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 version="1.0" encoding="UTF-8"?>
<?xml-stylesheet type="text/xsl" media="screen" href="/~d/styles/rss2full.xsl"?><?xml-stylesheet type="text/css" media="screen" href="http://feeds.feedburner.com/~d/styles/itemcontent.css"?><rss xmlns:content="http://purl.org/rss/1.0/modules/content/" xmlns:wfw="http://wellformedweb.org/CommentAPI/"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 xmlns:atom="http://www.w3.org/2005/Atom" xmlns:sy="http://purl.org/rss/1.0/modules/syndication/" xmlns:slash="http://purl.org/rss/1.0/modules/slash/" xmlns:creativeCommons="http://backend.userland.com/creativeCommonsRssModule" version="2.0">

<channel>
	<title>李立律师</title>
	
	<link>http://lawlee.net</link>
	<description>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 |律师</description>
	<lastBuildDate>Fri, 12 Mar 2010 01:37:39 +0000</lastBuildDate>
	<generator>http://wordpress.org/?v=2.9.2</generator>
	<language>en</language>
	<sy:updatePeriod>hourly</sy:updatePeriod>
	<sy:updateFrequency>1</sy:updateFrequency>
			<atom10:link xmlns:atom10="http://www.w3.org/2005/Atom" rel="self" type="application/rss+xml" href="http://feeds.feedburner.com/lawlee" /><feedburner:info xmlns:feedburner="http://rssnamespace.org/feedburner/ext/1.0" uri="lawlee" /><atom10:link xmlns:atom10="http://www.w3.org/2005/Atom" rel="hub" href="http://pubsubhubbub.appspot.com/" /><creativeCommons:license>http://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nc-nd/3.0/</creativeCommons:license><feedburner:emailServiceId xmlns:feedburner="http://rssnamespace.org/feedburner/ext/1.0">lawlee</feedburner:emailServiceId><feedburner:feedburnerHostname xmlns:feedburner="http://rssnamespace.org/feedburner/ext/1.0">http://feedburner.google.com</feedburner:feedburnerHostname><feedburner:feedFlare xmlns:feedburner="http://rssnamespace.org/feedburner/ext/1.0" href="http://add.my.yahoo.com/rss?url=http%3A%2F%2Ffeeds.feedburner.com%2Flawlee" src="http://us.i1.yimg.com/us.yimg.com/i/us/my/addtomyyahoo4.gif">Subscribe with My Yahoo!</feedburner:feedFlare><feedburner:feedFlare xmlns:feedburner="http://rssnamespace.org/feedburner/ext/1.0" href="http://www.newsgator.com/ngs/subscriber/subext.aspx?url=http%3A%2F%2Ffeeds.feedburner.com%2Flawlee" src="http://www.newsgator.com/images/ngsub1.gif">Subscribe with NewsGator</feedburner:feedFlare><feedburner:feedFlare xmlns:feedburner="http://rssnamespace.org/feedburner/ext/1.0" href="http://feeds.my.aol.com/add.jsp?url=http%3A%2F%2Ffeeds.feedburner.com%2Flawlee" src="http://o.aolcdn.com/favorites.my.aol.com/webmaster/ffclient/webroot/locale/en-US/images/myAOLButtonSmall.gif">Subscribe with My AOL</feedburner:feedFlare><feedburner:feedFlare xmlns:feedburner="http://rssnamespace.org/feedburner/ext/1.0" href="http://www.bloglines.com/sub/http://feeds.feedburner.com/lawlee" src="http://www.bloglines.com/images/sub_modern11.gif">Subscribe with Bloglines</feedburner:feedFlare><feedburner:feedFlare xmlns:feedburner="http://rssnamespace.org/feedburner/ext/1.0" href="http://www.netvibes.com/subscribe.php?url=http%3A%2F%2Ffeeds.feedburner.com%2Flawlee" src="http://www.netvibes.com/img/add2netvibes.gif">Subscribe with Netvibes</feedburner:feedFlare><feedburner:feedFlare xmlns:feedburner="http://rssnamespace.org/feedburner/ext/1.0" href="http://fusion.google.com/add?feedurl=http%3A%2F%2Ffeeds.feedburner.com%2Flawlee" src="http://buttons.googlesyndication.com/fusion/add.gif">Subscribe with Google</feedburner:feedFlare><feedburner:feedFlare xmlns:feedburner="http://rssnamespace.org/feedburner/ext/1.0" href="http://www.pageflakes.com/subscribe.aspx?url=http%3A%2F%2Ffeeds.feedburner.com%2Flawlee" src="http://www.pageflakes.com/ImageFile.ashx?instanceId=Static_4&amp;fileName=ATP_blu_91x17.gif">Subscribe with Pageflakes</feedburner:feedFlare><feedburner:feedFlare xmlns:feedburner="http://rssnamespace.org/feedburner/ext/1.0" href="http://www.live.com/?add=http%3A%2F%2Ffeeds.feedburner.com%2Flawlee" src="http://tkfiles.storage.msn.com/x1piYkpqHC_35nIp1gLE68-wvzLZO8iXl_JMledmJQXP-XTBOLfmQv4zhj4MhcWEJh_GtoBIiAl1Mjh-ndp9k47If7hTaFno0mxW9_i3p_5qQw">Subscribe with Live.com</feedburner:feedFlare><item>
		<title>“李鸿忠抢夺女记者录音笔验记者真伪”VS“痴情男抢手机为交女朋友”</title>
		<link>http://lawlee.net/1726.htm</link>
		<comments>http://lawlee.net/1726.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12 Mar 2010 01:37:39 +0000</pubDate>
		<dc:creator>李立律师</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不分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lawlee.net/?p=1726</guid>
		<description><![CDATA[据新闻报道，湖北省长李鸿忠承认在面对敏感话题采访时“拿”了女记者的录音笔，但强调“拿” 录音笔只是为了验证对方是不是记者。
不巧最近看到一则新闻如下：
http://is.gd/ah79A
被告人木玉宝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游手好闲，意图快速“致富”，并妄想通过手机“结缘”。昨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木玉宝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木玉宝窜至南阳市七一路茅刚屯附近，将下班回家途中的被害人李某的金鹏牌手机一部和手包一个（内装身份证等物）抢走。被害人李某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用她人手机拨打被抢手机。被告人木玉宝在电话中要求做“朋友”，被害人李某即谎称同意与被告人木玉宝交朋友，并要求归还手机手包等物品。当天下午约6时，“痴情”男木玉宝电话告知被害人李某，并把所抢的手包依约放在某网吧楼梯口，包内物品完好。后被告人木玉宝又分两次将所抢手机和手机存储卡放在网吧门口。最终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将被告人木玉宝抓获。被告人木玉宝还有其他抢夺手机行为，被抢手机价值600余元。。
