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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可以先參考一下

大體上電腦縮小成像是平板一樣，而人機互動以對話、觸控、圖形介面為主。
最近有個軟體在iPhone上推出，名叫Siri。

示範影片中大概有：
1.我想找一家離我辦公室近的，羅曼蒂克的義大利餐館。
程式自動列出符合條件的餐館，並有評價可供參考。隨後馬上可查看地圖路線，並將此資訊email給朋友。
2.我想在San Jose市的Il Forniao於明天晚上7:30 訂兩人位。
程式自動連接該餐廳的線上定位系統，然後確認空位之後自動幫你定好位子。
3.我在哪邊能看到 3D效果的Avatar，要iMax戲院的喔。
程式會先判定你有個晚餐計畫是在San Jose市裡，所以他搜尋San Jose內有iMax技術並上映Avatar的戲院與時刻表。
然後你可以輕易地在程式裡面線上購票。
4.這週末附近有啥好玩的新鮮事？
程式自動判定使用者在Cupertino市裡，並找出該市在這週末有哪些慶典、藝文活動或體育賽事&amp;#8230;等等。
這邊最有趣的是，你不需要重新下命令，你可以直接用最口語的方式要Siri用同樣的條件查詢不同的地點。
5.那San Francisco哩？
同樣的，Siri列出了San Francisco的相關資訊。
瘋狂玩樂之後，你醉了，口齒不清了。於是你跟Siri說：
6.帶我&amp;#8230;.醉了&amp;#8230;.回家&amp;#8230;.(Take me&amp;#8230;.drunk&amp;#8230;.home)
Siri會判定你可能醉了，直接連絡計程車行來接你。
我認為某種程度，Siri實現了當年Apple的概念；同時科技的進步以及電子產業恐怖的降低成本趨勢，讓1987年對庶民遙不可及的概念與夢想（我相信當年應該是可以在一些實驗室裡用很昂貴的手段取得類似的使用者體驗），在現在能以廉宜的代價取得。
順道一提，Siri目前在iTunes Stores上為免費，有興趣又有iPhone的朋友可以下載嘗鮮一番。
ps.就我目前試用的感覺還蠻好的。只是大概我住得離程式作者蠻近的，所以列出來的餐廳列表跟他都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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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div&gt;</description><thr:total xmlns:thr="http://purl.org/syndication/thread/1.0">0</thr:total><feedburner:origLink>http://yuyulaw.info/?p=640</feedburner:origLink></item><item><title>iTunes下載總量超過15億次對蘋果的營收沒有助益？</title><link>http://feedproxy.google.com/~r/mac/VbCb/~3/IyvRRzavtAY/</link><category>Mac</category><category>科技相關</category><category>隨筆</category><category>Apple</category><category>iTunes</category><category>營收</category><category>記者怠惰</category><dc:creator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元毓</dc:creator><pubDate>Sat, 06 Feb 2010 15:20:04 PS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yuyulaw.info/?p=636</guid><description>雙A線上軟體商店不能成功的原因
這篇是ZDNet上的一篇分析性文章，雖然結論我是認同的，但作者分析的邏輯實在是問題多多，類比也有所謬誤之處。這些姑且不談。
重點是，這篇文章末了之處，作者如此寫道：
華碩和宏碁如果要玩軟體商店，當然可以，可是如果想要仿效蘋果，難上加難。最好的方式，還是轉投資或者成立一個子公司，不要硬體或服務綑綁。但是，話說回來，前者的獲利能力可能還是有限。畢竟從iTunes商店開張至今，只聽過下載總量超過15億次的豐功偉業，但是還沒聽到對蘋果的營收助益。
真的對營收沒有助益嗎？
我們打開Apple公司2009年財務報表，很容易就能看到以下數字：

附註：
(a)包含iMac, Mac mini, Mac pro與 Xserver
(b)包含Macbook, Macbook Air與Macbook pro
(c)包含iTunes stores銷售與iPod服務，Apple掛牌或第三方廠商生產之iPod套件
(d)包含手機之銷售、與電信商之合約、Apple掛牌和第三方廠商生產之iPhone套件
(e)包含Apple自家作業系統與應用軟體、第三方廠商軟體、AppleCare與網路服務
資料來自於Apple 2009年年度財務報告
有關iTunes Store的銷售擺在music service底下。很明顯，此項目不但年年成長，占Apple年度總營收將近10%的份額，而且在2009年表現還直逼Apple的主要產品&amp;#8211;桌上型電腦。就算不是純iTunes Store營利所得，但此項目仍可以說全是基於iPod而來的衍生利益（iTunes App Store開張之後，也應涵蓋了iPhone與iPod touch）。
iTunes Store對Apple營收有沒有貢獻？答案不言自明。
這些財務數字，既不神祕，也不需要聽「哪位大內高手」說，只要上Apple官方網站找一下Apple每年呈報給SEC的正式年報就可以看到。
沒想到ZDNet的記者連這麼簡單的基本查證功課也不做。報導或評論品質的越趨低落，可想也是其來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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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div&gt;</description><thr:total xmlns:thr="http://purl.org/syndication/thread/1.0">2</thr:total><feedburner:origLink>http://yuyulaw.info/?p=636</feedburner:origLink></item><item><title>莫博士對iPad的看法（兼我的智財權略談）</title><link>http://feedproxy.google.com/~r/mac/VbCb/~3/LD3brWqwfT0/</link><category>Mac</category><category>科技相關</category><category>經濟分析</category><category>Apple</category><category>iPad</category><dc:creator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元毓</dc:creator><pubDate>Fri, 29 Jan 2010 15:09:15 PS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yuyulaw.info/?p=627</guid><description>華爾街日報（WSJ）上舉足輕重，對於美國菁英人士或大老闆極具影響力的Walter S. Mossberg在iPad發表當日，試用後對WJS的記者發表了他的心得
一開頭莫博士也直言一個跟我一樣的看法：「在Apple難得採用如此具侵略性價格策略下，Dell、HP這些公司得『挫著等』。」
以下視頻，有興趣的朋友可以看看：

