移車，但前提是——證據已經被完整保留下來。在「無人受傷、僅財損」的情況下：? 可以移車? 甚至應該移車，避免妨礙交通，但移車前，請務必完成「證據三件套」：車輛相對位置、碰撞點、輪胎位置、標線、號誌、路況，很多案件輸在「照片沒拍清楚」，導致鑑定時無法還原事故樣貌，責任比例自然吃虧。警方給的初判表，是不是就等於責任比例？檢察官專業解析：初判表的法律性質是「行政機關的初步意見」，不是最終裁決。初判表：不具拘束力法院不一定採信檢察官也不會只看這一張，若雙方爭議大，可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報告由專業委員依： 車速 煞車痕 撞擊角度 路權判斷這份鑑定，才是法院最重視的依據。我明明受傷，為什麼還要賠對方？檢察官專業解析：這是民眾最容易誤解的一點。刑事責任：看你有沒有犯罪民事賠償：看雙方「過失比例」受傷是「結果」，賠不賠錢是「責任分配」。舉例：你未保持安全距離（70%過失）對方突然煞車（30%過失）即便你受傷，你仍需依比例賠償對方財損， 法律不看可憐，只看責任。「現場私下說好，怎麼還被告？」檢察官：因為刑事責任，不是當事人說了算，很多人以為一句「我們私下處理」就結束，但在法律上，刑事告訴權是法律賦予被害人的權利，不是一句話、甚至一張便條就能放棄。實務上常見狀況：當下說好，回家後傷勢加重，家人或朋友提醒可以提告，六個月內依法提起告訴，若沒有正式、完整的書面和解，刑事責任仍然存在。「修車錢付了就沒事？」檢察官：修車錢處理的是「民事財產損害」，但車禍往往同時涉及「刑事過失傷害」。也就是說： 你賠了車   不代表刑事責任自動消失。檢察官在辦案時會分開看：民事：錢賠得合不合理刑事：有沒有過失、有沒有傷害，很多人就是「錢賠了，卻還收到傳票」，因為這是兩條完全不同的法律路線。「對方亂開價怎麼辦？」檢察官：亂開價，通常不是法律問題，是情緒問題，如果現場爭執、吵架，只會讓事情從交通事故，變成衝突事件，正確作法是： 報警 走調解委員會 申請行車事故鑑定，鑑定報告會從專業角度判斷責任，比任何「你覺得不合理」都更有說服力，法律不怕你不服，只怕你沒有證據。「保險會幫我擺平？」檢察官：保險公司的角色，是賠錢，不是處理刑責。保險可以： 協助理賠 協商金額，但保險不能： 幫你撤告 幫你免責 幫你面對刑事審判。實務上常看到：當事人以為「保險在處理」，結果傳票來了，才發現事情不是這麼簡單。「倒車輕碰也算肇逃？」檢察官：肇事逃逸，不看「撞得多嚴重」，而是看「你知不知道發生事故，卻選擇離開」只要： 你知道有碰撞 你沒有確認傷勢 你沒有留下資料或報警，即使只是倒車輕碰，事後對方驗傷成立，法律一樣會介入。關鍵不是「輕不輕」，而是「你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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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8 Feb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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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2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2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從第一時間的選擇，到刑責、和解與前科風險甚麼叫做肇事逃逸？有些車禍是對方撞到我，我覺得我沒有責任，我也要留在現場嗎？在這類型案件中，往往還可能發生一個常見的情形，那就是車禍發生之後，駕駛並沒有停留在現場，這就是所謂的肇事逃逸，可能另外涉犯刑法第185條之1的肇事逃逸罪嫌。所以明明知道車禍發生，有人可能受傷需要協助救助或通報警方到場處理，不論過失在誰，卻沒有留在現場，自己決定逕自離開現場，就可能涉犯了肇事逃逸罪，所以還是建議民眾在車禍發生後，留在現場處理。那案件如果不只有人傷，而有人亡的話，駕駛的責任就會變成過失致死的責任，這個罪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了，也就是說如果有人死亡，不論被害人家屬有沒有提出告訴，都涉及刑事責任。當然，如果同時還有前述肇事逃逸的行為，也會一起追究。因立法精神，希望盡量增加傷患的救助、避免警方查緝行為人的困難，所以不論有無過失、有無發生碰撞，只要車禍的發生與該駕駛的駕駛行為有關，就都應該在事故後留在現場。雙方的肇事責任要如何釐清？待警察到場，警方將製作現場圖、拍攝現場照片，警方也會提出初步分析研判表，就當事人是否有違反交通法規、有無肇事因素進行初步的判別。若肇事原因仍有爭議，則是送交各地方交通事件裁決所進行行車事故鑑定，此種行車事故鑑定的費用是3000元，該裁決所會針對現場的監視器、雙方談話紀錄內容、現場圖等資料進行肇事原因之鑑定。鑑定後若仍對判斷結果有爭議，還可以透過司法機關再申請一次覆議。鑑定會及覆議會的結論，就可以拿來做為司法調查及保險責任分配之參考，也比較具有公信力。事故發生後，是否有和解的機會？
<br>車禍發生後，雖然因為被害人提告而可能展開相關的司法調查程序，然而因為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在案件進入地檢署或法院前私下洽談和解之情形當然是沒問題的，當事人如果在案件進入警察局、地檢署前，希望有公正的調解機構協助雙方進行洽談，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透過檢察官或法官，都會協助轉介調解。很多人會問：「只是輕微擦撞、對方說沒事，我離開現場可以嗎？」檢察事務官：不建議。只要「事故發生與你的駕駛行為有關」，不論你認為有沒有責任，都一定要留在現場。因為你無法確認對方是否真的沒有受傷，有些內傷、腦震盪是事後才出現。一旦事後被認定有人傷，你卻已離開現場，就可能構成肇事逃逸。
<br>提醒：「不是你撞的」≠「可以離開」，法律看的是是否發生事故、是否有人需要救助。如果我有停下來，但只是留下聯絡方式就先走，這樣算逃逸嗎？
<br>檢察事務官：有風險。司法實務上，是否完成必要的救助、報警與確認處理程序，才是判斷重點。單純留電話、沒有報警、沒有等警方到場，仍可能被認定「未盡事故處理義務」。
<br>很多人以為「有保險就沒刑責」，這是真的嗎？檢察事務官：這是非常常見的錯誤觀念。
<br>保險只能處理民事賠償，刑事責任是國家追訴，保險完全無法代替。舉例：就算保險公司全額賠償，過失傷害仍可能留下前科，過失致死仍會被起訴。
<br>如果對方沒提告，是不是就什麼事都沒有？檢察事務官：要看案件類型。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 → 告訴乃論過失致死 → 非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只要有人死亡，不管家屬告不告，檢察官都必須依法追訴。
<br>多民眾誤以為「談好就沒事」，這在死亡案件中是錯的。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從第一時間的選擇，到刑責、和解與前科風險甚麼叫做肇事逃逸？有些車禍是對方撞到我，我覺得我沒有責任，我也要留在現場嗎？在這類型案件中，往往還可能發生一個常見的情形，那就是車禍發生之後，駕駛並沒有停留在現場，這就是所謂的肇事逃逸，可能另外涉犯刑法第185條之1的肇事逃逸罪嫌。所以明明知道車禍發生，有人可能受傷需要協助救助或通報警方到場處理，不論過失在誰，卻沒有留在現場，自己決定逕自離開現場，就可能涉犯了肇事逃逸罪，所以還是建議民眾在車禍發生後，留在現場處理。那案件如果不只有人傷，而有人亡的話，駕駛的責任就會變成過失致死的責任，這個罪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了，也就是說如果有人死亡，不論被害人家屬有沒有提出告訴，都涉及刑事責任。當然，如果同時還有前述肇事逃逸的行為，也會一起追究。因立法精神，希望盡量增加傷患的救助、避免警方查緝行為人的困難，所以不論有無過失、有無發生碰撞，只要車禍的發生與該駕駛的駕駛行為有關，就都應該在事故後留在現場。雙方的肇事責任要如何釐清？待警察到場，警方將製作現場圖、拍攝現場照片，警方也會提出初步分析研判表，就當事人是否有違反交通法規、有無肇事因素進行初步的判別。若肇事原因仍有爭議，則是送交各地方交通事件裁決所進行行車事故鑑定，此種行車事故鑑定的費用是3000元，該裁決所會針對現場的監視器、雙方談話紀錄內容、現場圖等資料進行肇事原因之鑑定。鑑定後若仍對判斷結果有爭議，還可以透過司法機關再申請一次覆議。鑑定會及覆議會的結論，就可以拿來做為司法調查及保險責任分配之參考，也比較具有公信力。事故發生後，是否有和解的機會？
<br>車禍發生後，雖然因為被害人提告而可能展開相關的司法調查程序，然而因為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在案件進入地檢署或法院前私下洽談和解之情形當然是沒問題的，當事人如果在案件進入警察局、地檢署前，希望有公正的調解機構協助雙方進行洽談，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透過檢察官或法官，都會協助轉介調解。很多人會問：「只是輕微擦撞、對方說沒事，我離開現場可以嗎？」檢察事務官：不建議。只要「事故發生與你的駕駛行為有關」，不論你認為有沒有責任，都一定要留在現場。因為你無法確認對方是否真的沒有受傷，有些內傷、腦震盪是事後才出現。一旦事後被認定有人傷，你卻已離開現場，就可能構成肇事逃逸。
<br>提醒：「不是你撞的」≠「可以離開」，法律看的是是否發生事故、是否有人需要救助。如果我有停下來，但只是留下聯絡方式就先走，這樣算逃逸嗎？
<br>檢察事務官：有風險。司法實務上，是否完成必要的救助、報警與確認處理程序，才是判斷重點。單純留電話、沒有報警、沒有等警方到場，仍可能被認定「未盡事故處理義務」。
<br>很多人以為「有保險就沒刑責」，這是真的嗎？檢察事務官：這是非常常見的錯誤觀念。
<br>保險只能處理民事賠償，刑事責任是國家追訴，保險完全無法代替。舉例：就算保險公司全額賠償，過失傷害仍可能留下前科，過失致死仍會被起訴。
<br>如果對方沒提告，是不是就什麼事都沒有？檢察事務官：要看案件類型。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 → 告訴乃論過失致死 → 非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只要有人死亡，不管家屬告不告，檢察官都必須依法追訴。
<br>多民眾誤以為「談好就沒事」，這在死亡案件中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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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7 Feb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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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2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2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王繼瑩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現行科技設備監控方式
<br>1.電子腳鐐、手環被告配戴於身上，搭配GPS定位系統，即時掌握行蹤。根據法務部檢察司的說明，台灣目前的電子腳鐐主要採用GPS衛星定位系統，GPS系統透過至少三顆衛星的三角定位原理，能夠精確計算出配戴者的地理座標。這套GPS追蹤系統能記錄受監控人行動所經過的區域與時間，進行全時段或全區域的行蹤軌跡分析。系統會將這些資料傳送至監控中心，形成完整的活動紀錄，讓執法單位能掌握受監控者的動向。2.居家讀取器
<br>安裝於被告住所，用以接收腳鐐訊號，確認被告是否留在住處。若離開住所，系統即啟動定位追蹤並發出警示。(「居家讀取器」可以理解為安裝在被告住所的一個接收設備，外型類似小型基地台或分享器。它的功能不是定位，而是確認被告是否仍在家中。)3.電子圍籬
<br>電子腳鐐系統的核心功能之一是地理圍欄的設定。這種虛擬的地理邊界，會根據配戴者的案件性質、風險評估和生活需求來劃定。當配戴者越過這些預設邊界時，系統會立即觸發警報通知監控中心。地理圍欄的範圍大小通常由法官或觀護人決定，可能小至特定建築物，大至整個行政區域。警報觸發後，監控中心會立即確認配戴者位置，並依情況採取適當措施，包括電話聯繫、派員查訪，或在緊急情況下通知警方介入。在虛擬地圖上設定特定區域，作為：設定「禁止進入」或「禁止離開」區域，例如：港口、機場、證人住所、海岸線，一旦進出即自動通報。
<br>4.個案手機提供被告專用手機，透過拍照線上報到，取代親赴警局程序，主要用於落實定期報告義務。除穿戴式設備外，實務上亦有搭配使用個案手機之制度。法院或檢察機關發給被告專用手機，被告可透過手機拍照功能進行線上報到，取代傳統須親赴警察機關報到之程序。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則透過該手機掌控報到時間與定位資訊，並確認報到是否成功。與電子腳鐐不同，個案手機並非固定配戴於被告身上，其主要功能係輔助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定期報告義務，屬於管理性與輔助性措施。
<br>法律效果：違反監控規定的後果如果違反科技設備監控，如一直靠近港口或是指定時間未進行線上報到，會有麼後果？
<br>A：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4項規定，被告若違反科技設備監控命令，將產生嚴重法律效果：得逕行拘提。民眾常犯錯誤 × 刑責風險 × 實務提醒很多人以為「交保＝沒事了」，這個觀念哪裡錯？交保只是「不羈押」的處分，不是案件結束，也不是免責。法院或檢察官仍須確保被告不逃亡、不滅證、不妨害訴訟，因此才會搭配：定期報到，限制住居，科技設備監控（如電子腳鐐、個案手機， 交保後違反監控規定，反而更容易被認定有逃亡之虞，直接被拘提甚至聲請羈押。電子腳鐐是不是只用在「重大犯罪」或「性犯罪」？這是非常常見的誤解。早期電子腳鐐確實源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但現在的法律依據是：
<br>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判斷標準已經不是「犯了什麼罪」，而是：有無逃亡風險、是否影響訴訟進行、是否需要程序保全，白領犯罪、偽造文書、貪瀆、經濟犯罪，都可能適用。
<br>如果我「不小心」超出電子圍籬，會不會沒關係？實務上，「不小心」三個字，很難成立。
<br>電子圍籬一旦設定，系統會即時通報，檢察官或法院會進一步審酌：是否事前知情、是否可預防、是否反覆違規即使沒有逃亡成功，只要違反命令，就可能構成拘提或羈押的理由。有人以為「手機自拍報到比較輕鬆」，可以自己要求更換嗎？不可以自行決定。科技設備的種類，是由法院或檢察官依比例原則裁定。電子腳鐐屬於高度即時定位監控，個案手機則是輔助定期報到的管理措施。兩者在法律強度與監控密度上完全不同，不能任意替換。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王繼瑩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現行科技設備監控方式
<br>1.電子腳鐐、手環被告配戴於身上，搭配GPS定位系統，即時掌握行蹤。根據法務部檢察司的說明，台灣目前的電子腳鐐主要採用GPS衛星定位系統，GPS系統透過至少三顆衛星的三角定位原理，能夠精確計算出配戴者的地理座標。這套GPS追蹤系統能記錄受監控人行動所經過的區域與時間，進行全時段或全區域的行蹤軌跡分析。系統會將這些資料傳送至監控中心，形成完整的活動紀錄，讓執法單位能掌握受監控者的動向。2.居家讀取器
<br>安裝於被告住所，用以接收腳鐐訊號，確認被告是否留在住處。若離開住所，系統即啟動定位追蹤並發出警示。(「居家讀取器」可以理解為安裝在被告住所的一個接收設備，外型類似小型基地台或分享器。它的功能不是定位，而是確認被告是否仍在家中。)3.電子圍籬
<br>電子腳鐐系統的核心功能之一是地理圍欄的設定。這種虛擬的地理邊界，會根據配戴者的案件性質、風險評估和生活需求來劃定。當配戴者越過這些預設邊界時，系統會立即觸發警報通知監控中心。地理圍欄的範圍大小通常由法官或觀護人決定，可能小至特定建築物，大至整個行政區域。警報觸發後，監控中心會立即確認配戴者位置，並依情況採取適當措施，包括電話聯繫、派員查訪，或在緊急情況下通知警方介入。在虛擬地圖上設定特定區域，作為：設定「禁止進入」或「禁止離開」區域，例如：港口、機場、證人住所、海岸線，一旦進出即自動通報。
<br>4.個案手機提供被告專用手機，透過拍照線上報到，取代親赴警局程序，主要用於落實定期報告義務。除穿戴式設備外，實務上亦有搭配使用個案手機之制度。法院或檢察機關發給被告專用手機，被告可透過手機拍照功能進行線上報到，取代傳統須親赴警察機關報到之程序。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則透過該手機掌控報到時間與定位資訊，並確認報到是否成功。與電子腳鐐不同，個案手機並非固定配戴於被告身上，其主要功能係輔助落實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1款所規定之定期報告義務，屬於管理性與輔助性措施。
<br>法律效果：違反監控規定的後果如果違反科技設備監控，如一直靠近港口或是指定時間未進行線上報到，會有麼後果？
<br>A：依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4項規定，被告若違反科技設備監控命令，將產生嚴重法律效果：得逕行拘提。民眾常犯錯誤 × 刑責風險 × 實務提醒很多人以為「交保＝沒事了」，這個觀念哪裡錯？交保只是「不羈押」的處分，不是案件結束，也不是免責。法院或檢察官仍須確保被告不逃亡、不滅證、不妨害訴訟，因此才會搭配：定期報到，限制住居，科技設備監控（如電子腳鐐、個案手機， 交保後違反監控規定，反而更容易被認定有逃亡之虞，直接被拘提甚至聲請羈押。電子腳鐐是不是只用在「重大犯罪」或「性犯罪」？這是非常常見的誤解。早期電子腳鐐確實源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但現在的法律依據是：
<br>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判斷標準已經不是「犯了什麼罪」，而是：有無逃亡風險、是否影響訴訟進行、是否需要程序保全，白領犯罪、偽造文書、貪瀆、經濟犯罪，都可能適用。
<br>如果我「不小心」超出電子圍籬，會不會沒關係？實務上，「不小心」三個字，很難成立。
<br>電子圍籬一旦設定，系統會即時通報，檢察官或法院會進一步審酌：是否事前知情、是否可預防、是否反覆違規即使沒有逃亡成功，只要違反命令，就可能構成拘提或羈押的理由。有人以為「手機自拍報到比較輕鬆」，可以自己要求更換嗎？不可以自行決定。科技設備的種類，是由法院或檢察官依比例原則裁定。電子腳鐐屬於高度即時定位監控，個案手機則是輔助定期報到的管理措施。兩者在法律強度與監控密度上完全不同，不能任意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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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6 Feb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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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2月1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2月1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br>黃正雄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題目：#校園毒品防制觀念淺談
<br>不是離你很遠的事，而是正在發生的選擇，從同儕認同到法律責任，青少年不能不知道的反毒真相！當毒品變成社交工具，我們如何守住孩子的未來~
<br>今天我們要談的，不是一個遙遠的社會新聞，而是正在校園、社群、生活周遭悄悄發生的真實狀況—青少年毒品問題。很多孩子並不是因為「壞」，而是在好奇、壓力、想被接納的過程中，一步步被推向風險。今天特別邀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從法律實務與人道關懷的角度，陪我們一起看清毒品的真相，也學會如何保護孩子、也保護自己。
<br>為什麼青少年特別容易接觸毒品？青少年正處於自我認同尚未穩定、情緒起伏較大的成長階段，對新鮮事物充滿好奇，也特別在意同儕眼光與群體接納。實務上多數案件並非一開始就想吸毒，而是從「不想被排擠」、「想紓壓」、「想證明自己敢」開始，加上對毒品危害與法律後果認知不足，逐步降低警覺，才誤入風險。因此，反毒教育必須在價值觀形成前就介入。青少年施用毒品因素：
<br>青少年正值身心發展，渴求獨立、追求新奇，如果因家庭功能解組或受外在誘因影響，加以欠缺適當教導，則容易產生價值觀念偏差，進而誘發各種偏差行為。因此可以歸納出青少年施用毒品之動機因素如下：1、外在誘因：人際吸引、情感勒索、物慾需求、物質濫用；2、家庭環境：貧窮、家暴、疏忽、環境不穩定；3、學習環境：學習經驗挫折、同儕排擠霸凌、師生衝突困境等。是以平時應多注意學生的言行與個人狀況，甚至有無施用毒品之症狀，假如有即應依通報程序辦理，並對之進行訪談，以期發現其他有毒品偏差行為之學生及溯源查緝毒品來源。經研究發現好奇、同儕影響及解除壓力是青少年施用毒品原因的前三名。
<br>毒品社交文化的形成：而青少年間的「毒品社交文化」正悄然形成，之前我們曾提到在網路媒體看到一則名為「從「沒K講沒話」到喪屍煙彈，毒品滲入青少年社交圈，恐成新世代流行文化」（台灣好報，好報企劃2025年7月16日週三下午1:12，記者蔡鳳敏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br>黃正雄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題目：#校園毒品防制觀念淺談
<br>不是離你很遠的事，而是正在發生的選擇，從同儕認同到法律責任，青少年不能不知道的反毒真相！當毒品變成社交工具，我們如何守住孩子的未來~
<br>今天我們要談的，不是一個遙遠的社會新聞，而是正在校園、社群、生活周遭悄悄發生的真實狀況—青少年毒品問題。很多孩子並不是因為「壞」，而是在好奇、壓力、想被接納的過程中，一步步被推向風險。今天特別邀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 黃正雄檢察官，從法律實務與人道關懷的角度，陪我們一起看清毒品的真相，也學會如何保護孩子、也保護自己。
<br>為什麼青少年特別容易接觸毒品？青少年正處於自我認同尚未穩定、情緒起伏較大的成長階段，對新鮮事物充滿好奇，也特別在意同儕眼光與群體接納。實務上多數案件並非一開始就想吸毒，而是從「不想被排擠」、「想紓壓」、「想證明自己敢」開始，加上對毒品危害與法律後果認知不足，逐步降低警覺，才誤入風險。因此，反毒教育必須在價值觀形成前就介入。青少年施用毒品因素：
<br>青少年正值身心發展，渴求獨立、追求新奇，如果因家庭功能解組或受外在誘因影響，加以欠缺適當教導，則容易產生價值觀念偏差，進而誘發各種偏差行為。因此可以歸納出青少年施用毒品之動機因素如下：1、外在誘因：人際吸引、情感勒索、物慾需求、物質濫用；2、家庭環境：貧窮、家暴、疏忽、環境不穩定；3、學習環境：學習經驗挫折、同儕排擠霸凌、師生衝突困境等。是以平時應多注意學生的言行與個人狀況，甚至有無施用毒品之症狀，假如有即應依通報程序辦理，並對之進行訪談，以期發現其他有毒品偏差行為之學生及溯源查緝毒品來源。經研究發現好奇、同儕影響及解除壓力是青少年施用毒品原因的前三名。
<br>毒品社交文化的形成：而青少年間的「毒品社交文化」正悄然形成，之前我們曾提到在網路媒體看到一則名為「從「沒K講沒話」到喪屍煙彈，毒品滲入青少年社交圈，恐成新世代流行文化」（台灣好報，好報企劃2025年7月16日週三下午1:12，記者蔡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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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1 Feb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211-7435</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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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2月1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2月1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王士榮毒品個管師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雨霓毒品個管師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給一個陪伴的機會，讓家庭重新走在一起」用一天的體驗，為更生家庭累積一輩子的支持力量！每一個家庭，都值得被好好理解與陪伴。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一場不只是活動，而是一段「重新連結」的旅程。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為了陪伴正在努力復歸社會的更生人家庭，特別規劃「家支家庭聯誼－AI繪動 玩轉未來」暖心親子活動，讓孩子被看見、讓家長被支持，也讓家庭重新找到彼此靠近的勇氣。活動意義：這場活動的核心，不只是「帶孩子出門玩」，而是在更生家庭復歸社會的關鍵歷程中，補上最容易被忽略的那一塊——家庭支持與親子關係。透過攀岩的挑戰與藝術展的沉浸體驗，讓家長學習用陪伴取代說教，用支持取代指責；也讓孩子在安全環境中建立自信，重新相信「家是可以被依靠的」。這些微小但真實的互動，正是家庭重新站穩的開始。為什麼特別邀請四組「弱勢更生家庭」參與團體活動？更生家庭往往同時承受經濟壓力、社會標籤與親職不安，尤其有未成年孩子的家庭，更容易在成長過程中出現斷裂與孤立。透過小規模、具安全感的團體活動，讓家庭在不被評價的環境中重新被看見，讓家長理解「不是只有我在努力」，這正是重建家庭信任與穩定的重要起點。為什麼選擇「攀岩＋藝術展」作為活動核心？攀岩代表挑戰、突破與信任，孩子在專業引導下嘗試跨越恐懼，家長則學習在旁支持而非控制；藝術展則提供非語言的情緒出口，透過光影與沉浸體驗，讓家庭成員能安全地感受、表達與交流內在情緒。動靜結合，有助於關係自然修復。家庭一開始對活動的反應是什麼？多數家庭在一開始其實帶著緊張與防備，擔心被貼標籤、被比較。但在活動過程中，隨著互動累積，家長與孩子逐漸放鬆，發現這是一個「不用解釋過去、只需要好好相處的空間」，這份安心感，是他們少有的經驗。孩子在活動中最明顯的改變是什麼？孩子在攀岩時展現出超乎預期的專注與勇氣，也在藝術展中更願意表達感受。許多孩子第一次被大人肯定「你做得到」，這樣的經驗能有效累積自信，讓孩子重新相信自己值得被期待，這對弱勢家庭孩子的成長尤為關鍵。家長在陪伴孩子的過程中有哪些轉變？不少家長在活動中重新看見孩子的能力，也反思過去過度責備或忽略陪伴的模式。當家長學會用鼓勵取代指責、用陪伴取代命令，親子互動自然變得柔軟，這份轉變往往會延續到日常生活中。社會大眾可以如何實際幫助這些家庭？不一定要做很大的事，從理解、不歧視開始，就是最大的支持。也可以透過志工參與、資源捐助、轉發正確資訊，或在生活中給予善意互動，讓更生家庭感受到「社會願意給我一次機會」。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	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王士榮毒品個管師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雨霓毒品個管師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給一個陪伴的機會，讓家庭重新走在一起」用一天的體驗，為更生家庭累積一輩子的支持力量！每一個家庭，都值得被好好理解與陪伴。今天要和大家分享的，是一場不只是活動，而是一段「重新連結」的旅程。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為了陪伴正在努力復歸社會的更生人家庭，特別規劃「家支家庭聯誼－AI繪動 玩轉未來」暖心親子活動，讓孩子被看見、讓家長被支持，也讓家庭重新找到彼此靠近的勇氣。活動意義：這場活動的核心，不只是「帶孩子出門玩」，而是在更生家庭復歸社會的關鍵歷程中，補上最容易被忽略的那一塊——家庭支持與親子關係。透過攀岩的挑戰與藝術展的沉浸體驗，讓家長學習用陪伴取代說教，用支持取代指責；也讓孩子在安全環境中建立自信，重新相信「家是可以被依靠的」。這些微小但真實的互動，正是家庭重新站穩的開始。為什麼特別邀請四組「弱勢更生家庭」參與團體活動？更生家庭往往同時承受經濟壓力、社會標籤與親職不安，尤其有未成年孩子的家庭，更容易在成長過程中出現斷裂與孤立。透過小規模、具安全感的團體活動，讓家庭在不被評價的環境中重新被看見，讓家長理解「不是只有我在努力」，這正是重建家庭信任與穩定的重要起點。為什麼選擇「攀岩＋藝術展」作為活動核心？攀岩代表挑戰、突破與信任，孩子在專業引導下嘗試跨越恐懼，家長則學習在旁支持而非控制；藝術展則提供非語言的情緒出口，透過光影與沉浸體驗，讓家庭成員能安全地感受、表達與交流內在情緒。動靜結合，有助於關係自然修復。家庭一開始對活動的反應是什麼？多數家庭在一開始其實帶著緊張與防備，擔心被貼標籤、被比較。但在活動過程中，隨著互動累積，家長與孩子逐漸放鬆，發現這是一個「不用解釋過去、只需要好好相處的空間」，這份安心感，是他們少有的經驗。孩子在活動中最明顯的改變是什麼？孩子在攀岩時展現出超乎預期的專注與勇氣，也在藝術展中更願意表達感受。許多孩子第一次被大人肯定「你做得到」，這樣的經驗能有效累積自信，讓孩子重新相信自己值得被期待，這對弱勢家庭孩子的成長尤為關鍵。家長在陪伴孩子的過程中有哪些轉變？不少家長在活動中重新看見孩子的能力，也反思過去過度責備或忽略陪伴的模式。當家長學會用鼓勵取代指責、用陪伴取代命令，親子互動自然變得柔軟，這份轉變往往會延續到日常生活中。社會大眾可以如何實際幫助這些家庭？不一定要做很大的事，從理解、不歧視開始，就是最大的支持。也可以透過志工參與、資源捐助、轉發正確資訊，或在生活中給予善意互動，讓更生家庭感受到「社會願意給我一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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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0 Feb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210-7434</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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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2月0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2月0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登記制是什麼？跟「牌照」一樣嗎？登記制是指業者要先完成 洗錢防制登記 才能合法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或相關服務，強調的是「防制洗錢與資安責任」。未來在《虛擬資產服務法》上路後，可能會進一步變成像一般金融牌照那樣的許可制。所以目前登記是合規的第一步，並非等同於未來完整的牌照制度。登記制，可以把它理解成「最低限度的合法門檻」。也就是說，只要你要提供虛擬資產交易、保管、兌換等服務，就一定要先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接受主管機關的審查與監督，它跟傳統金融的「牌照制」還不完全一樣，但非常關鍵的一點是：沒有登記，就沒有資格在台灣提供這類服務。未來《虛擬資產服務法》上路後，會進一步走向更嚴格的「許可制」，但現在這個登記制，已經是刑責納管的開始。如果某一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未經通過洗錢防制登記，我還可以用它買賣加密貨幣嗎？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規定，此一平臺即不能合法提供相關服務，若其仍經營，將面臨法律責任。且對消費者而言，非合規業者屬於「灰色或黑市交易」，若遇消費糾紛，甚至詐騙事件，將可能增加法律救濟之難度。法律上非常清楚：不行。未完成登記卻仍提供服務的業者，本身就已經違法；而使用這類平台的民眾，也會面臨三大風險：資金安全完全沒有保障、發生糾紛時，求助無門，最嚴重的是你可能被認定為「協助洗錢流程的一環」！「我只是幫朋友把台幣換成虛擬資產」也會有事嗎？會，而且這正是檢警近年最常看到、也最難防的風險行為之一。很多人會覺得：「我又沒騙人，只是幫忙跑個流程，怎麼會變成犯罪？」但在洗錢防制法的思維裡，犯罪不只看你是不是主謀，而是看你有沒有「讓不法資金更難被追查」。只要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就可能構成刑責：你知道這筆錢來源怪怪的，或你雖然沒明說知道，但依經驗判斷「應該知道」（例如金額異常、對方說不清來源、急著要你換幣），卻仍然幫忙換幣、轉帳、交付錢包，在法律上，就會被認定為「可得而知仍然協助」。為什麼刑責不輕？因為你的這個動作，剛好切斷了金流追查最重要的一環。詐騙款一旦被換成虛擬資產、再層層轉移，追查難度會瞬間倍增！所以法律不是在懲罰「幫忙」，而是在阻斷「洗錢鏈條」。自稱「個人幣商」現在還站得住腳嗎？幾乎已經站不住腳了，而且這正是新制上路要處理的核心問題。過去確實有人鑽漏洞說：「我只是個人對個人換幣，不是公司、不是平台。」但現在法律看的是**「你在做什麼行為」**，而不是你怎麼稱呼自己。只要出現這些行為，就高度接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持續幫不同人換幣、收新台幣、再轉虛擬資產、從中收取手續費或價差、有固定帳戶、錢包在運作，這已經不是單純的私人交易，而是具備服務性質。為什麼一定要登記？因為登記制的本質，是要你：做 KYC（確認客戶身分）、留金流紀錄、接受洗錢防制監管、沒有登記，就沒有這些機制，自然也就沒有合法空間。幫忙「借帳戶、借錢包」會怎樣？這是所有詐騙案件中，比例最高、後果也最重的一種錯誤行為。很多人一開始只是覺得：「借一下而已，又不是我的錢。」但在法律上，你提供的不是帳戶，而是犯罪工具。可能涉及的刑責包括：詐欺罪的幫助犯洗錢防制法，若金額龐大或多次協助，甚至可能構成 加重詐欺為什麼刑責會這麼重？因為沒有你提供帳戶或錢包，詐騙集團「根本無法運作」。所以法律對這類行為的態度是：不是不小心，是關鍵角色。而且一旦成立，前科紀錄會實實在在留下來。對方說「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要注意什麼？這句話本身，就是最明確的警訊。在法律與金融實務上，任何合法投資，都不可能保證獲利。只要有人這樣講，通常代表三件事之一：資訊不對稱、風險刻意被隱瞞、根本就是詐騙話術，檢察官在辦案時，只要看到對話紀錄中出現這類承諾，通常就會被視為詐欺意圖的重要證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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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登記制是什麼？跟「牌照」一樣嗎？登記制是指業者要先完成 洗錢防制登記 才能合法提供虛擬資產交易或相關服務，強調的是「防制洗錢與資安責任」。未來在《虛擬資產服務法》上路後，可能會進一步變成像一般金融牌照那樣的許可制。所以目前登記是合規的第一步，並非等同於未來完整的牌照制度。登記制，可以把它理解成「最低限度的合法門檻」。也就是說，只要你要提供虛擬資產交易、保管、兌換等服務，就一定要先完成洗錢防制登記，接受主管機關的審查與監督，它跟傳統金融的「牌照制」還不完全一樣，但非常關鍵的一點是：沒有登記，就沒有資格在台灣提供這類服務。未來《虛擬資產服務法》上路後，會進一步走向更嚴格的「許可制」，但現在這個登記制，已經是刑責納管的開始。如果某一虛擬資產交易平台未經通過洗錢防制登記，我還可以用它買賣加密貨幣嗎？依洗錢防制法第6條規定，此一平臺即不能合法提供相關服務，若其仍經營，將面臨法律責任。且對消費者而言，非合規業者屬於「灰色或黑市交易」，若遇消費糾紛，甚至詐騙事件，將可能增加法律救濟之難度。法律上非常清楚：不行。未完成登記卻仍提供服務的業者，本身就已經違法；而使用這類平台的民眾，也會面臨三大風險：資金安全完全沒有保障、發生糾紛時，求助無門，最嚴重的是你可能被認定為「協助洗錢流程的一環」！「我只是幫朋友把台幣換成虛擬資產」也會有事嗎？會，而且這正是檢警近年最常看到、也最難防的風險行為之一。很多人會覺得：「我又沒騙人，只是幫忙跑個流程，怎麼會變成犯罪？」但在洗錢防制法的思維裡，犯罪不只看你是不是主謀，而是看你有沒有「讓不法資金更難被追查」。只要出現以下情況之一，就可能構成刑責：你知道這筆錢來源怪怪的，或你雖然沒明說知道，但依經驗判斷「應該知道」（例如金額異常、對方說不清來源、急著要你換幣），卻仍然幫忙換幣、轉帳、交付錢包，在法律上，就會被認定為「可得而知仍然協助」。為什麼刑責不輕？因為你的這個動作，剛好切斷了金流追查最重要的一環。詐騙款一旦被換成虛擬資產、再層層轉移，追查難度會瞬間倍增！所以法律不是在懲罰「幫忙」，而是在阻斷「洗錢鏈條」。自稱「個人幣商」現在還站得住腳嗎？幾乎已經站不住腳了，而且這正是新制上路要處理的核心問題。過去確實有人鑽漏洞說：「我只是個人對個人換幣，不是公司、不是平台。」但現在法律看的是**「你在做什麼行為」**，而不是你怎麼稱呼自己。只要出現這些行為，就高度接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持續幫不同人換幣、收新台幣、再轉虛擬資產、從中收取手續費或價差、有固定帳戶、錢包在運作，這已經不是單純的私人交易，而是具備服務性質。為什麼一定要登記？因為登記制的本質，是要你：做 KYC（確認客戶身分）、留金流紀錄、接受洗錢防制監管、沒有登記，就沒有這些機制，自然也就沒有合法空間。幫忙「借帳戶、借錢包」會怎樣？這是所有詐騙案件中，比例最高、後果也最重的一種錯誤行為。很多人一開始只是覺得：「借一下而已，又不是我的錢。」但在法律上，你提供的不是帳戶，而是犯罪工具。可能涉及的刑責包括：詐欺罪的幫助犯洗錢防制法，若金額龐大或多次協助，甚至可能構成 加重詐欺為什麼刑責會這麼重？因為沒有你提供帳戶或錢包，詐騙集團「根本無法運作」。所以法律對這類行為的態度是：不是不小心，是關鍵角色。而且一旦成立，前科紀錄會實實在在留下來。對方說「保證獲利」、「穩賺不賠」要注意什麼？這句話本身，就是最明確的警訊。在法律與金融實務上，任何合法投資，都不可能保證獲利。只要有人這樣講，通常代表三件事之一：資訊不對稱、風險刻意被隱瞞、根本就是詐騙話術，檢察官在辦案時，只要看到對話紀錄中出現這類承諾，通常就會被視為詐欺意圖的重要證據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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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9 Feb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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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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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2月0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2月0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你不是壞人，卻可能已經犯法？」看懂詐騙、打工、投資與賭博的法律紅線，一步誤踩，從被害人變成被告的真實案例，檢察官帶你拆解「不小心犯罪」的關鍵陷阱很多人以為，只有「故意做壞事」才會犯法，但在實務上，卻有非常多民眾是因為相信朋友、聽從老師、單純想賺點外快或幫個忙，最後卻被認定成為犯罪的一環。今天邀請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事務官，用實務第一線的角度，帶大家看懂：
<br>1.哪些事情「看起來沒那麼嚴重」，其實已經觸法？2.一旦出事，法律責任有多重？3.民眾該如何保護自己、不被犯罪集團利用？本節目作為法律宣導，預防民眾不小心成為犯罪集團的犯罪工具，不慎助長犯罪，目前實務上有哪些常見民眾不小心的誤觸法網的案例呢?投資、代操作投資、跟老師操作，相同的詐騙集團，同樣的詐欺全組，相同的「老師」向A，B佯以投資詐欺，「老師」請A向B收取現金後，A依照「老師」指示去買虛擬貨幣，A成為收款車手、洗錢車手，涉犯詐欺案件。有關詐欺已有新修法來打擊詐欺，是真的嗎？
<br>答: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已於115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1月23日起施行，本次修正重點，有關第43條單一被害人受害金額達100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達1000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達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br>學生於寒暑假打工，或是平日打工，要注意那些以免打工成為詐欺集團會將車手?學生「工作」時到民眾家收款項的，配戴詐騙集團發的假「工作識別證」(識別證上面不是登載本名)向受詐欺民眾收款，並且交付與交錢者假「收款收據」，打工遇到如此情形要提高警覺。
<br>又依照，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規定:教唆、幫助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以上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會加重其刑2分之1，學生打工不要想說可以快速致富，誤入成為詐騙集團工具!!過年期間到了，親戚聚會小「玩」賭博，實務上有哪些常見民眾不小心的誤觸法網的案例呢?依照刑法第266條，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賭博，涉犯賭博罪。過年期間，在親戚家中與親戚間遊玩，是不會有賭博罪嫌。但是實務上有民眾把自己住家當作賭場，讓不特定人可以進入賭博，仍會有涉犯賭博罪嫌。也不能在「網站」、「電子設備」、「電子通訊」方式「賭博」現在發現賭場有青少年(大學生等)涉入，青少年朋友間呼朋引伴到「賭場」賭博或是可以幫代收收取不明來源的款項，可以輕鬆賺錢，快速致富的「工作」要提高警覺，青少年應開培養正當興趣，實實在在工作賺錢，培養正確人生觀。所謂「跟老師投資」，為什麼風險這麼高？因為詐騙集團常用「同一套話術、同一位老師、同一種操作模式」，同時對多人行騙。當老師要求你「代收款」、「代操作」、「幫忙買幣」，法律上就可能被認定你明知或可得而知該金流異常，仍協助完成犯罪流程，刑責並不會因為你也被騙而自動免除。像 A 幫老師向 B 收錢，再買虛擬貨幣，法律怎麼看？這在實務上常被認定為「收款車手」、「洗錢車手」。即使 A 本身也是被詐騙的一方，只要行為客觀上協助詐騙金流完成，就可能涉犯詐欺罪、洗錢防制法，面臨刑責與高額追償，後果遠比想像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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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你不是壞人，卻可能已經犯法？」看懂詐騙、打工、投資與賭博的法律紅線，一步誤踩，從被害人變成被告的真實案例，檢察官帶你拆解「不小心犯罪」的關鍵陷阱很多人以為，只有「故意做壞事」才會犯法，但在實務上，卻有非常多民眾是因為相信朋友、聽從老師、單純想賺點外快或幫個忙，最後卻被認定成為犯罪的一環。今天邀請臺北地檢署 蔡育珊檢察事務官，用實務第一線的角度，帶大家看懂：
<br>1.哪些事情「看起來沒那麼嚴重」，其實已經觸法？2.一旦出事，法律責任有多重？3.民眾該如何保護自己、不被犯罪集團利用？本節目作為法律宣導，預防民眾不小心成為犯罪集團的犯罪工具，不慎助長犯罪，目前實務上有哪些常見民眾不小心的誤觸法網的案例呢?投資、代操作投資、跟老師操作，相同的詐騙集團，同樣的詐欺全組，相同的「老師」向A，B佯以投資詐欺，「老師」請A向B收取現金後，A依照「老師」指示去買虛擬貨幣，A成為收款車手、洗錢車手，涉犯詐欺案件。有關詐欺已有新修法來打擊詐欺，是真的嗎？
<br>答: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已於115年1月21日經總統公布修正，1月23日起施行，本次修正重點，有關第43條單一被害人受害金額達100萬元以上，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達1000萬元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達1億元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br>學生於寒暑假打工，或是平日打工，要注意那些以免打工成為詐欺集團會將車手?學生「工作」時到民眾家收款項的，配戴詐騙集團發的假「工作識別證」(識別證上面不是登載本名)向受詐欺民眾收款，並且交付與交錢者假「收款收據」，打工遇到如此情形要提高警覺。
<br>又依照，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4條規定:教唆、幫助利用未滿18歲、滿80歲以上或非本國籍人士犯罪，會加重其刑2分之1，學生打工不要想說可以快速致富，誤入成為詐騙集團工具!!過年期間到了，親戚聚會小「玩」賭博，實務上有哪些常見民眾不小心的誤觸法網的案例呢?依照刑法第266條，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賭博，涉犯賭博罪。過年期間，在親戚家中與親戚間遊玩，是不會有賭博罪嫌。但是實務上有民眾把自己住家當作賭場，讓不特定人可以進入賭博，仍會有涉犯賭博罪嫌。也不能在「網站」、「電子設備」、「電子通訊」方式「賭博」現在發現賭場有青少年(大學生等)涉入，青少年朋友間呼朋引伴到「賭場」賭博或是可以幫代收收取不明來源的款項，可以輕鬆賺錢，快速致富的「工作」要提高警覺，青少年應開培養正當興趣，實實在在工作賺錢，培養正確人生觀。所謂「跟老師投資」，為什麼風險這麼高？因為詐騙集團常用「同一套話術、同一位老師、同一種操作模式」，同時對多人行騙。當老師要求你「代收款」、「代操作」、「幫忙買幣」，法律上就可能被認定你明知或可得而知該金流異常，仍協助完成犯罪流程，刑責並不會因為你也被騙而自動免除。像 A 幫老師向 B 收錢，再買虛擬貨幣，法律怎麼看？這在實務上常被認定為「收款車手」、「洗錢車手」。即使 A 本身也是被詐騙的一方，只要行為客觀上協助詐騙金流完成，就可能涉犯詐欺罪、洗錢防制法，面臨刑責與高額追償，後果遠比想像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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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9 Feb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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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2月0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2月0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卓俊忠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打詐綱領 2.0 上線中全民防詐的法律底線與自保關鍵》一個帳戶、一個轉帳，就可能牽動刑責與一輩子信用｜檢察官親自說清楚
<br>現在「詐騙」早就不是新聞，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你不是詐騙集團，也可能一不小心變成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今天我們特別邀請臺灣高等檢察署 卓俊忠 檢察官，從司法實務第一線，帶我們深入了解——
<br> 打詐綱領 2.0 最新重點
<br> 為什麼帳戶、轉帳、提款，會直接連動刑責 被害人如何「事前預警、事後保護財產」這不是恐嚇，而是讓大家知道真正的法律底線在哪裡。打詐綱領2.0推行重點及打擊詐欺施行成效(114年)。跨機關合作，源頭管理，預警保護被害人財產、溯源查緝詐欺集團。例如：人頭帳戶案件減少、車手案件成長，金融機構推行未漏臉至ATM提領款項，會有警示及相關措施，必要時通時司法警察。
<br>勿將自己的金融帳戶(包括電子帳戶、電商、遊戲帳戶)交付與他人，可能涉及詐欺、洗錢刑責。
<br>勿任意聽信網友代替轉帳、提領款項，可能會涉及帳欺、洗錢刑責。
<br>未滿18歲之少年，協助詐欺集團提供帳戶、擔任車手或共犯，仍可能涉及刑責，且金融信用可能受到管制，並負責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br>被害人保護，避免地面師詐騙、金融投資詐騙，可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向金融機構申請通知指定聯絡人，於不動產異動及一定金額以上提款時，會通知本人或指定聯絡人。什麼是「打詐綱領 2.0」？跟過去有什麼不同？
<br>卓俊忠檢察官：所謂「打詐綱領 2.0」，其實代表政府整個反詐思維的轉變。過去我們比較偏向「事後處理」，也就是等被害人報案、錢被騙走，警方再追帳戶、檢察官再辦案件，但 2.0 強調的是「不讓詐騙順利發生」。所以現在從三個面向提前介入：第一是 帳戶管理，第二是 人流監控，第三是 金流即時阻斷。也就是說，只要系統偵測到異常行為，不等錢全部被領走，就會先凍結、警示，甚至即時通報警方。
<br>目的只有一個：讓詐騙集團「跑不完整條犯罪鏈」。民眾最常誤會的一點是什麼？檢察官：最常見、也最危險的誤會就是這一句話：「我又沒有騙人，只是借帳戶、幫忙轉錢而已。」但我要很清楚地說，在刑法跟洗錢防制法裡，「幫助」本身就是犯罪行為。你沒有直接詐騙，但你提供了詐騙不可或缺的工具，這在法律上就是「幫助犯」。很多人就是因為這個誤會，一腳踏進刑事案件，而且後果往往超出想像。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卓俊忠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打詐綱領 2.0 上線中全民防詐的法律底線與自保關鍵》一個帳戶、一個轉帳，就可能牽動刑責與一輩子信用｜檢察官親自說清楚
<br>現在「詐騙」早就不是新聞，但很多人不知道的是—你不是詐騙集團，也可能一不小心變成刑事案件的當事人。今天我們特別邀請臺灣高等檢察署 卓俊忠 檢察官，從司法實務第一線，帶我們深入了解——
<br> 打詐綱領 2.0 最新重點
<br> 為什麼帳戶、轉帳、提款，會直接連動刑責 被害人如何「事前預警、事後保護財產」這不是恐嚇，而是讓大家知道真正的法律底線在哪裡。打詐綱領2.0推行重點及打擊詐欺施行成效(114年)。跨機關合作，源頭管理，預警保護被害人財產、溯源查緝詐欺集團。例如：人頭帳戶案件減少、車手案件成長，金融機構推行未漏臉至ATM提領款項，會有警示及相關措施，必要時通時司法警察。
<br>勿將自己的金融帳戶(包括電子帳戶、電商、遊戲帳戶)交付與他人，可能涉及詐欺、洗錢刑責。
<br>勿任意聽信網友代替轉帳、提領款項，可能會涉及帳欺、洗錢刑責。
<br>未滿18歲之少年，協助詐欺集團提供帳戶、擔任車手或共犯，仍可能涉及刑責，且金融信用可能受到管制，並負責相關民事賠償責任。
<br>被害人保護，避免地面師詐騙、金融投資詐騙，可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異動即時通，向金融機構申請通知指定聯絡人，於不動產異動及一定金額以上提款時，會通知本人或指定聯絡人。什麼是「打詐綱領 2.0」？跟過去有什麼不同？
<br>卓俊忠檢察官：所謂「打詐綱領 2.0」，其實代表政府整個反詐思維的轉變。過去我們比較偏向「事後處理」，也就是等被害人報案、錢被騙走，警方再追帳戶、檢察官再辦案件，但 2.0 強調的是「不讓詐騙順利發生」。所以現在從三個面向提前介入：第一是 帳戶管理，第二是 人流監控，第三是 金流即時阻斷。也就是說，只要系統偵測到異常行為，不等錢全部被領走，就會先凍結、警示，甚至即時通報警方。
<br>目的只有一個：讓詐騙集團「跑不完整條犯罪鏈」。民眾最常誤會的一點是什麼？檢察官：最常見、也最危險的誤會就是這一句話：「我又沒有騙人，只是借帳戶、幫忙轉錢而已。」但我要很清楚地說，在刑法跟洗錢防制法裡，「幫助」本身就是犯罪行為。你沒有直接詐騙，但你提供了詐騙不可或缺的工具，這在法律上就是「幫助犯」。很多人就是因為這個誤會，一腳踏進刑事案件，而且後果往往超出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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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4 Feb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204-7431</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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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2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2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交易虛擬資產前先等等！台灣合規虛擬資產業者只剩 8 家！不是不能買，是不能亂買：一不小心，你可能已經踩線投資還沒賺到，先變成洗錢共犯？你不能不知道的關鍵！合法只有 8 家，其他是風險還是陷阱？「我只是幫忙換幣」為什麼檢察官不這樣看？今天這一集，我真的要拜託大家「先不要急著投資」最近有一則新聞引起很多法律圈與金融圈的關注：台灣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虛擬資產業者，只剩下 8 家。很多人聽到這裡會想說：「啊我只是買個幣，又不是開交易所，跟我有什麼關係？」但我要先跟大家說一句很重要的話：現在詐騙案件裡，最常出現的角色之一，不是詐騙首腦，而是『自以為沒事的中間人』。有人只是「幫忙換幣」、有人只是「借帳戶」、有人甚至以為自己是「個人幣商、在做小生意」。但站在檢察官的角度，事情真的沒有那麼單純。今天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 張靜薰主任檢察官用最白話、最實際的方式，帶大家一次搞懂：合規虛擬資產業者到底是什麼？為什麼「只剩 8 家」跟你我都高度相關！哪些行為，最容易一不小心就誤觸洗錢、詐欺、幫助犯？新聞發想115年1月30日新聞報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於114年9月22日公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制的虛擬資產業者名單共計9家。未料不到半年，名單中的鴻朱數位（HzBit）已公告自115年1月30日起正式結束營業。」虛擬資產公會亦證實，目前完成登記的業者僅剩8家。這幾句短短的新聞節錄內容看起來有很多專業術語，似乎不好懂，今天我們不談技術、不談專有名詞，只告訴各位，從事虛擬資產交易時，或面對有人跟你說要投資虛擬資產時，該如何判斷是否合法，避免中詐騙集團的圈套。投資虛擬資產（俗稱虛擬貨幣、加密貨幣、虛擬通貨）已成為這幾年的熱門投資選項之一。但虛擬資產也在犯罪層面，成為詐騙集團喜歡使用的標的，詐騙集團向民眾騙得新臺幣以後，可能轉換成虛擬資產，讓詐欺款項可以快速移轉、流通，也可能直接請受騙上當的民眾將要交付詐騙集團的款項換成虛擬資產，轉入詐騙集團的錢包。所以詐騙案件中，很常看到有分工成員的角色是負責把新臺幣換成虛擬資產，再匯入詐騙集團錢包，他被抓到後可能辯稱他是從事虛擬資產交易的個人幣商，不是詐騙集團分子。對於這種幣商，過去沒有明確課以刑責的法律規定時，檢警調必須花很大心力證明他的辯稱內容不實，有鑑於此，洗錢防制法於113年完成以刑責強制納管虛擬資產業者的立法，以遏止此種不法行為。虛擬資產業者提供服務法律依據洗錢防制法第 6 條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前項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第一項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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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交易虛擬資產前先等等！台灣合規虛擬資產業者只剩 8 家！不是不能買，是不能亂買：一不小心，你可能已經踩線投資還沒賺到，先變成洗錢共犯？你不能不知道的關鍵！合法只有 8 家，其他是風險還是陷阱？「我只是幫忙換幣」為什麼檢察官不這樣看？今天這一集，我真的要拜託大家「先不要急著投資」最近有一則新聞引起很多法律圈與金融圈的關注：台灣完成洗錢防制登記的虛擬資產業者，只剩下 8 家。很多人聽到這裡會想說：「啊我只是買個幣，又不是開交易所，跟我有什麼關係？」但我要先跟大家說一句很重要的話：現在詐騙案件裡，最常出現的角色之一，不是詐騙首腦，而是『自以為沒事的中間人』。有人只是「幫忙換幣」、有人只是「借帳戶」、有人甚至以為自己是「個人幣商、在做小生意」。但站在檢察官的角度，事情真的沒有那麼單純。今天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 張靜薰主任檢察官用最白話、最實際的方式，帶大家一次搞懂：合規虛擬資產業者到底是什麼？為什麼「只剩 8 家」跟你我都高度相關！哪些行為，最容易一不小心就誤觸洗錢、詐欺、幫助犯？新聞發想115年1月30日新聞報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於114年9月22日公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制的虛擬資產業者名單共計9家。未料不到半年，名單中的鴻朱數位（HzBit）已公告自115年1月30日起正式結束營業。」虛擬資產公會亦證實，目前完成登記的業者僅剩8家。這幾句短短的新聞節錄內容看起來有很多專業術語，似乎不好懂，今天我們不談技術、不談專有名詞，只告訴各位，從事虛擬資產交易時，或面對有人跟你說要投資虛擬資產時，該如何判斷是否合法，避免中詐騙集團的圈套。投資虛擬資產（俗稱虛擬貨幣、加密貨幣、虛擬通貨）已成為這幾年的熱門投資選項之一。但虛擬資產也在犯罪層面，成為詐騙集團喜歡使用的標的，詐騙集團向民眾騙得新臺幣以後，可能轉換成虛擬資產，讓詐欺款項可以快速移轉、流通，也可能直接請受騙上當的民眾將要交付詐騙集團的款項換成虛擬資產，轉入詐騙集團的錢包。所以詐騙案件中，很常看到有分工成員的角色是負責把新臺幣換成虛擬資產，再匯入詐騙集團錢包，他被抓到後可能辯稱他是從事虛擬資產交易的個人幣商，不是詐騙集團分子。對於這種幣商，過去沒有明確課以刑責的法律規定時，檢警調必須花很大心力證明他的辯稱內容不實，有鑑於此，洗錢防制法於113年完成以刑責強制納管虛擬資產業者的立法，以遏止此種不法行為。虛擬資產業者提供服務法律依據洗錢防制法第 6 條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未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境外設立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非依公司法辦理公司或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者，不得在我國境內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前項洗錢防制登記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記、虛擬資產上下架之審查機制、防止不公正交易機制、自有資產與客戶資產分離保管方式、資訊系統與安全、錢包管理機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提供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辦理第一項洗錢防制及服務能量登錄之申請條件、程序、撤銷或廢止登錄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違反第一項規定未完成洗錢防制、服務能量登記或登錄而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或其洗錢防制登記經撤銷或廢止、服務能量登錄經廢止或失效而仍提供虛擬資產服務、第三方支付服務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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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3 Feb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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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2月0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2月0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	臺灣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