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木玉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之机，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木玉宝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木玉宝主动退回赃物，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南阳市卧龙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特别补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上位者，建议该道歉的还是道歉吧，就算是像嘀咕网给我的那个缺少诚意的道歉，那也至少可以把事基本就过去了，于是就能促进和谐了。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Twitter：LawLee - 法律咨询]]></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据新闻报道，湖北省长李鸿忠承认在面对敏感话题采访时“拿”了女记者的录音笔，但强调“拿” 录音笔只是为了验证对方是不是记者。</p>
<p><strong>不巧最近看到一则新闻如下</strong>：</p>
<p>http://is.gd/ah79A</p>
<p>被告人木玉宝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游手好闲，意图快速“致富”，并妄想通过手机“结缘”。昨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木玉宝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p>
<p>2009年5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木玉宝窜至南阳市七一路茅刚屯附近，将下班回家途中的被害人李某的金鹏牌手机一部和手包一个（内装身份证等物）抢走。被害人李某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用她人手机拨打被抢手机。被告人木玉宝在电话中要求做“朋友”，被害人李某即谎称同意与被告人木玉宝交朋友，并要求归还手机手包等物品。当天下午约6时，“痴情”男木玉宝电话告知被害人李某，并把所抢的手包依约放在某网吧楼梯口，包内物品完好。后被告人木玉宝又分两次将所抢手机和手机存储卡放在网吧门口。最终公安机关通过技术手段将被告人木玉宝抓获。被告人木玉宝还有其他抢夺手机行为，被抢手机价值600余元。。</p>
<p>南阳市卧龙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木玉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之机，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木玉宝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且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木玉宝主动退回赃物，可酌定从轻处罚。据此，南阳市卧龙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p>
<p><strong>特别补充</strong>：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p>
<p>（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p>
<p>（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p>
<p>（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p>
<p>上位者，建议该道歉的还是道歉吧，就算是像<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lawlee.net/1715.htm" title="嘀咕" rel="nofollow" target="_blank">嘀咕</a></span>网给我的那个缺少诚意的道歉，那也至少可以把事基本就过去了，于是就能促进和谐了。</p>
<hr />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a href="http://lawlee.net/1726.htm">LawLee.net</a><br><a href="https://twitter.com/lawlee">Twitter：LawLee</a> - <a href="http://lawlee.net/appointment">法律咨询</a>]]></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lawlee.net/1726.htm/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1</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嘀咕网已经停止对我名誉侵权行为，但道歉是不足的</title>
		<link>http://lawlee.net/1723.htm</link>
		<comments>http://lawlee.net/1723.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hu, 11 Mar 2010 03:22:52 +0000</pubDate>
		<dc:creator>李立律师</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不分类]]></category>
		<category><![CDATA[嘀咕]]></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lawlee.net/?p=1723</guid>
		<description><![CDATA[当我发出《公开信：敦促嘀咕网立即停止对我的名誉侵权行为》一文后大约第三天，在这篇博文的回复中出现了自称嘀咕网的网站平台负责人的回复，表示“代表嘀咕网向您报以万二分的道歉”，“系统在您个人主页上显示的措辞的确不当，我们将会尽快修正。”。
我同时发现，在我的嘀咕主页上现在显示的内容是“不好意思，李立刚刚发送的嘀咕正在审核中，审核通过后将恢复正常，给你造成不便，请见谅。”。
我在公开信中提出的2点要求，一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是公开向本人道歉，在侵权行为同等的范围内消除影响。现在我大致可以确定的是，第一点要求已经得到回应，侵权行为停止了。但道歉和消除影响这一点，我认为嘀咕网的诚意是不够的，理由是：
1、仅承认在我的嘀咕个人主页上措辞不当，而且至今未解封我的嘀咕帐户，很显然，嘀咕网仍然认为我在嘀咕所发的内容是存在“不良信息”的，这是与事实不符的，嘀咕网并未承认对我的名誉曾经进行了侵害。
2、停止侵权行为，并不代表就承担了全部的侵权责任。我在公开信中所提的第2点要求，完全是根据法律所提出的正当要求，即在侵权同等范围内道歉并消除影响。嘀咕网如真有诚意作出道歉，就至少应当在我的个人主页显示道歉内容并持续与侵权时间相等的天数，而不是只在我的博客作出回应。我想我这个要求一点都不过份吧。&#55376;消
我再一次希望嘀咕网对我公开信所提出的第2点要求作出适当的回应，并且基于嘀咕网对我个人帐户新的封闭措辞内容，我补充一个要求：即尽快恢复我的嘀咕帐户。因为现在嘀咕网对我个人帐户新的封闭措辞内容“不好意思，李立刚刚发送的嘀咕正在审核中，审核通过后将恢复正常，给你造成不便，请见谅。”是非常可笑的，而且带有欺骗用户的性质。要知道，我最后一个嘀咕信息据我记忆至少在一个月以前发的，审核一个140字的微博需要这么长的时间吗？人大审议政府工作报告都不需要这么长的时间的。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Twitter：LawLee - 法律咨询]]></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当我发出《<a href="http://lawlee.net/1715.htm" target="_blank">公开信：敦促嘀咕网立即停止对我的名誉侵权行为</a>》一文后大约第三天，在这篇博文的回复中出现了自称<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lawlee.net/1715.htm" title="嘀咕" rel="nofollow" target="_blank">嘀咕</a></span>网的网站平台负责人的回复，表示“代表<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lawlee.net/1715.htm" title="嘀咕" rel="nofollow" target="_blank">嘀咕</a></span>网向您报以万二分的道歉”，“系统在您个人主页上显示的措辞的确不当，我们将会尽快修正。”。</p>
<p>我同时发现，在我的嘀咕主页上现在显示的内容是“不好意思，<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lawlee.net/about" title="李立" rel="nofollow" target="_blank">李立</a></span>刚刚发送的嘀咕正在审核中，审核通过后将恢复正常，给你造成不便，请见谅。”。</p>
<p>我在公开信中提出的2点要求，一是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二是公开向本人道歉，在侵权行为同等的范围内消除影响。现在我大致可以确定的是，第一点要求已经得到回应，侵权行为停止了。但道歉和消除影响这一点，我认为嘀咕网的诚意是不够的，理由是：</p>
<p>1、仅承认在我的嘀咕个人主页上措辞不当，而且至今未解封我的嘀咕帐户，很显然，嘀咕网仍然认为我在嘀咕所发的内容是存在“不良信息”的，这是与事实不符的，嘀咕网并未承认对我的名誉曾经进行了侵害。</p>
<p>2、停止侵权行为，并不代表就承担了全部的侵权责任。我在公开信中所提的第2点要求，完全是根据法律所提出的正当要求，即在侵权同等范围内道歉并消除影响。嘀咕网如真有诚意作出道歉，就至少应当在我的个人主页显示道歉内容并持续与侵权时间相等的天数，而不是只在我的博客作出回应。我想我这个要求一点都不过份吧。&#55376;消</p>