順便補充一些我的想法：
1.最近網路上一堆看得很好或是看得很壞的說法，我個人都覺得很神奇
一如華爾街日報的莫博士，或紐約時報的大寶兄所言，根本還沒有人拿到實機實際測試過，很多東西大家根本還處在臆測階段。即便他們這些專業的、受到重視的大報科技專欄作家都還沒拿到機器實地測試一些功能（諸如Apple宣稱的新介面有多好用？Apple宣稱的10小時電力要打幾折？）
很多資訊大家都還不清楚，有些網路鄉民就能斬釘截鐵下判斷？這真是有夠神。我是很佩服啦。
2.前一篇我說Apple iPad很殺，主要是針對他的iWork介面跟價格這兩點；這兩點都是已經看得到，也比較確定的。
根據我從2000年以來，幾乎年年Steve Jobs Keynote都實況跟進的經驗，當場宣布這麼殺的價格還真是少見。
3.關於Flash目前不支援這點，備受批評。
但這點我覺得批評得不是很正確。
Flash是哪家的技術？哪家公司的產品？Adobe！
所以支不支援的關鍵應該是在Adobe身上，而非Apple本身一家公司就能搞定。
況且，HTML 5 在Safari上支援的不錯，許多網路影片網站如Youtube也支援HTML 5格式。換言之，單純要看Youtube其實不需要內建Flash，只要瀏覽器支援得夠就行。這點Apple Safari應該是沒問題的。
但是我更懷疑的，是有多少人真的那麼在乎iPad能不能執行Flash？
4.我不認為iPad是一台notebook或netbook；而Steve Jobs keynote一開場也是把產品定位說得很清楚。
在智慧型手機跟電腦之間有個空白，這個空白目前比較火紅的應用是電子書；但顯然Apple不認為這塊空白只有電子書。整場iPad發表會看下來，很明顯Apple把電子書定為成iPad上「重要的功能之一」，再強調一次，「之一」！
所以很多人把它拿來跟netbook相比，然後說比不過；這種類比實在很無聊。netbook產品定位一開始想要在某種程度或方面上，取代笨重的laptop。它的UI、它的系統甚至本質，跟我們使用的一般laptop根本沒有二致。
我認為Apple並不覺得netbook是這塊空白的答案。
當然Apple是不是真的找到答案了？要由市場來驗證。
另外，根據PCMag的報導，Apple要推出這台iPad所申請並持有的相關專利一大堆，諸如：無線網路頻寬管理專利、色彩管理專利、圖片旋轉專利&amp;#8230;等等
有趣的是，我在美國上專利法的第一堂課，讀的就是Apple iPod轉輪跟使用者介面的專利。
從經濟學角度來看，這些專利雖然是一種智慧財產，但卻不代表必然獲利。事實上9成以上的專利都無法獲利，還要付出大筆的專利申請與年費（亦即賠錢貨）。
但市場的誘因制度，卻能讓有創意的人們繼續前仆後繼投資研發，為的當然是有朝一日能賺大錢的夢想。
另一方面，任何一個大受市場歡迎的產品，對於消費者或整個社會都是大有貢獻。說什麼廠商剝削消費者，這都是很無知的愚蠢說法。
話說我最近的一篇英文paper，內容就關於反托拉斯法中的搭售行為（Tying arrangements），我用經濟理論否定了「廠商可以用搭售方式逼迫消費者就範」的可能性。
換言之，某些人愛鬼扯的「微軟強迫消費者買單」的這種說法，根本就不可能成立，也站不住腳。
回過頭，如果我們沒有專利制度保護，你認為Apple還會砸大錢研發這些東西？而大肆批評專利制度的某些人，又何曾推出什麼在市場上廣受歡迎的產品，增進人類社會價值或改善了什麼？
再多提一點。
美國公司法（我記得台灣公司法現在也可以）允許公司成立時，原始股東用智慧財產權入股。
假設有個窮編劇寫了一篇很好的故事，幾個朋友願意投資開拍電影（像那個約翰走路的廣告一樣）。
大家籌錢來開電影公司，編劇沒錢怎麼辦？一股都分不到？假如電影大賣，荷包滿滿，這個編劇卻什麼都拿不到（因為有人認為著作權是侵害人民，不應該存在），這樣合理嗎？
依照現在的制度，這位編劇可以將他的著作鑑價入股，取得相當的股份。如果著作不能當做財產，那這種入股方式絕對不可能存在。
我所在的矽谷，多的是這種技術、專利、著作入股的新創公司。
反對智慧財產權的人，面對這個又該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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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div&gt;</description><thr:total xmlns:thr="http://purl.org/syndication/thread/1.0">6</thr:total><feedburner:origLink>http://yuyulaw.info/?p=627</feedburner:origLink></item><item><title>Apple iPad….殺！</title><link>http://feedproxy.google.com/~r/mac/VbCb/~3/crPfppNq3vc/</link><category>Mac</category><category>科技相關</category><category>Apple</category><category>iPad</category><dc:creator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元毓</dc:creator><pubDate>Wed, 27 Jan 2010 20:36:09 PS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yuyulaw.info/?p=621</guid><description>千呼萬喚始出來。
沒想到iWork整合多點觸控螢幕可以做出這麼好的使用者介面，我也沒想到Apple iPad外型還真的是吃了腎上腺素的iPhone
但我更沒想到的是Apple難得讓一個新產品甫上市價格就這麼殺。
看來最近才剛宣示要推或是剛推電子書產品的很多台灣廠商，例如宏碁、BenQ、華碩&amp;#8230;都得「挫著等」。
Amazon Kindle我認為會略受影響，但後續效果不明顯，還需要觀察（話說Amazon最近似乎也釋出SDK讓軟體上在Kindle在上面開發軟體；不過礙於電子墨水技術顯示效果尚不如TFT-LCD，我也有點懷疑軟體商在上面的發展性）。
倒是PSP這類手持式遊戲機種，可能也會受到相當程度的競爭（這在iPhone或iPod touch上就已經有那麼點味道了）。。
當然，我還不知道iPad真賣起的實際銷售數字會如何；但就我今天在美國校園或街頭觀察到的，路人、同學討論起iPad的聲音還蠻多的。
另一方面，Apple再度發揮他們最具優勢的「人機介面整合」，讓我們更能理解，微軟的平板電腦（Tablet PC）究竟失敗在哪。
以下是一些影片，有興趣的朋友自己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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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div&gt;</description><thr:total xmlns:thr="http://purl.org/syndication/thread/1.0">1</thr:total><feedburner:origLink>http://yuyulaw.info/?p=621</feedburner:origLink></item><item><title>Dell標錯價事件結果</title><link>http://feedproxy.google.com/~r/mac/VbCb/~3/ggTnnOD0iis/</link><category>商業評論</category><category>法律</category><category>經濟分析</category><category>Dell</category><category>標錯價</category><dc:creator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元毓</dc:creator><pubDate>Fri, 22 Jan 2010 21:26:28 PS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yuyulaw.info/?p=608</guid><description>半年多前台灣Dell發生網頁標價錯誤事件
台北地方法院的判決出來了：
聯合報╱記者蘇位榮／台北報導
台北地院法官林呈樵審理戴爾電腦標錯價官司，認為有些網友是基於「落井下石」的心 態，想從中得利，也深知判決戴爾勝訴，可能被批評「為虎作倀」；但法院必須考量買賣雙方利益衡量，不能偏頗任何一方。
林呈樵強調，這只是本案當事人是國際知名的大廠商，與消費者有不對等的關係所致；如果案件的被告是個人網拍業者，他仍將秉持同樣的見解作判決。他認為，網 路標價販售的交易模式，只是「要約引誘」的性質。
他以自己是「網路鄉民」的經驗指出，有些網友得知戴爾標錯價，訂購商品是基於貪小便宜、給大企業一點苦頭的心態；還有些網友出自於「我也知道你不會履約， 但還可以賭一把，賭輸了也沒損失，賭贏就賺到了」。