<br>周奕右毒品個管師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從破碎到重建，我們不是旁觀者，而是同行者。用理解與支持，陪伴每一次勇敢的轉身~陪伴更生人重建生命的旅程~更生人茂哥在社會復歸的路上，最難的往往不是生理的三餐溫飽、交通住宿，而是心裡的信任感、自信心與歸屬感。更保不是給予救濟，而是陪著他們重新找回存在的價值，像一盞燈塔，溫暖照亮每一個曾經迷航、但願意再出發的靈魂。讓我們一起聆聽，也一起思考，我們能為這個社會的修復與重生，做些什麼。
<br>更生人社會復歸的處境挑戰
<br> 很多我們接觸的個案，有長期吸毒、酗酒的歷史。他們大腦中的獎賞系統，早已習慣依賴外在刺激，來獲得短暫的快樂。這導致他們在生活中很難忍受壓力、無聊與挫折，因為他們已經習慣了「立即滿足」的方式來處理感覺。長期入監會讓人對社會節奏脫節。在監所中，一切作息固定，生活單純，而出監之後要面對複雜的人際、經濟壓力，常常讓人無所適從。再加上許多更生人原本的支持系統就已經非常薄弱，回到社會時，親友疏離、家庭破裂，這些都造成巨大的孤立感與無助感。這也是為什麼當個案來到我們面前，跟我們說「只要給我錢，剩下的我會自己想辦法」，更保這邊都會審慎的評估，因為知道這些錢很可能因為他們長期大腦迴路以及生活壓力的多重原因，會讓他們無法理性的用這筆錢。
<br>然而，我在輔導過程中也觀察到，許多個案其實不是不想改變，而是過去不斷被否定、拒絕，導致他們對「改變」早已失去信心。他們習慣被貼標籤，也習慣了失敗。因此，當我們問他們要不要找工作，他們往往說：「我做不來啦」、「人家不要我啦」——這不是懶惰，而是習得無助。那我們要如何提供合適的輔導才能建立個案的信心、面對生活的壓力呢？案例分享：台灣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透過實際行動關懷更生家庭，協助他們渡過生活難關。其中1名60歲甫出獄的茂哥(化名)，因為患有多項慢性病，還由高齡90歲老母照顧，家庭狀況艱困，台北分會特別安排他參加這個活動，緩解其家中經濟困境與照護壓力。台灣更生保護會配合法務部，強調「柔中帶剛、剛中有柔」的施政精神，致力於推動溫暖而柔性的司法，幫助受創的個體與家庭，照亮在社會邊緣黑暗的角落，以人為出發點，連結各方面社會安全及預防網絡，期許為所有誤觸法網的更生人、更生家庭，為人民創造溫暖且穩定的生活，適逢中秋佳節，台北分會還特別舉辦「花好月圓，更生傳愛分享幸福甜」活動。茂哥因罹患多項慢性疾病，健康狀況不佳且無法自理生活，入獄服刑後保外就醫，待執行完畢後返回老家，茂哥平時與高齡90歲的老母相依為命，茂哥又因身體狀況不佳，全由老母負責照顧，老人家因年事已高且教育程度有限，無法有效尋求所需的社福資源，家庭經濟困難，醫療與照護費用成為沉重負擔。
<br>更保在陪伴更生人時，最常介入的是哪幾個面向？生活安置、就業媒合、醫療協助、心理支持、家庭修復、法律資源、司法協商等。面對如同小楊一樣行動不便的個案，更保怎麼協助？安排就醫並協助醫療交通、連結長照服務、爭取身障補助、尋找可配合的就業單位，並設計彈性工作模式。
<br>對於有成癮背景的個案，怎麼處理戒斷與復發風險？透過醫療院所合作，提供戒治諮商、認知行為治療，並安排參與支持性團體如「藥癮匿名會」。
<br>更保如何處理個案「立即滿足」、「消極依賴」的行為模式？
<br>透過陪伴探索替代因應策略，如建立規律生活、尋找正向刺激來源，並引導其認知到衝動背後的情緒需求。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	臺灣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
<br>周奕右毒品個管師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從破碎到重建，我們不是旁觀者，而是同行者。用理解與支持，陪伴每一次勇敢的轉身~陪伴更生人重建生命的旅程~更生人茂哥在社會復歸的路上，最難的往往不是生理的三餐溫飽、交通住宿，而是心裡的信任感、自信心與歸屬感。更保不是給予救濟，而是陪著他們重新找回存在的價值，像一盞燈塔，溫暖照亮每一個曾經迷航、但願意再出發的靈魂。讓我們一起聆聽，也一起思考，我們能為這個社會的修復與重生，做些什麼。
<br>更生人社會復歸的處境挑戰
<br> 很多我們接觸的個案，有長期吸毒、酗酒的歷史。他們大腦中的獎賞系統，早已習慣依賴外在刺激，來獲得短暫的快樂。這導致他們在生活中很難忍受壓力、無聊與挫折，因為他們已經習慣了「立即滿足」的方式來處理感覺。長期入監會讓人對社會節奏脫節。在監所中，一切作息固定，生活單純，而出監之後要面對複雜的人際、經濟壓力，常常讓人無所適從。再加上許多更生人原本的支持系統就已經非常薄弱，回到社會時，親友疏離、家庭破裂，這些都造成巨大的孤立感與無助感。這也是為什麼當個案來到我們面前，跟我們說「只要給我錢，剩下的我會自己想辦法」，更保這邊都會審慎的評估，因為知道這些錢很可能因為他們長期大腦迴路以及生活壓力的多重原因，會讓他們無法理性的用這筆錢。
<br>然而，我在輔導過程中也觀察到，許多個案其實不是不想改變，而是過去不斷被否定、拒絕，導致他們對「改變」早已失去信心。他們習慣被貼標籤，也習慣了失敗。因此，當我們問他們要不要找工作，他們往往說：「我做不來啦」、「人家不要我啦」——這不是懶惰，而是習得無助。那我們要如何提供合適的輔導才能建立個案的信心、面對生活的壓力呢？案例分享：台灣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透過實際行動關懷更生家庭，協助他們渡過生活難關。其中1名60歲甫出獄的茂哥(化名)，因為患有多項慢性病，還由高齡90歲老母照顧，家庭狀況艱困，台北分會特別安排他參加這個活動，緩解其家中經濟困境與照護壓力。台灣更生保護會配合法務部，強調「柔中帶剛、剛中有柔」的施政精神，致力於推動溫暖而柔性的司法，幫助受創的個體與家庭，照亮在社會邊緣黑暗的角落，以人為出發點，連結各方面社會安全及預防網絡，期許為所有誤觸法網的更生人、更生家庭，為人民創造溫暖且穩定的生活，適逢中秋佳節，台北分會還特別舉辦「花好月圓，更生傳愛分享幸福甜」活動。茂哥因罹患多項慢性疾病，健康狀況不佳且無法自理生活，入獄服刑後保外就醫，待執行完畢後返回老家，茂哥平時與高齡90歲的老母相依為命，茂哥又因身體狀況不佳，全由老母負責照顧，老人家因年事已高且教育程度有限，無法有效尋求所需的社福資源，家庭經濟困難，醫療與照護費用成為沉重負擔。
<br>更保在陪伴更生人時，最常介入的是哪幾個面向？生活安置、就業媒合、醫療協助、心理支持、家庭修復、法律資源、司法協商等。面對如同小楊一樣行動不便的個案，更保怎麼協助？安排就醫並協助醫療交通、連結長照服務、爭取身障補助、尋找可配合的就業單位，並設計彈性工作模式。
<br>對於有成癮背景的個案，怎麼處理戒斷與復發風險？透過醫療院所合作，提供戒治諮商、認知行為治療，並安排參與支持性團體如「藥癮匿名會」。
<br>更保如何處理個案「立即滿足」、「消極依賴」的行為模式？
<br>透過陪伴探索替代因應策略，如建立規律生活、尋找正向刺激來源，並引導其認知到衝動背後的情緒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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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2 Feb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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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1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1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	台灣高等檢察署
<br>陳怡利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1.	主題：淺談詐欺危害防制
<br>條例之立法與修法重點
<br>詐欺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與修法立法及修法背景：近年來詐騙犯罪在台灣日益猖獗，手法不斷翻新，從傳統的電話詐騙到現今利用網路、社群媒體、虛擬貨幣等管道進行的複雜騙局，不僅造成民眾鉅額財產損失，更嚴重影響社會安寧與互信。為因應此嚴峻挑戰，打擊詐欺犯罪，政府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8月2日施行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詐防條例）。為遏止詐欺犯罪發生及降低民眾財產損失，政府持續精進各項防堵作為，包含強化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間協力合作、預先攔阻尚未察覺遭詐欺之疑似被害人、加速發還被害人已匯（轉）入而尚未遭提領之款項或虛擬資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認即時處置必要，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詐欺網站。又詐防條例施行後，高額詐欺犯罪仍屢見不鮮，復因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對於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犯罪所得認定為犯罪行為人因從事詐欺犯罪而實際獲取之個人所得，而非指被害人被詐欺之金額。為因應最高法院上開刑事裁定，行政院政務委員召集司法院及各部會展開修法工作，聚焦於強化司法警察機關與金融、虛擬資產業者之間的協作機制，擴高額財產犯罪處罰適用範疇及加重刑度，強化犯罪被害人損害填補，並將犯罪行為人豪奢行為作為科刑參考，行政院院會於114年11月13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嗣於114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詐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15年1月21日公布，115年1月23日施行。以下簡單介紹當初立法目的、重點內容、對被告與被害人的影響，與此次部分修正條文之核心修法重點。簡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詐欺犯罪定義：詐防條例所稱的「詐欺犯罪」，主要針對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的行為 ，以及觸犯本條例第43條（高額詐欺） 、第44條（複合型態加重詐欺） 之罪，還有與前述犯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的其他犯罪。因此，普通詐欺罪（即刑法第339條）原則上不適用本條例所規定的特別加重處罰。主要規範對象為了從源頭阻斷詐騙，本條例特別針對詐騙集團經常利用的管道，課予相關業者更嚴格的防詐義務。這些對象包括金融機構：指洗錢防制法定義的金融機構，如銀行、信合社、農漁會信用部、郵政儲金匯兌機構等。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VASP）：即俗稱的「幣商」，依洗錢防制法指定，需進行客戶身分確認、交易監控等。電信事業：指依電信管理法提供電信服務的業者。數位經濟相關產業。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	台灣高等檢察署
<br>陳怡利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1.	主題：淺談詐欺危害防制
<br>條例之立法與修法重點
<br>詐欺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與修法立法及修法背景：近年來詐騙犯罪在台灣日益猖獗，手法不斷翻新，從傳統的電話詐騙到現今利用網路、社群媒體、虛擬貨幣等管道進行的複雜騙局，不僅造成民眾鉅額財產損失，更嚴重影響社會安寧與互信。為因應此嚴峻挑戰，打擊詐欺犯罪，政府於民國113年7月31日制定公布、8月2日施行的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以下簡稱詐防條例）。為遏止詐欺犯罪發生及降低民眾財產損失，政府持續精進各項防堵作為，包含強化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間協力合作、預先攔阻尚未察覺遭詐欺之疑似被害人、加速發還被害人已匯（轉）入而尚未遭提領之款項或虛擬資產、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認即時處置必要，得令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提供者為停止解析或限制接取詐欺網站。又詐防條例施行後，高額詐欺犯罪仍屢見不鮮，復因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大字第4096號刑事裁定，對於詐防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之犯罪所得認定為犯罪行為人因從事詐欺犯罪而實際獲取之個人所得，而非指被害人被詐欺之金額。為因應最高法院上開刑事裁定，行政院政務委員召集司法院及各部會展開修法工作，聚焦於強化司法警察機關與金融、虛擬資產業者之間的協作機制，擴高額財產犯罪處罰適用範疇及加重刑度，強化犯罪被害人損害填補，並將犯罪行為人豪奢行為作為科刑參考，行政院院會於114年11月13日通過「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嗣於114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詐防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並於115年1月21日公布，115年1月23日施行。以下簡單介紹當初立法目的、重點內容、對被告與被害人的影響，與此次部分修正條文之核心修法重點。簡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下稱詐防條例）：詐欺犯罪定義：詐防條例所稱的「詐欺犯罪」，主要針對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的行為 ，以及觸犯本條例第43條（高額詐欺） 、第44條（複合型態加重詐欺） 之罪，還有與前述犯罪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的其他犯罪。因此，普通詐欺罪（即刑法第339條）原則上不適用本條例所規定的特別加重處罰。主要規範對象為了從源頭阻斷詐騙，本條例特別針對詐騙集團經常利用的管道，課予相關業者更嚴格的防詐義務。這些對象包括金融機構：指洗錢防制法定義的金融機構，如銀行、信合社、農漁會信用部、郵政儲金匯兌機構等。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VASP）：即俗稱的「幣商」，依洗錢防制法指定，需進行客戶身分確認、交易監控等。電信事業：指依電信管理法提供電信服務的業者。數位經濟相關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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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8 Ja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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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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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1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1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br>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洪晨鐘小隊長（人稱鐵釘哥）
<br>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組詹秀娟組長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從黑暗深淵伸出的魔手-淺談網路犯罪」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1.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周芳怡主任檢察官
<br>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洪晨鐘小隊長（人稱鐵釘哥）
<br>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偵查組詹秀娟組長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從黑暗深淵伸出的魔手-淺談網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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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7 Ja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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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1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1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蔡育珊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青春不毒：守護下一代青少年毒品防制與家庭學校協作》揭開青少年毒品接觸真相 • 了解風險 • 建立防護網，從「好奇」到「危機」之間：父母、師長不可不知的關鍵對話與行動！刑責與法律現實：保護孩子，守護家庭共同面對一個攸關孩子安全與未來的重要問題。青少年時期是人生探索與成長的關鍵階段，但毒品的誘惑與風險也在這個年齡悄悄出現。從同儕壓力到聚會環境，再到校園周邊與網路世界，各種接觸機會可能讓孩子不知不覺走上危險的道路。
<br>今天邀請臺北地檢署蔡育珊檢察事務官，深入解析實際案例、法律責任與家長如何及早發現與介入，希望透過專業的分享，為每一個家庭帶來力量與清晰的方向。讓我們一起開始今天的學習與對話。青少年毒品現況與趨勢（最新數據概括）目前在其他國家的調查顯示：約 7.2% 的青少年（12–17歲）在過去一個月使用過非法藥物，而其中最多人使用的是大麻等相關產品。青少年在校園或社交場合因同儕壓力或好奇而接觸毒品，是被研究指出的高風險原因之一。大麻使用（含吸食或電子設備蒸氣吸食）仍是青少年中最常見的使用型態。新興型態如電子菸與合成大麻素的使用亦不容忽視，因其更易取得、外觀隱密、危害被低估。（提醒：台灣官方近年也有校園通報案例顯示，青少年初次接觸毒品的年齡有下降趨勢，校園週邊與網路因應策略仍是重點。）毒品常見名稱與青少年接觸現象
<br>常見被青少年接觸的毒品名稱
<br>1.大麻（含蒸氣吸食形式）
<br>2.K他命、安非他命等興奮劑
<br>3.毒品咖啡包（易與飲料混合）
<br>4.合成毒品（常見於派對、聚會）5.電子菸與新型蒸氣產品（含違法添加物質）會有的行為警示：眼睛血絲、行為反常、情緒波動明顯，不明原因的財物減少、學習成績下降，消失的社交行程。躲避家人，體味異常、服裝或背包有小包裝疑似物品。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蔡育珊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青春不毒：守護下一代青少年毒品防制與家庭學校協作》揭開青少年毒品接觸真相 • 了解風險 • 建立防護網，從「好奇」到「危機」之間：父母、師長不可不知的關鍵對話與行動！刑責與法律現實：保護孩子，守護家庭共同面對一個攸關孩子安全與未來的重要問題。青少年時期是人生探索與成長的關鍵階段，但毒品的誘惑與風險也在這個年齡悄悄出現。從同儕壓力到聚會環境，再到校園周邊與網路世界，各種接觸機會可能讓孩子不知不覺走上危險的道路。
<br>今天邀請臺北地檢署蔡育珊檢察事務官，深入解析實際案例、法律責任與家長如何及早發現與介入，希望透過專業的分享，為每一個家庭帶來力量與清晰的方向。讓我們一起開始今天的學習與對話。青少年毒品現況與趨勢（最新數據概括）目前在其他國家的調查顯示：約 7.2% 的青少年（12–17歲）在過去一個月使用過非法藥物，而其中最多人使用的是大麻等相關產品。青少年在校園或社交場合因同儕壓力或好奇而接觸毒品，是被研究指出的高風險原因之一。大麻使用（含吸食或電子設備蒸氣吸食）仍是青少年中最常見的使用型態。新興型態如電子菸與合成大麻素的使用亦不容忽視，因其更易取得、外觀隱密、危害被低估。（提醒：台灣官方近年也有校園通報案例顯示，青少年初次接觸毒品的年齡有下降趨勢，校園週邊與網路因應策略仍是重點。）毒品常見名稱與青少年接觸現象
<br>常見被青少年接觸的毒品名稱
<br>1.大麻（含蒸氣吸食形式）
<br>2.K他命、安非他命等興奮劑
<br>3.毒品咖啡包（易與飲料混合）
<br>4.合成毒品（常見於派對、聚會）5.電子菸與新型蒸氣產品（含違法添加物質）會有的行為警示：眼睛血絲、行為反常、情緒波動明顯，不明原因的財物減少、學習成績下降，消失的社交行程。躲避家人，體味異常、服裝或背包有小包裝疑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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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7 Ja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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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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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1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1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br>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br>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經濟組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過年前最容易中招的詐騙陷阱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br>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br>2.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經濟組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過年前最容易中招的詐騙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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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6 Ja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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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1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1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青少年會從哪邊不小心接觸到毒品?朋友介紹，以青少年同儕壓力，召集朋友到KTV或聚會，青少年朋友召集後，不法人員會先以毒品咖啡包免費給青少年朋友嘗試，以此方式染上毒品或是控制青少年毒品分那些種類?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相類產品第二級毒品，罌粟、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第三級毒品，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相類產品第四級毒品，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實務上比較常見到是電子菸吸食第三級毒品，電子菸也是禁止使用吸食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會觸犯甚麼法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散發毒品味道或是駕車搖擺，警察會盤查而發現毒品，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法以及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吸食毒品後果為何?毒品會傷害自己身體，會造成骨骼改變，而且為了可以買到高價的毒品，對周圍親人索要錢財，社會新聞也有看到，吸食毒品後，駕車撞死警員案件，反毒也有吸食毒品過多猝死案件，千望不能碰毒品!!現行法對於施用毒品者處遇為何?將吸食毒品者送入勒戒處所觀察，或是強制治療，要承受毒癮發作的身體痛苦，，千萬不能切觸毒品。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蔡育珊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青少年會從哪邊不小心接觸到毒品?朋友介紹，以青少年同儕壓力，召集朋友到KTV或聚會，青少年朋友召集後，不法人員會先以毒品咖啡包免費給青少年朋友嘗試，以此方式染上毒品或是控制青少年毒品分那些種類?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相類產品第二級毒品，罌粟、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第三級毒品，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相類產品第四級毒品，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實務上比較常見到是電子菸吸食第三級毒品，電子菸也是禁止使用吸食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可能會觸犯甚麼法朴?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因散發毒品味道或是駕車搖擺，警察會盤查而發現毒品，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法以及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吸食毒品後果為何?毒品會傷害自己身體，會造成骨骼改變，而且為了可以買到高價的毒品，對周圍親人索要錢財，社會新聞也有看到，吸食毒品後，駕車撞死警員案件，反毒也有吸食毒品過多猝死案件，千望不能碰毒品!!現行法對於施用毒品者處遇為何?將吸食毒品者送入勒戒處所觀察，或是強制治療，要承受毒癮發作的身體痛苦，，千萬不能切觸毒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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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6 Ja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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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1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1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詹常輝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一場車禍，可能改變一生》車禍發生後「一定要知道的十大法律重點」，少一步就可能變被告！不是誰撞得重，誰就有理！離開現場＝肇逃？很多人就是這樣被起訴的！你以為只是小擦撞，其實法律早就介入了！每天上下班、接送孩子、出門買個東西，我們幾乎天天都在路上。但你知道嗎？一場車禍，處理方式對不對，結果可能差非常多。有人只是小擦撞，卻被告「肇事逃逸」；有人明明受傷，卻反而要賠對方；更有人一句「私下處理就好」，最後卻跑法院、跑調解、跑檢察署。今天這一集非常重要，我們特別邀請到 臺灣高等檢察署 詹常輝檢察官，要用最白話、最實際的方式，帶大家一次搞懂—車禍發生後應注意的十大法律重點，幫你避開法律地雷，真正保護自己。車禍發生後應注意的十大法律重點！民眾車禍處理與權益保障法律，車禍發生後，當事人若未妥善處理，輕則影響保險理賠，重則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如肇事逃逸）。為協助民眾正確認識車禍處理程序，保障自身權益，特整理以下十大法律重點，供民眾參考。現場處理須知（避免觸法）車禍後務必蒐集完整資料：車禍發生後，應立即確認並記錄下列資訊：對方車牌號碼駕駛人姓名、駕照聯絡方式投保之車險資料目擊證人之姓名與聯絡方式，未交換資料即自行離開現場，可能構成肇事逃逸。是否可以立即移動車輛？無人受傷、僅有財物損失者，得將車輛移至路邊避免妨礙交通。但移車前務必完成以下動作：拍攝事故現場照片標示或記錄輪胎位置拍下道路標線、號誌、碰撞點即使小事故，也建議報警任何碰撞事故，均建議撥打110報警處理可取得警方開立之「交通事故三聯單」，作為後續：保險理賠責任釐清調解或訴訟的重要依據，未報警即離開，也可能被誤認為肇逃。責任判定與賠償觀念初判表不是最終責任比例，警方提供之「初步分析研判表」僅為初步意見，不具責任比例效力。若對研判結果有疑義，可自費約新臺幣3,000元申請事故鑑定報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車鑑會）為台灣車禍鑑定主管單位，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各縣市政府交通局設置，依轄區受理聲請。為何我受傷，仍須賠對方？車禍損害賠償係依雙方過失比例分擔：例如你被判定負7成過失對方財物受損部分，你仍須賠償其中3成，自己是否受傷，與是否需負民事上財物的賠償責任，法律上為不同概念。驗傷要即時，才能保障權利事故後應立即就醫驗傷，並保留診斷證明即便當下無明顯不適，也建議驗傷可避免日後因後遺症產生「無法證明因果關係」之爭議和解、保險與法律責任現場和解風險高，應謹慎事故現場立即和解，常因：傷勢尚未顯現修車費用尚未確認，建議待「初判表出爐」後，再透過調解或法律途徑處理。私下和解必須「白紙黑字」和解須製作書面協議且須全額給付完成否則仍可能被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請求，僅口頭和解，法律保障極低。另需注意：「刑事的告訴期間」只有6個月肇事逃逸的法律認定只要符合以下要件，即可能成立肇事逃逸：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知悉有人受傷卻未報警、未救助即離開現場，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常為關鍵證據。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詹常輝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一場車禍，可能改變一生》車禍發生後「一定要知道的十大法律重點」，少一步就可能變被告！不是誰撞得重，誰就有理！離開現場＝肇逃？很多人就是這樣被起訴的！你以為只是小擦撞，其實法律早就介入了！每天上下班、接送孩子、出門買個東西，我們幾乎天天都在路上。但你知道嗎？一場車禍，處理方式對不對，結果可能差非常多。有人只是小擦撞，卻被告「肇事逃逸」；有人明明受傷，卻反而要賠對方；更有人一句「私下處理就好」，最後卻跑法院、跑調解、跑檢察署。今天這一集非常重要，我們特別邀請到 臺灣高等檢察署 詹常輝檢察官，要用最白話、最實際的方式，帶大家一次搞懂—車禍發生後應注意的十大法律重點，幫你避開法律地雷，真正保護自己。車禍發生後應注意的十大法律重點！民眾車禍處理與權益保障法律，車禍發生後，當事人若未妥善處理，輕則影響保險理賠，重則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如肇事逃逸）。為協助民眾正確認識車禍處理程序，保障自身權益，特整理以下十大法律重點，供民眾參考。現場處理須知（避免觸法）車禍後務必蒐集完整資料：車禍發生後，應立即確認並記錄下列資訊：對方車牌號碼駕駛人姓名、駕照聯絡方式投保之車險資料目擊證人之姓名與聯絡方式，未交換資料即自行離開現場，可能構成肇事逃逸。是否可以立即移動車輛？無人受傷、僅有財物損失者，得將車輛移至路邊避免妨礙交通。但移車前務必完成以下動作：拍攝事故現場照片標示或記錄輪胎位置拍下道路標線、號誌、碰撞點即使小事故，也建議報警任何碰撞事故，均建議撥打110報警處理可取得警方開立之「交通事故三聯單」，作為後續：保險理賠責任釐清調解或訴訟的重要依據，未報警即離開，也可能被誤認為肇逃。責任判定與賠償觀念初判表不是最終責任比例，警方提供之「初步分析研判表」僅為初步意見，不具責任比例效力。若對研判結果有疑義，可自費約新臺幣3,000元申請事故鑑定報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車鑑會）為台灣車禍鑑定主管單位，由交通部公路總局及各縣市政府交通局設置，依轄區受理聲請。為何我受傷，仍須賠對方？車禍損害賠償係依雙方過失比例分擔：例如你被判定負7成過失對方財物受損部分，你仍須賠償其中3成，自己是否受傷，與是否需負民事上財物的賠償責任，法律上為不同概念。驗傷要即時，才能保障權利事故後應立即就醫驗傷，並保留診斷證明即便當下無明顯不適，也建議驗傷可避免日後因後遺症產生「無法證明因果關係」之爭議和解、保險與法律責任現場和解風險高，應謹慎事故現場立即和解，常因：傷勢尚未顯現修車費用尚未確認，建議待「初判表出爐」後，再透過調解或法律途徑處理。私下和解必須「白紙黑字」和解須製作書面協議且須全額給付完成否則仍可能被提起刑事告訴或民事請求，僅口頭和解，法律保障極低。另需注意：「刑事的告訴期間」只有6個月肇事逃逸的法律認定只要符合以下要件，即可能成立肇事逃逸：明知發生交通事故知悉有人受傷卻未報警、未救助即離開現場，行車紀錄器、監視器畫面常為關鍵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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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1 Ja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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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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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1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1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妨礙名譽罪及其合憲性
<br>一句話會不會被告？言論自由到哪裡算越界？憲法法庭給你的關鍵界線在網路世代，我們每天都在留言、轉貼、評論別人—但你有沒有想過，一句氣話、一篇貼文、一個轉傳，什麼時候只是情緒發洩？什麼時候卻可能已經觸法？「罵人」是不是一定犯法？「爆料」只要是真的就沒事嗎？「公然侮辱罪」到底有沒有違憲？
<br>今天邀請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 檢察事務官，從檢察實務第一線，結合113年憲判字第3號最新憲法判決，帶大家一次釐清—妨害名譽罪的法律界線、憲法怎麼看，以及一般民眾最容易踩雷的地方。中華民國刑法第24章關於妨害名譽之規定，即係基於保障個人社會評價與尊嚴而設，其中以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與第310條之誹謗罪為核心構造，分別對無具體事實之貶損言語與具體指摘不實事項之行為加以刑罰規範。可知，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言論自由被視為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並由各國憲法或基本權保障制度加以維護，然而，言論自由並非法外之地，當其行使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特別是名譽權時，國家有正當理由透過刑事法律予以規範與限制。然隨著社會媒體與網路言論之迅速擴張，傳統刑法規範與新興言論型態間之衝突日益顯著，遂引發「妨害名譽罪是否應限縮或除罪化」之學術與實務論爭。今日將從刑法構成要件出發，結合憲法法院針對公然侮辱罪所作出之「113年憲判字第3號」解釋，探討妨害名譽罪與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間之界線，並檢視其在法秩序中之正當性與調整可能性。為什麼國家要用「刑法」來管名譽？這不會太嚴格嗎？
<br>高永珍檢察事務官：名譽不是單純的「面子問題」，而是每個人在社會中被尊重、被公平對待的基礎，如果放任公然羞辱、捏造不實指控橫行，受害者不只是心理受創，甚至可能影響工作、家庭與社會參與，刑法介入的目的，不是箝制批評，而是防止言論變成對人格的惡意攻擊。主持人：那憲法法庭為什麼說「公然侮辱罪仍然合憲」？因為憲法法庭認為，刑法並沒有處罰所有「不禮貌的話」，而是只針對不具公共價值、純粹貶抑人格、且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的言論，法官必須看「整體語境」，不是看到髒話就判罪。何謂妨害名譽罪？所謂妨害名譽罪，是指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其他方式，對他人進行名譽損害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4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主要分為兩種罪名：公然侮辱罪（第309條） 與 誹謗罪（第310條），兩者在構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以下分別說明：
<br>一、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法條原文：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
<br>行為主體：一般人皆可成立（不限特定身份）。客體（保護法益）：他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行為：以言語、舉止、態度、手勢等方式，對特定人進行無具體事實內容的貶損、羞辱行為。公然性：須在足以讓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進行（如街道、網路社群、公開活動等）。主觀構成要件：須具備故意，即明知且有意圖對他人名譽造成侮辱。
<br>補充說明：「公然性」之判斷標準為客觀上是否能讓第三人知悉，如在群組內公開貼文，亦屬之。
<br>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2項）第1項：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項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第2項： 以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行為主體：不限定資格。客體（保護法益）：他人名譽權（社會上對其的評價）。行為：指摘或傳述具體的事實（如不倫、貪污、偷竊等），
<br>此等事實若屬虛構或不確定者，足以損害其名譽。
<br>意圖散佈於眾：即有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知悉的意思（非僅限私下溝通）。
<br>加重要件（第2項）：若透過文字、圖畫、影片等形式散佈，因其傳播力強、傷害力更大，構成加重誹謗罪。
<br>主觀構成要件：須有故意誹謗之意圖。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妨礙名譽罪及其合憲性
<br>一句話會不會被告？言論自由到哪裡算越界？憲法法庭給你的關鍵界線在網路世代，我們每天都在留言、轉貼、評論別人—但你有沒有想過，一句氣話、一篇貼文、一個轉傳，什麼時候只是情緒發洩？什麼時候卻可能已經觸法？「罵人」是不是一定犯法？「爆料」只要是真的就沒事嗎？「公然侮辱罪」到底有沒有違憲？
<br>今天邀請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 檢察事務官，從檢察實務第一線，結合113年憲判字第3號最新憲法判決，帶大家一次釐清—妨害名譽罪的法律界線、憲法怎麼看，以及一般民眾最容易踩雷的地方。中華民國刑法第24章關於妨害名譽之規定，即係基於保障個人社會評價與尊嚴而設，其中以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與第310條之誹謗罪為核心構造，分別對無具體事實之貶損言語與具體指摘不實事項之行為加以刑罰規範。可知，在現代民主法治國家中，言論自由被視為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並由各國憲法或基本權保障制度加以維護，然而，言論自由並非法外之地，當其行使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特別是名譽權時，國家有正當理由透過刑事法律予以規範與限制。然隨著社會媒體與網路言論之迅速擴張，傳統刑法規範與新興言論型態間之衝突日益顯著，遂引發「妨害名譽罪是否應限縮或除罪化」之學術與實務論爭。今日將從刑法構成要件出發，結合憲法法院針對公然侮辱罪所作出之「113年憲判字第3號」解釋，探討妨害名譽罪與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間之界線，並檢視其在法秩序中之正當性與調整可能性。為什麼國家要用「刑法」來管名譽？這不會太嚴格嗎？
<br>高永珍檢察事務官：名譽不是單純的「面子問題」，而是每個人在社會中被尊重、被公平對待的基礎，如果放任公然羞辱、捏造不實指控橫行，受害者不只是心理受創，甚至可能影響工作、家庭與社會參與，刑法介入的目的，不是箝制批評，而是防止言論變成對人格的惡意攻擊。主持人：那憲法法庭為什麼說「公然侮辱罪仍然合憲」？因為憲法法庭認為，刑法並沒有處罰所有「不禮貌的話」，而是只針對不具公共價值、純粹貶抑人格、且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範圍的言論，法官必須看「整體語境」，不是看到髒話就判罪。何謂妨害名譽罪？所謂妨害名譽罪，是指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其他方式，對他人進行名譽損害的行為。根據中華民國刑法第24章「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主要分為兩種罪名：公然侮辱罪（第309條） 與 誹謗罪（第310條），兩者在構成要件上有所不同，以下分別說明：
<br>一、公然侮辱罪（刑法第309條第1項）法條原文：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
<br>行為主體：一般人皆可成立（不限特定身份）。客體（保護法益）：他人之人格尊嚴與社會評價。行為：以言語、舉止、態度、手勢等方式，對特定人進行無具體事實內容的貶損、羞辱行為。公然性：須在足以讓不特定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場合進行（如街道、網路社群、公開活動等）。主觀構成要件：須具備故意，即明知且有意圖對他人名譽造成侮辱。
<br>補充說明：「公然性」之判斷標準為客觀上是否能讓第三人知悉，如在群組內公開貼文，亦屬之。
<br>誹謗罪（刑法第310條第1、2項）第1項： 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項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5,000元以下罰金。第2項： 以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00元以下罰金。構成要件：行為主體：不限定資格。客體（保護法益）：他人名譽權（社會上對其的評價）。行為：指摘或傳述具體的事實（如不倫、貪污、偷竊等），
<br>此等事實若屬虛構或不確定者，足以損害其名譽。
<br>意圖散佈於眾：即有使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知悉的意思（非僅限私下溝通）。
<br>加重要件（第2項）：若透過文字、圖畫、影片等形式散佈，因其傳播力強、傷害力更大，構成加重誹謗罪。
<br>主觀構成要件：須有故意誹謗之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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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0 Ja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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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1月19日 刑事伯來開講、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1月19日 刑事伯來開講、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br>2.	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張耀仁分局長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新興詐欺犯罪詐騙手法實際案例解析
<br>《一個帳戶，兩種人生》從「幫個小忙」到「刑責上身」  揭開詐騙與洗錢最真實的法律陷阱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br>2.	台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張耀仁分局長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新興詐欺犯罪詐騙手法實際案例解析
<br>《一個帳戶，兩種人生》從「幫個小忙」到「刑責上身」  揭開詐騙與洗錢最真實的法律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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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9 Ja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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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1月1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1月1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一場車禍，三種責任：你真的知道自己會不會「吃上官司」嗎？副標題：從第一時間的選擇，到刑責、和解與前科風險，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 檢察事務官 專業解析現在幾乎人人都有汽車、機車，交通便利了，但我們也發現，交通事故幾乎天天都在發生。很多人以為：「小擦撞沒事」、「反正不是我撞的」、「保險會處理就好」，但實際上，一個錯誤的判斷，可能讓你留下前科、甚至吃上刑責。今天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 檢察事務官來帶我們從司法實務角度，一次說清楚車禍後的刑事責任、法律紅線與自保關鍵。隨著時代發展，國人多使用汽車、機車等交通工具代步，但交通事故卻是層出不窮的，而交通事故最常發生的肇事原因，依據主管機關統計，常是未保持安全距離、轉彎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不當、未依規定讓車等，可見使用交通工具代步，若未謹慎駕駛、騎乘，即有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之可能，一旦發生了交通事故，在事故發生後，造成的損失不僅包括物質損失，還涉及人員傷亡，加害者是否承擔交通責任，亦為受害者及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本文針對事故的刑事責任進行說明，探討相關法律條文，尤其，一般民眾若發生車禍，就需要與警方、司法機關打交道，因需要進入司法流程，認識相關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實有必要，茲介紹交通事故發生後的相關處理流程及刑事責任。車禍類型？處理方式為何？車禍發生後，就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駕駛人因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之不當駕駛行為，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之事故結果發生，而構成刑法之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等罪所應負的刑事責任。舊法時期，如駕駛人為聯結車、大貨車、計程車等具有特殊駕駛執照之駕駛員，其因執行職務上之過失駕駛行為所致之車禍事故，則會構成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重傷、業務過失致死等罪，而加重刑責，目前則已經修法廢除業務加重刑責之規定，一律論以普通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等罪責。其中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外，過失致死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雙方縱然達成民事上和解，檢察官仍有依法追究刑責之義務。但如雙方於民事上達成和解之約定，則有可能給予緩起訴或緩刑、易科罰金等較輕刑罰。因此，若不幸發生過失死亡車禍，建議肇事者應勇於負責，努力與被害人家屬依責任比例達成和解，將有可能降低刑責。
<br>警方處理流程，會將有民眾死亡的車禍案件類型，歸類為A1類型車禍，若是僅有人受傷，未有民眾死亡，則是歸類為A2類型，如僅有財損，現場無人受傷，則屬A3類型車禍。一般而言，車禍最常發生的就是財損跟人傷，單純只有財損的部分，當事人不會有刑事的責任，頂多只會有民事賠償的問題。所以一般而言，即A3類型車禍。若除了財損之外，還有人受傷，未達死亡程度，即A2類型的車禍，此種車禍涉及的刑事責任通常是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這些都是告訴乃論的罪責，也就是說，車禍當事人需要在案發6個月之內向警察或檢察機關提出告訴，否則過了告訴期間，被害人就不得請求再予追訴囉！簡單來說，車禍的責任以是否有人員傷亡而區分為：單純財產損失、人員輕傷車禍、重傷或殘廢車禍以及死亡車禍等四種情況。除了第一種單純的財產損失外，後三者的車禍都會伴隨著產生輕重不等的刑事責任，包含過失傷害（刑法284條）、過失致死（刑法276條）等。
<br>關於過失傷害的部分：如果車禍責任鑑定判定有過失責任，且對造因而受傷，基本上就會成立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輕微之傷害例如挫傷、普通外傷等皆有可能成立本罪。但本罪為「告訴乃論」罪，若肇事者能於告訴期間六個月內與受害者達成民事和解，或是提起告訴後達成和解，辯論終結前由告訴人撤回告訴，可不受本罪之訴追。若車禍鑑定報告判定雙方均有過失且均受有傷害，雙方是可能互相成立過失傷害罪的，也就是可以互告傷害罪，法律上權利是相當的。刑法第 284條的過失傷害罪刑責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實務上還是建議傾向先行民事和解後要求對方撤回本罪之告訴，以免留下前科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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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一場車禍，三種責任：你真的知道自己會不會「吃上官司」嗎？副標題：從第一時間的選擇，到刑責、和解與前科風險，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 檢察事務官 專業解析現在幾乎人人都有汽車、機車，交通便利了，但我們也發現，交通事故幾乎天天都在發生。很多人以為：「小擦撞沒事」、「反正不是我撞的」、「保險會處理就好」，但實際上，一個錯誤的判斷，可能讓你留下前科、甚至吃上刑責。今天特別邀請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 檢察事務官來帶我們從司法實務角度，一次說清楚車禍後的刑事責任、法律紅線與自保關鍵。隨著時代發展，國人多使用汽車、機車等交通工具代步，但交通事故卻是層出不窮的，而交通事故最常發生的肇事原因，依據主管機關統計，常是未保持安全距離、轉彎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不當、未依規定讓車等，可見使用交通工具代步，若未謹慎駕駛、騎乘，即有導致交通事故發生之可能，一旦發生了交通事故，在事故發生後，造成的損失不僅包括物質損失，還涉及人員傷亡，加害者是否承擔交通責任，亦為受害者及社會廣泛關注的問題。本文針對事故的刑事責任進行說明，探討相關法律條文，尤其，一般民眾若發生車禍，就需要與警方、司法機關打交道，因需要進入司法流程，認識相關的交通事故處理程序，實有必要，茲介紹交通事故發生後的相關處理流程及刑事責任。車禍類型？處理方式為何？車禍發生後，就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駕駛人因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未注意之不當駕駛行為，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之事故結果發生，而構成刑法之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等罪所應負的刑事責任。舊法時期，如駕駛人為聯結車、大貨車、計程車等具有特殊駕駛執照之駕駛員，其因執行職務上之過失駕駛行為所致之車禍事故，則會構成業務過失傷害、業務過失致重傷、業務過失致死等罪，而加重刑責，目前則已經修法廢除業務加重刑責之規定，一律論以普通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過失致死等罪責。其中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外，過失致死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雙方縱然達成民事上和解，檢察官仍有依法追究刑責之義務。但如雙方於民事上達成和解之約定，則有可能給予緩起訴或緩刑、易科罰金等較輕刑罰。因此，若不幸發生過失死亡車禍，建議肇事者應勇於負責，努力與被害人家屬依責任比例達成和解，將有可能降低刑責。
<br>警方處理流程，會將有民眾死亡的車禍案件類型，歸類為A1類型車禍，若是僅有人受傷，未有民眾死亡，則是歸類為A2類型，如僅有財損，現場無人受傷，則屬A3類型車禍。一般而言，車禍最常發生的就是財損跟人傷，單純只有財損的部分，當事人不會有刑事的責任，頂多只會有民事賠償的問題。所以一般而言，即A3類型車禍。若除了財損之外，還有人受傷，未達死亡程度，即A2類型的車禍，此種車禍涉及的刑事責任通常是過失傷害、過失致重傷，這些都是告訴乃論的罪責，也就是說，車禍當事人需要在案發6個月之內向警察或檢察機關提出告訴，否則過了告訴期間，被害人就不得請求再予追訴囉！簡單來說，車禍的責任以是否有人員傷亡而區分為：單純財產損失、人員輕傷車禍、重傷或殘廢車禍以及死亡車禍等四種情況。除了第一種單純的財產損失外，後三者的車禍都會伴隨著產生輕重不等的刑事責任，包含過失傷害（刑法284條）、過失致死（刑法276條）等。
<br>關於過失傷害的部分：如果車禍責任鑑定判定有過失責任，且對造因而受傷，基本上就會成立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輕微之傷害例如挫傷、普通外傷等皆有可能成立本罪。但本罪為「告訴乃論」罪，若肇事者能於告訴期間六個月內與受害者達成民事和解，或是提起告訴後達成和解，辯論終結前由告訴人撤回告訴，可不受本罪之訴追。若車禍鑑定報告判定雙方均有過失且均受有傷害，雙方是可能互相成立過失傷害罪的，也就是可以互告傷害罪，法律上權利是相當的。刑法第 284條的過失傷害罪刑責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實務上還是建議傾向先行民事和解後要求對方撤回本罪之告訴，以免留下前科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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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9 Ja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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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1月1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1月1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張紜瑋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常見會觸犯強制罪的行為：行車糾紛逼車、攔車、擋車：常見因「路怒症」發作，做出故意從後方緊貼、急煞、逼迫對方讓道或停車、刻意用低速行駛擋在前方或是停在路中間堵住去路：這些行為是屬於以強暴手段，妨害他人正常行駛、自由通行的權利。即使是導因於對方不當或違規的駕駛行為，路怒症發作或自以為正義使者而做出上開行為，但因為手段和目的完全不相當，也對對方及其他用路人有危險，已超出社會可以容忍的範圍而具有可非難性。房客不付租金，房東用斷水斷電方式逼迫搬遷搬走,這樣做可以嗎?