<p>我再一次希望嘀咕网对我公开信所提出的第2点要求作出适当的回应，并且基于嘀咕网对我个人帐户新的封闭措辞内容，我补充一个要求：即尽快恢复我的嘀咕帐户。因为现在嘀咕网对我个人帐户新的封闭措辞内容“不好意思，<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lawlee.net/about" title="李立" rel="nofollow" target="_blank">李立</a></span>刚刚发送的嘀咕正在审核中，审核通过后将恢复正常，给你造成不便，请见谅。”是非常可笑的，而且带有欺骗用户的性质。要知道，我最后一个嘀咕信息据我记忆至少在一个月以前发的，审核一个140字的微博需要这么长的时间吗？人大审议政府工作报告都不需要这么长的时间的。</p>
<hr />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a href="http://lawlee.net/1723.htm">LawLee.net</a><br><a href="https://twitter.com/lawlee">Twitter：LawLee</a> - <a href="http://lawlee.net/appointment">法律咨询</a>]]></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lawlee.net/1723.htm/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1</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从嘀咕网设置的“关入小黑屋”公告看嘀咕网对用户极度不尊重心态</title>
		<link>http://lawlee.net/1719.htm</link>
		<comments>http://lawlee.net/1719.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09 Mar 2010 03:35:15 +0000</pubDate>
		<dc:creator>李立律师</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不分类]]></category>
		<category><![CDATA[嘀咕]]></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lawlee.net/?p=1719</guid>
		<description><![CDATA[在上一篇日志《公开信：敦促嘀咕网立即停止对我的名誉侵权行为》中，我对嘀咕网侵犯本人名誉的行为进行了描述。这里，再对嘀咕网这个行为作进一步的分析。
嘀咕网作为一个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络运营商，应当明确自身的定位，是与用户处于平等民事法律地位的服务提供商，而不是高于用户的管理者。对于用户发布内容的管理，并不代表对于用户本身可以进行管理。服务提供商可以在内容管理中删除用户发布的内容，甚至于可以删除帐户，即使这期间有过错，也不会侵犯用户的名誉权，只是合同性质的纠纷。
但是，嘀咕网所设置的“关入小黑屋”公告显然是一种对用户个人的公开负面评价，并且使用了极不尊重的词句和方式：
1、采取了公开宣告的方式，可以为所有的网络用户访问到。这种公开宣告的方式就必须承担起足够的举证责任，并因此承担着更大的法律风险，所以必须谨慎为之。但是，从我的经历可以感受到，嘀咕网在采取这一行为之前是没有与用户进行任何沟通，也不作说明的，这很难说是一种谨慎的行为。
2、公开指责具体用户“发送的内容含有不良信息”，却不明确说明是何种“不良信息”&#55365;，给他人留下的是无限联想的空间，对于用户的社会评价的损害是扩大化的。
3、没有给用户提供任何公开辩解的机会。这一点上甚至不如淘宝网的信用评价机制。淘宝网只不过是交易评价，还没有上升到人格评价的程度，但对于差评，淘宝用户仍然有在差评上公开进行说明纠正的机制。可是嘀咕网这个公告，完全是不给用户任何公开辩解的空间。
4、对用户极不尊重的用语。很难想像一个网络服务商会公开宣告将某个用户“关入小黑屋”，除了网络游戏里可以在游戏的心态下使用这类用语，在BSP或其他服务提供商那里我没有见到过这么不礼貌的说法，甚至几乎看不到会有服务商公开对用户的人格进行公开的负面评价。可以自说自话就把用户“关入小黑屋”的服务商是一种什么心态呢，就是自以为高高在上于用户的服务商，用户在这类服务商的眼里似乎连内部员工的地位都不如。您可曾见过一个稍有规模的公司的老总敢城公开宣称把员工“打入冷宫”吗？公司老总最多也就是做而不说，而嘀咕网做了还要说，因为它认为公开贬低自己的用户这很正常很合理。&#55390;&#55364;
嘀咕网如果认为自己设置的“关入小黑屋”公告很有创意，那只能说是一个杯具的创意。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Twitter：LawLee - 法律咨询]]></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在上一篇日志《<a href="http://lawlee.net/1715.htm" target="_blank">公开信：敦促嘀咕网立即停止对我的名誉侵权行为</a>》中，我对<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lawlee.net/1715.htm" title="嘀咕" rel="nofollow" target="_blank">嘀咕</a></span>网侵犯本人名誉的行为进行了描述。这里，再对<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lawlee.net/1715.htm" title="嘀咕" rel="nofollow" target="_blank">嘀咕</a></span>网这个行为作进一步的分析。</p>
<p>嘀咕网作为一个提供微博服务的网络运营商，应当明确自身的定位，是与用户处于平等民事法律地位的服务提供商，而不是高于用户的管理者。对于用户发布内容的管理，并不代表对于用户本身可以进行管理。服务提供商可以在内容管理中删除用户发布的内容，甚至于可以删除帐户，即使这期间有过错，也不会侵犯用户的名誉权，只是合同性质的纠纷。</p>
<p>但是，嘀咕网所设置的“关入小黑屋”公告显然是一种对用户个人的公开负面评价，并且使用了极不尊重的词句和方式：</p>
<p>1、采取了公开宣告的方式，可以为所有的网络用户访问到。这种公开宣告的方式就必须承担起足够的举证责任，并因此承担着更大的法律风险，所以必须谨慎为之。但是，从我的经历可以感受到，嘀咕网在采取这一行为之前是没有与用户进行任何沟通，也不作说明的，这很难说是一种谨慎的行为。</p>
<p>2、公开指责具体用户“发送的内容含有不良信息”，却不明确说明是何种“不良信息”&#55365;，给他人留下的是无限联想的空间，对于用户的社会评价的损害是扩大化的。</p>
<p>3、没有给用户提供任何公开辩解的机会。这一点上甚至不如淘宝网的信用评价机制。淘宝网只不过是交易评价，还没有上升到人格评价的程度，但对于差评，淘宝用户仍然有在差评上公开进行说明纠正的机制。可是嘀咕网这个公告，完全是不给用户任何公开辩解的空间。</p>
<p>4、对用户极不尊重的用语。很难想像一个网络服务商会公开宣告将某个用户“关入小黑屋”，除了网络游戏里可以在游戏的心态下使用这类用语，在BSP或其他服务提供商那里我没有见到过这么不礼貌的说法，甚至几乎看不到会有服务商公开对用户的人格进行公开的负面评价。可以自说自话就把用户“关入小黑屋”的服务商是一种什么心态呢，就是自以为高高在上于用户的服务商，用户在这类服务商的眼里似乎连内部员工的地位都不如。您可曾见过一个稍有规模的公司的老总敢城公开宣称把员工“打入冷宫”吗？公司老总最多也就是做而不说，而嘀咕网做了还要说，因为它认为公开贬低自己的用户这很正常很合理。&#55390;&#55364;</p>
<p>嘀咕网如果认为自己设置的“关入小黑屋”公告很有创意，那只能说是一个杯具的创意。</p>
<hr />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a href="http://lawlee.net/1719.htm">LawLee.net</a><br><a href="https://twitter.com/lawlee">Twitter：LawLee</a> - <a href="http://lawlee.net/appointment">法律咨询</a>]]></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lawlee.net/1719.htm/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2</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公开信：敦促嘀咕网立即停止对我的名誉侵权行为</title>
		<link>http://lawlee.net/1715.htm</link>
		<comments>http://lawlee.net/1715.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Mon, 08 Mar 2010 01:40:39 +0000</pubDate>
		<dc:creator>李立律师</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不分类]]></category>
		<category><![CDATA[嘀咕]]></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lawlee.net/?p=1715</guid>
		<description><![CDATA[嘀咕网负责人：
贵网站自今年初，在未向我提供任何通知或告知的情形下，突然封死了我的嘀咕帐户，并且在我的嘀咕个人主页(http://digu.com/lawlee)上显示“李立 发送的内容含有不良信息，妨碍了其他用户正常使用嘀咕，现在已被关入“小黑屋”，正在禁言中&#8230;”的内容。
网站或许有权可以停止对某个具体用户提供服务，但不得采取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贵网站在我的嘀咕个人主页上公开显示前述内容，已经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权。
需要特别指出的有两点：
第一，我在嘀咕上所发的内容，不存在任何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内容。这些内容同时出现在twitter、做啥网、新浪微博等网站，在这些网站上跟随我的网友都可以证明这一点。而且，同样作为国内网站的做啥网、新浪微博网站也未指出我存在违法不良信息。贵网站公开声称本人所发内容存在不良信息以及“妨碍了其他用户正常使用嘀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第二，本人多次通过嘀咕网提供的反馈通道提出异议，但至今为止本人没有得到任何说明和反馈，嘀咕网的服务态度令人极度失望，本人不得不发出此公开信以澄清事实和维护自身权益。