顯然這位年輕法官頭腦清楚，值得稱許。
當時我先後寫了
關於戴爾電腦標錯價事件的短評
戴爾電腦事件（補充）
關於戴爾標錯價事件的再討論
三篇文章重點有二：
1.網路店家在網路頁面上的標價應該屬於「要約的引誘」而非「要約」；二者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2.解釋成「要約的引誘」其理由在於這樣對於整個社會的成本比較低。

摘錄我以前的文字如下：
因此，有人認為法律上Dell佔得住腳，我認為要看。因為法律操作起來，不完全是那份「免責條款聲明」就 真的能躲掉責任。
這裡操作空間是存在的，當然要看雙方律師跟法官要怎麼玩。不過基本法律上思考這類問題，首先不可避免的就是網路標價究竟屬於「要約」亦或「要約的引誘」這 個爭議。
顯然，那位自視甚高的某人拿「免責條款」來當擋箭牌法律上意義不大。當然，這位高人還引用「比例原則」，那就離了譜。
法官很明顯想要討論的問題，也集中在「要約或要約的引誘之區分」上。
術業有專攻，如此而已。

&amp;#8230;律師基本上法律見解跟我一致，問題在於意思表示究竟有沒有達成法律上的「合意」，構成契約成立之要件。
換言之，就是Dell在網頁上的標價，究竟是「要約」或「要約的引誘」。
而資策會的科法中心看法，與其引述的法官看法，重點放在「誠信原則」，顯然是程度不好，大學民法債編應該回去重修。
契約成立與否都還在未定階段，哪會談到「誠信原則」？&amp;#8230;

&amp;#8230;今天假如法院直接判決「網路購物標價都是要約」，那麼這樣的法理在現實上能否被執行？是否會擾亂其他商業行為？ 這都應是法官在判案時得思考的點。
法官判案，並不是只有在個案上。當你對法律或法理做某種解釋時，要思考的是其他類似案件或可能適用案件是否會因此受影響。
不過顯然，在我先前文章引用過的消費者保護法底下，是可以使這樣的「保留契約成立權利」條款無效。 其實就算沒有消保法，透過民法第247條之一，也是可以使其條款無效。（雖然我從經濟分析上反對這樣的法律操作，不過我相信台灣眾多沒有經濟觀念的法官會 接受這樣的主張）
但更重要的，邏輯上並非使該條款無效之後，整個買賣契約形式就必然落入「要約說」之中。 這時候法官該思考的，就是究竟要看做「雙方已合意」？還是「雙方未合意」？亦即要採取要約或要約的引誘，哪一種看法。
而我偏向後者的解釋，因為，如果契約就此成立，則馬上面臨的是買賣雙方的財產權變動立即發生，法律約束也立即發生。 這時候假如雙方有任何一方反悔要解除契約，法律程序上都會變得很麻煩且高成本。&amp;#8230;