<br>斷水斷電屬雖然不是直接對人施暴,但會影響使用房屋、用水用電等居住權利，用間接對物品施力來達到強制效果，是有可能會構成刑法強制罪。固然有部分的案例以斷水斷電時，房客不在家、沒有在用水用電而被認為不會構成，但司法判決上確實曾有在租約期間，房東因與房客有糾紛，每天晚上強制關閉電源總開關，導致房客無法使用WIFI及正常用電而被判強制罪並處以拘役的案例。也有房東在門口加裝鎖頭，阻止房客進入、將房屋斷電而被判決有罪的案例。與鄰居有糾紛，用震樓神器持續打擾安寧：(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上字第27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 使用震樓神器製造噪音和震動屬於「強暴」手段，妨害他人「居住安寧權利」和「睡眠權利」。
<br>以不作為手段達到妨害他人權利之目的，也會構成強制罪：在車輛前後緊鄰位置放置障礙物，造成車子開不出來，或與鄰地有糾紛，地主將水泥塊、圍欄或車輛放在自己土地上，形式上沒有越界，但卻是故意擋住鄰地與公眾往來道路之出入口，即使行為時對方不在場而沒有被立即受到妨害，但受請求移除障礙卻還故意表示就是不移開，實務上也有被認為會構成強制罪之案例。我只是「擋一下」、「不讓他走」，真的算犯罪嗎？檢察官說明：是的，只要你故意限制他人行動自由，就可能成立強制罪。
<br>很多人誤以為一定要「動手打人」才算，但實務上：攔在車前不讓走，把門反鎖不讓離開，擋在樓梯口、電梯口只要讓對方「沒有選擇、被迫停留」，就已經踩線。刑責提醒：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不是小過失。對方先違規、先挑釁，我反制也不行嗎？
<br>檢察官說明：「對方有錯」≠「你可以用違法方式處理」。即使對方違規、插隊、亂停車，正確處理方式是報警、蒐證，而不是私刑式反制。一旦你用：攔車、逼車、鎖車，你就可能從「被害人」變成「被告」。只是口頭威脅，沒有真的做，也會構成強制罪嗎？會，而且非常常見。檢察官說明：脅迫不需要真的去做，只要讓對方心生畏懼並被迫配合就成立。
<br>常見危險話語包括：「你不照做，我就讓你工作不保」「我知道你住哪裡」「我會讓你家人知道」提醒：訊息、語音、對話紀錄，都是法庭上的證據。情侶吵架不讓對方離開，算不算強制罪？檢察官說明：算，而且是實務中非常多的案件類型。例如：把門鎖起來不讓走，搶手機不讓聯絡外界說「不說清楚不准走」即便是親密關係，只要違反對方自由意願，就不因感情而免責。公司主管逼員工「不答應就不讓你下班」會觸法嗎？檢察官說明：會，這是典型的「利用權勢脅迫」。
<br>工作關係中，常見錯誤包括：威脅考績、續約、強迫加班、不准離開，要求做非工作內容的事。重點：職權不是免責金牌，反而可能被認定惡性更高。
<br>我只是「不作為」，什麼都沒做，也會成立強制罪？會。檢察官說明：法律上的強制罪，包含「消極不作為」。例如：故意不移走障礙物，明知會妨害他人，卻堅持「我就是不處理」
<br>提醒：「我沒碰你」不是免責理由，重點是你是否刻意限制他人權利。為什麼檢察官特別提醒「強制罪」？檢察官溫馨提醒：因為這是一個最容易一時衝動就犯最多人說「我不知道會這麼嚴重」但後果卻會跟著你一輩子留下前科，影響：工作任用、專業證照、出國、升遷、信用。很多衝突，不是因為壞，而是因為一時氣不過。
<br>但法律不看情緒，只看行為是否越界。記住：1.正義不是你攔下來的2.公道不是你逼出來的3.自由，一旦被你限制，就可能構成犯罪。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張紜瑋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常見會觸犯強制罪的行為：行車糾紛逼車、攔車、擋車：常見因「路怒症」發作，做出故意從後方緊貼、急煞、逼迫對方讓道或停車、刻意用低速行駛擋在前方或是停在路中間堵住去路：這些行為是屬於以強暴手段，妨害他人正常行駛、自由通行的權利。即使是導因於對方不當或違規的駕駛行為，路怒症發作或自以為正義使者而做出上開行為，但因為手段和目的完全不相當，也對對方及其他用路人有危險，已超出社會可以容忍的範圍而具有可非難性。房客不付租金，房東用斷水斷電方式逼迫搬遷搬走,這樣做可以嗎?
<br>斷水斷電屬雖然不是直接對人施暴,但會影響使用房屋、用水用電等居住權利，用間接對物品施力來達到強制效果，是有可能會構成刑法強制罪。固然有部分的案例以斷水斷電時，房客不在家、沒有在用水用電而被認為不會構成，但司法判決上確實曾有在租約期間，房東因與房客有糾紛，每天晚上強制關閉電源總開關，導致房客無法使用WIFI及正常用電而被判強制罪並處以拘役的案例。也有房東在門口加裝鎖頭，阻止房客進入、將房屋斷電而被判決有罪的案例。與鄰居有糾紛，用震樓神器持續打擾安寧：(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上字第27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 使用震樓神器製造噪音和震動屬於「強暴」手段，妨害他人「居住安寧權利」和「睡眠權利」。
<br>以不作為手段達到妨害他人權利之目的，也會構成強制罪：在車輛前後緊鄰位置放置障礙物，造成車子開不出來，或與鄰地有糾紛，地主將水泥塊、圍欄或車輛放在自己土地上，形式上沒有越界，但卻是故意擋住鄰地與公眾往來道路之出入口，即使行為時對方不在場而沒有被立即受到妨害，但受請求移除障礙卻還故意表示就是不移開，實務上也有被認為會構成強制罪之案例。我只是「擋一下」、「不讓他走」，真的算犯罪嗎？檢察官說明：是的，只要你故意限制他人行動自由，就可能成立強制罪。
<br>很多人誤以為一定要「動手打人」才算，但實務上：攔在車前不讓走，把門反鎖不讓離開，擋在樓梯口、電梯口只要讓對方「沒有選擇、被迫停留」，就已經踩線。刑責提醒：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不是小過失。對方先違規、先挑釁，我反制也不行嗎？
<br>檢察官說明：「對方有錯」≠「你可以用違法方式處理」。即使對方違規、插隊、亂停車，正確處理方式是報警、蒐證，而不是私刑式反制。一旦你用：攔車、逼車、鎖車，你就可能從「被害人」變成「被告」。只是口頭威脅，沒有真的做，也會構成強制罪嗎？會，而且非常常見。檢察官說明：脅迫不需要真的去做，只要讓對方心生畏懼並被迫配合就成立。
<br>常見危險話語包括：「你不照做，我就讓你工作不保」「我知道你住哪裡」「我會讓你家人知道」提醒：訊息、語音、對話紀錄，都是法庭上的證據。情侶吵架不讓對方離開，算不算強制罪？檢察官說明：算，而且是實務中非常多的案件類型。例如：把門鎖起來不讓走，搶手機不讓聯絡外界說「不說清楚不准走」即便是親密關係，只要違反對方自由意願，就不因感情而免責。公司主管逼員工「不答應就不讓你下班」會觸法嗎？檢察官說明：會，這是典型的「利用權勢脅迫」。
<br>工作關係中，常見錯誤包括：威脅考績、續約、強迫加班、不准離開，要求做非工作內容的事。重點：職權不是免責金牌，反而可能被認定惡性更高。
<br>我只是「不作為」，什麼都沒做，也會成立強制罪？會。檢察官說明：法律上的強制罪，包含「消極不作為」。例如：故意不移走障礙物，明知會妨害他人，卻堅持「我就是不處理」
<br>提醒：「我沒碰你」不是免責理由，重點是你是否刻意限制他人權利。為什麼檢察官特別提醒「強制罪」？檢察官溫馨提醒：因為這是一個最容易一時衝動就犯最多人說「我不知道會這麼嚴重」但後果卻會跟著你一輩子留下前科，影響：工作任用、專業證照、出國、升遷、信用。很多衝突，不是因為壞，而是因為一時氣不過。
<br>但法律不看情緒，只看行為是否越界。記住：1.正義不是你攔下來的2.公道不是你逼出來的3.自由，一旦被你限制，就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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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4 Ja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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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1月1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1月1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蕭永昌檢查官
<br>節目內容：
<br>1.	主題：【開庭時到底能不能吃
<br>東西、喝飲料？】 
<br>有人說——某位證人在接受檢察官訊問前，開口要了一包檳榔，而檢察官居然真的遞了過去，兩人「交陪」之後，竟然建立了所謂的互信共識。
<br>看到這裡，相信很多聽眾朋友心裡都會冒出一個大問號：
<br>這樣真的可以嗎？
<br>開庭、偵訊時吃吃喝喝，到底合不合法？
<br>臺灣人很有人情味，吃喝常常代表關心與禮貌；但在司法場域裡，一個看似無傷大雅的舉動，可能已經越過法律紅線。
<br>就讓我們用輕鬆的方式，聊一個其實「一點都不輕鬆」的法律主題—《關於開庭時的那些吃吃喝喝》慢性病服藥時間到了，可以直接吃藥嗎？不可以自行服用，務必主動報告。
<br>即便是必要藥物，未經說明仍可能被認定為違反秩序。實務上，只要合理說明，審判長幾乎都會准許。提醒民眾：合法的事，用錯方式，也會變成不合法。」網路傳說「檢察官給證人檳榔」真的合理嗎？非常不恰當，且具有高度風險。
<br>這種行為可能引發：證詞是否受影響、是否違反程序正義、是否違反公務倫理，即便「沒有實質交換」，外觀上就已嚴重不妥。提醒民眾：司法不只要公平，還要「看起來公平」。
<br>民眾最常犯的錯誤是什麼？
<br>三個錯誤心態最致命：
<br>1低估法庭規範的嚴肅性
<br>2把生活習慣帶進司法場域
<br>3認為「沒人說就沒事」
<br>提醒民眾：司法不是靠「經驗」，是靠「規則」。
<br>如果真的不舒服，怎麼做最安全？記住這三個關鍵動作：
<br>1主動示意2清楚說明3等待同意，提醒民眾：守規矩，不是吃虧，是自保。一句話記住今天的重點？法庭不是餐桌，尊重程序，就是保護自己。在地檢署偵查程序中，雖不屬於審判階段，但檢察官作為國家追訴機關，對於中立性、專業距離的要求更高。任何私下飲食、贈與或互動，即便沒有實質影響，在程序外觀上都可能引發不當疑慮，因此並不適當。
<br>「法庭不是餐桌，尊重程序，就是保護自己。」「你的一個小動作，可能影響整個司法信任。」守規矩，不是吃虧，是自保。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蕭永昌檢查官
<br>節目內容：
<br>1.	主題：【開庭時到底能不能吃
<br>東西、喝飲料？】 
<br>有人說——某位證人在接受檢察官訊問前，開口要了一包檳榔，而檢察官居然真的遞了過去，兩人「交陪」之後，竟然建立了所謂的互信共識。
<br>看到這裡，相信很多聽眾朋友心裡都會冒出一個大問號：
<br>這樣真的可以嗎？
<br>開庭、偵訊時吃吃喝喝，到底合不合法？
<br>臺灣人很有人情味，吃喝常常代表關心與禮貌；但在司法場域裡，一個看似無傷大雅的舉動，可能已經越過法律紅線。
<br>就讓我們用輕鬆的方式，聊一個其實「一點都不輕鬆」的法律主題—《關於開庭時的那些吃吃喝喝》慢性病服藥時間到了，可以直接吃藥嗎？不可以自行服用，務必主動報告。
<br>即便是必要藥物，未經說明仍可能被認定為違反秩序。實務上，只要合理說明，審判長幾乎都會准許。提醒民眾：合法的事，用錯方式，也會變成不合法。」網路傳說「檢察官給證人檳榔」真的合理嗎？非常不恰當，且具有高度風險。
<br>這種行為可能引發：證詞是否受影響、是否違反程序正義、是否違反公務倫理，即便「沒有實質交換」，外觀上就已嚴重不妥。提醒民眾：司法不只要公平，還要「看起來公平」。
<br>民眾最常犯的錯誤是什麼？
<br>三個錯誤心態最致命：
<br>1低估法庭規範的嚴肅性
<br>2把生活習慣帶進司法場域
<br>3認為「沒人說就沒事」
<br>提醒民眾：司法不是靠「經驗」，是靠「規則」。
<br>如果真的不舒服，怎麼做最安全？記住這三個關鍵動作：
<br>1主動示意2清楚說明3等待同意，提醒民眾：守規矩，不是吃虧，是自保。一句話記住今天的重點？法庭不是餐桌，尊重程序，就是保護自己。在地檢署偵查程序中，雖不屬於審判階段，但檢察官作為國家追訴機關，對於中立性、專業距離的要求更高。任何私下飲食、贈與或互動，即便沒有實質影響，在程序外觀上都可能引發不當疑慮，因此並不適當。
<br>「法庭不是餐桌，尊重程序，就是保護自己。」「你的一個小動作，可能影響整個司法信任。」守規矩，不是吃虧，是自保。
]]></itunes: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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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3 Ja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113-7418</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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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1月1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1月1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王繼瑩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科技設備監控制度之發展與實務運作——以電子腳鐐為核心1「不是懲罰，而是司法在自由與安全之間的平衡設計」2「從性犯罪防治到刑事訴訟程序：電子腳鐐如何走進一般刑案？」3「交保不等於放任：科技如何成為司法保全的重要一環」4「你以為只是戴個腳鐐？其實牽動的是整個刑事程序設計」近來一則新聞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被告在交保後，法院命其配戴電子腳鐐進行科技設備監控，而當事人也聲請改以手機自拍報到方式取代。這不只是單一案件的爭議，更讓大家開始思考一個問題：電子腳鐐到底是不是一種處罰？法院為什麼可以在沒有羈押的情況下，要求配戴監控設備？科技設備監控，究竟是在限制自由，還是在保障程序正義？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王繼瑩檢察官，帶我們從法律制度、實務運作與民眾最常誤解的地方，一起把「電子腳鐐」這件事說清楚、講明白。新聞發想：國民黨台北市黨部前主委黃呂錦茹因涉罷免連署偽造案件，檢方起訴後經法院裁定以高額交保並命其配戴電子腳鐐及使用個案手機進行監控。近日黃呂錦茹以身體不適為由聲請撤銷電子腳鐐，改以手機自拍報到方式替代，該聲請仍待裁定。
<br>科技設備監控之法源依據：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到「刑事訴訟法」電子腳鐐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原始法源，起源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4條第1項第7款 。當初立法目的在於強化對性侵害加害人出獄後的行為監控，防止再犯，保障社會安全。隨著刑事程序法制的發展，電子腳鐐的適用範圍早已不再侷限於性犯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的 修正，大幅擴張了科技設備監控的適用對象與適用情境，不再以犯罪類型作為區分標準，而是以逃亡風險與程序保全需求作為判斷基礎。
<br>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1.適用情形：檢察官未聲請羈押或法院未予羈押或許可停止羈押，審酌原羈押、聲請羈押或替代羈押之目的、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及效果、所涉犯罪之刑度、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之生活狀況、對被告之影響、有無較輕微之替代措施等情狀，依比例原則妥適定之。2.指揮執行機關：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執行之，並宜注意受監控人及其同居家屬之名譽及身體、財產安全，避免逾必要之程度。3.程序要求：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五條指揮執行時，應核發記載下列事項之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以下簡稱命令書）：一、受監控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二、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三、配戴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或裝置監控設備之處所或物品。四、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及時間。五、應遵守之事項。六、違反命令之法律效果。
<br>七、不服指揮執行之救濟方法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王繼瑩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科技設備監控制度之發展與實務運作——以電子腳鐐為核心1「不是懲罰，而是司法在自由與安全之間的平衡設計」2「從性犯罪防治到刑事訴訟程序：電子腳鐐如何走進一般刑案？」3「交保不等於放任：科技如何成為司法保全的重要一環」4「你以為只是戴個腳鐐？其實牽動的是整個刑事程序設計」近來一則新聞引起社會高度關注—被告在交保後，法院命其配戴電子腳鐐進行科技設備監控，而當事人也聲請改以手機自拍報到方式取代。這不只是單一案件的爭議，更讓大家開始思考一個問題：電子腳鐐到底是不是一種處罰？法院為什麼可以在沒有羈押的情況下，要求配戴監控設備？科技設備監控，究竟是在限制自由，還是在保障程序正義？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王繼瑩檢察官，帶我們從法律制度、實務運作與民眾最常誤解的地方，一起把「電子腳鐐」這件事說清楚、講明白。新聞發想：國民黨台北市黨部前主委黃呂錦茹因涉罷免連署偽造案件，檢方起訴後經法院裁定以高額交保並命其配戴電子腳鐐及使用個案手機進行監控。近日黃呂錦茹以身體不適為由聲請撤銷電子腳鐐，改以手機自拍報到方式替代，該聲請仍待裁定。
<br>科技設備監控之法源依據：從「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到「刑事訴訟法」電子腳鐐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原始法源，起源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34條第1項第7款 。當初立法目的在於強化對性侵害加害人出獄後的行為監控，防止再犯，保障社會安全。隨著刑事程序法制的發展，電子腳鐐的適用範圍早已不再侷限於性犯罪者。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的 修正，大幅擴張了科技設備監控的適用對象與適用情境，不再以犯罪類型作為區分標準，而是以逃亡風險與程序保全需求作為判斷基礎。
<br>刑事被告科技設備監控執行辦法1.適用情形：檢察官未聲請羈押或法院未予羈押或許可停止羈押，審酌原羈押、聲請羈押或替代羈押之目的、科技設備監控之性質、功能及效果、所涉犯罪之刑度、案件情節、訴訟進行之程度、被告之生活狀況、對被告之影響、有無較輕微之替代措施等情狀，依比例原則妥適定之。2.指揮執行機關：科技設備監控之實施，偵查中由檢察官、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指揮執行之，並宜注意受監控人及其同居家屬之名譽及身體、財產安全，避免逾必要之程度。3.程序要求：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依第五條指揮執行時，應核發記載下列事項之執行科技設備監控命令書（以下簡稱命令書）：一、受監控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二、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法令依據。三、配戴監控設備之身體部位或裝置監控設備之處所或物品。四、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之期間及時間。五、應遵守之事項。六、違反命令之法律效果。
<br>七、不服指揮執行之救濟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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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2 Ja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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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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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1月1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1月1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蔡明媛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防範性影像犯罪〉
<br>不是私事，是刑責—一張影像，可能毀掉一個人生科技便利的背後，法律早已劃下不可跨越的紅線今天我們要談的主題，可能就在你我身邊，甚至正在手機螢幕的另一端發生，在數位科技與社群平台高度發達的時代，一張照片、一段影片，只要一個轉傳，就可能瞬間擴散、無法回收，而「性私密影像」一旦外流，傷害的不只是隱私，更可能讓被害人承受長期的心理創傷、社會標籤，甚至影響一生。也因此，立法機關已在 2023 年正式修法，將「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納入刑法，明確告訴社會——這不是道德問題，而是刑事犯罪。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蔡明媛 檢察事務官，帶我們從實務角度，說清楚「哪些行為最常被誤踩紅線」、「一時的錯誤，法律會怎麼看」。近年來，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社會變遷，個人隱私權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關於性私密影像之犯罪越來越多，加上網路世界無遠弗界，性影像一再被轉傳及瀏覽，嚴重侵害被害人之性隱私，對被害人造成莫大的傷害。為了強化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尤其是最核心的性隱私，立法機關修訂刑法，2023年2月10日起，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強化了對隱私權的保障，特別是性私密影像的保護。法案中明確界定了性影像的定義，並新增了多項觸犯性隱私的罪名。修法通過後，未經當事人同意無故攝錄性影像、以強暴脅迫手段攝錄性影像、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製作關於他人不實性影像等行為，都將觸犯刑法，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就算只有未遂，也需要負擔刑事責任。什麼是性影像？根據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對性影像之定義，所謂性影像是指內容出現性交、性器或特定身體隱私部位（如：臀部、胸部、鼠蹊部等），或是包含以身體、器物接觸性器、特定身體隱私部位等行為的影像或電磁紀錄。
<br>有哪些犯罪類型？偷拍、偷錄
<br>、以強制力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式攝錄：例如強迫他人發生性愛並拍攝影片。外流他人性影像：例如透過通訊軟體傳送他人裸照或性愛影片給第三人、將他人性影像上傳至情色網站等、播送、交付、公然陳列等。製作、散布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例如用利用AI技術將他人的臉換到成人影片中並做出性感動作。
<br>案例：甲透過網路認識了網友乙，甲引誘乙拍下自己的私密照片和影片傳給他，甲拿到這些影像後，竟然把它們貼到臉書社團和Line群組，讓很多人都看得到！甲不曾徵詢乙的同意，即自行將乙的私密照傳送給他人觀看，屬於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所規定「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的行為，若乙得知後對甲提告，甲就有可能被起訴和判刑。
<br>甲在與乙交往同居的期間，在乙不知情之下，私自以手機拍下乙裸露身體與性行為畫面。之後甲因為不滿乙提出分手，甲便將以上裸照印出，張貼到乙的車窗上，並威脅要繼續散播照片，甲的行為將構成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的「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br>甲瀏覽網路時，看見竟有平台提供許多偷拍不知名女性裙底、或裸露胸部、陰部等私密部位，被迫做性行為等影片，甲為了滿足偷窺欲，便立刻下載這些影片到自己的電腦中。若甲明知這些影片是他人不法偷拍而來，還要下載存檔，甲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19條之3第2項的「無故重製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攝錄之他人性影像罪」。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蔡明媛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防範性影像犯罪〉
<br>不是私事，是刑責—一張影像，可能毀掉一個人生科技便利的背後，法律早已劃下不可跨越的紅線今天我們要談的主題，可能就在你我身邊，甚至正在手機螢幕的另一端發生，在數位科技與社群平台高度發達的時代，一張照片、一段影片，只要一個轉傳，就可能瞬間擴散、無法回收，而「性私密影像」一旦外流，傷害的不只是隱私，更可能讓被害人承受長期的心理創傷、社會標籤，甚至影響一生。也因此，立法機關已在 2023 年正式修法，將「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納入刑法，明確告訴社會——這不是道德問題，而是刑事犯罪。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蔡明媛 檢察事務官，帶我們從實務角度，說清楚「哪些行為最常被誤踩紅線」、「一時的錯誤，法律會怎麼看」。近年來，隨著科技的進步與社會變遷，個人隱私權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關於性私密影像之犯罪越來越多，加上網路世界無遠弗界，性影像一再被轉傳及瀏覽，嚴重侵害被害人之性隱私，對被害人造成莫大的傷害。為了強化對個人隱私的保護，尤其是最核心的性隱私，立法機關修訂刑法，2023年2月10日起，刑法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強化了對隱私權的保障，特別是性私密影像的保護。法案中明確界定了性影像的定義，並新增了多項觸犯性隱私的罪名。修法通過後，未經當事人同意無故攝錄性影像、以強暴脅迫手段攝錄性影像、未經同意散布性影像、製作關於他人不實性影像等行為，都將觸犯刑法，最高可處7年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就算只有未遂，也需要負擔刑事責任。什麼是性影像？根據刑法第10條第8項規定對性影像之定義，所謂性影像是指內容出現性交、性器或特定身體隱私部位（如：臀部、胸部、鼠蹊部等），或是包含以身體、器物接觸性器、特定身體隱私部位等行為的影像或電磁紀錄。
<br>有哪些犯罪類型？偷拍、偷錄
<br>、以強制力或違反本人意願的方式攝錄：例如強迫他人發生性愛並拍攝影片。外流他人性影像：例如透過通訊軟體傳送他人裸照或性愛影片給第三人、將他人性影像上傳至情色網站等、播送、交付、公然陳列等。製作、散布關於他人不實之性影像：例如用利用AI技術將他人的臉換到成人影片中並做出性感動作。
<br>案例：甲透過網路認識了網友乙，甲引誘乙拍下自己的私密照片和影片傳給他，甲拿到這些影像後，竟然把它們貼到臉書社團和Line群組，讓很多人都看得到！甲不曾徵詢乙的同意，即自行將乙的私密照傳送給他人觀看，屬於刑法第319條之3第1項所規定「無故散布他人性影像罪」的行為，若乙得知後對甲提告，甲就有可能被起訴和判刑。
<br>甲在與乙交往同居的期間，在乙不知情之下，私自以手機拍下乙裸露身體與性行為畫面。之後甲因為不滿乙提出分手，甲便將以上裸照印出，張貼到乙的車窗上，並威脅要繼續散播照片，甲的行為將構成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的「無故攝錄他人性影像罪」。
<br>甲瀏覽網路時，看見竟有平台提供許多偷拍不知名女性裙底、或裸露胸部、陰部等私密部位，被迫做性行為等影片，甲為了滿足偷窺欲，便立刻下載這些影片到自己的電腦中。若甲明知這些影片是他人不法偷拍而來，還要下載存檔，甲的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319條之3第2項的「無故重製刑法第319條之1第1項攝錄之他人性影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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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2 Ja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50112-7416</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5年01月0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1月0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	臺灣高等檢察署
<br>張紜瑋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1.	題目：#路怒攔車讓你惹禍上
<br>身「強制罪」小常識 1「你以為在討公道，其實已經觸法」
<br>2「一個動作，從受害者變成被告」3「生活中最常被忽略的『強制罪』陷阱」您是否曾經在路上被逼車、被攔車，甚至氣到想下車理論？又或者在租屋、鄰居、感情或工作糾紛中，曾經用「斷水斷電」、「不讓對方走」、「逼他照我說的做」來解決問題？很多人以為：「我沒有打人」「我只是阻止他」「我是被惹怒的那一方」但您知道嗎？這些行為，很可能已經構成刑法中的「強制罪」，輕則拘役、重則留下前科，甚至影響工作與人生。今天邀請臺灣高等檢察署 張紜瑋 檢察官用最白話、最貼近生活的方式，帶我們一次看懂—1.什麼情況「真的會被判刑」2.哪些行為「千萬不要做」3.發生衝突時，怎麼做才不會把自己送進法院
<br>Q1:何謂「強制罪」?簡而言之，就是用暴力或威脅的方式,壓制別人的自由意願。刑法強制罪規定在妨害自由罪章的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強制罪有兩個關鍵構成要件。一是「使用強暴或脅迫手段」,二是「迫使他人做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行為人是故意的,就會成立強制罪。何謂使用「強暴」和「脅迫」手段?「強暴」就是使用物理力量,像是拉扯對方、擋路攔車、鎖車、強行取走物品。直接對人，或對物而間接影響於人,都會構成。
<br>「脅迫」是指以施以攻擊或加害的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懼或有所顧忌 。更具體而言，是指行為人刻意傳達不利的後果來逼迫他人就範，比如說「如果你不答應，我就散布你的私密照」、「我會找人去你家堵你」、「我會傷害你家人」這些威脅的話語，都屬於脅迫。
<br>「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具體而言是指什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是逼迫別人做法律上沒有義務要做的事情。例如：「你如果不陪我吃飯，我就去你公司大鬧」，讓沒有法律上義務要陪吃飯之人因害怕而被迫赴約。
<br>「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是指阻
<br>礙別人行使法律上可做之事。
<br>例如：強行取走對方手機，阻
<br>止報警或蒐證。強制罪的違法
<br>性判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br>上字第2340號判決，針對人際
<br>往來經常存在的微小衝突，揭
<br>示以「社會可非難性」和「社
<br>會相當性」的判斷標準就手段
<br>和目的整體衡量是否應予課責
<br>(社會可非難性)依社會倫理觀
<br>念，行為是可以容許的、或侵
<br>害法益微小，而應容忍(社會相
<br>當性)。例如甲、乙發生消費糾
<br>紛，甲拿手機要拍攝存證，但
<br>是針對性很近距離拍攝乙的
<br>臉，乙伸手遮住鏡頭不讓拍。
<br>表面上乙確實「妨害甲蒐證的
<br>權利」，但考量乙只是用手遮
<br>擋，沒用暴力，目的是保護自
<br>己隱私，雖然甲沒有碰到乙的
<br>身體，但乙也沒有容忍甲用侵
<br>擾人身讓人不舒服的方式蒐證
<br>的義務，因此認為乙的行為欠
<br>缺違法性而不構成強制罪。所
<br>以強制罪是否成立，不是只看
<br>形式，還需考慮整體情境和社
<br>會常理。常見會觸犯強制罪的
<br>行為：行車糾紛逼車、攔車
<br>、擋車：常見因「路怒症」發
<br>作，做出故意從後方緊貼、急
<br>煞、逼迫對方讓道或停車、刻
<br>意用低速行駛擋在前方或是停
<br>在路中間堵住去路：這些行為
<br>是屬於以強暴手段，妨害他人
<br>正常行駛、自由通行的權利。
<br>即使是導因於對方不當或違規
<br>的駕駛行為，路怒症發作或自
<br>以為正義使者而做出上開行為，但因為手段和目的完全不相當，也對對方及其他用路人有危險，已超出社會可以容忍的範圍而具有可非難性。
<br>房客不付租金，房東用斷水斷
<br>電方式逼迫搬遷搬走,這樣做
<br>可以嗎?斷水斷電屬雖然不是
<br>直接對人施暴,但會影響使用
<br>房屋、用水用電等居住權利，
<br>用間接對物品施力來達到強制
<br>效果，是有可能會構成刑法強
<br>制罪。固然有部分的案例以斷
<br>水斷電時，房客不在家、沒有
<br>在用水用電而被認為不會構
<br>成，但司法判決上確實曾有在
<br>租約期間，房東因與房客有糾
<br>紛，每天晚上強制關閉電源總
<br>開關，導致房客無法使用WIFI
<br>及正常用電而被判強制罪並處
<br>以拘役的案例。也有房東在門
<br>口加裝鎖頭，阻止房客進入、
<br>將房屋斷電而被判決有罪的案
<br>例。
<br>與鄰居有糾紛，用震樓神器持續打擾安寧：(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上字第27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 使用震樓神器製造噪音和震動屬於「強暴」手段，妨害他人「居住安寧權利」和「睡眠權利」。以不作為手段達到妨害他人權利之目的，也會構成強制罪：在車輛前後緊鄰位置放置障礙物，造成車子開不出來，或與鄰地有糾紛，地主將水泥塊、圍欄或車輛放在自己土地上，形式上沒有越界，但卻是故意擋住鄰地與公眾往來道路之出入口，即使行為時對方不在場而沒有被立即受到妨害，但受請求移除障礙卻還故意表示就是不移開，實務上也有被認為會構成強制罪之案例。如果真的發生衝突，怎麼做才安全又合法？檢察官給民眾的三原則：? 保護自己，不對抗? 蒐證報警，不私了? 離開現場，不糾纏記住一句話：能用法律解決的，不要用情緒處理。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	臺灣高等檢察署
<br>張紜瑋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1.	題目：#路怒攔車讓你惹禍上
<br>身「強制罪」小常識 1「你以為在討公道，其實已經觸法」
<br>2「一個動作，從受害者變成被告」3「生活中最常被忽略的『強制罪』陷阱」您是否曾經在路上被逼車、被攔車，甚至氣到想下車理論？又或者在租屋、鄰居、感情或工作糾紛中，曾經用「斷水斷電」、「不讓對方走」、「逼他照我說的做」來解決問題？很多人以為：「我沒有打人」「我只是阻止他」「我是被惹怒的那一方」但您知道嗎？這些行為，很可能已經構成刑法中的「強制罪」，輕則拘役、重則留下前科，甚至影響工作與人生。今天邀請臺灣高等檢察署 張紜瑋 檢察官用最白話、最貼近生活的方式，帶我們一次看懂—1.什麼情況「真的會被判刑」2.哪些行為「千萬不要做」3.發生衝突時，怎麼做才不會把自己送進法院
<br>Q1:何謂「強制罪」?簡而言之，就是用暴力或威脅的方式,壓制別人的自由意願。刑法強制罪規定在妨害自由罪章的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強制罪有兩個關鍵構成要件。一是「使用強暴或脅迫手段」,二是「迫使他人做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行為人是故意的,就會成立強制罪。何謂使用「強暴」和「脅迫」手段?「強暴」就是使用物理力量,像是拉扯對方、擋路攔車、鎖車、強行取走物品。直接對人，或對物而間接影響於人,都會構成。
<br>「脅迫」是指以施以攻擊或加害的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懼或有所顧忌 。更具體而言，是指行為人刻意傳達不利的後果來逼迫他人就範，比如說「如果你不答應，我就散布你的私密照」、「我會找人去你家堵你」、「我會傷害你家人」這些威脅的話語，都屬於脅迫。
<br>「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具體而言是指什麼?「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是逼迫別人做法律上沒有義務要做的事情。例如：「你如果不陪我吃飯，我就去你公司大鬧」，讓沒有法律上義務要陪吃飯之人因害怕而被迫赴約。
<br>「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是指阻
<br>礙別人行使法律上可做之事。
<br>例如：強行取走對方手機，阻
<br>止報警或蒐證。強制罪的違法
<br>性判斷—最高法院110年度台
<br>上字第2340號判決，針對人際
<br>往來經常存在的微小衝突，揭
<br>示以「社會可非難性」和「社
<br>會相當性」的判斷標準就手段
<br>和目的整體衡量是否應予課責
<br>(社會可非難性)依社會倫理觀
<br>念，行為是可以容許的、或侵
<br>害法益微小，而應容忍(社會相
<br>當性)。例如甲、乙發生消費糾
<br>紛，甲拿手機要拍攝存證，但
<br>是針對性很近距離拍攝乙的
<br>臉，乙伸手遮住鏡頭不讓拍。
<br>表面上乙確實「妨害甲蒐證的
<br>權利」，但考量乙只是用手遮
<br>擋，沒用暴力，目的是保護自
<br>己隱私，雖然甲沒有碰到乙的
<br>身體，但乙也沒有容忍甲用侵
<br>擾人身讓人不舒服的方式蒐證
<br>的義務，因此認為乙的行為欠
<br>缺違法性而不構成強制罪。所
<br>以強制罪是否成立，不是只看
<br>形式，還需考慮整體情境和社
<br>會常理。常見會觸犯強制罪的
<br>行為：行車糾紛逼車、攔車
<br>、擋車：常見因「路怒症」發
<br>作，做出故意從後方緊貼、急
<br>煞、逼迫對方讓道或停車、刻
<br>意用低速行駛擋在前方或是停
<br>在路中間堵住去路：這些行為
<br>是屬於以強暴手段，妨害他人
<br>正常行駛、自由通行的權利。
<br>即使是導因於對方不當或違規
<br>的駕駛行為，路怒症發作或自
<br>以為正義使者而做出上開行為，但因為手段和目的完全不相當，也對對方及其他用路人有危險，已超出社會可以容忍的範圍而具有可非難性。
<br>房客不付租金，房東用斷水斷
<br>電方式逼迫搬遷搬走,這樣做
<br>可以嗎?斷水斷電屬雖然不是
<br>直接對人施暴,但會影響使用
<br>房屋、用水用電等居住權利，
<br>用間接對物品施力來達到強制
<br>效果，是有可能會構成刑法強
<br>制罪。固然有部分的案例以斷
<br>水斷電時，房客不在家、沒有
<br>在用水用電而被認為不會構
<br>成，但司法判決上確實曾有在
<br>租約期間，房東因與房客有糾
<br>紛，每天晚上強制關閉電源總
<br>開關，導致房客無法使用WIFI
<br>及正常用電而被判強制罪並處
<br>以拘役的案例。也有房東在門
<br>口加裝鎖頭，阻止房客進入、
<br>將房屋斷電而被判決有罪的案
<br>例。
<br>與鄰居有糾紛，用震樓神器持續打擾安寧：(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上字第27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1號民事判決) 使用震樓神器製造噪音和震動屬於「強暴」手段，妨害他人「居住安寧權利」和「睡眠權利」。以不作為手段達到妨害他人權利之目的，也會構成強制罪：在車輛前後緊鄰位置放置障礙物，造成車子開不出來，或與鄰地有糾紛，地主將水泥塊、圍欄或車輛放在自己土地上，形式上沒有越界，但卻是故意擋住鄰地與公眾往來道路之出入口，即使行為時對方不在場而沒有被立即受到妨害，但受請求移除障礙卻還故意表示就是不移開，實務上也有被認為會構成強制罪之案例。如果真的發生衝突，怎麼做才安全又合法？檢察官給民眾的三原則：? 保護自己，不對抗? 蒐證報警，不私了? 離開現場，不糾纏記住一句話：能用法律解決的，不要用情緒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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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7 Ja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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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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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1月0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1月0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	臺北地方檢察署
<br>蔡毓玲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br>1「當傷害發生後，國家怎麼接住你？」2「不是你一個人：犯罪被害人的法律後盾」3「從恐懼到復原，法律陪你走完這一段路」4「受傷的不只是身體，更是人生──犯罪被害人權益全解析」我們常說法律離生活很遠，但其實很多時候，法律是在你最無助、最脆弱的那一刻出現的。如果有一天，你或你身邊的人，因為暴力、性侵、重大傷害而改變了人生，
<br>你知道「國家能為你做什麼嗎？」你知道「不是只有打官司而已，還有照顧、陪伴與補助嗎？」今天要跟大家聊的主題非常重要，也非常貼近現實生活—《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我們特別邀請到 臺北地方檢察署 蔡毓玲 檢察事務官，帶大家一次搞懂：誰算犯罪被害人？家屬有沒有保障？
<br>發生事情後，到底該怎麼求助？請大家一定要聽完，也分享給你關心的人。犯罪被害人的定義是什麼？怎樣才符合犯罪被害人保護資格？我們常會聽到「被害人」一詞，跟「犯罪被害人」意思一樣嗎？其實兩者有些微不同，被害人定義較廣義，是指因所有犯罪類型受到影響者的統稱，如詐騙、侵權等；而「犯罪被害人」受到的犯罪類型則有所限制。
<br>何謂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定義為「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並且犯罪行為需屬「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的行為」。若犯罪被害人是間接受害者（家屬），就不屬於犯罪被害人的範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保護資格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是用來保障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的法規，規定政府需對其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並協助修復事件造成的心理傷害，重新與社會接軌，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犯罪被害人本身受到創傷，其家屬要承受的壓力也不容忽視，不只需要面對親人離世的苦痛，若其身心靈受傷還需負擔照顧責任，經濟方面也會受到偌大影響。因此，政府也將犯罪被害人的家屬納入法律的照護範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升級在過去，我國保護犯罪被害人的法條名稱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只針對犯罪被害人「個人」保障。不過，「人權」成為國際不斷討論的熱門話題，不只犯罪被害人本身，及其家屬的人權及尊嚴也需要受到重視。因此，我國立法院於 2023 年 1 月 7 日三讀通過，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使人權照護範圍更廣大，同步升級規範內容、權益。1.放寬照顧對象修法後，照護對象除了犯罪被害人以外，更擴大到犯罪被害人的家屬，包含配偶及二等親內之親屬、永久共同生活之人，並提供其身心輔導服務及經濟支持。2.可申請保護令若犯罪被害人遭故意行為傷害致死、重傷或妨害性自主案等案件，法官及檢察官可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避免犯罪行為人進行騷擾、恐嚇。3.擴大重傷範圍
<br>舊法中，重傷需為某眼、某耳或某手腳毀敗或嚴重減損，且還需等待繁雜的醫療證明，使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心情難熬。如今修法後，將重傷範圍從《刑法》第 10 條重傷定義，擴大到只要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8 條的重大傷病項目情形都可算重傷。4.簡化補助流程修法後，將「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簡化，改以單筆定額給付，不需耗時計算醫療費、喪葬費等，而是可直接領取，使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能快速得到補償。5.銜接照顧及長照補助若是受到犯罪行為而重傷、生活無法自理者，我國法務部成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將對其進行照顧服務、提供其醫療費用及長期照顧自付額等必要補助；在家庭照顧者方面，也會結合專業人力提供其照護指導。6.法律訴訟協助犯罪被害人可受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照顧，由該協會委派律師提供法律諮詢及官司服務，使犯罪被害人知悉自身法律權益，在法庭上陳述立場，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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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	臺北地方檢察署
<br>蔡毓玲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br>1「當傷害發生後，國家怎麼接住你？」2「不是你一個人：犯罪被害人的法律後盾」3「從恐懼到復原，法律陪你走完這一段路」4「受傷的不只是身體，更是人生──犯罪被害人權益全解析」我們常說法律離生活很遠，但其實很多時候，法律是在你最無助、最脆弱的那一刻出現的。如果有一天，你或你身邊的人，因為暴力、性侵、重大傷害而改變了人生，
<br>你知道「國家能為你做什麼嗎？」你知道「不是只有打官司而已，還有照顧、陪伴與補助嗎？」今天要跟大家聊的主題非常重要，也非常貼近現實生活—《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我們特別邀請到 臺北地方檢察署 蔡毓玲 檢察事務官，帶大家一次搞懂：誰算犯罪被害人？家屬有沒有保障？
<br>發生事情後，到底該怎麼求助？請大家一定要聽完，也分享給你關心的人。犯罪被害人的定義是什麼？怎樣才符合犯罪被害人保護資格？我們常會聽到「被害人」一詞，跟「犯罪被害人」意思一樣嗎？其實兩者有些微不同，被害人定義較廣義，是指因所有犯罪類型受到影響者的統稱，如詐騙、侵權等；而「犯罪被害人」受到的犯罪類型則有所限制。
<br>何謂犯罪被害人？犯罪被害人定義為「因犯罪行為致生命、身體或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人」，並且犯罪行為需屬「人身侵害犯罪、性侵害的行為」。若犯罪被害人是間接受害者（家屬），就不屬於犯罪被害人的範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的保護資格我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是用來保障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的法規，規定政府需對其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並協助修復事件造成的心理傷害，重新與社會接軌，值得注意的是，除了犯罪被害人本身受到創傷，其家屬要承受的壓力也不容忽視，不只需要面對親人離世的苦痛，若其身心靈受傷還需負擔照顧責任，經濟方面也會受到偌大影響。因此，政府也將犯罪被害人的家屬納入法律的照護範圍。《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升級在過去，我國保護犯罪被害人的法條名稱為「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只針對犯罪被害人「個人」保障。不過，「人權」成為國際不斷討論的熱門話題，不只犯罪被害人本身，及其家屬的人權及尊嚴也需要受到重視。因此，我國立法院於 2023 年 1 月 7 日三讀通過，將「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使人權照護範圍更廣大，同步升級規範內容、權益。1.放寬照顧對象修法後，照護對象除了犯罪被害人以外，更擴大到犯罪被害人的家屬，包含配偶及二等親內之親屬、永久共同生活之人，並提供其身心輔導服務及經濟支持。2.可申請保護令若犯罪被害人遭故意行為傷害致死、重傷或妨害性自主案等案件，法官及檢察官可核發犯罪被害人「保護命令」，避免犯罪行為人進行騷擾、恐嚇。3.擴大重傷範圍
<br>舊法中，重傷需為某眼、某耳或某手腳毀敗或嚴重減損，且還需等待繁雜的醫療證明，使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心情難熬。如今修法後，將重傷範圍從《刑法》第 10 條重傷定義，擴大到只要符合《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48 條的重大傷病項目情形都可算重傷。4.簡化補助流程修法後，將「犯罪被害補償金」制度簡化，改以單筆定額給付，不需耗時計算醫療費、喪葬費等，而是可直接領取，使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能快速得到補償。5.銜接照顧及長照補助若是受到犯罪行為而重傷、生活無法自理者，我國法務部成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將對其進行照顧服務、提供其醫療費用及長期照顧自付額等必要補助；在家庭照顧者方面，也會結合專業人力提供其照護指導。6.法律訴訟協助犯罪被害人可受到「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的照顧，由該協會委派律師提供法律諮詢及官司服務，使犯罪被害人知悉自身法律權益，在法庭上陳述立場，保障其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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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6 Ja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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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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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5年01月0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5年01月0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	臺北地檢署蕭永昌檢查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關於開庭時的那些吃吃喝喝】一顆檳榔、一口水，可能踩進司法紅線？法庭不是餐桌，禮貌與法律你真的懂嗎？
<br>你以為只是「小動作」，其實可能已經妨害司法歲末年初，大家是不是吃得開心、喝得滿足，也好好犒賞了自己一整年來的辛苦呢？不過啊，最近在網路上看到一則讓人忍不住皺眉又覺得「也太誇張了吧」的分享，有人說——某位證人在接受檢察官訊問前，開口要了一包檳榔，而檢察官居然真的遞了過去，兩人「交陪」之後，竟然建立了所謂的互信共識。
<br>看到這裡，相信很多聽眾朋友心裡都會冒出一個大問號：
<br>這樣真的可以嗎？開庭、偵訊時吃吃喝喝，到底合不合法？
<br>臺灣人很有人情味，吃喝常常代表關心與禮貌；但在司法場域裡，一個看似無傷大雅的舉動，可能已經越過法律紅線。
<br>就讓我們用輕鬆的方式，聊一個其實「一點都不輕鬆」的法律主題——《關於開庭時的那些吃吃喝喝》在12月底耶誕假期直到新年元旦，接連而來的歲末佳節假期，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開開心心吃喝一頓，好好犒賞這一整年以來辛苦努一陣子，在網路上無意看到有網友發表了一篇文章，大意是有人去法院看別開庭後，回來轉述跟那位網友說，那個案子的證人某次接受檢察官問訊前，證察官要了一包檳榔，檢察官還真的遞了檳榔給那位證人，後來在雙方一「交陪」後，證人就跟檢察官取得「互信的共識」。 看到這則網路發文時，覺得也太獵奇。臺灣人對於「吃」、「喝」有著高度的熱情與愛好，不但很好客、也很愛分享美食給其他人來表達親切、友善與禮貌。就在2026年新年之初，就跟大家閒聊「關於開庭時的那些吃吃喝喝」這個比較輕鬆有趣的議題吧∼希望也能讓大家在這新的裡，輕輕鬆鬆、開開心心、從從容容、萬事游刃有餘！（一）「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偵查庭管理要點」的規定，所以關於偵查庭內飲食的部分，到法院、地檢署開庭時，可以吃東西、喝東關於開庭時應該要遵守的秩序，主要是規定在《法院組織法》中。依照《法院組織法》第91條第1項的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吸煙、飲食物品、自行、錄音、錄影及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為。」所以原則上，是不可以在開庭時吃東西或是喝東西的喔！如果有違反的話，依照同條第2項規定：「審判?得命其停止該行為、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如果對於審判?的制止命令還是當作耳邊風，堅持就要在法庭內「野餐」吃喝，妨害法院執行職務 ，這時候依照《法院組織法》第95條的規定，是可以判處3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的罰金－也就是說：這會有刑事責任的喔！不過，法院也不是那麼不近人情。有的人因為疾病或身體狀況的關係，可能會有過低而身體不適，需要立刻補充甜食；又或者可能因為喉嚨乾、癢而有喝在這種因為個人生理狀況而有飲食必要性的狀況下，可以徵詢審判?、告知有飲食的必要性並取得審判?同意後，在開庭過程中補充必要的食物與飲除了吃東西、喝東西外，過去也偶爾會有發生開庭的當事人，因為身體不舒服、飆高或是到了自己固定服用慢性藥物的時間等原因，在開庭時有服用藥物的需要。如果發生這種狀況時，請務必要馬上報告審判?並說明有利即服用藥物的必要性喔！最後要補充的地方是：雖然在地檢署開庭，檢察官不是審判?，所以無法依照上《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以強制、甚至刑罰的方式禁止、要求當事人不可以開庭飲食，但還是希望大家能遵守基本的公務往來禮節，不然可能還是會請你先到外面喝完之後再開庭，而多拖延偵訊結束的時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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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	臺北地檢署蕭永昌檢查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關於開庭時的那些吃吃喝喝】一顆檳榔、一口水，可能踩進司法紅線？法庭不是餐桌，禮貌與法律你真的懂嗎？
<br>你以為只是「小動作」，其實可能已經妨害司法歲末年初，大家是不是吃得開心、喝得滿足，也好好犒賞了自己一整年來的辛苦呢？不過啊，最近在網路上看到一則讓人忍不住皺眉又覺得「也太誇張了吧」的分享，有人說——某位證人在接受檢察官訊問前，開口要了一包檳榔，而檢察官居然真的遞了過去，兩人「交陪」之後，竟然建立了所謂的互信共識。
<br>看到這裡，相信很多聽眾朋友心裡都會冒出一個大問號：
<br>這樣真的可以嗎？開庭、偵訊時吃吃喝喝，到底合不合法？
<br>臺灣人很有人情味，吃喝常常代表關心與禮貌；但在司法場域裡，一個看似無傷大雅的舉動，可能已經越過法律紅線。