鉴于上述内容，贵网站在嘀咕网本人个人主页上所公开显的内容已经严重侵犯了本人（李立 律师）的名誉权，本人在此郑重向嘀咕网提出下列要求：
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公开向本人道歉，在侵权行为同等的范围内消除影响。
同时，本人保留一切追究贵网站法律责任的权利及手段，并且，在事件未解决之前，我将尽量向其他网友介绍嘀咕网霸道无理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态度。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Twitter：LawLee - 法律咨询]]></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lawlee.net/1715.htm" title="嘀咕" rel="nofollow" target="_blank">嘀咕</a></span>网负责人：</p>
<p>贵网站自今年初，在未向我提供任何通知或告知的情形下，突然封死了我的<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lawlee.net/1715.htm" title="嘀咕" rel="nofollow" target="_blank">嘀咕</a></span>帐户，并且在我的嘀咕个人主页(<a href="http://digu.com/lawlee">http://digu.com/lawlee</a>)上显示“<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lawlee.net/about" title="李立" rel="nofollow" target="_blank">李立</a></span> 发送的内容含有不良信息，妨碍了其他用户正常使用嘀咕，现在已被关入“小黑屋”，正在禁言中&#8230;”的内容。</p>
<p>网站或许有权可以停止对某个具体用户提供服务，但不得采取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贵网站在我的嘀咕个人主页上公开显示前述内容，已经严重损害了我的名誉权。</p>
<p>需要特别指出的有两点：</p>
<p>第一，我在嘀咕上所发的内容，不存在任何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内容。这些内容同时出现在twitter、做啥网、新浪微博等网站，在这些网站上跟随我的网友都可以证明这一点。而且，同样作为国内网站的做啥网、新浪微博网站也未指出我存在违法不良信息。贵网站公开声称本人所发内容存在不良信息以及“妨碍了其他用户正常使用嘀咕”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p>
<p>第二，本人多次通过嘀咕网提供的反馈通道提出异议，但至今为止本人没有得到任何说明和反馈，嘀咕网的服务态度令人极度失望，本人不得不发出此公开信以澄清事实和维护自身权益。</p>
<p>鉴于上述内容，贵网站在嘀咕网本人个人主页上所公开显的内容已经严重侵犯了本人（<span class='wp_keywordlink'><a href="http://lawlee.net/about" title="李立" rel="nofollow" target="_blank">李立</a></span> 律师）的名誉权，本人在此郑重向嘀咕网提出下列要求：</p>
<p>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p>
<p>2、公开向本人道歉，在侵权行为同等的范围内消除影响。</p>
<p>同时，本人保留一切追究贵网站法律责任的权利及手段，并且，在事件未解决之前，我将尽量向其他网友介绍嘀咕网霸道无理的服务方式和服务态度。</p>
<hr />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a href="http://lawlee.net/1715.htm">LawLee.net</a><br><a href="https://twitter.com/lawlee">Twitter：LawLee</a> - <a href="http://lawlee.net/appointment">法律咨询</a>]]></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lawlee.net/1715.htm/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8</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管了多年，为什么管不好？”，只有网吧吗？</title>
		<link>http://lawlee.net/1713.htm</link>
		<comments>http://lawlee.net/1713.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hu, 04 Mar 2010 06:53:34 +0000</pubDate>
		<dc:creator>李立律师</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不分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lawlee.net/?p=1713</guid>
		<description><![CDATA[“各种网吧，管了多年，为什么管不好？”
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陶然居饮食集团董事长严琦语出惊人：关闭所有社会网吧，政府办公共网吧。
出发点虽还不错，但这背后所隐藏的逻辑有点雷人。
因为管不好，所以就要公办？
但请问管了多年管不好的难道只有网吧吗？
房价、教育、食品卫生管了多年，能说管好了吗？是不是也要把非国有的房地产业、教育机构、食品生产厂家，包括陶然居饮食集团都收归国有？
没有管好，应当追问管理部门的责任，这正是两会代表们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转移焦点，挑动一部分“被代表的”斗争另一部分“被代表的”。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Twitter：LawLee - 法律咨询]]></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各种网吧，管了多年，为什么管不好？”</p>
<p>全国两会召开在即，全国政协委员、陶然居饮食集团董事长严琦语出惊人：关闭所有社会网吧，政府办公共网吧。</p>
<p>出发点虽还不错，但这背后所隐藏的逻辑有点雷人。</p>
<p>因为管不好，所以就要公办？</p>
<p>但请问管了多年管不好的难道只有网吧吗？</p>
<p>房价、教育、食品卫生管了多年，能说管好了吗？是不是也要把非国有的房地产业、教育机构、食品生产厂家，包括陶然居饮食集团都收归国有？</p>
<p>没有管好，应当追问管理部门的责任，这正是两会代表们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转移焦点，挑动一部分“被代表的”斗争另一部分“被代表的”。</p>
<hr />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a href="http://lawlee.net/1713.htm">LawLee.net</a><br><a href="https://twitter.com/lawlee">Twitter：LawLee</a> - <a href="http://lawlee.net/appointment">法律咨询</a>]]></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lawlee.net/1713.htm/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目前决定我国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的主要因素是监管</title>
		<link>http://lawlee.net/1711.htm</link>
		<comments>http://lawlee.net/1711.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26 Feb 2010 09:29:30 +0000</pubDate>
		<dc:creator>李立律师</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不分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lawlee.net/1711.htm</guid>
		<description><![CDATA[这个标题很长，因为想要准确表达。
下面写的都是&#8221;务虚&#8221;内容，任何机关、个人请不要对号入座。
为什么我将&#8221;监管&#8221;作为&#8221;决定&#8221;因素呢？因为在一个行政主导的环境下，目前我国行政司法对互联网经济提供的主要&#8221;服务&#8221;似乎只有&#8221;监管&#8221;。如果还有其他的，请网友指正。唯一的，又是主导一切的，当然是决定的。
监管，我是一直都认为必要的。但并不代表只要是监管都是我支持的，就像我支持打黑但反对打黑名义下的黑打一样。监管，作为公权力的一种职责，在理论上、常理上、法律上来说，是要努力遵循一些原则的，想怎样监管就怎样监管的思想是不应当在一个现代社会中存在。
对于互联网的监管，要遵循科学原则。科学原则遵守的好不好，一是要内行，不能外行监管内行，二是不能被非科学的因素压制。总之，不能让监管目标、方式和内容经常成为笑话。
当然最重要的是，监管要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我说的不是容易曲解意思的&#8221;依法监管&#8221;，而是首先依法治原则立法和出台监管规定。这个原则不多说了，说了也……
最后，要说一句：建议管理部门要丰富对互联网经济的服务品种，不能只重视&#8221;监管&#8221;，再多配点&#8221;扶持&#8221;、&#8221;保护&#8221;之类的，否则以后再让人回来时会得到这样的回答：&#8221;当初你让我滚，现在滚远了，回不来了。&#8221;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Twitter：LawLee - 法律咨询]]></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这个标题很长，因为想要准确表达。</p>