&amp;#8230;請問整個事件中，用錯誤價格下訂的消費者，損失了什麼？
從法律或經濟學角度來看，其實幾乎沒有。
即便消費者已經刷卡了，其實也只是允諾信用卡公司可以對Dell付款，實際運作上並沒有立即的價金移轉。同時Dell發現錯誤標價，取消交易後也不 會針對此交易向信用卡與銀行請款。 換言之，多數消費者連「利息損失」都沒有。
既然如此，傾向將網路標價解讀為「要約」的人，目的究竟為何？是不是又回到本文的第一點，純粹是對大公司的情感上不爽而已？
那我們又要問，假如是消費者自己看錯價格，向Dell公司訂購數千台，那持「要約」解釋的人，這時候又該怎麼處理？
假如我們留給Dell公司「保留契約成立與否同意權」，那事情還比較容易處理。
我以前在科技公司當業務時，外國客人有不同往常的大量訂單時，我們都會去信詢問是否真的要購買這麼多？這就表示先前我們的報價，其實是一種「要約的 引誘」。
假若硬是解讀成「要約」，則客人的訂單就會馬上產生法律上「契約成立」之效果。
萬一是客人的錯誤過失，很抱歉，依照民法第88條第一款：「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 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客人照樣得乖乖付款，或是賠償違約金。
請問，一心以為自己在保護消費者的人，在這次Dell事件持「要約」說，在這樣的例子裡，又該怎麼說了？
我還是相信，解讀為「要約的引誘」，對買賣雙方來說，多數情況下都是風險與成本較少的。&amp;#8230;
至於以愚蠢到被我罵過數次的消基會，這次又有「精采演出」：
消基會董事長謝天仁則痛批：「法官太保守，沒為消費者權益把關，戴爾標錯價難道沒過失嗎？這樣判會造成廠商故意以錯誤低價製造網路流量，不能這樣搞！」
戴爾這種靠賣產品獲利的廠商，製造無謂的網路流量對他們有何好處可言？除了添增伺服器跟線路成本之外，我看不出有啥好處。
消基會，真有你的！
ps.看了判決全文，法官的一些考量點跟我想的都差不多。
例如：
此外，本院考量兩造間因契約解釋為成立與不成立所將遭受之利益及損害程度，若解為契約成立，被告除本件訴訟之給付外，亦將須承擔因此網路標價錯誤事件所大量湧入之訂單，而若解為契約不成立，原告則喪失以低價購買系爭商品，或以原價轉售系爭商品之利益，就經濟價值而言，被告將遭受之損害確實遠高於原告之利益。當然，並非謂原告因所得經濟利益較小，在法律上即僅享有劣等之權利，亦誠如原告所言，保障交易安全亦屬民法所優先維持之重大法益，故若立法者或實務已建立「於網路上標售價格銷售即屬要約」之一致見解，兩造間所獲取或喪失之利益，自不應存在於本院之考量範圍內，惟既如前所述，現階段關於此之解釋，某程度屬利益衡量之問題，本院自不得不將兩造間之利害狀況納入考慮。

本院固因認定兩造間系爭契約不成立，而未進一步認定系爭契約是否得因錯誤而撤銷，及原告之主張是否有權利濫用等情，惟對於契約是否有錯誤、是否得撤銷，及是否有權利濫用之狀況，某程度亦須為以上之利害衡量及風險分擔，縱本院為契約成立之認定，亦難謂必將為有利原告之判決結果。此外，就原告所援引之新加坡合同法觀之，若進入系爭契約是否得撤銷之判斷，因該法對契約錯誤得否撤銷之解釋，非如我國民法僅得視是否符合法條之要件，尚得為衡平法之考量（新加坡合同法第8.9.6 條），對原告而言亦未必有利。

而被告縱於本訴訟中獲得勝訴判決，亦僅是於法律判斷上暫時取得較有利之位置，除法律之評價及解釋仍將隨立法與實務有所更迭異同外，其於此訟爭之過程所造成消費者之不信任，對其商譽亦將產生無形之損害。被告於本訴訟後，若逞法律暫時評價之優勢，苛刻對待消費者，或設計更不利於消費者之契約及交易模式，以圖趨佔消費者之便宜，而不思如何消弭其已對消費者所造成挾財力之雄厚、法律之優勢而財大氣粗、仗勢欺人之企業刻板印象，終將於商業經營上遭致市場抵制及消費者反撲之不利結果。

幾乎都是我在先前三篇文章談過的點，甚至連我自己認為比較偏像台灣法界非主流的經濟分析&amp;#8211;「Dell的商譽損失」，法官也談到了。
（在我先前的文章裡已談過：今天就算解釋為「要約的引誘」，讓Dell可以反悔，契約不成立而不出貨。Dell其實也承擔了商譽（goodwill）損失。看看台灣眾多科技網站對於Dell事件的嘲諷與消費者的反應即可知道。）
這點倒是讓我略感意外，也高興這位年輕法官邏輯清晰，沒被「鄉民」帶著跑。
延伸閱讀：Dell案判決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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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div&gt;</description><thr:total xmlns:thr="http://purl.org/syndication/thread/1.0">4</thr:total><feedburner:origLink>http://yuyulaw.info/?p=608</feedburner:origLink></item><item><title>Nexus One的影片評論</title><link>http://feedproxy.google.com/~r/mac/VbCb/~3/AG5nZ0L6BDo/</link><category>Google</category><category>商業評論</category><category>科技相關</category><category>Nexus One</category><dc:creator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元毓</dc:creator><pubDate>Sat, 09 Jan 2010 14:06:41 PS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yuyulaw.info/?p=603</guid><description>這部影片評論相當中肯，而且清楚點出Google新推出的手機Nexus One最明顯且最大的缺點：不夠友善的使用者介面！
可能這位美國佬說話語氣太像我一個同學，讓我整片從頭笑到尾。