<br>就讓我們用輕鬆的方式，聊一個其實「一點都不輕鬆」的法律主題——《關於開庭時的那些吃吃喝喝》在12月底耶誕假期直到新年元旦，接連而來的歲末佳節假期，不知道大家有沒有開開心心吃喝一頓，好好犒賞這一整年以來辛苦努一陣子，在網路上無意看到有網友發表了一篇文章，大意是有人去法院看別開庭後，回來轉述跟那位網友說，那個案子的證人某次接受檢察官問訊前，證察官要了一包檳榔，檢察官還真的遞了檳榔給那位證人，後來在雙方一「交陪」後，證人就跟檢察官取得「互信的共識」。 看到這則網路發文時，覺得也太獵奇。臺灣人對於「吃」、「喝」有著高度的熱情與愛好，不但很好客、也很愛分享美食給其他人來表達親切、友善與禮貌。就在2026年新年之初，就跟大家閒聊「關於開庭時的那些吃吃喝喝」這個比較輕鬆有趣的議題吧∼希望也能讓大家在這新的裡，輕輕鬆鬆、開開心心、從從容容、萬事游刃有餘！（一）「臺灣高等檢察署及所屬各級檢察署偵查庭管理要點」的規定，所以關於偵查庭內飲食的部分，到法院、地檢署開庭時，可以吃東西、喝東關於開庭時應該要遵守的秩序，主要是規定在《法院組織法》中。依照《法院組織法》第91條第1項的規定：「法庭開庭時，應保持肅靜，不得有大聲交談、鼓掌、吸煙、飲食物品、自行、錄音、錄影及其他妨害法庭秩序或不當行為。」所以原則上，是不可以在開庭時吃東西或是喝東西的喔！如果有違反的話，依照同條第2項規定：「審判?得命其停止該行為、禁止其進入法庭或命其退出法庭，必要時得命看管至閉庭時」。如果對於審判?的制止命令還是當作耳邊風，堅持就要在法庭內「野餐」吃喝，妨害法院執行職務 ，這時候依照《法院組織法》第95條的規定，是可以判處3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的罰金－也就是說：這會有刑事責任的喔！不過，法院也不是那麼不近人情。有的人因為疾病或身體狀況的關係，可能會有過低而身體不適，需要立刻補充甜食；又或者可能因為喉嚨乾、癢而有喝在這種因為個人生理狀況而有飲食必要性的狀況下，可以徵詢審判?、告知有飲食的必要性並取得審判?同意後，在開庭過程中補充必要的食物與飲除了吃東西、喝東西外，過去也偶爾會有發生開庭的當事人，因為身體不舒服、飆高或是到了自己固定服用慢性藥物的時間等原因，在開庭時有服用藥物的需要。如果發生這種狀況時，請務必要馬上報告審判?並說明有利即服用藥物的必要性喔！最後要補充的地方是：雖然在地檢署開庭，檢察官不是審判?，所以無法依照上《法院組織法》的規定，以強制、甚至刑罰的方式禁止、要求當事人不可以開庭飲食，但還是希望大家能遵守基本的公務往來禮節，不然可能還是會請你先到外面喝完之後再開庭，而多拖延偵訊結束的時間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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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5 Jan 2026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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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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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2月3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2月3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邱文中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警察可以隨便查我嗎？一次搞懂臨檢、盤查、酒測的法律底線》前科≠一定被查？不配合會不會被抓？拒酒測到底有多嚴重？你我每天都可能遇到的「警察職權行使真相」這一集真的非常重要，因為我們每天出門、開車、騎車、逛夜市、回家路上，都可能遇到警察臨檢、盤查、路檢、酒測！很多人心裡都會想：「他憑什麼查我？」「我是不是一定要配合？」「不配合會不會被抓？」「我有前科是不是比較倒楣？」邀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邱文中檢察官用最白話、最實用的方式，一次幫大家把 警察職權、民眾權利、法律紅線 全部講清楚！警察臨檢查證身分之依據為何？有前科就必須接受臨檢嗎？ 單純有前科並非發動臨檢查證身分之對象。 
<br>一、警察勤務除偵查犯罪之司法職責外，尚及於預防犯罪之行政勤務。相應於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警察偵查犯罪之司法程序規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預設功能，則為規範警察預防犯罪行政勤務之作用法，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且其範圍包含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危害，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執行巡邏、臨檢勤務，針對場所、人、交通工具臨場檢查，或以路檢方式執行盤查。
<br>該法第6 條就警察臨檢查證身分明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七、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警察查證身分得為之必要措施內容為何？一定要配合嗎？ 對於依法查證身分之措施不配合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不得逾3小時，當然此時人民可以依提審法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見法官，但提審至少需要表明被逮捕、拘禁人之姓名、性別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邱文中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警察可以隨便查我嗎？一次搞懂臨檢、盤查、酒測的法律底線》前科≠一定被查？不配合會不會被抓？拒酒測到底有多嚴重？你我每天都可能遇到的「警察職權行使真相」這一集真的非常重要，因為我們每天出門、開車、騎車、逛夜市、回家路上，都可能遇到警察臨檢、盤查、路檢、酒測！很多人心裡都會想：「他憑什麼查我？」「我是不是一定要配合？」「不配合會不會被抓？」「我有前科是不是比較倒楣？」邀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邱文中檢察官用最白話、最實用的方式，一次幫大家把 警察職權、民眾權利、法律紅線 全部講清楚！警察臨檢查證身分之依據為何？有前科就必須接受臨檢嗎？ 單純有前科並非發動臨檢查證身分之對象。 
<br>一、警察勤務除偵查犯罪之司法職責外，尚及於預防犯罪之行政勤務。相應於刑事訴訟法中關於警察偵查犯罪之司法程序規定，警察職權行使法之預設功能，則為規範警察預防犯罪行政勤務之作用法，以保障人民權益，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且其範圍包含警察為維護社會治安、防止危害，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執行巡邏、臨檢勤務，針對場所、人、交通工具臨場檢查，或以路檢方式執行盤查。
<br>該法第6 條就警察臨檢查證身分明定：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四、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五、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七、警察進入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於營業時間為之，並不得任意妨礙其營業。警察查證身分得為之必要措施內容為何？一定要配合嗎？ 對於依法查證身分之措施不配合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不得逾3小時，當然此時人民可以依提審法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見法官，但提審至少需要表明被逮捕、拘禁人之姓名、性別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規定：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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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31 Dec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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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4年12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2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民有約節目】(直播)
<br>1. 法務部保護司
<br>2.法務部檢察司
<br>  劉怡婷主任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一筆轉帳，人生變色》
<br>從真實案例看詐欺與洗錢陷阱——你不是被騙，是可能被判刑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民有約節目】(直播)
<br>1. 法務部保護司
<br>2.法務部檢察司
<br>  劉怡婷主任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一筆轉帳，人生變色》
<br>從真實案例看詐欺與洗錢陷阱——你不是被騙，是可能被判刑
]]></itunes: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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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0 Dec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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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4年12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2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劉忠霖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貸款詐欺之樣態、危害與防範之-審慎防備渣男式騙術    「借錢救急，別把人生借走！」貸款詐欺全面解析｜破解渣男式騙術，守住你的錢與人生在生活中，誰沒有急著用錢的時候？創業週轉、醫療費用、家裡臨時狀況，但也正是「急」，讓詐騙集團有機可乘。今天我們要談的，不只是詐騙，而是一種最會假裝關心你、卻一步步榨乾你的手法——貸款詐欺中的「渣男式騙術」。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劉忠霖 檢察官，帶我們看清這些話術怎麼設局、證據怎麼造假，以及——我們一般人，最容易在哪些地方誤觸法網。                             現今詐欺集團雖花招百出行騙，然「縱橫不出方圓，萬變不離其宗」，無非利用「假身分(假檢警、幣商)」+「假文件(假公文、交易單據)」取信受害民眾，搭配「渣男式騙術(不主動、不拒絕、不負責)」，誘使願者上鉤，進而騙取財物，營造自身涉案肇因受害民眾主動請求，佯裝事不關己；另深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本來應該是隨著事態進展產生各種證據，用以證明真實事發經過；但就像偵探小說般「超完美謀殺案現場」，如今詐欺集團就犯罪過程先行佈置諸如對話、交易紀錄或其他書面證據資料，事後逆向操作證據裁判原則，藉由以上證據構建「當事人所信賴之真實」佐其抗辯，誤導司法機關信以為真，予以洗脫犯罪嫌疑，忽視其辯詞本質的不合理性，騙取不起訴、無罪、緩刑、減輕其刑。因犯罪導致法律制裁之風險遠低於因此獲取之不法利益，甚至能將自己犯罪報酬「以高報低」隱匿犯罪所得，促使詐欺集團愈發貪鄙成性，騙光受害民眾財產猶不知足，越發常見不顧對方死活，慫恿貸款榨乾剩餘價值。貸款詐欺的定義與特性所謂貸款詐欺，係指不法人士假借「提供貸款」之名義，透過不實資訊、偽裝身分或誘騙手段，取得被害人金錢、個人資料或金融帳戶控制權的行為。其主要特性包括：高度偽裝性。常冒充合法銀行、融資公司或政府合作機構，使用近似官方的名稱、標誌與文件，降低受害者戒心。
<br>利用急迫心理。多數受害者因資金周轉困難、信用條件不足或急需用錢，容易在壓力下草率做出決定。
<br>資訊不對稱。一般民眾對金融法規與貸款流程了解有限，使詐騙者得以利用專業術語混淆視聽。凡事想自己詐騙者都會精打細算，「世間難有百分百純金，做人不能純想自己」，既要錢又不想負責，例如訂立極端不平等的契約約定，比如流抵、信託，契約只教你簽名、不給紙本，如果發現對你自己主張權利不利，請小心不小心把自己給賣了。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劉忠霖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貸款詐欺之樣態、危害與防範之-審慎防備渣男式騙術    「借錢救急，別把人生借走！」貸款詐欺全面解析｜破解渣男式騙術，守住你的錢與人生在生活中，誰沒有急著用錢的時候？創業週轉、醫療費用、家裡臨時狀況，但也正是「急」，讓詐騙集團有機可乘。今天我們要談的，不只是詐騙，而是一種最會假裝關心你、卻一步步榨乾你的手法——貸款詐欺中的「渣男式騙術」。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劉忠霖 檢察官，帶我們看清這些話術怎麼設局、證據怎麼造假，以及——我們一般人，最容易在哪些地方誤觸法網。                             現今詐欺集團雖花招百出行騙，然「縱橫不出方圓，萬變不離其宗」，無非利用「假身分(假檢警、幣商)」+「假文件(假公文、交易單據)」取信受害民眾，搭配「渣男式騙術(不主動、不拒絕、不負責)」，誘使願者上鉤，進而騙取財物，營造自身涉案肇因受害民眾主動請求，佯裝事不關己；另深諳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本來應該是隨著事態進展產生各種證據，用以證明真實事發經過；但就像偵探小說般「超完美謀殺案現場」，如今詐欺集團就犯罪過程先行佈置諸如對話、交易紀錄或其他書面證據資料，事後逆向操作證據裁判原則，藉由以上證據構建「當事人所信賴之真實」佐其抗辯，誤導司法機關信以為真，予以洗脫犯罪嫌疑，忽視其辯詞本質的不合理性，騙取不起訴、無罪、緩刑、減輕其刑。因犯罪導致法律制裁之風險遠低於因此獲取之不法利益，甚至能將自己犯罪報酬「以高報低」隱匿犯罪所得，促使詐欺集團愈發貪鄙成性，騙光受害民眾財產猶不知足，越發常見不顧對方死活，慫恿貸款榨乾剩餘價值。貸款詐欺的定義與特性所謂貸款詐欺，係指不法人士假借「提供貸款」之名義，透過不實資訊、偽裝身分或誘騙手段，取得被害人金錢、個人資料或金融帳戶控制權的行為。其主要特性包括：高度偽裝性。常冒充合法銀行、融資公司或政府合作機構，使用近似官方的名稱、標誌與文件，降低受害者戒心。
<br>利用急迫心理。多數受害者因資金周轉困難、信用條件不足或急需用錢，容易在壓力下草率做出決定。
<br>資訊不對稱。一般民眾對金融法規與貸款流程了解有限，使詐騙者得以利用專業術語混淆視聽。凡事想自己詐騙者都會精打細算，「世間難有百分百純金，做人不能純想自己」，既要錢又不想負責，例如訂立極端不平等的契約約定，比如流抵、信託，契約只教你簽名、不給紙本，如果發現對你自己主張權利不利，請小心不小心把自己給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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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0 Dec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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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2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2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林先生居住在花蓮光復鄉，突然接到臺北地檢署寄來的一張刑事傳票，傳票上記載，請林先生至臺北地檢署擔任證人，原來臺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認為林先生是小明與小新的恐嚇取財案件的重要證人，希望林先生能出庭作證，是否林先生一定要特地北上到臺北，才能接受檢察官的訊問？訊問的種類？除了證人本人到庭接受詢問外，還有其他方式？何謂遠距訊問？又俗稱視訊訊問。當證人路途遙遠、傳喚不易的時候，除了囑託別的法官、檢察官進行囑託訊問之外，也可以使用視訊軟體及設備訊問證人。尤其是證人在國外、甚至就是外國人的時候，尤其需要以這種方式訊問。而被告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採用視訊的方式進行遠距訊問。尤其從2020年開始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的關係，遠距訊問被告也是防疫措施的一環。從疫情開始，生活或工作的型態都產生很多改變，疫情後，遠距訊問也很普及，法院及地檢署也開始使用科技設備，可以利用遠距的方式來進行訊問，而今天的案例，因為證人的詢問，會牽涉到證據能力及證據力，證人的作證程序，往往需要證人當庭的接受檢察官或法官的詢問，藉由這樣的過程，才能取得具有可信性及符合法律規定的證述內容，所以，在刑事案件，往往需要當庭的來詢問證人，在這樣的情形下，證人的實際進行訊問程序，就有其必要性，但若疫情或是證人住居遙遠的情形下，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就有遠距訊問的必要性，此時，在硬體上，臺北地檢與花蓮地檢署，就可以藉由科技設備，讓林先生在花蓮地檢署，以線上視訊的方式，與臺北地檢署連線，如此就可以克服地區性、地域性的問題，讓承辦檢察官可以藉由視訊，在線上面對面的，詢問證人一些問題。遠距訊問的必要性及其優點？以往民眾至法院或檢察署出庭應訊，往返法院或檢察署舟車勞頓，影響日常作息，及作證時的人身安全。為減少證人及訴訟關係人跨縣市至法院或檢察署出庭應訊的困擾，及避免提解收容人應訊的風險，及社會成本，就近法官或檢察官可利用遠距訊問方式，通知證人或訴訟關係人，屆時至遠距法院或適當的、離證人居住處所較近的檢察署出庭應訊，這就是遠距訊問作業的必要性及其優點。
<br>適用範圍？刑事訴訟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189 條第5項規定，證人係以科技設備訊問者，經具結之結文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法院或檢察署，再行補送原本。另依據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更是擴大刑事遠距訊問作業之適用範圍，便利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規定之證人、鑑定人以外之被告、自訴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以提升審判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林先生居住在花蓮光復鄉，突然接到臺北地檢署寄來的一張刑事傳票，傳票上記載，請林先生至臺北地檢署擔任證人，原來臺北地檢署承辦檢察官，認為林先生是小明與小新的恐嚇取財案件的重要證人，希望林先生能出庭作證，是否林先生一定要特地北上到臺北，才能接受檢察官的訊問？訊問的種類？除了證人本人到庭接受詢問外，還有其他方式？何謂遠距訊問？又俗稱視訊訊問。當證人路途遙遠、傳喚不易的時候，除了囑託別的法官、檢察官進行囑託訊問之外，也可以使用視訊軟體及設備訊問證人。尤其是證人在國外、甚至就是外國人的時候，尤其需要以這種方式訊問。而被告在某些情況下，也可以採用視訊的方式進行遠距訊問。尤其從2020年開始因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的關係，遠距訊問被告也是防疫措施的一環。從疫情開始，生活或工作的型態都產生很多改變，疫情後，遠距訊問也很普及，法院及地檢署也開始使用科技設備，可以利用遠距的方式來進行訊問，而今天的案例，因為證人的詢問，會牽涉到證據能力及證據力，證人的作證程序，往往需要證人當庭的接受檢察官或法官的詢問，藉由這樣的過程，才能取得具有可信性及符合法律規定的證述內容，所以，在刑事案件，往往需要當庭的來詢問證人，在這樣的情形下，證人的實際進行訊問程序，就有其必要性，但若疫情或是證人住居遙遠的情形下，為了解決這樣的問題，就有遠距訊問的必要性，此時，在硬體上，臺北地檢與花蓮地檢署，就可以藉由科技設備，讓林先生在花蓮地檢署，以線上視訊的方式，與臺北地檢署連線，如此就可以克服地區性、地域性的問題，讓承辦檢察官可以藉由視訊，在線上面對面的，詢問證人一些問題。遠距訊問的必要性及其優點？以往民眾至法院或檢察署出庭應訊，往返法院或檢察署舟車勞頓，影響日常作息，及作證時的人身安全。為減少證人及訴訟關係人跨縣市至法院或檢察署出庭應訊的困擾，及避免提解收容人應訊的風險，及社會成本，就近法官或檢察官可利用遠距訊問方式，通知證人或訴訟關係人，屆時至遠距法院或適當的、離證人居住處所較近的檢察署出庭應訊，這就是遠距訊問作業的必要性及其優點。
<br>適用範圍？刑事訴訟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189 條第5項規定，證人係以科技設備訊問者，經具結之結文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法院或檢察署，再行補送原本。另依據法院刑事遠距訊問擴大作業要點。更是擴大刑事遠距訊問作業之適用範圍，便利刑事訴訟遠距訊問作業辦法規定之證人、鑑定人以外之被告、自訴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以提升審判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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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0 Dec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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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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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2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2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br>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經濟科蔡宗霖股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帳戶、帳號借不得！錢不是你用，責任卻在你？
<br>破解人頭帳戶、帳號洗錢陷阱及法律後果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1.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張靜薰主任檢察官
<br>2.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經濟科蔡宗霖股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帳戶、帳號借不得！錢不是你用，責任卻在你？
<br>破解人頭帳戶、帳號洗錢陷阱及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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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9 Dec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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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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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2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2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最高檢察署邢泰釗檢察總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逃兵類型大揭密 最高檢下令嚴辦速查求重刑最高檢表示逃避兵役犯罪共有3種類型，我國刑法依據犯罪行為人身分不同，設有不同處罰。針對新北地檢署偵辦閃兵案件迄今已兩波偵查終結，共計起訴40人次，最高檢察署認為若個案判決量刑過輕，檢方應依法提起上訴，唯有透過執法機關迅速追訴、嚴加懲罰方式，不僅鼓舞民心士氣，更是防止逃避兵役最有力之法律宣導，杜絕不肖人士妄圖閃兵之僥倖心態，共同維護兵役制度公平，守護國家安全。逃避兵役犯罪共有3種類型，其中以閃兵類對於社會危害最鉅。「逃兵」是社會上通俗用語，並非法律上之用語。針對「逃兵行為」，我國刑法依據犯罪行為人身分不同，設有不同處罰。犯罪行為人為役男身分時，其逃兵之處罰規範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4條，行為態樣包含不依法接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或徵集等徵兵處理（俗稱閃兵案件，即附圖A類型），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行為人為現役軍人身分時，其逃兵之處罰規範為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至41條，行為態樣為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最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狹義之逃兵案件，即附圖B類型）。犯罪行為人為後備軍人時，其逃兵之處罰規範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行為態樣為不依規定調查或體格調查不到、住居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廣義之逃兵案件，即附圖C類型），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三種逃兵類型案件，又以「閃兵案件」（A類型）對社會危害最鉅，因兵役制度是維繫社會安定、國家安全之基石，以不法方法逃避兵役將破壞兵役制度公平性，嚴重影響整體防衛體系之正常運作。面對敵對勢力謀我甚急，如何鼓舞民心士氣至為重要，其中徵兵制度，是不可忽略的一環，兵役主管機關對於維護兵役制度的公平性及落實防止逃避兵役的配套措施，應兼容並重。
<br>最高檢察署114年10月24日發布之新聞稿已說明，我國兵役制度存有諸多缺失與漏洞，亟需重新檢討與整頓。呼籲，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並強化兵役法第32條以下之「徵兵處理」機制，核實兵役體位的認定，並提高法定刑度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其不得易科罰金，填補制度漏洞，讓心存僥倖之役男徹底斷念，杜絕不法逃避兵役之管道。此外，檢察機關對於惡性重大之閃兵案件，也要從嚴從速偵辦，具體求刑，更是建立兵役制度公平最有力之法律宣導。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最高檢察署邢泰釗檢察總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逃兵類型大揭密 最高檢下令嚴辦速查求重刑最高檢表示逃避兵役犯罪共有3種類型，我國刑法依據犯罪行為人身分不同，設有不同處罰。針對新北地檢署偵辦閃兵案件迄今已兩波偵查終結，共計起訴40人次，最高檢察署認為若個案判決量刑過輕，檢方應依法提起上訴，唯有透過執法機關迅速追訴、嚴加懲罰方式，不僅鼓舞民心士氣，更是防止逃避兵役最有力之法律宣導，杜絕不肖人士妄圖閃兵之僥倖心態，共同維護兵役制度公平，守護國家安全。逃避兵役犯罪共有3種類型，其中以閃兵類對於社會危害最鉅。「逃兵」是社會上通俗用語，並非法律上之用語。針對「逃兵行為」，我國刑法依據犯罪行為人身分不同，設有不同處罰。犯罪行為人為役男身分時，其逃兵之處罰規範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3條、第4條，行為態樣包含不依法接受兵籍調查、徵兵檢查、抽籤或徵集等徵兵處理（俗稱閃兵案件，即附圖A類型），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行為人為現役軍人身分時，其逃兵之處罰規範為陸海空軍刑法第39條至41條，行為態樣為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最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狹義之逃兵案件，即附圖B類型）。犯罪行為人為後備軍人時，其逃兵之處罰規範為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行為態樣為不依規定調查或體格調查不到、住居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廣義之逃兵案件，即附圖C類型），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上三種逃兵類型案件，又以「閃兵案件」（A類型）對社會危害最鉅，因兵役制度是維繫社會安定、國家安全之基石，以不法方法逃避兵役將破壞兵役制度公平性，嚴重影響整體防衛體系之正常運作。面對敵對勢力謀我甚急，如何鼓舞民心士氣至為重要，其中徵兵制度，是不可忽略的一環，兵役主管機關對於維護兵役制度的公平性及落實防止逃避兵役的配套措施，應兼容並重。
<br>最高檢察署114年10月24日發布之新聞稿已說明，我國兵役制度存有諸多缺失與漏洞，亟需重新檢討與整頓。呼籲，主管機關應通盤檢討並強化兵役法第32條以下之「徵兵處理」機制，核實兵役體位的認定，並提高法定刑度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使其不得易科罰金，填補制度漏洞，讓心存僥倖之役男徹底斷念，杜絕不法逃避兵役之管道。此外，檢察機關對於惡性重大之閃兵案件，也要從嚴從速偵辦，具體求刑，更是建立兵役制度公平最有力之法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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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4 Dec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41224-7375</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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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2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2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劉璟鴻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國民法官X酒駕致死案）
<br>今天想跟大家談一件，由國民法官審理的酒後駕車致人於死案件，原本被告被判決7年6月有期徒刑，案子上訴後，上週才剛剛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下來，刑期減為4年6月。過程中國民法官究竟如何審理？考量什麼因素判刑？上訴之後為何又減刑呢？
<br>先說一個真實發生的故事小鄭為26歲實習律師，於112年5月5日晚間7時起至隔天日凌晨2時止，先後在臺北市光復北路餐廳、及忠孝東路KTV，與律師事務所同事們用餐、飲酒。散會後，鄭兆宇獨自漫步街頭，因不勝酒力而倒臥街頭。5月6日凌晨5時20分，搭乘計程車回到餐廳附近，找到其停放之自用小客車並駕車上路，欲返回臺北市文山區住處。凌晨5時39分，小鄭駕車行經國道萬芳交流道往木柵路4段之出口時，因酒精作用，已失去正常判斷力及反應能力，在匝道轉彎處以時速84公里超速行駛，其車輛先失控擦撞路緣而彈飛至出口處之對向車道，進而撞擊在路口停等紅綠燈之小客車，使車內之被害人當場骨折、內出血，經送醫急救後，1小時後不治死亡。小鄭也昏迷送醫，對其血液進行酒測，換算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值為每公升0.83毫克。
<br>坦白說，這不是「一點點酒」，也不是「微醺而已」，酒駕犯罪的標準是每公升0.25毫克，小鄭是非常明確、非常嚴重的酒駕狀態。
<br>國民法官的參與這個案子，有一個很重要的特色，這不是只有職業法官判的。這是一個「國民法官案件」，除了法官，還有一般民眾，一起坐在法庭裡，聽證據、看影片、討論，最後一起決定：有沒有罪、該判多重，所以，這個判決，代表的是「一般社會大眾怎麼看這種行為」。被告怎麼替自己辯解？小鄭說了什麼？他承認最後車是他開的、人是他撞死的客觀事實。但他說：「我那時候車禍腦部受傷，記憶有點混亂，我不太記得我為什麼會去開車。」很多酒駕案件裡，其實都會出現類似說法。但檢察官事前有調查小鄭整晚的行程、路線，供國民法官一項一項去檢視：小鄭能自己走路、能跟計程車司機清楚說明地點、能刷卡付費、下車三分鐘後就開車離開。結論是：小鄭不是不省人事、他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他也知道自己喝過酒還開車這不是小鄭說的「不知道」，而是明知道，還是做了。為什麼判這麼重？七年六個月
<br>本件車是小鄭開的、人是小鄭撞死的，完全沒有問題，討論重點在刑度。酒駕致死的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不知每個聽眾對於「七年六個月」刑度，會認為太輕還是太重？國民法官在判決裡，其實講得非常清楚。第一、感覺不到小鄭有真心面對錯誤。
<br>第二，被害人完全沒有任何過失，只是在等紅燈。第三，酒駕，是政府、社會、新聞，一再一再宣導「絕對不能做的事」，所以無法原諒第四， 被告的身分，是受過法律訓練的人，更清楚後果，卻還是做了。小鄭有說，他是實習律師，是剛進職場的人，大家都有喝，迫於職場壓力，他不太好拒絕喝酒。國民法官說得直白：酒後開車，跟「被逼喝酒」是兩回事。你可以喝酒，但你還有選擇不要開車。有沒有和解？有沒有賠錢？這個部分，也很值得一般人注意。被告有提出賠償，甚至寄了三百萬元支票。
<br>但被害人家屬拒絕收下。為什麼？在家屬眼中，他們感受到的是：被告一直在說「我不記得」，卻沒有真正、完整地面對自己的錯。直接寄300萬元支票到家裡，有一種強迫和解的感覺。國民法官最後認為：這個案子，沒有真正達成修復或原諒。所以，本件沒有因為「有拿錢出來」，就可以減刑。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劉璟鴻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國民法官X酒駕致死案）
<br>今天想跟大家談一件，由國民法官審理的酒後駕車致人於死案件，原本被告被判決7年6月有期徒刑，案子上訴後，上週才剛剛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下來，刑期減為4年6月。過程中國民法官究竟如何審理？考量什麼因素判刑？上訴之後為何又減刑呢？
<br>先說一個真實發生的故事小鄭為26歲實習律師，於112年5月5日晚間7時起至隔天日凌晨2時止，先後在臺北市光復北路餐廳、及忠孝東路KTV，與律師事務所同事們用餐、飲酒。散會後，鄭兆宇獨自漫步街頭，因不勝酒力而倒臥街頭。5月6日凌晨5時20分，搭乘計程車回到餐廳附近，找到其停放之自用小客車並駕車上路，欲返回臺北市文山區住處。凌晨5時39分，小鄭駕車行經國道萬芳交流道往木柵路4段之出口時，因酒精作用，已失去正常判斷力及反應能力，在匝道轉彎處以時速84公里超速行駛，其車輛先失控擦撞路緣而彈飛至出口處之對向車道，進而撞擊在路口停等紅綠燈之小客車，使車內之被害人當場骨折、內出血，經送醫急救後，1小時後不治死亡。小鄭也昏迷送醫，對其血液進行酒測，換算呼氣酒精濃度測定值為每公升0.83毫克。
<br>坦白說，這不是「一點點酒」，也不是「微醺而已」，酒駕犯罪的標準是每公升0.25毫克，小鄭是非常明確、非常嚴重的酒駕狀態。
<br>國民法官的參與這個案子，有一個很重要的特色，這不是只有職業法官判的。這是一個「國民法官案件」，除了法官，還有一般民眾，一起坐在法庭裡，聽證據、看影片、討論，最後一起決定：有沒有罪、該判多重，所以，這個判決，代表的是「一般社會大眾怎麼看這種行為」。被告怎麼替自己辯解？小鄭說了什麼？他承認最後車是他開的、人是他撞死的客觀事實。但他說：「我那時候車禍腦部受傷，記憶有點混亂，我不太記得我為什麼會去開車。」很多酒駕案件裡，其實都會出現類似說法。但檢察官事前有調查小鄭整晚的行程、路線，供國民法官一項一項去檢視：小鄭能自己走路、能跟計程車司機清楚說明地點、能刷卡付費、下車三分鐘後就開車離開。結論是：小鄭不是不省人事、他知道自己在做什麼、他也知道自己喝過酒還開車這不是小鄭說的「不知道」，而是明知道，還是做了。為什麼判這麼重？七年六個月
<br>本件車是小鄭開的、人是小鄭撞死的，完全沒有問題，討論重點在刑度。酒駕致死的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不知每個聽眾對於「七年六個月」刑度，會認為太輕還是太重？國民法官在判決裡，其實講得非常清楚。第一、感覺不到小鄭有真心面對錯誤。
<br>第二，被害人完全沒有任何過失，只是在等紅燈。第三，酒駕，是政府、社會、新聞，一再一再宣導「絕對不能做的事」，所以無法原諒第四， 被告的身分，是受過法律訓練的人，更清楚後果，卻還是做了。小鄭有說，他是實習律師，是剛進職場的人，大家都有喝，迫於職場壓力，他不太好拒絕喝酒。國民法官說得直白：酒後開車，跟「被逼喝酒」是兩回事。你可以喝酒，但你還有選擇不要開車。有沒有和解？有沒有賠錢？這個部分，也很值得一般人注意。被告有提出賠償，甚至寄了三百萬元支票。
<br>但被害人家屬拒絕收下。為什麼？在家屬眼中，他們感受到的是：被告一直在說「我不記得」，卻沒有真正、完整地面對自己的錯。直接寄300萬元支票到家裡，有一種強迫和解的感覺。國民法官最後認為：這個案子，沒有真正達成修復或原諒。所以，本件沒有因為「有拿錢出來」，就可以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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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3 Dec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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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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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2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2月2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陳彥章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投資與吸金
<br>1.「你以為在投資，其實已經踩進刑責紅線？」2.「保本保息、高獲利，為什麼最後有人變被告？」3.「一個分享連結，可能換來三年以上刑期？」4.「從投資人到共犯，只差你有沒有『拉人』」最近你有沒有發現，投資群組變多了，保證獲利的邀請更多了甚至是親友、同事、學長姐，突然傳訊息跟你說：「這個真的很穩、我已經拿到錢了」但你知道嗎？很多吸金案件，一開始沒有壞人，只有「想賺錢的好人」最後卻有人錢沒了，還變成被告，甚至被判刑！！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 陳彥章檢察官，用最白話的方式，陪大家把「投資」跟「吸金」之間那條最容易被忽略、但最致命的法律界線說清楚。
<br>前言：近年來吸金案件仍層出不窮，吸金金額動輒數十億甚至上百億，從早期最有名的鴻源機構吸金案、純資本運作大陸南寧吸金案，到近年的馬勝集團、圓夢贏家以及近年的IMB詐騙吸金案及金年澳豐金融集團吸金案，受害人數往往千百人，縱然事後組成自救會，但大多難以追回被害金額，甚至有不少投資者淪為被告被起訴判刑。什麼是吸金案件？相信各位觀眾都有到銀行存款的經驗，銀行存款業務是特許產業，銀行對民眾收取存款，同時會給存款人利息，除非銀行倒了，否則原則上放在銀行的存款不會不見，所以錢放在銀行可以說是保本及保息。因為銀行對外收取民眾資金，故其經營的成敗除關係國家金融穩定，更影響廣大的民眾權益，故政府制定許多法令用以規範銀行的各種作。而所謂吸金案件就是變相的保本保息投資，在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簡單來講，就是以各種名目對外收錢，並強調保本保息，約定會給你一定的紅利或報酬，且通常遠遠高於銀行給的利息，就如同銀行存款保本保息一樣，所以這樣的行為就會被認定為等同收受存款，所要取得特許執照才能經營，不然根據銀行法第125條規定，至少判3年以上，如果吸收的資金超過1億元，則刑度至少7年起跳。吸金案件跟常聽的的龐氏騙局有何不同？各位常聽廣播的朋友一定聽過「基金有賺有賠，投資有風險」，吸金案件為何可以吸引很多人投入資金，就是不斷強調沒有風險及高報酬率，因為沒有風險，所以本金可以拿回，因為高報酬率，所以才能引誘人投資。可是高報酬率的前提是要有好的投資標的可以獲利，但是投資市場哪有那麼多沒有風險又高報酬率的標的，可以像吸金集團所稱的一年的投資報酬率到達數十趴，甚至一年就可以回本，為了讓被害人相信真的是高報酬率，可以每一陣子就回收，所以就會將後來收到的錢拿去支付先期投資者的報酬，也就是以後金養前金。這也就是所謂龐氏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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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陳彥章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投資與吸金
<br>1.「你以為在投資，其實已經踩進刑責紅線？」2.「保本保息、高獲利，為什麼最後有人變被告？」3.「一個分享連結，可能換來三年以上刑期？」4.「從投資人到共犯，只差你有沒有『拉人』」最近你有沒有發現，投資群組變多了，保證獲利的邀請更多了甚至是親友、同事、學長姐，突然傳訊息跟你說：「這個真的很穩、我已經拿到錢了」但你知道嗎？很多吸金案件，一開始沒有壞人，只有「想賺錢的好人」最後卻有人錢沒了，還變成被告，甚至被判刑！！邀請到臺灣高等檢察署 陳彥章檢察官，用最白話的方式，陪大家把「投資」跟「吸金」之間那條最容易被忽略、但最致命的法律界線說清楚。
<br>前言：近年來吸金案件仍層出不窮，吸金金額動輒數十億甚至上百億，從早期最有名的鴻源機構吸金案、純資本運作大陸南寧吸金案，到近年的馬勝集團、圓夢贏家以及近年的IMB詐騙吸金案及金年澳豐金融集團吸金案，受害人數往往千百人，縱然事後組成自救會，但大多難以追回被害金額，甚至有不少投資者淪為被告被起訴判刑。什麼是吸金案件？相信各位觀眾都有到銀行存款的經驗，銀行存款業務是特許產業，銀行對民眾收取存款，同時會給存款人利息，除非銀行倒了，否則原則上放在銀行的存款不會不見，所以錢放在銀行可以說是保本及保息。因為銀行對外收取民眾資金，故其經營的成敗除關係國家金融穩定，更影響廣大的民眾權益，故政府制定許多法令用以規範銀行的各種作。而所謂吸金案件就是變相的保本保息投資，在銀行法第29條之1規定「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簡單來講，就是以各種名目對外收錢，並強調保本保息，約定會給你一定的紅利或報酬，且通常遠遠高於銀行給的利息，就如同銀行存款保本保息一樣，所以這樣的行為就會被認定為等同收受存款，所要取得特許執照才能經營，不然根據銀行法第125條規定，至少判3年以上，如果吸收的資金超過1億元，則刑度至少7年起跳。吸金案件跟常聽的的龐氏騙局有何不同？各位常聽廣播的朋友一定聽過「基金有賺有賠，投資有風險」，吸金案件為何可以吸引很多人投入資金，就是不斷強調沒有風險及高報酬率，因為沒有風險，所以本金可以拿回，因為高報酬率，所以才能引誘人投資。可是高報酬率的前提是要有好的投資標的可以獲利，但是投資市場哪有那麼多沒有風險又高報酬率的標的，可以像吸金集團所稱的一年的投資報酬率到達數十趴，甚至一年就可以回本，為了讓被害人相信真的是高報酬率，可以每一陣子就回收，所以就會將後來收到的錢拿去支付先期投資者的報酬，也就是以後金養前金。這也就是所謂龐氏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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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3 Dec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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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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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2月2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2月2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周奕右毒品個管師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臺北監獄銅雕藝術班
<br>我會將重點放在學員的學習過程、心得和作品上。作為初次見到銅雕作品的人，初步的感覺是新奇的，是一種特殊的藝術形式。看到照片裡從原始銅片一路到作品的過程，十分不可思議。結業典禮上，透過老師和學員的分享，了解銅雕是需要極大的耐力、時間與精神來完成，且一個作品通常需要一組人共同完成，非常考驗彼此的合作、溝通和協調，對學員是很好的練習。吳老師提到，在這個過程可以讓心平靜下來，每堂課前他都會讓學員沉澱一分鐘，希望未來他們遇到情緒上來的時候，也可以給自己平靜一分鐘。學員代表說的一句話我印象非常深：每一錘都是人生的腳步，需得三思而後行。可見學員是有在過程中思考、沉澱，甚至改變。有學員就因此修補了和家人的關係，重新和家人培養感情。學員作品有非常多可以分享的地方，可以感受到每個人深刻且多元的思維。宗教衍伸的權力思考、桎梏、相思之情、歡呼或自由，以銅雕的形式表達，充滿力與美，既有金屬的堅實又有水ㄧ般的柔軟。有一句話讓你印象非常深刻：「每一錘都是人生的腳步」，怎麼解讀？這句話其實非常成熟。因為銅雕如果敲錯一錘，很難補救甚至整件作品都會失敗這和人生、法律、甚至犯罪行為一模一樣。很多時候不是沒有機會，而是那一錘沒有想清楚，能說出這句話，代表他真的有在反思。你觀察到學員最大的改變是什麼？不是技術，而是態度。他們開始願意：等別人、聽別人說、為團隊負責
<br>甚至有學員，因為這樣重新修補了和家人的關係，這是我們覺得最珍貴的地方。從你的專業來看，毒品與近期隨機暴力事件，有什麼共通點？最大的共通點就是：情緒失控＋當下衝動，很多人不是天生暴力，而是長期壓力、挫折、孤立，又沒有適當的出口！毒品、暴力，其實都是一種「錯誤的紓壓方式」。藝術真的能預防再犯或遠離毒品嗎？
<br>藝術不是魔法，但它可以給人三件很重要的事：1.情緒出口2.成就感3.被看見的機會當一個人感覺「自己有價值」，他比較不會再回到傷害自己的方式。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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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周奕右毒品個管師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臺北監獄銅雕藝術班
<br>我會將重點放在學員的學習過程、心得和作品上。作為初次見到銅雕作品的人，初步的感覺是新奇的，是一種特殊的藝術形式。看到照片裡從原始銅片一路到作品的過程，十分不可思議。結業典禮上，透過老師和學員的分享，了解銅雕是需要極大的耐力、時間與精神來完成，且一個作品通常需要一組人共同完成，非常考驗彼此的合作、溝通和協調，對學員是很好的練習。吳老師提到，在這個過程可以讓心平靜下來，每堂課前他都會讓學員沉澱一分鐘，希望未來他們遇到情緒上來的時候，也可以給自己平靜一分鐘。學員代表說的一句話我印象非常深：每一錘都是人生的腳步，需得三思而後行。可見學員是有在過程中思考、沉澱，甚至改變。有學員就因此修補了和家人的關係，重新和家人培養感情。學員作品有非常多可以分享的地方，可以感受到每個人深刻且多元的思維。宗教衍伸的權力思考、桎梏、相思之情、歡呼或自由，以銅雕的形式表達，充滿力與美，既有金屬的堅實又有水ㄧ般的柔軟。有一句話讓你印象非常深刻：「每一錘都是人生的腳步」，怎麼解讀？這句話其實非常成熟。因為銅雕如果敲錯一錘，很難補救甚至整件作品都會失敗這和人生、法律、甚至犯罪行為一模一樣。很多時候不是沒有機會，而是那一錘沒有想清楚，能說出這句話，代表他真的有在反思。你觀察到學員最大的改變是什麼？不是技術，而是態度。他們開始願意：等別人、聽別人說、為團隊負責
<br>甚至有學員，因為這樣重新修補了和家人的關係，這是我們覺得最珍貴的地方。從你的專業來看，毒品與近期隨機暴力事件，有什麼共通點？最大的共通點就是：情緒失控＋當下衝動，很多人不是天生暴力，而是長期壓力、挫折、孤立，又沒有適當的出口！毒品、暴力，其實都是一種「錯誤的紓壓方式」。藝術真的能預防再犯或遠離毒品嗎？
<br>藝術不是魔法，但它可以給人三件很重要的事：1.情緒出口2.成就感3.被看見的機會當一個人感覺「自己有價值」，他比較不會再回到傷害自己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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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2 Dec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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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2月22日 刑事伯來開講、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2月22日 刑事伯來開講、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直播】
<br>1.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br>2.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九隊「刑事局打牛小組」(牛哥)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你今天搶到票了嗎？好想好想看演唱會！淺談黃牛亂象
<br>網路詐騙一路變形，檢警聯手破解「秒殺票券」背後的黑金流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直播】
<br>1.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br>2.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九隊「刑事局打牛小組」(牛哥)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你今天搶到票了嗎？好想好想看演唱會！淺談黃牛亂象
<br>網路詐騙一路變形，檢警聯手破解「秒殺票券」背後的黑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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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2 Dec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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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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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2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2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最高檢察署 邢泰釗 檢察總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營業秘密為何與國家安全有關？——從台積電案看科技機密與國安紅線！今天我們的「空中大人物」特別來賓，不是別人，就是最高檢察署 邢泰釗 檢察總長！哇∼聽到「檢察總長」四個字，就知道今天要聊的議題非常嚴肅又貼近我們生活。大家應該常常在新聞聽到「營業秘密案」，尤其像台積電 2 奈米技術外洩，就被說跟國家安全有關。
<br>到底「營業秘密」為什麼會跟「國安」扯上關係？
<br>是不是只有大公司才要擔心？
<br>還是我們一般上班族、甚至自由工作者，也可能踩到法律紅線呢？今天，就請邢總長帶我們一起來破解「營業秘密 × 國安」的迷思！
<br>從台積電案看科技機密與國安線的距離，營業秘密為何與國家安全有關？從職場保密到國安風暴──你不能不懂的法律紅線！
<br>總長，想替很多聽眾問：什麼是「營業秘密」？是不是只有大公司才有呢？不是喔！不管是大企業、小公司、甚至個人接案者，只要有保密資訊、有經濟價值，又有採取保密措施，就算是「營業秘密」！舉例來說：台積電的奈米製程技術是營業秘密！
<br>便當店的獨門醬汁也是營業秘密！開發 App 的原始程式碼、商業策略、市場名單…都算！
<br>溫馨提醒：原來便當店的醬汁、App 原始碼都算！聽眾朋友，千萬不要以為只有科技公司才要注意喔∼只要有價值又非公開的資訊，都有可能是營業秘密，不是只有科技業要注意！為什麼政府這麼重視營業秘密？因為台灣是全球半導體重鎮，若技術外洩，不僅影響企業獲利，還可能造成整個產業鏈被取代。這就是為什麼檢調近年成立「智慧財產檢察分署」，專辦這類案件。「營業秘密」與「智慧財產權」有什麼不同？專利、著作權 → 要公開登記、依法保護營業秘密 → 不能公開，靠「保密措施」維護也就是說，一旦你沒做好保密，就算很重要的技術，法律上也可能不算「營業秘密」。國際上案例：美國的「中興通訊案」、「華為案」都涉及技術轉移、國安疑慮。
<br>日本曾發生前員工把材料技術外洩給南韓企業，造成數十億損失。這些案例提醒：人才流動＝機密流動風險，必須靠法律和制度守住。? 台灣的挑戰台灣高科技產業全球知名，但因地緣政治敏感，更容易成為境外勢力鎖定的目標，檢方因此強調：這不只是「公司和個人」的問題，而是國家安全戰略。洩漏營業秘密一定要「偷」才算嗎？?不一定！只要是未經授權使用或洩漏，不論是刻意竊取還是不小心傳出去，都可能構成違法。可能的違法行為：偷偷拷貝公司資料離職後繼續用原公司的文件把公司技術貼在社群媒體上分享口頭轉述給外人溫馨提醒： 保密，不只是技術問題，而是法律責任問題！營業秘密怎麼跟國家安全扯上關係？
<br>因為有些企業技術不只是公司財產，更是國家競爭力的核心。如果被敵對國家拿去使用，可能會導致整個產業崩盤、國防受威脅。半導體製程技術國防工業設計關鍵基礎設施（如通訊、能源技術）溫馨提醒： 當你手上的資料，是被行政院公告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那它就不只是公司機密，而是國家機密！一般營業秘密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差別是？一般營業秘密是公司自己的資訊；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被國家認定如果外洩會嚴重損害國安、產業與經濟發展的技術。洩漏「一般營業秘密」??民事＋刑事責任?洩漏「國家關鍵技術」? 可能違反《國安法》，情節重大會被視為洩漏國家機密！溫馨提醒： 一旦涉及國家核心技術，不管你是誰、什麼角色，都不能心存僥倖！我只是技術員或助理，也會有責任嗎？會！不管你是主管、工程師、工讀生，只要有接觸這些資料，且沒有遵守保密規範，就可能構成違法。
<br>應注意：不要用私人物品儲存機密資料不要在外部環境討論敏感資訊公司有簽保密協議就要遵守！溫馨提醒： 職場中的每一個人，都是資訊安全的守門員。別以為「只是小螺絲」就不會出事！
<br>國外公司要來談合作，我可不可以介紹公司的技術？?除非經過公司高層授權、簽訂合約並做好保密協議，否則不得私下洩露任何技術細節。?而如果是涉及國安技術，還可能違反《國家安全法》。溫馨提醒： 面對跨國廠商來接洽，請一定要經過公司法務或主管核准，不要自己當「技術外交官」！如果我是受害公司，我該怎麼維權？?可以依法提告，主張對方侵犯營業秘密。依照案件性質，由地方檢察署或高檢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偵辦。
<br>建議做法：建立資訊保護政策（簽保密協議、資安控管）定期內部稽核留存員工違規證據溫馨提醒： 自保從平時開始做起，不等發生事情才來補救！國家怎麼判斷某個技術是不是「國家核心技術」？?必須經過行政院公告，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br>1. 影響國安或國防安全
<br>2. 提升國家產業競爭力
<br>3. 關係重大基礎建設
<br>並由各主管機關如經濟部、科技會審查與認定。
<br>溫馨提醒： 並不是你認為不重要就真的「沒什麼」；關鍵要看主管機關認定！在職場中，什麼行為「看似正常」但可能踩到法律紅線？同事間傳資料用私人 LINE
<br>下班把資料帶回家用自行備份開發檔案當作「作品集」接案期間雙方共用帳號或資料夾溫馨提醒： 資訊保存、分享方式都有可能讓你「無心觸法」，別掉以輕心！如果被起訴洩密了，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br>答：一般營業秘密：可處5年以下徒刑牽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最重12年以上重刑，並可能併科鉅額罰金！還可能：公司求償數百萬損害賠償終身無法再進入相關產業名譽受損，影響家庭與生活溫馨提醒： 保護自己，從不做「好心幫忙」或「想表現自己」開始，資訊安全無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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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最高檢察署 邢泰釗 檢察總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營業秘密為何與國家安全有關？——從台積電案看科技機密與國安紅線！今天我們的「空中大人物」特別來賓，不是別人，就是最高檢察署 邢泰釗 檢察總長！哇∼聽到「檢察總長」四個字，就知道今天要聊的議題非常嚴肅又貼近我們生活。大家應該常常在新聞聽到「營業秘密案」，尤其像台積電 2 奈米技術外洩，就被說跟國家安全有關。
<br>到底「營業秘密」為什麼會跟「國安」扯上關係？
<br>是不是只有大公司才要擔心？
<br>還是我們一般上班族、甚至自由工作者，也可能踩到法律紅線呢？今天，就請邢總長帶我們一起來破解「營業秘密 × 國安」的迷思！
<br>從台積電案看科技機密與國安線的距離，營業秘密為何與國家安全有關？從職場保密到國安風暴──你不能不懂的法律紅線！
<br>總長，想替很多聽眾問：什麼是「營業秘密」？是不是只有大公司才有呢？不是喔！不管是大企業、小公司、甚至個人接案者，只要有保密資訊、有經濟價值，又有採取保密措施，就算是「營業秘密」！舉例來說：台積電的奈米製程技術是營業秘密！
<br>便當店的獨門醬汁也是營業秘密！開發 App 的原始程式碼、商業策略、市場名單…都算！
<br>溫馨提醒：原來便當店的醬汁、App 原始碼都算！聽眾朋友，千萬不要以為只有科技公司才要注意喔∼只要有價值又非公開的資訊，都有可能是營業秘密，不是只有科技業要注意！為什麼政府這麼重視營業秘密？因為台灣是全球半導體重鎮，若技術外洩，不僅影響企業獲利，還可能造成整個產業鏈被取代。這就是為什麼檢調近年成立「智慧財產檢察分署」，專辦這類案件。「營業秘密」與「智慧財產權」有什麼不同？專利、著作權 → 要公開登記、依法保護營業秘密 → 不能公開，靠「保密措施」維護也就是說，一旦你沒做好保密，就算很重要的技術，法律上也可能不算「營業秘密」。國際上案例：美國的「中興通訊案」、「華為案」都涉及技術轉移、國安疑慮。
<br>日本曾發生前員工把材料技術外洩給南韓企業，造成數十億損失。這些案例提醒：人才流動＝機密流動風險，必須靠法律和制度守住。? 台灣的挑戰台灣高科技產業全球知名，但因地緣政治敏感，更容易成為境外勢力鎖定的目標，檢方因此強調：這不只是「公司和個人」的問題，而是國家安全戰略。洩漏營業秘密一定要「偷」才算嗎？?不一定！只要是未經授權使用或洩漏，不論是刻意竊取還是不小心傳出去，都可能構成違法。可能的違法行為：偷偷拷貝公司資料離職後繼續用原公司的文件把公司技術貼在社群媒體上分享口頭轉述給外人溫馨提醒： 保密，不只是技術問題，而是法律責任問題！營業秘密怎麼跟國家安全扯上關係？