<p>下面写的都是&#8221;务虚&#8221;内容，任何机关、个人请不要对号入座。</p>
<p>为什么我将&#8221;监管&#8221;作为&#8221;决定&#8221;因素呢？因为在一个行政主导的环境下，目前我国行政司法对互联网经济提供的主要&#8221;服务&#8221;似乎只有&#8221;监管&#8221;。如果还有其他的，请网友指正。唯一的，又是主导一切的，当然是决定的。</p>
<p>监管，我是一直都认为必要的。但并不代表只要是监管都是我支持的，就像我支持打黑但反对打黑名义下的黑打一样。监管，作为公权力的一种职责，在理论上、常理上、法律上来说，是要努力遵循一些原则的，想怎样监管就怎样监管的思想是不应当在一个现代社会中存在。</p>
<p>对于互联网的监管，要遵循科学原则。科学原则遵守的好不好，一是要内行，不能外行监管内行，二是不能被非科学的因素压制。总之，不能让监管目标、方式和内容经常成为笑话。</p>
<p>当然最重要的是，监管要遵循社会主义法治原则。我说的不是容易曲解意思的&#8221;依法监管&#8221;，而是首先依法治原则立法和出台监管规定。这个原则不多说了，说了也……</p>
<p>最后，要说一句：建议管理部门要丰富对互联网经济的服务品种，不能只重视&#8221;监管&#8221;，再多配点&#8221;扶持&#8221;、&#8221;保护&#8221;之类的，否则以后再让人回来时会得到这样的回答：&#8221;当初你让我滚，现在滚远了，回不来了。&#8221;</p>
<hr />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a href="http://lawlee.net/1711.htm">LawLee.net</a><br><a href="https://twitter.com/lawlee">Twitter：LawLee</a> - <a href="http://lawlee.net/appointment">法律咨询</a>]]></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lawlee.net/1711.htm/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转)师安宁：李庄事件的价值</title>
		<link>http://lawlee.net/1708.htm</link>
		<comments>http://lawlee.net/1708.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hu, 11 Feb 2010 00:21:03 +0000</pubDate>
		<dc:creator>李立律师</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不分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lawlee.net/?p=1708</guid>
		<description><![CDATA[之所以称之为李庄“事件”而不是李庄案件，是因为“李庄伪证案”从一开始就根本不是一个只牵涉到李庄个人人身权利的个案，而是涉及到整个律师界尤其是刑辩 行业如何能够得到立法者与执法者的非歧视性待遇的问题，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如何能够得到严格保护而不是在各类道德高地的名义下将之剥夺殆尽的一个大 事件。因此，这是一个“标志性”事件。
刚刚过去的2009年，是一个界临诸多“60大庆”、“30大庆”之类的年份，中国律师制度 恢复30周年即是其中之一。曾几何时，各类依法治村、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乃至依法治国的口号很是火热过一阵子，在一片歌舞升平中，我泱泱中华的人权保障事 业和法治建设似乎达到了一个“制度性”加“优越性”的高度。在刚刚庆祝完中国律师（确切的说是中国大陆）制度恢复30周年的幸福日子里，我们正徜徉在和谐 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中沐浴着“依法治…”的阳光时，一个“不争气”的李庄出现了。
有一大家曾说“律师蒙难日、国民遭殃时”。对此，我 们能够责怪谁呢？
能责怪囹圄之人“龚钢模”们吗？
我认为不能如此不公正地对待龚先生!虽然，龚钢?先生为我 素有“大义灭亲”传统之中华文化增添了新的内涵，使我在世界司法史上创造了一个“当事人举报律师”的新奇迹。但是，“做人要厚道”，我觉得我们仍然无法将 责任归完全咎于“龚钢模们”。因为，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再加上我们优秀的“立功”制度的设计，尤其是在我们强大的“思想工作”武器威力的作用下，使得 “龚钢模们”深刻地认识到通过“立功”的方式获得“从轻”处理比通过律师艰难的辩护要“靠谱”的多。所以，权衡之下毅然决然地作出了“大义灭亲”之举是一 种十分正确和正常的选择。这不是道德不道德的问题，而是一种对我专政机关寄予了高度的“信赖利益”的特殊体现形式。
能责怪警方的 “思想工作者”吗？
我认为不能!平心而论，咱虽未与之谋面，但根据各类报道这些重庆方面警方的哥们儿这段时间也真够辛苦的了。他们 不仅要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而且要发扬“连夜”或“半夜”作战的精神，以便巩固或取得更大“战果”。因此，在打黑任务量、战斗成就感、救星政绩观等多重因 素的作用下，其本身担负的心理压力就够大的了，而且还要加上一条“人民的信任”，所以一旦发现有人诸如律师可能要“毁灭”其好不容易获得的这一切，当然要 想方设法维护其作战成果。因此，我们不能责怪他们动用我们武器宝库中的独门秘籍&#8211;“思想工作”这一招儿。
能责怪控方公诉人吗？
我认为也不能!你说人家公安方面已经“做菜”了，法院方面正在等着“品菜”，单就你检察院消极怠工拒不“传菜”，你敢吗？所以，无论这菜做的是像“满汉 全席”那样的精致或是像朱元璋的“翡翠白玉汤”那样的“馊”，你都得往上端，而且还要想法设法证明这“馊”菜不馊，证明这“翡翠白玉汤”比那“满汉全席” 还要可口。所以，也真的是太为难公诉人这传菜“丫头”了。换了你上去也不见得比幺玲妹子强多少。
能责怪付鸣剑审判长及合议庭吗？
我认为更不能!做个设想，把任何一个责怪付鸣剑及合议庭者放在审判席上，要求你做到“独立的”司法认知和裁判，你能吗？你敢吗？那天开庭之日，把付审判 长等人放在“司法公开”的鏊子上煎熬了16个小时已经就很难为他们了。同样，换你上去也不见得能拿得下来或是做的比付鸣剑们更好。不但如此，我认为责怪付 鸣剑的上级诸如庭长、院长之类的也显得“不厚道”。熟不知，那“大三长”会议也不是想开就自发开的，开了更不能白开，你得按照会议精神来。所以，有人认为 江北区法院要承担“司法不公”的责任，那纯粹是驴唇不对马嘴，吹差了气儿!
据悉，之所以不能“怪”上述各位，是因为一位“不愿意透 露身份的重庆司法官员”说，我们在作出“摇头”或“点头”决定前得看我们头上的那条“线”被如何“牵”!
当然，我想要求证这位“不 愿意透露身份的重庆司法官员”的话恐怕比较难，因为当我们要求公检法的有关人员“出庭作证”时，估计能够得到的答复必然是“他们全部不愿意出庭作证”。
能责怪刑法“306条款”吗？
我说“306条款”本身“无罪”!责任在于制造306条背后的那种权利思维及其势力。如果不仔细研 究过我国这部优秀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后你很难发现，同样一部刑法，由于“你”这个潜在的犯罪嫌疑人的政治法律地位不同，给你设置的“待遇”就不 同。有人说为某一类主体量身定做的只有“306条款”，我只能说这些人还有些学艺不精。
有个刑法第“395条款”显然更是“量身定 做”的一条法律。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 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 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上述“395条 款”无异于“贪官特权条款”。想想看，假如“你”是该阶层人士，当你一旦不幸掉到“阶下”，什么法律制度对你表现出最大的“爱”？就是这个“395条 款”!无论你在国内或是境外，无论你有多少财产或是存款，这条的意思就是让你什么也别说，“打死也不说”,这样最多就是5年。要千万注意：一旦招了，那可 就有杀头的可能。因为地球人都知道，现在黑领阶层的身价动辄都在“亿元”以上比拼了。而且，“395条款”提示此方人士在出事前有什么存款之类的赶快存到 国外，用实际行动体现我们一贯支持国际金融事业大步发展的“国际主义”精神
刑法“306条款”和“395条款”就是这样一对“宝 贝”：一条让你不得“乱说乱动”，另一条让你“溜之大吉”!至于什么原因，当然是因为二者所处的阶层的“位置”在立法政治资源中的地位完全不同。由此也引 伸出一个问题：你说到底是看得见的腐败个案危害性大还是“潜伏”着的立法腐败更厉害？
要说怪一下“306条款”，那也是有道理的。 因为正是有了“306条款”的存在才使得对李庄之类的“混迹”之徒实施专政变得“名正言顺”、“有根有据”。也就是说，如果非要“入罪”与你，那法官“解 释”法律的学问就大了。正印了了一句古话：“官断十条路，九条人不知”。如此看来，付鸣剑们在“理解”刑法“306条款”的犯罪构成方面还是要承担“治学 不严”的责任的。
那到底应当怪谁呢？
有人说，当然要怪你李庄自己了，谁让你知法犯法、以身试法呢？你以为我 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机关是“豆腐渣”抑或是“睁眼瞎”，能蒙蔽了我们革命群众雪亮的眼睛？
如果要这样说，那当然无话可说了。我想， 关于李庄个人之行为是否成罪有关论证已经够充分的了。我还是那句话：只要不是瞎子，哪怕是2000度的近视眼也能看出问题的端倪。
我们谁也不怪!
但是，忽然想到一个匪夷所思的问题，使我切实地觉得有一个严重的问题是：我们生存的环境是否真的需要“律师制度”或 一个律师阶层？
律师的存在给这个国家添了许多“麻烦”。虽然，律师制度的催生应当归功于“审判四人帮”。但其一“诞生”就显得很 “特色”，因为那时的律师是典型的“奉命辩护”，时时担心“为坏人辩护就会变成坏人”，因为这种担心至今存在。
我说律师制度不适合 我们生存的这片土地你还别不服。你看，一旦有什么拆迁事件，总有律师为刁民或钉子户撑腰打气，使得我人民政府总是不能顺利地“为人民服务”；有的律师热衷 于什么“公益诉讼”，动不动不是诉这个“部”就是告那个“委”，搞得共和国的“长子们”很不爽；有的律师动不动就上书，要求改这个法、修那个例，你烦不烦 啊？更有的律师直接与政府对着干，总想拿那个行政诉讼“吓唬”我人民政府。别搞错，我是“人民”政府，我后面有“人民”给我撑腰，你能告得赢我吗？所以， 行政诉讼一般是政府赢。甚至法院为了支持“人民”的政府，怕给“人民”添麻烦，一般情况下对于告政府的诉讼总是想方设法的能不予受理就不予受理；最可恨的 是，律师总是替“坏人”辩护，使得政府的“民心工程”往往难以顺利“施工”，正常的司法活动难以顺利进行。所以，律师制度的存在简直是无端的消耗司法资 源，为社会制造“不和谐”的因素。“律师”在有的人眼里那简直就是典型的“麻烦制造者”!