其實毋須這位老兄的說明，光是看完他的操作過程，就完全澆熄我任何購買慾望。

例如：
1. Live Wallpaper這玩意看起來很炫，但是就手機使用上一點實際功用也沒有；我覺得唯一確定有用的，就是加速電池電力的消耗。
2.Scrolling的流暢度還有待加強（奇怪，明明用的晶片效能比iPhone高）
3.「複製貼上」做得太差了，離iPhone還很遙遠。這部份完全不是技術問題，而是對於UI的掌握度，Google顯然還很「工程師思維」。
4.沒有多點觸控，整個Google Map根本就像雞肋。通常會在手機上使用Google Map當導航，多半是開車的時候。開車時要騰出一隻手去按對手機螢幕上的加減符號來放大縮小？這點iPhone的多點觸控縮放顯然是友善得多。
以前我在[Apple困境已現嗎？]一文提過：「Apple拿手於將已發展一小段時間，但不太成熟的東西，透過他們對於人機介面一流的know-how整裝之後，推到市場上面。」
從過去的iPod到iPhone（當然還有Mac電腦本身），Apple一次又一次展現的其實都是同一招：人機介面的整合。
當然有人還會提到Apple的一些商業模式有多神奇之類的，但分析師往往沒說清楚（或也沒搞清楚），Apple iTunes Store那招放到Mobile Me上就玩得不好，Mobile Me的服務目前為止看來還是被Google這類其他提供雲端服務的廠商打趴在地上。
換言之，Apple的網路商店模式整合的確有其優勢，但卻不是放諸四海皆準的絕招。
最一以貫之的，還是他們的「人機介面整合」能力。
說到這我又不禁想起幾年前在電視上看到所謂的投資大師呂宗耀，拿著iPod的轉輪大喊「活水噴出」的畫面。把轉輪說得有多了不起似的；振振有詞地神情，彷若呂大師也要噴出什麼東西了。
但事實上，iPod的強勢並非是轉輪或音質，而是與使用者既有電腦內的音樂資料庫（還包含照片、影片）整合度之高、之好，當時多數的MP3播放器難以企及。
對一個親眼目睹iPod第一代推出時被多數媒體看貶到地上去的Mac user而言，實在難以理解到iPod第四代時才大喊「噴出、噴出」的大師說服力在哪。
回到Nexus One；這隻手機前景如何？目前不明。
雖然打著Google的招牌，但Google從來沒處理過硬體與使用者之間介面的問題，因此這部份未來能做得如何，不清楚。
其他同樣使用Google手機作業系統的廠商又能做到如何？也還有待觀察。而Google能否完整copy甚至超越目前iTunes store的商業模式？我也存疑。
因為Google目前為止唯一成功的商業模式，還是AdWord &amp;#038; AdSense那一套。
當年Google併購YouTube時，我從投資角度，對這家才創業不到一年就得每個月虧損50萬美元在頻寬費用上的公司抱以悲觀。最近我看到的新聞，YouTube似乎也還未能真正獲利。（同時，我的文章似乎也過度擔憂法律風險，這邊順帶一提。）
比較可以確定的是，HTC並不會是Google手機的唯一廠商，所以宏達電的股東其實也沒什麼好開心的。
延伸閱讀：
Apple現在股價是否高估？
親愛的，這才是Nexus One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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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48 PM友人：關於碳交易的問題 
8:17:58 PM友人：感覺好像你是反對的 
8:18:22 PM 我：嗯，因為設計碳交易的經濟學家很多基本觀念都不太對 
8:18:31 PM友人：但是把二氧化碳商品化好像又是資本主義市場很自然會出現的感覺 
8:18:40 PM 我：不是，這跟資本主義無關 
8:18:54 PM 我：也跟市場無關 
8:19:14 PM 我：相反的，這種idea比較是左派支持大政府主義的人想出來的
8:19:15 PM友人：但，市場不是會自然淘汰不適當地東西嗎？
8:19:25 PM友人：但是我有看過一些報告
8:19:28 PM友人：真正的左派
8:19:35 PM友人：極端反對碳交易
8:19:38 PM 我：沒有，市場並不會淘汰不適當的東西
8:19:56 PM 我：因為適不適當，純粹是個人偏好問題
8:20:05 PM 我：市場上永遠存在有人認為不適當的東西
8:20:09 PM 我：像是色情產業就是
8:20:15 PM友人：不，我的意思是說
8:20:26 PM友人：這樣當二氧化碳進入市場之後
8:20:34 PM友人：自然就開始有了交易了
8:20:38 PM 我：不對
8:20:43 PM 我：根據產權理論
8:20:43 PM友人：？
8:20:46 PM友人：嗯嗯
8:20:52 PM 我：碳交易並沒有把二氧化碳引入市場
8:21:14 PM 我：這邊學理上比較複雜
8:21:21 PM 我：我直接說結果好了
8:21:24 PM友人：那石油呢？
8:21:26 PM友人：我的意思是
8:21:33 PM友人：任何一種資源剛開始被發現的時候
8:21:43 PM友人：都還沒有進入市場，也不知道他們可以有哪些用途
8:21:50 PM 我：碳交易的前提，是碳排放量的總額必須被強制固定住，然後才有意義
8:22:01 PM友人：嗯嗯
8:22:12 PM友人：這樣不是跟石油很像嗎？
8:22:18 PM 我：換言之，這個產權的租值必須來自於limi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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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div&gt;</description><thr:total xmlns:thr="http://purl.org/syndication/thread/1.0">1</thr:total><feedburner:origLink>http://yuyulaw.info/?p=600</feedburner:origLink></item><item><title>不著邊際的筆戰 — 談ECFA與台灣工資水準</title><link>http://feedproxy.google.com/~r/mac/VbCb/~3/Ai7VI1q1D14/</link><category>經濟分析</category><category>ECFA</category><category>失業率</category><category>工資水準</category><dc:creator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元毓</dc:creator><pubDate>Wed, 30 Dec 2009 14:13:06 PS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yuyulaw.info/?p=588</guid><description>這兩天蘋果日報的論壇上很熱鬧：兩個台灣的經濟學家為了ECFA協定究竟是否會造成台灣失業問題而爭吵起來。