<br>因為有些企業技術不只是公司財產，更是國家競爭力的核心。如果被敵對國家拿去使用，可能會導致整個產業崩盤、國防受威脅。半導體製程技術國防工業設計關鍵基礎設施（如通訊、能源技術）溫馨提醒： 當你手上的資料，是被行政院公告的「國家核心關鍵技術」，那它就不只是公司機密，而是國家機密！一般營業秘密與「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的差別是？一般營業秘密是公司自己的資訊；但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是被國家認定如果外洩會嚴重損害國安、產業與經濟發展的技術。洩漏「一般營業秘密」??民事＋刑事責任?洩漏「國家關鍵技術」? 可能違反《國安法》，情節重大會被視為洩漏國家機密！溫馨提醒： 一旦涉及國家核心技術，不管你是誰、什麼角色，都不能心存僥倖！我只是技術員或助理，也會有責任嗎？會！不管你是主管、工程師、工讀生，只要有接觸這些資料，且沒有遵守保密規範，就可能構成違法。
<br>應注意：不要用私人物品儲存機密資料不要在外部環境討論敏感資訊公司有簽保密協議就要遵守！溫馨提醒： 職場中的每一個人，都是資訊安全的守門員。別以為「只是小螺絲」就不會出事！
<br>國外公司要來談合作，我可不可以介紹公司的技術？?除非經過公司高層授權、簽訂合約並做好保密協議，否則不得私下洩露任何技術細節。?而如果是涉及國安技術，還可能違反《國家安全法》。溫馨提醒： 面對跨國廠商來接洽，請一定要經過公司法務或主管核准，不要自己當「技術外交官」！如果我是受害公司，我該怎麼維權？?可以依法提告，主張對方侵犯營業秘密。依照案件性質，由地方檢察署或高檢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偵辦。
<br>建議做法：建立資訊保護政策（簽保密協議、資安控管）定期內部稽核留存員工違規證據溫馨提醒： 自保從平時開始做起，不等發生事情才來補救！國家怎麼判斷某個技術是不是「國家核心技術」？?必須經過行政院公告，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br>1. 影響國安或國防安全
<br>2. 提升國家產業競爭力
<br>3. 關係重大基礎建設
<br>並由各主管機關如經濟部、科技會審查與認定。
<br>溫馨提醒： 並不是你認為不重要就真的「沒什麼」；關鍵要看主管機關認定！在職場中，什麼行為「看似正常」但可能踩到法律紅線？同事間傳資料用私人 LINE
<br>下班把資料帶回家用自行備份開發檔案當作「作品集」接案期間雙方共用帳號或資料夾溫馨提醒： 資訊保存、分享方式都有可能讓你「無心觸法」，別掉以輕心！如果被起訴洩密了，會有什麼法律後果？
<br>答：一般營業秘密：可處5年以下徒刑牽涉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最重12年以上重刑，並可能併科鉅額罰金！還可能：公司求償數百萬損害賠償終身無法再進入相關產業名譽受損，影響家庭與生活溫馨提醒： 保護自己，從不做「好心幫忙」或「想表現自己」開始，資訊安全無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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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7 Dec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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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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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2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2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林晉毅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常見軍人犯罪類型與程序簡述「一個帳戶，可能毀掉一生軍旅」—軍人最容易誤踩的法律紅線不是沒拿錢就沒事！軍人涉詐、洗錢的真相與代價從67名官兵涉案談起：你以為幫忙，其實已經犯罪軍紀不是口號，法律沒有僥倖—軍人犯罪全解析
<br>今天我們要談的，不是一個遙遠的法律名詞，而是一個「你我身邊都可能發生」的真實案例。
<br>近期馬祖防衛指揮部爆出震撼軍紀的案件——67名現役軍人涉入詐騙集團，出租帳戶協助洗錢，其中甚至有主嫌上士遭到收押禁見。很多人第一時間的反應是：「只是借帳戶，怎麼會這麼嚴重？」但事實是—在法律眼中，這不只是錯誤，而是犯罪。對軍人而言，更可能同時面臨刑責、軍紀處分，甚至斷送整個職涯。
<br>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林晉毅檢察官帶我們一次說清楚：軍人最常見的犯罪類型是什麼？為什麼「一時好心」會變成「一生後悔」？軍人涉案，法律程序和一般人有何不同？這起案件引起很大震撼，因為涉案人數非常多，而且是現役軍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這類案件近年是不是越來越常見？是的，而且非常明顯。「出租帳戶」已經成為目前詐騙集團最重要的犯罪環節之一，而軍人，確實是他們鎖定的族群之一。【為什麼軍人容易成為目標】很多人會疑惑，軍人紀律這麼嚴謹，為什麼反而容易被詐騙集團盯上？關鍵不在紀律，而在「條件」。軍人收入穩定、信用良好，帳戶不容易被銀行列為異常。多數是年輕族群，對法律風險認知不足。軍中文化重視服從、講義氣，不擅長拒絕熟人請託。詐騙集團非常清楚這一點。
<br>【案件本質與犯罪結構】這起案件的嚴重性，不在於人數多，而在於它完整呈現了詐騙犯罪的「組織化結構」。在現代詐騙中，「話務機房」不是核心，金流才是命脈。提供帳戶的人，在法律上不是邊緣角色，而是讓整個犯罪得以運作的關鍵節點。沒有帳戶，就沒有洗錢；沒有洗錢，詐騙就無法完成。【四為何軍人成為高風險族群】為什麼詐騙集團會特別鎖定軍人？從犯罪學角度來看，這是高度理性的選擇，而非偶然。軍人具有三個詐騙集團最需要的條件：第一，帳戶風險低軍人收入來源穩定、交易行為正常，不容易被金融機構即時攔阻。第二，心理抗拒低軍中文化強調服從、義氣與同袍關係，對「請託型要求」的防備心理相對不足。法律誤判嚴重許多人誤以為「沒有詐騙被害人接觸」就不會構成犯罪，但實務上，這正是錯誤的關鍵。【只是借帳戶」的法律定位】很多涉案者都說「我沒有詐騙任何人」，法律如何回應這種說法？刑法的核心不是「你有沒有親自騙人」，而是你是否對犯罪結果提供了實質助力。
<br>在出租帳戶案件中，只要符合三個要素之一，就可能成立犯罪：
<br>1.明知帳戶用途異常
<br>2.可預見帳戶將用於犯罪
<br>3.仍然交付、提供、協助提領
<br>這在刑法上，已經構成幫助犯；若再進一步參與金流操作，則會直接轉化為正犯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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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林晉毅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常見軍人犯罪類型與程序簡述「一個帳戶，可能毀掉一生軍旅」—軍人最容易誤踩的法律紅線不是沒拿錢就沒事！軍人涉詐、洗錢的真相與代價從67名官兵涉案談起：你以為幫忙，其實已經犯罪軍紀不是口號，法律沒有僥倖—軍人犯罪全解析
<br>今天我們要談的，不是一個遙遠的法律名詞，而是一個「你我身邊都可能發生」的真實案例。
<br>近期馬祖防衛指揮部爆出震撼軍紀的案件——67名現役軍人涉入詐騙集團，出租帳戶協助洗錢，其中甚至有主嫌上士遭到收押禁見。很多人第一時間的反應是：「只是借帳戶，怎麼會這麼嚴重？」但事實是—在法律眼中，這不只是錯誤，而是犯罪。對軍人而言，更可能同時面臨刑責、軍紀處分，甚至斷送整個職涯。
<br>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林晉毅檢察官帶我們一次說清楚：軍人最常見的犯罪類型是什麼？為什麼「一時好心」會變成「一生後悔」？軍人涉案，法律程序和一般人有何不同？這起案件引起很大震撼，因為涉案人數非常多，而且是現役軍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這類案件近年是不是越來越常見？是的，而且非常明顯。「出租帳戶」已經成為目前詐騙集團最重要的犯罪環節之一，而軍人，確實是他們鎖定的族群之一。【為什麼軍人容易成為目標】很多人會疑惑，軍人紀律這麼嚴謹，為什麼反而容易被詐騙集團盯上？關鍵不在紀律，而在「條件」。軍人收入穩定、信用良好，帳戶不容易被銀行列為異常。多數是年輕族群，對法律風險認知不足。軍中文化重視服從、講義氣，不擅長拒絕熟人請託。詐騙集團非常清楚這一點。
<br>【案件本質與犯罪結構】這起案件的嚴重性，不在於人數多，而在於它完整呈現了詐騙犯罪的「組織化結構」。在現代詐騙中，「話務機房」不是核心，金流才是命脈。提供帳戶的人，在法律上不是邊緣角色，而是讓整個犯罪得以運作的關鍵節點。沒有帳戶，就沒有洗錢；沒有洗錢，詐騙就無法完成。【四為何軍人成為高風險族群】為什麼詐騙集團會特別鎖定軍人？從犯罪學角度來看，這是高度理性的選擇，而非偶然。軍人具有三個詐騙集團最需要的條件：第一，帳戶風險低軍人收入來源穩定、交易行為正常，不容易被金融機構即時攔阻。第二，心理抗拒低軍中文化強調服從、義氣與同袍關係，對「請託型要求」的防備心理相對不足。法律誤判嚴重許多人誤以為「沒有詐騙被害人接觸」就不會構成犯罪，但實務上，這正是錯誤的關鍵。【只是借帳戶」的法律定位】很多涉案者都說「我沒有詐騙任何人」，法律如何回應這種說法？刑法的核心不是「你有沒有親自騙人」，而是你是否對犯罪結果提供了實質助力。
<br>在出租帳戶案件中，只要符合三個要素之一，就可能成立犯罪：
<br>1.明知帳戶用途異常
<br>2.可預見帳戶將用於犯罪
<br>3.仍然交付、提供、協助提領
<br>這在刑法上，已經構成幫助犯；若再進一步參與金流操作，則會直接轉化為正犯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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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6 Dec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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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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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2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2月1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黃正雄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看新聞了解著作權
<br>「看新聞學法律：非法機上盒、盜版點歌機，你可能不知道的著作權陷阱！」最新 11 億＋120 億侵權大案，用生活語言陪你一次搞懂著作權法！最近新聞是不是常看到：「非法機上盒、盜版點歌機被查獲、市值破十億」
<br>這種看起來離自己很遠的案件，其實和你我的生活…一點都不遠！特別邀請到 黃正雄檢察官，帶大家透過兩起最新破獲的巨額侵權案件，從新聞切入、用生活方式來認識著作權。哪些行為會觸法？什麼叫做「以為沒關係」但其實很嚴重？更重要的是，有些民眾以為「我只是買機上盒、只是幫忙安裝」，卻不知道—這也可能會踩到著作權紅線！今天節目超級豐富，一起來當生活中更聰明、更安心的法律公民吧！最近這兩起「非法機上盒」「非法點歌機」案件，最大的問題出在哪裡？核心問題就是：未經授權的內容大量被重製、傳輸與提供使用。這兩案都是利用機上盒、APP 或雲端曲庫來播放、下載、公開傳輸電視節目、電影或歌曲。這些內容都是別人的著作權，沒有任何合法授權就讓消費者收看或點歌，等同是一種「系統化、商業化的侵權行為」。新聞中提到侵權市值 11 億、120 億，為什麼金額這麼高？
<br>因為侵權行為是「持續、批量、商業化」進行。非法機上盒一賣就是 8,000 台；點歌機出租更超過 1,000 台。內容來自大量未授權的節目、電影、歌曲，累積起來當然數十億起跳。一般民眾只是在網路上買機上盒，也會觸法嗎？買來使用本身多半不會被追究刑責，但你要承擔兩件事：
<br>? 系統被查封後無法使用直接損失金錢? 如果你有幫別人安裝、教學、分享非法 APP，就可能落入協助侵權範圍。更別說，非法 APP 也常伴隨資安風險。
<br>那「販售」或「安裝教學」的人會面臨什麼法律責任？這就是新聞裡 12 人、數家公司被移送的原因。涉及的法律包括：著作權法第 91 條（重製、下載、提供未授權內容）第 87 條第 7 款、第 8 款（提供 APP、技術、平台、清單、教學）第 93 條（未經授權公開傳輸或供公眾取得）可能會面臨：3 年以下、或 6 月以上到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 200 萬元罰金什麼叫做「公開傳輸」？為什麼會這麼常出現在著作權案件？只要讓別人在網路上能看到、能下載，就是公開傳輸。
<br>包含：放在雲端分享、丟連結給一群人、用機上盒播放未授權節目、點歌機讓顧客唱侵權歌曲，「只要你讓它能被取得」＝法律就視為公開傳輸。點歌機案例跟一般 KTV 有什麼不一樣？最大的差別是：正版 KTV 都有付授權費。但新聞中的雲端點歌機，是直接連到中國未授權曲庫，下載大量未授權歌曲，你賺錢、但權利人沒收到任何授權費，這就是商業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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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黃正雄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看新聞了解著作權
<br>「看新聞學法律：非法機上盒、盜版點歌機，你可能不知道的著作權陷阱！」最新 11 億＋120 億侵權大案，用生活語言陪你一次搞懂著作權法！最近新聞是不是常看到：「非法機上盒、盜版點歌機被查獲、市值破十億」
<br>這種看起來離自己很遠的案件，其實和你我的生活…一點都不遠！特別邀請到 黃正雄檢察官，帶大家透過兩起最新破獲的巨額侵權案件，從新聞切入、用生活方式來認識著作權。哪些行為會觸法？什麼叫做「以為沒關係」但其實很嚴重？更重要的是，有些民眾以為「我只是買機上盒、只是幫忙安裝」，卻不知道—這也可能會踩到著作權紅線！今天節目超級豐富，一起來當生活中更聰明、更安心的法律公民吧！最近這兩起「非法機上盒」「非法點歌機」案件，最大的問題出在哪裡？核心問題就是：未經授權的內容大量被重製、傳輸與提供使用。這兩案都是利用機上盒、APP 或雲端曲庫來播放、下載、公開傳輸電視節目、電影或歌曲。這些內容都是別人的著作權，沒有任何合法授權就讓消費者收看或點歌，等同是一種「系統化、商業化的侵權行為」。新聞中提到侵權市值 11 億、120 億，為什麼金額這麼高？
<br>因為侵權行為是「持續、批量、商業化」進行。非法機上盒一賣就是 8,000 台；點歌機出租更超過 1,000 台。內容來自大量未授權的節目、電影、歌曲，累積起來當然數十億起跳。一般民眾只是在網路上買機上盒，也會觸法嗎？買來使用本身多半不會被追究刑責，但你要承擔兩件事：
<br>? 系統被查封後無法使用直接損失金錢? 如果你有幫別人安裝、教學、分享非法 APP，就可能落入協助侵權範圍。更別說，非法 APP 也常伴隨資安風險。
<br>那「販售」或「安裝教學」的人會面臨什麼法律責任？這就是新聞裡 12 人、數家公司被移送的原因。涉及的法律包括：著作權法第 91 條（重製、下載、提供未授權內容）第 87 條第 7 款、第 8 款（提供 APP、技術、平台、清單、教學）第 93 條（未經授權公開傳輸或供公眾取得）可能會面臨：3 年以下、或 6 月以上到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 200 萬元罰金什麼叫做「公開傳輸」？為什麼會這麼常出現在著作權案件？只要讓別人在網路上能看到、能下載，就是公開傳輸。
<br>包含：放在雲端分享、丟連結給一群人、用機上盒播放未授權節目、點歌機讓顧客唱侵權歌曲，「只要你讓它能被取得」＝法律就視為公開傳輸。點歌機案例跟一般 KTV 有什麼不一樣？最大的差別是：正版 KTV 都有付授權費。但新聞中的雲端點歌機，是直接連到中國未授權曲庫，下載大量未授權歌曲，你賺錢、但權利人沒收到任何授權費，這就是商業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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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6 Dec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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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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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2月1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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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劉宇倢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別讓美意變負擔：談遺
<br>產處理相關法律問題別讓美意變成負擔：遺產處理，一步錯就可能走進刑事法庭「你以為在幫忙，其實已經觸法？」「錢還在銀行，人卻進了偵查庭」「從名人遺產風波，看一般家庭最常踩到的法律地雷」今天我們要談的主題，其實離每個家庭都非常近，卻常常被忽略。臺灣已經正式進入高齡化社會，長輩一輩子辛苦累積的資產，本來是希望成為照顧下一代的祝福，但現實中卻經常變成—親人翻臉、手足對簿公堂，甚至有人一不小心，就從「好意幫忙」變成「刑事被告」。最近新聞中，包含知名店家、名人相關的遺產糾紛，再次提醒我們一件事：遺產問題，從來不只是家務事，而是法律問題，甚至是刑事問題。今天邀請—臺北地檢署 劉宇倢 檢察官，要用第一線實務經驗，帶大家一起看清楚：哪些行為最容易「一不小心就犯法」、又該怎麼做，才能真正把「愛」留下來，而不是留下麻煩。遺產糾紛常見的刑事責任除了上述的偽造文書、詐欺這樣的犯罪外，因為通常談論到遺產時，大家可能還沒有辦法好好地消化掉至親離世的傷痛，又覺得怎麼這時候要來講錢、要對帳這些的，情緒一起來難免講了一些難聽話，甚至大打出手，像是我們看過說如果對方不給多少錢就要拿刀殺人啦、知道對方住哪裡要去鬧事啦、罵對方是豬狗不如的畜生啦、甚至是大家打成一團的，因而衍生恐嚇、妨害名譽、傷害等案件，到最後大家除了上法院處理遺產分配的事情之外，另外還要花時間甚至花錢跑這些刑事案件的程序，真的是非常的划不來，對於地檢署而言，這樣的案件其實沒有誰是真正的抱持惡意，往往都是好心卻沒有把事情做對，處理起來也是蠻難過的，祝福大家都能有智慧面對人生的謝幕。繼承身分釐清我們先問一個很多家庭真的會吵翻的問題。
<br>媳婦、女婿照顧長輩這麼多年，法律上算不算繼承人？這個問題非常關鍵。法律看的是身分，不是付出，依法只有配偶跟血親有繼承權，媳婦、女婿都不算。
<br>所以照顧再多，也不會「自動有份」？對，這也是很多家庭誤會的第一步。繼承順位誤解
<br>那兄弟姊妹呢？很多人會以為一定能分。只要子女還在，兄弟姊妹依法是不能繼承的，法律是先排隊，不是先講感情。所以一開始順位就錯，後面一定出問題？
<br>沒錯。「先領出來保管」的地雷
<br>這一題真的很重要。長輩過世後，有人說：「我先把錢領出來保管。」這樣真的不行嗎？這是地檢署最常見的案件。人一死亡，錢就變成遺產，在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共有。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劉宇倢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別讓美意變負擔：談遺
<br>產處理相關法律問題別讓美意變成負擔：遺產處理，一步錯就可能走進刑事法庭「你以為在幫忙，其實已經觸法？」「錢還在銀行，人卻進了偵查庭」「從名人遺產風波，看一般家庭最常踩到的法律地雷」今天我們要談的主題，其實離每個家庭都非常近，卻常常被忽略。臺灣已經正式進入高齡化社會，長輩一輩子辛苦累積的資產，本來是希望成為照顧下一代的祝福，但現實中卻經常變成—親人翻臉、手足對簿公堂，甚至有人一不小心，就從「好意幫忙」變成「刑事被告」。最近新聞中，包含知名店家、名人相關的遺產糾紛，再次提醒我們一件事：遺產問題，從來不只是家務事，而是法律問題，甚至是刑事問題。今天邀請—臺北地檢署 劉宇倢 檢察官，要用第一線實務經驗，帶大家一起看清楚：哪些行為最容易「一不小心就犯法」、又該怎麼做，才能真正把「愛」留下來，而不是留下麻煩。遺產糾紛常見的刑事責任除了上述的偽造文書、詐欺這樣的犯罪外，因為通常談論到遺產時，大家可能還沒有辦法好好地消化掉至親離世的傷痛，又覺得怎麼這時候要來講錢、要對帳這些的，情緒一起來難免講了一些難聽話，甚至大打出手，像是我們看過說如果對方不給多少錢就要拿刀殺人啦、知道對方住哪裡要去鬧事啦、罵對方是豬狗不如的畜生啦、甚至是大家打成一團的，因而衍生恐嚇、妨害名譽、傷害等案件，到最後大家除了上法院處理遺產分配的事情之外，另外還要花時間甚至花錢跑這些刑事案件的程序，真的是非常的划不來，對於地檢署而言，這樣的案件其實沒有誰是真正的抱持惡意，往往都是好心卻沒有把事情做對，處理起來也是蠻難過的，祝福大家都能有智慧面對人生的謝幕。繼承身分釐清我們先問一個很多家庭真的會吵翻的問題。
<br>媳婦、女婿照顧長輩這麼多年，法律上算不算繼承人？這個問題非常關鍵。法律看的是身分，不是付出，依法只有配偶跟血親有繼承權，媳婦、女婿都不算。
<br>所以照顧再多，也不會「自動有份」？對，這也是很多家庭誤會的第一步。繼承順位誤解
<br>那兄弟姊妹呢？很多人會以為一定能分。只要子女還在，兄弟姊妹依法是不能繼承的，法律是先排隊，不是先講感情。所以一開始順位就錯，後面一定出問題？
<br>沒錯。「先領出來保管」的地雷
<br>這一題真的很重要。長輩過世後，有人說：「我先把錢領出來保管。」這樣真的不行嗎？這是地檢署最常見的案件。人一死亡，錢就變成遺產，在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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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5 Dec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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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2月1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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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王聖涵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法不入家門？淺談家庭暴力防治法守護法律底線：日常生活中你以為的小事，其實都可能犯法！高檢署王聖涵檢察官帶你一次搞懂「常見法律誤區 × 刑責 × 自保關鍵」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我們每天過生活，看似平凡的動作、貼文、聊天、甚至傳個照片，其實很多都跟法律悄悄有關。如果一個不小心踩到紅線，不但荷包失血，還可能吃上官司！所以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 臺灣高等檢察署 王聖涵檢察官，帶我們拆解那些「你以為沒事、其實很嚴重」的常見法律誤會，提醒大家如何避免觸法，也教大家正確面對法律問題。社會焦點新聞中，超級星光大道出道之歌手安姓女星，近日公開婚變，接露丈夫家暴，並出軌自己好友。誰料揭穿丈夫後，對方竟情緒失控大打出手，以致安姓女星當時腦部缺氧情況嚴重，眼結膜出血和臉部血管破裂，至今仍有後遺症存在。家庭暴力事件往往是從小打小罵開始慢慢累積成嚴重的社會事件，而且事實上不只被打才算家暴。根據我國之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的定義遠比大家想像的更廣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謂之家庭暴力係指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意味家庭暴力行為涵蓋了身體、精神和經濟上的各種不法侵害行為。這意味著，即使沒有動手，但持續的言語貶低、限制社交、控制金錢，都可能構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之類型：身體的暴力：毆打、掌摑、限制行動自由、強制性交、性虐待等，身體暴力之行為往往伴隨其他刑法罪章如傷害、殺人、強制性交及妨害自由。精神的暴力：跟蹤、監視、言語嘲弄、辱罵、恐嚇威脅、撥打電話騷擾、密集發送簡訊、限制交友、盜用社群軟體、散佈不實言論及性影像等凡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行為均屬之。經濟的暴力：如過度控制家庭財務、禁止工作、強迫借貸、擔任保證人、強迫移轉財產所有權或設定負擔及限制使用收益。何謂家庭成員：家庭暴力不只發生在夫妻之間，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及63條之1規定：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涵蓋了這些關係中的「未成年子女」。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提供之法律保障途徑：1.民事保護令之聲請聲請人（被害人）與相對人（加害人）間之關係，須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上所規範之家庭成員，另同法第63條之1第1項已放寬，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亦可向法院對加害人聲請保護令，故亦可對未曾有同居關係之男女朋友聲請。聲請人僅須釋明有正當、合理之理由，足認相對人有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而已發生家庭暴力之事實，且相對人對聲請人有繼續反覆實施家庭暴力之危險及可能，而非出於偶發、一時性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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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王聖涵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法不入家門？淺談家庭暴力防治法守護法律底線：日常生活中你以為的小事，其實都可能犯法！高檢署王聖涵檢察官帶你一次搞懂「常見法律誤區 × 刑責 × 自保關鍵」各位聽眾朋友大家好∼我們每天過生活，看似平凡的動作、貼文、聊天、甚至傳個照片，其實很多都跟法律悄悄有關。如果一個不小心踩到紅線，不但荷包失血，還可能吃上官司！所以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 臺灣高等檢察署 王聖涵檢察官，帶我們拆解那些「你以為沒事、其實很嚴重」的常見法律誤會，提醒大家如何避免觸法，也教大家正確面對法律問題。社會焦點新聞中，超級星光大道出道之歌手安姓女星，近日公開婚變，接露丈夫家暴，並出軌自己好友。誰料揭穿丈夫後，對方竟情緒失控大打出手，以致安姓女星當時腦部缺氧情況嚴重，眼結膜出血和臉部血管破裂，至今仍有後遺症存在。家庭暴力事件往往是從小打小罵開始慢慢累積成嚴重的社會事件，而且事實上不只被打才算家暴。根據我國之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的定義遠比大家想像的更廣泛。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所謂之家庭暴力係指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意味家庭暴力行為涵蓋了身體、精神和經濟上的各種不法侵害行為。這意味著，即使沒有動手，但持續的言語貶低、限制社交、控制金錢，都可能構成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之類型：身體的暴力：毆打、掌摑、限制行動自由、強制性交、性虐待等，身體暴力之行為往往伴隨其他刑法罪章如傷害、殺人、強制性交及妨害自由。精神的暴力：跟蹤、監視、言語嘲弄、辱罵、恐嚇威脅、撥打電話騷擾、密集發送簡訊、限制交友、盜用社群軟體、散佈不實言論及性影像等凡足以引起人精神痛苦之行為均屬之。經濟的暴力：如過度控制家庭財務、禁止工作、強迫借貸、擔任保證人、強迫移轉財產所有權或設定負擔及限制使用收益。何謂家庭成員：家庭暴力不只發生在夫妻之間，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及63條之1規定：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涵蓋了這些關係中的「未成年子女」。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可提供之法律保障途徑：1.民事保護令之聲請聲請人（被害人）與相對人（加害人）間之關係，須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上所規範之家庭成員，另同法第63條之1第1項已放寬，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亦可向法院對加害人聲請保護令，故亦可對未曾有同居關係之男女朋友聲請。聲請人僅須釋明有正當、合理之理由，足認相對人有對聲請人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家庭暴力行為，而已發生家庭暴力之事實，且相對人對聲請人有繼續反覆實施家庭暴力之危險及可能，而非出於偶發、一時性之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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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0 Dec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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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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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2月0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2月0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你以為沒事？其實可能犯法！飼主必知的動物保護法全攻略從宰殺規範、飼養責任到日常常犯錯，一次講清楚不踩雷！今天真的超重要！因為我們每天看得到、摸得到、陪在我們身邊的「牠們」——我們的毛孩、動物朋友，其實牽動著一整套法律責任。而有些行為，你以為只是「習慣」、「沒什麼大不了」，但！很可能已經違法，而且刑責不輕邀請臺北地檢署高永珍 檢察事務官，來陪我們一起解密《動物保護法》。不論你是飼主、愛貓愛狗、甚至只是路上看到動物會微笑的路人，都一定要聽！宰殺動物相關規範？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第12條：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1.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2.為科學應用目的。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3.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收容處所的安樂死條款）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動保法有規定不能對動物做什麼行為嗎？該法第10條：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1.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2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3.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4.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動保法第15條則規定，進行動物實驗的機關，必須受主管機關管制，並訂定管理辦法，且進行動物實驗應遵循3R原則（替代、減量、精緻化）。易言之，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有使用之必要時，應以最少數目為之，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Q：我自己家的寵物可以自行交配生產嗎？動保法第22條規定，飼主應為犬貓等特定寵物絕育，未絕育者需向地方動保機關申報免絕育（如健康因素、不繁殖）或繁殖，若未申報且未絕育，可處新台幣5萬至25萬元罰鍰，目的在減少流浪動物及相關疾病，各地方政府也提供絕育補助與宣導措施，鼓勵飼主遵守。法規要求強制絕育：特定寵物（犬、貓）飼主應為其寵物絕育。例外與申報：若有正當理由（如年老、健康不佳）不絕育，或有繁殖需求，必須向地方主管機關填寫「特定寵物免絕育申報書」或「特定寵物繁殖申報書」並說明管理計畫。違法罰則：未絕育且未申報，可處新台幣5萬至25萬元罰鍰。繁殖管理：若要繁殖，也需申報且管理，並為幼犬/貓植入晶片。 補助與福利降低疾病：絕育有益寵物健康，可降低乳腺腫瘤、子宮疾病（母）、睪丸癌等風險。地方補助：各縣市（如北市、中市）提供絕育補助，減輕飼主負擔。宣導與稽查：動保處會加強宣導並稽查，以減少流浪動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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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你以為沒事？其實可能犯法！飼主必知的動物保護法全攻略從宰殺規範、飼養責任到日常常犯錯，一次講清楚不踩雷！今天真的超重要！因為我們每天看得到、摸得到、陪在我們身邊的「牠們」——我們的毛孩、動物朋友，其實牽動著一整套法律責任。而有些行為，你以為只是「習慣」、「沒什麼大不了」，但！很可能已經違法，而且刑責不輕邀請臺北地檢署高永珍 檢察事務官，來陪我們一起解密《動物保護法》。不論你是飼主、愛貓愛狗、甚至只是路上看到動物會微笑的路人，都一定要聽！宰殺動物相關規範？動物保護法（下稱動保法）第12條：對動物不得任意宰殺。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1.用、皮毛用，或餵飼其他動物之經濟利用目的。2.為科學應用目的。為控制動物群體疾病或品種改良之目的。3.為控制經濟動物數量過賸，並經主管機關許可。為解除動物傷病之痛苦。為避免對人類生命、身體、健康、自由、財產或公共安全有立即危險。收容於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經獸醫師檢查患有法定傳染病、重病無法治癒、嚴重影響環境衛生之動物或其他緊急狀況，嚴重影響人畜健康或公共安全。（收容處所的安樂死條款）其他依本法規定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由。動保法有規定不能對動物做什麼行為嗎？該法第10條：對動物不得有下列之行為：1.以直接、間接賭博、娛樂、營業、宣傳或其他不當目的，進行動物之間或人與動物間之搏鬥。2以直接、間接賭博為目的，利用動物進行競技行為。3.以直接、間接賭博或其他不當目的，而有虐待動物之情事，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4.於運輸、拍賣、繫留等過程中，使用暴力、不當電擊等方式驅趕動物，或以刀具等具傷害性方式標記。於屠宰場內，經濟動物未經人道昏厥，予以灌水、灌食、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其他有害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動保法第15條則規定，進行動物實驗的機關，必須受主管機關管制，並訂定管理辦法，且進行動物實驗應遵循3R原則（替代、減量、精緻化）。易言之，使用動物進行科學應用，應儘量避免使用活體動物，有使用之必要時，應以最少數目為之，並以使動物產生最少痛苦及傷害之方式為之。Q：我自己家的寵物可以自行交配生產嗎？動保法第22條規定，飼主應為犬貓等特定寵物絕育，未絕育者需向地方動保機關申報免絕育（如健康因素、不繁殖）或繁殖，若未申報且未絕育，可處新台幣5萬至25萬元罰鍰，目的在減少流浪動物及相關疾病，各地方政府也提供絕育補助與宣導措施，鼓勵飼主遵守。法規要求強制絕育：特定寵物（犬、貓）飼主應為其寵物絕育。例外與申報：若有正當理由（如年老、健康不佳）不絕育，或有繁殖需求，必須向地方主管機關填寫「特定寵物免絕育申報書」或「特定寵物繁殖申報書」並說明管理計畫。違法罰則：未絕育且未申報，可處新台幣5萬至25萬元罰鍰。繁殖管理：若要繁殖，也需申報且管理，並為幼犬/貓植入晶片。 補助與福利降低疾病：絕育有益寵物健康，可降低乳腺腫瘤、子宮疾病（母）、睪丸癌等風險。地方補助：各縣市（如北市、中市）提供絕育補助，減輕飼主負擔。宣導與稽查：動保處會加強宣導並稽查，以減少流浪動物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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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9 Dec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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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4年12月0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2月0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李明哲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內線交易實務案例解析從真實案例深拆風險、迷思與刑責，一次弄懂別讓自己踩線！
<br>     今天要帶大家從最真實的案例，看見投資市場中一個最常被忽略、卻最可能在不知不覺間「踩到紅線」的議題──內線交易。
<br>很多人以為「我又沒有惡意、賺不賺得到也不知道，應該不會犯法吧？」但實務上，法院認定內線交易，不是看你有沒有獲利，而是你是否在「消息未公開」期間進行相關交易。邀請臺北地檢署李明哲檢察官的專業內容，透過案例帶大家看懂： 什麼是內線消息？什麼叫「消息明確點」？
<br>      哪些人容易變成「準內部人」或「消息受領人」？民眾日常聊天、甚至只是聽到一句「公司好像要併購」，都可能變成犯
<br>      罪起點？接下來用最實用、最貼近民眾的 Q&A，帶大家一次解析！內線交易規範之立法目的：
<br>    禁止內線交易，係基於資訊平等理論，禁止公司內部人、準內部人及消息人實際知悉未公開重大消息時，買賣與該消息相關之有價證券，以維護市交易公平性，保障投資人權益，並健全市場發展。準內部人包括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類人通常與公司有業務往來，例如律師、會計師、顧問等，或是對公司具有控制關係的法人或自然人從內部人處獲悉消息之類人可能是內部人的親屬、朋友，或是透過其他管道得知消息的人。消息受領人包括：指直接或間接獲悉公司內部未公開重大消息的人公司合作廠商的員工，如果他們獲知了公司未公開的重大消息，可能被認定為消息受領人。內線交易實際所得法，行為人實際賣出〈或買入〉股票所得價金,減除買入《或賣出〉股票成本擬制所得法
<br>     如行為人未於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賣出(或買入)持股,也就是並未立即實現獲利，則採擬制所得法即「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均價，作為合理市場基準準價格(擬制交易價格),擬制行為人再行賣出〈或買入〉的價格，經減去買人〈或賣出>股票成本的價差。Q1為什麼內線交易規範如此嚴格？一般投資人到底受影響在哪？ 
<br>A1內線交易的可怕在於：
<br>有些人「比市場更早知道」重大消息，例如：
<br>● 合併案
<br>● 財報數字
<br>● 接獲大訂單
<br>● 重大的虧損、裁員
<br>● 新藥審查進度
<br>這些足以讓股價劇烈變動。
<br>如果消息在市場不知道的時候就被少數人利用買賣，就等於把一般散戶放到「資訊黑暗房」。
<br>所以主管機關必須嚴格規範，否則：
<br>1.散戶會失去公平性：像是你在夜路走路，但別人拿著手電筒。
<br>2.市場變成「內線者賺、一般人賠」：長期下來會讓市場信任崩盤。
<br>3.投資環境惡化，人人擔心被利用：此時投資意願下降、上市櫃公司籌資也會受影響。
<br>換句話說，內線交易不是一個人的問題，而是整個市場秩序的問題。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李明哲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內線交易實務案例解析從真實案例深拆風險、迷思與刑責，一次弄懂別讓自己踩線！
<br>     今天要帶大家從最真實的案例，看見投資市場中一個最常被忽略、卻最可能在不知不覺間「踩到紅線」的議題──內線交易。
<br>很多人以為「我又沒有惡意、賺不賺得到也不知道，應該不會犯法吧？」但實務上，法院認定內線交易，不是看你有沒有獲利，而是你是否在「消息未公開」期間進行相關交易。邀請臺北地檢署李明哲檢察官的專業內容，透過案例帶大家看懂： 什麼是內線消息？什麼叫「消息明確點」？
<br>      哪些人容易變成「準內部人」或「消息受領人」？民眾日常聊天、甚至只是聽到一句「公司好像要併購」，都可能變成犯
<br>      罪起點？接下來用最實用、最貼近民眾的 Q&A，帶大家一次解析！內線交易規範之立法目的：
<br>    禁止內線交易，係基於資訊平等理論，禁止公司內部人、準內部人及消息人實際知悉未公開重大消息時，買賣與該消息相關之有價證券，以維護市交易公平性，保障投資人權益，並健全市場發展。準內部人包括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類人通常與公司有業務往來，例如律師、會計師、顧問等，或是對公司具有控制關係的法人或自然人從內部人處獲悉消息之類人可能是內部人的親屬、朋友，或是透過其他管道得知消息的人。消息受領人包括：指直接或間接獲悉公司內部未公開重大消息的人公司合作廠商的員工，如果他們獲知了公司未公開的重大消息，可能被認定為消息受領人。內線交易實際所得法，行為人實際賣出〈或買入〉股票所得價金,減除買入《或賣出〉股票成本擬制所得法
<br>     如行為人未於消息公開後10個營業日賣出(或買入)持股,也就是並未立即實現獲利，則採擬制所得法即「消息公開後十個營業日收盤均價，作為合理市場基準準價格(擬制交易價格),擬制行為人再行賣出〈或買入〉的價格，經減去買人〈或賣出>股票成本的價差。Q1為什麼內線交易規範如此嚴格？一般投資人到底受影響在哪？ 
<br>A1內線交易的可怕在於：
<br>有些人「比市場更早知道」重大消息，例如：
<br>● 合併案
<br>● 財報數字
<br>● 接獲大訂單
<br>● 重大的虧損、裁員
<br>● 新藥審查進度
<br>這些足以讓股價劇烈變動。
<br>如果消息在市場不知道的時候就被少數人利用買賣，就等於把一般散戶放到「資訊黑暗房」。
<br>所以主管機關必須嚴格規範，否則：
<br>1.散戶會失去公平性：像是你在夜路走路，但別人拿著手電筒。
<br>2.市場變成「內線者賺、一般人賠」：長期下來會讓市場信任崩盤。
<br>3.投資環境惡化，人人擔心被利用：此時投資意願下降、上市櫃公司籌資也會受影響。
<br>換句話說，內線交易不是一個人的問題，而是整個市場秩序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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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8 Dec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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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2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2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蔡偉逸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閃兵」犯法又會遭追訴嚴辦！得不償失！兵役不是可以躲的檢查題，而是守護家的責任與義務，今天我們要談一個最近社會高度關注、也是很多家庭私下擔心的問題「閃兵」逃避兵役。從知名藝人案例，到市井小民被不法業者唆使、假造醫療資料、偽造血壓紀錄，只為把體位從常備役變成免役。但你知道嗎？這些行為不只違法，而且是「刑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雙重追訴，最重可以處五年有期徒刑！
<br>兵役制度是國家安全的基石，不公、不義的逃避行為，除了破壞公平，也會讓真正盡義務的人心寒。今天，我們會帶大家一次講清楚：ｖ「閃兵」到底涉及哪些罪？ｖ 民眾容易誤踩的陷阱有哪些？ｖ 被騙、被唆使也一樣會被辦嗎？
<br>ｖ父母應該怎麼教孩子？
<br>ｖ為什麼當兵苦，但值得？
<br>這一集，是法律提醒，也是對所有役男、家長最重要的一堂課，請大家務必聽到最後。
<br>兵役法：所有中華民國男子都有服兵役義務。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3、4 條：只要是「意圖逃避兵役」包括：? 不去徵兵檢查? 搬家不申報? 無故未入營? 假造體位紀錄? 讓別人頂替? 未依規定出境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蔡偉逸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閃兵」犯法又會遭追訴嚴辦！得不償失！兵役不是可以躲的檢查題，而是守護家的責任與義務，今天我們要談一個最近社會高度關注、也是很多家庭私下擔心的問題「閃兵」逃避兵役。從知名藝人案例，到市井小民被不法業者唆使、假造醫療資料、偽造血壓紀錄，只為把體位從常備役變成免役。但你知道嗎？這些行為不只違法，而且是「刑法＋妨害兵役治罪條例」雙重追訴，最重可以處五年有期徒刑！
<br>兵役制度是國家安全的基石，不公、不義的逃避行為，除了破壞公平，也會讓真正盡義務的人心寒。今天，我們會帶大家一次講清楚：ｖ「閃兵」到底涉及哪些罪？ｖ 民眾容易誤踩的陷阱有哪些？ｖ 被騙、被唆使也一樣會被辦嗎？
<br>ｖ父母應該怎麼教孩子？
<br>ｖ為什麼當兵苦，但值得？
<br>這一集，是法律提醒，也是對所有役男、家長最重要的一堂課，請大家務必聽到最後。
<br>兵役法：所有中華民國男子都有服兵役義務。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3、4 條：只要是「意圖逃避兵役」包括：? 不去徵兵檢查? 搬家不申報? 無故未入營? 假造體位紀錄? 讓別人頂替? 未依規定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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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3 Dec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41203-7363</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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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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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2月0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2月0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南投分會
<br>林淑芬主任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當一個個服務的故事累積成獲肯定的獎項－犯罪被害保護有功人士
<br>當溫暖成為力量：看見被害者重新站起的每一步！南投分會 x 林淑芬主任—用陪伴証明希望真的會回來今天節目聊聊有些故事，我們在新聞裡只看到三十秒的片段，但對家屬來說，那是生活被強行按下停止鍵的那一刻。幸好在台灣，有一群人默默接住這些跌落谷底的家庭—他們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今天的來賓，是剛剛在 11/26 獲得「2025 台灣企業永續獎－社會共融領袖獎」肯定的南投分會主任——林淑芬主任。她不只是保護者，更是陪伴每一位被害者走過漫漫黑夜的引路人。今天，我們就要聽聽這座「安全網」到底如何運作，以及那些真實改變生命的故事。你知道嗎？犯罪雖然帶走了安全感，但協會的工作，就是協助被害者重新取回生命的主導權。協會不只給補助、更不只處理資料—他們做的是「把人從痛裡拉回來」的工作。走訪、陪伴、接案、心理支持、醫療陪同、法律協助、跨網絡合作、志工培訓、永續服務推動全台 48 個服務據點、807 位志工，都是一張張交織成「這裡你不孤單」的安全網。而今天我們還要談到一個非常動人的案例：「從重傷害、視力受損，到重新站起來開工作室」的嘉華故事—這就是協會的力量，把一個人的傷口變成再活一次的契機。
<br>有聽說貴會11/26榮獲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2025台灣企業永續獎－社會共融領袖獎」的殊榮，首先我想請問林主任，協會在角逐獎項中的主要績效是什麼？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75條設立，是臺灣唯一整合法務部政策、社會網絡與民間資源，專責服務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財團法人。我們深信，司法制度不應只是冰冷的規範，而應成為保障人權的安全網，並提供具溫度的支持。犯罪案件發生時，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常在瞬間失去生活重心，不僅面對身體傷害，更承受心理創傷與經濟重擔，若無及時協助，往往導致社會排斥與結構性不平等。本會的核心使命，即在司法與社會之間搭建橋樑，讓每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獲得即時、公正、專業的協助，重新找回安全感與生活希望。2024年，本會以「相伴馨生迎向共融」為服務主題，推動「制度保障」、「專業深耕」、「社會動員」三大策略，確保被害人服務不僅止於基本需求，更上升至人權保障與社會共融的高度。我們將「司法保護制度化、服務專業化、社會共融化」作為核心方針，並在全國22個分會廣布48處保護服務據點，建構密集且安全的支持網絡。在「相伴馨生迎向共融」為主題的實踐下，我們專任人員與807位保護志工推動保護服務，新增開案件數3,182件，較前一年增加24.7%。我們提供即時關懷、訪視慰問、醫療補助、就業就學資助與心理輔導等全面性協助，為了讓保護無距離我們在全國部建48個馨生保護服務據點，也同時與53個醫師相關公(協)會及1,441 間醫療院所組成醫療聯盟，一同守護犯罪被害人人權與尊嚴並維護其應有的各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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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 南投分會
<br>林淑芬主任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當一個個服務的故事累積成獲肯定的獎項－犯罪被害保護有功人士
<br>當溫暖成為力量：看見被害者重新站起的每一步！南投分會 x 林淑芬主任—用陪伴証明希望真的會回來今天節目聊聊有些故事，我們在新聞裡只看到三十秒的片段，但對家屬來說，那是生活被強行按下停止鍵的那一刻。幸好在台灣，有一群人默默接住這些跌落谷底的家庭—他們是「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今天的來賓，是剛剛在 11/26 獲得「2025 台灣企業永續獎－社會共融領袖獎」肯定的南投分會主任——林淑芬主任。她不只是保護者，更是陪伴每一位被害者走過漫漫黑夜的引路人。今天，我們就要聽聽這座「安全網」到底如何運作，以及那些真實改變生命的故事。你知道嗎？犯罪雖然帶走了安全感，但協會的工作，就是協助被害者重新取回生命的主導權。協會不只給補助、更不只處理資料—他們做的是「把人從痛裡拉回來」的工作。走訪、陪伴、接案、心理支持、醫療陪同、法律協助、跨網絡合作、志工培訓、永續服務推動全台 48 個服務據點、807 位志工，都是一張張交織成「這裡你不孤單」的安全網。而今天我們還要談到一個非常動人的案例：「從重傷害、視力受損，到重新站起來開工作室」的嘉華故事—這就是協會的力量，把一個人的傷口變成再活一次的契機。
<br>有聽說貴會11/26榮獲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2025台灣企業永續獎－社會共融領袖獎」的殊榮，首先我想請問林主任，協會在角逐獎項中的主要績效是什麼？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以下簡稱本會），依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75條設立，是臺灣唯一整合法務部政策、社會網絡與民間資源，專責服務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財團法人。我們深信，司法制度不應只是冰冷的規範，而應成為保障人權的安全網，並提供具溫度的支持。犯罪案件發生時，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常在瞬間失去生活重心，不僅面對身體傷害，更承受心理創傷與經濟重擔，若無及時協助，往往導致社會排斥與結構性不平等。本會的核心使命，即在司法與社會之間搭建橋樑，讓每位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獲得即時、公正、專業的協助，重新找回安全感與生活希望。2024年，本會以「相伴馨生迎向共融」為服務主題，推動「制度保障」、「專業深耕」、「社會動員」三大策略，確保被害人服務不僅止於基本需求，更上升至人權保障與社會共融的高度。我們將「司法保護制度化、服務專業化、社會共融化」作為核心方針，並在全國22個分會廣布48處保護服務據點，建構密集且安全的支持網絡。在「相伴馨生迎向共融」為主題的實踐下，我們專任人員與807位保護志工推動保護服務，新增開案件數3,182件，較前一年增加24.7%。我們提供即時關懷、訪視慰問、醫療補助、就業就學資助與心理輔導等全面性協助，為了讓保護無距離我們在全國部建48個馨生保護服務據點，也同時與53個醫師相關公(協)會及1,441 間醫療院所組成醫療聯盟，一同守護犯罪被害人人權與尊嚴並維護其應有的各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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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2 Dec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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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4年12月0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2月0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許佩霖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老闆那麼有錢，錢先借用一下不行喔?你以為的小事，其實可能是「6 個月以上重罪」！這一集，我要先給大家兩句話震撼一下：「你以為只是先拿一下、借一下、吃一口、塞一下口袋的小動作有時候，法律眼中通通叫做：業務侵占。」很多人一聽到這四個字，直覺反應是：「這跟我沒關係吧？」但其實，它離我們非常近—近到你今天上班結帳、補貨、整理櫃台，只要你「碰得到財物」，你就可能不小心踩線。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許佩霖檢察官，帶我們一起來拆解「業務侵占」到底是什麼？為什麼金額小、還回去、只是打工，也會犯法？以及最重要的怎樣做，才能保護自己不上新聞！我做了什麼可能會因此構成業務侵占罪?法律規定是什麼?刑法第 335 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336 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br>業務侵占罪構成要件？具業務身分：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與是否為正職或兼職、打工、臨時工、派遣人員均無關）。因業務上持有：因執行業務而保管或經手財物，利用業務上收取、保管財物之機會為之。例如：賣場收銀業務員、便利商店店員將客人交付的現金部分納為己有(可能用發票作廢或刪除顧客帳單的方式)、會計將保管的公司零用金部分拿起來自用、物流司機將客戶包裹收取自用等、社區管理員侵占管理費等。將持有變易為所有：直接將自己原本合法「持有」之物，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轉為個人所有。
<br>4.有不法所有意圖：明知該財物為他人所有，但仍占為己有不願歸還。侵占罪與竊盜罪、侵占遺失物的差異？
<br>竊盜罪：一開始就未經同意，以破壞所有人或持有人對物支配之方式直接取得財物，與侵占前提是行為人通常會基於一個合法關係持有財物不同。例如:趁水果攤老闆不注意把1盒草莓拿走
<br>侵占遺失物：拾取他人遺落或遺失之財物，但未歸還或予以招領即佔為己有。例如:在路上撿到手機，拿回家自己用或轉賣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許佩霖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老闆那麼有錢，錢先借用一下不行喔?你以為的小事，其實可能是「6 個月以上重罪」！這一集，我要先給大家兩句話震撼一下：「你以為只是先拿一下、借一下、吃一口、塞一下口袋的小動作有時候，法律眼中通通叫做：業務侵占。」很多人一聽到這四個字，直覺反應是：「這跟我沒關係吧？」但其實，它離我們非常近—近到你今天上班結帳、補貨、整理櫃台，只要你「碰得到財物」，你就可能不小心踩線。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許佩霖檢察官，帶我們一起來拆解「業務侵占」到底是什麼？為什麼金額小、還回去、只是打工，也會犯法？以及最重要的怎樣做，才能保護自己不上新聞！我做了什麼可能會因此構成業務侵占罪?法律規定是什麼?刑法第 335 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 336 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br>業務侵占罪構成要件？具業務身分：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與是否為正職或兼職、打工、臨時工、派遣人員均無關）。因業務上持有：因執行業務而保管或經手財物，利用業務上收取、保管財物之機會為之。例如：賣場收銀業務員、便利商店店員將客人交付的現金部分納為己有(可能用發票作廢或刪除顧客帳單的方式)、會計將保管的公司零用金部分拿起來自用、物流司機將客戶包裹收取自用等、社區管理員侵占管理費等。將持有變易為所有：直接將自己原本合法「持有」之物，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方式轉為個人所有。