鉴于上述各类因素再加上可能没有列举完整 的N多个方面的原因，我似乎应该强烈地呼吁，“恳请”全国人大能否考虑很有勇气地做一件事：废止律师法，废除律师制度？这样，我们可以向全世界宣布我国是 第一个在人类社会中首先废除律师制度的国家，是第一个已经迈入和谐社会而不再需要“律师”这种畸形的具有“扰乱性”功能的“动物”的国家。
我建议，废止律师法和律师制度后全体律师应当集体“转业”，转到祖国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去。想了想，“最需要地方”应当是“信访”部门尤甚。因为这里是建 设“和谐社会”的主战场，转业律师的主要任务就是到车站、码头或敏感地点“拦截”各类不和谐因素分子，再用强大的“思想工作武器”加上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化解”矛盾，让“上法院”不如“上访”变成一件实实在在的常态化的“民心工程”。
脑子老是抛锚，又想起一件事：你说同是一个中 国，海峡对岸的“台湾”地区的政局怎么就那么“乱”呢？我们的“央视”四台好像总是报道这样的信息：那地方今天这个“国会议员”打起来了，明天那个“国会 议员”扔鞋子了，为了一个法案争论不休，甚至打架，简直是一个“乱”字了得。他们怎就不知道珍惜“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呢？你看我们这里的“法案”基本上 都是高票或是全票通过，而且大家都文质彬彬、谦谦有礼!
再看那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各位候选人是多么地“轻贱”自己啊，每当选 举前，总是要沿街“拜票”，明显地把自己混同于一个“普通群众”，见了“小商小贩”不但不敢派“城管”去执法，而且不是打躬就是作揖；见了市民或山民不但 要满脸笑容，而且口里还不断地说着“拜托”、“拜托”，你说你们累不累啊!不就选个“县长”、“市长”嘛，有必要那么认真吗？唉，真不知心疼自己。我们这 [...]]]></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之所以称之为李庄“事件”而不是李庄案件，是因为“李庄伪证案”从一开始就根本不是一个只牵涉到李庄个人人身权利的个案，而是涉及到整个律师界尤其是刑辩 行业如何能够得到立法者与执法者的非歧视性待遇的问题，涉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如何能够得到严格保护而不是在各类道德高地的名义下将之剥夺殆尽的一个大 事件。因此，这是一个“标志性”事件。</p>
<p>刚刚过去的2009年，是一个界临诸多“60大庆”、“30大庆”之类的年份，中国律师制度 恢复30周年即是其中之一。曾几何时，各类依法治村、依法治县、依法治市乃至依法治国的口号很是火热过一阵子，在一片歌舞升平中，我泱泱中华的人权保障事 业和法治建设似乎达到了一个“制度性”加“优越性”的高度。在刚刚庆祝完中国律师（确切的说是中国大陆）制度恢复30周年的幸福日子里，我们正徜徉在和谐 的社会主义大家庭中沐浴着“依法治…”的阳光时，一个“不争气”的李庄出现了。</p>
<p>有一大家曾说“律师蒙难日、国民遭殃时”。对此，我 们能够责怪谁呢？</p>
<p>能责怪囹圄之人“龚钢模”们吗？</p>
<p>我认为不能如此不公正地对待龚先生!虽然，龚钢?先生为我 素有“大义灭亲”传统之中华文化增添了新的内涵，使我在世界司法史上创造了一个“当事人举报律师”的新奇迹。但是，“做人要厚道”，我觉得我们仍然无法将 责任归完全咎于“龚钢模们”。因为，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再加上我们优秀的“立功”制度的设计，尤其是在我们强大的“思想工作”武器威力的作用下，使得 “龚钢模们”深刻地认识到通过“立功”的方式获得“从轻”处理比通过律师艰难的辩护要“靠谱”的多。所以，权衡之下毅然决然地作出了“大义灭亲”之举是一 种十分正确和正常的选择。这不是道德不道德的问题，而是一种对我专政机关寄予了高度的“信赖利益”的特殊体现形式。</p>
<p>能责怪警方的 “思想工作者”吗？</p>
<p>我认为不能!平心而论，咱虽未与之谋面，但根据各类报道这些重庆方面警方的哥们儿这段时间也真够辛苦的了。他们 不仅要发扬连续作战的精神，而且要发扬“连夜”或“半夜”作战的精神，以便巩固或取得更大“战果”。因此，在打黑任务量、战斗成就感、救星政绩观等多重因 素的作用下，其本身担负的心理压力就够大的了，而且还要加上一条“人民的信任”，所以一旦发现有人诸如律师可能要“毁灭”其好不容易获得的这一切，当然要 想方设法维护其作战成果。因此，我们不能责怪他们动用我们武器宝库中的独门秘籍&#8211;“思想工作”这一招儿。</p>
<p>能责怪控方公诉人吗？</p>
<p>我认为也不能!你说人家公安方面已经“做菜”了，法院方面正在等着“品菜”，单就你检察院消极怠工拒不“传菜”，你敢吗？所以，无论这菜做的是像“满汉 全席”那样的精致或是像朱元璋的“翡翠白玉汤”那样的“馊”，你都得往上端，而且还要想法设法证明这“馊”菜不馊，证明这“翡翠白玉汤”比那“满汉全席” 还要可口。所以，也真的是太为难公诉人这传菜“丫头”了。换了你上去也不见得比幺玲妹子强多少。</p>
<p>能责怪付鸣剑审判长及合议庭吗？</p>
<p>我认为更不能!做个设想，把任何一个责怪付鸣剑及合议庭者放在审判席上，要求你做到“独立的”司法认知和裁判，你能吗？你敢吗？那天开庭之日，把付审判 长等人放在“司法公开”的鏊子上煎熬了16个小时已经就很难为他们了。同样，换你上去也不见得能拿得下来或是做的比付鸣剑们更好。不但如此，我认为责怪付 鸣剑的上级诸如庭长、院长之类的也显得“不厚道”。熟不知，那“大三长”会议也不是想开就自发开的，开了更不能白开，你得按照会议精神来。所以，有人认为 江北区法院要承担“司法不公”的责任，那纯粹是驴唇不对马嘴，吹差了气儿!</p>
<p>据悉，之所以不能“怪”上述各位，是因为一位“不愿意透 露身份的重庆司法官员”说，我们在作出“摇头”或“点头”决定前得看我们头上的那条“线”被如何“牵”!</p>
<p>当然，我想要求证这位“不 愿意透露身份的重庆司法官员”的话恐怕比较难，因为当我们要求公检法的有关人员“出庭作证”时，估计能够得到的答复必然是“他们全部不愿意出庭作证”。</p>
<p>能责怪刑法“306条款”吗？</p>
<p>我说“306条款”本身“无罪”!责任在于制造306条背后的那种权利思维及其势力。如果不仔细研 究过我国这部优秀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后你很难发现，同样一部刑法，由于“你”这个潜在的犯罪嫌疑人的政治法律地位不同，给你设置的“待遇”就不 同。有人说为某一类主体量身定做的只有“306条款”，我只能说这些人还有些学艺不精。</p>
<p>有个刑法第“395条款”显然更是“量身定 做”的一条法律。该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 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p>
<p>又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 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p>
<p>上述“395条 款”无异于“贪官特权条款”。想想看，假如“你”是该阶层人士，当你一旦不幸掉到“阶下”，什么法律制度对你表现出最大的“爱”？就是这个“395条 款”!无论你在国内或是境外，无论你有多少财产或是存款，这条的意思就是让你什么也别说，“打死也不说”,这样最多就是5年。要千万注意：一旦招了，那可 就有杀头的可能。因为地球人都知道，现在黑领阶层的身价动辄都在“亿元”以上比拼了。而且，“395条款”提示此方人士在出事前有什么存款之类的赶快存到 国外，用实际行动体现我们一贯支持国际金融事业大步发展的“国际主义”精神</p>