陳博志先是在台大學生舉辦的論壇上主張：
「以國際貿易理論中的「要素價格均等化定理」，推論兩岸簽署ECFA之後，因為大陸工資、土地等生產要素低，將拉低台灣工資水準，反對簽署兩岸貿易協議。」
杜震華則高舉自由貿易的好處，從Richardo的比較優勢定律主張：
從古典經濟學之父亞當斯密到大衛李嘉圖，乃至於新古典的赫克夏及歐林等經濟大師，一再告訴我們貿易對參與的國家都是有利的，因為透過專業分工，大家就自己最拿手（具有比較優勢）的產品生產，可以讓餅做得更大，大家都可以分得更多的餅；而小國可以獲利更大，因為貿易條件（相對價格）會傾向大國，使小國的獲利空間較大，這稱為「身為不重要者的重要性」。因此，和中國大陸貿易，台灣是獲利較大的一方！
如果高工資的國家真的會因為和低工資的國家貿易而降低工資，則目前所有先進國家的經濟學家和政府都嚴重失職，因為他們放任或鼓勵和低工資國家貿易，會「拉低」自己的工資率。而主張必須在中國同意台灣和其他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下才能簽署ECFA（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的「綠色」學者，也同樣犯錯，因為根本就不應該和工資幾乎都低於台灣的東協國家簽署自由貿易協定，更別提中國大陸了！
隔天，陳先生在蘋果日報上同樣投稿回應杜先生：
國際貿易是不可免，也很少人反對的。但完全自由的貿易卻不見得是最好的選擇，和中國這一類有種種政府補貼及不公平政策干預的國家完全自由貿易，更像是赤手空拳和拿刀的人比賽一樣，是非常危險的。所以我一向主張若要和中國簽ECFA而進行自由貿易，必須要先和中國談判，要他們拿掉對其產業不公平的補助和對進口的非關稅貿易障礙。
自由貿易不見得好
若考慮所得重分配的問題，甚至公平的自由貿易也不見得是好的。例如國內外常用的教科書，Caves, Frankel, and Jones 的《World Trade and Payments》 第10版27~29頁就說明了自由貿易會對一部分人造成傷害的道理。教科書和論文中這類的道理和例子不勝枚舉。通常說自由貿易是好的，除了假設是公平競爭之外，真正的學者也都知道要假設得利的人會補償受損失的人，才能說貿易對整體有利。杜副教授擔任副教授已很久，不該連這種大學部學生都能知道的條件也不知道。
而貿易造成最令人注意的所得重分配作用，就是高工資國家的工資或工資上漲率很可能被拉低。這也就是杜副教授要批評的要素價格均等化作用。這作用其實是簡單而常見的市場力量。
若我國毛巾原來一條賣100元，其中老闆可付勞工40元工資，則低工資國家同樣的毛巾以一條90元在台灣賣，而使台灣製品也只能賣90元時，老闆能付的工資就只剩30元。若免除關稅而使毛巾降價至80元，則老闆就只能付20元工資。這道理很簡單，有點腦筋的人都能懂。 
簽ECFA恐拉低工資
杜副教授和一些反對的人卻咬住Samuelson所證明的要素價格均等化定理來批評。其實這定理只是一個特例，他的條件是兩國工資會完全相同的一種充分條件而非必要條件。而且即使他的假設未完全滿足，通常高工資國家的工資仍會被往下拉。像杜副教授這樣說Samuelson的假設不成立，所以工資不會被低工資國家拉下的人，就像是說因為空氣阻力，所以從高樓跳下會往上飄一樣荒謬。杜副教授引克魯曼的教科書說Samuelson的假設不成立所以定理不成立。其實人家說的是「不會相等」，而不是說不會拉近。克魯曼最近有一篇「Trade and Wages, Reconsidered」（Feb. 2008） 即明講不能忽略工資被拉低的作用，他並用一個模型試算出美國低技術勞工工資會大幅降低的結果。
兩位先生都是正統經濟學系訓練出來的人才，可惜看事情的上抓不到重點，整個紙上筆戰搔不到癢處不說，陳先生連他自己口中經濟學簡單基本觀念也「錯得離譜」（當然，杜副教授也沒好到哪去）。
我簡單說一下兩者錯誤在哪。
杜副教授根本就沒回應到失業問題，只是空談自由貿易的利益。當然，在Ricardo的比較優勢定律以及Adam Smith的分工概念之下，自由貿易利大於弊。二次世界大戰之後，世界主要國家經濟能快速復甦，亞洲四小龍能有一些成就，全歸功於此。
但如陳先生所說，自由貿易下的確會存在低技術人員失業問題。
可惜陳先生經濟學基礎概念顯然不好，因為「要素價格均等化定理」的前提我認為顯然是在比較優勢定律之下才成立。比較優勢定律的概念則來自於經濟學基本的「競爭概念」。
談到競爭觀念，我們得釐清：經濟學上，買方與賣方永遠不存在競爭關係！競爭關係永遠只存在於買方之間，或賣方之間。
需求不變下，價格會跌，純粹是因為賣方在競爭；供給不變下，價格會漲，是因為買方在競爭。
換言之，低工資國家之所以可以拉低高工資國家的低技術人員工資，是因為兩者之間存在競爭關係（同為賣方）。
因此，只要台灣與大陸的出口產品的主要買方是同樣的人，要買的也是類似的東西或服務，則台灣跟大陸之間的競爭關係就永遠存在！
跟你簽不簽ECFA有啥關係？
2007年7月，我寫過一篇「開放大陸勞工來台會降低台灣人薪資水平？」已經談到：
如果拿來比較的產品越相近，相對地該產品背後所需的生產要素也會越相近（原料、勞力、土地、機器與技術），則上述雙邊生產要素價格比例拉近的力量也就越強勁！
就算因為真實世界存在諸多因素使得兩邊價格無法相等，其修正的趨勢還是變不了也擋不住的！&amp;#8230;&amp;#8230;
&amp;#8230;&amp;#8230;我們也能發現台灣工業的平均薪資成長率，1979年之後越來越衰退；甚至到了1990年，大陸作為世界工廠態勢明顯之後，台灣工業平均薪資成長率下殺得更是厲害。但這段期間，大陸勞工有來台灣嗎？也沒有！
所以我們回到最初的問題：「開放大陸勞工來台會影響台灣的薪資水準嗎？」
答案是：「在台灣為出口導向的前提下，根本不需要開放大陸勞工，只要台灣和大陸的產業繼續維持高度重疊性下去，則台灣薪資勢必總要一天會被拉到近乎於大陸薪資的境界！」
而且這個效應會遠比其他國家來得大，原因在於中國與世界多數國家都有簽訂許多貿易互惠協定；但台灣沒有，也不會有，更不打算有！（了解台灣怎麼運作WTO的人，就清楚台灣現在的民進黨政府在這方面有多麼怠惰）
我相信在對外貿易交易費用大陸甚至比台灣低廉的情形下，本文所謂的「生產要素價格」拉近效力絕對只會更劇烈，不會緩。
因此「開不開放陸勞」這根本就不是個問題！真正該解決的是如何降低台灣產業和大陸產業的重疊性。