<br>4.有不法所有意圖：明知該財物為他人所有，但仍占為己有不願歸還。侵占罪與竊盜罪、侵占遺失物的差異？
<br>竊盜罪：一開始就未經同意，以破壞所有人或持有人對物支配之方式直接取得財物，與侵占前提是行為人通常會基於一個合法關係持有財物不同。例如:趁水果攤老闆不注意把1盒草莓拿走
<br>侵占遺失物：拾取他人遺落或遺失之財物，但未歸還或予以招領即佔為己有。例如:在路上撿到手機，拿回家自己用或轉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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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1 Dec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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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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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1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1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1.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總會洪偉凱組長
<br>2. 一路相伴扶助律師-林帥孝律師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攜手相伴 馨心相惜」 法務部表揚114年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功人士-林帥孝律師
<br>《攜手相伴．馨心相惜》—一起看見被害家庭背後那份被守護的力量
<br>114年法務部犯罪被害保護有功人士專訪——聽見法律、陪伴與希望同行的真實故事，歡迎收聽【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今天的節目，要帶大家走進一個充滿力量、溫度、也最需要被看見的領域——犯罪被害人保護。
<br>有時候，一件突如其來的事件，不只改變一個家庭，也讓被害人與家屬在漫長的司法路上無助、徬徨。
<br>但幸好，在台灣，有一群人默默陪伴——用法律、用專業、用心，接住一個又一個正在坍塌的生命。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114年推展犯罪被害保護工作有功人士—一路相伴扶助律師 林帥孝律師一起分享那些「以陪伴淬鍊出的力量」。
<br>今天不只要聽故事，也要帶大家知道：如果哪一天、哪個朋友、哪個家庭，遇上了意外…
<br>犯保能怎麼幫？第一時間該怎麼做？面對案件壓力又能如何有人一起擔？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1.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總會洪偉凱組長
<br>2. 一路相伴扶助律師-林帥孝律師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攜手相伴 馨心相惜」 法務部表揚114年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功人士-林帥孝律師
<br>《攜手相伴．馨心相惜》—一起看見被害家庭背後那份被守護的力量
<br>114年法務部犯罪被害保護有功人士專訪——聽見法律、陪伴與希望同行的真實故事，歡迎收聽【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今天的節目，要帶大家走進一個充滿力量、溫度、也最需要被看見的領域——犯罪被害人保護。
<br>有時候，一件突如其來的事件，不只改變一個家庭，也讓被害人與家屬在漫長的司法路上無助、徬徨。
<br>但幸好，在台灣，有一群人默默陪伴——用法律、用專業、用心，接住一個又一個正在坍塌的生命。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114年推展犯罪被害保護工作有功人士—一路相伴扶助律師 林帥孝律師一起分享那些「以陪伴淬鍊出的力量」。
<br>今天不只要聽故事，也要帶大家知道：如果哪一天、哪個朋友、哪個家庭，遇上了意外…
<br>犯保能怎麼幫？第一時間該怎麼做？面對案件壓力又能如何有人一起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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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6 Nov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41126-7182</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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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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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1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1月2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朱立豪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離職時的電磁紀錄
<br>離職資料要怎麼處理才不會踩雷？一不小心，備份就變刑事！電磁紀錄、營業秘密、Email備份…上班族最容易誤觸的法律陷阱今天非常值得大家停下手邊的事情認真聽！
<br>你認為離職前做的這些動作「很正常」嗎？ 把自己做的資料放到 USB？ 把重要信件寄到自己的 Gmail？ 拍一下電腦畫面存證？ 留一些案例、客戶名單以後方便參考？如果你心裡想：「這很平常吧？」那今天你一定要好好聽，因為這些「我們以為很習慣的行為」，很可能在法律上通通算—未經授權重製電磁紀錄，甚至涉及著作權、營業秘密法、刑法359，最嚴重會被搜索、偵訊、判刑。今天我們非常榮幸邀請到 臺灣高等檢察署朱立豪檢察官，要帶我們了解身邊很多人「不知道卻天天在犯」的離職風險。
<br>案例：R君在甲公司任職十年，從助理開始一路擔任企劃、研發等工作，被乙公司加薪挖角，離職前依工作習慣將公司公務電腦硬碟內工作上所保
<br>管之資料存出備份，並將重要的公務電子郵件轉寄到私人信箱，不料離職半年後被警調持搜索票搜索並約詢，到底原因為何?員工在就職時，往往會簽署保密協定與智慧財產權約定，大致會約定在職期間及離職後，不得洩漏公司之機密資訊，以及任職期間所完成之智慧財產權，均屬僱主所有。而離職時，會填離職單，其中也可能有交還檔案及電磁紀錄甚至是刪除已取得僱主電磁紀錄之選項，一般都會勾選已交還，但電磁紀錄可以重製，不少勞工或僱主會忽略事前已經重製之檔案，有無確實執行交還或刪除。公司說我違反營業秘密法，我該怎麼辦？公司一旦懷疑你保留資料，就會：
<br>(1)查電腦紀錄(2)認定你未授權重製(3)可能申請搜索票
<br>【解決方法】 立即整理證據：沒有傳送、沒有外流
<br> 配合調查，不要說模糊語句
<br>調查時避免說「我只是習慣備份」（這句是最常讓法官認定你“有動機”的關鍵）。要完全避免風險，我離職流程要做哪些？【最高強度自保清單】
<br>1. 清空所有備份裝置（USB / 雲端 / 外接硬碟）
<br>2. 刪掉手機裡所有公司資料
<br>3. 登出所有公司帳號（Gmail、Teams、ERP 系統…）
<br>4. 填寫離職單時，如實確認
<br>5. 讓公司檢查你的電腦（保留證據）
<br>6. 不下載、不複製、不轉寄、不拍照
<br>7. 不碰客戶資料
<br>8. 不保留舊專案
<br>9. 若需作品 → 必須書面授權做到這九點，出事的機率幾乎是「零」。溫馨提醒：離職是人生常態，但法律責任不是說一句「我不知道」就能免責。
<br>今天要記下最重要一句話：「你做的，不代表你擁有；你會用的，不代表你可以帶走。」
<br>做好分寸，把資料留在原公司，未來職涯更安心、轉職更順利，也不會因為一個檔案毀掉十年努力。再次感謝 朱立豪檢察官帶來這麼重要又實用的解析，也祝福所有朋友都能順利離開每一段工作、平安開始下一段旅程。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朱立豪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離職時的電磁紀錄
<br>離職資料要怎麼處理才不會踩雷？一不小心，備份就變刑事！電磁紀錄、營業秘密、Email備份…上班族最容易誤觸的法律陷阱今天非常值得大家停下手邊的事情認真聽！
<br>你認為離職前做的這些動作「很正常」嗎？ 把自己做的資料放到 USB？ 把重要信件寄到自己的 Gmail？ 拍一下電腦畫面存證？ 留一些案例、客戶名單以後方便參考？如果你心裡想：「這很平常吧？」那今天你一定要好好聽，因為這些「我們以為很習慣的行為」，很可能在法律上通通算—未經授權重製電磁紀錄，甚至涉及著作權、營業秘密法、刑法359，最嚴重會被搜索、偵訊、判刑。今天我們非常榮幸邀請到 臺灣高等檢察署朱立豪檢察官，要帶我們了解身邊很多人「不知道卻天天在犯」的離職風險。
<br>案例：R君在甲公司任職十年，從助理開始一路擔任企劃、研發等工作，被乙公司加薪挖角，離職前依工作習慣將公司公務電腦硬碟內工作上所保
<br>管之資料存出備份，並將重要的公務電子郵件轉寄到私人信箱，不料離職半年後被警調持搜索票搜索並約詢，到底原因為何?員工在就職時，往往會簽署保密協定與智慧財產權約定，大致會約定在職期間及離職後，不得洩漏公司之機密資訊，以及任職期間所完成之智慧財產權，均屬僱主所有。而離職時，會填離職單，其中也可能有交還檔案及電磁紀錄甚至是刪除已取得僱主電磁紀錄之選項，一般都會勾選已交還，但電磁紀錄可以重製，不少勞工或僱主會忽略事前已經重製之檔案，有無確實執行交還或刪除。公司說我違反營業秘密法，我該怎麼辦？公司一旦懷疑你保留資料，就會：
<br>(1)查電腦紀錄(2)認定你未授權重製(3)可能申請搜索票
<br>【解決方法】 立即整理證據：沒有傳送、沒有外流
<br> 配合調查，不要說模糊語句
<br>調查時避免說「我只是習慣備份」（這句是最常讓法官認定你“有動機”的關鍵）。要完全避免風險，我離職流程要做哪些？【最高強度自保清單】
<br>1. 清空所有備份裝置（USB / 雲端 / 外接硬碟）
<br>2. 刪掉手機裡所有公司資料
<br>3. 登出所有公司帳號（Gmail、Teams、ERP 系統…）
<br>4. 填寫離職單時，如實確認
<br>5. 讓公司檢查你的電腦（保留證據）
<br>6. 不下載、不複製、不轉寄、不拍照
<br>7. 不碰客戶資料
<br>8. 不保留舊專案
<br>9. 若需作品 → 必須書面授權做到這九點，出事的機率幾乎是「零」。溫馨提醒：離職是人生常態，但法律責任不是說一句「我不知道」就能免責。
<br>今天要記下最重要一句話：「你做的，不代表你擁有；你會用的，不代表你可以帶走。」
<br>做好分寸，把資料留在原公司，未來職涯更安心、轉職更順利，也不會因為一個檔案毀掉十年努力。再次感謝 朱立豪檢察官帶來這麼重要又實用的解析，也祝福所有朋友都能順利離開每一段工作、平安開始下一段旅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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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6 Nov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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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4年11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1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1.	法務部保護司
<br>2.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 鄭元皓助理研究員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在社群媒體進行詐欺犯罪預測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1.	法務部保護司
<br>2.	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 鄭元皓助理研究員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直播
<br>主題：在社群媒體進行詐欺犯罪預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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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5 Nov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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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1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1月2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邱稚宸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他說話開黃腔！」淺談言語性騷擾所構成之性騷擾責任「他說話開黃腔！」言語性騷擾，你以為沒碰到就沒事？錯！一句話害你吃上官司？！「他開黃腔！」言語性騷擾的法律地雷一句不當玩笑＝行政罰鍰＋民事賠償！你以為沒碰到就沒事？錯！今天，我要帶大家看清一件很多人誤會、卻非常嚴重的事情。你是不是也看過有人在聊天時突然冒出一句：「哎唷妳這樣穿很犯規喔！」或者是「你身材這麼好，不多講兩句怎麼行？」有些人甚至自以為幽默，說：「開玩笑啦！不要那麼敏感嘛∼」但！你知道嗎？這種「一句話」，不只不幽默，還可能讓你直接觸犯法律，面臨罰鍰、民事賠償，甚至在職場留下紀錄！今天我們邀請到臺北地檢署邱稚宸檢察官，由他來為大家剖析：
<br>哪些言語是法律認定的性騷擾？沒碰到人，為什麼也會觸法？民眾最容易踩到的「開黃腔地雷」有哪些？「一句玩笑」真的可能讓你賠到痛？
<br>聽完今天這集，你會發現：嘴巴失控，比手腳失控更可怕！
<br>有時在實務上會遇到，在對話過程中，遭到他人以性暗示的言語開黃腔的狀況，那這樣的開黃腔的人會不會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乘機性騷擾罪的刑事責任？ 以下來簡單跟大家介紹性騷擾責任部分
<br>性騷擾定義為任何不被歡迎的、性或性別相關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能使人感到不舒服、受到冒犯或侮辱，甚至可能干擾到個人的正常生活及損害其人格尊嚴。這不僅包括物理上的接觸，也涵蓋了言語上的騷擾，如不恰當的黃色笑話或評論。關於性騷擾本身的定義為：
<br>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br>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br>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br>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至於性騷擾加害人需負的責任，可分為三種：行政責任（罰鍰）：性騷擾的情情境大致可以區分為職場、學校、部隊或其他情況，被害人分別可以向所屬職場、學校、部隊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提起申訴，並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之規定，由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br>刑事責任：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性騷擾加害人將涉及刑罰部分，係僅限於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且若是利用性騷擾防制法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且需注意的是，性騷擾的刑事責任乃告訴乃論，是被害人需在案發開始6個月告訴期間內提起性騷擾之告訴。
<br>民事責任：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之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前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有時候，就是差那一秒的克制，能讓你避免掉一個官司。
<br>如果我被言語性騷擾，我可以怎麼做？那如果聽眾朋友遇到言語性騷擾，該怎麼辦？
<br>邱檢察官：明確拒絕、保存證據（聊天、錄音、截圖）職場/學校/部隊提出申訴、向主管機關申訴、視情況求償，如是肢體騷擾 → 六個月內提刑事告訴提醒大家，你不是孤單的，法律是站在你這邊的。幽默可以讓人放鬆，但不尊重的話，卻會讓人受傷，也會讓自己陷入法律風險。讓我們一起讓生活更安全、更友善。感謝臺北地檢署邱稚宸檢察官今天的分享，也謝謝所有聽眾朋友的陪伴。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邱稚宸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他說話開黃腔！」淺談言語性騷擾所構成之性騷擾責任「他說話開黃腔！」言語性騷擾，你以為沒碰到就沒事？錯！一句話害你吃上官司？！「他開黃腔！」言語性騷擾的法律地雷一句不當玩笑＝行政罰鍰＋民事賠償！你以為沒碰到就沒事？錯！今天，我要帶大家看清一件很多人誤會、卻非常嚴重的事情。你是不是也看過有人在聊天時突然冒出一句：「哎唷妳這樣穿很犯規喔！」或者是「你身材這麼好，不多講兩句怎麼行？」有些人甚至自以為幽默，說：「開玩笑啦！不要那麼敏感嘛∼」但！你知道嗎？這種「一句話」，不只不幽默，還可能讓你直接觸犯法律，面臨罰鍰、民事賠償，甚至在職場留下紀錄！今天我們邀請到臺北地檢署邱稚宸檢察官，由他來為大家剖析：
<br>哪些言語是法律認定的性騷擾？沒碰到人，為什麼也會觸法？民眾最容易踩到的「開黃腔地雷」有哪些？「一句玩笑」真的可能讓你賠到痛？
<br>聽完今天這集，你會發現：嘴巴失控，比手腳失控更可怕！
<br>有時在實務上會遇到，在對話過程中，遭到他人以性暗示的言語開黃腔的狀況，那這樣的開黃腔的人會不會構成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的乘機性騷擾罪的刑事責任？ 以下來簡單跟大家介紹性騷擾責任部分
<br>性騷擾定義為任何不被歡迎的、性或性別相關的行為，這些行為可能使人感到不舒服、受到冒犯或侮辱，甚至可能干擾到個人的正常生活及損害其人格尊嚴。這不僅包括物理上的接觸，也涵蓋了言語上的騷擾，如不恰當的黃色笑話或評論。關於性騷擾本身的定義為：
<br>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br>本法所稱性騷擾，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br>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br>二、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工作、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至於性騷擾加害人需負的責任，可分為三種：行政責任（罰鍰）：性騷擾的情情境大致可以區分為職場、學校、部隊或其他情況，被害人分別可以向所屬職場、學校、部隊的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提起申訴，並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7條之規定，由縣市主管機關處以罰鍰。
<br>刑事責任：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所規定，性騷擾加害人將涉及刑罰部分，係僅限於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且若是利用性騷擾防制法第二條第二項之權勢或機會而犯之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且需注意的是，性騷擾的刑事責任乃告訴乃論，是被害人需在案發開始6個月告訴期間內提起性騷擾之告訴。
<br>民事責任：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12條之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依前二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且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有時候，就是差那一秒的克制，能讓你避免掉一個官司。
<br>如果我被言語性騷擾，我可以怎麼做？那如果聽眾朋友遇到言語性騷擾，該怎麼辦？
<br>邱檢察官：明確拒絕、保存證據（聊天、錄音、截圖）職場/學校/部隊提出申訴、向主管機關申訴、視情況求償，如是肢體騷擾 → 六個月內提刑事告訴提醒大家，你不是孤單的，法律是站在你這邊的。幽默可以讓人放鬆，但不尊重的話，卻會讓人受傷，也會讓自己陷入法律風險。讓我們一起讓生活更安全、更友善。感謝臺北地檢署邱稚宸檢察官今天的分享，也謝謝所有聽眾朋友的陪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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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5 Nov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41125-7179</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4年11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1月2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br>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
<br>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林晏如中級專員-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br>主題《為重傷被害家庭撐起一把保護的傘》
<br>主題說明：被害事件發生後家人重傷住院醫療，一邊要處理官司，還要照顧被害人，蠟燭兩頭燒，該怎麼辦？後續還有龐大的照護費用要花，錢從那裡來？要自己照顧，也不知道該怎麼照顧，問題似乎永無止盡，真的不敢想…，以上這些是協會在陪伴重傷案件家庭常常聽到疑問。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在112年1月7日修法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後，關於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保護服務及經濟支持也是本次修法重點之一，配合修法關於重傷被害案件服務，協會制定修正相應的經濟支持服務計畫。全國各地您所在地就近服務分會了解或撥打全國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5-850進行初步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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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br>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
<br>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林晏如中級專員-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br>主題《為重傷被害家庭撐起一把保護的傘》
<br>主題說明：被害事件發生後家人重傷住院醫療，一邊要處理官司，還要照顧被害人，蠟燭兩頭燒，該怎麼辦？後續還有龐大的照護費用要花，錢從那裡來？要自己照顧，也不知道該怎麼照顧，問題似乎永無止盡，真的不敢想…，以上這些是協會在陪伴重傷案件家庭常常聽到疑問。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在112年1月7日修法更名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後，關於重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保護服務及經濟支持也是本次修法重點之一，配合修法關於重傷被害案件服務，協會制定修正相應的經濟支持服務計畫。全國各地您所在地就近服務分會了解或撥打全國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005-850進行初步的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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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4 Nov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41124-7178</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4年11月1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1月1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最高檢察署
<br>邢泰釗檢察總長
<br>節目內容：
<br>《2026神探Impossible Mission公益桌曆》──邢泰釗總長帶你破解「司法×推理×藝術」的奇幻任務今天要帶大家一起進入一場「不可能的任務」──一場結合法律與推理的超神企劃！沒錯！最高檢察署今年推出全新《2026神探Impossible Mission公益桌曆》，不只美到爆、還超有故事感！而且這次不只是賣桌曆，還是司法界第一次跨界進入「臺灣國際兒少書展」，邢泰釗檢察總長親自帶隊出擊，讓大家發現：原來法律可以這麼有創意、這麼貼近生活、這∼麼∼好∼玩∼！今天的空中大人物，我們邀請到──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邢泰釗總長！
<br>總長您好，歡迎您！總長，為什麼要以「神探Impossible Mission」為主題？我們想讓大家看見檢察官的「探案精神」——憑著敏銳觀察與邏輯推理，追尋真相。「Impossible Mission」象徵司法人員辦案時的勇氣與智慧，也是一種對真實與正義的堅持。這次桌曆和過去幾年的公益桌曆有什麼不一樣？去年是童話，今年是推理！我們從「講故事」跨到「解謎」，12個月份都是「一宗案件」，讀故事就像陪著檢察官辦案。這是法治教育的創新形式，也是司法美學的延伸！
<br>聽說每個月都有不同推理故事？可以先爆雷一點點嗎？
<br>可以小小透露！像一月是〈消失的證據〉、五月是〈時間的證人〉、九月是〈檢察官的筆記〉、十二月是〈真相倒影〉，每個故事都呼應「法律概念」──例如證據保全、供述可信度、偵查倫理等。這麼酷的桌曆，除了看故事還能學到法律知識嗎？當然！每月都有小小「法律推理挑戰」，民眾可以試著猜真相，然後翻頁看檢察官怎麼破案。讓你在生活裡也能體驗「思辨」與「判斷」。這次桌曆收入真的全數捐公益？是的！每本公益價200元，所有預購收入全數歸入國庫，讓大家一起用實際行動支持「司法教育推廣」。哇∼今天聽完真的覺得，司法原來這麼有溫度、這麼有創意！《2026神探Impossible Mission公益桌曆》
<br>不只是一本桌曆，更是一場跨界的法律探險。每翻一頁，都是一段推理與思辨；每個月，都有新的正義線索等你解鎖！
<br>公益價200元、限量預購中！
<br>趕快上國家書店、誠品、博客來、Pinkoi或五南文化購買，
<br>跟YOYO一起支持司法教育、收藏這本「神探桌曆」吧∼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最高檢察署
<br>邢泰釗檢察總長
<br>節目內容：
<br>《2026神探Impossible Mission公益桌曆》──邢泰釗總長帶你破解「司法×推理×藝術」的奇幻任務今天要帶大家一起進入一場「不可能的任務」──一場結合法律與推理的超神企劃！沒錯！最高檢察署今年推出全新《2026神探Impossible Mission公益桌曆》，不只美到爆、還超有故事感！而且這次不只是賣桌曆，還是司法界第一次跨界進入「臺灣國際兒少書展」，邢泰釗檢察總長親自帶隊出擊，讓大家發現：原來法律可以這麼有創意、這麼貼近生活、這∼麼∼好∼玩∼！今天的空中大人物，我們邀請到──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 邢泰釗總長！
<br>總長您好，歡迎您！總長，為什麼要以「神探Impossible Mission」為主題？我們想讓大家看見檢察官的「探案精神」——憑著敏銳觀察與邏輯推理，追尋真相。「Impossible Mission」象徵司法人員辦案時的勇氣與智慧，也是一種對真實與正義的堅持。這次桌曆和過去幾年的公益桌曆有什麼不一樣？去年是童話，今年是推理！我們從「講故事」跨到「解謎」，12個月份都是「一宗案件」，讀故事就像陪著檢察官辦案。這是法治教育的創新形式，也是司法美學的延伸！
<br>聽說每個月都有不同推理故事？可以先爆雷一點點嗎？
<br>可以小小透露！像一月是〈消失的證據〉、五月是〈時間的證人〉、九月是〈檢察官的筆記〉、十二月是〈真相倒影〉，每個故事都呼應「法律概念」──例如證據保全、供述可信度、偵查倫理等。這麼酷的桌曆，除了看故事還能學到法律知識嗎？當然！每月都有小小「法律推理挑戰」，民眾可以試著猜真相，然後翻頁看檢察官怎麼破案。讓你在生活裡也能體驗「思辨」與「判斷」。這次桌曆收入真的全數捐公益？是的！每本公益價200元，所有預購收入全數歸入國庫，讓大家一起用實際行動支持「司法教育推廣」。哇∼今天聽完真的覺得，司法原來這麼有溫度、這麼有創意！《2026神探Impossible Mission公益桌曆》
<br>不只是一本桌曆，更是一場跨界的法律探險。每翻一頁，都是一段推理與思辨；每個月，都有新的正義線索等你解鎖！
<br>公益價200元、限量預購中！
<br>趕快上國家書店、誠品、博客來、Pinkoi或五南文化購買，
<br>跟YOYO一起支持司法教育、收藏這本「神探桌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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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9 Nov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41119-7177</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4年11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1月1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詹常輝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你是誰!很重要!(冒用身分證之十大問題)一張身分證，可能決定你的人生方向──破解冒用身分的十大法律陷阱！你知道嗎？我們每天最常接觸、最不以為意的那一張「身分證」，其實是法律上敏感度最高的文件之一。一旦被外借、拍照、影印、誤用、代用，甚至只是好心幫朋友「填一下資料」，都有可能害你「從路人變共犯」，從生活小事一路捲入偽造文書、詐欺、洗錢防制等案件。今天我們很榮幸邀請到 臺灣高等檢察署詹常輝檢察官，帶我們一起破解冒用身分證的十大陷阱，也教大家怎麼「保護自己不變人頭」、「避免法律莫名纏身」！今天的內容非常實用，請大家一定要聽到最後！身分證為我國最核心的身分識別工具，除涉及個人隱私與財產安全，更攸關刑事責任與法律風險。然而，許多民眾因不了解法律規範，常以為「借一下身分證沒關係」、「影本不算」、「代辦手續很方便」，進而誤觸刑法、偽造文書罪與個資法等規範，甚至成為詐欺集團的人頭、共犯，使自己捲入刑事調查或金流案件。依據實務經驗，本文整理冒用、外借、誤用身分證的十大常見陷阱，並提供法律風險提醒及自我保護之建議。身分證影本不是只是影本嗎？拿去用也算犯罪？重點結論：影本也具代表性，未經授權拿去申請金融或其他權利義務，再現使用即可能構成偽造文書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或民事責任）。法條與實務說明：個資法對於蒐集、利用個人資料有嚴格限制，未在必要範圍內使用他人身分證影本，可能觸及刑責或民事賠償。
<br>影本被拿去開戶、辦理貸款等，會被視為用以建立人頭帳戶之資料來源，牽涉詐欺與偽造文書等罪嫌。防護作法（給公司、仲介、聘用單位）最小蒐集原則：僅蒐集必要部分（例如遮住身分證字號中間數字），並註明用途、保存期限與銷毀方式。對外提供影本時，加註用途＋日期＋申請者簽名，必要時要求現場出示原件並做比對紀錄，員工或仲介應建立影本管理流程與責任人。給民眾的口訣：「不用就拒、用時看章、留存有憑」──不給雙面影本，必要時只給部分遮蔽版本並留存用途聲明。拍身分證照片給網路賣家很危險嗎？重點結論：非常危險。詐騙集團常以此方式大量蒐集身分資料、建立人頭帳戶或申請門號，提供照片往往等同於放棄防線。為何危險（實務機制）：一張正反面照片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足以申請金融工具或電信門號。詐團把照片整合到資料庫後就能批量操作。遇到此情況應做的步驟：拒絕提供身分證完整正反面照片。若非提供不可，要求遮蔽身分證字號中段、出生年月日，或要求現場核對而非拍照留存。若已提供且發現異常，立即報案 + 通報 165 + 通知銀行與電信公司申請短句範例（拒絕）「抱歉，我不能提供身分證照片。若需要核對請你現場比對或列印公司章。」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詹常輝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你是誰!很重要!(冒用身分證之十大問題)一張身分證，可能決定你的人生方向──破解冒用身分的十大法律陷阱！你知道嗎？我們每天最常接觸、最不以為意的那一張「身分證」，其實是法律上敏感度最高的文件之一。一旦被外借、拍照、影印、誤用、代用，甚至只是好心幫朋友「填一下資料」，都有可能害你「從路人變共犯」，從生活小事一路捲入偽造文書、詐欺、洗錢防制等案件。今天我們很榮幸邀請到 臺灣高等檢察署詹常輝檢察官，帶我們一起破解冒用身分證的十大陷阱，也教大家怎麼「保護自己不變人頭」、「避免法律莫名纏身」！今天的內容非常實用，請大家一定要聽到最後！身分證為我國最核心的身分識別工具，除涉及個人隱私與財產安全，更攸關刑事責任與法律風險。然而，許多民眾因不了解法律規範，常以為「借一下身分證沒關係」、「影本不算」、「代辦手續很方便」，進而誤觸刑法、偽造文書罪與個資法等規範，甚至成為詐欺集團的人頭、共犯，使自己捲入刑事調查或金流案件。依據實務經驗，本文整理冒用、外借、誤用身分證的十大常見陷阱，並提供法律風險提醒及自我保護之建議。身分證影本不是只是影本嗎？拿去用也算犯罪？重點結論：影本也具代表性，未經授權拿去申請金融或其他權利義務，再現使用即可能構成偽造文書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刑事或民事責任）。法條與實務說明：個資法對於蒐集、利用個人資料有嚴格限制，未在必要範圍內使用他人身分證影本，可能觸及刑責或民事賠償。
<br>影本被拿去開戶、辦理貸款等，會被視為用以建立人頭帳戶之資料來源，牽涉詐欺與偽造文書等罪嫌。防護作法（給公司、仲介、聘用單位）最小蒐集原則：僅蒐集必要部分（例如遮住身分證字號中間數字），並註明用途、保存期限與銷毀方式。對外提供影本時，加註用途＋日期＋申請者簽名，必要時要求現場出示原件並做比對紀錄，員工或仲介應建立影本管理流程與責任人。給民眾的口訣：「不用就拒、用時看章、留存有憑」──不給雙面影本，必要時只給部分遮蔽版本並留存用途聲明。拍身分證照片給網路賣家很危險嗎？重點結論：非常危險。詐騙集團常以此方式大量蒐集身分資料、建立人頭帳戶或申請門號，提供照片往往等同於放棄防線。為何危險（實務機制）：一張正反面照片包含姓名、身分證字號、出生日期，足以申請金融工具或電信門號。詐團把照片整合到資料庫後就能批量操作。遇到此情況應做的步驟：拒絕提供身分證完整正反面照片。若非提供不可，要求遮蔽身分證字號中段、出生年月日，或要求現場核對而非拍照留存。若已提供且發現異常，立即報案 + 通報 165 + 通知銀行與電信公司申請短句範例（拒絕）「抱歉，我不能提供身分證照片。若需要核對請你現場比對或列印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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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8 Nov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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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4年11月17日 刑事伯來開講、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1月17日 刑事伯來開講、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直播節目】
<br>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br>2.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偵查正陳柏瑋代理副隊長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直播節目】
<br>主題：你看到的不是真的，假檢警ai變臉視訊騙局
<br>各位朋友午安∼我是yoyo∼
<br>你有沒有接過這樣的電話：「你涉及刑案，我們是檢察署！」
<br>對方還會說得頭頭是道、傳來有印章的公文、甚至開視訊讓你看到「穿制服的警察」，還有「台灣高檢署」背景畫面！
<br>但是……那可能全是假的。
<br>AI現在能「換臉」、「模擬聲音」、「套上警徽背景」，讓你看到、聽到的「公權力」，都變成詐騙工具。今天就請兩位嘉賓，教我們—怎麼「一眼識破假檢警」！怎麼「守住荷包不被AI騙走」！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直播節目】
<br>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br>2.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查第七大隊偵查正陳柏瑋代理副隊長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直播節目】
<br>主題：你看到的不是真的，假檢警ai變臉視訊騙局
<br>各位朋友午安∼我是yoyo∼
<br>你有沒有接過這樣的電話：「你涉及刑案，我們是檢察署！」
<br>對方還會說得頭頭是道、傳來有印章的公文、甚至開視訊讓你看到「穿制服的警察」，還有「台灣高檢署」背景畫面！
<br>但是……那可能全是假的。
<br>AI現在能「換臉」、「模擬聲音」、「套上警徽背景」，讓你看到、聽到的「公權力」，都變成詐騙工具。今天就請兩位嘉賓，教我們—怎麼「一眼識破假檢警」！怎麼「守住荷包不被AI騙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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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7 Nov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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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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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1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1月1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生活中的動保雷區指南》法律在你身邊，守護牠，也保護你。今天要陪大家一起把「看起來離我們很近，但其實一不注意就可能觸法」的動物保護法講清楚、說明白。在現場的，是來自臺北地檢署的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要與大家一起把生活中常見的飼養行為、社區裡容易發生的狀況、甚至散步牽狗的小細節通通講透徹。動物保護法不是只有愛動物的人才需要知道，它其實跟每一個家庭、每一位飼主、甚至每個路過動物的人都息息相關。今天我們就用最貼近生活的方式，把法條變成你聽得懂、用得到的生活工具。動物保護法（簡稱動保法）是中華民國於1998年11月4日制定的法律，旨在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該法的制定是為了順應全球動物保護的潮流，並解決遊蕩犬貓所造成的衛生問題。動保法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並不涵蓋無脊椎動物如昆蟲或軟體動物。動保法的內容？動保法的重要條文如下：第1條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特制定本法。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此條文確立了動物保護法的基本宗旨，即尊重和保護動物的生命，並強調動物福利的重要性。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六、寵物食品：指為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均衡營養之食料及其他物質。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八、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九、寵物食品業者：指經營寵物食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或輸出之業者。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十一、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十二、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十三、展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幫狗剪耳、剪尾是造型，不是虐待吧？若非醫療必要，一律禁止。屬「非必要手術」，依法可能構成虐待。今天的節目，我們一起用最接地氣的角度認識動物保護法。其實動物不會說話，牠們能依靠的，就是我們的照顧與法律的力量。當每一位飼主願意多看一眼、多綁一條牽繩、多加一碗水，就能讓法律從「條文」變成真正守護生命的力量。感謝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的分享，也謝謝每一位願意用心照顧動物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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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生活中的動保雷區指南》法律在你身邊，守護牠，也保護你。今天要陪大家一起把「看起來離我們很近，但其實一不注意就可能觸法」的動物保護法講清楚、說明白。在現場的，是來自臺北地檢署的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要與大家一起把生活中常見的飼養行為、社區裡容易發生的狀況、甚至散步牽狗的小細節通通講透徹。動物保護法不是只有愛動物的人才需要知道，它其實跟每一個家庭、每一位飼主、甚至每個路過動物的人都息息相關。今天我們就用最貼近生活的方式，把法條變成你聽得懂、用得到的生活工具。動物保護法（簡稱動保法）是中華民國於1998年11月4日制定的法律，旨在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該法的制定是為了順應全球動物保護的潮流，並解決遊蕩犬貓所造成的衛生問題。動保法的適用範圍主要包括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的脊椎動物，並不涵蓋無脊椎動物如昆蟲或軟體動物。動保法的內容？動保法的重要條文如下：第1條為尊重動物生命及保護動物、增進動物福利，特制定本法。動物之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有特別之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此條文確立了動物保護法的基本宗旨，即尊重和保護動物的生命，並強調動物福利的重要性。第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機關專責動物保護，執行本法各項工作。第3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動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二、經濟動物：指為皮毛、肉用、乳用、役用或其他經濟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三、實驗動物：指為科學應用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四、科學應用：指為教學訓練、科學試驗、製造生物製劑、試驗商品、藥物、毒物及移植器官等目的所進行之應用行為。五、寵物：指犬、貓及其他供玩賞、伴侶之目的而飼養或管領之動物。六、寵物食品：指為供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寵物均衡營養之食料及其他物質。七、飼主：指動物之所有人或實際管領動物之人。八、寵物繁殖場：指為供商業用途而培育、改良或繁殖寵物之場所。九、寵物食品業者：指經營寵物食品之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或輸出之業者。十、虐待：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十一、運送人員：指以運送動物為職業者。十二、屠宰從業人員：指於屠宰場宰殺經濟動物為職業者。十三、展演：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以動物供展示、表演或與人互動。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適當、乾淨且無害之食物及二十四小時充足、乾淨之飲水。二、提供安全、乾淨、通風、排水、適當及適量之遮蔽、照明與溫度之生活環境。三、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四、避免其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五、以籠子飼養寵物者，其籠內空間應足供寵物充分伸展，並應提供充分之籠外活動時間。六、以繩或鍊圈束寵物者，其繩或鍊應長於寵物身形且足供寵物充分伸展、活動，使用安全、舒適、透氣且保持適當鬆緊度之項圈，並應適時提供充分之戶外活動時間。七、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八、有發生危害之虞時，應將寵物移置安全處，並給予逃生之機會。九、不得長時間將寵物留置密閉空間內，並應開啟對流孔洞供其呼吸。十、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十一、除絕育外，不得對寵物施以非必要或不具醫療目的之手術。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幫狗剪耳、剪尾是造型，不是虐待吧？若非醫療必要，一律禁止。屬「非必要手術」，依法可能構成虐待。今天的節目，我們一起用最接地氣的角度認識動物保護法。其實動物不會說話，牠們能依靠的，就是我們的照顧與法律的力量。當每一位飼主願意多看一眼、多綁一條牽繩、多加一碗水，就能讓法律從「條文」變成真正守護生命的力量。感謝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的分享，也謝謝每一位願意用心照顧動物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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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7 Nov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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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1月1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1月1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詹常輝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千萬不要「來一口」! 不吸毒，才能呼吸自由的未來!拒絕第一口，守護青春無毒的生活味道！今天，我們要聊的這一口，可不是美食，而是那個會讓人生變調、自由消失的「毒品」！很多人以為只是「朋友分享一口」、「大家試試看」，沒想到這一口下去，卻是一條回不了頭的路。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 #臺灣高等檢察署 詹常輝檢察官，一起來聊聊：「為什麼千萬不要 ‘來一口’！」讓我們守護青春、守護自由，也守住最美的未來！毒品像是一種悄悄流竄的裂痕，擴散在青少年的生活邊角，往往以「朋友分享」、「大家一起試試看」的模式出現。但法律的界線清晰而堅定：毒品不是可以被分享的零食；任何給予、交換、共用，背後都牽動著嚴重的刑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毒品犯罪之型態：單純持有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強迫、引誘他人使用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7條)轉讓毒品給他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青少年常見誤區：分享毒品也是犯罪「分享」並非無罪：許多青少年以為「我只是給朋友一口」、「大家一起抽」，我又沒有收錢，這不算販賣，我應該沒有犯罪吧!但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這就是「轉讓毒品罪」，並根據不同級別之毒品，轉讓毒品罪之刑責如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二)實務上最常見的例子如下：A 攜帶大麻卷，分享給B、C 輪流吸食
<br>→ A 為「轉讓毒品罪」
<br>→ B、C 則可能成立「施用毒品罪」朋友間交換電子煙彈（含大麻、依托咪酯煙油）
<br>→「交換」也屬轉讓，同樣是犯轉讓毒品罪。沒有收取金錢代價，但給予、共用或分享毒品者，一律視為“轉讓行為”。即使未收取金錢、未從中獲利，也構成刑責。法律用意：杜絕毒品擴散，不讓「無償分享」成為毒品的破口。政府對施用毒品者之戒癮與輔導制度毒品問題不只有刑罰，也包含「治療」。政府實施多層級介入體系，目的是讓吸毒者能「戒除成癮、回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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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詹常輝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千萬不要「來一口」! 不吸毒，才能呼吸自由的未來!拒絕第一口，守護青春無毒的生活味道！今天，我們要聊的這一口，可不是美食，而是那個會讓人生變調、自由消失的「毒品」！很多人以為只是「朋友分享一口」、「大家試試看」，沒想到這一口下去，卻是一條回不了頭的路。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 #臺灣高等檢察署 詹常輝檢察官，一起來聊聊：「為什麼千萬不要 ‘來一口’！」讓我們守護青春、守護自由，也守住最美的未來！毒品像是一種悄悄流竄的裂痕，擴散在青少年的生活邊角，往往以「朋友分享」、「大家一起試試看」的模式出現。但法律的界線清晰而堅定：毒品不是可以被分享的零食；任何給予、交換、共用，背後都牽動著嚴重的刑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毒品犯罪之型態：單純持有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製造、運輸、販賣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強迫、引誘他人使用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6、7條)轉讓毒品給他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青少年常見誤區：分享毒品也是犯罪「分享」並非無罪：許多青少年以為「我只是給朋友一口」、「大家一起抽」，我又沒有收錢，這不算販賣，我應該沒有犯罪吧!但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這就是「轉讓毒品罪」，並根據不同級別之毒品，轉讓毒品罪之刑責如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4項：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二)實務上最常見的例子如下：A 攜帶大麻卷，分享給B、C 輪流吸食
<br>→ A 為「轉讓毒品罪」
<br>→ B、C 則可能成立「施用毒品罪」朋友間交換電子煙彈（含大麻、依托咪酯煙油）
<br>→「交換」也屬轉讓，同樣是犯轉讓毒品罪。沒有收取金錢代價，但給予、共用或分享毒品者，一律視為“轉讓行為”。即使未收取金錢、未從中獲利，也構成刑責。法律用意：杜絕毒品擴散，不讓「無償分享」成為毒品的破口。政府對施用毒品者之戒癮與輔導制度毒品問題不只有刑罰，也包含「治療」。政府實施多層級介入體系，目的是讓吸毒者能「戒除成癮、回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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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2 Nov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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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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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1月1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1月1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周益右毒品各管師
<br>節目內容：
<br>柔性司更生傳分享幸福甜！更生保護會服務宗旨為協助更生人復歸社會，除了輔導就業、重新建立起家庭、社會支持系統，預防更生人再次誤入歧途，也包含救助家境貧困或遭遇災害，而生活陷入困難的更生朋友，透過連結社福資源和提供物資，緩解他們面臨的生活困境。在「花好月圓，更生傳愛分享幸福甜」活動中，60歲甫出監的茂哥就是其中的一員。分會於茂哥出監前即已接到監所通知，因茂哥患有多項慢性病，身體健康不佳，特安排救護車護送返家，並於隔天立即前往茂哥家訪視了解狀況並發送生活物資。經了解，茂哥離婚，現與90歲案母同住自宅，案父多年前已過世，案兄姐則各自結婚離家。茂哥有嚴重健康問題，無法自理生活也無法正常對話。因家中經濟狀況不佳，無法負擔所需的醫療和照護費用，只能由年邁的母親在家進行簡單照護。母親因年紀已高，且不識字，教育程度有限，社會關係極度限縮，不知道如何尋找各種政府單位資源、社福資訊，一人獨自照顧有多項慢性疾病的茂哥，家庭狀況十分艱辛。分會本身提供補助外，亦同時協助茂哥搭建社會安全網，以利後續就醫及安置照護、及家庭經濟補助。目前已有社區護士至案家訪視，並安排後續醫生居家看診，盼望解決當前緊急的醫療與照護問題。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周益右毒品各管師
<br>節目內容：
<br>柔性司更生傳分享幸福甜！更生保護會服務宗旨為協助更生人復歸社會，除了輔導就業、重新建立起家庭、社會支持系統，預防更生人再次誤入歧途，也包含救助家境貧困或遭遇災害，而生活陷入困難的更生朋友，透過連結社福資源和提供物資，緩解他們面臨的生活困境。在「花好月圓，更生傳愛分享幸福甜」活動中，60歲甫出監的茂哥就是其中的一員。分會於茂哥出監前即已接到監所通知，因茂哥患有多項慢性病，身體健康不佳，特安排救護車護送返家，並於隔天立即前往茂哥家訪視了解狀況並發送生活物資。經了解，茂哥離婚，現與90歲案母同住自宅，案父多年前已過世，案兄姐則各自結婚離家。茂哥有嚴重健康問題，無法自理生活也無法正常對話。因家中經濟狀況不佳，無法負擔所需的醫療和照護費用，只能由年邁的母親在家進行簡單照護。母親因年紀已高，且不識字，教育程度有限，社會關係極度限縮，不知道如何尋找各種政府單位資源、社福資訊，一人獨自照顧有多項慢性疾病的茂哥，家庭狀況十分艱辛。分會本身提供補助外，亦同時協助茂哥搭建社會安全網，以利後續就醫及安置照護、及家庭經濟補助。目前已有社區護士至案家訪視，並安排後續醫生居家看診，盼望解決當前緊急的醫療與照護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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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1 Nov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41111-7172</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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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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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1月1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1月1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黃珮瑜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揭弊也有保護傘：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上路啦！》