<p>刑法“306条款”和“395条款”就是这样一对“宝 贝”：一条让你不得“乱说乱动”，另一条让你“溜之大吉”!至于什么原因，当然是因为二者所处的阶层的“位置”在立法政治资源中的地位完全不同。由此也引 伸出一个问题：你说到底是看得见的腐败个案危害性大还是“潜伏”着的立法腐败更厉害？</p>
<p>要说怪一下“306条款”，那也是有道理的。 因为正是有了“306条款”的存在才使得对李庄之类的“混迹”之徒实施专政变得“名正言顺”、“有根有据”。也就是说，如果非要“入罪”与你，那法官“解 释”法律的学问就大了。正印了了一句古话：“官断十条路，九条人不知”。如此看来，付鸣剑们在“理解”刑法“306条款”的犯罪构成方面还是要承担“治学 不严”的责任的。</p>
<p>那到底应当怪谁呢？</p>
<p>有人说，当然要怪你李庄自己了，谁让你知法犯法、以身试法呢？你以为我 强大的人民民主专政机关是“豆腐渣”抑或是“睁眼瞎”，能蒙蔽了我们革命群众雪亮的眼睛？</p>
<p>如果要这样说，那当然无话可说了。我想， 关于李庄个人之行为是否成罪有关论证已经够充分的了。我还是那句话：只要不是瞎子，哪怕是2000度的近视眼也能看出问题的端倪。</p>
<p>我们谁也不怪!</p>
<p>但是，忽然想到一个匪夷所思的问题，使我切实地觉得有一个严重的问题是：我们生存的环境是否真的需要“律师制度”或 一个律师阶层？</p>
<p>律师的存在给这个国家添了许多“麻烦”。虽然，律师制度的催生应当归功于“审判四人帮”。但其一“诞生”就显得很 “特色”，因为那时的律师是典型的“奉命辩护”，时时担心“为坏人辩护就会变成坏人”，因为这种担心至今存在。</p>
<p>我说律师制度不适合 我们生存的这片土地你还别不服。你看，一旦有什么拆迁事件，总有律师为刁民或钉子户撑腰打气，使得我人民政府总是不能顺利地“为人民服务”；有的律师热衷 于什么“公益诉讼”，动不动不是诉这个“部”就是告那个“委”，搞得共和国的“长子们”很不爽；有的律师动不动就上书，要求改这个法、修那个例，你烦不烦 啊？更有的律师直接与政府对着干，总想拿那个行政诉讼“吓唬”我人民政府。别搞错，我是“人民”政府，我后面有“人民”给我撑腰，你能告得赢我吗？所以， 行政诉讼一般是政府赢。甚至法院为了支持“人民”的政府，怕给“人民”添麻烦，一般情况下对于告政府的诉讼总是想方设法的能不予受理就不予受理；最可恨的 是，律师总是替“坏人”辩护，使得政府的“民心工程”往往难以顺利“施工”，正常的司法活动难以顺利进行。所以，律师制度的存在简直是无端的消耗司法资 源，为社会制造“不和谐”的因素。“律师”在有的人眼里那简直就是典型的“麻烦制造者”!</p>
<p>鉴于上述各类因素再加上可能没有列举完整 的N多个方面的原因，我似乎应该强烈地呼吁，“恳请”全国人大能否考虑很有勇气地做一件事：废止律师法，废除律师制度？这样，我们可以向全世界宣布我国是 第一个在人类社会中首先废除律师制度的国家，是第一个已经迈入和谐社会而不再需要“律师”这种畸形的具有“扰乱性”功能的“动物”的国家。</p>
<p>我建议，废止律师法和律师制度后全体律师应当集体“转业”，转到祖国建设最需要的地方去。想了想，“最需要地方”应当是“信访”部门尤甚。因为这里是建 设“和谐社会”的主战场，转业律师的主要任务就是到车站、码头或敏感地点“拦截”各类不和谐因素分子，再用强大的“思想工作武器”加上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 “化解”矛盾，让“上法院”不如“上访”变成一件实实在在的常态化的“民心工程”。</p>
<p>脑子老是抛锚，又想起一件事：你说同是一个中 国，海峡对岸的“台湾”地区的政局怎么就那么“乱”呢？我们的“央视”四台好像总是报道这样的信息：那地方今天这个“国会议员”打起来了，明天那个“国会 议员”扔鞋子了，为了一个法案争论不休，甚至打架，简直是一个“乱”字了得。他们怎就不知道珍惜“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呢？你看我们这里的“法案”基本上 都是高票或是全票通过，而且大家都文质彬彬、谦谦有礼!</p>
<p>再看那国民党、民进党、亲民党等各位候选人是多么地“轻贱”自己啊，每当选 举前，总是要沿街“拜票”，明显地把自己混同于一个“普通群众”，见了“小商小贩”不但不敢派“城管”去执法，而且不是打躬就是作揖；见了市民或山民不但 要满脸笑容，而且口里还不断地说着“拜托”、“拜托”，你说你们累不累啊!不就选个“县长”、“市长”嘛，有必要那么认真吗？唉，真不知心疼自己。我们这 里一次性就搞定了。</p>
<p>哎呀，真是扯得太远了，下笔千言，离题万里了。</p>
<p>“李庄事件”惊醒了人们的幻觉，警示着我 们也有“离开幸福的日子”的时候。是谁打破了我们的“美梦”？是谁剥夺了我们的“幸福”？缓过劲来才知道，其实什么也没有发生，而且我们的“曾经”亦并没 有发生什么大不了的本质性的变化，“李庄事件”只是还原了中国各阶层在司法体系中的固有地位和原有状态而已，让人们能够看清楚自己所在“阶层”的大概准确 的位置。因为，无论你是蓝领、白领或是金领阶层，你都无法和“黑领”阶层同日而语。</p>
<p>“依法治…”，你是何等的漂亮! 何等的诱人!</p>
<p>如今，我那犯糊涂的心却要为你“降半旗”!</p>
<p>你何时才能“复活”？或者说你压根儿就是个“传说”？</p>
<p>而你却对我说：“兄弟，啥也别说了，哥都明白”!</p>
<p>http://acla.org.cn:8088/pages/2010-1-11%5Cs55135.html</p>
<p>（作者：师安宁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p>
<hr />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a href="http://lawlee.net/1708.htm">LawLee.net</a><br><a href="https://twitter.com/lawlee">Twitter：LawLee</a> - <a href="http://lawlee.net/appointment">法律咨询</a>]]></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lawlee.net/1708.htm/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3</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让狗熊承认自己是兔子，根本不需要让狗熊鼻青脸肿</title>
		<link>http://lawlee.net/1702.htm</link>
		<comments>http://lawlee.net/1702.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hu, 04 Feb 2010 00:56:48 +0000</pubDate>
		<dc:creator>李立律师</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不分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lawlee.net/?p=1702</guid>
		<description><![CDATA[（注：本文仅为小说改编的设想）
以前看见过一个类似小说的笑话，不过我觉着还是稍显幼稚单纯了点，原文如下：
为了测试A、B、C三国专政机关的实力, 联合国将三只兔子放在三个森林中,看三国专政机关谁先找出兔子. 任务:找出兔子。
第一个进森林的是A国专政机关, 他们先花整整半天时间开会制定作战计划, 严格分工, 然后派特种部队快速进入森林进行地毯式搜索, 结果因为开会耽搁了时间, 兔子跑了, 任务失败!!!!
然后轮到B国专政机关, 他们派了一百多号人和几十辆警车在森林外一字排开, 由带头人用喇叭喊话:&#8221;兔子,兔子,你已经被包围了, 快出来&#8230;&#8230;&#8221; 半天过去了, 没动静. 飞虎队进入森林, 搜索一遍, 没结果, 任务失败!!!!