簡單說，因為擔心簽了ECFA會加重台灣失業問題或是拉低台灣薪資水平的人，頭腦顯然並不清楚！蓋此問題來自於國際貿易競爭本質，根本與雙邊有無貿易協定無關。
陳先生另外一個經濟學上的怪論：「真正的學者也都知道要假設得利的人會補償受損失的人，才能說貿易對整體有利。」
這點也是鬼扯到極點。理由是，一來，我們如何判斷誰是受害者？誰是得利者？主張自己受害的人，就真的受害嗎？
二來，假設有個因為大陸毛巾太便宜而失業的毛巾工人，難道其他因此能買到便宜毛巾的台灣消費者（這多半包含買廉價毛巾的中低收入戶）所受利益就應該被拿去補償失業毛巾工人？怎麼拿？政府課稅嗎？怎麼課？課了就真的能補償嗎？
這種福利經濟學的東西，其背後邏輯多半禁不起考驗。只有活在象牙塔的經濟學家才好此道。
再來，中國大陸不公平補貼自己產業，讓他們廣大勞工生產的東西賤價賣給他國，請問受害的是他國？還是中國？
從沒聽說東西賣太便宜，受害的是買方。
簡單的個體經濟道理，放到總體經濟，一群經濟學家的頭腦都裝漿糊了！
Armen Alchian說得好：「國際貿易與國內貿易唯一的差別，是一個用車一個用船。經濟學上其他別無二致。」
這些大談奇怪毛巾理論的經濟學家，可能自己根本沒經營過一天工廠，也沒實際站過國際商業展覽的攤位，才會說出一堆匪夷所思的東西出來。
同一條毛巾賣100，其銷售量勢必比賣80來得少。如果廠商預估消費者需求彈性正確且經營管理得當的話，賣80的老闆很可能更有能力支付比賣100元毛巾的老闆更高的薪資。（因為總收入可能高過賣100元的）
這點簡單道理，Walmart創辦人就玩到極致。
照陳先生的看法，這種賣得比別人便宜的企業怎麼可能有閒錢挖角人才？大舉投資？
再換個角度，假設台灣真的沒有企業能在賣80元毛巾的條件下跟大陸廠家競爭，這只代表臺灣的環境不利這種廠家生存，那為何政府得出面來拯救這些廠家？為何納稅人民得掏腰包拯救這些廠家以及背後的勞工？為什麼台灣的消費者得以「享受不到較便宜毛巾的代價」，只是為了讓某些人不失業？
陳先生的經濟觀念，錯得離譜之處在於此人將工作當成是一種「不可被剝奪的福利」。而完全忽略的勞動力本身就是一種市場產品，當市場有更廉價之替代品時，此勞動力當然就不被需要。同時，陳先生也忽略了，勞動力永遠是稀有財，該人的勞力此處不需要，必有他處可以銷售。當然，轉業往往得降價求售，但這是此人競爭力不如人的現實侷限條件，豈能當做是犧牲消費者權益以成全此人之理由？
（請參考雙D產業不能救，政府的經濟白痴卻不能擋）
ECFA目前政府沒有給出一個非常清楚的草案內容，但就理論上，這東西泰半不離「降低交易費用」的效果與條款（這邊別跟我扯國家主權這類東西，老實說，我認為政府存在的目的是增進人民幸福，而經濟幸福是最基本的。國家主權這種東西只是政客的保險套，爽過即丟；只不過是蠢蛋春夢，自己做爽的）。
最後，我給個數字，大家自己想想如果兩岸繼續以這種高度交易費用的架構走下去，台灣會不會死很慘。（數字來自於中華民國經濟部）