<br>捍衛正義不孤單，勇敢揭弊也有法律撐腰！今天要和大家聊的，是一部全新的法律《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有人說「敢說真話的人最勇敢」，但你知道嗎？勇敢揭露弊案的背後，也需要法律的保護！這部法律在114年7月22日正式施行，讓揭弊不再是孤軍奮戰。我們特別邀請到—臺北地檢署的黃珮瑜檢察官，來為大家解析這部「正義守護傘」！我國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何時施行？
<br>114年1月22日公布、《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已於 114年7月22日施行，適用範圍以「泛公部門」為主（含政府機關、國營/公營事業、受政府控制或捐助之團體），法內有「身分保密、工作權保障、人身保護、責任減免、獎金」等措施，並對無故洩漏揭弊者身分者規定刑責。該部法律的主管機關是？主管機關是法務部（第2條）哪些人可以適用這部法律？（第5條）（一）公部門揭弊者、（二）國營事業等揭弊者所謂的公部門是指：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立醫療院所、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舉例而言，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立臺灣大學、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等，均屬之。
<br>所謂的國營事業是指：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所規定的事業，簡單來說就是中央政府獨資經營或出資超過50%由政府實際掌控的事業。例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自來水公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等，均屬之。
<br>所謂政府捐助的團體是指：
<br>符合財團法人法第2條第2、3項規定之財團法人，就是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且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50%。例如海峽交流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中央畜產會、國家衛生研究院及臺灣更生保護會。所謂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機構有哪些？
<br>依銓敘部公告之（一）政府暨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二）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 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三）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 業務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舉例而言：漢翔航空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均屬之。銓敘部公告的資料係浮動的，揭弊前要檢視最新的公告內容，必須「弊案原因發生時 」屬銓敘部公告的範圍，才是本法所稱的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
<br>要向誰揭弊？（一）任職單位的主管、首長、負責人或指定的單位、人員來揭弊；或向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及政風機構揭弊。（二）如果揭弊的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的話，涉及「機密」等級事項 ，只能向任職單位的主管或首長、檢察機關或監察院揭弊，如果是「絕對機密」及「極機密」等級事項，只能向最高檢察署或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來揭弊，以確保國家安全。今天聽下來，相信大家更了解—勇敢揭弊不再是孤單的冒險。《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讓每個想守護公平正義的人，都能安心、合法、被保護。黃珮瑜檢察官也提醒大家，揭弊雖然重要，但「誠信、查證、依法」更是關鍵三原則。願我們都能在法治與信任中，共同打造一個更透明的社會。感謝臺北地檢署黃珮瑜檢察官的精彩分享，做對的事，法律永遠站在你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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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黃珮瑜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揭弊也有保護傘：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上路啦！》
<br>捍衛正義不孤單，勇敢揭弊也有法律撐腰！今天要和大家聊的，是一部全新的法律《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有人說「敢說真話的人最勇敢」，但你知道嗎？勇敢揭露弊案的背後，也需要法律的保護！這部法律在114年7月22日正式施行，讓揭弊不再是孤軍奮戰。我們特別邀請到—臺北地檢署的黃珮瑜檢察官，來為大家解析這部「正義守護傘」！我國的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何時施行？
<br>114年1月22日公布、《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已於 114年7月22日施行，適用範圍以「泛公部門」為主（含政府機關、國營/公營事業、受政府控制或捐助之團體），法內有「身分保密、工作權保障、人身保護、責任減免、獎金」等措施，並對無故洩漏揭弊者身分者規定刑責。該部法律的主管機關是？主管機關是法務部（第2條）哪些人可以適用這部法律？（第5條）（一）公部門揭弊者、（二）國營事業等揭弊者所謂的公部門是指：中央與各級地方政府機關、行政法人、公立學校、公立醫療院所、公營事業及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舉例而言，國家表演藝術中心、國立臺灣大學、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及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等，均屬之。
<br>所謂的國營事業是指：依國營事業管理法第3條所規定的事業，簡單來說就是中央政府獨資經營或出資超過50%由政府實際掌控的事業。例如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台灣自來水公司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及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等，均屬之。
<br>所謂政府捐助的團體是指：
<br>符合財團法人法第2條第2、3項規定之財團法人，就是政府機關（構）、公法人、公營事業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且捐助財產合計超過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50%。例如海峽交流基金會、法律扶助基金會、中央畜產會、國家衛生研究院及臺灣更生保護會。所謂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機構有哪些？
<br>依銓敘部公告之（一）政府暨其所屬營業基金、非營業基金轉投資金額累計占該事業資本額20%以上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二）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 務或業務之財團法人（三）政府直接或間接控制其人事、財務或 業務之轉投資或再轉投資事業。舉例而言：漢翔航空工業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及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等，均屬之。銓敘部公告的資料係浮動的，揭弊前要檢視最新的公告內容，必須「弊案原因發生時 」屬銓敘部公告的範圍，才是本法所稱的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
<br>要向誰揭弊？（一）任職單位的主管、首長、負責人或指定的單位、人員來揭弊；或向檢察機關、司法警察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察院及政風機構揭弊。（二）如果揭弊的內容涉及國家機密的話，涉及「機密」等級事項 ，只能向任職單位的主管或首長、檢察機關或監察院揭弊，如果是「絕對機密」及「極機密」等級事項，只能向最高檢察署或臺灣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來揭弊，以確保國家安全。今天聽下來，相信大家更了解—勇敢揭弊不再是孤單的冒險。《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讓每個想守護公平正義的人，都能安心、合法、被保護。黃珮瑜檢察官也提醒大家，揭弊雖然重要，但「誠信、查證、依法」更是關鍵三原則。願我們都能在法治與信任中，共同打造一個更透明的社會。感謝臺北地檢署黃珮瑜檢察官的精彩分享，做對的事，法律永遠站在你這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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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0 Nov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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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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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1月0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1月0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劉俊良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性相關犯罪之刑事責任簡介性相關犯罪的刑事責任與防護指南你我生活中的法律好朋友，懂得保護自己，也尊重他人。今天我們要聊一個非常重要也必須正視的議題——性相關犯罪的刑事責任。現場有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劉俊良檢察官，帶大家認識性犯罪、了解法律規範，以及遇到性侵害時該怎麼保護自己。今天我們會用日常生活易混淆的情境，解答大家常犯的錯誤，並說明刑責，讓大家在保護自己同時，也不誤觸法律紅線。
<br>性犯罪之定義：「性犯罪」是指任何違反他人意願的性行為，包括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藥物控制，或利用對方無抵抗能力等方式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即使是合意的性行為，如果一方未滿16歲，也屬性犯罪的範疇。依照刑法第10條規定，「性交」不只限於用性器插入陰道，肛交、口交或是性器之間的碰觸，利用手指、其他身體部位或物品、器具插入陰道、肛門，也都算是性交行為。「猥褻」是指性交以外，客觀上看起來足以使一般人興奮或滿足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例如強摸他人胸部、私密部位等。性侵害犯罪的類型包含：（一）強制性交、猥褻
<br>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的方法，強逼男、女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構成犯罪。（二）乘機性交、猥褻利用他人「精神、身體、心智」上的缺陷或障礙，乘他人不知、不能抗拒的時候進行性侵害犯罪。（三）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猥褻即便對方主動、願意，只要與未滿16歲人性交、猥褻，都屬於性侵害犯罪。（四）濫用地位進行性交、猥褻透過地位上的優勢間接逼迫對方與自己性交、猥褻，如：利用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等關係，屬於性侵害。（五）劫財併劫色擄人勒贖、強盜的過程中，對受害者一併進行強制性交者，構成刑法第348條、第332條、第334條的犯罪，屬於性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與性騷擾的差別？網路性犯罪和兒少性剝削行為有哪些刑責？包括散布不實性影像、兒少性影像製作與傳播、利用網路誘導未成年性行為。最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併科高額罰金。生活現象提醒：社群、聊天軟體、遊戲平台中，誘導未成年提供影像或線上裸聊都屬觸法。保護建議：不要隨意線上分享私密影像；家長、老師要教育未成年正確使用網路，遇到可疑訊息立即向平台、警察或防治中心通報。
<br>檢察官：性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歸納為1.心理因素（如權力控制慾、缺乏自信、心理疾病）、2.環境及社會因素（如不健全的家庭教養、社會文化對性別的刻板印象）、以及3.情境因素（如酒精或藥物影響）等。總結來說，性犯罪的成因非常複雜，並非單一因素所致，而是多種身心、社會和環境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重要的是要認識到，犯罪永遠是加害者的錯誤，而不應將責任歸咎於被害人。「天若有情天亦老、月若無恨月長圓」，這對句道盡了世事難全，總有遺憾。 
<br>目前大學新鮮人們正在體驗新生活，對感情生活充滿想像，但務必要記得尊重別人與保護自己，不要一時衝動而犯下錯誤，貽害終生。性犯罪的成因複雜，但犯罪責任永遠在加害者身上。大學生或社會新鮮人在探索人際與感情生活時，一定要尊重他人、保護自己。
<br>記住法律底線，不讓一時衝動，貽害終生。
<br>「天若有情天亦老、月若無恨月長圓」，提醒大家即便情感世界多變，也要遵守法律，才能真正安全又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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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劉俊良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性相關犯罪之刑事責任簡介性相關犯罪的刑事責任與防護指南你我生活中的法律好朋友，懂得保護自己，也尊重他人。今天我們要聊一個非常重要也必須正視的議題——性相關犯罪的刑事責任。現場有請臺灣高等檢察署劉俊良檢察官，帶大家認識性犯罪、了解法律規範，以及遇到性侵害時該怎麼保護自己。今天我們會用日常生活易混淆的情境，解答大家常犯的錯誤，並說明刑責，讓大家在保護自己同時，也不誤觸法律紅線。
<br>性犯罪之定義：「性犯罪」是指任何違反他人意願的性行為，包括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藥物控制，或利用對方無抵抗能力等方式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即使是合意的性行為，如果一方未滿16歲，也屬性犯罪的範疇。依照刑法第10條規定，「性交」不只限於用性器插入陰道，肛交、口交或是性器之間的碰觸，利用手指、其他身體部位或物品、器具插入陰道、肛門，也都算是性交行為。「猥褻」是指性交以外，客觀上看起來足以使一般人興奮或滿足性慾的一切色情行為，例如強摸他人胸部、私密部位等。性侵害犯罪的類型包含：（一）強制性交、猥褻
<br>用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的方法，強逼男、女進行性交或猥褻行為，構成犯罪。（二）乘機性交、猥褻利用他人「精神、身體、心智」上的缺陷或障礙，乘他人不知、不能抗拒的時候進行性侵害犯罪。（三）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猥褻即便對方主動、願意，只要與未滿16歲人性交、猥褻，都屬於性侵害犯罪。（四）濫用地位進行性交、猥褻透過地位上的優勢間接逼迫對方與自己性交、猥褻，如：利用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等關係，屬於性侵害。（五）劫財併劫色擄人勒贖、強盜的過程中，對受害者一併進行強制性交者，構成刑法第348條、第332條、第334條的犯罪，屬於性侵害犯罪。性侵害犯罪與性騷擾的差別？網路性犯罪和兒少性剝削行為有哪些刑責？包括散布不實性影像、兒少性影像製作與傳播、利用網路誘導未成年性行為。最重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併科高額罰金。生活現象提醒：社群、聊天軟體、遊戲平台中，誘導未成年提供影像或線上裸聊都屬觸法。保護建議：不要隨意線上分享私密影像；家長、老師要教育未成年正確使用網路，遇到可疑訊息立即向平台、警察或防治中心通報。
<br>檢察官：性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可歸納為1.心理因素（如權力控制慾、缺乏自信、心理疾病）、2.環境及社會因素（如不健全的家庭教養、社會文化對性別的刻板印象）、以及3.情境因素（如酒精或藥物影響）等。總結來說，性犯罪的成因非常複雜，並非單一因素所致，而是多種身心、社會和環境因素交互作用的結果。重要的是要認識到，犯罪永遠是加害者的錯誤，而不應將責任歸咎於被害人。「天若有情天亦老、月若無恨月長圓」，這對句道盡了世事難全，總有遺憾。 
<br>目前大學新鮮人們正在體驗新生活，對感情生活充滿想像，但務必要記得尊重別人與保護自己，不要一時衝動而犯下錯誤，貽害終生。性犯罪的成因複雜，但犯罪責任永遠在加害者身上。大學生或社會新鮮人在探索人際與感情生活時，一定要尊重他人、保護自己。
<br>記住法律底線，不讓一時衝動，貽害終生。
<br>「天若有情天亦老、月若無恨月長圓」，提醒大家即便情感世界多變，也要遵守法律，才能真正安全又自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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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5 Nov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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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1月0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1月0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 王士榮毒品個管師
<br>節目內容：
<br>主題： 從破碎到重建，我們不是旁觀者，而是同行者。用理解與支持，陪伴每一次勇敢的轉身。在社會復歸的路上，最難的往往不是生理的三餐溫飽、交通住宿，而是心裡的信任感、自信心與歸屬感。更保不是給予救濟，而是陪著他們重新找回存在的價值，像一盞燈塔，溫暖照亮每一個曾經迷航、但願意再出發的靈魂。讓我們一起聆聽，也一起思考，我們能為這個社會的修復與重生，做些什麼。有什麼方式建立更生人的自信與成就感？
<br>從小任務開始建立責任感，讓其參與團體互助、社區回饋活動與技能培訓課程。更生人進入職場後，是否有後續追蹤與職場支持？有的，我們會定期追蹤並與雇主溝通，提供工作適應諮詢與危機介入。如何處理更生人反覆失敗後的「習得無助感」？透過正向肯定、情緒陪伴、引導看到自己微小進步與價值感的重建，是重點所在。：出監後最困難的是什麼？更保怎麼協助？多數是無工作、無住所、無人接納，我們會提供「第一哩路計畫」，確保他們至少能安全銜接生活。
<br>我有企業資源，想協助更生人就業，怎麼聯繫？非常歡迎！可直接聯繫各地更保會或官網填寫合作意願表，會有專人媒合適合的個案與職位。從依賴到自信，不是一步登天，而是一步一腳印。每個曾跌倒過的人，都有資格重新站起來。我們感謝像王士榮個管師這樣默默耕耘的陪伴者，也邀請社會大眾一同成為「點燈的人」，用理解、耐心與行動，為更生人鋪出一條真正可以走的回家路。因為相信改變，改變才有可能。讓我們一起同行，讓陪伴不只是一份工作，而是一份希望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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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更生保護會台北分會 王士榮毒品個管師
<br>節目內容：
<br>主題： 從破碎到重建，我們不是旁觀者，而是同行者。用理解與支持，陪伴每一次勇敢的轉身。在社會復歸的路上，最難的往往不是生理的三餐溫飽、交通住宿，而是心裡的信任感、自信心與歸屬感。更保不是給予救濟，而是陪著他們重新找回存在的價值，像一盞燈塔，溫暖照亮每一個曾經迷航、但願意再出發的靈魂。讓我們一起聆聽，也一起思考，我們能為這個社會的修復與重生，做些什麼。有什麼方式建立更生人的自信與成就感？
<br>從小任務開始建立責任感，讓其參與團體互助、社區回饋活動與技能培訓課程。更生人進入職場後，是否有後續追蹤與職場支持？有的，我們會定期追蹤並與雇主溝通，提供工作適應諮詢與危機介入。如何處理更生人反覆失敗後的「習得無助感」？透過正向肯定、情緒陪伴、引導看到自己微小進步與價值感的重建，是重點所在。：出監後最困難的是什麼？更保怎麼協助？多數是無工作、無住所、無人接納，我們會提供「第一哩路計畫」，確保他們至少能安全銜接生活。
<br>我有企業資源，想協助更生人就業，怎麼聯繫？非常歡迎！可直接聯繫各地更保會或官網填寫合作意願表，會有專人媒合適合的個案與職位。從依賴到自信，不是一步登天，而是一步一腳印。每個曾跌倒過的人，都有資格重新站起來。我們感謝像王士榮個管師這樣默默耕耘的陪伴者，也邀請社會大眾一同成為「點燈的人」，用理解、耐心與行動，為更生人鋪出一條真正可以走的回家路。因為相信改變，改變才有可能。讓我們一起同行，讓陪伴不只是一份工作，而是一份希望的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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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4 Nov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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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1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1月0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澎湖分會 黃筱筑主任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溫暖不止一餐—年味裡的守護》一份熱騰騰的年菜，一段跨越海洋的關懷，讓愛在除夕夜傳遞到每個角落，在我們的生活裡，總有一些人默默付出，用最柔軟的心去守護那些受過傷的人。今天要帶大家走進澎湖，一起認識「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澎湖分會」—
<br>他們用一份份熱騰騰的年菜，把愛與關懷送進馨生家庭的餐桌，讓這個除夕夜，不只是團圓的味道，更有「被記得」的溫度。今天很開心邀請到澎湖分會的黃筱筑主任，來和我們聊聊「年菜背後的故事」，以及這份關懷，如何在每個馨生家庭的心裡，點亮希望的燈。
<br>犯保協會各地分會長年以來，都會在歲末及新春之際辦理年節關懷活動，邀請馨生家庭共度佳節時光，辦理的方式非常多元，包含關懷餐會、戶外健行、兩天一夜小旅行、贈送年菜與慰問物資等，不論以怎樣的方式進行，都是希望可以為馨生人帶來節慶的溫暖與喜悅為前提。其中犯保澎湖分會選擇在除夕當天中午結合當地海鮮餐廳規劃「馨生年菜專區」，將熱騰騰的年菜送往各個家庭，本集節目也特別邀請到犯保澎湖分會黃筱筑主任，才跟聽眾朋友分享他們選擇這樣做的原因？而不是以較為方便的宅配冷凍年菜的方式呢？ 
<br>澎湖分會辦理過的春節關懷活動模式多元，像是團體餐會、馨生市集及誰來午餐等，這是因為我們不斷地評估馨生家庭的需求來做活動方式的調整，前幾年有馨生人分享：「我不想在團體活動遇到我認識的人...我會覺得我們一樣..」，我們發現澎湖因地域小，馨生人彼此多少有認識，即使私下交好，但因發生被害案件而聚在一起，還是會覺得尷尬，甚至害怕，不知如何應對彼此。
<br>因此我們考量這點，即規劃了親送年菜的春節方案，現代人的觀念改變，會向餐廳訂購現成年菜，而澎湖習俗也會在春節期間祭祖…所以我們在除夕當天下午在合作的海鮮餐廳有個年菜專區，專職人員會把熱騰騰的年菜，約3道，有湯品、海鮮及主食，分裝一戶戶，等待馨生人來領取。取回家後，他們就能直接上桌，和他們想要一同用餐的親友品嘗。我們希望的不只是「送一份餐點」，而是「傳遞被記得的感覺」，在澎湖，大家彼此熟識，如果用團體餐會的方式，有些馨生人會擔心被認出，那種被貼上「標籤」的心理壓力，其實會讓他們更封閉，所以我們選擇了更費工的方式——親送現做年菜，這份「熱」不只是食物的溫度，更是情感的溫度，讓他們能在家中安心地享用，不被打擾卻又能感受到社會的溫柔關懷，我們希望每一戶家庭打開那一盒年菜時，感受到的不只是美味，而是一句「你被看見、被關心」。被害人保護的核心，不只是「補償」與「法律協助」，而是「讓受傷的人重新相信社會」，被害事件發生後，家屬常會感到恐懼、孤立，甚至失去信任感。我們希望透過一次次的陪伴與行動，讓他們重新感受到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與善意，當社會願意傾聽、理解，而不是以偏見看待，那就是最深的保護，被害人保護，其實是「社會的共同責任」，每一份年菜背後，都藏著一段溫柔的故事；每一次關懷的行動，都是希望的開始感謝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澎湖分會的黃筱筑主任，帶我們看見這份跨海的愛與陪伴。如果你身邊也有需要幫助的朋友，請記得，犯保協會永遠在那裡，用行動守護每一個需要被擁抱的心，讓我們一起用溫暖，讓這個社會更有力量。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澎湖分會 黃筱筑主任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溫暖不止一餐—年味裡的守護》一份熱騰騰的年菜，一段跨越海洋的關懷，讓愛在除夕夜傳遞到每個角落，在我們的生活裡，總有一些人默默付出，用最柔軟的心去守護那些受過傷的人。今天要帶大家走進澎湖，一起認識「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澎湖分會」—
<br>他們用一份份熱騰騰的年菜，把愛與關懷送進馨生家庭的餐桌，讓這個除夕夜，不只是團圓的味道，更有「被記得」的溫度。今天很開心邀請到澎湖分會的黃筱筑主任，來和我們聊聊「年菜背後的故事」，以及這份關懷，如何在每個馨生家庭的心裡，點亮希望的燈。
<br>犯保協會各地分會長年以來，都會在歲末及新春之際辦理年節關懷活動，邀請馨生家庭共度佳節時光，辦理的方式非常多元，包含關懷餐會、戶外健行、兩天一夜小旅行、贈送年菜與慰問物資等，不論以怎樣的方式進行，都是希望可以為馨生人帶來節慶的溫暖與喜悅為前提。其中犯保澎湖分會選擇在除夕當天中午結合當地海鮮餐廳規劃「馨生年菜專區」，將熱騰騰的年菜送往各個家庭，本集節目也特別邀請到犯保澎湖分會黃筱筑主任，才跟聽眾朋友分享他們選擇這樣做的原因？而不是以較為方便的宅配冷凍年菜的方式呢？ 
<br>澎湖分會辦理過的春節關懷活動模式多元，像是團體餐會、馨生市集及誰來午餐等，這是因為我們不斷地評估馨生家庭的需求來做活動方式的調整，前幾年有馨生人分享：「我不想在團體活動遇到我認識的人...我會覺得我們一樣..」，我們發現澎湖因地域小，馨生人彼此多少有認識，即使私下交好，但因發生被害案件而聚在一起，還是會覺得尷尬，甚至害怕，不知如何應對彼此。
<br>因此我們考量這點，即規劃了親送年菜的春節方案，現代人的觀念改變，會向餐廳訂購現成年菜，而澎湖習俗也會在春節期間祭祖…所以我們在除夕當天下午在合作的海鮮餐廳有個年菜專區，專職人員會把熱騰騰的年菜，約3道，有湯品、海鮮及主食，分裝一戶戶，等待馨生人來領取。取回家後，他們就能直接上桌，和他們想要一同用餐的親友品嘗。我們希望的不只是「送一份餐點」，而是「傳遞被記得的感覺」，在澎湖，大家彼此熟識，如果用團體餐會的方式，有些馨生人會擔心被認出，那種被貼上「標籤」的心理壓力，其實會讓他們更封閉，所以我們選擇了更費工的方式——親送現做年菜，這份「熱」不只是食物的溫度，更是情感的溫度，讓他們能在家中安心地享用，不被打擾卻又能感受到社會的溫柔關懷，我們希望每一戶家庭打開那一盒年菜時，感受到的不只是美味，而是一句「你被看見、被關心」。被害人保護的核心，不只是「補償」與「法律協助」，而是「讓受傷的人重新相信社會」，被害事件發生後，家屬常會感到恐懼、孤立，甚至失去信任感。我們希望透過一次次的陪伴與行動，讓他們重新感受到人與人之間的信任與善意，當社會願意傾聽、理解，而不是以偏見看待，那就是最深的保護，被害人保護，其實是「社會的共同責任」，每一份年菜背後，都藏著一段溫柔的故事；每一次關懷的行動，都是希望的開始感謝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澎湖分會的黃筱筑主任，帶我們看見這份跨海的愛與陪伴。如果你身邊也有需要幫助的朋友，請記得，犯保協會永遠在那裡，用行動守護每一個需要被擁抱的心，讓我們一起用溫暖，讓這個社會更有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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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3 Nov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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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0月29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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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康惠龍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 賣房買房小心！ 「假房價真詐財」當心超貸陷阱，別讓甜頭變陷阱！
<br>房價灌水不是小事，貸太多恐成詐欺！你以為賺一點頭錢，實際上可能讓你背上刑責、信用全毀！今天的主題跟我們每個人的人生大事有關——「買房、賣房」。房價高高低低大家都在關心，但更要小心的是，有人趁你焦慮、想貸款多一點時，悄悄設下陷阱，讓你誤踩法律地雷！今天一起來聊聊這個看似「金融小技巧」、其實是「法律大地雷」的案件—最近房價是大家最關心的話題之一，但今天我們要談的不是房價漲跌，而是房產交易裡一個很可怕的陷阱，叫做：「假房價，真詐財」！
<br>簡單來說，就是故意把房價灌水，騙銀行多貸錢。這種行為非常危險，不只騙了銀行，還會害自己惹上官司，我們來好好聊聊。 什麼是「房價灌水」超貸手法？ 想像一下，您買了一個價值 1,000 萬元的房子，銀行最多可能貸給您700 萬元，但詐貸集團想方設法要多拿錢。詐貸集團會做的，就是讓銀行誤以為這個房子值1,500萬元，這樣就能貸到 1,000 萬元。多出來的 300 萬（1,000萬元700 萬元），就進了他們的口袋！ 
<br>他們是怎麼「灌水」的呢？主要靠五招： 
<br>（一）契約造假：明明議價後只賣 1,000 萬元，買方哀求賣方同意抬高價格，一起偷偷做份假契約給銀行，寫成 1,500萬元。這就是偽造文書！ 
<br>（二）找人頭：找一些信用看起來不錯的人來當假買家（人頭），說他們要買房，但其實人頭根本沒錢還貸款。 
<br>（三）信用造假：找不到信用好的人作為人頭時，就直接做假的在職證明或假 的薪轉帳戶交易明細，讓銀行以為人頭的收入好。
<br>（四）串通銀行員：這是最糟糕的！有銀行員為了賺業績或拿好處，對假資料 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幫忙把人頭的收入證明「美化」，讓貸款順利通過。
<br>（五）實價登錄也造假：把這個假成交價 1,500 萬元，也報給政府，讓大家都 以為這區房價這麼高。 詐貸集團為什麼要這麼做？因為根據中央銀行現行規定，個人名下已有不動產者，申請貸款會受到信用管制限制，主要包括：無寬限期、第 2 戶貸款成數降為最高5成（全國適用），第 3 戶以上貸款成數降至3 成。所以，有些不肖不動 產投資客為規避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 務相關規定(自 99.6.25 起)，利用人頭炒房，做假契約、假信用，墊高房價。
<br>那我們民眾要怎麼避免「被利用」或「誤觸法」？
<br>任何買賣契約金額，一定要與實際成交價一致。
<br>拒絕「雙契約」或「灌水報價」。
<br>確認申貸文件、薪轉資料都是真實的。
<br>找合法房仲、正派代書，不要為了省手續費落入陷阱。提醒重點： 「誠實登錄、安全交易」是保護自己最好的防線！
<br>法律是保護誠實人的，也是懲罰心存僥倖的人。希望今天的宣講能幫助大家看清楚這個陷阱。買房賣房，一定要透過合法正當的管道。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康惠龍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 賣房買房小心！ 「假房價真詐財」當心超貸陷阱，別讓甜頭變陷阱！
<br>房價灌水不是小事，貸太多恐成詐欺！你以為賺一點頭錢，實際上可能讓你背上刑責、信用全毀！今天的主題跟我們每個人的人生大事有關——「買房、賣房」。房價高高低低大家都在關心，但更要小心的是，有人趁你焦慮、想貸款多一點時，悄悄設下陷阱，讓你誤踩法律地雷！今天一起來聊聊這個看似「金融小技巧」、其實是「法律大地雷」的案件—最近房價是大家最關心的話題之一，但今天我們要談的不是房價漲跌，而是房產交易裡一個很可怕的陷阱，叫做：「假房價，真詐財」！
<br>簡單來說，就是故意把房價灌水，騙銀行多貸錢。這種行為非常危險，不只騙了銀行，還會害自己惹上官司，我們來好好聊聊。 什麼是「房價灌水」超貸手法？ 想像一下，您買了一個價值 1,000 萬元的房子，銀行最多可能貸給您700 萬元，但詐貸集團想方設法要多拿錢。詐貸集團會做的，就是讓銀行誤以為這個房子值1,500萬元，這樣就能貸到 1,000 萬元。多出來的 300 萬（1,000萬元700 萬元），就進了他們的口袋！ 
<br>他們是怎麼「灌水」的呢？主要靠五招： 
<br>（一）契約造假：明明議價後只賣 1,000 萬元，買方哀求賣方同意抬高價格，一起偷偷做份假契約給銀行，寫成 1,500萬元。這就是偽造文書！ 
<br>（二）找人頭：找一些信用看起來不錯的人來當假買家（人頭），說他們要買房，但其實人頭根本沒錢還貸款。 
<br>（三）信用造假：找不到信用好的人作為人頭時，就直接做假的在職證明或假 的薪轉帳戶交易明細，讓銀行以為人頭的收入好。
<br>（四）串通銀行員：這是最糟糕的！有銀行員為了賺業績或拿好處，對假資料 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甚至幫忙把人頭的收入證明「美化」，讓貸款順利通過。
<br>（五）實價登錄也造假：把這個假成交價 1,500 萬元，也報給政府，讓大家都 以為這區房價這麼高。 詐貸集團為什麼要這麼做？因為根據中央銀行現行規定，個人名下已有不動產者，申請貸款會受到信用管制限制，主要包括：無寬限期、第 2 戶貸款成數降為最高5成（全國適用），第 3 戶以上貸款成數降至3 成。所以，有些不肖不動 產投資客為規避中央銀行對金融機構辦理土地抵押貸款及特定地區購屋貸款業 務相關規定(自 99.6.25 起)，利用人頭炒房，做假契約、假信用，墊高房價。
<br>那我們民眾要怎麼避免「被利用」或「誤觸法」？
<br>任何買賣契約金額，一定要與實際成交價一致。
<br>拒絕「雙契約」或「灌水報價」。
<br>確認申貸文件、薪轉資料都是真實的。
<br>找合法房仲、正派代書，不要為了省手續費落入陷阱。提醒重點： 「誠實登錄、安全交易」是保護自己最好的防線！
<br>法律是保護誠實人的，也是懲罰心存僥倖的人。希望今天的宣講能幫助大家看清楚這個陷阱。買房賣房，一定要透過合法正當的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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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9 Oct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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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4年10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0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保護司保護您】直播
<br>法務部保護司朱念慈科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再犯防止-如何幫助曾經犯錯的人，重新走回正軌？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保護司保護您】直播
<br>法務部保護司朱念慈科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再犯防止-如何幫助曾經犯錯的人，重新走回正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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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8 Oct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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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0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0月2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楊舒雯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檢察事務官受訓制度簡介《揭開司法幕後推手的力量：檢察事務官的養成之路》
<br>從考試到實務，9個月養成訓練如何鍛造檢察體系的中堅力量。今天，我們要一起走進司法體系中，一個大家或許耳熟卻不一定了解的重要角色——「檢察事務官」。在每一起案件背後，不只是檢察官在堅守正義，還有一群默默耕耘、專業紮實、行動敏銳的夥伴，他們是司法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骨幹，是「法治信任」能夠真正落實的幕後力量。
<br>而要成為一位檢察事務官，不僅要通過嚴格的考試，更需經歷長達九個月的專業養成訓練，今天我們很榮幸邀請到—臺北地檢署的楊舒雯檢察官
<br>為我們深入解說這段充滿專業與使命感的旅程，一起來了解這群司法推手，是如何從學員到專業人員的蛻變之路！
<br>檢察事務官介紹！1.檢察事務官的角色：襄助檢察官偵辦刑事案件，提升檢察官偵查犯罪之效能與品質。2.檢察事務官的多元與專業：檢察事務官的法律專業，除了在應試科目中要求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基礎科目外，也針對不同組別的檢察事務官調整應試科目：
<br>偵查實務組：智慧財產權法，強制執行法。財經實務組：中級會計學，銀行實務，稅務法規，審計學。電子資訊組：電子學與電路學，計算機網路，資通安全，程式語言。營繕工程組：營建法規，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結 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設計)。二、受訓制度介紹1.學員來源：我國檢察事務官之任用，主要是透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俗稱：司法特考）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考試取才，經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考試錄取者，須再接受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為期 9個月之養成教育，於完成養成教育經評核成績合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而得以依志願分發為檢察事務官。 2.訓練期間9個月，原則上每年的3月中旬開訓，每年12月結訓分發成為檢察事務官。訓練期間，可分為下列三個階段： A.第一階段：為期11∼12週，學員在司法官學院接受法律課程、檢察實務課程講習，並練習撰寫檢察書類（包含：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B.第二階段：學員前往各檢察署學習實務工作內容，為期21週。C.	第三階段：學員回司法官學院接受口試測驗、檢討第二階段實習內容及研討年度社會重大矚目案件。最後結算受訓期間成績，依據志願分發。
<br>1.學習檢察事務官可否看卷？可以。無論是哪一階段，均重視實例卷宗訓練，透過真實案例的演練，讓學員得以掌握檢察實務運作流程，而學員們依照相關訓練規則，應保守所獲知公務上之機密，不得洩漏。如何識別學習檢察事務官？進入司法官學院受訓時，即會給予學員識別證區別身分。於第二階段實習時，也會要求學員們進出各地檢署需配戴識別證。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楊舒雯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檢察事務官受訓制度簡介《揭開司法幕後推手的力量：檢察事務官的養成之路》
<br>從考試到實務，9個月養成訓練如何鍛造檢察體系的中堅力量。今天，我們要一起走進司法體系中，一個大家或許耳熟卻不一定了解的重要角色——「檢察事務官」。在每一起案件背後，不只是檢察官在堅守正義，還有一群默默耕耘、專業紮實、行動敏銳的夥伴，他們是司法體系中不可或缺的骨幹，是「法治信任」能夠真正落實的幕後力量。
<br>而要成為一位檢察事務官，不僅要通過嚴格的考試，更需經歷長達九個月的專業養成訓練，今天我們很榮幸邀請到—臺北地檢署的楊舒雯檢察官
<br>為我們深入解說這段充滿專業與使命感的旅程，一起來了解這群司法推手，是如何從學員到專業人員的蛻變之路！
<br>檢察事務官介紹！1.檢察事務官的角色：襄助檢察官偵辦刑事案件，提升檢察官偵查犯罪之效能與品質。2.檢察事務官的多元與專業：檢察事務官的法律專業，除了在應試科目中要求刑法、刑事訴訟法等基礎科目外，也針對不同組別的檢察事務官調整應試科目：
<br>偵查實務組：智慧財產權法，強制執行法。財經實務組：中級會計學，銀行實務，稅務法規，審計學。電子資訊組：電子學與電路學，計算機網路，資通安全，程式語言。營繕工程組：營建法規，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結 構設計(包括鋼筋混凝土設計與鋼結設計)。二、受訓制度介紹1.學員來源：我國檢察事務官之任用，主要是透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俗稱：司法特考）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類科考試取才，經三等考試檢察事務官考試錄取者，須再接受法務部司法官學院為期 9個月之養成教育，於完成養成教育經評核成績合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而得以依志願分發為檢察事務官。 2.訓練期間9個月，原則上每年的3月中旬開訓，每年12月結訓分發成為檢察事務官。訓練期間，可分為下列三個階段： A.第一階段：為期11∼12週，學員在司法官學院接受法律課程、檢察實務課程講習，並練習撰寫檢察書類（包含：起訴書、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B.第二階段：學員前往各檢察署學習實務工作內容，為期21週。C.	第三階段：學員回司法官學院接受口試測驗、檢討第二階段實習內容及研討年度社會重大矚目案件。最後結算受訓期間成績，依據志願分發。
<br>1.學習檢察事務官可否看卷？可以。無論是哪一階段，均重視實例卷宗訓練，透過真實案例的演練，讓學員得以掌握檢察實務運作流程，而學員們依照相關訓練規則，應保守所獲知公務上之機密，不得洩漏。如何識別學習檢察事務官？進入司法官學院受訓時，即會給予學員識別證區別身分。於第二階段實習時，也會要求學員們進出各地檢署需配戴識別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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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8 Oct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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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114年10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0月2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陳柏青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從從容容游刃有餘－淺談生成式AI與著作權
<br>AI幫你創作？小心幫出一身官司！懂法律，才是真正「從容」創作的開始。今天要聊的主題，跟你我越來越密不可分∼生成式AI越來越厲害，不論是畫圖、寫文案、作曲、寫論文，好像什麼都能幫你做！
<br>但∼你知道嗎？這些「AI創作」如果不注意法律細節，
<br>可能一不小心就踩到著作權的紅線！帶大家從從容容、游刃有餘地看懂「生成式AI與著作權」的那些眉角！最近網路上有一首超紅的歌曲《沒出息》，原來靈感來自立委王世堅早期質詢時的經典台詞——「本來應該從從容容、游刃有餘，現在是匆匆忙忙連滾帶爬！」結果被大陸音樂人改編成歌曲、再被AI加工成影片，網友們紛紛用AI remix、改曲、加特效，整個變成「病毒式傳播」。哇∼那這樣算不算侵權呢？我們先請陳檢察官來幫大家解惑！
<br>這個案例其實非常典型∼牽涉到「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問題。目前各國普遍認為，完全由AI自動生成、沒有人工創作的部分，並不具著作權。因為法律要求必須是「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
<br>舉例：美國法院甚至判過猴子自拍照不具著作權（Naruto v. Slater），因為「非人類」不能當作者。但如果是「AI輔助、人主導」的作品，例如輸入提示詞後多次修正、挑選、合成，那就可能有創意成分，具備原創性、才可能受到保護。【用AI寫報告或論文，不說可以嗎？】那如果我用AI幫我寫報告，結果老師問我是不是自己寫的，我沒說用AI∼這樣會怎樣嗎？目前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要揭露AI使用，但「學術倫理」或「比賽規章」通常會有誠信條款。像去年有學生用AI參賽，因未揭露被取消獎項。【溫馨提醒】誠實註明使用AI不會扣分，反而是尊重他人智慧財產的表現。Yoyo：原來如此∼不說不代表沒事，誠實反而是最安全的保護色！
<br>【AI用了別人的資料訓練，我用AI創作算侵權嗎？】我們都知道AI是「學別人的作品」訓練出來的，那我用它生成作品，會不會也算侵權？
<br>這問題非常關鍵。法律上分兩部分：AI開發商在訓練階段若未取得授權，可能構成侵權。一般使用者若只是使用AI生成內容，除非明知是抄襲、仍使用，否則刑事上不構成犯罪。但民事上若造成損害，仍可能被求償。【實務提醒】別直接用AI生成的內容去商業販售或投稿比賽，要先確認內容來源，必要時請求授權。Yoyo：這就像開車一樣∼AI是駕駛助手，但方向盤還是在你手上！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陳柏青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從從容容游刃有餘－淺談生成式AI與著作權
<br>AI幫你創作？小心幫出一身官司！懂法律，才是真正「從容」創作的開始。今天要聊的主題，跟你我越來越密不可分∼生成式AI越來越厲害，不論是畫圖、寫文案、作曲、寫論文，好像什麼都能幫你做！
<br>但∼你知道嗎？這些「AI創作」如果不注意法律細節，
<br>可能一不小心就踩到著作權的紅線！帶大家從從容容、游刃有餘地看懂「生成式AI與著作權」的那些眉角！最近網路上有一首超紅的歌曲《沒出息》，原來靈感來自立委王世堅早期質詢時的經典台詞——「本來應該從從容容、游刃有餘，現在是匆匆忙忙連滾帶爬！」結果被大陸音樂人改編成歌曲、再被AI加工成影片，網友們紛紛用AI remix、改曲、加特效，整個變成「病毒式傳播」。哇∼那這樣算不算侵權呢？我們先請陳檢察官來幫大家解惑！
<br>這個案例其實非常典型∼牽涉到「AI生成內容的著作權歸屬」問題。目前各國普遍認為，完全由AI自動生成、沒有人工創作的部分，並不具著作權。因為法律要求必須是「人類精神活動的成果」。
<br>舉例：美國法院甚至判過猴子自拍照不具著作權（Naruto v. Slater），因為「非人類」不能當作者。但如果是「AI輔助、人主導」的作品，例如輸入提示詞後多次修正、挑選、合成，那就可能有創意成分，具備原創性、才可能受到保護。【用AI寫報告或論文，不說可以嗎？】那如果我用AI幫我寫報告，結果老師問我是不是自己寫的，我沒說用AI∼這樣會怎樣嗎？目前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要揭露AI使用，但「學術倫理」或「比賽規章」通常會有誠信條款。像去年有學生用AI參賽，因未揭露被取消獎項。【溫馨提醒】誠實註明使用AI不會扣分，反而是尊重他人智慧財產的表現。Yoyo：原來如此∼不說不代表沒事，誠實反而是最安全的保護色！
<br>【AI用了別人的資料訓練，我用AI創作算侵權嗎？】我們都知道AI是「學別人的作品」訓練出來的，那我用它生成作品，會不會也算侵權？
<br>這問題非常關鍵。法律上分兩部分：AI開發商在訓練階段若未取得授權，可能構成侵權。一般使用者若只是使用AI生成內容，除非明知是抄襲、仍使用，否則刑事上不構成犯罪。但民事上若造成損害，仍可能被求償。【實務提醒】別直接用AI生成的內容去商業販售或投稿比賽，要先確認內容來源，必要時請求授權。Yoyo：這就像開車一樣∼AI是駕駛助手，但方向盤還是在你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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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7 Oct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41027-7081</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4年10月2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0月22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李安蕣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生活中常見的大小事，常常不小心就踩到法律紅線，今天，我們邀請到您我生活中的好朋友——來自臺灣高等檢察署的李安蕣檢察官，為大家解析：「逮捕現場真相：法律如何保障自由與秩序」。您知道嗎？不是看到警察上銬，就一定代表對方有罪；不是看到有人跑掉，就代表警方可以隨便抓人。逮捕，看似緊張，其實處處依法有據！今天的節目，我們會用白話文方式，釐清大家最常搞錯的法律觀念。
<br>現在就讓我們進入今天的主題！逮捕現場真相：法律如何保障自由與秩序。憲法第8條規定人身自由之保障，例外為現行犯逮捕、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以及法院依法定程序之審問、處罰。逮捕，指現行犯之逮捕，以及依法定程序逮捕。目的在於防止犯人逃亡、湮滅罪證、維護公共秩序。為刑事訴訟對人強制處分之一種，以下簡要說明程序上注意事項及常見疑問。何時行逮捕程序?現行犯，不問任何人得逮捕之；不以有偵查權人未曾發覺之犯罪為限。 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br>「即時」：犯罪實施中或犯罪實施後之當時（院解3395被追乎為犯人者、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通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實務上通常係拘提無著之情形。當庭逮捕-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檢察官訊問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者。緊急拘提-犯嫌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規定（現行犯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犯嫌重大、執行或在押脫逃、盤查逃逸、最輕5年以上重罪且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要件，情況急迫者逮捕之限制。
<br>1.民意2.強制力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3.留置時間法定障礙時間之扣除。逮捕人犯交給誰?無偵查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交送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除最重本刑1年以下、拘役或專科罰金、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外，其餘應即解送檢察官。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事由，可為拘捕程序證人，亦可供作確認是否誣陷追訴刑責之用。
<br>告訴乃論罪之現行犯可以逮捕嗎?可以，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僅係判決之訴訟要件(32院2505)可否上銬?警察、法警可以（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br>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br>以手銬為原則，必要得合併使用腳鐐等戒具（重刑、拒捕、劫持之虞、脫逃、自殘、暴行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或避免抗拒、攻擊或毀損物品，並確保人員安全等情形）。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警方需衡量若人犯脫逃可能涉犯縱放人犯罪嫌）。拘提或通緝自行到案者，得審酌下列情形使用戒具
<br>1. 精神狀況2. 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3. 所犯罪名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李安蕣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生活中常見的大小事，常常不小心就踩到法律紅線，今天，我們邀請到您我生活中的好朋友——來自臺灣高等檢察署的李安蕣檢察官，為大家解析：「逮捕現場真相：法律如何保障自由與秩序」。您知道嗎？不是看到警察上銬，就一定代表對方有罪；不是看到有人跑掉，就代表警方可以隨便抓人。逮捕，看似緊張，其實處處依法有據！今天的節目，我們會用白話文方式，釐清大家最常搞錯的法律觀念。
<br>現在就讓我們進入今天的主題！逮捕現場真相：法律如何保障自由與秩序。憲法第8條規定人身自由之保障，例外為現行犯逮捕、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以及法院依法定程序之審問、處罰。逮捕，指現行犯之逮捕，以及依法定程序逮捕。目的在於防止犯人逃亡、湮滅罪證、維護公共秩序。為刑事訴訟對人強制處分之一種，以下簡要說明程序上注意事項及常見疑問。何時行逮捕程序?現行犯，不問任何人得逮捕之；不以有偵查權人未曾發覺之犯罪為限。 指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
<br>「即時」：犯罪實施中或犯罪實施後之當時（院解3395被追乎為犯人者、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通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實務上通常係拘提無著之情形。當庭逮捕-經傳喚、自首或自行到場，檢察官訊問認有羈押原因及必要者。緊急拘提-犯嫌重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1第1項規定（現行犯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犯嫌重大、執行或在押脫逃、盤查逃逸、最輕5年以上重罪且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要件，情況急迫者逮捕之限制。
<br>1.民意2.強制力被告抗拒拘提、逮捕或脫逃者，得用強制力拘提或逮捕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3.留置時間法定障礙時間之扣除。逮捕人犯交給誰?無偵查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交送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除最重本刑1年以下、拘役或專科罰金、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得經檢察官許可不予解送外，其餘應即解送檢察官。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姓名、住居所及逮捕事由，可為拘捕程序證人，亦可供作確認是否誣陷追訴刑責之用。