最后是C国专政机关, 只有四个人, 先打了一天麻将, 黄昏时一人拿一警棍进入森林,没五分钟, 听到森林里传来一阵动物的惨叫, C国专政机关一人抽着一根烟有说有笑的出来, 后面拖着一只鼻青脸肿的狗熊, 狗熊奄奄一息的哀求:&#8221;不要再打了, 我就是兔子&#8230;
其实，让狗熊承认自己是兔子，根本不需要让狗熊鼻青脸肿，因此小说可以增加一个D国，然后增加如下情节：
D国专政机关在森林里对狗熊进行“政治攻心”和“教育”：“熊啊，你执迷不悟不要紧，但你总有亲戚和孩子吧。你那些做公务员的亲戚总有年度考评不合格被清退的可能性吧，再说了，这年头假如我们对你某些当官的亲戚立案调查，相信总能查出些腐败行为，这一切你都不考虑了吗？做人不能太自私了！还有你的孩子、妻子的就业、学业也会受你的决定的影响的。。。”
狗熊内牛满面：“别说了，我是兔子，我从来就是兔子，永远和你们保持一致，永不翻案！”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Twitter：LawLee - 法律咨询]]></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注：本文仅为小说改编的设想）</p>
<p>以前看见过一个类似小说的笑话，不过我觉着还是稍显幼稚单纯了点，原文如下：</p>
<p>为了测试A、B、C三国专政机关的实力, 联合国将三只兔子放在三个森林中,看三国专政机关谁先找出兔子. 任务:找出兔子。</p>
<p>第一个进森林的是A国专政机关, 他们先花整整半天时间开会制定作战计划, 严格分工, 然后派特种部队快速进入森林进行地毯式搜索, 结果因为开会耽搁了时间, 兔子跑了, 任务失败!!!!</p>
<p>然后轮到B国专政机关, 他们派了一百多号人和几十辆警车在森林外一字排开, 由带头人用喇叭喊话:&#8221;兔子,兔子,你已经被包围了, 快出来&#8230;&#8230;&#8221; 半天过去了, 没动静. 飞虎队进入森林, 搜索一遍, 没结果, 任务失败!!!!</p>
<p>最后是C国专政机关, 只有四个人, 先打了一天麻将, 黄昏时一人拿一警棍进入森林,没五分钟, 听到森林里传来一阵动物的惨叫, C国专政机关一人抽着一根烟有说有笑的出来, 后面拖着一只鼻青脸肿的狗熊, 狗熊奄奄一息的哀求:&#8221;不要再打了, 我就是兔子&#8230;</p>
<p><strong>其实，让狗熊承认自己是兔子，根本不需要让狗熊鼻青脸肿，因此小说可以增加一个D国，然后增加如下情节：</strong></p>
<p>D国专政机关在森林里对狗熊进行“政治攻心”和“教育”：“熊啊，你执迷不悟不要紧，但你总有亲戚和孩子吧。你那些做公务员的亲戚总有年度考评不合格被清退的可能性吧，再说了，这年头假如我们对你某些当官的亲戚立案调查，相信总能查出些腐败行为，这一切你都不考虑了吗？做人不能太自私了！还有你的孩子、妻子的就业、学业也会受你的决定的影响的。。。”</p>
<p>狗熊内牛满面：“别说了，我是兔子，我从来就是兔子，永远和你们保持一致，永不翻案！”</p>
<hr />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a href="http://lawlee.net/1702.htm">LawLee.net</a><br><a href="https://twitter.com/lawlee">Twitter：LawLee</a> - <a href="http://lawlee.net/appointment">法律咨询</a>]]></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lawlee.net/1702.htm/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4</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网瘾战争》高清视频电驴下载地址</title>
		<link>http://lawlee.net/1698.htm</link>
		<comments>http://lawlee.net/1698.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29 Jan 2010 08:13:18 +0000</pubDate>
		<dc:creator>李立律师</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不分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lawlee.net/?p=1698</guid>
		<description><![CDATA[下载地址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Twitter：LawLee - 法律咨询]]></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a href="ed2k://|file|[%E7%88%B1%E8%80%81%E8%99%8E%E6%B8%B8%E5%88%9B%E4%BD%9C%E5%9B%A2%E9%98%9F][%E7%AC%AC3%E4%BD%9C.%E7%BD%91%E7%98%BE%E6%88%98%E4%BA%89][GB][1024x768.x264.AAC].mp4|784774019|67F298CA261D14367195C922BA49CE66|h=QNCKIY5NFNW4QQCKC2JTZVI6AWHVBNHO|/">下载地址</a></p>
<hr />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a href="http://lawlee.net/1698.htm">LawLee.net</a><br><a href="https://twitter.com/lawlee">Twitter：LawLee</a> - <a href="http://lawlee.net/appointment">法律咨询</a>]]></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lawlee.net/1698.htm/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为什么在网上必须认识几个五毛？</title>
		<link>http://lawlee.net/1695.htm</link>
		<comments>http://lawlee.net/1695.htm#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15 Jan 2010 03:30:22 +0000</pubDate>
		<dc:creator>李立律师</dc:creator>
				<category><![CDATA[不分类]]></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lawlee.net/?p=1695</guid>
		<description><![CDATA[五毛，据维基百科之定义，亦称网络评论员，一般指受行政机关雇佣或指导，以发表网络评论为全职或兼职的人员。通常他们以普通网民的身份，发表与政府有关部门观点一致或相仿的内容，或采取其他网络传播策略，来试图达到影响网络舆论的目的。“五毛党”是对网评员的蔑称，意在讥讽他们发一篇网络评论能赚5毛钱。
对于维基百科上述定义，我不发表意见，我只是想分享一下在网上必须认识几个五毛的好处。
有人嫌五毛脏、乱、差，不屑见之，我倒认为五毛的存在相比五毛的雇主简单的对讨论进行封杀是一种进步，并且认识这些五毛是有好处的：
1、当发生社会热点问题时，当您也对这些问题有想法时，五毛们的观点有助于思考，比如可以考虑一下“为什么我的观点居然会和五毛的观点接近呢？”；
2、当您对一些问题或事实无法通过各种正反混杂的信息得到确认时，从否定五毛们的观点的角度可以暂时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确信；
3、当您发现五毛们对某一事件持淡化态度时，通常会提示您此事更应当重视；
4、参与某话题的五毛们越多，五毛帖越多，越说明五毛雇主在此事上很可能存在着重大过失；
5、对于同一事件，在发展过程中五毛们论述角度及热度的变化，往往有利于我们揣测这一事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6、根据普通网友对于五毛观点的支持和反对意见，可以分辩出网友上网的时间长短、是否有翻墙经验、是否平时只访问人民网、是否有现代法治意识等，这样有助于和这些网友进行交流。
综上所述，五毛及五毛文章，实在是网络遨游不可缺少之伴侣。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LawLee.netTwitter：LawLee - 法律咨询]]></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五毛，据维基百科之定义，亦称网络评论员，一般指受行政机关雇佣或指导，以发表网络评论为全职或兼职的人员。通常他们以普通网民的身份，发表与政府有关部门观点一致或相仿的内容，或采取其他网络传播策略，来试图达到影响网络舆论的目的。“五毛党”是对网评员的蔑称，意在讥讽他们发一篇网络评论能赚5毛钱<sup>。</sup></p>
<p>对于维基百科上述定义，我不发表意见，我只是想分享一下在网上必须认识几个五毛的好处。</p>
<p>有人嫌五毛脏、乱、差，不屑见之，我倒认为五毛的存在相比五毛的雇主简单的对讨论进行封杀是一种进步，并且认识这些五毛是有好处的：</p>
<p>1、当发生社会热点问题时，当您也对这些问题有想法时，五毛们的观点有助于思考，比如可以考虑一下“为什么我的观点居然会和五毛的观点接近呢？”；</p>
<p>2、当您对一些问题或事实无法通过各种正反混杂的信息得到确认时，从否定五毛们的观点的角度可以暂时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确信；</p>
<p>3、当您发现五毛们对某一事件持淡化态度时，通常会提示您此事更应当重视；</p>
<p>4、参与某话题的五毛们越多，五毛帖越多，越说明五毛雇主在此事上很可能存在着重大过失；</p>
<p>5、对于同一事件，在发展过程中五毛们论述角度及热度的变化，往往有利于我们揣测这一事件发生了重大的变化；</p>
<p>6、根据普通网友对于五毛观点的支持和反对意见，可以分辩出网友上网的时间长短、是否有翻墙经验、是否平时只访问人民网、是否有现代法治意识等，这样有助于和这些网友进行交流。</p>
<p>综上所述，五毛及五毛文章，实在是网络遨游不可缺少之伴侣。</p>
<hr />
作者：李立律师，上海市信息法律协会副秘书长。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 首发于<a href="http://lawlee.net/1695.htm">LawLee.net</a><br><a href="https://twitter.com/lawlee">Twitter：LawLee</a> - <a href="http://lawlee.net/appointment">法律咨询</a>]]></content:encoded>
			<wfw:commentRss>http://lawlee.net/1695.htm/feed</wfw:commentRss>
		<slash:comments>4</slash:comments>
		</item>
	</channel>
</rs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