（放大請點此）
兩位&amp;#8221;專家&amp;#8221; 的文章：
別亂否認工資會被中國拉下（陳博志）
陳博志董事長的怪論（杜震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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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div&gt;</description><thr:total xmlns:thr="http://purl.org/syndication/thread/1.0">15</thr:total><feedburner:origLink>http://yuyulaw.info/?p=588</feedburner:origLink></item><item><title>實體與虛擬的結合</title><link>http://feedproxy.google.com/~r/mac/VbCb/~3/Q4b-rnSVMIg/</link><category>影片</category><category>科技相關</category><dc:creator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元毓</dc:creator><pubDate>Wed, 23 Dec 2009 06:14:59 PS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yuyulaw.info/?p=586</guid><description>這段影片是美國MIT Media Lab的驚人發明，其目的在於結合實體與虛擬兩大世界。
我個人覺得遠超過電影「關鍵報告」裡頭的手勢感應技術（gesture sensing technology）。

當然，這東西要怎麼商業化，要怎麼普及，還有一段很長的路要走。
驚人的創意或是了不起的技術，離「商業成功」往往還有十萬八千里的距離。
不過這段影片也讓我們了解，身為科技大國的美國，其高等教育是如何吸引世界上其他國家的菁英，同時，是如何激盪出了不起的技術與創意。
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只要美國繼續對世界頂級人才有磁吸效應，而美國也樂於讓這些人留美發展（這點目前就不太樂觀了），美國經濟霸主的地位依然是很難撼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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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t;/div&gt;</description><thr:total xmlns:thr="http://purl.org/syndication/thread/1.0">2</thr:total><feedburner:origLink>http://yuyulaw.info/?p=586</feedburner:origLink></item><item><title>荒謬的人為全球暖化騙局（補充）</title><link>http://feedproxy.google.com/~r/mac/VbCb/~3/DPRc5rr-DpM/</link><category>筆記</category><category>全球暖化</category><category>騙局</category><dc:creator xmlns:dc="http://purl.org/dc/elements/1.1/">元毓</dc:creator><pubDate>Fri, 22 Jan 2010 21:40:30 PST</pubDate><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yuyulaw.info/?p=581</guid><description>打從美國前總統參選人高爾的「不願意面對的真相」一片大肆宣傳，加上聯合國的IPCC發表一篇一千多頁的報告加以背書之後，CO2與全球暖化的議題就喧囂塵上。
靠這議題騙飯吃的小丑政客多如牛毛，例如台灣的馬英九總統跟名嘴陳文茜：
馬英九在競選時期就對鋼鐵業者直言表示：「想擴大投資，要去種樹。並主張開徵能源稅。他還提出減碳目標，CO2排放量在2016年至2020年間回到2008年排放量的50%，2025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2050年回到2000年排放量的50%。」
陳文茜則是長期在她的節目上鼓吹全球暖化危機，霎時之間她彷若大氣科學界的先知先覺，對於即將到來的自然災害講得斬釘截鐵：
「閱讀資訊越多，知道全球氣候變遷愈來愈大，我愈來愈知道∼老世代的人，正如何扼殺年輕人的未來。我們現在有投票權及經濟大權的成年人，只想保住眼前的利益，不顧下一代子孫的命運。　 
石化工廠、石油公司想辦法∼不為＜製造CO2災難＞付任何代價，成年人也不想改變生活方式。每個人嘴巴說＜要挽救地球＞，但是都不願犧牲既得利益＆舒服方便的生活。於是整個地球共同實現數學家定義的「囚犯難題」，人人都想搭便車，都成了「暖化的囚犯」，一步步目睹毀滅，無知的人認為∼災難只到別人家，不會到我家 ; 一旦天災地變，就叫囂＋罵官員無能下台&amp;#8230; 
我想勸告年輕朋友們，拿回生命主導權；你們比任何人都應大聲∼斥責那些毀滅地球的成人們。科學家們估計2020年左右，北極將完全融冰；地球走上毀滅性的關鍵，只剩七年。那時你可能只有27歲，可能不到40歲。你會來不及體驗享受太多人生，卻被迫與父母年年大遷徙。如果一切不改變，七年之後，我們都將不斷的經歷∼宛如戰爭災難的1949&amp;#8230;。 」
這些自詡為「災難預言救世主」的小丑們，從來都不提科學界乃至於輿論界，其實對於高爾的「CO2全球暖化災難論」充滿質疑。

11/30華爾街日報一篇麻省理工大學（MIT）氣象學教授&amp;#8211;RICHARD S. LINDZEN的投稿，恰好甩甩這些小丑一巴掌！
文章標題為「The Climate Science Isn&amp;#8217;t Settled（氣候科學尚未有定論！）」；副標「Confident predictions of catastrophe are unwarranted.」
文章主要談到聯合國那份1千多頁的報告本身採用的模型與假設就大有問題，但更糟糕的是政客們所參考的摘要版僅僅20頁；一份20頁的摘要如何講清楚1千多頁的科學報告？
大氣科學家少數能肯定的事實，是水蒸氣對於溫室效應的影響遠大於CO2。而在現有模型計算下，即便地球的CO2忽然增加兩倍，影響太陽照射到地球並反彈出去的輻射能量可能也只在2%上下。
所謂的溫室效應，是指大氣層的物質，讓太陽照射到地球表面的輻射能進來卻出不去後，所產生的熱能。
如果CO2影響輻射能的量只有這麼少？那何來陳文茜口中的「北極將完全融冰；地球走上毀滅性的關鍵，只剩七年」？
更重要的是Lindzen教授還指出：
There is general agreement on the above findings. At this point there is no basis for alarm regardless of whether any relation between the observed warming and the observed increase in minor greenhouse gases can be established.
就目前發現所得的共識而言，我們所觀察到的暖化現象與少數溫室氣體的增加，二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尚未建立之前，我們根本沒有立場做出如此大意的警告。&amp;#8230;..
Yet articles fr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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