<br>告訴乃論罪之現行犯可以逮捕嗎?可以，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僅係判決之訴訟要件(32院2505)可否上銬?警察、法警可以（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br>執行拘提逮捕或解送，得使用戒具。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br>以手銬為原則，必要得合併使用腳鐐等戒具（重刑、拒捕、劫持之虞、脫逃、自殘、暴行或擾亂秩序行為之虞、或避免抗拒、攻擊或毀損物品，並確保人員安全等情形）。應注意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及名譽，避免公然暴露其戒具；認已無繼續使用之必要時，應即解除。（警方需衡量若人犯脫逃可能涉犯縱放人犯罪嫌）。拘提或通緝自行到案者，得審酌下列情形使用戒具
<br>1. 精神狀況2. 身體狀況及相對戒護能力3. 所犯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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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22 Oct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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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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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0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0月2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個資有界，隱私無價！》「從手機到生活，每一次點擊都可能留下法律痕跡！」今天要聊的主題，可能跟你我每天的行為都有關喔∼想想看∼我們打卡、拍照、加好友、丟履歷，甚至用外送App、醫療掛號系統……
<br>你知道，這些看似平凡的小動作，其實都在「分享個資」嗎？
<br>一不小心，「個資外流」就變成「隱私危機」！今天聊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到底在保護什麼？
<br>以及「妨害秘密罪」跟「個資法」的界線要怎麼拿捏？
<br>別以為跟自己無關∼其實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在「拍一張照」、「傳一段訊息」時就踩線啦！你是不是也有過這樣的經驗？朋友傳給你「某某人的八卦影片」要你幫忙轉一下？
<br>或者懷疑另一半外遇，就想裝個GPS或偷錄音？再或者，辦公室主管要你「順便查一下客戶資料」？這些行為，也許只是出於好奇或「幫忙」，但在法律上，都有可能踩到紅線！
<br>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要來跟大家聊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與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的實際應用∼到底「傳一張照片」會不會犯法？偷拍、錄音、GPS追蹤又算不算侵權？今天就讓我們一次搞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法律見解為何？特別是最高法院大法庭在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中的統一見解做了什麼新的結論？此外，將分析該條文與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間適用關係。以下將分為三個部分進行說明：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背景與核心爭議2. 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見解與解釋3. 刑法妨害秘密罪第315條之1的介紹：該條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法條競合關係！個人在訴訟進行中若有蒐集證據之需要，有哪些法律紅線需要注意？在蒐集證據時，應避免以下行為： 1. 安裝GPS追蹤器，這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2. 侵入他人住宅，這會觸犯侵入住居罪。
<br> 3. 竊聽或偷拍他人私密活動，這同樣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4. 非法取得個人資料，這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我只是幫朋友轉傳別人的照片或影片，這也會犯法嗎？現在大家手機一滑、影片一傳，很快就散出去∼很多人都覺得「我又不是原始上傳的人」應該沒事吧？
<br>高檢事務官：其實這樣也可能違法喔！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如果行為人明知照片或影片含有他人個資（像是姓名、樣貌、病歷、住址等），卻未經當事人同意轉傳，那就是「非法利用他人個資」。這在法律上被視為「意圖使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就算你不是原始拍攝者，只要你「轉傳」，都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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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高永珍檢察事務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個資有界，隱私無價！》「從手機到生活，每一次點擊都可能留下法律痕跡！」今天要聊的主題，可能跟你我每天的行為都有關喔∼想想看∼我們打卡、拍照、加好友、丟履歷，甚至用外送App、醫療掛號系統……
<br>你知道，這些看似平凡的小動作，其實都在「分享個資」嗎？
<br>一不小心，「個資外流」就變成「隱私危機」！今天聊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到底在保護什麼？
<br>以及「妨害秘密罪」跟「個資法」的界線要怎麼拿捏？
<br>別以為跟自己無關∼其實我們每一個人都可能在「拍一張照」、「傳一段訊息」時就踩線啦！你是不是也有過這樣的經驗？朋友傳給你「某某人的八卦影片」要你幫忙轉一下？
<br>或者懷疑另一半外遇，就想裝個GPS或偷錄音？再或者，辦公室主管要你「順便查一下客戶資料」？這些行為，也許只是出於好奇或「幫忙」，但在法律上，都有可能踩到紅線！
<br>今天我們特別邀請到臺北地檢署 高永珍檢察事務官，要來跟大家聊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與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的實際應用∼到底「傳一張照片」會不會犯法？偷拍、錄音、GPS追蹤又算不算侵權？今天就讓我們一次搞懂！《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法律見解為何？特別是最高法院大法庭在109年度台上大字第1869號刑事裁定中的統一見解做了什麼新的結論？此外，將分析該條文與刑法第315條之1妨害秘密罪之間適用關係。以下將分為三個部分進行說明：1.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背景與核心爭議2. 最高法院大法庭的見解與解釋3. 刑法妨害秘密罪第315條之1的介紹：該條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法條競合關係！個人在訴訟進行中若有蒐集證據之需要，有哪些法律紅線需要注意？在蒐集證據時，應避免以下行為： 1. 安裝GPS追蹤器，這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2. 侵入他人住宅，這會觸犯侵入住居罪。
<br> 3. 竊聽或偷拍他人私密活動，這同樣會構成妨害秘密罪。 4. 非法取得個人資料，這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我只是幫朋友轉傳別人的照片或影片，這也會犯法嗎？現在大家手機一滑、影片一傳，很快就散出去∼很多人都覺得「我又不是原始上傳的人」應該沒事吧？
<br>高檢事務官：其實這樣也可能違法喔！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如果行為人明知照片或影片含有他人個資（像是姓名、樣貌、病歷、住址等），卻未經當事人同意轉傳，那就是「非法利用他人個資」。這在法律上被視為「意圖使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或損害他人利益」，就算你不是原始拍攝者，只要你「轉傳」，都可能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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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21 Oct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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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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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0月20日 刑事伯來開講、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0月20日 刑事伯來開講、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直播節目】
<br>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br>2. 刑事局偵查第四大隊林厚蒼偵查員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直播節目】
<br>主題：真假難分？小心AI幫你「編」出麻煩！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直播節目】
<br>1.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黃正雄檢察官
<br>2. 刑事局偵查第四大隊林厚蒼偵查員
<br>節目內容：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直播節目】
<br>主題：真假難分？小心AI幫你「編」出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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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0 Oct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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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4年10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0月2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陳品妤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為什麼被羈押？淺談羈押及其替代處分當自由暫時被收走，你知道原因是什麼嗎？羈押不是懲罰，而是保全正義的暫時手段。
<br>今天要聊的主題，可能很多人聽起來覺得有點可怕：「羈押」。欸∼有人可能心裡想：「羈押不就是被關嗎？」
<br>但其實，「羈押」並不是刑罰！而是一種為了確保偵查與審判能順利進行的法律手段。
<br>今天我們要來了解：為什麼有人會被羈押？法院要怎麼判斷有沒有「羈押的必要」？還有，有沒有可能用其他方式取代羈押？那我們就跟著陳檢察官，一起走進法律現場，解開「羈押」的真相吧！
<br>說明：(一)	羈押制度目的非在處罰被告，並非刑罰，而是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本質上係為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對被告刑罰之執行目的，而對被告所實施之剝奪人身自由強制處分。簡言之，羈押係在避免被告在判決確定前逃亡、串供或滅證或反覆實施同一犯罪。
<br>(二)羈押之形式及實質要件
<br>1.羈押是一種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必須符合憲法第8條第1項關於人身自由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關於一般性羈押及第101條之1關於預防性羈押，均規定除有各該條第1項所定之法定（實質）原因外，並須先經法官訊問之正當法律程序，於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必要。2.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地2項）。酒駕撞人但願意賠，就能避免羈押？不一定。若涉「公共危險罪」且有逃亡或串供之虞，仍可能羈押。案例：某酒駕肇逃男子，事後自首並願賠償，但因先逃逸、有前科，被法官認定有逃亡風險，仍裁定羈押。法律重點：有誠意賠償不等於羈押解除。
<br>被逮捕後，多久內會決定是否羈押？24小時內！檢察官應在拘提或逮捕後24小時內，說明理由聲請法院羈押。
<br>案例：某嫌犯被警方帶回偵訊，檢方隔日即向法院聲押，法院審理後改裁具保。
<br>提醒：程序有時間限制，確保人權不被濫用。
<br>可否「花錢交保」就不用坐牢？這是民眾最大誤解！「交保」只是羈押替代，不代表無罪。若最終判刑，仍須執行。
<br>案例：商人涉重利罪，法院裁定50萬元交保；判決確定後仍需入監執行。交保＝臨時自由，不等於免責。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陳品妤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為什麼被羈押？淺談羈押及其替代處分當自由暫時被收走，你知道原因是什麼嗎？羈押不是懲罰，而是保全正義的暫時手段。
<br>今天要聊的主題，可能很多人聽起來覺得有點可怕：「羈押」。欸∼有人可能心裡想：「羈押不就是被關嗎？」
<br>但其實，「羈押」並不是刑罰！而是一種為了確保偵查與審判能順利進行的法律手段。
<br>今天我們要來了解：為什麼有人會被羈押？法院要怎麼判斷有沒有「羈押的必要」？還有，有沒有可能用其他方式取代羈押？那我們就跟著陳檢察官，一起走進法律現場，解開「羈押」的真相吧！
<br>說明：(一)	羈押制度目的非在處罰被告，並非刑罰，而是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執行之保全，本質上係為使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或為保全證據或對被告刑罰之執行目的，而對被告所實施之剝奪人身自由強制處分。簡言之，羈押係在避免被告在判決確定前逃亡、串供或滅證或反覆實施同一犯罪。
<br>(二)羈押之形式及實質要件
<br>1.羈押是一種剝奪人身自由之強制處分，必須符合憲法第8條第1項關於人身自由保障與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訴訟法第101條關於一般性羈押及第101條之1關於預防性羈押，均規定除有各該條第1項所定之法定（實質）原因外，並須先經法官訊問之正當法律程序，於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羈押之必要。2.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敘明羈押之理由，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刑事訴訟法第93條地2項）。酒駕撞人但願意賠，就能避免羈押？不一定。若涉「公共危險罪」且有逃亡或串供之虞，仍可能羈押。案例：某酒駕肇逃男子，事後自首並願賠償，但因先逃逸、有前科，被法官認定有逃亡風險，仍裁定羈押。法律重點：有誠意賠償不等於羈押解除。
<br>被逮捕後，多久內會決定是否羈押？24小時內！檢察官應在拘提或逮捕後24小時內，說明理由聲請法院羈押。
<br>案例：某嫌犯被警方帶回偵訊，檢方隔日即向法院聲押，法院審理後改裁具保。
<br>提醒：程序有時間限制，確保人權不被濫用。
<br>可否「花錢交保」就不用坐牢？這是民眾最大誤解！「交保」只是羈押替代，不代表無罪。若最終判刑，仍須執行。
<br>案例：商人涉重利罪，法院裁定50萬元交保；判決確定後仍需入監執行。交保＝臨時自由，不等於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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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20 Oct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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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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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0月1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0月15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鍾曉亞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紀念珍古德博士，同理動物的權利從珍古德博士談起讓善意成為行動，讓理解帶來改變「關心動物、尊重生命！」「了解?關心?行動─一起讓生命更有希望！」
<br>十月，是屬於動物與關懷的月份，10月4日是「世界動物日」，也是提醒我們思考：在追求人類文明進步的同時，我們是否也對動物懷抱足夠的同理心？今天，帶我們從「珍古德博士」的一生，看見「同理動物」的重要性。珍古德博士在10月1日於睡夢中安詳離世，享年91歲，她用一生讓世界了解動物的智慧與情感，也提醒我們「小小的善意，也能產生改變世界的漣漪」。接下來，讓我們一起聽鍾檢察官分享──當我們談動物權利時，法律、行為與同理，如何連成一條守護生命的線。去年10月廣播時，適逢10月4日世界動物日，談到動物保護法規範了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等相關案例和罰則，現在又是10月，在10月4日世界動物日前夕，珍古德博士在10月1日於睡夢中安詳離世，享年91歲。她用一生建立了世人對黑猩猩行為的完整基礎知識，更致力於讓動物、人類及自然環境變得更好。珍古德博士在多項領域的付出及貢獻，已讓她成為動物保護及氣候保護的全球大使，她希望並堅信著，即使是小小的善意行為也會產生漣漪效應（Ripple Effect），為世界帶來改變。我們今天在紀念她的同時，也來想想我們可以怎麼向她學習。從「法律」回到「教育」的角度，在推廣動物保護時，學校或家庭教育可以怎麼做？提醒重點： 動保教育應從「同理」出發，培養孩子尊重生命、拒絕暴力、理解責任飼養。
<br>容易觸法提醒棄養、遺棄、放養動物都可能觸法網傳虐待影片會構成二度傷害經營寵物業若疏忽照護有刑責當飼養、環境不潔會受罰非法捕捉、宰殺、販售寵物有刑責
<br>公眾場所虐待或刺激動物會被舉發動保團體進入民宅需依法辦理消費者支持友善畜牧，是最溫柔的改變力量
<br>結論: 珍古德博士說過，「唯有了解，才會關心；唯有關心，才會有行動；唯有行動，生命才有希望。」、「每個選擇都能改變世界，關鍵在於你想創造怎樣的痕跡」、「最偉大的威脅是冷漠」以及「至少我能做到的，就是為那些不能自己說話的發聲」。當你了解人與動物是一起生活在這地球上，你就會自然而然地理解，動物和我們一樣有基本的生存權、發揮天性及避免遭受傷害的權利，並思考能採取甚麼行動，讓我們和動物、地球共好。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鍾曉亞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紀念珍古德博士，同理動物的權利從珍古德博士談起讓善意成為行動，讓理解帶來改變「關心動物、尊重生命！」「了解?關心?行動─一起讓生命更有希望！」
<br>十月，是屬於動物與關懷的月份，10月4日是「世界動物日」，也是提醒我們思考：在追求人類文明進步的同時，我們是否也對動物懷抱足夠的同理心？今天，帶我們從「珍古德博士」的一生，看見「同理動物」的重要性。珍古德博士在10月1日於睡夢中安詳離世，享年91歲，她用一生讓世界了解動物的智慧與情感，也提醒我們「小小的善意，也能產生改變世界的漣漪」。接下來，讓我們一起聽鍾檢察官分享──當我們談動物權利時，法律、行為與同理，如何連成一條守護生命的線。去年10月廣播時，適逢10月4日世界動物日，談到動物保護法規範了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等相關案例和罰則，現在又是10月，在10月4日世界動物日前夕，珍古德博士在10月1日於睡夢中安詳離世，享年91歲。她用一生建立了世人對黑猩猩行為的完整基礎知識，更致力於讓動物、人類及自然環境變得更好。珍古德博士在多項領域的付出及貢獻，已讓她成為動物保護及氣候保護的全球大使，她希望並堅信著，即使是小小的善意行為也會產生漣漪效應（Ripple Effect），為世界帶來改變。我們今天在紀念她的同時，也來想想我們可以怎麼向她學習。從「法律」回到「教育」的角度，在推廣動物保護時，學校或家庭教育可以怎麼做？提醒重點： 動保教育應從「同理」出發，培養孩子尊重生命、拒絕暴力、理解責任飼養。
<br>容易觸法提醒棄養、遺棄、放養動物都可能觸法網傳虐待影片會構成二度傷害經營寵物業若疏忽照護有刑責當飼養、環境不潔會受罰非法捕捉、宰殺、販售寵物有刑責
<br>公眾場所虐待或刺激動物會被舉發動保團體進入民宅需依法辦理消費者支持友善畜牧，是最溫柔的改變力量
<br>結論: 珍古德博士說過，「唯有了解，才會關心；唯有關心，才會有行動；唯有行動，生命才有希望。」、「每個選擇都能改變世界，關鍵在於你想創造怎樣的痕跡」、「最偉大的威脅是冷漠」以及「至少我能做到的，就是為那些不能自己說話的發聲」。當你了解人與動物是一起生活在這地球上，你就會自然而然地理解，動物和我們一樣有基本的生存權、發揮天性及避免遭受傷害的權利，並思考能採取甚麼行動，讓我們和動物、地球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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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15 Oct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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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4年10月1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0月14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周奕佑毒品個管師
<br>節目內容：
<br>網住被遺忘的家庭-攜手守護社會弱勢
<br>「一份關懷，連結無聲的角落」「讓每一個被遺忘的家庭，都能被看見、被擁抱」
<br>今天的主題非常特別，也非常有溫度，我們要一起聆聽——一段從「監所」到「家庭」、從「被遺忘」到「被守護」的真實故事。這是關於茂哥，一位剛出監、身體虛弱卻仍努力活下去的更生人；也是關於他90歲母親的故事，一位不識字、卻用盡全力照顧孩子的母親。他60歲，剛出監、身體不好，家中只有90歲的母親照顧他，母親不識字，社會資源聽不懂、什麼也不會用，在那個家裡，病痛、孤單、貧窮、老邁，全都擠在一個屋簷下。
<br>但他們不是孤單的。因為有一群人—來自「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的個管師、社工與志工，在他們最需要的時候，送上醫療輔具、營養品、紙尿布，更重要的是，送上了「有人還在乎你」的那份溫度。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沒有讓他們被社會遺忘，他們出現在最需要的時候—送去的不只是物資，更是「希望的溫度」。
<br>今天我們邀請到的分享者——周奕佑 毒品個管師，要帶我們看見「社會安全網」如何讓一個幾乎被遺忘的家庭，重新被接住，帶我們了解「如何透過社會安全網，陪伴更生人與他們的家庭重新站起來」。更生保護會服務宗旨為協助更生人復歸社會，重新建立起家庭、社會支持系統，預防更生人再次誤入歧途。
<br>社會大眾若想協助像茂哥這樣的家庭，可以怎麼做？
<br>加入更生保護志工捐助物資或小額善款主動回報社區中孤立家庭分享正向更生故事、破除偏見我們每個人都是社會安全網的一環。也許你的一通電話、一個微笑、一個分享，就能讓某個家庭不再被遺忘。
<br>為什麼社會安全網需要「每個人」的參與？因為真正的安全網不是制度，是人心。只有當我們願意理解與包容，網才能更密、更穩。社會安全網不是掛在牆上的政策，它是活的，是有溫度的。每一次的理解、每一次的伸手，都在織出一條新的線—那條線，會連回每一個需要被看見的家。其實在社會的角落裡，還有許多「茂哥的家」。他們不會上新聞，也不會發聲，但他們在等待—一份理解、一句問候、一雙願意靠近的手。請大家記得，更生人不是問題的代名詞，而是「重新開始」的代名詞。每一次改變，背後都需要一個願意相信他的人。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周奕佑毒品個管師
<br>節目內容：
<br>網住被遺忘的家庭-攜手守護社會弱勢
<br>「一份關懷，連結無聲的角落」「讓每一個被遺忘的家庭，都能被看見、被擁抱」
<br>今天的主題非常特別，也非常有溫度，我們要一起聆聽——一段從「監所」到「家庭」、從「被遺忘」到「被守護」的真實故事。這是關於茂哥，一位剛出監、身體虛弱卻仍努力活下去的更生人；也是關於他90歲母親的故事，一位不識字、卻用盡全力照顧孩子的母親。他60歲，剛出監、身體不好，家中只有90歲的母親照顧他，母親不識字，社會資源聽不懂、什麼也不會用，在那個家裡，病痛、孤單、貧窮、老邁，全都擠在一個屋簷下。
<br>但他們不是孤單的。因為有一群人—來自「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的個管師、社工與志工，在他們最需要的時候，送上醫療輔具、營養品、紙尿布，更重要的是，送上了「有人還在乎你」的那份溫度。
<br>更生保護會臺北分會沒有讓他們被社會遺忘，他們出現在最需要的時候—送去的不只是物資，更是「希望的溫度」。
<br>今天我們邀請到的分享者——周奕佑 毒品個管師，要帶我們看見「社會安全網」如何讓一個幾乎被遺忘的家庭，重新被接住，帶我們了解「如何透過社會安全網，陪伴更生人與他們的家庭重新站起來」。更生保護會服務宗旨為協助更生人復歸社會，重新建立起家庭、社會支持系統，預防更生人再次誤入歧途。
<br>社會大眾若想協助像茂哥這樣的家庭，可以怎麼做？
<br>加入更生保護志工捐助物資或小額善款主動回報社區中孤立家庭分享正向更生故事、破除偏見我們每個人都是社會安全網的一環。也許你的一通電話、一個微笑、一個分享，就能讓某個家庭不再被遺忘。
<br>為什麼社會安全網需要「每個人」的參與？因為真正的安全網不是制度，是人心。只有當我們願意理解與包容，網才能更密、更穩。社會安全網不是掛在牆上的政策，它是活的，是有溫度的。每一次的理解、每一次的伸手，都在織出一條新的線—那條線，會連回每一個需要被看見的家。其實在社會的角落裡，還有許多「茂哥的家」。他們不會上新聞，也不會發聲，但他們在等待—一份理解、一句問候、一雙願意靠近的手。請大家記得，更生人不是問題的代名詞，而是「重新開始」的代名詞。每一次改變，背後都需要一個願意相信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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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14 Oct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41014-7075</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4年10月1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0月13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陳純宜志工
<br>節目內容：
<br>「農場渡假．慢活中秋」
<br>在自然中重拾笑容與勇氣陪伴馨生人走出傷痛，讓月光與微風療癒心靈！今天要帶大家一起走進一個充滿陽光、綠意與笑聲的地方——
<br>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舉辦的「農場渡假•慢活中秋」兩天一夜關懷活動。
<br>在這個月圓人團圓的時節，對許多經歷過創傷的家庭來說，節慶有時反而特別安靜、特別難熬。而這場活動，就是希望讓馨生人能在自然中放鬆身心，感受陪伴的溫度，找回笑容與能量。
<br>今天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的志工 陳純宜，一起來分享這次「慢活中秋」的美好故事。
<br>說明：又到了月圓人團圓的時節，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為了讓馨生人在節慶期間能走出家門、放鬆心情、感受大自然的療癒力，特別於中秋佳節前夕在台一生態休閒農場進行兩天一夜的關懷活動。活動中安排了手作課程、農場導覽與採果體驗，讓參與者在自然中重新找到笑容與能量。這次活動或體驗有什麼特別的故事嗎？活動過程中，講師曾帶領馨生夥伴們一起製作紙蜻蜓，並邀請大家挑戰飛行、換取小獎品。只用一張紙，就讓現場充滿歡笑與驚呼聲。除此之外，講師也向大家介紹大自然中的天然小童玩，從葉片、花瓣到果實，讓大小朋友都聽得聚精會神，親手體驗自然的樂趣，也透過這樣的活動重新感受到童心，找回久違的放鬆與笑容。每一位犯罪被害人與家屬，都在用力地重新生活。
<br>協會與社會大眾能做的，不只是補償，更是陪伴——陪他們走出陰霾、走進陽光。讓我們一起成為溫柔而堅定的力量，用理解取代冷漠，用陪伴取代距離。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 陳純宜志工
<br>節目內容：
<br>「農場渡假．慢活中秋」
<br>在自然中重拾笑容與勇氣陪伴馨生人走出傷痛，讓月光與微風療癒心靈！今天要帶大家一起走進一個充滿陽光、綠意與笑聲的地方——
<br>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舉辦的「農場渡假•慢活中秋」兩天一夜關懷活動。
<br>在這個月圓人團圓的時節，對許多經歷過創傷的家庭來說，節慶有時反而特別安靜、特別難熬。而這場活動，就是希望讓馨生人能在自然中放鬆身心，感受陪伴的溫度，找回笑容與能量。
<br>今天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北分會的志工 陳純宜，一起來分享這次「慢活中秋」的美好故事。
<br>說明：又到了月圓人團圓的時節，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臺灣臺北分會為了讓馨生人在節慶期間能走出家門、放鬆心情、感受大自然的療癒力，特別於中秋佳節前夕在台一生態休閒農場進行兩天一夜的關懷活動。活動中安排了手作課程、農場導覽與採果體驗，讓參與者在自然中重新找到笑容與能量。這次活動或體驗有什麼特別的故事嗎？活動過程中，講師曾帶領馨生夥伴們一起製作紙蜻蜓，並邀請大家挑戰飛行、換取小獎品。只用一張紙，就讓現場充滿歡笑與驚呼聲。除此之外，講師也向大家介紹大自然中的天然小童玩，從葉片、花瓣到果實，讓大小朋友都聽得聚精會神，親手體驗自然的樂趣，也透過這樣的活動重新感受到童心，找回久違的放鬆與笑容。每一位犯罪被害人與家屬，都在用力地重新生活。
<br>協會與社會大眾能做的，不只是補償，更是陪伴——陪他們走出陰霾、走進陽光。讓我們一起成為溫柔而堅定的力量，用理解取代冷漠，用陪伴取代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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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13 Oct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41013-7074</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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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4年10月0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0月08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1.臺灣高等檢察署詹美鈴檢察官
<br>2.法務部徐錫祥次長
<br>3.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br>4.最高檢察署邢泰釗檢察總長
<br>節目內容：
<br>1.車禍（過失）案件之處理及相關法條一念之差，可能改變一生！認識車禍責任與法律底線開車上路，誰沒遇過小擦撞？但你知道嗎——有時一個「不小心」，不只是一張罰單，可能是一場官司、一輩子的後悔。今天帶大家了解「車禍（過失）案件」中，什麼叫「過失」、什麼情況會觸法、又該如何正確處理現場？
<br>讓我們用法律的角度，好好釐清「責任」與「安全」，一起當守法駕駛、安心上路的好國民！一、相關法條
<br>（一）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二）刑法第284條
<br>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區分普通傷害、重傷害，刑度不同。(三）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區分普通傷害、重傷害、死亡，刑度不同。
<br>發生車禍處理方式（一）不要移動現場，等候警察處理。
<br>（二）若有人受傷，撥打119，視情形協助傷者，不要任意移動傷患，以免加重傷勢。（三）保全證據：行車紀錄器影像、拍照（現場環境、車輛及人，雖然警察會拍照，但可能不清楚或遺漏）、尋找證人、立即驗傷（避免對方爭執非車禍受傷）等。有些人說「對方也沒怎樣，反正我修車就好」，那是不是只要我自己處理好就不用報警？這是許多駕駛的錯誤觀念。只要「有車輛碰撞」或「有人受傷」，就應該報警。若事後對方聲稱「身體痛、受傷」再提告，
<br>你若沒有報警紀錄，反而會變成「肇事逃逸」或「無證明不利方」。提醒：只要有碰撞，報警就是保命。警察筆錄，是日後釐清責任的法律依據。
<br>那如果我租的是共享汽機車或是公司車，出事後誰要負責？是我？還是車主？原則上，刑事責任由「駕駛人」負責。但如果車輛維修不良、煞車失靈導致事故，車主或公司也可能要負「連帶民事責任」。若是共享車平台，也需配合提供駕駛紀錄與保險理賠。提醒：使用租車、共享車時，先檢查車況、確認保險內容，以免出事後權責不清。
<br>
<br>1.	「攜手相伴 馨心相惜」
<br> 法務部表揚114年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功人士及團體
<br>
<br>2.	最夯鐵窗牌相約到臺南－
<br>法務部主辦《矯正機關教化藝文及技訓作業聯合展售會》十月連假登場
<br>
<br>3.	2026「神探 Impossible
<br>Mission」公益桌曆，即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限量預購中！！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1.臺灣高等檢察署詹美鈴檢察官
<br>2.法務部徐錫祥次長
<br>3.法務部鄭銘謙部長
<br>4.最高檢察署邢泰釗檢察總長
<br>節目內容：
<br>1.車禍（過失）案件之處理及相關法條一念之差，可能改變一生！認識車禍責任與法律底線開車上路，誰沒遇過小擦撞？但你知道嗎——有時一個「不小心」，不只是一張罰單，可能是一場官司、一輩子的後悔。今天帶大家了解「車禍（過失）案件」中，什麼叫「過失」、什麼情況會觸法、又該如何正確處理現場？
<br>讓我們用法律的角度，好好釐清「責任」與「安全」，一起當守法駕駛、安心上路的好國民！一、相關法條
<br>（一）刑法第276條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二）刑法第284條
<br>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區分普通傷害、重傷害，刑度不同。(三）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區分普通傷害、重傷害、死亡，刑度不同。
<br>發生車禍處理方式（一）不要移動現場，等候警察處理。
<br>（二）若有人受傷，撥打119，視情形協助傷者，不要任意移動傷患，以免加重傷勢。（三）保全證據：行車紀錄器影像、拍照（現場環境、車輛及人，雖然警察會拍照，但可能不清楚或遺漏）、尋找證人、立即驗傷（避免對方爭執非車禍受傷）等。有些人說「對方也沒怎樣，反正我修車就好」，那是不是只要我自己處理好就不用報警？這是許多駕駛的錯誤觀念。只要「有車輛碰撞」或「有人受傷」，就應該報警。若事後對方聲稱「身體痛、受傷」再提告，
<br>你若沒有報警紀錄，反而會變成「肇事逃逸」或「無證明不利方」。提醒：只要有碰撞，報警就是保命。警察筆錄，是日後釐清責任的法律依據。
<br>那如果我租的是共享汽機車或是公司車，出事後誰要負責？是我？還是車主？原則上，刑事責任由「駕駛人」負責。但如果車輛維修不良、煞車失靈導致事故，車主或公司也可能要負「連帶民事責任」。若是共享車平台，也需配合提供駕駛紀錄與保險理賠。提醒：使用租車、共享車時，先檢查車況、確認保險內容，以免出事後權責不清。
<br>
<br>1.	「攜手相伴 馨心相惜」
<br> 法務部表揚114年推展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有功人士及團體
<br>
<br>2.	最夯鐵窗牌相約到臺南－
<br>法務部主辦《矯正機關教化藝文及技訓作業聯合展售會》十月連假登場
<br>
<br>3.	2026「神探 Impossible
<br>Mission」公益桌曆，即日起至114年10月31日止限量預購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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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8 Oct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41008-7073</guid>
<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item>
<title>114年10月0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0月07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游欣樺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別以為「沒收到傳票」就沒事！從生活疏忽到誤觸法網，教你如何自保、不成為下一個「通緝犯」。今天要聊一個讓人聽了會嚇一跳的主題：
<br>「我被通緝了，怎麼辦？！」
<br>前陣子新聞報導，一位在捷運上因博愛座爭執的曾姓婦人，被警方以通緝犯身分逮捕，結果一查發現她原來早已因竊盜案被通緝在案。
<br>很多人會想：「蛤？我也可能被通緝嗎？」答案是——有可能！有些人只是搬家忘記改地址、沒去領傳票、甚至欠罰鍰不繳、沒出庭，都可能一步錯，變成司法系統裡的「通緝對象」！我們聊聊通緝的真相、誤區，以及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甚麼是「通緝」？
<br>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及第87條規定，「通緝」是指對正在「逃亡」或「藏匿」之被告，法院或檢察機關以通知或公告的方法，向全國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表示，得逕行對之逮捕，強制被告到法院或檢察機關接受訊問。一旦被通緝，檢察官、司法警察或案件利害關係人，得以使用強制力逮捕被告，解送檢察機關或法院歸案。換言之，通緝的對象僅限於刑事案件被告，包括偵查中、審判中或待執行的被告。如果是民事事件的被告，或刑事訴訟程序其他關係人，例如：告訴人、證人、鑑定人或辯護人等等，均不適用通緝的規定。什麼情況會被通緝？
<br>刑事案件之被告，有接受檢察官、法官訊問之義務，依法也有應於指定時間到檢察署、法院開庭之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檢察官、法官亦不知被告行蹤時，即得按程序拘提或發布通緝。檢察官或法官通知被告開庭或執行時，會先以傳票傳喚被告，被告收到開庭傳票通知，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則命司法警察前往拘提，拘提無著，即會發布通緝。甚至如果已經確認被告逃亡海外或被告明顯行蹤不明，無從送達傳票甚至拘提時，就會由檢察機關或法院直接發布通緝。通緝到案後的程序為何？當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案件利害關係人，亦得逕行逮捕被通緝的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通緝犯經逮捕時，會先由司法警察完成通緝到案相關程序及筆錄後，即解送發布通緝的檢察機關或法院歸案，如果被告同時經數個檢察機關或法院發布通緝，則會依順序分別解送不同的檢察機關或法院歸案，由檢察官、法官進行案件訊問或依法執行已確定的刑責。而在偵查中或審判中被通緝的被告，一旦經逮捕歸案，亦有可能因前面已有逃亡之事實，而由檢察官、法官為相對應之強制處分，例如：交保、限制出境出海、羈押等。如果發現自己被通緝，也可自行到原發布通緝的地檢署、法院法警室報到，由承辦檢察官或內勤檢察官或法官進行訊問。經通緝歸案的被告，在檢察官、法官訊問完畢後，即會依法撤銷通緝，並可取得歸案證明書。但因為撤銷通緝作業需要時間，建議歸案證明請帶在身上至少1至2週，萬一遇到警察臨檢，就可以拿歸案證明書證明自己已經被撤銷通緝了，否則可能會再被緝獲一次。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游欣樺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別以為「沒收到傳票」就沒事！從生活疏忽到誤觸法網，教你如何自保、不成為下一個「通緝犯」。今天要聊一個讓人聽了會嚇一跳的主題：
<br>「我被通緝了，怎麼辦？！」
<br>前陣子新聞報導，一位在捷運上因博愛座爭執的曾姓婦人，被警方以通緝犯身分逮捕，結果一查發現她原來早已因竊盜案被通緝在案。
<br>很多人會想：「蛤？我也可能被通緝嗎？」答案是——有可能！有些人只是搬家忘記改地址、沒去領傳票、甚至欠罰鍰不繳、沒出庭，都可能一步錯，變成司法系統裡的「通緝對象」！我們聊聊通緝的真相、誤區，以及遇到這種情況該怎麼辦！甚麼是「通緝」？
<br>依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及第87條規定，「通緝」是指對正在「逃亡」或「藏匿」之被告，法院或檢察機關以通知或公告的方法，向全國檢察官、司法警察機關表示，得逕行對之逮捕，強制被告到法院或檢察機關接受訊問。一旦被通緝，檢察官、司法警察或案件利害關係人，得以使用強制力逮捕被告，解送檢察機關或法院歸案。換言之，通緝的對象僅限於刑事案件被告，包括偵查中、審判中或待執行的被告。如果是民事事件的被告，或刑事訴訟程序其他關係人，例如：告訴人、證人、鑑定人或辯護人等等，均不適用通緝的規定。什麼情況會被通緝？
<br>刑事案件之被告，有接受檢察官、法官訊問之義務，依法也有應於指定時間到檢察署、法院開庭之義務，如果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檢察官、法官亦不知被告行蹤時，即得按程序拘提或發布通緝。檢察官或法官通知被告開庭或執行時，會先以傳票傳喚被告，被告收到開庭傳票通知，如果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則命司法警察前往拘提，拘提無著，即會發布通緝。甚至如果已經確認被告逃亡海外或被告明顯行蹤不明，無從送達傳票甚至拘提時，就會由檢察機關或法院直接發布通緝。通緝到案後的程序為何？當通緝經通知或公告後，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得拘提被告或逕行逮捕。案件利害關係人，亦得逕行逮捕被通緝的被告，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請求檢察官、司法警察官逮捕。通緝犯經逮捕時，會先由司法警察完成通緝到案相關程序及筆錄後，即解送發布通緝的檢察機關或法院歸案，如果被告同時經數個檢察機關或法院發布通緝，則會依順序分別解送不同的檢察機關或法院歸案，由檢察官、法官進行案件訊問或依法執行已確定的刑責。而在偵查中或審判中被通緝的被告，一旦經逮捕歸案，亦有可能因前面已有逃亡之事實，而由檢察官、法官為相對應之強制處分，例如：交保、限制出境出海、羈押等。如果發現自己被通緝，也可自行到原發布通緝的地檢署、法院法警室報到，由承辦檢察官或內勤檢察官或法官進行訊問。經通緝歸案的被告，在檢察官、法官訊問完畢後，即會依法撤銷通緝，並可取得歸案證明書。但因為撤銷通緝作業需要時間，建議歸案證明請帶在身上至少1至2週，萬一遇到警察臨檢，就可以拿歸案證明書證明自己已經被撤銷通緝了，否則可能會再被緝獲一次。
]]></itunes: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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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07 Oct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guid>yoyoliveshow-Law:1141007-7072</gu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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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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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0月0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0月06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蕭永昌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不知道各位聽眾是幾歲呢？不知道有沒有聽過、甚至親身經歷過那個只要在學校講台語，就會被老師要求掛上「我要說國語」、「我不說方言」，俗稱「掛狗牌」的歲月呢？檢察官，法律上說的「國語」是不是就等於「北京話」？
<br>並不是。《國家語言發展法》明文規定，台灣所有固有族群的語言（包括台語、客語、原住民語、手語等）都屬於「國家語言」，而國家語言是一律平等的。因此，並不是只有北京話才算「國語」。那為什麼法院、檢察署常說「應使用國語」？《法院組織法》第97條規定，法院審判時應用國語，但這裡的「國語」不是狹義的北京話，而是依照《國家語言發展法》認定的廣義「國家語言」。所以檢察官用台語開庭，其實不違法。如果被告或證人只會說台語，能不能直接用台語答？可以的！這是受法律保障的權利，任何人都能用最熟悉的語言表達。
<br>那如果被告講客語、原住民語，法官或檢察官聽不懂怎麼辦？這時候就需要通譯。《法院組織法》第98條有明定，只要不通曉國語者，就必須由通譯協助，確保程序正義。
<br>法院會主動幫忙找通譯嗎？
<br>會，但前提是當事人要事先告知。建議民眾若知道自己將使用非普及語言（如客語、原住民語），應在開庭前主動告知法院或檢察署，好讓他們安排通譯。那英語算不算國語？外國人怎麼辦？英語不是國家語言。外國人若只會英語，法院仍要由通譯轉譯，法官檢察官原則上還是要用「國語」提問。如果當事人用台語回答，筆錄會怎麼寫？《法院組織法》第99條規定，訴訟文書必須用中文書寫，但可以附記原文。因此，台語回答會被翻譯成中文記錄，必要時附上原文備註。「台羅拼音」能直接用在法庭筆錄嗎？
<br>A8：不能直接取代筆錄正字。台羅拼音只能作為附記，正規記錄還是要用正體中文。
<br>語言不只是溝通的工具，更是我們文化與身份的一部分。在法庭裡，每一個人都擁有用母語表達的權利，不需要因為「怕麻煩」而放棄。如果你或家人即將出庭，記得：可以用最熟悉的語言回答。
<br>需要通譯，務必提前告知。
<br>不論使用哪種語言，法律都一樣保障你。
]]></description>
<itunes:summary><![CDATA[
受訪者：
<br>臺北地檢署
<br>蕭永昌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不知道各位聽眾是幾歲呢？不知道有沒有聽過、甚至親身經歷過那個只要在學校講台語，就會被老師要求掛上「我要說國語」、「我不說方言」，俗稱「掛狗牌」的歲月呢？檢察官，法律上說的「國語」是不是就等於「北京話」？
<br>並不是。《國家語言發展法》明文規定，台灣所有固有族群的語言（包括台語、客語、原住民語、手語等）都屬於「國家語言」，而國家語言是一律平等的。因此，並不是只有北京話才算「國語」。那為什麼法院、檢察署常說「應使用國語」？《法院組織法》第97條規定，法院審判時應用國語，但這裡的「國語」不是狹義的北京話，而是依照《國家語言發展法》認定的廣義「國家語言」。所以檢察官用台語開庭，其實不違法。如果被告或證人只會說台語，能不能直接用台語答？可以的！這是受法律保障的權利，任何人都能用最熟悉的語言表達。
<br>那如果被告講客語、原住民語，法官或檢察官聽不懂怎麼辦？這時候就需要通譯。《法院組織法》第98條有明定，只要不通曉國語者，就必須由通譯協助，確保程序正義。
<br>法院會主動幫忙找通譯嗎？
<br>會，但前提是當事人要事先告知。建議民眾若知道自己將使用非普及語言（如客語、原住民語），應在開庭前主動告知法院或檢察署，好讓他們安排通譯。那英語算不算國語？外國人怎麼辦？英語不是國家語言。外國人若只會英語，法院仍要由通譯轉譯，法官檢察官原則上還是要用「國語」提問。如果當事人用台語回答，筆錄會怎麼寫？《法院組織法》第99條規定，訴訟文書必須用中文書寫，但可以附記原文。因此，台語回答會被翻譯成中文記錄，必要時附上原文備註。「台羅拼音」能直接用在法庭筆錄嗎？
<br>A8：不能直接取代筆錄正字。台羅拼音只能作為附記，正規記錄還是要用正體中文。
<br>語言不只是溝通的工具，更是我們文化與身份的一部分。在法庭裡，每一個人都擁有用母語表達的權利，不需要因為「怕麻煩」而放棄。如果你或家人即將出庭，記得：可以用最熟悉的語言回答。
<br>需要通譯，務必提前告知。
<br>不論使用哪種語言，法律都一樣保障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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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Mon, 06 Oct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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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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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10月0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10月01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張啟聰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發生車禍，好像沒事就走？小心已經踩到「肇事逃逸」的紅線今天要來聊一個很多駕駛人心裡可能出現過的念頭：「啊∼小擦撞、對方說沒事，那我先走應該沒關係吧？」但是！這個「隨口的沒事」或「自以為的小事」，一旦處理錯誤，就可能踩進了 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逸紅線，不只要面臨刑責，還可能背負一輩子的遺憾。今天帶大家釐清迷思，用最生活化的方式告訴大家：發生事故到底該怎麼做才合法又安心。前言：車禍發生後，駕駛人往往面臨緊急且複雜的情境：事故現場該怎麼處理？是否可以先離開？尤其當事故看起來不嚴重，或雙方對責任有爭議時，有些駕駛人可能會想：「好像沒事，就先走吧！」這樣的行為真的合法嗎？又會面臨什麼法律後果？本篇文章將用生活化的方式，帶你了解肇事逃逸的法律規定、構成要件，以及常見錯誤觀念和案例，最後提供正確的處理方式，幫助你避免踩到紅線。常見錯誤觀念與案例1.以為對方沒有受傷案例：發生輕微擦撞後，對方表示「沒事」，駕駛人就直接離開。法律提醒：很多傷害，可能當時沒有發現，或位置、傷勢不明顯的小傷不易發現，駕駛人不能憑自己的判斷就離開現場。2. 以為對方只是小擦傷，不影響案例：對方僅有皮膚擦傷，駕駛人認為不嚴重，於是自行駛離。法律提醒：不論傷勢大小，都屬於人身傷害範疇，駕駛人必須依法停留處理。3. 沒有發生碰撞，以為與自己無關案例：駕駛人突然衝出巷道，導致機車騎士急煞摔車受傷，因為沒有直接碰撞，駕駛人就離開。法律提醒：是否構成事故，不以「碰撞」為必要，只要行為與事故有因果關係，就必須負責。只要遵守這些原則，就能合法應對交通事故，避免踩到肇事逃逸的紅線，也能保障自己與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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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臺灣高等檢察署
<br>張啟聰檢察官
<br>節目內容：
<br>主題：發生車禍，好像沒事就走？小心已經踩到「肇事逃逸」的紅線今天要來聊一個很多駕駛人心裡可能出現過的念頭：「啊∼小擦撞、對方說沒事，那我先走應該沒關係吧？」但是！這個「隨口的沒事」或「自以為的小事」，一旦處理錯誤，就可能踩進了 刑法第185-4條的肇事逃逸紅線，不只要面臨刑責，還可能背負一輩子的遺憾。今天帶大家釐清迷思，用最生活化的方式告訴大家：發生事故到底該怎麼做才合法又安心。前言：車禍發生後，駕駛人往往面臨緊急且複雜的情境：事故現場該怎麼處理？是否可以先離開？尤其當事故看起來不嚴重，或雙方對責任有爭議時，有些駕駛人可能會想：「好像沒事，就先走吧！」這樣的行為真的合法嗎？又會面臨什麼法律後果？本篇文章將用生活化的方式，帶你了解肇事逃逸的法律規定、構成要件，以及常見錯誤觀念和案例，最後提供正確的處理方式，幫助你避免踩到紅線。常見錯誤觀念與案例1.以為對方沒有受傷案例：發生輕微擦撞後，對方表示「沒事」，駕駛人就直接離開。法律提醒：很多傷害，可能當時沒有發現，或位置、傷勢不明顯的小傷不易發現，駕駛人不能憑自己的判斷就離開現場。2. 以為對方只是小擦傷，不影響案例：對方僅有皮膚擦傷，駕駛人認為不嚴重，於是自行駛離。法律提醒：不論傷勢大小，都屬於人身傷害範疇，駕駛人必須依法停留處理。3. 沒有發生碰撞，以為與自己無關案例：駕駛人突然衝出巷道，導致機車騎士急煞摔車受傷，因為沒有直接碰撞，駕駛人就離開。法律提醒：是否構成事故，不以「碰撞」為必要，只要行為與事故有因果關係，就必須負責。只要遵守這些原則，就能合法應對交通事故，避免踩到肇事逃逸的紅線，也能保障自己與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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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Wed, 01 Oct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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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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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114年09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title>
<itunes:author>YOYO Live Show 生活法律與法庭</itunes:author> 
<itunes:subtitle>114年09月30日 生活法律與法庭 節目  </itunes:subtitle>
<description><![CDATA[
受訪者：
<br>保護司保護您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br>1. 法務部保護司
<br>2.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郭曉菁科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未雨綢繆，守護未來——認識「意定監護」制度從自主選擇到安心託付，陪你一起規劃高齡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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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訪者：
<br>保護司保護您
<br>【yoyo Live show 與民有約節目】
<br>1. 法務部保護司
<br>2.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 郭曉菁科長
<br>節目內容：
<br>主題：未雨綢繆，守護未來——認識「意定監護」制度從自主選擇到安心託付，陪你一起規劃高齡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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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Tue, 30 Sep 2025 12:00:00 +0000 </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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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unes:duration>30:00</itunes:duration>
<itunes:keywords>csbc,正聲廣播,YOYO告示牌,正聲蔡瑋堯,地檢署</itunes:keywords>
<author>cpu@csbc.com.tw (正聲廣播公司  YOYO(堯堯))</author><itunes:explicit>no</itunes:explicit></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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